退伍安置条例范例6篇

退伍安置条例

退伍安置条例范文1

【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一】(存根)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

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

人 ,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二】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退字( )第 号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 x退字( )第 号 派出所:

兹有 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

登记手续为荷。 限于 天内生效。

xx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0一 年 月 日

【退伍党员介绍信范文三】______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__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由______省(区、市)______县(市、区)入伍,军衔________,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

部队司令部

年 月 日

退伍安置条例范文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和《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也就是说依规定,每个入伍的公民都应该注销户口,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而以实际操作的情况看,在部分地区户口是否注销并不影响军属待遇的享受,也不影响你结婚、子女落户及上学等问题,有时候不注销还有一些便利,可以多一些选择。但随着各项法规制度的健全,各项要求也会进一步严格,目前来看,不注销没有多大影响!但以后要求必须要注销时,按规定注销即可!

这个问题,其实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章移交和接收中就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因户口冻结和拆迁安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会导致一定的差异,我所能查询到的比较明确的地方规定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号:济政发【2011】42号。该意见:第五条规定:被安置人是现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积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本人退伍返乡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第八条规定:在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领取结婚登记证但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凭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未领取结婚登记证而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的,不予补偿安置;在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不予补偿安置。参考此意见,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一般可认为户口冻结之日,户口冻结后,一般不影响因结婚、生育等原因的户口迁入情况,但会影响到补偿安置。也就是说,即使户口冻结了,但不影响因结婚、生育等原因的户口迁入情况,但不能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其它省市的也都会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如有遇到相似问题的战友,可以去当地政府官网查询相关政策!

退伍安置条例范文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经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置部门),设在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所需经费,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单独列支。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实行全社会平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办法。

驻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

第六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经中央军委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接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所在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第九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经费,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二)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由市或区、乡(镇)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三)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资金、种苗、肥料、农药、技术、培训、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向农村招聘干部和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和录用退伍义务兵,年龄应当适当放宽。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3、经本省、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5、女性退伍义务兵。

第十条 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由征地单位负责安置或发给安置费。

第十一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依法保障第一次就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每年退伍时间结束后三个月内,由市安置部门拟定分配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接收单位下达安置任务,退伍义务兵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二)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技术特长。

(三)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四)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应在退伍回到本市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市安置部门按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乘以服役年限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其个人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理。

(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和在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不包括家庭变迁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应回原户口所在地,市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安排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入伍作中途退伍的。

有退伍证的前款所列人员,由市安置部门出具证明落户;无退 伍证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级以上机关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四条 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回到本市,市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区、乡(镇)有条件的,可以在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因病情较重入院治疗,所需医疗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财政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生活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住院治疗的,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

第十五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原学校向市或区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本市其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须由其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报请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按计划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接收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签订合同。

对申请招收合同工的单位,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时应当保留10-15%的招工指标安排退伍义务兵。对未能完成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招工。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三个月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停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 自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之日起,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分配任务,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安置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经济补偿形式承担安置义务,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每个安置指标5万元支付安置转移金。

接收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安置转移金划入市安置补偿金专项帐户。安置转移金由市安置部门掌握调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鼓励退伍义务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教育培训及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接收跨市、县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接收。但拒绝接收或未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接收跨市、县的退伍义务兵,公安、粮食以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或未能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安置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安置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取安置转移金,并按每个安置指标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退伍安置条例范文4

1、农村退伍老兵只要年满60岁,就可以享受国家的老年生活补助,一个月210块。如果在部队有过特殊贡献,或者因为受伤不是正常退役的,可以有每个月500块的生活补助。

2、正常退役的农村老红军一个月可以拿到50000块补助,非正常退役的有22000块补助。如果在役期间参加过军事行动或者战争的一个月有550块生活补助。

3、农村兵兵役期满之后,如果不想继续当兵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地方进行安置,不满足条件的也可以再领两年补贴。并且一旦安置了的话,之前在部队待的时间可直接列入工龄工资内部。

退伍安置条例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对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由南谯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入伍前系我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父母系我区人员,并由南谯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根据《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定:其中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筹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事业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经省安置办批准有偿转移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子女可纳入市直统筹安置。

(二)异地入伍,要求随父母或配偶到我区安置的,必须是本人在服役期间父母或配偶因工作调动等组织原因迁入我区的,且与配偶结婚满两年以上者。

(三)入伍前户口已迁入南谯区满三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准予办理落户南谯区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一)外地入伍的转业士官,其在服役期间在驻地(滁州市辖区范围内)与现任配偶恋爱结婚的,其配偶户籍为南谯区。

(二)本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三)本区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

(五)属本区户口而在异地入伍的和外地户口从南谯区入伍的。

三、安置原则

(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区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完成区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自谋职业经济补偿原则。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给予优惠政策和经济补偿。

四、安置方式

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对象如自行联系接受单位,安置部门凭对方单位接收函办理安置手续。每年冬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力争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结束。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或接到安置部门通知后,逾期两个月不办理安置手续(包括安置工作手续或自谋职业安置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权。

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南谯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区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区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六、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发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根据《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服役两年的,发给数额为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补偿金;服役期每增加一年,增发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偿金,服役期为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转业士官给予5倍的补偿金。

(二)发给一次性立功受奖补助金。对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立功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按照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5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30%数额增发;荣立个人三等功,按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10%数额增发。多次立功的,以最高一次立功为准,不重复计算。

(三)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四)区民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举办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洽谈会,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咨询等服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档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5年。

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免费为其保管。

七、安置保障资金筹集

为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建立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筹集制度。

(一)资金来源:

1、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用途:

1、在退役士兵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2、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立功补助金。

(三)监督管理: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预算内财政专户管理,由区安置办按规定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作它用。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工作。

八、安置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和适应新形势的择业观念,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积极宣传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典型单位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典型个人,为退役士兵安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对有以下行为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1、用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2、属城镇户口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的;

3、属城镇户口而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4、入伍时为农业户口的(不含女兵)。

(三)退役士兵选择单位后,在半年内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区安置办不再为其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四)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双拥合格单位。

(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根据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周到的服务,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退伍安置条例范文6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32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41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鞍政发〔〕1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原则,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办法,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责任和义务。各乡镇(办事处)和各部门必须认真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

二、实施办法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将全面试行“鼓励自谋、政策扶持、经济补助、扶持就业”新的安置政策,主要实行收取有偿转移金的办法。具体办法:县政府按照每个指标1万元下达退伍安置有偿转移金,各乡镇(办事处)和各部门在县政府有偿转移金数额下达后5日内,必须一次性如数交到县政府退伍办指定的专门帐号;采取接收退伍军人上岗的单位,必须填写接受安置退伍军人上岗承诺书并由单位盖章报县政府同意,在县政府文件下达后5日内送交县政府退伍办。对不按期交纳安置有偿转移金或送交安置退伍军人上岗承诺书的单位,县政府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通过县财政扣拔经费和通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办法处理,并将对其单位及法人代表的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企业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金,按省政府(辽政发〔〕46号)文件规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以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经费,不得挪作安用,并接受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确保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县委、县政府成立*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