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例6篇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2

【关键词】: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引言】:建国以来,我国退役士兵安置一直沿用指令性办法,由政府直接派遣岗位,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安置模式。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以后,如何适应社会形势,破解困境实现妥善安置的目标,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笔者认为,扎实做好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就要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必要性出发,不断完善适应形势需要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正文】:

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伴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即:1950年至1958年的复员军人安置阶段;1958年至1980年以退伍义务兵为主的安置阶段;1980年至1998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顺利阶段;1998年至2011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探索阶段;2011年以后进入全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阶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对《兵役法》的修订,旧条例中,我国在征兵方面分农村兵和城市兵,这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城市兵在退役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给安置工作,而农村兵则需要自己择业。就笔者所在的县级市来说,体现为城镇居民踊跃当兵,而农村适龄青年大都选择外出打工的局面,这是导致我国农村兵源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城市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已不能适应目前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每年需要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

党的决定组建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这是新时代强军思想的体现,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军队建设和全体退役军人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最大的关怀;这是退役军人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解除军人后顾之忧,发挥退役军人传承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促进军队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作为一名县级新组建成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一名普通干部,由衷地拥护这一决定。同时,对如何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及其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生力军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思考。

一、当前退伍军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上的缺陷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独立的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法规制度,更没有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法》,缺乏系统性和总体宏观性的规范。对军人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也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补充,部分法律法规陈旧.更新缓慢,一些制定得较早的法律法规如《军人抚恤待遇条例》部分条款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二)、就业市场形势严峻

    退伍军人文化基础差异较大,总体水平不高,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与不对口,又使得退伍士兵畏惧参与竞争,依赖国家安置,并且对政府安排工作有很高的期望值。但是,就目前来看,政府可以动用的行政性安置资源已越来越少,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人员安置上的“机动能力”都越来越小。

(三)、企业用人观念的狭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随时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和人才,由市场需要决定。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推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而他们对于用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显得较高。有企业主认为“退伍军人不具备社会所需技能。像狙击、拆弹这样的技能,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这就造成退伍军人到企业就职的困难。

(四)、退伍军人自身素质的限制

    首先,退伍军人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毕业,教育程度比较低。同时,他们缺乏必要职业技能。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各行各业发展迅猛,部队里一些专业软件或电子技师都有可能难以胜任退伍后的新工作,更不要说那些不具备职业技能的普通士兵了。其次,退伍军人长期的部队生活,使部队官兵的专业技能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导致退伍官兵的就业心理受挫折,更让退伍士兵缺乏在职场上竞争的优势,即使他们纪律严明,训练有素,但却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就退伍人员自身来说,大多退伍军人青睐政府事业单位,而这类单位就业岗位有限,而长期的部队生活使得官兵有一定的优越感,军人社会地位也较高,而退伍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可以提供的工作岗位与退伍军人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最后,退伍军人在军队里面强调绝对服从,性格逐渐磨砺的刚毅直率。其正派的行事作风也许并未能获得所有人的认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让人觉得“不近人情”。缺乏行业规则的了解,使得退伍军人的优秀品格难免在某些情况下失去“魅力”,就业也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

二、推进退伍军人就业的建议

(一)、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军人权利

    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过于笼统和缺乏具体规定,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具体完善的保障退伍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能给军人退役后的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用来“定”军心和“吸”民心。近年来,党、政府和军队相继台了一些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政策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步伐,必须进一步研究论证,逐步制定、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安置政策法规。

(二)、加大宣传,转变就业观念

    大力宣传政策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新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宣传力度、深度和广度,使广大公民对安置改革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为执行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模范单位。加强对退伍军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观念转变为自主择业的观念,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中。有效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退役士兵献身国防建设的精神和事迹,以及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优势,为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的生活、就业问题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三)、加强资金投入,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专门机构

    为使退伍军人更快、更好地实现从部队到地方的转变,参与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立足于社会,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政策,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培训中心和人才交流市场,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和就业范围。认真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宣传动员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采取给予考上大学的退伍士兵提供学费资助,组织即将退伍的军人到地方院校进修,或邀请驻地高校专家学者来军营办班讲授通用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做法,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四)、退伍军人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提高和加强自身素质

    退伍军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也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的价值需求,主动地迎接这一变化和挑战,自主地选择体现自身人才价值的工作和岗位。退伍军人要注重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的锻炼,能随时经受住新环境的考验。到地方后要保持和发扬从部队锻炼出的坚忍不拔、意志坚定、纪律性、有勇气、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等优良传统和作风,要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打出自己的新天地。退伍军人要充分看清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不等不靠,主动出击,一定能再创一番业绩。

三、新时期安置工作的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赋予新时期安置工作更艰巨更繁重的任务。以往单纯安置的做法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观念需要更新,内容需要拓展,目标需要定在一个新高度。

(一)、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对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是关系军队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大问题。军转安置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工作。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的指示不但阐明了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大意义,而且对退役军人工作进行了政治定位,为开创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和重要指引,必须坚决认真地贯彻落实。

(二)、全面了解所有退役军人的信息和诉求,综合分类,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这项工作各地虽然均在进行中。但因为这是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基础性工程,所以,必须要求工作人员热情、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绝不能大而化之,敷衍塞责,马虎从事。

(三)、要把退役军人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进行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他们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勇于担当的精神。绝不能把他们看成包袱、负担和不稳定因素。这种对退役军人的定位,对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十分重要。

(四)、要把退役军人生力军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加强退役军人的思想教育,教育退役军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教育退役军人树立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使退役军人自觉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处处以共产党员和革命军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五)、要合情合理地解决退役军人的合理诉求。

如,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明确、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和“解困型待遇制度”问题;参战参试人员的待遇问题等。国家对这些问题要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与有关法律文件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不要使这些同志有一种政治上被歧视、经济上被照顾的感觉。在处理退役军人的问题时,从思想和工作上,必须把绝大多数退役军人与极个别违纪违规的人区别开来;把退役军人合情合理的诉求与极个别无理取闹的人区别开来;要坚信绝大多数退役军人是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和人民的,是能够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的,是通情达理的,政治上是可以信赖的。

(六)、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积极作用,均衡负担安置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使之真正成为党和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

1、按系统按单位建立退役军人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对退役军人的领导。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成立退役军人党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退役军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对退役军人工作的战斗堡垒作用。

2、在退役军人中大力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的活动。要经常收集退役军人在各行各业、各单位的先进事迹,适时举办退役军人新成就的“成果展”、“报告会”、“表彰会”、“书法展”、“摄影展”,组织“退役军人合唱团”和各种健身、体育活动,以退役军人新成就的力量引导退役军人发挥正能量,把退役军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

3、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开设一个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开辟 《退役军人之窗》或《退役军人之家》栏目,刊载退役军人的先进事迹以及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活动”的情况,发表退役军人的文稿,交流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经验等,使之成为教育、引导、推进退役军人工作的阵地。

4、树立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并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用典型的力量正面引导退役军人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真正成为党和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开辟伟大事业、建设伟大工程、实现伟大梦想的生力军和可靠的重要政治力量。

综上所述,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是很敏感的政策问题。由于安置工作关系到军队建设,进而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因比国家采取了极其慎重的态度。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変化而言,安置工作的改革步伐是很小的。目前安置工作出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一快一慢所引起的。这种格局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解决二者的矛盾,从长远看,不能让经济体制来适应安置体制,而是相反,应让安置体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加快安置体制的改革。也是探索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道路上的重点。

四、总结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3

部队补助政策

制定全国统一的(一次性或每月发放的)不参战时期,不分职位高低,不分退役后身处何地,同等的能量化、细化、可追溯、可连续的参战人员基本战争补偿法规,惠及所有参战人员。

然后,按参战军人参战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进行附加。

对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还应当根据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物价上涨指数的增涨及时调整(对已故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按其参战时间长短、出国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给予同标准的一次性发放给家属、后代)。

参战人员补助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

根据《办法》,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

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 (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程序

按照《办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

地方自行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项具体工作。

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到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后三十日内,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

县(市、区)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设区市安置部门,并由设区市安置部门将名单及《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逐级上报省级安置部门备案。

退役士兵凭退伍证、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安置部门批准的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名单,将经济补助直接划入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

志愿兵待遇

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义务兵与志愿兵的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部队教育训练管理的基本骨干、装备和技术保障的一线人才、密切官兵关系的重要纽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士官征集一般在每年5-7月份进行,义务兵征集一般在每年8-9月份进行。对直招士官对象有专业限定,没有列入招收计划专业的不招收;而义务兵征集没有专业限定。

退役

国发(1983)1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

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军转志愿兵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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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4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退役士兵个人和家庭生活,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影响当前、辐射长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始终是克敌致胜的法宝。当前,在大力推进和谐建设的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全省双拥模范城和全省文明城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确保圆满完成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年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为:服现役满2年的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复员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和8年的非农业或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一、二级复员士官;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安置工作仍要继续体现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重点安置,优先安排。

(二)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考试考核进事业单位、指令性安置到企业、鼓励自谋职业三条措施进行安置。一是考试考核安置到事业单位。人社部门在调查分析全市就业形势、退役士兵资源分布和用人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分配原则,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占总安置人数的10%以上,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措施,择优录取。二是指令性安置到企业。对通过考试考核未被事业单位录取、但仍需政府安置的,由安置部门根据劳动用工计划,指令性安置到企业。三是支持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社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区)党(工)委接收管理。

(三)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安置责任。《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均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据此,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要明确责任,切实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

二是落实安置政策。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根据《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对完成指令性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的6倍。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拒收或拖延安置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在一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计发工资。退役士兵无论分到何单位、从事何工种,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的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三是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完善增长机制。要按照《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要求,适度提高补助金标准,并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自谋职业吸引力。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是落实扶持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办理落户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家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完成安置任务。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5

一、接收情况和时间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今年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278人、转业士官3人,伤病残退役士兵1人,进藏退役士兵15人,共计297人,其中农村退役士兵90人,城镇退役士兵207人(包括哈尔滨铁路局41人,苇河林业局27人,亚布力林业局27人),需政府一次性安置城镇退役士兵112人。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确保当年安置当年上岗。

二、严格落实政策法规

全市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执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1个安置指标需向政府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所有接收单位必须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内不得安置下岗。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其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社会公益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实行市场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事务力量,有针对性地培训,并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三、拓宽安置办法,积极推进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市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在我市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入学前为尚志市户籍),享受我市城镇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社区接收管理。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按照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培训原则,将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纳入本市、本部门的教育培训规划,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的资源优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培训工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认真组织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并及时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服务。要做到退役士兵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既要抓好上岗前的短期培训,又要抓好长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市政府采取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与我市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学校联合,对退役士兵进行城乡一体化专业培训。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6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区(县)民政局主管本辖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四条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市民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各区(县)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区(县)的抚恤金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市颁标准。

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应当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市、县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抚恤登记手续,享受伤残抚恤。

第六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包括省荣军医院需分散供养的休养员),安置在城镇的,其配偶和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可随同迁居。如子女超过随迁年龄,身边又无子女的,允许一名成年子女随同迁转为城镇户口。

第七条  义务兵家属按下列规定享受优待金: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的标准。从乡、镇、村企业入伍的(含先安置后入伍的),按同年进企业工人上年末全年人均收入的70%由乡、镇、村企业发给;非乡、镇、村企业入伍的,由乡、镇政府按照本地区上年度末人均收入水平的70%至100%发给。

(二)城镇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卡”制度。义务兵退役后持“优待金卡”到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一次性领取。

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的,其家属的优待金按义务兵军种服役期限(不含超期服役期限)计算发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一)义务兵服役期满,地方政府没有接到部队团以上机关超期服役通知的。

(二)义务兵提升为军官的。

(三)义务兵改志愿兵的。

(四)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

(五)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六)非征兵计划入伍的。

(七)受到记过、记大过、降撤职衔、劳教、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因表现不好中途退伍,犯罪判刑的。

(八)不符合享受优待金条件的其他对象。

第九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义务兵退役后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义务兵家属在本市范围内户口变迁的,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迁入地民政部门凭证明和优待金卡发给优待金。外市义务兵家属迁入本市的,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从第2年起按本市标准享受优待金。

第十条  优待金的筹集,农村以乡统筹平衡负担。城镇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上年度末在册人员数额,并根据征兵数编造当年优待金筹集预算计划。市、县民政部门以预算计划为依据,筹集优待金。筹集的优待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公用经费“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企业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独资、私营、部省属、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有缴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义务。

第十一条  义务兵在部队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可根据功绩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获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的奖励400元;立二等功的奖励200元;立三等功的奖励100元,奖励金随优待金发放。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退伍时,回原工作单位的,核定标准工资时应予晋升一级工资;重新安置工作的,应予高定一级工资。

第十二条  从工作单位入伍的义务兵,原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福利待遇的,其服役期间可继续享受。

第十三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辅助器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手摇三轮车、轮椅、须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发给。

(二)假肢、矫形鞋、矫形器、腰围、钢丝背心等,由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专用介绍信到指定地点配制。

配制的辅助器械,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区、县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建立优持基金,创办和扶持优抚经济实体,为优抚对象服务。

第十五条  非在职优抚户,房改后新增租金,按市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配偶、子女应优先录用。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抚恤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区(县)民政部门可酌情给予补贴和临时补助。

第十八条  已有固定经济收入的优抚对象,不能同时享受民政部门的抚恤定补。如其经济收入低于抚恤定补标准,可按同等对象的抚恤定补标准,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