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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资质要求范文1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063000
摘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11 月6 日下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 年1 月31 日又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告诉我们新的资质标准从今年开始正式施行,新旧版本资质标准变化较大,以后会对整个建筑行业和各个施工企业管理经营工作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 :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类别;新版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
1 新旧资质专业类别变化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新的标准在这三个方面都做了相关改动。
1.1 施工资质总包专业类别的变化:总包资质原来的12 个专业类别并没有增减,对其中3 个专业类别名称做了一些改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改为建筑工程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改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改为机电工程施工。
1.2 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的变化:由原来的60 个删减到36 个;一些小类别资质并入相关大类别专业资质;删掉了其他部门也同时审查批准的资质类别,避免企业重复批复减轻企业负担;例如: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资质,住建部和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重复审批,这次删掉了,只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审批合格就可以了,大大减轻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1.3 劳务资质的变化是:原来版本是劳务资质划分13 个类别,有的划分为一级、二级;有的不区分等级;新的资质标准劳务资质不再区分类别和等级。
2 总包资质类别的要求变化
旧版资质标准明确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在注册资金、企业净资产、近三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方面比同类别一级总承包资质有更高的要求,其他条件与一级资质相同;而新版资质标准并未对特级资质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目前想申请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只有待相关规定出台后进行申请。
3 人员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人员要求有很大变化,旧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职称人员人数、相关专业类别、建造师人数;新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从新版的人员要求看,强化了持证上岗的要求;弱化了职称人员要求,对经济人员更没有了要求,一级资质对持证上岗人员要求50 多人以上,旧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一级资质要求300人,新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降到30 人之少。对建造师要求更明确,以前申请一个类别资质只是简单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要求12个,不做详细要求,新资质标准做了详细要求:建筑工程9 个,其机电工程类有3 个就可以,建造师人员类别要求比旧版资质标准更明确。旧版资质标准没有技术工人要求,新版一级资质要求必须有技术工人150 人之多,这就可以看出新版资质标准对现在施工人员要求更加严格,以前对这些也做要求,主要为应付安全检查,现行纳入资质申请材料里来,各个施工企业就必须增加培训上岗操作人员和技术工人人数,提高各个岗位操作员工和技术工人的工作能力,这样从工程质量和工地施工人员安全上更加有保证,估计以后会大大减少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4 设备要求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中有些专业类别资质对设备的要求是:企业具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新版设备要求规定:要么没有设备要求,有设备要求的都是很详细明了,不再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这句话。这样对企业施工资质申报工作人员来说更简单明确,旧版资质有很多设备规定不明确,导致申报工作人员对设备资料准备方面只有多报设备申请,设备批复也是根据资质评审专家结合施工现场施工批复合格与否。更对企业经营不利的是,为保证企业设备存有类别与企业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符合,明明当时施工工程不需要该种设备,但为了与企业施工资质相匹配,购买或者租赁不需要的设备,这样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5 申报业绩要求变化
建筑工程业绩要求更简练、合理、定义更加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的业绩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旧版资质标准旧版要求完成6 项类别中的4 项,而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4 项类别中的2项就可以了;业绩要求并没有降低,但是更加简单明了,一样能证明申请资质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例如:旧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25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地上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或地上18 至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地上”、“民用”定义相对旧版本资质标准更加准确、明了;如果企业完不成地上25 层以上的建筑工程一项,但是可以完成地上18 至24 层民用建筑工程2项,对等的建筑施工能力,显示出新的版本资质标准要求而且更加合理化。
6 企业资产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做要求,对净资产要求相对旧版资质标准要求提高,旧版对企业注册资金和企业净资产都有要求。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更有实际的意义,因为注册资金是企业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显示实有资产的总和,是个固定不变的数值;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过后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而变化,是个变量数值。净资产是企业申请资质的当时实实在在拥有的财力、物力,更加能说明施工企业当下的具体实力,所以要求施工企业净资产更具现实意义。这个要求改变又体现新版资质标准的合理性。
7 新旧版资质标准要求的定义准确性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要求写的过于简单、笼统的,好多规定无论对于组卷和评审工作,都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资质申请组卷是个涉及工作面多而杂,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工作都基本涉及了,旧版的资质要求写的笼统,导致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内容,好多时候只能在以前的工作经验上做出每个资料应该如何申报,新版资质标准定义明确,更利于以后组卷和评审双方工作开展,避免争议发生。
总之笔者作为一个从事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组卷申请工作8 年从业经历,认为新版资质标准更合理、更实际、对整个施工行业和企业管理经营方面会有较大影响。
工程建筑资质要求范文2
经审查本工程施工单位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安装公司,符合本工程施工资质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均具有资质及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均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书,进场机械能满足进展需要,性能良好。
四、工程主要材料签证试验情况
本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均有生产厂家提供出厂合格证、质保单及认证书,经监理核查认可,规范要求复试的原材料均由现场监理人员按规定数量进行抽样签认,送袍江试验室试验,经试验验合格后才用于工程。
五、工程质量情况
本工程消防管为DN≤100的镀锌钢管丝口连接,消火栓采用DN65的单口,所有管道走向和消火栓位置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管道连接牢固,水压试验、试射试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能够满足耐二级要求,灭火器配备齐全。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及消防要求,经试运行试验符合要求。
消防泵按图要求设置,手动报擎按钮设置齐全,消防泵、手动报警联动试运行正常。
所有建筑、结构都能按图施工,符合设计规定的耐火等级要求。
工程建筑资质要求范文3
我县参加本次资质考核76家企业共有70家合格,6家不合格,其中23家总承包企业有21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44家专业承包企业有42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9家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有7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有6家企业未按时在网上提交年检考核资料,;有1家企业把资质证书丢失省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通过调查正在补办中。
二、资质年检工作部署
1、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本年度资质考核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和企业分管经理认真学习建设部关于资质新标准的一系列文件,分析领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为本次的资质资格检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014年5月26日召开县局主管科室、主管资质工作人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经理参加的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会议。就全县的资质年检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至此,我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正式启动。
3、为保证此次资质年检的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制度、工作承诺、工作程序等相关内容。会后,各施工企业积极行动,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资质年检工作的内容
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严把资质资格检查工作的“四严”守则,为充分体现“客观、公开、公平”的审查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坚持“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检查原则。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2014年资质考核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企业注册建造师证书,中、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证(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附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花名册及发票;2013年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建筑业营业税和工程结算收入;企业资质标准对应的机械设备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净资产;安全许可等。
四、资质年检存在的问题
1、在缴纳养老保险方面,多数的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人员数量不足;
2、在办理安全许可证方面,个别企业未及时办理;
3、资质标准要求的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方面多数企业人员健全,少数企业存在不足现象,个别职称证书还存在重复使用现象;
4、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及2013年月度网络快报表大多数企业都能按规定时间进行上报,少数企业未能按时上报。
5、在设备、厂房等方面,大多数企业提供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购置发票和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但部分企业未提供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五、今后工作计划
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地做好资质审查工作。
1、在资质初审工作中认真坚持“网络报的材料和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审查原则;
2、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注册资金、净资产、注册建造师、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等有关资料;
3、认真查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相关资料;
工程建筑资质要求范文4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目前常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是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有具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由经济法规确定,一般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方式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包括:邻里宪法和相关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利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济组织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再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但由于建筑市场管理尚不规范,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使一些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无建筑资质的企业甚至一些自然人也成为施工方。
建筑工程质量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一系列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必须由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所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都将被确认为无效。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二、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应对策
(一)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已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以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应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工程建筑资质要求范文5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39-02
一、问题缘起: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无法承受之痛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走热,导致建筑企业盲目追求快速发展,由于建筑企业自身条件局限,直属项目部过于匮乏,工程项目大多采用外部挂靠,所以在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就会产生大量所谓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存在。
由于建筑企业缺乏有效管理,对一些名为承包,实为转包、分包、挂靠的项目基本只收取管理费用,从不过问工程的施工管理,项目工程所需的人、财、物均由转包人、分包人、挂靠人负责,如果工程进展顺利,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到位,项目尚且可以维持,但是一旦项目资金链条断裂,这些责任人往往逃之夭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主体较为复杂,内容也涉及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方面1面,这些工程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责任人大多已不知所踪,导致纠纷事实无法厘清,给建筑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造成建筑企业破产倒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而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往往会将建筑企业诉诸法庭,要求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即应依这种转承责任的原理来确定适格被告。建筑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纠纷中,起因几乎无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由于建筑企业缺少日常管理,对于下属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在诉讼活动中,往往因为缺少第一手证据材料而败诉,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现状梳理:建筑企业如何立于风口浪尖
虽然建筑企业经济总量巨大,但是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是家族性产业,经营管理中家长作风、家族管理、同宗同乡关系普遍存在,企业内部缺少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相对不高,工程管理从业人员流动过快。建筑企业如何在风口浪尖中立足,打铁还需自身硬。究其根本,还是要靠堵住自身种种管理漏洞。建立人才培养制度。企业发展以人为本,建筑企业需要引进和培养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自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班子,塑造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建立良性的职务晋升通道,完善匹配的物质待遇阶梯。建立监督制约制度。内部承包经营无须谈虎色变,要懂得扬长避短,充分调动合同承包人的积极性,以企业制度制约和进行管理,加大对工程项目的监管,从项目引进、合同签署、开工建设、材料购买、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环节介入,做到有章可循、权责分明。
建立法务跟踪制度。大多建筑企业只重经营,不重法律。通过分析建筑企业涉案的特点,败诉的原因往往是企业缺少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无法在有效时间收集证据材料,虽然施工资质一级或特级的建筑企业往往设有法律事务部门,但主要还只是起到事后弥补作用,充当消防员和救火员的角色,并未将法律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所以亟需一批有经验的法律人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当中。
三、理解与反思:辨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由建设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将其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建筑企业许可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承包人向建筑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合同。而转包、分包、挂靠则不在此类范畴。
(一)转包、分包、挂靠的性质界定
转包、分包、挂靠本质上都是建筑企业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将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由于第三人往往没有施工资质,所以这几类行为严重违背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权益,而经过层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质量难以确保,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转包、分包、挂靠三类行为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是否等同于转包合同或挂靠经营,是否属于当然禁止的范围,对外效力如何,一旦发生争议究竟应适用何种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1.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的,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何种法律法规调整。主要分歧表现为是受劳动法范畴调整还是合同法范畴调整,有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一定生产任务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最为接近。所以,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理应受劳动法调整。
主要依据如下:首先,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其次,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最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内部承包人还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处分。
而其他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基于如下理由:虽然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之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是,此种隶属关系并不能左右整个合同的内容,该合同充分显示了合同法意义上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另外,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体现了对价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即使合同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有人身的隶属关系,但从根本上来说,作为签署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相对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为调整经营性利益的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大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且建筑企业采用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可以有效的利用企业内部资源,更大限度的激励承包人管理项目,节约资本,提高效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1.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建筑企业的下属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而转包、分包、挂靠中的合同承包人则与建筑企业没有人事关系。对于内部成员身份的判定,可以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无缴纳社会保险等予以认定。
2.建筑企业对项目工程技术、资金、质量、安全等方面是否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条件下,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能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等符合国家规定。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没有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安全存在极大风险。
3.能否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国家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本意在于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企业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能为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显然无从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
4.财务上是否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对承包人有管理的义务,在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不能控制资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承包人,而不是建筑企业的账户内;或者虽然拨至建筑企业,但企业在扣除管理费后,余款全部划拨给承包人。
工程建筑资质要求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模式;分包;转包
1 建筑工程承包管理项目特点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特点包括:第一,需要较多的施工人员、较大投资、管理复杂、存在多个利益主体,环境对其有着重要影响。第二,项目中不同利益主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外部诸多因素都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已经推行了较长时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逐步实现了现代项目管理,但还不能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
2 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的基本方式
不同建筑项目有着不同的特点,国际上关于建筑工程项目承包有着不同模式,但通常包括下面七种模式:第一,全程承包:承包方负责自项目可行性研究到勘察、设计、施工、交付使用、验收等全部环节。第二,一体化承包:业主与承包商共同出资,承包商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全程,交付使用后还继续管理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再交给业主管理;第三,总承包:承包商垫付建设项目的支出资金,对规划、设计、施工全部负责,一旦通过验收则交给业主。第四,某个承包公司负责,组织民间资金共同取得建设经营项目的许可,对施工建设负责。第五,联合承包:几个承包商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制订承包合同,不同承包商分别负有不同的责任。第六:设计施工承包: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一直到项目的验收为止。第七:施工总承包:承包商只负责项目的施工全过程。
3 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方法
3.1 依据承包内容的不同
依据不同承包内容可以分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总承包,在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过程中承包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发包方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工程全部并给一个具有合格资质的承包单位负责,该承包单位主要负责全部工程的建设过程,一直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发包方在审核后满足自身合格要求的承包方式。建筑工程的参发包全部实行总承包,主要针对那些本身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本身没有能力组织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与社会化大生产科学管理、专业分工的要求相一致。
3.2 依据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
依据承包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单独承包与联合承包。单独承包就是承包工程的主体属于一个法人实体,可以独立完成建筑工程的承包。此类承包方法主要针对于那些不同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而言。
联合承包就是指二个以上的承包商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承包一项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我国《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提出“遇有建筑规模过大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几个承包商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承包,其中适应于单一承包商的规定也适用于联合体”,当前国际上这种由几个承包方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的做法较为流行,通常针对于那些规模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而言。应用这种联合承包的做法承包建筑工程也存在一定的优势:第一,不同承包方分别具有不同的优势,组成联合体共同作战可以防止出现恶性竞争,有利于中标。第二,由于工程规模较大,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利用联合承包可以分别承担一定的风险,利于承包商得到更多利润。利用联合承包也可以增进企业间的了解,相互取长补短,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建筑企业的长期发展。联合承包有下面这些特点:第一,通常联合承包针对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而言,可以有效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第二,不同承包商都要对承包合同负责,由于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承包各方都会在合同履行中积极操作。第三,企业承包建筑工程不能超过自身等级,这是我国要求承包方必须具备的资格。
4 承包方的资格管理
承包单位的主体资格主要有企业以前的施工情况、人员水平、管理能力、资金能力、技术装备等。建筑承包单位不但要依据法律规定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资质证书,同时要求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4.1 承包单位承包工程依法取得资质后,承包过程中不得超过本身资质范围
建筑工程涉及今后较长时期内的社会繁荣稳定,因此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不断提高建筑质量。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要求其必须在自己的资质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是合理合法的。第一,建筑单位一定要具有一定资质的建筑能力。第二,建筑工程不同,对承包单位的资金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也具有不同的要求。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高,则要求承包单位必须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较高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
4.2 管理承包单位资质
当前建筑市场当中,有的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利用与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联合,以资质较高的企业牵头承包建筑工程,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对建筑市场的稳定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企业的资质等级是管理部门在全面衡量建筑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能力、资金能力、技术装备等条件的基础上确定的。
5 管理分包和转包
5.1 分包
建筑工程中的分包,指的是总承包建筑工程后,再将此项工程分解为不同模块分别D包给不同承包单位,同时签订分包合同的做法。我国《建筑法》提出,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满足资质要求的单位,但只能转包一部分,同时工程分包要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一定要在分包范围内分包。为了防止出现层层分包、材料不合格、责任不明确等情况,我国《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只能进行一次分包。
5.2 转包
承包单位将中标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谋利,但工程转包行为还存在其他一些目的,我国《建筑法》提出,工程转包通常是发包人全面考察承包人的各种能力后才采取的行为,尤其是利用招标与投标的做法签订转包合同,发包方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在经过严格审核后,选择资质最优的中标企业作为承包者,再签订承包合同。
6 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也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只有提高建筑工程项目承包质量才能保证人民居住安全、拥有和谐的工作环境,只有保证管理手段科学合理、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才能促进建筑工程项目承包管理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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