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检查报告范例6篇

书面检查报告

书面检查报告范文1

1、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评估文件、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领导重要讲话、批示)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复印件)

3、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人防、环保、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报告、节能设计备案文件(复印件)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信息表、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及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7、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总结、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告及报审表、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工程延期申请表及审批表、工程竣工移交书

8、勘察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评价意见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表

9、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各1份;《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情况,还需提交相应的变更办理手续

二、道路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道路高程测量成果记录(路床、基层、面层)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道路弯沉值检验报告、路面抗滑性能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道路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三、桥梁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桥梁高程测量成果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桩施工成果汇总表、桩施工记录、沉井下沉施工记录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构件吊装施工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记录、箱涵顶进施工记录、斜拉索安装张拉记录、斜拉索张拉调整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土工击实试验报告、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桩承载力测试报告、构件射线探伤报告、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桥梁竣工图、竣工测量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及报审表、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3、测量交接桩记录、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及图

5、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

6、各项施工记录文件:中间检查交接记录、水泥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给水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箱涵、管道顶进施工记录等

7、各项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击实试验报告、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填土含水率检测记录、焊缝质量检测报告、钢筋焊接连接接头检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等

8、混凝土、砂浆的汇总表、强度评定及试验报告(含见证取样)

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0、各项使用功能试验记录:无压管道闭水试验记录、压力管道水压试验记录表、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

11、建设单位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3、市政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

1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5、地下管线竣工图、竣工测量图及管线成果表

五、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拍摄内容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城市建设声像档案技术规范》

书面检查报告范文2

根据我馆学习实践活动的总体安排,4月下旬至5月下旬为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分析检查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做好这一阶段工作,对巩固扩大学习调研阶段成果,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至关重要。为推动我馆学习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制定分析检查阶段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围绕学习实践活动主题,充分运用学习调研阶段的成果,继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主要抓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组织师生员工评议等工作。在本阶段,要将“民主恳谈”贯穿始终,严格对照促进图书馆科学发展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要求,紧密联系当前工作实际,总结成功经验,找准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所在,进一步理清今后一个时期图书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思路,研究具体的发展举措,为整改落实阶段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方法步骤

分析检查阶段重点是要抓好图书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生活会、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两个环节,同时组织好群众评议工作。

(一)召开专题民主会议

1、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一是开好各层面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二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谈心交心,相互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换看法,增进团结,形成共识。三是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认真撰写发言材料。四是邀请联系校领导和联络员参加。

2、召开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要通过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查找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影响和制约图书馆科学发展、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自身在党性党纪党风方面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与学习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自身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组织生活会,并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1、撰写报告,形成初稿。分析检查报告要做到“三个写清楚”:一要写清楚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新认识,达成的新共识。二要写清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产生的主要根源。三要写清楚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分析检查报告要有问题、有分析、有思路、有举措,问题找得要准,原因分析要透,思路谋划要新,措施出台要实,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

2、组织研讨,完善报告。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对报告初稿的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召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会议,对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深入讨论,修改完善,形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稿。

(三)组织师生员工评议

1、组织评议,征求意见。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在本馆范围内组织评议。主要从分析检查报告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范围广不广、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评议采用座谈会评议、书面评议等方式。参加评议的人员为部室主任、高级职称人员、图书馆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入党积极分子代表等组成。

2、修改完善,公布结果。在评议的基础上,领导班子要根据教职工评议的意见,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分析检查报告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体现群众意愿,凝聚集体智慧。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报校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注意掌握活动进度,及时发现问题,确保每个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等工作过程中,要邀请学校联系领导、学习实践活动联络员来馆指导。

2、充分发扬民主。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力求做到征求意见的范围更广一些、内容更实一些、形式更多一些。真正把教职工、读者的意见反映上来,把教职工、读者的智慧汇集上来,形成对我馆科学发展的新共识。

书面检查报告范文3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五日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

(四)、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目的;

(三)、检查范围、内容和重点;

(四)、预定检查起止日期;

(五)、监督人员及其分工;

(六)、编制日期。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单位名称;

(二)、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

(三)、检查起始时间;

(四)、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

(五)、监督人员名单;

(六)、签发日期及公章。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十条、检查组按现场监督通知书规定时间进驻被监督单位,出示有效证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求被监督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被监督单位应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监督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检查组报基金监督机构同意后,可调整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现场监督人员应运用监盘、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核、复制、分析等方法,审查被监督单位的 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业务台帐、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编号;

(二)、被监督单位名称;

(三)、重要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原会计分录和金额等内容摘录;

(四)、附件主要内容及数量;

(五)、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

(六)、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

(七)、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

第十四条、检查证据是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反映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帐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客观事实的证据仍然有效。监督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现场监督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现场监督报告,一般在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

(四)、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评价、结论和依据;

(五)、意见和建议;

(六)、检查组长签名和日期。

第十七条、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接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督人员应予注明。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现场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在接到被监督单位书面意见后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并附被监督单位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监督机构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

(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评价和整改意见;

(四)、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三)、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

(四)、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五)、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

(四)、处理建议;

(五)、发文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二)、现场监督通知书;

(三)、现场监督工作底稿;

(四)、现场监督报告;

(五)、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

(七)、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

(八)、其他应归档资料。

附件:1.现场监督实施方案(样式)

2.现场监督通知书(样式)

书面检查报告范文4

1、《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二章新增62a(1)、{2)――申请包含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实施细则》43(2)的规定,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予以说明。欧洲专利局将对符合《实施细则》43(2)规定的权利要求撰写检索报告。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说明,欧洲专利局将根据每类发明的第一项权利要求撰写检索报告。

(2)审查部门应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限制在已检索的主题之内,除非根据《实施细则》43(1)指出的缺陷未被证明合理。

2、《实施细则》63(1)、(2)、(3)――不完全检索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不可能对部分或所有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欧洲专利局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提交需检索主题的声明。

(2)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63(1)规定的声明,或未能充分补正根据63(1)指出的缺陷,欧洲专利局将公开一份该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不能对其部分或所有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进行有意义检索的理由充足的声明,或尽量撰写局部检索报告。该声明或局部检索报告在后续程序中将视为欧洲检索报告。

(3)局部检索报告制订后,审查部将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限制在已检索的主题之内,除非根据63(1)指出的缺陷未被证明合理。

3、《实施细则》64(1)――发明缺乏单一性的欧洲检索报告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将撰写与某一发明有关的部分申请的局部检索报告,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82条规定,对权利要求首先述及的多重发明撰写检索报告。欧洲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如要求对其它发明进行检索,应在2个月内缴纳每一发明的检索费。欧洲专利局将针对申请中已缴纳检索费的发明撰写欧洲检索报告。

4、《实施细则》69(1)、(2)――有关公布的通知

(1)欧洲专利局应通知申请人《欧洲专利公报》通知公布欧洲检索报告的日期,并在通知中提醒申请人注意《欧洲专利公约》94条2款、《实施细则》70(1)和70a(1)的规定。

(2)如果根据69 (1)发出的通知书指出的公布日期迟于实际的公布日期,在根据《实施细则》70(1)和70a计算审查请求书提交的期限时,从该日期算起,除非错误十分明显。

5、《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四章新增70a(1)、(2),(3)――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

(1)在欧洲检索报告意见书中,欧洲专利局应予以申请人对扩展欧洲检索报告陈述意见的机会,在适当情况下,约请申请人对欧洲检索报告意见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并在《实施细则》70(1)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

(2)在《实施细则》70(2),或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撰写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的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将予以申请人对扩展欧洲检索报告陈述意见的机会,在适当情况下,约请申请人对欧洲检索报告意见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以表明其是否愿意对欧洲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处理。

(3)如果申请人未根据《实施细则》70(1)或(2)的规定进行补正或对约请陈述意见,其欧洲专利申请应视为撤回。

6、《实施细则》137(1)、(2),(3),(4)、(5)――欧洲专利申请的修改

(1)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前,申请人不得修改欧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除另有规定。

(2)除可根据《实施细则》70a(1)或(2)或161(1)对欧洲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陈述意见、进行修改或补正外,申请人可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

(3)未得到审查部的批准,申请人不能作任何进一步修改。

(4)在提交任何根据70a(1)至(3)所做的修改时,申请人应对其进行确认,并在已提交申请中指明其修改根据。若审查部注意到申请未满足其中某一要求,可要求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缺陷进行补正。

(5)已修改的权利要求可与未检索的权利要求无关,该未检索的权利要求没有与最初主张的发明或多项发明组合成一个整体发明概念。同时,已修改的权利要求也可与根据《实施细则》62a或63未进行检索的主题无关。

7 《实施细则》161(1)、(2)――申请的修改

(1)如果欧洲专利局作为根据PCT第31条提交的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和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的国际初审单位,申请人将有机会对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审单位出具的国际初审报告陈述意见。在适当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将约请申请人对国际初审报告或书面意见书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并要求申请人在自上述两份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作出修改。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本段首句提出的要求及时答复,申请应视为撤回。

(2)如果欧洲专利局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撰写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自收到审查部的意见通知书1个月内对申请进行1次修改。修改后的申请将作为补充欧洲检索的基础。

8、《实施细则》36(1)和(2)――分案申请

(1)申请人可对任何未结案的欧洲专利申请提交分案申请,条件是(a)或(b):

(a)在收到审查部对最初申请的第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24个月内;

(b)在收到审查部对最初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2条发出的通知书后的24个月内,且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为首次提出。

(2)分案申请应用在先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的语言提出。若在先申请语言不是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分案申请可用在先申请所用语言;在先申请程序中所用语言的译文应当自提交分案申请的2个月内提交。分案申请应向欧洲专利局的慕尼黑总部,海牙和柏林分部提交。

9、《实施细则》57(a)――欧洲专利申请的翻译

(a)符合《欧洲专利公约》14(2),《实施细则》36(2)或《实施细则》40条(3)的专利申请译文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10 《实施细则》1 35(2)――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查

(2)对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1 21(4)、《实施细则》6(1)、1 6(1)(a)、31(2)、36(1)(a)、(1)(b)和(2)、40(3)、51(2)~(5)、52(2)和(3)、55、56、明、5g、64和11 2(2)规定期限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将不进行进一步处理。

11 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1)上述条款均自2010年4月1日生效。

(2)修订后的《实施细则》62a,63(2)、70a,1 37适用于自2010年4月1日撰写欧洲检索报告或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

(3)修订后的《实施细则》1 61适用于在2010年4月1日之前未根据现行《实施细则》1 61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欧洲专利申请。

(4)修订后的《实施细则》36(1)和(2)适用于自2010年4月1日起提交的分案申请。

书面检查报告范文5

为了更好的实施国家信贷政策,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特制定本检查措施: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有无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审查是否为非农贷款、跨区贷款

2是否为已入股社员,并持有股金证(有无股金证复印件)

3有无绿色贷款证,并审查是否超信用发放贷款

4查看其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信用等级和实际是否一致

6有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意见

7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8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9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1246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10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二、农户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2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3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5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6有关信用社评级资料是否完整

7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9质押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10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合规有无未调查事项(抵质物的所有权是否进行了调查、抵质物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是否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调查意见)

115万以上的农户贷款是否执行了按季收息对于未按季收回的贷款利息是否执行了相关挂账制度是否进行利息催收对于以后收回的挂账利息是否按规定记收复利复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12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表外入账是否正确是否视同现金管理

13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对于超权限贷款是否进行了上报审批

三、自然人贷款

1是否超限额发放(30万,20**年新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对于贷款资料复印件是否进行了核对?(由核对人注明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3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60岁以上无经济能力人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4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5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6贷后管理是否到位(进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贷后调查,有无首次跟踪贷后调查,有五级分类认定表及工作底稿)

7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8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9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10贷款合同是否完整(68号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相关条款是否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客户部门是否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检查借款合的笔迹和印迹等)

11抵押、质押是否合规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

12贷款的主体是否合适有无借名、冒名贷款

13对于及将到期的贷款是否发出了到期贷款通知书

14贷款利利率应用是否正确?对于按季收息贷款未按时收回的是否进行了催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未按时付息等到其异常情况是否作了贷后检查分析

15对于大额自然人贷款,有无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16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

17贷款展期是否合规(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展期贷款申请书抵、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有无展期调查报告与贷款人、担保人是否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

四、农户联保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通过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计算年均收入,确认该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发放贷款

3是否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联保小组的贷款额是否超过各成员的信用额之和的50%

4检查各联保户成员有无不良记录联保小组是否为直系亲属是否在5户以上是否单独立户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本地户口最高贷款期限是否超过3年

5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实行按季收息有无贷款台账

6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的联保贷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五、企业贷款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有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相关复印件是否经有关信贷调查人员核实

有无客户的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有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无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有无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有无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有无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有无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无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有无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指的是贷款申报时)

有无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有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必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无客户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有无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无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有无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有无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2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3有无首次跟踪检查表首次跟踪检查表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作出

4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检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6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7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对于需报备的贷款是否进行了报备

9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11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区联社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12检查贷前报告和记录

①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②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③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13检查贷款的审贷分离情况。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14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定期的贷后检查报告

1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信用等级降级或按五级分类贷款形态降级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客户经理、信贷员是否在当期及时进行了跟踪检查

五、不良贷款的检查

1检查新增不良贷款贷款资料的有无缺失

2检查新增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情况。

3有无《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或《项目贷款检查表》

4在不良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是否在当期作了跟踪检查并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5检查其贷后检查报告及贷后检查提供的资料,看有无风险预警情况贷后检查人是否发现了风险预警信号是否填制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

6对于成为不良贷款前发现填制的风险预警信号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有无信贷管理部门填制的《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单位)》

8有无到期贷款通知书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有无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借款人有无异议原贷款手续上有无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记录

12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六、贷款总的方面

1是否建立贷款台账

2是否按要求划分并如实反映贷款形态

3查有无化整为零贷款有无一户多贷情况

4计算分析不良贷款占比、新增不良贷款占比,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适评价、建议)

5检查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联保贷款除外)

6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7对去年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对账(到期贷款催收书、贷款人签字的贷后检查表也算对账),其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了法律诉讼的除外)

8借款凭证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是否一致?

9检查贷后管理。有无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展期协议书、贷款展期申请书、客户财务报表(月季)、贷后检查报告、经办信贷员的日常贷后检查记录、处分抵押物通知书、贷款呆滞、呆账认定表、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等资料

书面检查报告范文6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十七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三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