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税收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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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税收管理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范文1

关键词:福利企业 设立 日常管理 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范文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

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130.9.1.116/zthgl/login.asp)登录到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各省级单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

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方案,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

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附件二

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系统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只需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的该企业每次购票限量(最大为“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

(二)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如何再次领购发票。

假定该企业的发票核定数量为25份,如果再次购票只需做“月购票限量”变更,每变更一次在原有数量基础上再增加25份即可。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月购票限量设为“原数量+25”即可。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的“企业发行/变更发行/变更纳税人发行信息”操作,将已变更的月购票限量写入发行系统数据库。

3、在发票发售子系统中即可向该企业再销售25份发票。

(三)核准上个月发票使用量,以确定本月应发售数量

通过防伪税控相关菜单查询到该企业上月未用完结余到本月的发票数量后,然后计算出本次应销售给企业的发票数量。

操作流程:

1、企业应先进行当月报税操作。

2、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生成”菜单,生成该企业的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

3、通过发票发售子系统中的“查询统计/企业发票领用月报表/报表查询”菜单,即可查询到企业的“期末结存”,即未使用发票数量。

4、用该企业的核定数量减去“期末结存”的数量即为本次最大发售数量。

(四)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管部门找出未报税企业。

通过报税系统的“未报税企业查询”即可找出未报税企业。

操作流程:

通过报税子系统中“查询统计/未报税企业查询”菜单即可查出未报税企业明细。

二、综合征管软件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税务机关在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由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应资料,判断其属于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型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确定是否同意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明确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是正常式一般纳税人。最后将认定结果录入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于辅导期结束,满足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1、发票票种核定环节:税务人员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手工审批文书,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票种鉴定: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为25份,每次购票最高数量为25份。

2、发票发售环节:每月第一次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月发票使用情况,根据上月使用情况确定此次专用发票的份数,如果上月不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此次发售的最高份数与上月相同,如果存在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则最高份数为票种核定时的每次最高购票量与未使用发票的差额。如果不是该月第一次专用发票发售,则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次所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按专用发票销售额4%预缴的完税凭证,根据纳税人所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允许纳税人在该月增购发票。且当纳税人当月第二次进行专用发票购买时,要求纳税人首先进行发票验旧(根据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结果录入,这样可以控制纳税人持有的发票份数不超过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

(三)对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对于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人员在核实纳税人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后,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文书模块,将纳税人认定为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且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则可以拒绝申请,并通过“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模块,取消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人再次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操作流程:

1、在“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模块支持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对于需要延长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再次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范文3

关键词:低碳经济;火电企业;税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175-01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压力的增大,人们越来越推崇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由于火电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经营日显艰难,当前火电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亟待解决,因此加强税收管理对提高企业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火电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低碳经济下越来越多的火电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管理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涉税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内部控制不足

目前我国部分火电企业的涉税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简单的将税收管理等同于税收筹划,没有从战略性角度对税收管理进行全局规划,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无法精准地预测涉税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及时作出反应,给企业造成财务损失。究其原因,还是企业内部控制力不足,税收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相对弱化,影响企业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完成。

(二)税收管理基础薄弱,缺乏合理的纳税筹划

加强税收的日常管理是提升税收管理工作水平的基础,但目前大部分火电企业的税收管理基础工作相对比较薄弱,对于税务的日常管理也仅限于财务核算、纳税申报等税务部门要求的基础性业务,企业本身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管理机制。在纳税筹划方面,事先没有充分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合理的纳税评估,税务筹划手段落后,不利于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税收管理观念陈旧,涉税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现在很多火电企业的税收管理观念比较陈旧,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掌握不及时不到位,不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优惠为企业经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甚至存在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给企业信誉带来不良影响。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整体业务水平也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通过培训指导提升涉税人员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职业素养,从而为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低碳经济下加强火电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针对火电企业当前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几方面对策加以完善:

(一)合理设计内控,做好对税务风险的识别和预警

企业的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合理设计内控,做好税务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对提高火电企业经济效益至关重要。一方面企业要强化税收管理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从经营筹资、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多方面多层次进行控制防范,做到从源头上遏制税务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定期对企业内部进行自查活动,及时识别税务风险,并做好风险应急预案,一旦风险触发,力争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二)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科学选择纳税方案

低碳经济下,针对火电企业的税收政策实时都在更新,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常常因为政策把握不准而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因此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火电企业的税收管理尤为重要。一方面企业要通过积极的与税务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动态,进而根据大环境的变化做好企业税收内控;另一方面要充分了解地方税务部门的职能分工以及运作流程,促进纳税行为能够合法、规范、顺利地完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在透彻地理解有关税务政策和规范办法之后,企业要结合自身发展目标科学的选择纳税方案,以发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倾斜政策,实现在合法纳税的同时缓解企业纳税压力。

(三)完善企业税务管理机制,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综合素质

税务管理工作贯穿于火电企业经营各个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税务管理体系是做好税务工作的基础。一方面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完善各项税务管理机制,包括税务日常管理办法、税务筹划流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税务管理控制机制以及反馈机制等等,确保火电企业的税务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企业税务管理提供优良的人力资源保障,一是设立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税务专职人员,专门承担税收有关工作,结合当前的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进行统一的纳税筹划和管理;二是通过定期培训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业务和政策理论掌握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素养,为企业税务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四)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强化风险分析,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新形势下,随着企业的涉税项目越来越多,受专业限制,火电企业自身在税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盲点,因此可以加强同中介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借助第三方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优势,对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评估和筹划,强化风险分析,并结合实际选择合理的风险解决方案,达到识别风险、规避风险的目的。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企业做好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火电企业要做好前期纳税评估工作,以风险内控为前提,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在充分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后,选择最优税务筹划措施,提高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三、总结

在低碳经济环境下,火电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合理高效的税收管理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加强税务管理对火电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可通过规范机制、合理设计内控、加强风险预控等多方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相信未来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改革创新的基础上,火电企业在税收管理问题上一定会取得更多成效。

参考文献:

[1]陈石.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途径探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2(05).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范文4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 税收 管理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概念

1、非居民企业是相对于居民企业而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就是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税款征收与其纳税事宜的管理。

2、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征方法

第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现状

1、大量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

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面广,管理的难点在于繁、乱、散、变。“繁”是涉及事项多,涉及外国公司或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劳务所得,以及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债权性投资所得或财产转让等收益,其中,既有单纯的投资、服务、劳务,又有混合、兼营业务。“乱”是涉及的业务联系多,分清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很难,管理部门较多,信息归集处理和实际形成合力难。“散”是涉及的税源大小不均衡,地域分布零散,具体业务发生时间、空间不固定,突发性、偶然性强,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变”是涉及的对象多变,个案情况复杂多变,难以及时找到准确对应的依据、标准。对非居民税收管理而言,不仅存在涉税事项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业务本身复杂性所带来的固有风险,还存在信息获取、征免税判断等方面的不确定风险。稍有疏忽,很容易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和外国企业或外籍人士对我国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的负面评价。而传统的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模式是各级税务机关在被动受理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的申请时,才能从审查合同、协议、发票、付款通知等相关资料中发现信息,再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的纳税义务判定。在这种传统的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模式下,税务机关税源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必然形成大量非居民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的局面。

2、合同避税方式日趋多样化

合同是实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资料,其内容详略、真伪直接关系到税收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当前纳税人利用合同避税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一是利用常驻机构的期限界定避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六个月,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二是利用劳务地点避税。非居民企业通过合同将劳务地点规定为境外而避税。三是通过境内外收入的划分避税。非居民企业通过合同任意界定收入境内外收入,把境内收入划归境外收入,以减轻税收负担。四是通过分解特许权使用合同避税。非居民企业将特许权使用合同分解为特许权使用合同与劳务合同,甚至在划分收入时将大部分收入划归劳务所得,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3、非居民税收管理缺乏部门间的相互配合

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各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十分重要。涉及对外支付款项的需要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涉及权益性投资中外方股东发生股权转让和股权变动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进行审批;涉及变更法人代表等变更营业执照事宜的需要工商部门进行审批;涉及境外人员入境提供劳务的需要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进行审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居民企业缴纳的税款(包括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市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并没有建立起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相关信息的共享渠道,非居民税收都是以源泉扣缴的方式征缴入库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实现的,如果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很难了解涉税事宜的发生情况,无法跟踪非居民税收的扣缴情况。

三、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当前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也给从事国际税收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机遇,为了提高目前的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

1、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

“两税”合并后,我们要克服国际税源难管理的畏难情绪,树立信心,迎接挑战,务必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职业敏感性。认真做好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学习贯彻和宣传辅导工作,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达到有效控管跨国税源的目的。

2、强化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面对专业性极强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我们要强化税务人员政策业务的培训辅导,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开培训班组织税务人员进行案例解剖分析讨论,逐项分析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方法、过程和结果,总结出较好的管理手段,使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把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关注源泉扣缴大户,找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基点

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加强我国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有效防止税款流失、有效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简化纳税手续。关注源泉扣缴大户,关注有跨国业务的大企业和有重大项目、追加投资、股权变化、外籍专家参与设计和参与监督管理等业务的企业,掌握这些源泉扣缴大户对外支付项目(包括: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各种劳务所得)支付金额、税款扣缴情况和涉及企业名单,关注重大项目实施单位、外国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及中标情况、合同、协议签订的涉税条款和价款构成及价款支付进度,核查企业的合同、协议、票据,分清境内收入、境外收入等,提前介入,及时掌握,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提醒扣缴单位关注外方应纳税义务、了解自身代扣代缴扣缴税款法律义务,了解不熟悉政策、了解不履行扣缴义务可能发生的风险。税务机关应在充分掌握上述信息的情况下,判定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条件,查核是否存在偷税、避税事实,是否有跨国税源漏征漏管情况,有效控管税源。

4、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

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是有效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的有效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做好宣传辅导、明确职责、建立非居民税收征管台账和备办文书等准备工作,掌握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情况,对非居民企业自行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实施处罚,进一步规范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

5、融合渗透,促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发展

非居民税收管理作为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特别纳税调整、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协定紧密相连。对外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关系到所得税税基是否受到侵蚀,关系到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境内、外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与情报交换工作相关联,非居民税收管理信息为专项情报交换工作提供线索;非居民纳税人取得各种所得征(免)税涉及税收协定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把握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与国际税收工作各环节的相互关系,抓好各环节的相互融合渗透,形成整体合力,不要总停留在表面,要更深入细致的工作,监控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全过程,促进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发展。

6、加强部门协调,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

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体系,加强与工商、地税、外经贸局、招商局、支付银行、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优势互补,及时获取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外汇支付情况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放大管理效应,不断提高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7、加强交换情报,加大评估和检查的工作力度

在管理员实地考察核查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有疑点或有异常的支付项目逐级实施情报交换,以堵塞漏洞。与此同时,要从扣缴义务人、境内机构两个层面上开展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专项评估和检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结合,立足案头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立足日常纳税评估与年度汇算清缴情况相结合,立足评估与稽查相结合,立足评估检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着力解决申报信息不实问题,有效化解征管难点、疑点和盲点,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功效,充分发挥稽查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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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税收管理范文5

关键词: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4)01-0097-04

大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税收贡献巨大,2012年,我国3680户大企业的纳税额超过全国税收收入的50%。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是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税收征管改革顺利推进种经济稳步发展的保障和基础。目前我国对大企业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收征管措施,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鉴哥此,笔者拟在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一、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比较

1.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律及其法规(包含以案例法的形式)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征管程序、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优惠的申请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仲裁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在政策的制定方面,有些大企业的税收政策制定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和较大的弹性;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还缺乏普适性的、相对较完善的、操作性较强的大企业管理办法,各地的税务管理部门都是根据各自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的理解和各自的税收征管实践经验对各自辖区内的大企业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导致大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的盲目性,使得在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也会表现出有失公平的现象,这对大企业税收实现专业化管理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2.组织机构设置的比较。目前,全球已有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当局设置大企业税收专业管理机构,还有很多国家有设立大企业专业税收管理机构的意向。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设大企业管理局,大企业管理局再按行业、税种、区域下设管理机构,大企业管理局与下设管理机构形成垂直领导关系。美国成立的专业化大企业管理机构在提供更优化服务、应对复杂问题、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美国国税局在20世纪70年代就在华盛顿成立了“大中型企业管理处”实行统一管理,另在不同地域或行业性质设立管理分局。设在华盛顿的总部统一管理大中型企业的税收相关事宜:对下设的管理分局进行业务指导、预算管理和协调与其它国税部门的工作;管理分局遍及全国各主要大城市,根据行业性质把企业分为通讯技术和媒体业、食品药品及零售业、金融服务及卫生业、自然资源业、交通业和重工业建筑业等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与之前相比,大中型企业管理处的成立取得了很好的税收征管效果:一是更熟悉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这为大企业的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减少了大企业欠税、转让定价的发生,增加了税收收入,提高了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三是为大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改善了税收征纳关系;四是以较低的税收成本保证了税款入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我国在2010年进行的机构改革中,新组建了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实行统一管理,也在省级和市级设立了大企业管理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统一管理大型企业的税收相关事宜,并对下设的大企业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并协调与其它国税部门的工作,然而,目前依然存在组织机构设置不匹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首先,行政级别不对等,大企业多数是中直企业,很多企业都是副部、正厅级单位,行政级别较高,企业中负责办理涉税业务的财务部门大多为正处级部门,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是科级单位,即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级别与企业中负责办理涉税业务的财务部门的不对等,给大企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困难。其次,我国2010年的机构改革是在现有按征管查功能和地区设置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模式及“分税制”下的按照税种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组织管理形式,在“分税制”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国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地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一些地方税收中的征收管理,在这种管理体制和税务机构设置的模式下,造成管理权限的交叉和重叠,造成管理方面的矛盾和低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

3.征管职能的比较。有些国家的大企业税管机构具备综合的征管功能,即属于“全功能”机构,如:美国、荷兰、西班牙、新西兰、菲律宾和泰国等国都属于“全功能”机构,即上述国家的大企业税管机构兼有税收征收与税收管理的双重职能,但在“征”与“管”上的分量有所不同;也有些国家只具有单一的功能。如美国的大企业管理局是一个功能全面、高度集中化的大企业管理机构,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主要负责分支机构的工作指导、工作协调、预算管理等;其分支机构遍及全国主要大城市,负责辖区内大企业的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优惠的申请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仲裁等相关税收事宜。如菲律宾和泰国都是在首都设立一个大企业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企业的所有从纳税申报到税务审计和强制执行的所有纳税服务和执法等税收管理事宜,其他地区不设分支机构,所有1200家大企业都由该机构进行管理。

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包含了税收管理的全部、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的大企业税务管理司直接管辖全国范围内运营的大企业;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和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管辖运营范围和运营规模相对较小的大企业,而大企业的税款征收的职能未列其中,还不能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统管和专管。

4.人力资源配置的比较。美国十分重视大中企业局大企业管理局的人才引进和人才的后续培养工作。在人才引进方面,只有获得会计、法律、税收、管理、计算机等专业学士学位的人员,才有资格参加美国国内收入局(IntemM Revenue Service)组织的面向全社会的新进人员的选拔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用。美国国内收入局从事大企业管理的人员比例占全体税务人员的50%以上,从事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人员都经过严格优质的专业化培训,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内容不仅注重税收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更注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技能的掌握,从事大企业管理的人员除了晋升外,一般不进行岗位轮换和岗位调整,这种人才引进机制和人才的后续培养机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美国国内收入局对大企业实施的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质量。

在德国,凡在大中企业局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考试,考试合格进入税务局后需要接受为期3年的专业培训教育,此后,所有人员必须通过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国民经济及企业管理等5门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还要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要晋升为领导阶层的人员,首先要有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文凭,并取得硕士学位,然后还要参加为期13个月税收专业培训。作为领导阶层的工作人员,起初只负责比较单一的税收管理工作,当其领导工作能力与税收工作实践经验经考核可以胜任更加复杂的工作,可以继续晋升或负责领导综合性工作。

荷兰和新西兰把高学历、高水平、高素质的人员调配在大企业税务管理机关工作,并且为了留住高层次人才,还为大企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这会留住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人才,为大企业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提供了人力资源的保证。在新西兰和荷兰,从事大企业税收的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相对较高,在新西兰该指标比其它部门高约5个百分点,在荷兰则高出12个百分点。

在我国,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管理人员通常是从国内外名校选拔的高材生,或者是从国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高薪聘请的工作人员,他们通常有十分深厚的会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有较丰富的税收筹划方面的经验。而税务主管单位部门相对大企业的人力资源方面相对比较欠缺,比较缺乏综合能力较强的专业化管理人才,税务机关的管理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缺乏既懂法律相关知识,又熟悉经济税源情况变化、熟悉统计分析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同时又具有比较丰富的税收征管实践经验和较强综合协调能力的税收专业管理人才。据笔者了解,目前具备这样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相当匮乏,现在从事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与目前大企业税收专业管理工作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还达不到大企业专业化的管理效能和管理质量的要求。

5.网络应用的比较。在美国,大量先进的科技手段如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与自动化技术广泛应用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中。从20世纪60年代起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目前已形成2个全国性的数据处理中心、10个按地区设置的征税服务中心以及遍布在全国各地的基层税务所组成的计算机征管网络。美国特别注重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在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中的运用,税收信息化程度较高,在税收管理中应用内部互联网络能够高效处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收优惠的申请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仲裁等税收事项,不仅大大提高了大企业的税源监控质量和税源监控能力,而且通过计算机自动化技术实现了“人机对话”,极大方便了纳税人,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税收遵从度,缓和了税企之问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日本,随着先进的科技手段在税收征收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对大企业实施的税收征管效率也随之提高,在大企业进行税收征管中,可以通过网络和计算机有效地获取各种涉税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地加工处理,目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收优惠的申请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仲裁等各种税收事项均由高速运行的计算机处理。信息化大大提高了日本的大企业专业化税收征管效率。

我国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发展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相比,起点相对较低,1986年我国开始进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在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较大进展,尤其是1994年“金税工程”的运行使得税收信息能够有效地获取、传递和共享,在税收征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金税工程三期”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China Tax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CTAIS)于1999年试点成功后,全国范围内正式运行。国家税务总局至省、地市局的三级计算机网络己基本建成,部分省市己将网络延伸到区县(分局)税务机关。然而,目前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还不能满足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目前还没有大企业的税源分析和大企业纳税评估模块;大企业组织结构的相关信息也不完整;不能有效读取大企业的软件数据等;CTAIS中尚没有建立大企业的分析预警指标库和大企业的分析模型。

二、对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的启示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首先,尽快完善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使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有更强的有效性与稳定性,降低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弹性和自行裁量权,使其能够更好地、更有效地调节经济;其次,运用准确的、规范的法律术语清楚地界定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对征纳双方应遵循的税收征纳程序和税收征纳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减少并消除税收法规漏洞和税收法规缺陷;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制定统一、比较成熟、比较完善的大企业税收征管办法,以减少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盲目性,同时也能降低税收执法的不统一性与不公正性,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

2.因地制宜地进行机构设置。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税务总局、省局、市局三层管理机构的前提下,应允许各地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管理机构:对中西部地区而言,大企业数量较少且主要集中于资源性和垄断性行业,可以压缩管理层次,减少管理中的效率缺失,由省局设立大企业管理处进行直接管理;在东南沿海地区,大企业数量较多且大多数公司有国际投资背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县(市)级增设一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以加强管理力度。

3.提供个性化服务。我国属于综合功能型的大企业管理机构,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和经验,逐步实现由“管理”向“管理加服务”的有效转变,将大企业纳税人作为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重点服务的纳税服务对象,在纳税服务的提供中,要因地制宜、因企业而异,在对跨省、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或跨国经营的企业提供纳税服务时要充分考虑他们的纳税服务诉求,为大企业提供分层次、差别化、一站式的纳税服务。

4.改善税源管理模式。针对大企业组织机构相对复杂、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进行生产、经营和实行整体性的战略化管理等经营管理特点,主管税务部门可按照大企业的业务类型对大企业实施分类别的专业化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环节的潜在问题进行重点跟踪、分析、研究,对收集到的相关数据进行筛检、梳理、统计、分析、总结,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建立税收征管模型,进行有重点的税收征收、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

5.加强人员的专业培训,造就强势的管理团队。要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人的因素至关重要,针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首先,要注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中人力资源的配备工作;其次,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地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力度,注重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拓宽管理人员知识的范围,提高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并加强岗位练兵,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人才,建立一支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专业队伍。专业化大企业税收管理队伍,以适应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不断变化和需要,提高大企业税收的整体管理水平。另外,以合同形式聘用经济专家、税务专家、管理专家、统计分析专家,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

6.提高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在对大企业的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中,应积极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实践,改进我们目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方法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方式,把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与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中的广泛应用,运用信息对存在税收疑点的问题企业实施有目的的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一方面提高稽查、审计和纳税评估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对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复稽查。在实施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的过程中,要注意不同税种间的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相互结合,并采取异地交叉实施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的方式。并把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把相关的成果录入CTAIS系统,降低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和税务评估中的随意性与暗箱操作,有效提高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降低大企业的税收管理风险。

加强企业税收管理范文6

汽车制造业本身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企业的税务管理重点仅限于企业自身的利益,使得企业制造业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消息传递不及时,税收的管理手段不平衡、不对称的现象。汽车制造业的经营活动会进行详细的战略策划,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也进行准确的预算,在一定程度了影响了企业所要缴纳的税款。汽车制造行业税收涉及的内容比较多,需要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人员具有专业且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要非常了解我国关于税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且要熟练的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技能。汽车制造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只是依靠基层管理员来完成,工作的内容只是一些日常的工作,如,常规的税收检查、催缴催报、上缴税收申报资料等。我国税收的相关部门没有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只是一味的根据企业上缴的材料进行纳税数额的审核。

二、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一)税收关系这我国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通过税收上缴国家,由国家统一进行管理和支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成为国家调节汽车制造企业经济分配,实现资金合理配置的有效宏观政策手段。

(二)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的税收管理带动了行业的发展汽车制造业内部有效地税收管理会带动企业的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不断的进行摸索和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汽车制造业内部的税务管理体制。我国的税法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对于汽车制造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税法的完善过程就是不断解决企业纳税行为中出现的一些难题,及时的了解汽车制造行业的发展,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加强汽车制造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汽车制造业的专业化管理我国的相关部门在税收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要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管理经验,在我国成立汽车制造业税收管理的专门部门。汽车制造行业涉及税收的项目比较多,需要由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进行一一核实,并掌握汽车制造行业需要缴纳的各种税种以及要缴纳的税款。税收的专业管理团队需要对汽车制造企业上交的税收申报材料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税源进行详细的实地考察,收集企业税收涉及的范围,对企业的税收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好税收的管理和稽查工作。

(二)车制造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转变人们以往被动纳税和强制纳税的思想观念,树立依法纳税的新思想,在思想上宣传依法纳税的意义,提高人们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意识。汽车制造行业经营范围比较大,因提交的企业经营材料不全面容易造成偷税和漏税,因此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教育非常重要。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我国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税法的各项基本要素和税法约束的范围;还要根据我国的国家政策对税法的变动范围进行科学的预测,研究税法可能完善的方向,积极响应我国的税收政策的号召将依法纳税观念深入到企业每位员工的脑海中,使企业上下员工之间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在汽车制造企业学习税法有关规定的同时,根据汽车制造企业发展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等实际发展形势的不同进行相应的管理指导。例如:对那些没有及时申报税收或者申报材料提供不充分的汽车制造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指导和教育,并对企业的不良行为提出警告,防止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对于刚走向飞速发展的汽车制造企业展开税法的教育工作,保证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和税收的申报流程,根据国家的税法规定制定企业的财务账簿,以及完成税收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汽车制造企业则开展税法知识的普及讲座,加强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税收工作的监察和管理力度。

(三)借助科学技术完善税务管理体制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拓宽税收信息收集的平台,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强化汽车制造企业的纳税信息监控和管理工作,防止税源的减少,税收工作人员需要借助计算机做好税务的登记工作,在源头上对税务工作加强管理,并不定期的抽查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关部门将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反应企业经营情况的各种财务报表呈现的信息编制成完整的税收管理信息体系,并输入到专门的计算机系统中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管理。税收管理平台的建立可以对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及时的监查,对所有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调查,适时的解决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事前的预防工作。

我国的税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大力打击汽车制造行业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们的工作人员要与企业内部的各部门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不仅仅要加强与汽车制造企业的财务部门的合作,还要与企业内部的销售、生产和采购部门建立联系。汽车制造企业的管理者要重视税收工作的开展,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