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范文1

关于财务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总结

根据矿业公司《转发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我们对黄河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了自评工作,根据自评结果,针对原有财务制度中的弱项和缺陷,以及财务制度尚未管控到位的方面,再结合黄河煤业公司目前处于项目建设的实际现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结果梳理汇报如下:   

一、公司财务机构设置情况

黄河公司目前有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一名,下设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经理一名、会计五名和出纳两名。

二、财务制度修订完善情况

为满足黄河公司业务需要,消除原有财务制度缺陷和弱项,我们计划对原有的《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对日常管理中涉及到的备用金、网上银行操作安全、通讯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五个方面,但原有管理制度未涉及或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新增制定。

在实际修订及完善、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我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量大小及是否开展等实际管理需要,最终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新增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均超出原先计划。

1. 实际修订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差旅费管理办法》、《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有些制度是把过去的一些制度进行整合,如《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是过去的《财务手续办理指引》和报销管理办法进行整合,同时费用报销涵盖了我公司的备用金管理办法,所以新增制度中未另行新增备用金管理办法;黄河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在按照国家财政部2019年上半年最新出台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引用。新修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多的体现实际财务人员较少但职能不能缺失的要求来重新修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 新增财务管理制度

(1)新增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因为黄河目前处于项目建设前期,我们根据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财务规则、财务管理、基建收入等,结合国家财政部出台的一些纪检财务管理规定,对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制定了这项《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同时针对项目建设资金金额较大,前期财务人员少,特从资金安全方面考虑,同时结合网上银行的操作规范、以及涉及网银安全管理方面内容,制定了《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目前黄河公司处于项目建设前期,公司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加强,为堵塞漏洞和提升管理,我们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2)4月29日已签发了《资金审批管理办法》;6月19日已签发了《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全面预算管理考核办法》、《增收节支实施方案》、《增收节支考核办法》四项制度;

(3)预计10月底将签发已上会通过的《差旅费(暂行)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会计原始凭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

(4)预计10月底将上会审议签发《资金安全管理办法》、《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三项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梳理结果

目前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满足黄河煤业公司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资金管理、费用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要求。但是结合集团公司的要求的相关原则,尚有一定差距。

1.合法性原则方面

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均遵循了《会计法》、《企业财务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运营安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规范性原则方面

目前现有制度的名称规范,制度命名符合国家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对较为完整,从目前看不缺失不遗漏,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结构清晰,制度中涉及的内容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关规定,力求达到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语言简练、表意清楚等有关要求。

在格式标准,制度文本的写作格式能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或其他公文写作样式有关规定。

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金融债权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7-0066-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16

一、引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的房地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可以说,近年来的GDP始终保持在7~8%的增长态势,房地产业的发展功不可没。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房地产业开发企业在建设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如遇到后续建设资金供应不足时,就会以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该品种的贷款规模逐年递增。经测算,全国各家金融机构近年来累计投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规模已达到12,000亿元以上①。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各家金融机构也从中获得了丰厚的经营利润。但由于当前国内关于在建工程抵押仍存在着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尚未制订、同时还存在着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优先权的各种优先债权,以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转换过程存在的法律风险等,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在办理建工程抵押贷款过程中不得不面对一系列法律风险。

二、当前金融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信贷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包含了土地及正在建造但尚未完工的房屋或其他的建筑物,为独立的交易客体,因此是可以设定抵押权的[1]。

(一)在建工程抵押期限设定引发的法律问题

所谓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存在或行使的有效期限。2000年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第20条均对抵押期限的设定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均否认其法律效力。然而建设部于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中,明确要求办理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期限,否则,抵押登记机关可以拒绝办理登记。因此,截至目前,国内很多的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时,仍旧执行1997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即仍要求金融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时,必须在《抵押申请书》中填写抵押期限,而且要求填写抵押期限的时间基本上就是贷款的期限,而且在金融机构最后办完抵押登记手续后,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上注明的抵押期限时间,也是与贷款到期日是一致的。正是因为抵押登记手续中存在的贷款期限与抵押期限相同的记载,这就使得将来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债权因到期或逾期无法偿还而引发诉讼纠纷时,抵押人往往以《抵押申请书》中填写抵押期限或《他项权利证书》上注明的抵押期限时间“已届满,抵押权丧失”提出抗辩。也正是基于登记机关要求记载抵押期限的原因,且关于抵押期限亦存在法律规定的相互冲突,因此,就出现了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官对因《抵押申请书》、《他项权利证书》注明的贷款期限与抵押期限相同且贷款期限届满,抵押权人对贷款债权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引发了当前金融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债权面临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立法不完善引发的法律问题

尽管国内有关通过在建工程抵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做法出现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且在建工程抵押方式也相继获得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法律的认可,但时至今日,国家立法机关以及行政管理机关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因而就出现了国内各地关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各自不同的做法。据了解,目前在国内已先后有北京、重庆、杭州、东莞等城市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他们的特点是均明确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的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义务等等。这些办法的出台,既促进了当地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又对当地金融机构发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资金安全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2]。然而,在国内,仍有许多的省份及地区仍未制定完善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从而使得当地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及以后的贷款管理过程中,面临着在建工程抵押权被悬空的法律风险。

(三)在建工程抵押优先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的法律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于金融机构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将来金融机构主张在建工程抵押的优先受偿权时,将会面临工程承包人(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干扰与威胁。甚至还出现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人)恶意串通,虚构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事实,以达到阻碍金融机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法目的。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与税收征收优先权冲突的法律问题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作为公权力的税收征收权与私权利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如纳税人(抵押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先,在建工程抵押权设定在后的,将来处置、变卖该抵押物时,税务机关有权行使公权力,优先从处置、变卖款中先扣收税款,扣除税款后的剩余价款,抵押权人方可受偿。如果抵押权人私自处置、变卖在建工程抵押物进行受偿,税务机关知道后有权在受偿的价值范围内向抵押权人追偿纳税人(抵押人)欠缴的税款。

(五)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冲突的法律问题

如上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扣收税款性质相似,同属于国家公权力,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先权亦同样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优先权。这就意味着,以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在建工程做为贷款抵押的,将来处置、变卖该抵押物时,政府有权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办理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取得有关建设、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因此,工程项目尚未开发建设时,金融机构只能接受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随着信贷资金的投入,房地产项目形成了在建工程,这时,金融机构便会根据相关信贷管理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将原先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即便是国内尚未出台统一的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但是国内绝大多数城市与地区办理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时,基本上是在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抵押解除手续,然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而对于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则是直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即可。在许多地方,由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手续须在不同的部门办理,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为在建工程抵押,抵押双方会将原有抵押登记注销,以避免出现重复抵押,然后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样,在将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房地产抵押的过程中,抵押双方亦要将原有抵押登记注销,以避免出现重复抵押,然后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上述抵押转换登记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将会引发债权项下抵押权面临丧失的法律风险:一是土地使用权或是在建工程在办理抵押登记以后,因其他原因被有权机关查封了抵押物,如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房地产抵押时,未察觉查封情况而直接到登记机关注销了原有的抵押登记手续,则会出现因为抵押物已经被查封而无法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二是抵押物虽没有被查封,但在办理注销手续直至转换为在建工程或房地产抵押手续前的一段时间内,土地使用权或是在建工程突然被查封,这也将引发在建工程抵押或是房地产抵押手续面临无法办理的法律风险。

三、 解决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 修订抵押权期限设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法律的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而《物权法》第202条则进一步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将抵押期间确定与诉讼时效期间同步,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因丧失胜诉权而不具有执行力。这一规定能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确保抵押物物尽其用。可见,当事人以及登记机关在抵押物权设定担保存续期间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意义和法律效力的,该行为虽然符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却是违背了《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规定的。首先从理论上讲,物权法相对于债权法而言,物权法属于强行法,奉行物权法定原则。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在物权法之外随意设定物权,也不能以物权法规定之外的方式任意消灭物权。而在建工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属于物权之列。其次从权能上讲,法律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以担保物的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担保物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唯有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才消灭。我国《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就是对担保物权权能的肯定,也明确了担保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存续关系①。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期间,则与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清偿的目的不完全一致。如果承认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限制担保物权的效力,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将直接降低担保物权的信用。如果允许担保人利用担保物权合同所约定的或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担保物权期间对抗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权的行使,则会损害担保物权人的利益,降低了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此外从担保实践上上讲。如果允许登记机关对担保物权期间强制进行登记,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即在登记的担保物权期间届满后,重新办理登记或办理续登手续。重新登记或续登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大大增加了担保的成本。此外,如前所述,基于登记机关要求记载抵押期限的原因,对因《抵押申请书》、《他项权利证书》注明的贷款期限与抵押期限相同且贷款期限届满,抵押权人对贷款债权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出现了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从而引发了当前金融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债权面临了巨大的法律风险。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

为防范因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要求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设定抵押期限而引发的法律风险,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呼吁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对1997年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有关抵押期限设定的规定进行修订,使之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或是各级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担保法》、《物权法》规定中有关“抵押权的效力期间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机关规定或设定的期间均为无效。”的规定,取消要求抵押权人必须在《抵押申请书》、《他项权利证书》注明或填写抵押期限的做法,真正还原《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的立法含义,以确保金融机构在建工程抵押债权的安全。

(二)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当前国内,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做法,北京、重庆、杭州、东莞等城市均出台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均很好的解决了在建工程抵押时点日后因将来房屋预售或者销售,引发的抵押权被悬空或丧失的法律风险。这些城市的一般做法是: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后,先是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抵押登记手续,然后发放住房开发贷款,待在建工程建到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双方再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双方约定将来的商品房购房款必须回到抵押权银行并同意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此后,在预售或销售环节,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开发商预售或销售的每一套商品房,只有在预收的购房款进入在建工程抵押权金融机构专管账户,金融机构通知解除相应房产的抵押,同时同意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销售并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时,方可以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办理预售房屋的预告登记或销售房屋的过户手续。

可以说,《物权法》颁布施行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法律基础早已存在,而且,北京、重庆、杭州、东莞等城市制定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相关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也为国家出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相关管理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为确保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最终得以实现,为确保金融债权安全,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或是行政管理机关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完善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三)做好贷前调查,前置在建工程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

由于工程价款优先权优于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优先权,而实践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现象是存在的,因此,金融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要进行严格的筛选[3]:首先,要选择信誉好、资质高、发展较为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房地产开发资质、注册资金到位情况,对工程项目投入的自有资金比例、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其次,要充分调查工程承包人情况,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工程已实际投入及发包人是否存在拖欠工程价款情况,从而得到客观评价。三是由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4]。因此,在贷款发放前,尽可能通过借款人的出面,要求建设工程承包人向金融机构出具“如将来发包方拖欠工程价款,在金融机构在建工程抵押权优先权未得到实现前,承包人不对抵押的房产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书面承诺,以前置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四是如建设工程发包人与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关联企业,为排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可要求承包人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是在贷后管理过程中,要做好贷款资金使用跟踪工作,保证贷款确实投入到在建工程建设中去,要严格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价款支付约定,跟踪工程价款支付情况,如发现在建工程抵押人未按约定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要及时了解拖欠原因,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或是在建工程抵押人追加贷款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六是对于在建工程已竣工的,应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工程价款支付的证明,如存在拖欠工程价款情况,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在建工程以外的其他担保,以尽可能减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带来的风险。七是如发生抵押人与承包人发生工程价款纠纷诉讼时,要及时向法院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对建筑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是否在六个月内行使权利进行核实。此外还要及时向法院提供由建设工程承包人向金融机构出具“如将来发包方拖欠工程价款,在金融机构在建工程抵押权优先权未得到实现前,承包人不对抵押的房产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书面承诺,以确保在建工程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四)把缴清税款作为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前提条件

金融机构接受在建工程抵押之前,为避免房地产开发商因拖欠税款而给金融机构贷款带来风险,首先应通过不同的途径了解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拖欠税款相关情况:一是通过税务机关刊登在媒体上的有关纳税人欠税的定期公告,了解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欠税或是拖欠政府的税款;二是可直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说明其已纳税的情况,提供完税的证明;三是向税务机关了解有关房地产开发商的欠税情况。其次,如发现房地产开发商有未按时交纳税款情况时,应提示及时纳税,并把是否完税作为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此外,对于拖欠税的金额,应当将其作为评估依据,在评估时对该部分金额价值予以剔除。

(五)把缴清土地出让金作为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前提条件

为避免房地产开发商因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而给金融机构贷款带来风险,金融机构在接受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之前,首先应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拖欠土地出让金情况:一是通过土地管理机关刊登在媒体上的有关土地出让金拖欠人情况的定期公告,了解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二是直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说明其以全款交清土地出让金情况,提供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三是向土地管理机关了解有关房地产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情况。其次,金融机构在获悉房地产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情况时,应提示及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并把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作为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此外,对于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应当将其作为评估依据,在评估时对该部分金额价值予以剔除。

(六)审慎办理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金融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进度情况,往往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房地产抵押过程。因此在办理抵押变更过程中,首先要确认抵押物是否存在被查封等异常情况。如果发生异常情况,应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采取补救措施,如提前还款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主张抵押优先权。如抵押物没有被查封,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期间,会出现抵押权真空阶段,因此要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的等值抵押物,待新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再行解除其他的等值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其次要准备好完整的材料,确保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最后要加强保密工作,防止第三人因与抵押人有债务纠纷,启动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已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物。

参考文献:

[1]奚晓明,金剑峰,曹士兵.担保司法解释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人民司法,2001(1).

[2]韩斌,.海南省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现状及其法律风险分析[J].海南金融,2010(5).

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创建“三优”文明城市步伐,全面落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大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前四包工作监督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奖惩分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关于门前四包工作进行的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门前四包工作考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金投入和管理效果4方面内容。

(一)组织领导。门前四包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及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制度建设。建立门前四包工作日常管理、检查考核管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等情况。

(三)资金投入。建立门前四包工作专项管理资金情况和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四)管理效果。门前四包工作签状率和达标率,门前容貌、卫生、绿化和亮化达标等情况。

第三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市、区、街三级考核。

(一)市城管办和市园林、道桥、环卫、执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核各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组织实施情况;

(二)各区城管办负责检查考核本区各街道办事处门前四包责任制日常管理情况;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监督本辖区内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门前四包签状达标情况。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理处)对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每天日常巡查,每周不定期抽查,按月进行评比排名。每季度将排名前10名和后5名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名单上报区城管办。

第八条各区城管办组织区城管和园林等行业管理部门及城管行政执法局,对本区各街道办事处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考核一次,按季评比。同时,每季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名单进行核查排名,其中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和香坊区要将本区前20名和后5名名单,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和阿城区将本区前15名和后3名名单,分别上报市城管办。

第九条市城管办组织市园林、道桥、环卫、执法等行业管理部门对各区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每月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成绩。

第十条市城管办会同市文明办、市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区门前四包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成绩。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曝光的门前四包问题和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经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扣分,并纳入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成绩。

第十二条市城管办根据《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办法》,按季考核、半年评比、年终总评。于年末会同市文明办等部门对各区进行排名,对上报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进行核查评比,将考核结果在媒体上公示、组织评议,最终确定评比名次。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市、区城管部门将门前四包纳入市、区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当中,定期考核打分,并对各区、各街道办事处门前四包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市、区政府每年对成绩显著、排名靠前的城区和街道办事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市政府关于门前四包专项奖励资金从城市管理“以奖”资金中统筹安排;区政府要设立门前四包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根据年度排名,全市每年授予前30名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门前四包优秀”标识牌,并予以奖励。对后10名的,悬挂“门前四包不合格”标识牌,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十六条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区、街道办事处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取消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评优选先资格。

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项目管理,持续,快速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聚到、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花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有效性和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实施方式需要加强。

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掌握一定有关政策、法规,还要了解相关的专业、设计、施工方法与投资控制等多方面基础知识,可以说前期工作是个多学科综合性的工作。随着政府对基础设施资金大量也越来越受到各企业领导的重视。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除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管理以及政策规范规定及前期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高度的重视。

第一,熟悉并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从而避免前期工作方向性的错误,确保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加快工程项目建设的步伐。

前期工作人员应了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土保持法。以及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选址规划、项目用地预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市级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第二,作好前期准备、做好工作广泛搜集、准备各种资料。

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项目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水土保持情况、环境评估报告、工程勘察地质报告、地形测量图、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各类标准图集、察勘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方案研究、了解招标办法,同时按照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批程序。同时与各个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有效的沟通。

第二,熟悉项目管理部主要职责,项目管理涉及多方面各个层次。我们必须多了解多懂多学习,在管理当中更好的学习和做好前期工作。

(1)首先项目管理应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

(2)了解项工程招标;

(3)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方法,做好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招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等工作;

(4)同时还需了解工程索赔、司法鉴定、经济评价等与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做为从事前期工作者,必须精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流程。

(1)方案初步设计阶段;首先业主提出项目申请,业主根据项目有关文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介机构20天编制)。然后由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发改部门召集项目前期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3日),进行环评初步审查意见(2日),进行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及规划红线图(5天),同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衔接出具土地资源预审意见(5日),并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日)。关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程序;首先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15公示)建筑方案设计公开招标(比一迟1天)(注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规划等条件修改完善中标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文本初步设计审批(发改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同时进行组织监理招标和初步设计修改(中介单位)10天。等前期一系列工作完成后,必需同时要做好环评报告出具环保部门批准环评报告。再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供地审批前公示7天,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需3日),然后就可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阶段;首先施工图由中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再由建设单位把施工图纸报送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和修改,一般报送单位包括:住建部门、规划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气象部门。对于各个部门的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规范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纸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修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会议纪要。再由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规划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出具人防设计审批表、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在做这些工作同时,对施工图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等一系列工作,直到施工招标工作完成。

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范文5

一、2011年工作总结

(一)继续强化区域综合管理工作。

火车进入改造阶段,因汽车、中巴仍正常运行,目前区域日平均客流量仍保持在3万人左右。可以说,改造期间,综管办的管理职责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由于区域内不间断地实施道路封闭挖掘、地下管线施工、公交站及行道木移位等工作,管理环境和工作重心也随之发生调整,使得管理压力和难度并未减弱,综合管理工作仍不容懈怠。我办以改造为契机,及时总结改进经验不足,加强内部整合创新工作,以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一是在管理方法上,在日常管理中推行精细化管理,细化定点管理及巡逻人员排班表,使各项工作都能做到个个有岗位、人人有责任、事事有标准、件件有落实,使管理工作处于高标准、高质效的长效运行状态。二是在督查方面,推出线块结合强化督查方案,做到线抓块管,把线块力量有效整合起来,充分发挥综合整体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争取最佳管理效应。三是在管理力度上,继续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区域严管重罚的管理氛围。今年1至9月,我办共查处各类行为11706起,其中盘查1590起,建立嫌疑人档案220起,查扣无证设摊1531起,查处“黑车”87起、“残的”非法营运193起,客运车辆违规经营1858起,违停抄告4931起,当场处理交通违法案件542起,暂扣违法车辆119起,抓获违法对象52名等。四是全力做好重点工程工地周边秩序保障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广场改造前期道路封闭、树木移植等保障工作;落实广场现有管理设施(监控探头、交通标识标线、值勤室等)的搬迁工作;通过设置横幅、工作人员现场服务等做好改造、公交线路改道等引导宣传和候车秩序维护工作。

(二)圆满完成今年春运、清运、“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和特殊时期的秩序保障工作。

针对节假日客流激增的特点,我办坚持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全力做好秩序保障工作。一是有条不紊地推进安全检查,设立安全临检点,检查大巴、中巴、私家车等车辆1000余次,主要严查大巴、中巴违规超载,查扣车内加座小板凳,严查私家车违规停车、酒后驾车等不法行为。对超员客车一律责令驾驶员卸客转运,保证超员客运车辆不出广场。二是完善交通疏导服务。在汽车、中巴、公交车站等周边增加管理岗点,增加每日巡查次数,维护秩序并保证过往旅客财产人身安全。三是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在交通主干道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横幅20余条,组织防骗防盗、平安出行、志愿服务等主题各异的宣传展览、城管义工活动3次,发放《2011年春运服务指南》、《珍爱生命、拒绝酒驾》等春运宣传资料1000余份,发放《平安出行手册》1万余册,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借助新闻媒体,围绕工作重点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开展宣传活动。今年以来,综合管理工作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8次,市级媒体报道61次,使工作影响力不断扩大。

(三)以“迎创”工作为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我办将“迎创”工作作为今年以来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最直观影响市容、群众最深恶痛绝、最难解决的热点问题”为抓手,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与突击整治互动机制,在强化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月月有行动,天天强管理、时时见成效”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活动、“残的”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等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今年3月,我办开展了为期一月的“残的”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残的”非法营运70起,拆除“残的”私自改装的顶棚13起;今年3月至4月,开展了为期两月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处理专项整治,共查处电瓶车载人等违法行为121起;今年7月,我办开展了“黄牛”专项整治行动,创新管理新点子,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开办“黄牛”学习班,对那些屡教不改的“黄牛”及时带离现场,并在办公室开辟出一块专门的场地,安排专人给“黄牛”上课,提高其守法意识,不给其拉客的机会。至今已开办学习班40余次,教育“黄牛”200多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针对夏日炎热“黑车”有所抬头的现象,我办从7月21日开始又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重拳打击“黑车”非法营运,截至目前已查获“黑车”18辆。另外,我办根据管理需要,在西路口原铁路售票处门口划出“货的”临时停车位10余只,规范“货的”停放秩序,从源头上解决了“货的”来回兜客的现象。针对妇儿医院车辆改由西路后门进出的现状,我办又及时在西路一侧设置了妇儿医院车辆专用通道,并加派力量维护现场秩序,有效缓解了西路车辆拥堵现象。

(四)扎实推进“三思三创”主题实践活动。

根据区里统一部署,我办自今年2月起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成立了“三思三创”主题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部署大会。在《综合管理》工作简报和门户网站开辟专栏,跟踪宣传报道“三思三创”活动开展情况。深入汽车、中巴等企业、楼宇发放《告知书》500余份,制作宣传横幅10条等,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制定了包括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读书会等内容的活动计划。各科队通过讨论座谈的形式,围绕“五找八问”和“思什么、怎么创”等主线,认真开展了“树标杆,找差距、创一流”活动。每位同志填写了《“促思想解放、增发展干劲”专项活动情况登记表》,掀起了一股“我为科学发展建言献策”的热潮,与此同时,领导班子还广泛开展了谈心交心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认真疏理归类,共分为20条意见建议,内容涉及综合管理、队伍建设、立法保障等五方面,我办坚持分类整改的原则,有的放矢地抓好整改落实工作。积极落实党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专题召开科队长参加的效能建设会议,全体人员签订了《执行“禁令”承诺书》;严肃工作纪律,在办每间办公室门口设置了工作人员去向牌,认真执行区纪委关于上网的规定。认真办理“三思三创”督办件。截至目前,我办共接到区“三思三创”督办件2件,全部按时办结,满意率达到100%。

二、明年工作思路

(一)继续强化区域综合管理力度,平衡过渡新火车站区域的管理。

火车站于去年9月8日实施全封闭改造后,汽车的拆迁改造可能于年底启动,中巴要等火车站建成后直接搬迁入新,这意味着火车站改造期间,汽车、中巴仍有很长一段时间保持正常运行,所以综合管理工作仍不容懈怠。我们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主线,以优化区域环境和塑造区域形象为重点,着力抓好突出问题及疑难问题的治理,深入开展和谐创建活动,确保火车站改建期间治安、市容、营运、交通等各类秩序井然。

(二)继续做好制度完善、队伍整合工作。

新站建成后,“硬件”上去了,我办如何准确把握管理现状和面临的形势任务,以科学的方式进行管理,从“软件”上跟进,为将来管理一个全国一流站区打下扎实的基础,这就需要我们深入调研和认真思考,要对未来的管理工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有强烈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并积极借鉴全国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整合管理力量,深化巩固“综合管理、统一执法、按职办案”综合管理模式,优化“动态化、网格式、全覆盖”的执法管理勤务机制,严格落实线块结合强化督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效能。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紧紧围绕日常要点难点工作,抓住管理执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的学习培训,塑造一支高素质的综合管理队伍。

(三)启动区域性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这三年的管理经验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区域性立法的缺失已成为制约综合管理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一是区域综合管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二是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区和“盲点”,使得“黄牛”拉客、“电的”、“残的”载客等行为处理起来无法可依。我办要以改造这一契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法制部门的交流与联系,多方反映区域性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起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对区域性立法工作的重视和关注,努力推进区域性立法步伐,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区域性立法前期准备工作。

(四)为着手新站区域管理,提出管理区域范围及职责方案,请区里确定。

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案件管理;职责;影响;问题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案件管理”单独列为一章作为新增内容编入规则,并在其他章节中对相应涉及到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随着《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案件管理部门也随之在全国各个检察院予以成立,我院亦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本文就我院案件管理工作开展后的一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粗略的总结分析,望与大家探讨。

一、案件管理办公室职责

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本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具体有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登记和移送本院管辖的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

(二)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民事行政申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来信来访,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后抄送案件管理办公室;立案监督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自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后持相关审批手续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本院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业务部门持相关立案手续及法律文书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

(三)集中管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发的填充式法律文书,重点对涉及人身权利类、财产权利类法律文书的使用进行监管。

(四)对纳入管理的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办案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执法规范的,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五)对涉案款物实行备案监管,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监管。

(六)对本院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对投诉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个案评查。

(七)负责案件统计信息的服务、指导与监督,提供案件统计信息查询服务。

(八)负责案件查询、律师和诉讼人接待、阅卷联络等工作。

二、案件管理业务开展带来的影响

自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以后,虽然在开展业务之初遇到了各种问题,但随着和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磨合,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并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加强案件流程管理

1、统一受理、移送案件。案件受理、移送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和“出口”,严把这两道关口,能有效监督案件的程序合法性,杜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进入检察机关,保证从检察机关移送出去的每一件案件不存在程序违法。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案件后,首先会就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和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等标准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接收案卷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取保候审案件,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联系,核实在案后再行收案。案件办结后,案件管理办公室会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就案件、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等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卷宗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即时接收案件材料,移送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同时,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送达法律文书、接收回执和回复意见等。通过统一受理、移送案件,有效控制了案件的进出口,提高了对全院办案情况的掌控能力。

2、分案到人。案件管理办公室提前与各业务部门协商沟通,确定分案原则和分案顺序,受理案件后会将案件直接分派到承办人。当然,各业务部门根据部门办案工作情况,需要调整案件承办人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也可更换办案人,但须填写《调整分案申请表》并及时通知案件管理办公室。如遇原承办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原承办人违规违纪办案、特殊案件需指定承办人等情况的,必须层报部门主管检察长批准后,通知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承办人予以调整。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直接给承办人分案的模式,极大地改善了以往由各部门自行分案的随意性,有效避免出现各承办人办案数量、办理案件类型不均的情况。

3、流程监控。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本院受理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动态监控,对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期限等进行预警提示,并制作风险预警通知书。如: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在受理后第六天仍未审结的,向侦查监督部门发出《案件预警通知书》,移送案件在受理后期限届满七日前仍未审结的,向公诉部门发出《案件预警通知书》,督促其尽快结案。每月末对办案情况进行汇总,对逾期未有处理结果的案件,向业务部门发函督促并要求说明理由,业务部门须将相关情况书面向案件管理办公室说明。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办案流程的监督管理,有效杜绝了超期办案情况的发生,确保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二)完善案件质量管理

1、加强日常案件管理。日常工作中,除了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提示外,案件审结后,会对业务部门移送的案件审批手续、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错补正;对追捕、不捕理由说明书、补查侦查提纲、检察建议等进行备案登记;对办案系统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节点检查和监督补录等。这些措施有效地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了实时监督,使案件质量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于案件办理过程中,进一步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2、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评查属于事后考评,虽不如日常监督管理具有实时性,但也是提高案件质量的一种方式。案件评查采取定期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重点审查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办理程序、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法律文书、笔录制作、涉案款物处理、风险评估情况以及装卷归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每次评查均组成案件评查工作小组,由小组成员对案件进行评查,最后根据评查内容形成评查报告,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个别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过案件评查,帮助业务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水平。

(三)规范接待服务工作

1、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我院在办公面积紧张的情况下仍按要求设立了专门的律师阅卷室,满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人要求听取意见、阅卷及各类申请的接待工作需求,为办案人员与律师充分沟通创造良好的条件。

2、保障执法规范文明。制定《接待辩护人、诉讼人工作暂行规定》,并将制度上墙,让来访人员了解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监督案管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平时接待过程中,案管工作人员坚持以热情服务的工作态度,积极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提供预约、联络和接待等服务。制作《律师接待意见反馈卡》,虚心听取律师对案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进案管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3、监督律师依法执业。依法对阅卷律师身份信息和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等“三证”齐全。要求来访律师认真阅读《辩护人、诉讼人阅卷须知》,填写《辩护人、诉讼人登记表》,并在阅卷后填写《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办理情况表》,在为律师创造良好阅卷条件的同时,切实监督律师依法执业。

三、案件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案件管理各项工作正在逐步铺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确实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将影响到今后案管工作是否能进一步对检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发挥好职能作用。

1、实现案件管理信息化。借助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管理办公室切实履行对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管理、监督、预警等职责,做到对办案过程各个环节的全面了解、事前预测、事中矫正和事后督查,不断规范案件质量标准,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2、建立案件质量考核机制。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考核标准,采取自查、抽查、评查等多种形式对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以及围绕办案开展检察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办案质量具体指标量化标准,引导办案人员追求案件质量的最优化。同时,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梳理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隐患问题,科学设计应对措施,尽可能消除质量隐患。通过逐步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3、完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案件管理监督职能,能有效发现业务部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规范水平的提升,应合理运用案件监督结果,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将监督结果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将案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直接计入绩效考核结果中。通过案件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的常态良性互动,对业务部门的工作作出全面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