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纪检组工作计划范例6篇

派驻纪检组工作计划

派驻纪检组工作计划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整合纪检监察干部力量,合理配置纪检监察资源,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驻在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实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对乡镇、开发区和县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全面覆盖。

具体目标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二)强化监督职能。派驻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的委托,行使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三)理顺工作关系。分离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使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完善机制制度。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增强派驻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和监督的权威性。

(五)全面统一管理。派驻机构人权、事权、财权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装备统一保障。

三、机构设置和编制

(一)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按照“性质相关、地域相近,归口设置、精简机构,整合力量、强化监督”的原则,在全县设置六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简称“派驻机构”)。

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后,县直驻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自然撤销,纪检监察干部职务自然消失,各单位党组(党工委、党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和县纪委监察局以及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直机关工委、县国土局和乡镇(区)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干部职务予以保留,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和县纪委监察局以及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仍保持原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县纪委设置派驻(巡察)办公室,负责对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开展巡察工作;负责委局机关、派驻机构及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设置派驻第一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目标办、县教育局(体育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新农合中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

设置派驻第二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旅游局、县房产局、县交通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招管办(招投标中心)、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容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交通局。

设置派驻第三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委、县商贸委、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招商局、县扶贫办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

设置派驻第四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农委(新农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局、县科技局(科协)、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残联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

设置派驻南部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双凤开发区、双墩镇、岗集镇、三十头镇、吴山镇、下塘镇、杨庙镇、陶楼乡、北城办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北城办。

设置派驻北部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水湖镇、庄墓镇、朱巷镇、造甲乡、义井乡、罗塘乡、左店乡、杜集乡等乡镇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水湖镇。

(二)机构的编制安排与人员配备。每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确定编制5人,一般配备4--5人,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可作微调。其中:设组长1人,副组长兼监察分局局长1人,分别按照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配备。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按照长发〔2008〕5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纪检监察员配备按照中纪发〔2009〕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6个派驻机构共需30个人员编制,其中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10个编制从全县乡镇的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委托水湖镇代管,不占水湖镇的编制总数;派驻县直单位的4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20个编制,长发〔2008〕50号文件已调剂解决11个,余缺的9个行政编制从县直单位调剂解决(司法局1、人事局1、民政局1、财政局1、农委2、水务局1、林业局1、畜牧水产局1)。

四、工作职责

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授权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权,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突出重点,强化对驻在单位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督。

(四)督促检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协助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开展巡察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遵守党的纪律、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六)开展案件调查。经县纪委监察局授权,初步核实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单位副科级以下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

(七)受理、举报。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八)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工作权限

(一)派驻机构负责协调驻在单位对党员、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出维护党纪的要求。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派驻机构按照分工负责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指派人员列席驻在单位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的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研究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评先评优、评定职称的会议等,对权力运行和决策实施监督。

(三)驻在单位向上级机关报送和向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相关文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及整改报告,干部任免、奖惩、选聘文件,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派驻机构报送。

(四)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收到的有关对驻在单位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派驻机构报告。驻在单位任免和调整、奖惩干部,必须事先书面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五)对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一般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有权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反映县管干部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六)派驻机构对所负责工作采取的措施,提出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建议,有关党组织、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对处理不当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有权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协调驻在单位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集中乡镇纪委书记对所负责片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督查、交叉检查,对发生的案件集中调查。

(八)派驻机构开展督促检查、集中巡察、办信办案工作,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

(九)除以上权限外,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驻在单位的其他工作,可提出相应建议,驻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六、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开展工作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统一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在宣传教育、查处案件、专项检查、重大事项监督等工作中,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情况,统一调配派驻机构力量。派驻机构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年底书面报告整体工作情况。派驻机构领导成员年终向县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二)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负责负责指导协调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负责派驻机构干部的任免、交流、廉政档案、干部档案等事宜的管理和廉政勤政情况的考核;县纪委机关职能室要加强与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和督促指导;机关党组织和工会负责派驻机构组织生活和职工活动。

(三)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派驻机构是监督主体,代表县纪委监察局行使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本部门及其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派驻机构建立健全分工负责、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等制度,加强与驻在单位的工作联系,同时也要主动接受驻在单位的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国土局和各乡镇、区纪检监察组织在同级党政组织和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对其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五)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不查处,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局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问题的,由派驻机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同意,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日常管理

实行统一管理后,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派驻纪检组长、副组长、监察分局局长、派驻(巡察)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科级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共同考察,再按程序报县委研究决定。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调整、考察、任免,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派驻机构人员应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执行。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考核,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派驻机构人员的编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及党团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其中,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10个乡镇行政编制委托水湖镇代管。

(三)派驻机构的办公用房由办公地点设在单位负责安排解决;开办费、办公设备由县财政统一解决(每个新设派驻机构预算10万元,不含公务用车购置);派驻机构含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纪委据实编制呈报部门预算,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县财政状况逐年增加,在县纪委财政账户内单列管理。

(四)各派驻机构人员享受县纪委机关同等职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派驻机构编外聘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按照《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管理。

八、组织领导

派驻纪检组工作计划范文2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策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纪委、监察厅的部署,结合*实际,积极稳妥的推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扎实推进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实行统一管理应掌握的基本原则是:

(一)结合实际,科学计划,周密安排,分步实施,平稳推进;

(二)有利于派驻机构充分履行职责;

(三)有利于推动驻在部门及其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总体要求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尤其是对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督。

(三)维护政令畅通,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四)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当切实得到加强。

(五)建立健全机构,对于尚未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设置,实行统一管理;对党委部门试行派驻县(处)级纪律检查员;对现有的派驻机构进一步予以规范。

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市纪委监察局将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干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主要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大额资金使用,工程项目招投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科级党员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调查或配合驻在部门党组织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其他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6、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有关工作关系

1、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

2、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3、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参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派驻党委部门的纪律检查员参加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会议。

统一管理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仍实行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兼任监察室主任,并参加驻在部门行政领导会议。

四、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对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先对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县(处)级纪律检查员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其他干部暂由驻在部门和市纪委监察局双重管理,继续执行双重管理有关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面实行。

(一)派驻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市委的有关规定。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县(处)级纪律检查员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出,并联合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由市委组织部报市委任免。

(三)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县(处)级纪律检查员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按市委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派驻机构干部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对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又要有计划的进行交流。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任现职务不满3年的,一般不予交流;工作时间较长需要交流的,按照上级和市委有关规定进行。

(五)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认真落实“郑办〔2005〕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考察活动。

(六)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队伍建设,严把入口关。坚持“凡进(新进公务员队伍)必考”与选调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纪检监察队伍。

(七)派驻机构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继续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评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警衔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继续由驻在部门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办理。

(八)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及派驻机构所有后勤保障暂时由驻在部门负责。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派驻机构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工作用车等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办公经费、文件传阅等事项仍按原有渠道实施。

(九)派驻机构干部的档案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实行统一管理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名称,核定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并予以单列,实行统一管理。

(十一)对市直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同时,对县(市)区纪检监察机构继续执行双重管理规定。县(市)区纪委换届时,对纪委班子人选的推荐、考察,与党委换届考察工作同步,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组成考察组,按照省委、省纪委、市委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

日常工作中,县(市)区纪委副书记的调整,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纪委副书记任免工作的通知》(郑组通[20*]8号)执行。

五、组织领导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一)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开展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分管各派驻机构工作。市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部门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与派驻机构的联系。

(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配合做好统一管理工作,大力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三)派驻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新体制下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派驻纪检组工作计划范文3

1、学起来,提升业务本领。今年以来,严格按照“补短板建机制强能力见成效”整改方案要求排查出的42项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坚持每周召开一次业务学习会,学习《党章》、《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系列课程讲义汇编18讲》等业务文件,全面提升理论素养,储备业务知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把讲政治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2、融进来,调整思维方向。实行派驻工作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性质和监督对象都有了较大改变,既要适应新的岗位,又要熟悉新的政策,更要融入新的环境。为此,我们派驻组调整方向,提高单位融入效率。一是工作融合。通过纪检监委的业务工作与驻在单位建立文件报送、个人事项报备、信息报告等制度;凡是监督单位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任免、党风廉政建设、信访举报问题等事项,都要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存档备案;共签订《个人承诺书》112份,科级干部《自查登记表》26份,初步有“门外汉”转变为“知情人”,迅速完成角色转换。二是环境融合。坚持开展专项活动,提高驻在单位领导干部对作风纪律的认识,在县委办公室开展了“懂规矩、守纪律、重担当、有作为,我为县委办公室添光彩”专题作风建设提升年专项活动;在县财政局开展了“财政系统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决战年”行动;各驻在单位开展《河南省省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有价证券、礼品处置操作暂行细则》学习活动;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督促驻在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3、担起来,加强监管力度。一是全面监督。以“以案促改”工作为抓手,强化派驻监督工作,今年共召开民主生活会7次、组织生活会9次,开展警示活动10次,接受教育人数320多人次。二是重点监督。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事宜等情况,要求驻在单位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和派驻组报告相关事宜;加强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题责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驻在单位主题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实。三是节点监督。按照工作要求,在每个节点都要求驻在单位上报假期值班人员名单,派驻组与县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联合随机开展检查,促使驻在单位假日期间无空岗现象;节前召开驻在单位重要科股(室)负责人廉政谈话,提醒他们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看住手、管住口、守住心。截至目前,与第十审查调查室联合中发现了5条问题。

4、严起来,加大处置力度。派驻组始终坚持盯紧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不放松,在驻在单位开展了财经纪律执行、“三公”经费使用、红白喜事操办和干部选拔任用四个方面警示预防工作。一是打通执纪通道。利用派驻财政局的优势,聚焦主业,派驻组在接到审理室下发的“处分文件”后,第一时间进行研判,对涉及工资的处分决定,立刻建立台账,下发到财政局相关科室,要求次月必须执行,今年共执行违纪人员工资35人。二是运用“四种形态”。下发专项通知10次。在派驻单位开展作风纪律检查4次,在乡镇财政所开展作风纪律检查1次、参与上半年乡镇财政所人员考核1次,开展脱贫攻坚检查10次,对7名不在岗人员进行了提醒约谈。配合纪委监委相关科室,督促相关驻在单位调取证据7件次,在审查调查四室的指导配合下,参与办理案件8件次,其中中纪委转办案件1起、省纪委转办案件2起,涉黑案件1起,自办案件4起,立案6起,处理人员8人。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结合上半年工作,我们认真对照“补短板建机制强能力见成效”问题整改落实方案自查,发现自身还存在业务知识欠缺,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办案能力偏弱,监督范围不全面等问题,尤其对乡镇财政所的以案促改工作落实,还过于简单,形式不多,警示教育作用发挥还不够有力,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改进。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要持续抓教育培训,规范组织实施。派驻组将继续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培训、点题交流等方式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执纪法律法规,各级纪委监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同时,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内容,做到坐标定准、上下同频。

派驻纪检组工作计划范文4

一、协调三层关系

一是协调好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改革方案要求:为便于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参与驻在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系统纪检组下辖的非驻在单位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班子成员会,也必须邀请纪检组人员参加。同时,对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实行报纪检组备案制。

驻在部门(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系统)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系统)党政领导班子沟通。

所以,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好监督驻在部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支持驻在部门(系统)中心工作之间的关系。既要加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又要融入驻在部门(系统)班子,当好班子主要领导助手,认真支持驻在部门(系统)中心工作。

二是协调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行使监督驻在部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能的同时,又代表着纪检监察部门的形象,言行举止必然倍受驻在部门、系统领导、干部的关注。因此,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要更加注意自己的形象,要做好履行党风廉政职责的表率,更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失妥给纪委、监察局抹黑。

三是协调好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与向纪委、监察局联系汇报之间的关系。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既要独立自主受理对驻在部门(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系统)及所属系统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又要加强与本系统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指导和支持,共同抓好纪检监察工作。

二、 树立三种意识

一是树立责任意识。做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纪检监察工作更是如此。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进驻单位后,虽然受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管理,但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驻在单位独立自主工作,又肩负监督驻在部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任,身上的担子不轻。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当作是自己的人生事业去抓,认真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是树立大局意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不能把目光仅仅局限于自己驻在的单位,更要着眼全局,把握大势。要密切关注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关注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联的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时刻与上级纪委监察机关保持联系。整个纪检监察工作要做到不仅着眼大局,而且服务大局,要服务好创优发展环境,服务好社会经济建设,服务好和谐社会构建。

三是树立前瞻意识。工作要有计划,什么时候做什么事要有程序,不能乱。纪检监察工作特别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惩防体系建设。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要结合驻在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本系统可能发生的违纪腐败案件要有预见性,必要时提出预警。同时要有选择地剖析一些典型案件,增加自己的经验,切实加强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三、 提升三项能力

一是提升组织协调能力。纪检监察工作仅仅靠有限的几个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去完成时很艰难的,必须靠驻在系统(单位)党委领导、靠党政齐抓共管、靠各单位参与才能完成。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要切实提高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整合最大资源,形成最强合力来解决纪检监察方面的一切问题。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还要加强同上级纪委的垂直汇报,加强同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横向联系。

二是提升克难攻坚能力。开展工作时要克服畏难情绪,不能因为福利待遇、生活关系等受制于驻在部门而不敢管事、不敢管人,要时刻牢记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即每制定一项制度都主要是针对监督约束干部的权力,查案的对象也主要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就应该牢记职责,果断查处违纪腐败的人和事,碰到难题要多动脑筋,多沟通,多向单位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而不能一味逃避,无所作为。

派驻纪检组工作计划范文5

一、坚持一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驻在部门而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单位各负其责,派驻机构监督和组织协调,依靠党员干部支持和参与”这样一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单位各负其责”,就是党组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负总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各负其责,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派驻机构监督和组织协调”,就是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各项职能。按照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党员干部支持和参与”,就是驻在部门广大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并主动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为创建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而努力,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构筑一个体系。这个体系由大宣教工作格局、制度体系和监督体系、激励机制和测评预警机制等方面构成。

大宣教工作格局,就是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纳入驻在部门党的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安排。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协调机制,建立由机关党委、人教处、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参加的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组织宣传教育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要求、明确重点、分工协作,共同抓好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廉政、法律、道德、作风、纪律等宣传教育,提高整体素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勤政廉政。

制度体系,就是根据改革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驻在部门工作重点的调整,及时建立和完善以部门业务工作、行政管理和党员干部行为规范为重点的各项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依靠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党员干部公开行政、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廉洁从政。

监督体系,就是以《党内监督条例》和《行政监察法》为依据,做到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重点突出、监督措施到位,对驻在部门行政权力的运行实施有效监督制约,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激励机制,就是通过树立勤政廉政的正面典型,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学习的榜样,增强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光荣感。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文明处室创建评比、机关作风建设情况考评等,开展勤政廉政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勤政廉政建设成绩显著的处室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对个人要和选拔任用以及岗位调整相结合,发挥积极的用人导向作用。对勤政廉政方面的先进模范,除在政治上给予荣誉外,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测评机制,就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评价标准分解为可以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处室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廉政工作实行量化管理,根据量化考核结果,做出相应的评价意见。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第一责任人重视和组织协调情况、活动形式及其效果等。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制考核、检查评比、民主评议、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评价处室单位和党员干部的廉政情况。

预警机制,就是通过掌握民意社情、强化分析、深入调查研究,依靠多种方式和途径了解社会各方面的反映和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解决的廉政问题,以便采取措施,加强预警和防范,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不断加固廉政堤防,提高防范腐败的能力。

三、提供一个保证。派驻机构按照职责要求,通过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保证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得到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得以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各项规定等落到实处。

四、发挥一个作用。就是发挥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联席会议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和纪检组组长担任,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等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和指示,有计划地沟通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协调具体工作安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成牵头主办的各项工作。

五、履行两大职能。一是监督检查职能;二是组织协调职能。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各项职能:监督检查驻在部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省纪委省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处级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依据《行政监察法》,有计划、有重点地会同有关职能处室,对驻在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情况,开展廉政、效能和执法监察;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内部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机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工作部署,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协助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开展由驻在部门牵头的源头治理腐败各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总结驻在部门及全省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以及改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派驻纪检组工作计划范文6

深化“三转”,深入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体制机制是制度的具体化、运转化,是制度落实的载体,本身也是制度的一部分。在实际工作中,体制机制作用巨大,往往影响具体工作的成效。党的十以来,党和政府为全面提升反腐成效,大力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在前几年持续探索的基础上,2015年的反腐败体制创新又呈现出新的亮点。

第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加聚焦主责主业。长期以来,纪检干部分管其他党政工作已经成为“常态”。分管过多、过杂牵扯了他们太多时间和精力,出现“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状况。今年各级、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不再分管其他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二,继续开展专项巡视,巡视全覆盖迈上新台阶。十以来的中央巡视已有7轮,涉及全国118个地区、部门和单位,实现了对全国31个省区市、中管国有骨干企业的巡视全覆盖,而且巡视触角深入到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等党中央机构。2015年,中央共开展了三轮专项巡视。巡视对象,第一轮是26家央企,第二轮是26家单位,第三轮是31家单位,其中21家为中管金融机构,巡视后实现对中管金融机构巡视的全覆盖。

第三,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组,派驻全覆盖实现重大突破。3月,中央纪委在中央办公厅等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新设派驻纪检组。这是党的历史上中央纪委首次向党的工作部门和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派驻纪检组,为最终实现派驻全覆盖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中央纪委强化对派驻机构的培训,要求新成立的派驻纪检组增强责任担当,明确职能定位,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确处理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外在体现。党纪和法律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党与法之间关系的反映,是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关系的具体化。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正确认识和科学处理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艰辛的探索,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正确处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科学谋划决策的能力。国内外、党内外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申党在90多年的接力奋斗中形成的理想信念宗旨和优良传统作风,分别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廉洁自律规范,竖起了“高线”;《条例》开列负面清单,规定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的处分标准和处分办法,划出了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高线”和“底线”的建立,使全面从严治党有了依据和准绳,能够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的思想意识、外在行为发挥教育引导、处分惩戒和协调激励的功能。另一方面,把握了党纪和国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准则》和《条例》是根据现实实践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党规党纪进行调整和修订产出的结果。在调整和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衔接,科学把握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法贯通的原则,既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又做好配套和关联,发挥两道防线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塑良好的政治生态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多次谈到“规矩”,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无规矩不成方圆”。中国共产党是靠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规矩发展、壮大起来的,严明的纪律规矩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守纪律、讲规矩最重要的是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格遵循政治规矩。

近年来,由于党内外各种负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和影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破坏了党内外的政治生态,造成极为恶劣的后果。在党内高层,有、、令计划等严重违纪案;在地方,有山西“塌方式”腐败案;在行业,有石油、铁路、煤炭等系统的腐败窝案。为重塑党内外良好的政治生态,党中央、中央纪委屡出重拳,治病树、拔烂树,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健康政治生态的塑造打下基础,创造条件。一是系统梳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政治生态的重塑树立标杆和戒尺;二是严肃查处党内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案件,为政治生态的重塑去除“污染源”;三是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为政治生态的重塑选好“带头人”。

2015年的反腐成效和未来反腐败的发展走向

经过一年的持续努力,2015年的反腐败取得阶段性新成果。主要表现在:一是继续既打“老虎”又拍“苍蝇”,在查办腐败案件上取得新成绩。截至11月4日,2015年全国共有25名省部级高官落马,其中6人为国企高管。另外,军方多次公布军级以上干部重大案件情况,截至2015年11月15日,党的十以来共有45名“军老虎”落马。在“打虎”的同时,反腐败机构继续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和腐败分子,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各地党委和政府不断加强反腐实践,反腐创新不断涌现。深圳前海出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以清单形式明确10项监督责任,规划了完善重大决策监督程序、组建前海“廉情观察员”队伍等15条实施路径,确保将监督责任落到实处;珠海横琴打造“廉洁岛”,构建横琴自贸区廉洁评价体系;河北廊坊探索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向党群机关和政府部门派驻318个纪检组,使703个县直部门实现了派驻监督全覆盖,在组织领导上完全垂直管理,派出人员由县纪委直接领导,纪检组长不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不参与部门业务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