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工作要点范例6篇

派驻工作要点

派驻工作要点范文1

论文摘要 近年来,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在确能定职,统一名称和管理方面,各地进行了有效地探索实践,本文通过研究成都市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提出深化改革的几点思考。

论文关键词 纪检监察 管理体制 机构设置

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的精神和要求为指导,通过健全和创新派驻(出)机构设置、完善机制制度、壮大工作力量、强化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规范机构设置,实现纪检监察组织全覆盖

派驻(出)机构设置以“覆盖全域、设置规范、职能互补”为原则。一是统一派驻(出)机构名称,明确类别。成都市纪委、监察局把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分为5类:纪委、监察局双派驻机构,在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由纪委、监察局同时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纪委、监察局单派驻机构,规定在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政协办公厅、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等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组,在设立党委的政府工作部门派驻监察室;市纪委派出机构,实际部门(单位)纪委、监察室和市级部门(单位)机关纪委。成都市派驻(出)机构的名称统一,分类明确,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二是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实现全覆盖。按照市纪委统一要求,如在成都市本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80个(其中:双派驻53个,单派驻26个,派出机构1个。);都江堰市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81个;崇州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58个。全市各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网络全面建成,实现了全覆盖。

(二)理顺隶属关系,实现组织领导一体化

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派驻(出)机构的统一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了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的组织领导体系。在《中共成都市纪委、成都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市纪委、监察局实施对派驻(出)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向市纪委和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

(三)明确工作任务,实现职能职责规范化

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强化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监察职能,细化工作内容、严明工作程序,最大程度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效能为目的。一是明确派驻(出)机构工作职责。按照《关于健全和完善市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结合部门(单位)的不同性质,明确规定市纪委、市监察局双派驻机构、单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和市直机关纪工委的主要职能任务,既抓住了部门(单位)的不同特点,又强化了派驻(出)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针对性。二是细化工作内容,严控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式。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以探究制定派驻(出)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化和程序化为重点,把派驻(出)机构工作分为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案件处理、宣传教育五类,细化为二十六项具体内容。另外,还规定了派驻(出)机构通过参加、列席驻在部门(单位)会议、听取专题汇报、组织专项调研、专项监察、明察暗访、工作巡查或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为解决力量分散、力量不均、派驻(出)机构作用发挥有限等问题,成都市纪委通过建立片区协作机制,统一调配力量抓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查办案件工作。一是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委局机关成立派驻(出)机构工作室,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业务工作,强化日常工作联系。二是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派驻(出)机构每半年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向市纪委监察局专项工作述职和年度述职。三是建立协作制度。按照“加强管理、整合力量”的原则,分片建立5个派驻机构协作组,由市纪委常委分工负责指导,委局第一至五纪检监察室分片联系,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业务指导,推行片区协作办案、交叉检查等工作机制,解决了派驻(出)机构力量薄弱和不便监督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驻在部门(单位)认识不到位,纪检监察工作难开展

在对崇州市、都江堰市部分派驻(出)纪检组长的座谈中,集中反映了一些部门(单位)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担给派驻(出)机构,导致派驻(出)机构主业难开展,监督职能难发挥。这主要是因为部门(单位)“一把手”及班子成员把本属于“一岗双责”内容的本职工作与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监察职能混淆不清,存在部门(单位)“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意识不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等现象。

(二)派驻(出)机构干部参与部门业务尺度难把握,监督不深入

按派驻(出)纪检组长不再分配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的相关规定,派驻纪检组长分担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会大量减少,能更好地履行纪检监督的本职工作,避免了过去派驻(出)纪检组长因分担部门业务工作过多,出现“不务正业”,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但是,在监督方式和途径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纪检组长如果把握不好参与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的尺度和分寸,不能深入部门(单位)中心工作,抓好抓住关键环节,不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监督关系、分工与履行监督职能关系,有效参与和有效监督的关系,就较容易面临监督缺位,监督重点不突出、不深入等问题。

(三)派驻(出)机构干部与部门(单位)存在“依附”关系,有“被部门化”的可能

根据《关于健全和完善市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13〕20号)要求,在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后勤保障等方面,各区(市)县具体做法不一,青羊区纪委只把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交由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派驻(出)机构干部开展工作的独立性。调研中发现,纪委只保留了派驻(出)机构干部的人事关系,工资、后勤保障、工作经费等都纳入所驻部门(单位)预算,由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另外,由于市上还没有关于合理解决纪检干部退休问题的一些机制制度安排,纪检监察干部担心留在派驻部门(单位)退休,顾虑因素难以消除。

(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滞后,纪检监察力量不足

目前,全市各级派驻(出)机构都面临纪检组长配备不齐,工作人员少,教育培训滞后等突出问题。在调研中,了解到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各区(市)县由于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增加与编制严重不足的矛盾突出;二是新进的一些系统外干部,由于缺少纪检监察工作经历和经验,需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才能有效提升他们的履职能力;三是所驻部门(单位)行业差异大,对派驻(出)机构干部的专业知识和行业风险点把控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三、深化派出纪检监察组织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

针对目前成都市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依然面临的问题,并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在继续深化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着力于以下几项重点工作的创新。

(一)着力进一步强化驻在部门“一把手”的“一岗双责”,提升领导班子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为明确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派驻(出)机构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关系,不断强化所驻部门(单位)“一把手”的“一岗双责”意识,突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的主体责任意识。需要进一步探索以《各级纪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告知书》、《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严格接受纪检监察监督承诺书》等书面通知、协约方式或者以区(市)县纪委统一召开专题会议,切实提升所驻部门“一把手”的“一岗双责”意识和领导班子自觉接受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意识。

(二)着力理顺工作关系,继续深化派出机关对派驻(出)机构的组织领导

继续深化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健全和完善市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派驻机构与市纪委监察局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有派驻机构直接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派驻(出)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和工作关系管理,实行工资和工作经费财政专列制度;创新派驻(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联系,请示、报告形式;为强化派出机关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业务指导,需进一步强化派驻(出)机构写作组的协调职能,统一管理派驻(出)机构业务工作;建立结对联系、分类指导制度,推行交叉检查、片区协作办案等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整合办案力量。

(三)着力细化工作职责和厘清工作界面,确保全面履职

根据成都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中共成都市纪委、成都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工作办法(试行)》,对派驻(出)机构的职能职责有明确详尽的规定。区(市)县要根据文件要求,细化内容,尽快制定出台相应文件,并通过由区(市)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学习、发放相关资料、以签署派驻(出)纪检组长全面履职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落实派驻(出)机构的职能职责,确保全面履职。

派驻工作要点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整合纪检监察干部力量,合理配置纪检监察资源,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驻在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实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对乡镇、开发区和县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全面覆盖。

具体目标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二)强化监督职能。派驻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的委托,行使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三)理顺工作关系。分离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使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完善机制制度。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增强派驻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和监督的权威性。

(五)全面统一管理。派驻机构人权、事权、财权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装备统一保障。

三、机构设置和编制

(一)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按照“性质相关、地域相近,归口设置、精简机构,整合力量、强化监督”的原则,在全县设置六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简称“派驻机构”)。

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后,县直驻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自然撤销,纪检监察干部职务自然消失,各单位党组(党工委、党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和县纪委监察局以及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直机关工委、县国土局和乡镇(区)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干部职务予以保留,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和县纪委监察局以及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仍保持原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县纪委设置派驻(巡察)办公室,负责对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开展巡察工作;负责委局机关、派驻机构及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设置派驻第一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目标办、县教育局(体育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新农合中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

设置派驻第二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旅游局、县房产局、县交通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招管办(招投标中心)、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容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交通局。

设置派驻第三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委、县商贸委、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招商局、县扶贫办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

设置派驻第四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农委(新农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局、县科技局(科协)、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残联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

设置派驻南部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双凤开发区、双墩镇、岗集镇、三十头镇、吴山镇、下塘镇、杨庙镇、陶楼乡、北城办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北城办。

设置派驻北部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水湖镇、庄墓镇、朱巷镇、造甲乡、义井乡、罗塘乡、左店乡、杜集乡等乡镇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水湖镇。

(二)机构的编制安排与人员配备。每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确定编制5人,一般配备4--5人,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可作微调。其中:设组长1人,副组长兼监察分局局长1人,分别按照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配备。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按照长发〔2008〕5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纪检监察员配备按照中纪发〔2009〕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6个派驻机构共需30个人员编制,其中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10个编制从全县乡镇的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委托水湖镇代管,不占水湖镇的编制总数;派驻县直单位的4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20个编制,长发〔2008〕50号文件已调剂解决11个,余缺的9个行政编制从县直单位调剂解决(司法局1、人事局1、民政局1、财政局1、农委2、水务局1、林业局1、畜牧水产局1)。

四、工作职责

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授权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权,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突出重点,强化对驻在单位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督。

(四)督促检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协助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开展巡察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遵守党的纪律、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六)开展案件调查。经县纪委监察局授权,初步核实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单位副科级以下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

(七)受理、举报。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八)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工作权限

(一)派驻机构负责协调驻在单位对党员、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出维护党纪的要求。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派驻机构按照分工负责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指派人员列席驻在单位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的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研究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评先评优、评定职称的会议等,对权力运行和决策实施监督。

(三)驻在单位向上级机关报送和向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相关文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及整改报告,干部任免、奖惩、选聘文件,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派驻机构报送。

(四)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收到的有关对驻在单位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派驻机构报告。驻在单位任免和调整、奖惩干部,必须事先书面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五)对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一般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有权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反映县管干部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六)派驻机构对所负责工作采取的措施,提出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建议,有关党组织、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对处理不当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有权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协调驻在单位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集中乡镇纪委书记对所负责片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督查、交叉检查,对发生的案件集中调查。

(八)派驻机构开展督促检查、集中巡察、办信办案工作,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

(九)除以上权限外,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驻在单位的其他工作,可提出相应建议,驻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六、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开展工作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统一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在宣传教育、查处案件、专项检查、重大事项监督等工作中,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情况,统一调配派驻机构力量。派驻机构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年底书面报告整体工作情况。派驻机构领导成员年终向县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二)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负责负责指导协调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负责派驻机构干部的任免、交流、廉政档案、干部档案等事宜的管理和廉政勤政情况的考核;县纪委机关职能室要加强与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和督促指导;机关党组织和工会负责派驻机构组织生活和职工活动。

(三)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派驻机构是监督主体,代表县纪委监察局行使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本部门及其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派驻机构建立健全分工负责、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等制度,加强与驻在单位的工作联系,同时也要主动接受驻在单位的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国土局和各乡镇、区纪检监察组织在同级党政组织和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对其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五)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不查处,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局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问题的,由派驻机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同意,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日常管理

实行统一管理后,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派驻纪检组长、副组长、监察分局局长、派驻(巡察)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科级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共同考察,再按程序报县委研究决定。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调整、考察、任免,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派驻机构人员应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执行。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考核,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派驻机构人员的编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及党团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其中,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10个乡镇行政编制委托水湖镇代管。

(三)派驻机构的办公用房由办公地点设在单位负责安排解决;开办费、办公设备由县财政统一解决(每个新设派驻机构预算10万元,不含公务用车购置);派驻机构含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纪委据实编制呈报部门预算,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县财政状况逐年增加,在县纪委财政账户内单列管理。

(四)各派驻机构人员享受县纪委机关同等职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派驻机构编外聘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按照《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管理。

八、组织领导

派驻工作要点范文3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的决策和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的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对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刚才,红业同志宣读了区委办、区政府办转发的《关于对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围绕会议的主题,派驻机构的代表作了发言。卫国同志还要就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的精神提出具体要求,希望大家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为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党内监督做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这项改革,对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深入推进区直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改革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派驻机构所担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适应了这一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实现“三大转变”:在领导体制上,由现行的双重领导,转变为区纪委区监察局直接领导;在主要工作职责上,由过去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抓反腐倡廉工作,转变为重点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在干部管理上,由现行的双重管理,转变为由区纪委区监察局直接管理。这“三大转变”,有利于派驻机构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增强权威性,对于进一步发挥派驻机构监督检查职能,切实增强监督力度和实效,将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监督的作用,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20*年底,党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年,党中央作出了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重大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这样不但明确了监督主体,突出了监督重点,而且使派驻机构集中精力履行监督职责,前移了监督关口,及早发现一些苗头性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进一步发挥监督机构惩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整体效能,促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形成。

第三,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区直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实行统一管理后,对驻在部门和派驻机构的反腐倡廉职责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是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明确了派驻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同时,要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两个明确”,构成了职责分明、各有侧重、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反腐倡廉责任体系,有利于推动区直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任务,把握重点,确保中央、省、市委决策和区委决定落到实处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任务,把握重点,促进区直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中央、省、市委决策和区委决定落到实处。

第一,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派驻机构领导管理体制。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关于对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是我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大家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区直各有关部门和派驻机构要按照《实施意见》,把握好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要环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行统一管理以后,派驻(派出)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在党组(党委)内按任职先后排序,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专业业务分工,但可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工作。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保证派驻机构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突出监督重点,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各派驻机构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加强监督作为首要职责,把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把统一管理这一新体制和新机制的优势利用好、发挥好,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要把监督工作寓于驻在部门各项业务工作中,通过参与重要工作、参加重要会议、查办重要案件、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驻在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区直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起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关系的变化,整合力量,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保证本部门、本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落实。要通过派驻机构和所在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区直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在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一,驻在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接受监督与关心支持派驻机构工作的关系。各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好接受监督与关心支持派驻机构工作的关系。一方面,要有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虚心接受监督的觉悟和胸怀,进一步增强党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另一方面,要一如既往地支持派驻机构的工作,做到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派驻机构要正确处理好实施监督与协助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既要把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作为第一职责,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又要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调好关系,积极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组长作为派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党组成员,既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及时向区纪委区监察局反映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又要积极支持驻在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工作。

派驻工作要点范文4

论文关键词 检警关系 检察官 监督

一、适度进行引导侦查

公安机关对开展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工作较为配合,但是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并没有进一步的法律予以规范,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细化约束,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以及检察机关的介入侦查能达到何程度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以规范。

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引导侦查进行规范化。一是明确引导侦查的目标。应当按照高检院的工作要求开展引导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必须立足于监督,立足于配合……;工作的重点是引导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以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加以引导和对搜集证据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为目的,从法律监督的高度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取证、讯问、准确确定罪与非罪等活动从批捕乃至起诉的角度进行“引导”,从而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率,准确打击犯罪。二是明确引导侦查的程序。确定介入侦查的案件类型,如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复杂案件。以下五类案件,属于应当介入侦查的范围: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案件和涉黑涉恶犯罪案件;难、复杂、新罪名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解释不明确、争议大的案件;案情较为特殊、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驻所检察官一般以主动或受邀的方式介入派出所侦办的案件,必要时报部门负责人决定,需要分管检察长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检察长请示。不适宜介入的案件,检察官办公室及时通知派出所,杜绝办案人员自行联系介入侦查活动,防止随意介入产生的司法不公行为;三是规范引导侦查的方式。驻所检察官在介入侦查时,坚持“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言论不结论”的工作方式,通过查(调)阅派出所的相关案卷材料、听取案情介绍、参与现场勘验、旁听讯(询)问,讨论分析案件、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进行指导、引导,可以有效地把握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严格法定量刑情节的增减。

二、规范侦查

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目的不仅在于拉近与基层派出所的距离,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还在与加强监督,做好监督。有的驻所检察官将工作重点放在与侦查机关联合办案上,以破案为工作重心,忽视了对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这一重要职能。

随着检察官在基层派出所中工作的开展,派出所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易发现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有的派出所存在立案不实,案件台帐不完善的情况,体现为不处不立、不破不立、不立不登、不登不统的现象,在案件侦破上重实体、轻程序,这些都是容易隐藏违规违法情况的地方。驻派出所检察官应当及时通过口头建议,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提醒公安部门引起重视,及时发现、制止公安民警侦查中较容易出现的“小动作”,制约了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工程中的随意性,从程序上保证了案件的正当性,而不是放弃法律监督的职权或等到出了问题再找原因,做到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

三、健全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职能

在试行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制度的地区,对于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能有着争议,有的地区受绩效考核的影响,将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仅仅作为侦查监督职能的延伸,工作集中在引导侦查、追捕、追诉等方面;有的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应当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当前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不能单打一,将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作为一个载体全面开展各项检察职能,复制检察机关所有业务全部到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豎

笔者认为,不论是围绕绩效考核的目标还是对照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全盘照搬都不能离开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初衷。检察机关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是秉承这一宗旨而设立的,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是对基层派出所开展的一种贴近监督、靠前监督的形式之一,注重的是点的监督,就近重点解决监督病灶源的特殊监督。它的发展趋势是将“点”与“面”的监督结合起来,以点带面,结合日常开展的制度性、常规性、常态性的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从而形成对派出所、侦查机关的有效长期、动态监督。根据这一宗旨可以将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能划分为必选项和可选项两个层面,必选项应当涵盖全部法律监督职能,可选项可以包含各类检察业务。

(一)加强执行监督

驻所检察官办公室引导侦查、侦查监督方面不再赘述。驻所检察官办公室为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的平台。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而基层派出所除了刑事侦查工作外也承担着一定程度刑罚执行工作,比如缓刑犯、管制犯等监外执行人员的考察工作。而长期以来,司法机关的工作重点集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忽视了执行环节,尤其是监外执行的罪犯的考察工作,由于被考察人员人数众多、流动性强,监外执行人员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一直是执行监督的一块短板。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可以依托驻所便利,定期对派出所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察,完善缓刑犯、管制犯等监外执行人员台帐登记制度,掌握上述人员思想动态,对情绪不稳定、生活情况不好的人员及时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谈话、疏导,并会同派出所共同研究、解决监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从而弥补执行监督的不足。

(二)突出共性问题研讨

驻所检察官针对一定时期内发现的不当侦查行为进行归纳总结,尔后将情况集中向派出所所有承办刑事案件的人员进行反馈,指出不当之处,提出改进要求,明确统一标准,杜绝不当侦查行为再次发生,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在审查起诉环节,我们多次发现基层派出所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存在较大问题,遂通过共性问题研讨加以规范、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发破案情况说明在庭审中起到重要作用,一般是由侦查人员负责提供,主要说明案件发生情况、侦破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公安机关承办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没有规范性,随意性大。

(三)加强类案研究

通过联席会议,围绕典型案例、新型案例、疑难案例等重点进行类案点评,结合具体案例阐释法律政策、法学理论,讲解证据规则、证明效力,探讨法律精神、执法理念,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侦查思维的引导。驻所检察官还对近年来发生的特殊类案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在校未成年学生,有相当部分都是应届高中生即将步入大学校门,驻所检察人员经过走访调查。发现涉案少年多为讲义气打群架,与社会上成年人间逞强霸市结伙斗殴的行为有本质区别。驻所检察官以个案处理为突破,针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分歧,对未成年人盗窃、聚众斗殴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发现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情节轻微刚刚符合追诉标准、初犯、偶犯等特点。在此基础上,召开了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诉讼座谈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认定未成年人常涉几类犯罪的意见》,在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框架下,进一步细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工作,《检察日报》曾以《为“浪子”回头创造了条件》为全面报导了这一做法。豏

(四)开展其他检察职能

其他相关检察业务涵盖检察宣传、控申举报、职务犯罪线索收集、检务公开等各个方面。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可以依托驻所便利条件,逐步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将检察职能更好地推向基层,面向社会。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机制

为有效避免检察人员长期在某个派出所工作所导致的人情案、关系案,驻所检察官办公室应当结合一定的轮岗机制,在同一派出所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驻所检察官工作期限满1年的,应当由其向全院述职、并开展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阶段选派依据,从而加强驻所检察官的责任意识。

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自身也可以作为培养检察人才的一块基地。驻所检察官的人选不按资排辈,除应具备检察官资格、年富力强、具有丰富刑检工作经验等基本条件,全部竞争产生。在人员选派上,采用“高低搭配、老少结合”的工作模式,一般由办案多年,经验丰富的检察员搭档年纪较轻、经验欠缺的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既融合了年轻干警敢冲敢想的工作劲头,又起到了锻炼队伍,磨练新人的目的,赋予青年干警独当一面的机会和责任,锻炼青年干警,促使青年干警加快成熟,从而解决部分地区检察人员青黄不接的实际困难。

在案件分派时,部门负责人将该派出所侦办的案件相对集中的分派给对应的检察官,实行“相对集中办案”模式,由该名检察官全程负责案件审查、监督工作,借助其熟悉情况的优势,迅速准确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加强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自身监督

设立驻所检察官执法办案档案动态记录驻所检察官介入的每起案件处理情况,动态监督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运行质态,将驻所检察官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来促使驻所检察官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

派驻工作要点范文5

一、检察机关设立派出检察室的历史沿革

进入新时期,高检院在总结原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开展的经验得失基础上,从检察工作要着力于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重新开始了基层检察院派出乡镇、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探索和实践。检察长提出,检察工作要“立足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努力做到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推进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在乡镇、社区探索建立派出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近两年来全国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按照高检的指示精神,结合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派出检察室或巡回检察室。

二、新形势下加强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的必要性

一是设置派驻基层检察室,符合农村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乡镇有重点地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派驻基层检察室身处农村第一线,不仅可以及时受理举报、查处发生在农村中的贪污、贿赂及其它犯罪案件,而且在倾听农民群众的呼声、发现涉检问题、监督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办事、化解矛盾纠纷、宣传法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派驻基层检察室对保护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基层政权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设置和发展派驻基层检察室,是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创新。发展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强化涉农法律监督工作,检力下沉,工作重心下移,法律监督向下延伸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设置和发展派驻基层检察室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如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性质、职能定位、职责范围、与政法基层“两所一庭”的工作关系和工作程序、内部的管理机制,工作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等等。

三是设置派驻基层检察室,有利于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真正做到让农民群众满意,是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派驻基层检察室生机和活力所在。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发展希望也在基层。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联系广大农村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重要桥梁,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坚实平台。检察工作向农村拓展,站在广大农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思民之所忧、做民之所盼,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愿望。

三、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

(一)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对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进行了规定,设置乡镇检察室的唯一依据是高检院1993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其效力无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相提并论,乡镇检察室只能根据“内部规定”探索性地开展工作,因缺乏制度体制支持而处境尴尬。

(二)机构规格不明确。派驻基层检察室是经过省检察院批准设立的,但几次机构改革,地方人事编制部门都是批准的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对派驻基层检察室机构规格从来没有明确过。

(三)保障机制不健全。由于法律依据不足,乡镇检察室没有稳定的保障机制。有些检察室拥有独立的驻乡镇办公场所,有些借用乡镇政府、乡镇部门的办公用房,有些甚至在基层院机关办公。经费方面,由于乡镇检察室的经费无法列入财政预算,仅靠基层院挤出办公经费列支难以为继。人员配备方面,乡镇检察室的干警必须具备独挡一面的较高素质和能力,才能离开院机关独立开展工作,这也加剧了基层院人员不足的矛盾。健全保障机制成为乡镇检察室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工作发展不平衡。这主要源于认识水平和精神状态的差异。有的基层检察院认识明确,始终坚持履行职责,坚守检察室这一基层法律监督阵地,得到各方认可;而有的单位态度迷茫,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眼光不够开阔,对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缺乏深入研究,认为上级没有硬性规定,加之担心检察室难以管理、容易“惹乱”,因而知难而退、坐等观望,导致检察室有名无实,影响了检察室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四、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的思考

(一)要坚持突出检察职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以监督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提高

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展调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使当事人息诉罢访。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社会治安动态的研究把握,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强化社会管理、消除治安隐患的建议。通过开展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有关社会管理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

(二)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工作,检察工作的开展和办公设施、办公的经费保障离不开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的支持配合。

(三)要创新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机制

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如果按照在机关“坐堂办案”的工作机制,则不能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检察室的工作就很难有新的突破,创新工作机制便成了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的迫切需要。要实行涉检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

派驻工作要点范文6

在河南,在全国,驻村“第一书记”的名字响当当。

2010年7月底,河南从省直19家单位选派19名处级党员干部到19个贫困村、软弱涣散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以村“两委”班子“班长”的身份,与全村百姓同吃同住共谋发展。

这次派出的19名省直干部只是一个开端,2011年7月份,河南又继续从省直34家单位选派34名党员干部到农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与此同时,省、市、县三级选派机关党员干部入村担任“第一书记”工作全面铺开。截至目前,省、市、县三级共选派了7415名机关党员干部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短短两年,派驻“第一书记”的村不仅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而且发展经济的劲头十足,村风村貌也大为改观,展示了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坚强战斗力,其全新的农村工作机制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选派机关党员干部入村任职帮扶,全国早有先例,成效褒贬不一。

成绩往往是共性的,诸如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帮助农民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引进投资了新的工业项目等等;不足显然有多种多样,有的驻而不实,有的蜻蜓点水,有的有始无终,有的虎头蛇尾,有的虚与应付,有的把钱一交了之,有的仅限于修桥铺路修下水道等等,如此种种不一而足,其实质都是背离了党和国家的要求,是对帮扶工作理解和贯彻执行上的简单化、表面化、机械化和短视化,其结果只能是让落后村原地踏步、脱贫无力、致富无方。

河南,典型的农业大省,62.3%的人口在农村,贫困、相对贫困人口多集中在农村,矛盾焦点、发展难点也主要集中在农村。

“三农”问题对于河南来说,是重中之重。尤其是新世纪以来,河南农村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农业发展步伐趋缓,农民增收难度加大,部分贫困村、难点村在初步解决温饱后出现致富难、发展难、稳定难的新课题。

河南省委、省政府着眼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中原,着眼于改善民生、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着眼于解决基层群众的特殊困难、夯实执政基础,着眼于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转变机关作风,从2001年开始,由省委组织部牵头开展了选派机关干部驻村工作,为破解“三农”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不同于其他地方,河南在驻村帮扶上更加突出分类指导,着力建立一种长效的农村工作机制。

驻村帮扶接力赛

进入新世纪,面对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河南开展了驻村帮扶工作的新征程。十余年间,历经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驻村帮扶始于2001年,这年3月份,按照河南省委的决定,全省4万多名机关干部胸佩红花,背负行囊,下乡驻村帮助开展工作。在这支浩浩荡荡的下乡大军中,有厅级干部115名、处级干部1990名、科级干部18207名,为历年来少有,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次驻村帮扶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题,调整结构促经济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治软治乱,努力提升基层组织建设水平。广大驻村队员把农村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广阔舞台,为改变全省贫困落后乡村的面貌洒下了辛勤的汗水。3年中,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共选派党员干部15万余人,进驻到近2.8万个村。其中,省直机关3年抽调干部4540人(厅级干部428人,处级干部2108人,一般干部2004人)。

第二阶段的驻村帮扶从2004年至2006年,主要以联县驻村和艾滋病防治为主要内容。

这3年,河南每年都从省直96个单位抽调200余名干部,进驻全省42个经济相对落后县的96个最贫困、最偏远村,开展联县驻村帮扶,抓点带面,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其中42名优秀处级后备干部,分别担任42个县的县委常委、副县长。与此同时,每年还从省直38个厅局和11家省属医院,抽调114名机关干部和医生,进驻全省38个艾滋病防治帮扶重点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这项工作直到现在还在持续。

第三阶段的驻村帮扶从2006年至2010年7月,以新农村建设试点为主要内容。

2006年8月,为推进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河南省委确定了17个试点县和193个试点村,其中,将38个艾滋病防治帮扶重点村和96个联县帮扶村纳入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另外又增加59个试点村,确定由56家省管高校和3家省管企业派出驻村工作队。省委总共从193个单位(包括省直厅局、中央驻豫单位、省管高校和省管企业),抽调3批干部共计1325人,进驻到17个试点县和193个试点村,开展全省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其中,进驻到17个试点县的处级干部,任县委常委、副县长。与此同时,各省辖市、各县(市、区)也在不间断地开展下派机关干部驻村工作。

上述三个阶段历时10年,全省累计下派干部25万以上。目前正在进行的选派“第一书记”驻村任职为河南驻村帮扶的第四阶段。

2010年以来,河南省委在总结前三个阶段驻村帮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新任务,突出农村工作机制转变,突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展了以选派优秀机关干部到农村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为主要内容的驻村任职工作。

河南省委组织部从106个省直单位、中央驻豫单位、省管企业和省属高校,选派了106名处级干部,到106个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薄弱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任党组织“第一书记”,实现了每个县(县级市)有一名省派驻村“第一书记”。同时,市、县也同步开展选派机关干部驻村担任“第一书记”。截至目前,省、市、县三级共选派了7415名机关党员干部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派驻村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