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炒作行为的犯罪化解析

信用炒作行为的犯罪化解析

摘要:在电子商务领域,由于目前各方面监管存在漏洞以及商家之间的恶性竞争,信用炒作行为便因此而产生,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可以用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尚且存在很多争议,但是由于此类行为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加强对其犯罪化的研究,可以通过修改相应的前置性法律或者将其作为新的违法类型增加新的罪名等进行定罪处罚。

关键词:信用炒作;犯罪化;刑法;规制

1信用炒作现象概述

1.1信用炒作行为的含义

信用炒作行为是指在淘宝、京东等大型网络购物平台中,买家与卖家之间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通过虚拟交易的行为,买卖双方在没有真实交易的状态之下,买家作出满意或者好评的行为以此来不断提高卖家店铺的信誉,这种行为又被称之为“刷钻”“刷信誉”等,除此之外,信用炒作还包括如果买方作出差评的情形之下,卖家向买家通过现金返利的措施使买家修改评论这样的行为[1]。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建立在缺乏真实可靠的信息基础之下,也会形成销售假象,使得具有瑕疵的商品逐渐流入市场,以次代好欺骗其他网络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竞争造成恶性影响,不利于维护商家及消费者的权益。

1.2信用炒作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逐渐发展的电商网络购物平台中,信用炒作行为日趋普遍,其主要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团队式的信用炒作行为。很多卖家以大型企业为代表,通常为了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迅速提高自身的信誉,会雇佣专业的团队进行刷信誉,此类团队的工作便是大批量的进行虚假交易,给予好评,由于是专业集中性的操作,一般此类信用炒作行为效率相当高,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相应的风险。集中操作带来的最大风险便是IP的重复率相当高,很容易受到网络监管的查询追踪,最糟糕的结果是会造成IP地址的查封,因此该店铺也会遭到查封。其次由于是短时间内信誉的提高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怀疑,其真实性更是无从担保。第二种是社交平台式的信用炒作行为。通常是指以目前最热门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交媒体或者平台为载体,企业彼此之间、个人或者店铺之间进行互刷信誉的行为。此类表现形式主要是借助社交平台的巨大影响力,增强消费者的信赖感。

1.3信用炒作的动因

(1)消费者缺乏相应的知情权。在电商购物平台中,消费者往往是根据卖家在网络上的图片或者相应的文字介绍,判断是否将其所看重的物品加入购物车,但是无论或者图片这些数据都缺乏一定的真实性和可信赖性。因此,决定消费者是否做出购买决定的关键性影响因素是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之下卖家为了谋取更多的销售利益便会通过虚假交易等一些行为刷高自身的信誉,包括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好评等,这样会提高消费者的信赖感从而增加销售。(2)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淘宝、京东等在我国电商平台迅速发展,网络购物亦成为人们日常消费不可或缺的选择。但是我国目前在此领域方面缺乏相应的监管,而且对交易过程中环境、行为以及售后服务等这些都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一部分规定也只是存在于各电商平台自我规定之中,法律前置制度的确实更增加了电商平台的风险性,给了虚拟交易、信用炒作等行为滋长的空间。(3)文化因素。电子商务体系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而且交易双方缺少相互评价体系,因此虚拟交易频频产生。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并且将买卖双方进行相互绑定,这样的话双方就能相互共享一个相对透明的评价体系,之后可据此进行选择。

2信用炒作行为犯罪化研究的必要性

2.1造成电商间的不正当竞争

在电商网络交易中,往往消费者会优先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店铺进行购买物品,此类店铺往往交易量很大所带来的销售利益也很高,为了实现短期的高收益,很多卖家便会选择通过虚拟交易进行信用炒作的行为,然而刷信誉本身也是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成本,往往投入越多,见效越快。在面临巨大利益诱惑面前,很多卖家相应加入刷信誉的行列,尤其是对新开的店铺,其信誉刚刚起步,更迫切需要提高信誉。由此往往会忽视提高商品本身的质量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当经营者的行为侵害到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便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信用炒作行为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提高相应的准入成本,使得其他商家丧失公平竞争的机会,也会使得市场形成以次充好的乱象[2]。

2.2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无法接触到实物,无法真正了解该物品的真实质量信息,一般都是通过图片与文字信息了解,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应该是其他消费者的评价记录,有些会上传相应的实物照片,因此消费者对信用记录的依赖性相当强。买卖双方的交易便是建立在消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如果卖家的信誉属于造假,非常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从而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如果信誉很高的店铺卖出的商品在收货之后发现属于劣质品,这不但会打击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而且对于整个电子商务系统而言,会发生大量的退换货现象,从而会提高其潜在的交易成本,此负面影响及损失将无法估量。

2.3破坏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体系

信用炒作行为利用虚拟交易建立虚假的信誉,大大降低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可信度,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体系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商务平台中,消费者可能会对卖家的信用级别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其购物选择;对于一些诚信卖家而言,在这种网购环境之下遭受很大的不公平竞争,因此会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失去信心,更多的商家会着眼于短期的高利,采取非正当的手段进行交易,也会助长其投机取巧的心理,长此以往会破坏整个电商平台的信用体系。此外,信用炒作行为还会诱发其他犯罪,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国家的稳定。

3信用炒作行为刑法规制的具体路径探析

3.1通过修改相关前置法,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信用炒作行为本质上与虚假宣传存在共同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虚假宣传”的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措施,并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因此加深对信用炒作行为的犯罪化研究,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最直接的途径便是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便可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

3.2通过司法解释或者修正案对其进行全新释义

《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第287条之一第3款规定:“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信用炒作行为本是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都属于我国刑法规制的范围,而且就其手段而言也属于非法利用网络信息进行犯罪的特征,因此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进行实现对信用炒作的刑法规制:第一种为,通过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87条之一第3款进行解释,将为实施虚假交易而违法信息包含在“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条款当中;第二种为,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将《刑法》第287条之一第3款进行修改为“为实施诈骗、虚假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3]。

3.3增加新的犯罪类型,将其以新的罪名论处

很多国家针对网络交易过程中涉及虚假交易的问题都有相关规定,比如说韩国刑法典第313条便规定散布虚假事实或者以其他欺骗方法,妨害他人信用的,处……;日本的刑法第233条中也有规定(毁损信用妨害业务)散布虚伪之风声或使用伪计而损害他人信用或妨害其业务,处……;因此我国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刑法规定的基础之上,设立危害信用罪这一新的罪名对虚假交易、信用炒作行为进行规制。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吴烨,杜泽夏.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及法律规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1).

[2]刘仁文,杨学文.用刑法规制电子商务失范行为[N].检察日报,2015-08-26.

[3]袁海燕.从信用炒作现象谈我国C2C交易中的信用评价体系改革[J].科技广场,2009(10).

作者:陈冬冬 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