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管理与商业保险的功能定位

政府公共管理与商业保险的功能定位

一、运用商业保险提高应急能力

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近年来,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干旱等灾害频繁发生。同时,当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突发风险事件较多,政府公共管理面临较大压力。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等公共事件的管理中,保险可以最快的速度化解风险,稳定社会,安定人心,弥补政府对公共危机应急机制中资金投入的不足,减少灾害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政府排忧解难。在这方面,应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健全保险行业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国家应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快论证和研究,科学合理地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和运行模式,完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三、运用商业保险服务特殊人群当前,国家正在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其核心是城镇化建设。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将出现诸如留守儿童、高危职业从业者、失地农民、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他们的人身风险相对较大,也给政府的公共管理带来挑战。大胆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商业保险保障,应成为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比如,针对农民工群体,可以在农民工输出地组织集中投保,对高危行业农民工提供保障,并开办补充工伤保险,解除农民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又如,在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方面,可由政府、开发商和农民按适当的比例共同构建失地农民养老账户基金,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基金的管理。再如,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开办出租屋综合保险、租住人员人身保险,在外来人口较多的建筑行业开办团体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为流动人口的迁徙、就业和工伤等提供风险保障。

二、运用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

以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为核心的民生建设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政府统揽包办的方式。实践证明,这是不可持续的,也受到社会广泛诟病。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对这些公共产品,应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按照市场化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来承担。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精算技术、机构网络、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优势,完全可以承接下来。一方面,要支持保险业参与基本社会保障管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优势,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同时参与基金管理,形成“征、管、监”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运作机制,在维护基金安全的同时提升基金运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将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企业年金业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情况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三、运用商业保险加强城市管理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大型城市规模将越来越大,中小城市将越来越多,城市管理也将越来越复杂。这是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保险企业参与城市管理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许多问题。比如,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社区可组织居民签订协议,以户为单位参加治安保险。治安保险涵盖意外伤害、财产失窃等赔偿责任,可以进一步完善社区群防群治责任机制。又如,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可与保险企业合作,开展交通事故快撤理赔服务,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压力,预防二次事故,为群众提供便利。再如,在公共场所管理方面,可以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完善消防安全监管管理体系,提高火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运用商业保险协调社会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每个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在从事各项活动中,都面临一定的责任风险。因责任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致害人必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致害人经济状况不同,对赔偿责任有的能够全部负担,有的只能负担一部分,有的则无法负担。如果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得不到保证,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这也是政府公共管理必须应对的问题。有了责任保险,就可以由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不仅保障了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保障了责任人的经济利益,实现了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目的。目前,责任保险在公共管理各领域都有开展,但投保率不高、覆盖面比较窄,不能满足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需要。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应进一步推动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比如校园责任险、建筑工程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电梯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减轻政府公共管理压力。

作者:李玉华 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