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探析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探析

在信息化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在学术领域中,已经得到了持续性的关注。借助互联网平台,能够有效实现对技术、商业模式的创新,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看做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对制度的革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传统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不止可以有效创新传统金融交易、支付方式,且能够对传统金融业务或是机构等,形成挑战。本次展开对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研究,具有现实性研究价值和意义。

一、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

(一)垂直搜索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

根据对互联网金融的分析,其服务平台最大的价值与作用,主要体现为渠道。借助大数据技术,能够将产业链上游企业、下游企业等聚集到一处,构建以产业链为依托的联盟平台。此种联盟平台,能够将多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汇聚,并为用户提供具有垂直性搜索的功能,是用户能够在对比分析的方式下,对金融产品进行选择。同时,垂直搜索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下,服务平台可为用户提供相对完善的信息,包括金融行业信息、金融产品信息等,充分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服务,此种产品销售服务具有智能化的特点。由此,从深度挖掘的角度上,进一步满足用户在应用金融产品时的各种个性化需求。针对金融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采用垂直搜索的方式,掌握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为双方信息的交流提供基础。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中,在拥有平台本身的品牌、客户群体基础上,将会成为传统商业银行、基金和信托等融资方式的渠道之一。

(二)普惠金融服务的民营互联网银行模式

在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已经取得了创新。在多种金融创新发展模式中,普惠金融服务的民营互联网银行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影响。互联网银行在发展中,始终依托于移动互联端,其发展资本与民间企业、小微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密切的关系。借助网络平台、网络中介等方式,互联网银行能够有效扩张自身的业务领域,通过大量的客户群体、成熟的产业链,对供应链金融展开进一步发展。大数据技术支持下的社交媒体,能够对风控体系进行构建,实现与传统银行的差异化竞争。无论是在服务流程方面,还是在服务质量方面,普惠金融服务的民营互联网银行模式始终凸显出较为明显的优势。利用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银行能够有效突破空间时间等限制,促使互联网金融朝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此外,客户对商家模式,也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内容之一。该模式,是将客户作为中心,利用局和分散的方式,使庞大的用户形成采购集团,改变以往商家对客户模式中用户的弱势地位。此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使用户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单个商品,可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产品的购买成本。

(三)线下担保与数据开放的个人对企业模式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个人对个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监管水平偏低、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差的现象。针对此种现象,加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是尤为必要的。在诸多互联网创新模式中,给予线下担保、数据开放的个人对企业模式,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开展的融资服务模式。此种融资服务模式,是担保机构向借贷方提供担保,可充分实现对投资人权益的保障。个人对企业的金融模式,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参与者较多,包括借贷企业、个人对企业的网贷平台、个人投资者、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登。个人对企业模式平台主要是为个人投资和、中小企业设立的,个人投资者具有一定的理财需求,中小企业具有一定的借贷需求。作为第三方的资金托管机构,个人对企业模式平台,可通过对大数据的利用,对贷款前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的审核,并将平台上自带的信用评估模型、信用评分等加以公布。在个人对企业模式网贷平台中,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理的投资项目,且自行向融资项目进行投标,将资金转入到第三方的资金托管账户中。此外,担保机构要求借贷企业进行反担保,可采用提供线下抵押品的方式。线下担保与数据开放的个人对企业模式,具有固定时间内投资标少、参与投资人多的特点。

二、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研究

(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完善

在新时期下,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管理时,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完善。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现状,从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业资格、权益等方面,完善立法相关内容,有必要掌握互联网企业的从业资格和应遵循的义务。在此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的完善,是漫长的过程。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较多具有变化性的特征,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时,并不适合过早的出台与互联网相关的操作性细则,需要分阶段、分组后的有序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就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的现状来说,应大胆的对立法相关内容进行假设和论证,通过宏观性、原则性指导文件的冲突爱,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开端。与此同时,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内容时,不仅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立法的科学性,同时也要加强对国际西安仅互联网金融管理经验的重视。在20世纪70年代,欧美较多发达国家就已经开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时代的不断变迁和发展,欧美等地区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成果。因而,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立法完善期间,充分加强对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立法领域经验的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对于金融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与创新期间,可从统一性、协调性等角度,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从传统角度上来说,金融监管机构是依据不同行业,进行分别监管的。例如,监证会主要是对证券行业进行监管。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与发展,金融市场商业模式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期间,普遍存在跨界经营的现象。为此,传统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出来。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需要针对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设置专门的负责机,将中央作为主导,结合公安部、工商部、工信部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结构也积极参与到协同工作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进行搭建。在统一的平台下,所构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能够做到统一部署、行动和安排等。由此,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进一步实现对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研究。

(三)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重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的创新,是尤为必要的。根据对互联网金融的分析,其属于新型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与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与传统金融模式对比分析发现,此种金融模式的科技含量相对较高,更加依赖于真实身份验证。因而,新的发展形势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一,在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过程中,要加强互联网安全技术的投入,提高互联网金融安全密匙的可靠性。其二,完善公民诚信档案。将公民的诚信情况,纳入到互联网金融呈现档案中,并定期对公民的诚信档案进行更新,按照相应的标准的,更新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级动态,对于涉嫌互联网金融诈骗的企业,实施相应的现金处罚和信用降级惩处。其三,加强对高科技人才的招聘。通过对高科技人才的聘用和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金融安全技术水平,能够独立完成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控工作。其四,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企业主管部门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保障资金的重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杠杆风险进行防范,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引发金融风险。

(四)重视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宣传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重视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宣传,是极为重要的。通常来说,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宣传,能够提高企业或是个人等关于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认知水平,在日常互联网金融行为中,实现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离不开广大民众的配合与积极参与。就我国来说,我国的网民较多,网民的文化素质、科学水平等具有明显的差异,因而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宣传过程中,可通过聘请互联网金融专业人员举办讲座的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降低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率。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部门可通过拉横幅的方式,使更多民众关注互联网金融安全,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宣传水平,提高民众对互联网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由此,通过重视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宣传,可有效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

三、结语

信息化时代,是网络化、数据化特征为主的新经济时代。在新社会环境中,大数据与金融交叉性融合,能够利于金融市场提升数据的透明度,从大量数据中获取更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实现对商业决策的支持。目前,不少金融企业通过对金融创新的重视,实现了对新时期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创新。本研究中,主要从垂直搜索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民营互联网银行模式、个人对企业模式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此外,从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宣传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等方面,探究新时期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案。期望在本次关于互联网金融与风险管理相关内容的研究下,为日后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水平,提供建议。

作者:关宏 张冰玉 单位:西安欧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