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扶贫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全县扶贫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各乡(镇)要在历年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的基础上,坚持“一户一宅”和分类处理的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基本原则,全力巩固提升,通过常态化住房安全排查,查缺补漏,全面开展八项问题排查“清零”行动,彻底解决农村住房安全问题:

(一)排查是否存在农村“四类对象”住危房现象;

(二)排查农村保障房是否存在质量或管理问题,住户用水、用电、用气是否安全,保障房的各类配套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存在空置、闲置情况;

(三)排查土坯房维修加固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维修质量不高、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四)排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信息数据是否已进行再核查、再完善,并归档;

(五)排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补助资金是否按政策全部补助到位;

(六)排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已建新房,其危房是否拆除到位,新(改)建房屋基本居住功能是否齐备、是否入住;

(七)排查是否存在老人住危房现象;

(八)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做到全面排查鉴定,排查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是否精准,是否注明房屋等级,是否完成挂牌,对无人居住的生产用房是否完成挂牌标识。

二、工作措施

(一)针对动态新增居住危房的农村“四类重点对象”,按照《2019年扶贫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安精扶组字〔2019〕8号)(详见附1)等相关规定,迅速抓好实施危房改造。并严格按照省级文件要求,对涉及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身份资料信息进行乡(镇)、村“两榜公示”。

(二)针对土坯房维修加固不到位问题,要围绕住房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进行修缮。对有人长期性居住的土坯房,以及季节性需住人的生产用房,要督促引导农户维修加固到位;对无人居住的生产用房,要挂牌标识房屋所有人信息及用途;对无保留价值、无人居住的危旧土坯房,以及享受了危房改造新建房屋政策的土坯房,应及时拆除。尤其要注意边远乡(镇)、边远山区农村危旧土坯房维修问题,做到不留死角。对于有人长期居住但存在瓦面未整体更换翻修及墙体裂缝为C级危险等级的一户一宅土坯房(砖木房)进行提升改造。房屋瓦面整体更换翻修及维修加固前,由乡(镇)申报至县农房办,经县农房办实地查看登记后,按照瓦面翻修要选用陶瓷波纹瓦的原则,由乡(镇)组织实施瓦面翻修。实施完成后,经县农房办、乡(镇)及村委干部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按5000元/户进行补助到乡(镇)。(详见附2)对于易地扶贫搬迁户、农村保障房户、危房改造户等未拆除旧土坯房的,儿女居新房老人住旧房的,非唯一住房的及非常年有人居住的不列入此次提升改造对象。此次房屋提升改造工程要在4月30日前全面完工,5月中旬前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5月31日后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资金补助申报。

(三)针对老人住危房问题,要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引导老人与子女同住、安排入住农村保障房、子女维修加固危房等方式,解决其安全住房。

(四)对农村保障房的管理及利用,参照《农村保障房长效管理指导意见》(安县农房字〔2019〕2号)执行。各乡(镇)需于3月30日前全面完成农村保障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至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乡(镇)、村制定维修措施,进行维修。维修项目完工并验收后,由县住建局向县财政申请据实拨付维修项目所需费用。

(五)对因火灾、洪灾、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导致一户一宅房屋成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乡(镇)要立即劝离住户,并组织县级对应的灾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评估。首先对其场地安全性进行评估,若能够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场地安全隐患的,由乡(镇)会同县级相关灾害管理主管部门共同筹措资金,并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场地安全隐患;若经县级灾害主管部门出具无法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场地安全隐患的,该房屋判定为D级危房,其房屋必须拆除,并采取安排入住农村保障房或异地新建等方式解决安全住房问题。若需采取异地新建方式解决的,无论其此前是否享受过改房政策或是否脱贫,建房规模及补助资金均按今年危房改造政策执行。

(六)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农村建筑工匠掌握危改政策、知晓技术要领,有效保障危房改造标准和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各乡(镇)党政“一把手”是扶贫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扎实推进扶贫工程,确保脱贫成果得到长效巩固。要建立问题排查台账(详见附3),并于3月30日前将台账签字盖章纸质稿及电子稿报送至县农房办,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于4月底前全部销号整改到位。县住建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各乡(镇)扶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扶贫政策,使扶贫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各乡(镇)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推动此项民生工程依法依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强化质量监管。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保障房和危房改造的引导,必须确保新建房屋质量合格和结构安全。要进一步强化人员、技术保障,加大干部队伍技能培训力度,对本乡(镇)就地改建、维修加固的房屋及农村保障房加强巡查监管,重点关注房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楼面、瓦面等关键部位,对房屋易出现的漏风漏雨、渗水、梁板腐蚀等问题进行重点处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农户自建房屋的,由农户、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取统建、代建方式的,由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