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设计问题

建筑电气设计问题

对建筑电气设计中常出现的几个问题,依据现行的相关设计规范,从概念、功能、特性、可行性及经济性等方面来分析问题的所在,从而促进对现行规范、规定和标准的研究、理解与贯彻执行,改进建筑电气设计工作。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不但会影响设计质量,而且更严重的是:会在工程建成后的运行中事故频发,甚至造成灾害。为了提高设计水平,保证工程质量,这里谈几个在设计中应改进的常出现的问题。

一、关于工程概况

建筑电气设计总说明中的“工程概况”,是指建筑、结构专业在设计时,给工程的功能、性质、规模、构造等方面奠定的基本土建条件;是建筑电气设计选准设计规范、规定、标准等法规性设计文件依据的基础。为此,建筑电气设计的工程概况,要把该项目的建设地点、功能性质、建筑面积、楼层数及主体建筑高度等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指标说清楚;要将使用功能的组成和分布以及建筑分类说明白;同时,应将其附设工程(如地下车库、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及地下车库、地下或地上附设的商场等)的名称、建筑面积、功能指标、所在的防火分区等表达齐全;应说明在电气防雷、接地设计时,可能利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等;因设备抗震设计需要,还应说明该工程所在地区的地震状况;对于多层公共建筑,尚需说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用以协助确定工程消防负荷的分级;此外,甲方的特殊要求也要表达清楚。总之,工程概况是建筑电气设计在选择设计规范时要依据的基础条件,应既全面、实际,又简明、扼要地叙述。实际上做起来也不难:从建筑、结构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设计说明中选取相关内容,并做恰当表述即可。

二、关于设计依据

在选用电气设计依据的规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根据工程概况,兼顾主体及附设工程,选择相关的设计规范。在选用设计依据的规范时,除了要对主体工程正确选择常用的强、弱电设计规范、规定和标准外,还应注意给其附设工程也选择对应而适用的设计规范、规定和标准,以确保整体工程的设计质量。例如,一栋高层住宅楼,地下设有汽车库,地上一至三层为商业。此时,除应选用与住宅建筑相关的设计规范外,还应选用汽车库及商业建筑方面的设计规范,从而使整体工程均有设计规范可循。2.要与时俱进。例如,现在我国对节能、环保及建筑抗震非常重视,在选取适应具体工程概况的电气工程设计规范时,就应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等规范有恰当地选择。总之,应跟随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及时选用新增的相关设计规范。3.要选用规范的现行版本。现行版本反映的是现时的新科技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应该执行的现行法规依据。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版,就比1996版在概念、技术要求、安全防范等方面有很大发展。又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版,是将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合并后,形成的现行版本。随着时间的延续和技术水平的创新发展,各种设计规范都会不断更新版本。故,在建筑电气设计时,必须注意采用规范的现行版本。

三、关于消防应急照明箱ALE及其所带的负荷

有不少建筑的电气设计,常用“应急照明箱ALE”来表达消防应急照明电源箱。这种表述不确切、不专业。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ALE”或“消防应急照明箱ALE”。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第2.0.19条,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而消防类应急照明只有其中的两种,即:用于确保疏散通道和方向能被有效辨认和使用的疏散照明(疏散通道的地面照明和方向指示标志)和火灾时能确保与消防有关的机房等场所能继续正常工作的备用照明。它们应被分别称作“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可总称为“消防应急照明”,它们可共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ALE,但应设计各自的出线分支回路。还有些建筑电气设计,常把电气竖井的照明和插座、水暖井中的照明、楼梯间的正常照明等,由消防应急照明箱ALE来供电。不应该这样设计,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它们不是消防负荷,即:不是消防时必须的用电负荷。这里容易混淆的是电气竖井中的照明和插座,虽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5条第3款要求:“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但从其条文说明中我们可知道:这里的插座和应急照明灯都是为维护、检修强、弱电系统,以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而设置的,它们并非为火灾时消防使用的。2.现行相关规范对消防负荷的供电独立性作了明确规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的第7.2.1条第1款规定,低压配电系统中“电力、照明、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强制性条文第10.1.6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即: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到消防用电设备的全部系统配电线路,均应采用独立的专用配电回路。3.ALE箱被违规地增加了给非消防负荷的供电,这会使ALE箱运行故障率增加,降低它的供电可靠性;同时,还可能在火灾时,因切除非消防电源,而导致误断消防负荷电源的事故,这是规范严禁的。所以,上述非消防负荷不应由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ALE供电。当然,有时为了避免灯具布置密度过高而造成浪费,利用走道地面的消防应急照明兼做正常照明,电源取自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ALE。这种设计方式,仅在建筑面积不大的特殊公共场所较适用,但这时需注意:所有走道灯的灯具应满足消防要求;照度应满足正常照明和消防应急照明中的大者(通常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比消防应急照明大很多);火灾时,应能消防联动控制点亮所有消防应急灯;还应在电气设计说明中明确说明,以免误解。总之,给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供电的消防应急照明箱ALE,不应给非消防负荷供电。消防负荷电源应独立配电系统。

四、结语

以上对建筑电气设计中常出现的几个问题,依据现行相关规范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期待与大家一起探讨、解决这些问题。在实际设计中,可能还会遇到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以现行的相关规范为准,深刻理解规范的条文和条文说明,使用专业化的规范术语,本着适用、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做好我们的设计,从根本上保证设计质量,从而为实现保障工程质量的百年大计,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刘晖 单位: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