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赁合同范例

个人租赁合同

个人租赁合同范文1

在目前的房地产发展中,针对空余房地产租赁的合同进行管理力度的加强,有着一定的重要性。就现阶段的空余房地产租赁的合同管理来说,其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就需要有效的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使得空余房地产租赁的合同管理更加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本文就主要针对加强空余房地产租赁的合同管理进行了简要的探究,仅供同行参考和交流。

关键词:

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管理

在人口不断集中的过程中,空余的房地产数量也随之增加,空余房地产出租从原先的单独出租,发展到目前的大规模出租,在管理上,也实现了由分头管理转变为集中化管理。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型的城市中,空余房地产的升值空间更大,在目前的房地产事业中,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课题。而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其所涵盖的内容有很多,而合同管理则是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其贯穿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的全过程,在租赁管理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下面本文就主要针对加强空余房地产租赁的合同管理进行深入的探究。

1、加强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般来说,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所起到的主要作用就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另外也是对个体行为进行保护,其可以有效的维护个体的权益。合同的签订都需要严格的依据法律的效力,如果没有融合法律观念,那么该合同将没有法律效力,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管理本身就具有较为突出的管理优势,而最为明显的就是全过程以及系统化的管理优势。所谓的全过程就是指代的合同的自开始洽谈到合同结束的一系列过程。而所谓的系统性就是指代的合同中的各项有关的房地产管理内容都要进行全面的管理。并不是合同签订完成了就可以了事,而是在合同签订完成后,要严格的按照合同中的内容进行各项活动的开展,针对合同实施有效的管理,在合同签订前以及签订后的各项条款都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2、目前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2.1法规意识不强,合同意识淡薄

目前很多的空余房地产都是租赁给个人或者是单位,很多地区的空余房地产都有着各自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使得很多的单位以及个人在进行空余房地产租赁的时候,需要根据其特殊性和历史遗留问题与自身的发展是否相符来进行全面的思考后,再确定是否选择租赁空余房地产,但是很多的个人以及单位对于这方面并不重视,在不清楚房地产租赁存在的历史问题以及特殊性的基础上,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遵守,不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这样就使得合同的执行并不规范,很多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形同虚设,从而使得房地产企业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经济发展上出现了倒退的现象。

2.2空余房地产部分租赁合同不规范

一些空余房地产的租赁合同并不规范,很多的内容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就使得租赁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无法使得空余房地产合同受到认可,而造成这一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相关的人员不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在法律认识上比较欠缺,从而使得空余房地产部分租赁合同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使得房地产企业蒙受较大的损失。

2.3合同引起的纠纷

由于没有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加上出现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在产权隶属关系上较为模糊,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都使得道路以及电力等公共设施无法得到切实的落实,从而使得用地出现纠纷,租赁双方的权益都会受到的影响,导致了经济效益的下降,严重的会使得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出现倒退的现象。

3、加强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管理的措施

3.1严格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处理力度,使得各项法律法规能够更加符合现代房地产发展的需求,可以充分的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来进行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管理,在审批手续上可以更加的规范化,针对房地产租赁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进行有效的强化处理,展开对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管理的法治教育,积极的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从而可以使得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管理能够有法可循,使得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开展。

3.2强化合同的规范性,加强监督力度

针对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合理的应用相应的法律手段,将既定的法律规范当做参考的依据,保障相关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够针对租赁合同进行全面的管理,针对合同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规范化设定,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合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样不仅能够使得空余房地产得到有效的利用,防止资源的浪费,同时也能够更好的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从而使得房地产行业可以具备更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3.3合理审核合同内容,减少纠纷,提高履约率

一份合同能否顺利执行,会不会引起合同纠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在签订前是否对合同条款进行过认真的评审。对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的内容审查,主要包括界限清晰、租金明确、租期适当、文本流畅、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等几方面的内容。各单位应把合同内容的审查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实施于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中来,只有对合同内容进行细致合理的审查,才能有利于房管部门宏观合同管理,还可以从微观上防止无效合同和诈骗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协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履约率。

4、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了解到,针对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实施高效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而要想能够使得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管理力度可以得到强化,就需要构建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依据该机构来对租赁合同实施高效的管理,同时要构建高质量和专业的人才队伍,通过这两点,就能够使得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得到强化管理,从而就可以进一步的推动空余房地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使得房地产行业能够实现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攸海莲 单位:衡水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参考文献:

[1]王杉,高屹.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J].价值工程.2014(22)

个人租赁合同范文2

【关键词】经济合同;内部审计;规范管理

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社会中每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当下的情况做出决定,做自己认为对的事情,这就好像整个社会是一个巨型计算机,而每个人就是其中的一个芯片,每一个单位就是其中的一个芯片组,这些芯片组一起并联协作,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其中,具有制约性的经济合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内部审计则是促进经济合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

一、审计中发现的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主体不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想使合同可以有效地成立,其中的一个前提就是合同当事人主体的条件必须合格。首先,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这里要防止两种情况的发生,一是签订人虽然具有以上所说的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二是虽然签订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却不具有以上所说的两种能力。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合同主体不当。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的农场在签订经济合同(协议)时,由农场部门与乙方签订合同,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由部门负责人签订合同,未加盖农场公章或部门公章,造成合同签订主体存在瑕疵,合同一旦产生争议时,无法确定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二)合同内容不严谨,权益无法保障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些人可能会为了考虑自己的利益,在合同上动一些手脚,造成合同内容的不全面或者表达意思不明确,造成误会或引起歧义。如果在一开始签订合同的时候出现这种情况而没有查明,很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的时候引起双方争议,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所以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应该反映出合同双方主体的真实思想,并且在签订之前要将合同内容仔细了解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某单位将闲置的房屋租赁给某银行作为营业大厅使用,合同中约定,由银行出资进行装修,合同结束后,装修改造物品归甲方,合同租金自第五年算起,前五年由银行无偿使用,但合同履行至第四年时,银行由于新营业地点建成,不再租用,造成合同租金无法收回,造成很大损失。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经验缺乏,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某农场抽查部分经济合同审计时发现,农场与租赁户签订鱼塘租赁协议,农场将近400亩的鱼塘出租,年租金仅4000元,平均每亩鱼塘租金仅10元,而该农场周边鱼塘租赁价格在300~400元。这种合同的签订实实在在地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再比如某单位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将一座大厦及所属设施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7年,年租金30万元。根据合同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约定:(1)乙方开业前,甲方按照经过甲方评估确认后的乙方购置设备设施价款与乙方承租年限折算租金;(2)折算后,若乙方不足以支付甲方租金时,在不足支付甲方租金的承租当年,乙方须以现金补齐租金差额;折算后,若乙方支付甲方租金有剩余,甲方不予以返还乙方折余租金部分,统归甲方所有。审计时该合同已履行三年,乙方全部用所购设备设施抵顶租金,甲方无货币租金流入。此合同虽然明确了各个合同要素,但乙方使用所购置设备设施抵顶租金,合同到期后,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实际上乙方转嫁了其他成本投入,而甲方到期后只能获得一些无利用价值的物品。这一类合同显失公平,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输送问题,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合同期限过长

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未按此规定签订合同。某农场于2001年与某单位签署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合同中规定乙方某单位租用某农场土地,合同签订自2001年至2030年,租期30年,30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给某农场,但此合同期限已超过《合同法》规定年限。

二、原因分析

一是单位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单位领导或高层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够,法律意识不高,造成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疏于管理。二是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未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审核机制。三是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不重视合同条款审查,更无资信调查、合同谈判、组织论证等管理行为,签订合同往往仅是走形式。

三、加强合同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一)提高企业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

在合同管理的工作中,合同管理人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应该加强对有关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法律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的工作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其次,要增强他们的创新意识与风险意识,尤其是企业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改变他们的陈旧思想,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问题。最后,建立岗位责任制,通过奖惩机制来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二)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要想促进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首先要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科学和合理。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的归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等内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与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的时候,必须要符合我国颁布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同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三)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其实是一种法律关系,如果合同双方主体中的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规定,就相当于违反了法律,必然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这个代价可以是支付违约金、受到法律制裁等,应切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单位的利益,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四)加强监控,防范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风险

个人租赁合同范文3

 

居住权制度在世界的许多国家的民法典中都有规定,在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中第180条至191条中也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规定居住权制度。   一、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一)居住权的法律特征。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立的他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使房屋这种不动产能够得到充分的合理的利用,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这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   2、居住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居住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不同种类的居住权中主体范围是不同的。   3、居住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其他的标的物上不得设立居住权。   4、居住权取得方式具有多样性。我国居住权取得,一般基于法定、意定或合同等多种方式。   5、居住权设立具有公示性。各国法律设立居住权,均规定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方能发生物权的效力。我国城市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我国物权法草案的181条第二款曾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6、居住权的存续具有期限性。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对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在居住权存在的情况下,所有权是不圆满的,如果居住权无期限,那么所有权就形同虚设,没有现实意义了。   7、居住权既可有偿亦可无偿。我国物权法草案182条曾规定:“居住权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可以不支付住房使用费用,不承担重大维修费用,但遗嘱、遗赠另有表示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居住权既可有偿亦可无偿。   (二)居住权产生的依据。   1、法定居住权,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居住权利。其中包括:(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分居时,一方无房屋的可以对另一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2)夫妻双方离婚后,无住房的一方可以对另一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3)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4)未成年子女对父母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5)父母对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6)祖父母、外祖父母无住房的,并且子女死亡的或者无扶养能力的,可要求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提供居住房屋,反之亦然。(7)兄弟姐妹之间亦可以适用居住权的规定。   2、单方意定居住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以遗嘱或遗赠的方式将居住权赋予特定的人。(1)遗嘱方式取得居住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以遗嘱的形式将房屋的所有权赋予继承人当中的一部分人,同时把居住权赋予继承人当中的另一部分人。譬如,父母把房屋的所有权留给子女,而将房屋的居住权留给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等。(2)遗赠方式取得居住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把房屋的所有权赋予继承人或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将房屋的居住权遗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以遗赠方式取得居住权的继承人以外的人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与所有人共同生活的人中的非继承人,譬如,同居人、保姆等;依靠遗赠人扶养的经济困难又无劳动能力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较多的人。   3、租赁合同产生的居住权,是指所有人以外的人基于居住的目的通过合同方式与房屋所有人协商一致而取得对房屋占有、居住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虽然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并未承认租赁关系形成的居住权。笔者认为,居住权应当包括因租赁关系而形成的居住权。具体理由将在我国居住权的历史演进中加以论述。   (三)居住权的性质。对于居住权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1、从权属的角度来看,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它是指用益权人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而居住权也是对他人房屋的所享有的占有、居住的权利。居住权的前提是占有他人的房屋,用益物权的行使同样以占有为目的,并且二者都是对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   2、从客体的角度来看,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居住权的客体为房屋,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了居住权的客体,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3、从权能的角度来看,用益物权人行使的是对他人之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居住权中的占有、居住的权能包括在用益物权的权能中,所以说,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4、从设立目的角度来看,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使物尽其用,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因为让渡所有权的使用权能而获得利益,而用益权人的需要因而得到满足,用益权人获得使用价值,而所有人获得了价值。而居住权人可能是有偿也可能是无偿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但无论有偿还是无偿,都是获得房屋的使用价值。所以说,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5、从期限性的角度来看,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用益物权的存在使得所有权处于不圆满的状态,如果允许无期限的存在,那么所有权形同虚设,也无必要存在了,所以说用益物权应当而且必须是有期限的。居住权也同样是在他人房屋之上设立的,同样应当而且必须有期限,否则,房屋所有权将失去存在意义。所以说,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6、从返还义务的角度来看,用益物权和居住权都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期限届满,用益权人和居住权人应返还所用物。   二、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这里的“居住权”,实质上就是房屋的居住权。#p#分页标题#e#   2002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11条至218条规定了居住权,2002年12月17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把《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原封不动地纳入该草案中。2005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第180条至191条对居住权的概念、设立、期限、撤销、消灭等作了具体规定。2006年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法律委员会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三、我国物权法未设定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制度的严重缺失   我国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由此可见,我国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制度较为完善。但是按照现代民法学理论,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为不动产,不动产既包括土地亦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我国有必要设立房屋居住权等房屋用益物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审物权法草案时删除了用益物权中有关居住权的规定,从而造成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的严重缺失。   我国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中涉及到房屋租赁。从形式上来看,房屋租赁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显然,房屋租赁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承租人由此而取得的是债权。但实质上来说,房屋租赁的目的是为了居住,承租人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房屋租赁承租人享有的是居住权。因此,我国应当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中规定房屋居住权制度。   我国合同法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即为“买卖不破租赁”,如果说,房屋租赁是债权债务关系,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那么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时,根据物权优先与债权原则,承租人的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所有权,基于所有权的排他性第三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在我国未规定房屋居住权制度,而又坚持“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情况下,将势必导致其为“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的结论。如果建立房屋居住权制度,将通过租赁合同方式而形成的居住权规定在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中,承租人的居住权才能直接得到物权的保护。实质上,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说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来设立的用益物权,在这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只是一种手段行为,最终目的是要通过登记公示方式取得房屋居住权,从而占有、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个人租赁合同范文4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只是住总公司的物业管理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陈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从客观上看,陈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陈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陈某负责锦园居住区1、5组团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而陈某得以出租上述房产,也正是利用其管理这个片区楼房的职务之便。因此,陈某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二)从犯罪对象看,陈某侵占的是公共财产

锦园居住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是国有资产。陈某违规擅自出租该保障性住房,并将由此获得的租金收益非法占为己有。笔者认为,陈某非法占有的对象只是该租金,而不是保障性住房,该租金是在国有资产的基础上产生的,属国有资产的衍生物,其非法处置国有房产产生的利益自应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综上,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二、关于对锦园居住区的部分店面重复出租,骗取租金的认定,该部分应该定贪污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明知105、106、107店面已被出租的情况下,仍虚构上述店面可以出租的事实,与吴某杨等承租人签订合同再次出租,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重复出租105、106、107店面行为的作案方式、手段及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与其贪污罪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给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亦应由国有公司承担,且在案发后住总公司也确实为清退承租户支付了高额费用,国有财产已实际遭受损失,因此陈某该部分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贪污罪。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所收取的钱款的性质看

合同诈骗罪与贪污罪两罪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以及陈某所收取的钱款是否是公共财产。在本案中,陈某的身份已经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这一点大家都无异议,笔者现就本案陈某所收取的钱款的性质作进一步的分析。陈某明知105、106、107店面已经被租赁,无法再进行出租的情况下,仍然将上述店面出租给他人。陈某所收取的租金、保证金,并不是基于国有资产而产生的收益,因为这两间店面已经被出租,店面的使用权、管理权已经转移至第一承租人,陈某重复出租上述店面,侵害的不是国有财产而是第一承租人的利益。在无法重复出租的情况下,后续承租人实际上是不可能凭租赁合同租得店面的,后续承租人所签订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受损的其实是后续承租人。陈某向后续承租人所收取的店面租金、保证金实际上是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是属于私人财产,而这些店面只是其骗取他人财产的工具。

(二)从客观上看,陈敏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陈某谎称是物业服务处主任,在物业服务处办公室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租金、保证金;在收条、租赁合同上加盖假的物业服务处印章,陈某冒用他人名义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陈某有出租店面的权利而与其签订合同。

(三)贪污罪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不是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1.如果第三者需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话,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中的“表见”。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是我国适用表见的最基本法律依据。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或者私刻单位公章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一般认为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首先,住总公司并未授权陈某代其出租房屋,而且住总公司规定了严格的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住总公司没有明显的过错。其次,陈某先是盗用公司公章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更是使用了其自己私刻的公司的公章,住总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综上,陈某与住总公司之间不能成立表见关系,因此住总公司不应对陈某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二种意见以住总公司在案发后为清退承租户支付了高额费用,国有财产已实际遭受损失为由,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住总公司支付给承租户赔偿金致国有财产遭受损失与陈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陈某由于其犯罪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无法租的该部分店面,损失的是被害人而不是住总公司,赔偿责任人应为陈某应而非住总公司。住总公司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其为清退承租户支付赔偿金的行为本质上只是替陈某垫付赔偿金而非履行其法律义务。其次,从住总公司赔偿的金额来看,其赔偿金额明显高于被害人被骗的数额,如果要以国有财产已实际遭受损失为由认定陈某构成贪污罪,那就应以住总公司的赔偿金额来计算陈某的“贪污”数额,但认定贪污罪的数额应是陈某出租国有财产而获得的收益(即收取的租金)而不是其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数额。因此第二种意见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结语

个人租赁合同范文5

关键词:高速公路;公路建设;设备管理;起重设备

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事业整体建设机械化程度正在逐渐提升,因此机械设备在实际公路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变得越来越明显,实现机械化施工也是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机械设备整体性能的好坏以及是否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将会直接影响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因此需要对机械设备展开科学有效的系统性管理,进一步确保高速公路的施工质量,降低项目建设需要的施工成本。

1机械设备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速公路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正在逐渐向的机械化的方向进行转变,使得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实现了创建新的突破。因此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应该进一步强化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各个部门能够对机械设备进行高效有序的使用,避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施工管理方式不恰当,影响了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以及施工进度,导致机械设备的使用出现安全隐患。

2当前高速公路施工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机械装备落后,设备盲目购置

由于各类高新技术的发展,很多企业很多现存的机械设备已经都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机械设备很多都处于成熟和老化的阶段,具备一定的滞后性,施工单位在大型高速公路项目的投标以及施工组织上都受到了非常大的限制,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行业的发展需求,提升自身的机械设备工作效率,个别施工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盲目购买一些不符合工程建设的大型机械设备,但是在购置的过程中又没有考虑到该类机械设备可能会受到施工环境限制以及操作限制等拖累因素的影响,在投入到工程项目建设使用之后,无法维持机械设备的运转费用,导致各类大型机械设备利用率非常低,只能对其进行停机处理,使得施工企业在资金上出现了短缺的状况,最终形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2.2机械设备的使用与保养相互脱节

目前在很多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维修工作上都是敷衍了事,若是机械设备出现了故障问题,降低了机械设备的使用周期。除此之外,很多高速公路项目的负责人过于关注经济效益,没有考虑到长远发展,在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上常常表现出重视机械设备的使用,甚至是带着故障在进行施工作业,常常出现违章操作的状况,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工程项目在建设施工完成之后,各类机械设备已经出现了非常严重的磨损。

2.3设备配件质量不合格

一台大型的机械设备通常是有很多的零件和配件来组成的。在机械设备的各种零部件中,常常会出现个别质量不合格的零件装配到机械设备中,最终成为引发安全事故的诱导原因。例如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刹车线以及自动皮带,都会引发大型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若是气门弹簧出现缺陷,在发动机运转过程中突然出现了断裂的状况,将会导致气门落入到汽缸中,机械设备将会出现大型的故障。若是材料自身不符合质量标准,例如劣质油料也会导致机械设备出现非常严重的损害状况。

3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管理的措施

3.1制定管理办法及岗位职责

在高速公路项目开始筹划施工建设之后,需要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出符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的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同时作为整体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管理准则。各类机械设备管理制度需要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能够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不仅如此,还需要编制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进一步将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以及常态化的管理内容进行相应的明确,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以此来确保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落实效果。

3.2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

各类机械设备在进入到施工现场之后,需要对机械设备进行严格的进场检验工作,具体的检验内容主要涵盖了机械设备的具体名称、规格、参数、型号、出厂日期、特种作业设备操作人员的证件等等,需要编制出科学合理的机械设备进场检验表并对其进行及时性的填写,在后方需要附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复印件,以此来方便后续的检查留存在各类机械设备。检验合格之后需要由施工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给各类机械设备统一发放现场检验合格证书,现场检验合格证书可以由施工单位自身来进行制作。现场检验合格证书需要粘贴在各类机械设备的挡风玻璃边角处,同时在进行设备的检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启动设备气罐沥青拌合站的锅炉等具备合格的检验报告,电子汽车衡的计量标定证书,要确保企业准备齐全。

3.3建立机械设备台账

机械设备管理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情况以及相关信息建立出相应的项目机械设备台账,但凡是进入到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全部都要归纳到项目建设的设备管理内容中,涵盖了施工单位自身购买的机械设备以及租赁的机械设备,还有分包单位自行带进场的机械设备,要在台账上进行统计,并进行严格地进场查验,确保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证书情况也符合当前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对于项目机械设备台账来说,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更新,确保其能够真实有效地将设备信息记录在册,随时了解机械设备的进出场数量情况。此外,对于项目建设的废弃机械设备,也应该按照设备的报废流程建立相应的台账。

3.4及时签订租赁合同

对于租赁的机械设备按照租赁流程具体为:(1)S101:接收租赁方输入的租赁信息,根据租赁信息生成机械设备租赁请求信息。(2)S102:根据机械设备租赁请求信息,查找满足预设条件的机械设备提供方,将机械设备租赁请求信息发送给机械设备提供方。(3)S103:若机械设备提供方同意提供机械设备进行租赁,接收机械设备提供方发出的同意提供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并生成对应的机械设备提供信息。(4)S104:将机械设备提供信息提供给租赁方。与此同时,经过检验后,必须要确定相应的租赁合同,同时合同的具体内容符合当前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设备的租赁单价需要符合当前建筑市场的行情,严格把控设备的租赁价格,尽量降低在机械设备上的租赁成本,确保施工单位能够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这些设备的合同附件为出租单位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证书和机械设备的合格证书,若是施工单位租赁了汽车起重机,则还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具备驾驶证书。

3.5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做好燃油考核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需要将每天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地记录,确保记录的内容能够展现出当天机械设备的运转状况以及设备的工作时间,各个施工团队以及预制厂负责人和拌和站负责人需要对机械设备的操作记录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对其进行签字,确认将这些机械设备的工作记录。按照规定的时间递交给施工单位的材料部门,以便于材料部门能够定期对机械设备展开相应的燃油考核工作。除此之外,操作人员还需要详细登记机械设备的保养情况以及交班记录,对于某些特种设备来说,还需要每天填写专项检查记录。

3.6注重设备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的领导团队以及这些设备的管理负责人需要从这些设备的施工现场管理以及整体规划上进行着手,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科学合理的调配,全方位提升机械设备的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率,尽量降低临时设备的租赁情况,同时还需要避免盲目购买和随意增加机械设备的状况,这样会导致机械设备的利用率下降,出现窝工状况,增加项目的施工建设成本,还需要对各种使用频次不高的机械设备进行及时的清退处理。

4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来说,机械设备的有效管理能够直接影响项目的建设质量以及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因此高速公路的施工团队需要进一步认识到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需要完善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设备进场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查验,在台账租赁合同工作内容的记录以及现场管理等相关工作上,使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让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变得更加规范化以及系统化。

参考文献:

[1]毛文勇.高速公路工程中的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措施[J].设备管理与维修,2020(23):15-17.

[2]林磊.高速公路工程中的机械设备管理策略分析[J].智能城市,2020(10):78-79.

个人租赁合同范文6

关键词: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社会经济;实施;探讨

中小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资金能力弱为普遍现象,和大企业相比处于竞争劣势,资金短期是中小企业发展产生困扰的主要问题。金融体制不够合理、金融市场未能发展成熟、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时困难尤为突出。金融租赁和股票融资、银行贷款等手段相比优势独特,可以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1]。

1 融资租赁概述

1.1 定义

融资租赁主要是相对传统租赁来讲,融资租赁、传统租赁为租赁交易基本分类,相应功能、交易结构存在本质不同。融资租赁基于交易角度进行分析,主要是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需要的租赁物件,旨在为承租人提供融资,再运用收取租金的方式将租赁物件以长期方式向承租人出租,由承租人使用物件。融资租赁在方式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直接租赁。这种租赁方式为租赁公司将自身借入资金或自有资金运用于购进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或租赁机构运用股权集资或借款方式购入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企业。其次,转租赁。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机构租赁机器设备,再将机器设备通过出租人身份向承租人租赁。再次,回租租赁。主要指承租人外购或自制机械设备,根据重估价格或账面价格卖于出租人,从而运用租赁方式将其租回。最后,杠杆租赁。这种租赁方式主要运用在价格比较高的设备租赁中,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包括承租人、出租人、贷款人。一般来讲,出租人承担设备金额20%~40%便能具有拥有权,剩余资金运用出租设备进行抵押,从而获得贷款,由承租人手中获得租金。

1.2 特征

首先,租赁物为承租人选定,出租人进行出资购买。对于融资租赁来讲,主要是承租人选择租赁物件,具有租赁物收益权、使用权、处分权,出租人需出资购买物件,从法律上讲具有所有权、租赁权利[2]。在投资租赁中,出资人与决策人为分离状态。其次,融资租赁中涉及承租人、出租人、供货人、租赁合同、购买合同,这些方面为融资租赁的基本内容,融资租赁形式不同,合同数目、当事人也会不同。就售后回租来讲,由于承租人与供货人为一个人,当事人身份发生重叠,造成了交易从表面上来讲仅为双方当事人。就杠杆租赁来讲,由于投资人和债权人比较多,因此合同数据及当事人会有所增加[3]。再次,合同实施时任何一方不能解约,租赁物为出租人结合承租人的需要选择购买的物件,处于合约有效期内,承租人不能单方面提出将物件退还作为条件终止合同的要求。出租人的义务为出资购买,承租人的义务为支付租金。最后,融物与融资两者结合。融资租赁目的在于使承租人对资金融通这一要求获得满足,通过融物方式使承租人获得融资。一般来讲,融资租赁中涉及的物件为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一年以上,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融资租赁为中长期融资。

2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获得融资支持,这是保证其实现正常运转的前提与基础[4]。但是,当前多数中小企业没有与银行作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之间产生借贷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小企业获得的金融支持和创造的社会价值之间不对等。中国小微企业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的比例约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比例约50%,而2017年末中国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约37.8%,小微企业的经济贡献与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有较大差距[5]。由于中国小微企业的经济贡献与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支持不匹配,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尚存在未被满足的市场空间。2018年,在经济增速放缓、流动性趋于短缺的大环境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剧,风控是当下制约业务发展的主要难点。风控这一难点具体分为两个问题:一是提高风控效果的难题。二是风控的成本与效果难两全的难题[6]。当前,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和中小企业存在融资困难的矛盾仍然比较尖锐,国有大型银行倾向于国家重点工程、大型国有企业等,不愿意为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发放,即使是一些农商行、城商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参与度也比较低。银行贷款不属于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方式,在融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例较小。

3 中小企业当前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

首先,企业经营风险较高。企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往往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较低、人才力量薄弱等问题比较明显,并且缺少中长期发展规划,未能制定健全的治理结构[7]。同时,债务在总体资产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大,风控能力相对不足,造成了中小企业风险抵御能力相对不足,一些金融机构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放款。其次,缺少抵押物。银行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倾向于接受固定资产抵押,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主要资产为轻资产,整体资产中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相比比例更大,缺少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对于银行来讲贷款风险较高,很难达到放款标准。再次,金融体系倾向于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银行是企业融资最主要的提供者,在央行货币发行整体规模不断扩张的背景下,银行在信贷规模方面增长比较迅速。银行在提供贷款业务时,比较重视低风险与高回报,造成对中小企业贷款问题的不重视。并且,中小企业信用评分低、信息披露相对不足,也对银行放款产生了一定的制约[8]。最后,中小企业未能达到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门槛。当前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时,主要有证券融资、债券融资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相比,证券市场整体发展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体系也不够完善,由于融资时的门槛较高,因此各类问题十分突出。就当前社会发展现状来讲,中小企业基于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比例在企业整体融资规模中并不高。考虑到金融风险,政府对企业发行债券进行严格管控,企业只有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债券发行,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中小企业发展有所限制,造成债券市场中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要参与者,中小企业较为少见。

4 中小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优势

4.1 降低融资条件

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是担保难和抵押难,抵押物比较缺乏,拥有的固定资产相对较少,并且负债率比较高,部分企业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导致银行难以为中小企业进行授信或获取授信情况下额度较小[9]。在实施融资租赁时,租赁物使用权与所有权为分离状态,出租人更为重视承租人物件使用时产生的现金流是否可以支付租金,并且中小企业不需要进行额外担保,这和银行贷款相比优势明显。

4.2 降低融资成本

多数中小企业存在财务信息缺乏透明性及内部制度缺乏完善性的问题,信用等级不高,银行为实现对风险的控制,需详细了解中小企业的财务情况与经营情况,针对中小企业制定比较严格的担保抵押条件和贷款抵押条件。在实施融资租赁时,出租人具有租赁物对应的所有权,能够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规避。出租人更重视企业物件使用时的现金流量,财务记录、信用记录并不是考虑的重点[10]。就承租人来讲,仅需通过少量租金便能使用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在投入生产与运营时会产生现金流,不需要投入大额资金购买设备,可以使企业资金压力获得极大程度的缓解,并且租赁支付能用于租赁期间进行分期支付,承租人能够将剩余资金运用在其他项目中,促进中小企业资金形成倍数效应。运用融资租赁方式,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较少资金将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来,在极大程度上使企业融资成本有所减少,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

4.3 融资简便快捷

中小企业在资金方面的需求具有短、急、频的特点,贷款频率比较高,资金使用时间相对较短,并且使用时效性要求相对较高[11]。进行银行贷款时,涉及较多审查环节,整体时间较长,银行在下放贷款时一般已经超出时效。进行融资租赁时,无需承租人进行额外担保,和银行贷款进行对比,涉及的环节较少,同时整体手续较为简单,可以结合承租人的实际财务情况与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租赁合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提高。

5 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影响制约因素

5.1 法律环境需要改善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保障,在融资租赁行业迅速发展和国家支持力度明显增强的情况下,和融资租赁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应进行完善。但是就当前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体系来讲,仍存在一定问题,需在实践中及时发现问题,重视经验积累,推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融资租赁这一行业,并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常常出现不衔接、不配套、相互矛盾等问题[12]。当前融资租赁行业中,主要将《合同法》作为依据,但是这并不属于融资租赁相关的专业性法律,有较多地方需要完善。

5.2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企业资金运筹能力及理财能力对其经营效果会产生直接性影响。一般来讲,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短,对财务管理并不十分重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受到经营者主观意愿的影响,多种因素作用下,会使企业出现偏离主业、盲目投资高风险行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均与财务管理相关,甚至部分中小企业并未设置财务管理部门,财务工作由财务代账公司负责。

5.3 缺少专业性人才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的五大支柱之一,是直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手段,能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降低企业负债,在现代金融产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2019年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规模总体呈波动增长态势。2019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540亿元,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为12.07%,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数量持续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公布数据,2019年中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较2018年增加了353家,增长2.91%,融资租赁这一行业整体发展势头较好。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对机构的合规经营及业务开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融资租赁行业人才的准入及要求有了更高的标准,同时导致了融资租赁市场人才流动的加剧。但是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存在相对滞后的问题,导致行业人才缺口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融资租赁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对于融资租赁来讲,覆盖范围比较广泛,触及面宽,并且具有明显交叉性,相关工作人员需具备财务、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高等教育与市场变动相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高校中并未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仅金融学中部分课程和融资租赁相关,同时课程内容、教学内容和行业发展现状具有一定差距,这就需要融资租赁行业加强与高校之间的合作,重视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提高行业工作人员整体素质,适应行业实际发展需求。

5.4 企业观念相对落后

中小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往往会受到传统理念的影响,认为所有权比使用权更为重要,这种思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融资租赁的实现,但却忽视了在资产创造价值情况下才具有意义。多数企业在融资租赁方面的理解与认识并不十分深刻,这种情况下将难以使融资租赁的作用充分发挥出

6 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有效保证措施

6.1 国家政策

首先,针对融资租赁进行统一立法。近年来,融资租赁这一行业呈现高速发展状态,行业资产余额明显增长,但是融资租赁对应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补充,存在不完善的问题[13],需要推动行业立法的实施,促进行业向着健康方向发展。其次,对于融资租赁来讲,可以从法律上给予融资租赁相关登记公示系统具备的效力进行认可。物权保护属于融资租赁行业中的难题,经常出现重复租赁现象,在中小企业市场中表现得更为严重。我国金融租赁企业主要受到商务部、银监会、国税总局监管,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外资租赁公司所属不同监管部门,受到的监管约束存在一定的区别。就银监会来讲,监管比较严格,并且标准十分严苛;就商务部来讲,监管相对宽松。这就需重视租赁行业统一监管的实现,针对监管规则、行业准入进行统一。最后,金融政策。中小企业融资时,主要的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为推动融资租赁的发展,国家需适当放宽融资租赁企业存在的融资限制,融资公司进行IPO、债券发行的门槛,增强融资租赁企业的整体能力。

6.2 中小企业

首先,中小企业需重视学习融资租赁方面的知识,增强租赁意识。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社会对于融资租赁的整体接受程度并不高。部分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时观念比较落后,对融资租赁了解并不全面,这就需要中小企业加强对于融资租赁方面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到融资租赁的基本特点,转变传统融资理念,与自身实际发展情况结合在一起,将融资租赁在财务、税务方面存在的有益特征充分利用起来,推动自身融资结构的改善,不断提高融资能力。其次,中小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国家发展战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不能盲目投资,避免产生过重的财务压力。最后,规范财务工作。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来讲,在实施租赁业务时,核心内容为风险管控,因此对承租企业具有的信用风险比较关注。中小企业要想使融资租赁得以有效实施,就需重视财务信息的披露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与出租人之间形成长期性合作关系,从而为租赁行业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6.3 融资租赁企业

融资租赁企业和银行相比,规模较小,难以获得庞大网点的支持,并且对于风险的整体把控能力相对较弱,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需充分了解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第一,针对还款方式和租期进行灵活设置。一般来讲,融资租赁的时间为3~5年,还款时间可以按照半年,也可以按照季度。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租赁时,主要运用按月还款方式,期限在三年内,这种方式往往会增加资金留置成本,造成资金流动难度较大,需要融资租赁企业对中小企业还款结构进行灵活设计,可以运用先息后本、计划还款多种方式。第二,响应国家号召。融资租赁企业针对中小企业实施融资租赁项目过程中,比较适合进行投贷联动,对中小企业来讲,存在高成长性,比较适应运用股权类融资方式进行投资。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选择成长性较高的企业与自身展开合作,形成投贷联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促进融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变得更为规范,也能使企业获得较高的成长收益。

7 结语

个人租赁合同范文7

第二条应急租车管理使用坚持统筹管理、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租车库标准:

(一)建立方式

通过公开比选,以租赁形式确定一批社会车辆,作为保留车辆不足时的应急备用车辆,保障我镇应急用车需求。

(二)准入条件

1.车型以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为主,年检合格,车龄五年以内。

2.车辆必须买足交强险、商业险(其中乘坐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购买)。

3.驾驶员驾龄五年以上,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4.应急车辆总数控制在十辆以内。

5.单位职工车辆不得作为应急车辆。应急车辆确认后面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租车管理

(一)保障范围

应急租车以保障应急工作为目标,优先保障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重要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遇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公务等紧急、重要出行时,可以租用应急车辆。

(二)派车审批

严格执行用车审批登记制度,坚持一事一审批、一事一登记。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租用应急车辆时,须提前一天填写《公务出行应急租车审批单》(附件1),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党政办统一安排派车,并配合党政办填写《应急租车登记表》(附件2)。未提前申报备案,原则上不派车;特殊、紧急情况,可先特事特办,并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三)计费形式

租赁应急车辆计费形式以最终招标合同为准。

第五条预算安排及报销

应急租车经费纳入镇政府年初预算。报销入账时,由党政办将收集汇总的《公务出行应急租车审批单》、《应急租车登记表》和租车发票等资料报镇财政所,通过转账方式,按月按实与车主结算。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应急租车及驾驶员以行车安全、文明驾驶、优质服务为合作前提。租用期间,驾驶员服务质量不佳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从应急车辆信息库中清除。

个人租赁合同范文8

关键词:合同;涉税风险;涉税管理;防范措施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营实践中,企业合同是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能够保障企业在正常开展市场经营活动中合法权益,通过具体合同条款约束和监督合同双方的权益。但大部分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和具体业务合规风险,忽略了企业合同作为国家税务机关监督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由此引起的税务风险和税负风险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抽查时,涉及企业合同相关涉税条款的不规范将会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1合同、业务流程与税收风险的关系

企业合同是国家税务机关对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税务管理的最核心、最原始的单据之一,也是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业务交易是否真实发生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市场交易活动具体的书面载体,税务机关通过市场企业主体之间合同的签订,获知企业纳税主体之间商品、技术、服务的真实交易行为,通过一定的税务管控系统判断纳税主体是否符合税法的要求,是否需要税务机关的干预。因此企业合同的税收风险管理是贯穿于合同交易全过程的行为,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企业一方面要在具体业务流程上的规范和合规;另一方面提前预估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潜在的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将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意识融入到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货物交接、技术服务的完成、确定应付账款、取得销售收入、进销项发票获取开具、缴纳税款、财务凭证等合同全流程的管理,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和日常业务中有效地管控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

2企业合同涉税风险的类型

2.1企业设立时的投资合同涉税风险

投资者资金注册资本金未到位的涉税风险。新企业成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认缴相应的资本额,该企业因外部借款发生的利息财务处理需要考虑未交缴足的资本金金额,不能全部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设备和货物投资的涉税风险为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加工的产品作为股本投资到其他企业的等同于对外销售,必须缴纳增值税和相应附加。新设立企业通常会以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对收到作价投资的设备和货物的股价进行入账,进而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投资者既没有向新设立企业开具相应发票也没有将设备和货物做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的涉税风险为例,在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入股的投资过程中主要存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2购销合同的涉税风险

购销合同的涉税风险主要是未获取采购发票和发票是否含税的风险。国家税务机关当前的税收征管实行是典型的“以票控税”的征管体制,采购环节获取发票是市场经济业务活动中的必须环节,取得的发票是否含税,按多少比例抵扣进项税额是很多业务人员没有掌握的税务知识,现实情况中经常出现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出现。增值税延期与结算方式风险。企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明确付款时间、结算方式、交接地点、开票时间等具体信息,方便交易纳税主体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

2.3借款合同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有明确的表述,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息的金额,支出的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金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和扣除中,因为借款合同相对人主体性质的不同会导致其核算方式的差异,主体的不同致使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和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迥异,所以企业在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务必要注意分别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主体性质,依据合同主体相对人的性质来进行利息的成本核算和所得税的扣除。

2.4租赁合同涉税风险

企业租赁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必须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表述,租赁形式是融资性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业要明确表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按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要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企业租赁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产生的租赁费用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在财务账务和税务申报上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租赁的方式来核算成本和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关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涉及的免租期的涉税问题主要表现在免租期内由哪一方缴纳房产税的问题,多数企业会以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免租期内按照零收入进行申报,这种申报方式会给企业带来税务的潜在风险,免租期内应该由房产持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5技术服务合同涉税风险

技术服务合同涉税风险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此类合同很多应做资本化支出的按照费用化支出处理,进而按照这种方式进行了所得税的申报。技术服务合同内关于技术成果的表述目的不同相应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如果技术服务合同的目的是可行性研究或技术咨询则要按费用化处理,若技术服务合同的要求是以专利或著作权的形式出现的那么在财务处理上就应做资本化处理。

3企业合同涉税风险防控

3.1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税务风险管控思维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管理人员要树立高度重视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管理思维意识,要将税务风险管控作为企业开展工作的优先项,在企业内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对企业日常工作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发现并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潜在税务风险,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防控。企业在内部要加强对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税务培训,使其在日常的工作中提高税务风险意识,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地甄别和防范其中的风险。同时财务税务人员要及时掌握国家税务法规改革趋势和政策制定的动向,提前介入到合同的谈判和订立过程中。

3.2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签订的过程管理

企业内部建立完备的合同管理的体系和机制,按照严格的管理流程进行合同的审批和控制。企业经济合同签订前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文本内容、合同标的物和合同相对主体等各环节进行综合分析,合同条款的内容制定要做到明晰,权利义务要明确,避免由此导致不必要的合同纠纷,致使企业产生税务风险。对于企业的重大合同,要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对交易对方进行彻底摸查,确保交易主体在法律和税务合规的企业,不合规的交易方会给本企业带来不可预估的潜在风险。

3.3建立并完善企业发票规范管理制度,对发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对发票事项作出规范明晰的要求,在发票条款的表述中要明确发票的开票义务、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发票的具体类型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和风险。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我国税法明文规定,无论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还是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时都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企业必须在对外的义务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就要考虑发票的因素,选择合格规范的供应商,有效避免因发票的开具义务不明确导致的税务风险。明确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时间。企业对外的业务合同因结算方式的不同,在货物采购、销售或技术服务时,要结合具体的义务开展明确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不能因发票的开具不及时引发税务的问题。明确发票开具的类型。不同税种对应不同的税率,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差别直接影响进项的抵扣税额,同一税种也会存在多个税目和税率,有些合同主体为降低自身的税负可能会人为的开具较低税率的发票,也可能存在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企业对外开具发票必须如实开具,不能随意变更发票内容,在市场交易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开具发票的类型,避免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明确不合规发票引发的赔偿责任。企业合同签订时要明确规定双方因发票不合规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哪一方承担。企业在对外采购时不能获取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如发票的名称、发票种类、发票金额、纳税人识别号等,无论出现哪一种情况都会导致企业的不必要的损失,为防止因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对外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因发票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

3.4重视涉税服务机构的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这个文件明确的表示了对于第三方的涉税服务机构的支持态度,第三方的涉税服务专业机构固然在运作的过程中以盈利为目的,其关于税务方面专业的意见和服务会为企业保驾护航降低风险,尤其是在设计重大合同和税收筹划方面。

3.5建立企业与税务机关畅通的沟通渠道

保持与税务机关畅通的沟通渠道可以有效地降低或避免税务风险。企业与税务机关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在企业日常工作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多听取意见。遇到税务工作中不确定的比较模糊的事项要在纳税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清楚,得到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地降低税务风险。

3.6企业要注重税务人才的培养

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企业要在竞争中赢得优势就必须注重人才的培养,税务人才的培养尤其重要,当前我国税务政策改革进一步深入,大部分企业相关税务人才极为缺乏,在合同的内部评审阶段不能有效地发现并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企业配备专业税务人才才能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对税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合同中的税务风险。因此,应加大税务方面的投入和税务人才的培养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重要。

4结语

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往往更加重视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合同管理中潜在的税务风险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一旦这一类的风险被税务机关查实,企业不仅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征信和信誉。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潜在的涉税风险,需要有懂税务、懂法律、懂市场的综合性人才,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持续的评估和把控,对企业的涉税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

参考文献

[1]韩慧丽.企业合同管理的财务风险防范探析[J].会计师,2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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