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征收管理范例

非税征收管理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1

关键词:绩效管理;污水处理费;预算

1引言

2018年1月26日A市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物价局联合《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A市污水处理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年1月19日,A市财政局和水务局了《A市市级污水处理付费成本核定办法》的通知。污水处理付费成本核定工作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组织实施,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为基础,通过调查、归集、测算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付费成本等;中共中央下发了[2018]34号文《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是预算管理的一大挑战。

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路径

绩效评价管理不仅注重评价成果,同时也注重评价过程。从项目实施前期的目标合理性、项目中期的效果与财务安全性、以及项目后期的效益、环境影响等为绩效评价的主体,确定绩效评价体系。其中污水处理质量管理包括污水处理质量及环境影响等,涉及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的主观要求和管理;运营管理作为项目运营的必要保障;公共服务满意度是居民和政府对项目运营的监督。

2.1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维度确定

(1)对于污水处理项目而言,污水处理质量的好坏是整个运营项目运营效果的直观体现,是污水处理项目的重要考核因数。污水处理质量涉及到一些监管类的硬性考核指标,包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率、污染物消减率及效果、污水处理达标率、污泥处置含水率、污泥处理率、污泥处理安全率六项指标。(2)资金管理是对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其使用是否合理的考核,包括:预算资金拨付率[1]、资金到位及时率、资金使用合理性、预算执行率、专款专用率[2]五项指标。(3)运营管理是对项目运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包括人员管理(人员配置及持证上岗率)、设备管理(设备利用率及完好率)、污水站安全管理、标准操作培训四项指标。(4)在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和公众为项目提供资金补贴和项目运营付费,项目公司运营效果及提供的服务应满足政府和公众的要求。因此,在对模式污水处理项目进行运营绩效评价中,政府和公众对污水处理服务的满意度也应作为考核的一部分。

2.2绩效评价指标识别

(1)环境管理与影响:对污水处理项目在运作过程中,是否满足清洁生产和环境影响等,以实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2)污染物消减率及效果:污染物消减率为原进水污染物浓度减去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原进水污染物浓度。主要包括:COD去除率、氨氮去除率、总氮去除率、总磷去除率、悬浮物去除率。(3)污水处理达标率:污水处理达标率是指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的达标天数占运行天数的百分比,是污水处理项目中的重要考核部分。在污水处理项目中,对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的达标率进行严格考核。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的达标率受污水处理量、处理工艺、设备及仪器的故障等影响因素,导致污水处理达标率不合格。(4)污水处理资源消耗:主要包括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药剂配水量等产生的水耗、污泥加热灯产生煤耗及污泥外运等产生的油耗。(5)污泥安全处置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由于污泥中的污染物复杂,若因污泥处置不当(如随意倾倒等),会导致污泥中的有害物质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6)污泥处置含水率:污泥在脱水处理后,泥中所含水分的重量与污泥总重量的百分比。(7)人员管理(人员配置及持证上岗率):在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人员配置会对污水处理的正常生产、维护和管理产生影响,若人员配置不足,会导致运营困难;若人员配置过剩,会导致运营成本增加,影响经济效益。持证上岗率是指持证上岗员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的百分比。在污水处理过程中,生产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等,也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导致污水处理的效率和经济性等下降。(8)污水站安全管理: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是前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及应急预案。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人员在启闭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操作规程进行。污泥处理区域、沼气鼓风机房、沼气锅炉房等地严禁烟火并严禁违章明火作业,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等具体的安全操作规定,并针对各工艺给出了详细的安全操作要求。(9)污水再生利用率:是指对经过处理后的污水进行再次合理使用的量占污水处理厂总的污水处理量的百分比。我国目前污水再生利用率低,不足10%,国家为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将投资304亿用于再生水利用的设施建设。(10)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率是指污水处理厂中,完好设备占所有设备的百分比。(11)员工培训时间:指员工在周期内的培训时间。(12)政府满意度:指政府对污水处理项目提供服务的满意度。

3结束语

污水处理项目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一项重要的项目,由于政府财政资金压力过大,因此采用PPP融资模式引进外部资源,有利于缓解政府压力,提高公共设施及服务的水平。同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中涉及专款专用且政府性基金的流动较大,目前难以找到使用性的污水处理费使用评价标准,应需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2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统一按13%的税率来征收纳税者销售与进口化肥的增值税,增值税免税一说不再有。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文章进行一一阐述。

关键词:

化肥;增值税;财务管理;影响

现阶段,我国化肥价格相对较低,市场供应充足,竞争优势强,对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整改带来了大好机会。本文首先概述了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必要性,其次指出了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经济结构

当前,我国化肥企业产品处于过剩状态,加之有机肥依旧可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经销商和农民可自由选择化肥,价格仍是化肥市场的竞争主题。政策不会对农民带来多大的影响,关于化肥产品成本增加的部分,由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共同承担,生产企业要比经销商承担的成本多。随着化肥生产经销行业利润率的相应降低,一些落后且生产成本大的产能将逐渐退出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有利于减轻下游企业的税负

随着政策的调整,使以化肥为原料的下游化工企业能向上级申报抵扣进项税,以此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比如将尿素作为主要原料的提供氰尿酸产品的企业,实际调查显示,该企业五个月内总共卖出去8622吨的氰尿酸,总收入达到了3433万元,1吨氰尿酸中掺入1.7吨尿素。在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就能对原料尿素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企业按照具体的采购生产状况,三个月内采购尿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达到了132万元,税收负担较以往有了明显的降低。

(三)短期内对化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大部分化肥企业均表示,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从颁布到实施,中间的间隔时间较短,再加上刚好赶在秋天库存量大,企业根本腾不出多余的时间适应政策以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下游企业也纷纷表示,应为原料库存量提供必要的过渡消化期,给足适应新政策的时间。其次,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实施前期阶段会相应提高化肥企业的税收负担,追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在《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提出,凡是8月31日之前生产的化肥产品都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并未明确原材料库存和化肥产品的过渡期,致使一些集团企业面临沉重的税负。化肥经销企业同样存在库存量现象,政策实施前购进的化肥不能抵扣进项税,政策实施后,销售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税率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负进一步提高。

二、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固定资产是企业内部资产的核心,其价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企业内部资产结构,同时企业资产负债表如应缴税费、累计折旧等会在固定资产价值的不断波动下而发生变化。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会大大降低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入账金额,并且还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累计折旧的金额。此外,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短期内企业的负债与资产等会有所减少,而对于流动的负债和资产比例则较之前有所增加;根据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在企业经济水平提高的前提下,企业的资产数量会随之得到一定的增加,这样就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负债及资产的比例,为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保障。

(二)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纵观现状,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消除了企业之前应缴的营业税金与附加税款,使企业的税款支出大大节约,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根据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企业的纳税金额减少,节省了纳税成本,企业不用承担较大的税负,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升,保障企业生产的规模化,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是企业现金流量的核心组成部分,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会导致诸多的客观与主观因素的变化,进而带动了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动。一是企业投资活动受到影响;部分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常常会购进一些大型施工设备企业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其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企业投资基金的现金支出事项,无论怎样,企业的现金流出将有所减少。二是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会大大减少企业税收成本,并且在营业税额的不断降低下,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会进一步提高。三是企业筹资活动受到影响;根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融资活动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融资过程中生成的利息与融资的阶段性特点会使企业的现金流量逐步降低,进而导致企业面临还款压力,不利于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三、应对措施

(一)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能力,培养优秀的领导班子

当前,企业应不断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其正确的征收增值税的意识,向其宣传与推广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手段;企业还应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竞争机制,在优胜劣汰的原则基础上开展相关考核;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全面贯彻落实有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规章制度,打击一切形式主义,并做好必要的成本审计,突出财务监督职能;定期考核员工的素质水平,拒绝接收素质水平低或能力薄弱的人员,合理分配人力资源,促进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顺利实施。

(二)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企业应通过有效的措施手段优化内部结构,防止发生机构冗杂、人员复杂等问题,节约一定的资本投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从而强化企业工作水平,减少人力资源浪费及重复配置,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健全绩效责任制

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高质量的产品,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为企业扩大市场,保障企业向更高更远的地方发展。要想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绩,就必须配备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因此企业构建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清晰划分员工的职责权限,提高员工对政策的适应能力,进而调动其积极主动性。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将员工的薪资与绩效密切联系起来,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同时,强化企业经济效益。

(四)优化调整账务处理流程

一是企业应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会计核算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科学确立明细账目,严格按相关规范标准实施增值税的业务核算,提供高质量的税务资料。二是根据企业实施的新业务,应积极研发与之相适应的财务操作流程,并且提高操作流程的实践操作性。三是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的财务处理方式,在相关法律基础上降低一定的税额,节约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五)强化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应抓住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带来的机遇,不断强化税收筹划意识,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通过正确的税收筹划减少税负,尽可能和一些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企业配合协作,通过抵扣进项税节约纳税成本。此外,财务人员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带来的好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以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充分利用增值税优势的同时,还必须预防各类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在开展会计核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将税法落实到实处,保证纳税筹划的顺利运行。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在为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一定的挑战。该政策的实施虽然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但对于一些不可抵扣的企业来说,其税收负担将进一步增加。因此企业必须了解增值税引起的各种新变化,全面发挥增值税的优势作用,优化调整财务制度,从而在现代市场中持续稳定发展。

作者:胡卓妍 单位: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杨栋.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10).

[2]陈振晖.论增值税改革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10(02).

[3]李彩龙.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的影响[J].经济师,2014(10).

[4]刘杨.对于营改增过程中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4(26).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管理专业;教学改革

“营改增”是指将以前缴纳的营业税课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以含税收入为基数增收,是营业额和营业税率的乘积,只与营业额的大小有关,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用成本中的进项税额抵扣营业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是应缴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业实行营改增,虽然税率由3%增加到11%,但由于抵扣了成本中的进项税,可以避免现行重复纳税现象,使税负征收更加合理。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将继续降低至10%,实际纳税负担进一步降低。同时,规范了建筑行业各企业的行为,减少偷税漏税现象,也彻底摆脱了收入对营业税的直接决定作用,可以促进建筑企业对新工艺、新技术的投入,促进核心竞争力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1]。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咨询业等均在试点范围之内。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主干核心课程,房地产开发与投资、建筑工程概预算、工程经济学、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均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课程从教学内容、思维方式、实践操作等方面均要做重大调整。

一、对工程造价相关课程的影响

(一)教学内容

为适应建筑行业的“营改增”,国家和地方造价管理部门先后颁布了配套的预算计算规则和程序。其中,变化最大的是税前工程造价均以除税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为基数,因此,人、材、机、取费除税工作就成了“营改增”的关键工作[2]。另有变化的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费用不再单独列到税金附加里,而是并入企业管理费,管理费的费率在以前费用定额的基础上也做了相应调整。“营改增”也影响到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与投资、工程经济学等课程内容。造价变动使投标报价、项目成本控制等随之变化。工程经济学中,在计算利润时对收入、成本等都要做除税处理。房地产项目的经济评价中,对成本、收入的除税处理更为复杂,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出让土地没有进项抵扣销项的特殊性,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3]。因此,这些课程的教学内容都应做相应调整。

(二)教学思路

营业税计税体系下,工程预算的计算相对简单直接,各项费用不用做除税处理,造价相对来讲是静态的;“营改增”后,税前造价先要做除税处理,由于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类别较多,除税处理相对繁琐,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对来讲造价是动态的。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方面,要更多考虑如何选择供应商、进行合作、确定房地产产品结构比例,争取更多进项抵扣销项,达到利润的最大化[4]。“营改增”背景下,工程领域各方之间关系更为复杂,各方之间博弈将使项目管理、投标报价、工程决策等知识内容不再是一维的,而是多维的,教学中可能会出现更多分情况讨论、分情况决策问题,教学思路需要及时调整。

(三)实践操作

针对“营改增”,全国及安徽省针对建筑业各具体领域出台了诸多实施细则、规范及定额。“营改增”实施细则刚颁布,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颁布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随即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并更新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对计价程序和取费费率做了明确具体的调整。建筑工程概预算、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经济学等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也应做相应调整。

二、工程管理专业教学面临的挑战

一是教材滞后[5]。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广“营改增”至今,不论是造价、招投标、项目管理,还是工程经济学、房地产开发相关等方面课程,都找不到一本按“营改增”政策编写的教材,这为开展相关教学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二是案例资源匮乏。教材不能与时俱进,对应的案例资源也极度匮乏,大多数案例还是“营改增”之前的案例,失去了借鉴意义。寻找最新、具有指导性的工程实例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三是行业内存在认识误区和盲区。全面“营改增”推行刚满两年,营业税的征收在行业影响极为深刻,同时存在对2016年5月1日前开工老项目的过渡处理,需要一定时间适应。虽然行业也组织了各种专业化学习培训,但还是存在对部分实施细则一知半解、吃不透现象,这些现象对教学来讲更有难度。

三、对策

(一)及时了解“营改增”相关文件及实施细则

“营改增”有总的实施细则,但对于工程领域各个方面会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对细节处理会有相应条例。比如,“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相关配套细则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教师对每个实施细则都应该非常熟悉,并能及时运用到教学。

(二)参加行业培训

在教材不能及时更新、相关案例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参加行业培训是最直接、有效、可靠的信息获取方式。工程管理类教师应该积极主动参与营改增后各学科培训,学习最新政策法规、最新实务操作,并拓展思考。将学习成果带进课堂,提高教学质量。

(三)多与企业沟通

企业对政策变动的反映和执行是最敏感的,企业为了能迅速了解政策法规,及时制定实施办法,一般会及时派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并及时将学习成果应用到实际操作中。高校教师应该多与企业沟通,掌握最新实际操作流程和处理方法,为教学质量提供保障。

(四)多思考,多总结

“营改增”将以前静态的造价、相对简单的成本管理转化为动态的造价、各方博弈的复杂的成本管理。许多临界值分析、动态规律,需教师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深入思考、研究,总结规律,以科研促教学,以教学带科研。

参考文献:

[1]李文堂.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与分析[J].建筑与预算,2017(4):11-15.

[2]李明佳.浅析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方案[J].中国勘察设计,2016(6):40-43.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EB/OL].快照-税屋,www.

[4]刘艳红.“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税负影响及对策思考[J].会计之友,2016(11):98-100.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4

关键词:税收优惠;企业类型;税负率

在我国,成立企业可以选择的类型有很多,但不同的选择会影响企业后续的税负。因此,企业要谨慎选择,实现税负率最低化。

一、我国现有的主要企业类型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经营的,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四)公司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在我国,小规模企业是市场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2013年我国第三次经济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共有法人单位数量10825611个,其中小微企业法人数量为7849801个,占比达到72.5%。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数据,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市场主体11020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7328.6万户,占比达到66.5%,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主体中占大多数。上述四种企业类型,除所得税不同外,增值税、城市维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都一样。其中: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交个人所得税,公司交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他税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基于税负的企业类型选择

小规模企业选择不同的企业类型,只是存在所得税税种的不同,其他税种都相同。因此,现仅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角度,来考虑不同企业类型的选择对实际税负率的影响。

(一)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Y,实际企业所得税率为T,当Y≤100万元,实际企业所税率T为:25%×20%=5%;当100万元<Y≤300万元,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T=[100×25%×20%+(Y-100)×50%×20%]/Y,由此可得5%<T≤8.33%。因此,小微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T≤8.33%。

(二)实际个人所得税税率

1.查账征收企业。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企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设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Y,实际个人所得税税率为T。从表中计算结果可知,如果小规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则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实际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5%,在此情况下,企业类型的选择对企业税负率没有影响;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万元时,则选择成立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率要比其他企业类型所交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率要低,企业应选择成立公司,而不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2.定期定额征收企业。由于各省对定期定额征收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此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最新下发的关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税率规定的文件为依据来进行比较。江西省税务局所下发的文件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适用下表:通过将表中附征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结果对比,可以发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企业,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远低于选择公司所交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此情况下,企业应选择成立个体工商户而非公司。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江西省税务局规定: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庆纳税所得额根据收入或成本费用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再根据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额。以其他行业为例,假设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00元,则根据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0%=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收入超过300000元的,计算过程同查账征收企业,结果为5%<个人所得税率≤8.33%。其他行业计算过程类似。因此,当企业收入金额小于等于应纳税额30000元所对应的收入额时,则企业类型选择对税负率没有影响;当企业收入金额大于应纳税额30000元所对应的收入额时,则设立公司所交的企业所得税率要低于设立其他类型企业所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结论

综上分析发现,在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下,大多数企业选择成立公司要比成立其他企业税负率要低,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外,但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预期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来选择企业类型,以实现税负率最低。

参考文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综合规划司.2018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基本情况[EB/OL].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Z].2019-1-17.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Z].2019-1-19.

[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Z].201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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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经济;个人所得税法;建议;网络直播

一、网络经济下直播行业税收现状

(一)发展概述。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同时也促进了信息技术的革新,促进了网络的发展。随着网络与经济的结合,各种虚拟形式的经济形式逐渐出现,网络账号、虚拟交易、虚拟货币和商品等成为了新时代财富的独有表现形式。网络主播作为新出现的事物,主要是主播个人通过在网上直播的行为获得现金及现金以外的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通常为直播平台提供了平台币、虚拟礼物等被广泛认可的方式,这也是主播所得的途径。直播平台提供的这些所得虽然与传统的货币或实物等个人所得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其可以转化成消费能力,所以应当和传统所得一样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目前,我国实行的混合税制模式,形成了不同类型收入在纳税时扣除制度、税率和计征周期等细节上存在着明显区别,而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其双方的收入和法律性质必然有所区别,影响到具体的税负。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时,通常所得为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但是直播中同时产生了礼物馈赠、与平台的商业分红及其他不明确的收入。

(二)劳动所得与资本利得。通过自身劳动创造了价值而获得的收入,被称为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完全不同,所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通过劳动获得,不劳动则没有收入。劳动所得包括被雇佣而得到的薪资报酬,也包括通过独立劳动而得到的劳动报酬。总而言之,劳动所得是通过自身勤劳换取的。网络主播通过个人的表演或互动行为获得的收入可以被看作为劳动所得,但是有的主播采用过度娱乐的方式引起社会关注、寻求存在地位的直播行为,个人觉得不适合劳动,与劳动所得本质有偏离。如果网络主播的人气较高,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获得更多的财富,甚至达到年薪上千万元,遇到此类主播,平台通常会通过给予股份的形式提高报酬挽留主播。如果主播获得了股份等商业分红,就应该视为资本所得。我国政府为了鼓励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课税标准、税率有所区别。

(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行为时获得的报酬属于劳动所得,可以被视为劳动报酬所得。而直播平台因网络直播所获得的收入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两种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因任职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因个人从事劳动所得。如果网络主播已经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主播的劳动所得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如果网络主播没有与平台签订合同,按照次数或者其他方式直播而获得劳务报酬,那么主播的所得就是劳动报酬所得。对照现在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主播所得应该是将工资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合并起来。

二、网络经济下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不足

(一)税法原则存在紧张关系。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将量能课税作为税法遵循的基本准则,通过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负担体现公平。国家在制定税法和征收税赋时必须从纳税人的真实能力出发,公平地进行课税,承担能力高的纳税人多缴税,承担能力低的纳税人少缴税,无承担能力的纳税人不缴税。税收实现了对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移,是一种国家行为,直接影响纳税人的财产权利。面对这样与纳税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税收权利,国家通过法治来实现,并且限制十分严格,无法律要求不纳税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公民的纳税义务也是来源于法律规定。网络主播在网络上的直播行为,尽管所得收入有所不同,但是收入增加,经济支付能力增强,税收负担能力也随之增强,就应缴纳更多的税负。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来看,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 11 类,具体科目下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是不同的。网络主播作为新出现的收入形式,其构成复杂,到底应该划入那一类型尚无明确规定,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要课税,所以不能盲目对主播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随意征收主播个人所得税,则是与法律初衷相违背的。在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收入越来越多元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类需要拓宽,课税原则和具体内容也要随之变化,否则就会形成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二)征收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存在着征收困难、管理困难和查处费劲、入库率低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模式导致的,当然与税收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密不可分。《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明确写明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所得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所得的个人或单位。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个单位及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或没有扣缴的义务人,或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纳税义务人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自助申报办理纳税。扣缴义务人也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纳税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的申报。从法律中的字眼理解,我国执行的是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制度,两种征缴方式之间形成了互补,避免有漏缴现象,但是现实中个人自行申报的效果并不好。

(三)税源监控开展的困难。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兴起,互联网金融出现,冲击了传统的金融和支付方式,由于其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形式,便捷、高效且有一定的收益,迅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青睐。传统的现金、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逐渐被网银、微信和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形式所取代,直播平台通常会通过支付宝将酬劳支付给网络主播,主播收入存入其支付宝账户,支付宝余额增加,如果主播选择将余额存入余额宝,则还会有额外的年化收益率。主播可以通过支付宝平台消费,购买线上线下的所需商品;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平台购买投资基金、理财等产品,甚至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到,网络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劳务报酬支付到消费都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的,税务机关无法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渠道获得主播收入的相关信息,这其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网络主播的收入、支付、投资多元化的网络形式造成了税源监控困难。而且除了网络平台的工资外,网络主播还有来自受众打赏等虚拟礼物,礼物可以兑换平台虚拟币,虚拟币按规定比例换成货币,又增加了主播的收入。网络主播兑换货币的周期是由其个人掌握的,税务机关无法进行实时监控和有效的监督,无法真正了解和掌握其收入总额。

三、网络经济下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建议

(一)积极优化税法原则。网络主播在网络上的直播行为,收入较多,甚至有的非常高,进行课税是法律的正当性。税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税权,实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还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随意侵犯,而且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课税的税收项目,而法律的授权又是来自于人民的集体意愿,故而国家征收税赋的根本原来在于纳税者。所以,在结合直播行业发展基础上开展必要的社会调研工作非常重要,形成人民参与、反哺人民的税法优化机制,降低税法原则矛盾冲突。

(二)强化征收管理工作

1、落实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是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个人所得税征缴方式,这种方式便于操作和监控。但是,单位扣缴的形式需要以充分的源头监管为基础。面对如今多元化收入,有些所得的来源不明确不正规,且收入所得不是持续的,而是按次或者按任务进行结算的,这样对于税务机关来讲监督和管理的难度增大了。网络主播的扣缴义务人为网络平台,而平台以网络经营形式为主,经营规模、注册地点、运行程度和期限等多有所差异,甚至有的网络平台根本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按照代扣代缴原则,税务机关对网络平台的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准确的话,代缴只能成为空谈。充分落实单位代缴代扣,税务机关要对平台的注册和经营等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并对行为和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有效监督,才能推动平台代扣代缴义务的实现,同时凡是违反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也应当有权进行处罚等措施。

2、完善激励机制构建。首先,对于税务机关规定的自身申报要加大监督力度及惩罚力度。目前,纳税主体自行申报的形式是能够满足个税征管的形式和需要的,这部分纳税主体多是以货币化行为为主的工薪阶层。但是,对于收入多、来源广的高收入群体,瞒报少报个人收入,税务机关无法有效进行监督和核实,无法获得其收入的真实数据,监管上存在漏洞。我国税法和相关规定对于自身申报纳税人瞒报误报等行为的处罚不明确,导致部分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群体的纳税人不纳税或纳税少,且被发现或查处后处罚力度不严重,这样一方面撼动了税法的权威性,影响了税法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又打击了积极主动缴税义务人的积极性。因此,税务机关必须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加大违法申报和瞒报纳税人的处理力度,提高这部分人的违法行为代价,避免出现避税现象。其次,对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推动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推行,调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可以向美国学习,将自行申报与社会福利、个人诚信记录等结合起来。这样对于网络主播等难以进行监管的纳税人就增加了推动作用,并且辅以提前预缴给予优惠等形式,鼓励纳税人主动自觉申报,把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

(三)积极进行税源监控

1、加强第三方平台合作。当下越来越多的网络金融机构出现,承担了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职能,如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网络支付方便,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随时对资金进行存入或取出的消费,同时也可以在网络上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进行基金和理财产品的购买,同样可以获得收益,甚至有的收益高于银行利息。但是,新型的网络支付平台与传统银行账户形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资金流转无迹可寻。网络平台以保护用户账户安全为由拒绝公开任何信息,这就导致税务部门对某用户资金流转进行调查时无从下手,无法掌握详细情况。面对上述情况,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在维护网络平台关于保护用户账户安全需求的同时,规定网络支付平台有配合税务机关了解某个纳税人全部所得的义务。只有对银行账户、网络支付平台等全部收入来源和支出监管起来,才能推动税务部门对多收入渠道人群的课税管理和监督。

2、将消费能力纳入监管。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税负能力直接决定了其消费水平。在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条件下,即便作为政府机关,税务部门也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所得,导致了对纳税人应税金额不了解,纳税总额难以监控。因此,建议将消费能力纳入监管,便于税务人员详细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尽管收入来源多元化了,但是其消费能力还是固定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上、出行交通工具的购买上、基金理财产品的总额上,这些都是对纳税主体税负能力的体现。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等新形式的出现给部分纳税人隐蔽收入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给税务机关带来了监控困境,但是如果能够将其消费行为和能力纳入监管范围,则能推动纳税人自行申报,避免因漏报等违法行为带来个人信誉等问题。

3、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在征收个税时,还主要是以传统的工资薪金等收入作为应税所得,因此主要监督其银行账户就可以实现全面掌控,对纳税人的个税缴纳行为实现监管。但是,随着人们收入和消费对网络支付形式的依赖,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如果能够对纳税人的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解,则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只要是市场行为,即便是网络金融平台等第三方交易平台,都会留下交易记录,这些信息就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因此建议第三方交易平台与税务部门充分合作,必要情况下为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我国税法和个税的相关办法,只是对职能部门做了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实施细节上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操作上无章可循。因此,建议我国实现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机制内容要可行,便于税务部门借助互联网技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准确评估税负能力,强化对税源的管控,避免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6

关键词:税收优惠;财政管理;税务风险

0引言

财务管理关乎企业的最基本利益,良好的企业管理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创造更大的价值。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利益是重要的一部分,合法合规统筹税务管理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获利,还能帮助政府,尤其是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的财政工作良好开展,同时还有利于国家立法的原则、精神在本地区得到有效贯彻。因此,企业应当注意做好税收管理和规划,避免因为税务管理不当,引起纳税处罚。

1税收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建设和发展社会所收取的财政收入的一种,是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同时也是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工具。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对于不按时缴纳收款的企业和个人,其信誉问题将被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缴税的,将进行法律制裁。

2企业税收管理和规划的重要性

2.1税收管理和规划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因此,对于税务的管理和筹划是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的重要方面,成熟的企业架构中,通常都包括财税部门,对企业的税务和各项资金、财务进行筹划和运作。从税收管理的作用上来讲,企业的税务筹划的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盈利,还能保证企业财税运营合法、银行信誉有保障、规避漏税或违规处罚、增加企业竞争力、积累可支配收入、加强资金流动性,同时,在长期合法纳税后,还能为企业获得一定的延期纳税的优惠。长久来看,做好税收管理、保持良好的纳税习惯有利于企业决策者正确决定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帮助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2.2税收管理和规划对于国家财政的重要性。国家税收从本质上讲,是将纳税人的资金汇集起来,用于大型社会建设、国家管理等事项,也就是说,纳税的最终受益人还是纳税人。企业做好税收管理,能够帮助国家立法部门,加强税收立法的有效性,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增加国家收入。国家获得税收收入后,由于杠杆作用,国家的其他收入也会相应增加。由此可见,企业的有效税收管理,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2.3税收管理和规划对于税收业的发展。对于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而言,税收管理的复杂程度较大,需要单独聘请会计,但许多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用人实力,因此通常会选择把本公司有关税务方面的东西交给记账公司,定期向记账和税收公司缴纳服务费即可,降低了公司运营和人员管理成本,企业对于税务管理的逐渐重视,也引发了这一行业的兴起。

3针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点

电网行业在我国属于具有一定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行业,因此,国家针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其他行业也有较大不同,国家为了扶持电网等基础设施相关的企业、保障人民的基础生活和用电稳定,需要为电网企业在税收上提供力度较大的优惠政策,保证企业的平稳运行和长期发展。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点是对可再生资源,减免相应的增值税、关税和所得税,而对于不可再生的资源,则采取强制性的税收政策,征收环境税或者是碳税等。就传统的电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言,尽管资源的分类税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征收方面,还存在一定优惠力度不足的问题。这是由于电力企业的流动资金较大,对电力企业进行资产或者物资清查时会有很大损耗所产生的问题。在近年来,新所得税法也因此对电力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征收上也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税收优惠,使得电网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税收比率有较大差距。电网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针对电网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点充分显示了国家对于电网行业的支持力度,对于电网企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同时,对于电网的稳定性、居民用电、企业用电也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4电网企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电网企业的开发项目通常包含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之中,因此近年来,国家对于电网企业的税收也颁布了较多优惠政策。电网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及《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适合企业和项目的优惠条例,依法享受电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1增值税。电网企业的增值税,通常分为供电、发电两种税收分类。对于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同时,由于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供电企业在农村的电管站免征电网维护费,针对农村用电户,在收取电费时免征增值税。随着国家对新能源的扶植力度不断加大,对于电网企业自产自用的太阳能发电、供电产品,国家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2其他税种。(1)针对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及电力集团公司内省电力公司的资金账簿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发电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4)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电网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税务风险

电网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不合法纳税行为;另一方面是纳税企业的经营行为不符合相应的税收法规。具体而言,不合法纳税行为主要包括没有按时缴税,导致税务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罚款,或需要企业缴纳滞纳金等,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处罚,极其不利于企业的信誉和健康发展。纳税人经营行为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准确,通常是由于企业的财税管理人员没有对政策进行良好的解读,使企业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款,多缴、错缴了税款,造成了利益的损失。对于企业而言,正确的税务管理能够规避经济风险和税务风险,对企业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积累企业纳税信誉,帮助企业获得暂时的延缓纳税优惠。

6电网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6.1企业应当制定多种纳税方案择优进行选择。企业应当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在正确解读国家和当地税法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纳税方案,针对每个纳税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析,预测和把控各种方案中的风险,综合各项指标进行比较和选择,从中选择出最适合企业的纳税方案,进而予以落实,保障企业的税务筹划既能够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能帮助企业获得最大利益。

6.2财税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税收管理能力。企业财税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税收管理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学习税收相关管理知识,重视国家政策的变化,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及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调整税收管理措施。财税管理人员是企业财富资金的运作者,应当尽最大可能为企业争取利益。不仅应当为企业减少税务筹划的风险,还需要结合各种不同优惠政策为企业增加税收利益,在税收管理工作过程中,选择最佳的税收管理方式,对企业的税收管理负责,避免出现漏税、拖缴行为,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发展。企业应当定期对财税人员技能考核,严格要求财税人员提高税务管理能力,并为财税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加强财税人员的税务政策理解能力及其他相关职业技能。

6.3加强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审计。企业应当注意对加强对税务风险监督工作,成立专门的税务风险内部审计部门,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的抵抗能力,提升企业税务自查能力,为企业的税收管理创造良好环境。主要工作方法是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税务管理工作和风险防范工作,监督其工作效果,反馈企业税务工作的不足。

6.4科学量化税务风险。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管理状况、损失或罚款情况,科学量化税务风险,对当前所选择的税务方案进行风险评价。对于税务方案所产生的罚款概率,税务风险和企业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下一季度的财税管理方案进行一定的调整,实时判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等级,对存在疏漏的部分及时改善。

6.5引入先进税务管理系统和税务分析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的财税管理也有了更多新型管理办法,企业应当注重相关设备和系统的更新或升级。利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对税务方案进行科学分析,提高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风险规避能力。先进的税务管理系统和税务管理技术还能有效总结纳税经验,能够帮助企业根据以往的纳税经验,对未来的纳税工作进行良好的规划。

7结语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7

 

如何搞好新税制下增值税(以下简称新增值税)审计,是审计工作中较为重要的间题。笔者现就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审计的有关间题谈些个人见解。   一、新增值税审计的特点:   1.审计属性转变原增值税审计是产品销售税金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损益审计;同时原增值税审计要查明纳税人是否足额、及时缴纳增值税,具有负债审计的特征。新增值税是项价外税,与企业报益无勾稽关系,其审计只审查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提缴增值税,纯粹是结算关系的审计,属于负债审计的范畴。   2.审计取证转向新增值税审计立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销货发票和其它有关收款凭证的审查,力求从此取得纳税人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际情况,改变了过去以会计帐簿为主的审计取证方式.   3.审计方法调整原增值税审计注重逆查法和抽查法的实际运用,这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切实可行的。新增值税在征税范围、计税基数、税率、纳税时间等方面注入了许多新内容,在纳税人及有关方面对其尚处于初识阶段时,延用原来的审计方法效果是不会太理想的,目前较宜采用顺查法与一般项目(如产品售价纳税情况)重点抽查、特殊项目(如价外费用纳税情况)详细审查相结合的方法。   4.审计思路发展原增值税审计是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户为审查的重点,兼顾其他相关帐户。新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与会计核算中的销售额口径不同,应税销售额往往大于会计销售额,其审计的触角应多元化,不能局限于一、两个重点帐户。   二、新增值税审计的,点   1.审应税销售的完整性新增值税确立的应税   销售,较原增值税中的应税销售有所扩展,不少纳税人经常忽略此间的差异,一些没有在“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核算的应税销售,未能与产(商)品销售收入合并后计算销项税额,如某化工企业今年1一4月份职工浴室、食堂使用生产部门蒸汽3285.37吨,只按成本价197122.40元转于“应付福利费”帐户借方,未将其换算为计税价格计提增值税,实际漏纳增值税3686L89元。因此,审计时必须通过“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一系列帐户,审查计算错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否完整。从“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等帐户的借贷发生额和销售部门的“现金收付存日报表”等入手,查代销货物是否及时、准确列作销售。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帐户借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存货等帐户贷方发生额入手,查用于非应税劳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是否列为应税销售。从“长期投资”、“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入手,查用于投资、分配给所有者、无偿赠送他人、作为集体福利与个消费的货物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应条款的规定作为应税销售。从“其他应付款”帐户借方发生额入手,查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是否纳入所包装货物的应税销售之中。从“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贷方发生额入手,查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换算为应税销售额。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的明细记录入手,查清有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移送实行统一核算的非同‘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的事项,倘有是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其列为应税销售。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的年初余额和核实1993年12月31日的存货数量入手,查是否存在1993年底突击开票,造成以后应税月份销项税额人为缩小,从而不正当地减少增值税纳税数额的行为。从“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产品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帐户的借贷发生额入手,查清纳税人向购买者收取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否全部列为应税销售,收取的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垫款项、手续费、补贴、基金、代收款项、集资费返还利润、优质费、奖励费、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是否与其他应税销售一起计缴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款是否明显偏低,倘若存在非正常压低售价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中是否已经扣除了未在同一张发票列示而另开发票的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折扣额.   2.审进项税额的合法性进项税额可分为准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企业全部进项税额的组成部分,两者不一定相等,可是有的纳税人却疏忽了这一点.审进项税额,重点是审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围绕下述内容进行.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借方发生额,记入其中的进项税额除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进农副产品是按购进额和10纬的扣除率计算外其它货物购进和接受劳务的部分是否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有无包括购进固定资产和直接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有无按普通销售发票或从免税人处取得的未税项目的发票上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款和一定的税率推算的进项税额。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营业外支出”、“待处理财产损溢#p#分页标题#e#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存货类帐户借贷发生额,自然灾害、货物被盗及发生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从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销,有无少转或未转此类进项税额的情况。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存货类帐户借贷发生额,购进货物转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是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减少当期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帐户贷方发生额,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其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无未作调整的情况。   3.审“已征税款”的合规性这里所说的“已征税款”是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今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   已征税款.审计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和存货类帐户借贷方发生额以及相关的记帐凭证,查明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是否按规定的计算方法与扣除率(外殉农业产品10写、其他外购项目14%)核算,1994年1月1日前购进货物、此后牙收到进货发票的是否于1994年2月1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作为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1994年1月1日前销售的货物、此后退货的是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调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查明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转作1994年进项税额继续抵扣的部分是否为1993年12月31日“待扣税金”帐户借方余额,有无将其他内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994年抵扣销项税领的情况;查明商业企业1994年1、2月份动用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是否按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已征税款差额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有无其他月份亦参照1、2月份方法进行期末、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差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行为。   4.审发票管理的严密性主要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5.审“计税时间”的及时性所谓“计税时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审纳税地点的辖地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严明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审计应当重点查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是否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总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向销售地主管税务要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是否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以保证各地合法的财政收入,防止税源流失.   7,审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审查纳税人是否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7日《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设置“应文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进行较为系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并填报“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有无造假帐、编假帐的故意行为,强化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   8.审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征管人员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开展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纳税人朱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强制措施,滞纳税款的是否按日2编的比率加收滞纳金,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是否经县以税务局(分局)批准后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宽限,有无变相减免税款、故意延期收税和其他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相一致的操作行为,有无工作粗枝大叶造成少征税或多征税的情况。倘若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征管人员某方面的的失误,应当就此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专题延伸审计,避免地区性间题的蔓延.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8

关键词:生态文明;税收政策;建议

煤炭、石油等主要化石能源虽然为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劣等问题。为了助推生态文明建设,除了现有的生态税收政策外,还必须建立全面、完善、协调的生态税制体系。

一、安徽省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现状

(一)基于资源保护视角实施的生态税收现状

1.基于资源税视角分析

安徽省资源税收入自2012年以来逐年增加,但资源税税收比重却趋于下降,2017年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1.09%(见表1),说明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宽。

2.基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视角分析

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是具有绿色性质的生态税收。通过表2、表3可知,尽管这两种税在安徽省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但其比例只有10%左右,说明这两种税在限制滥用土地资源方面还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于环境保护视角实施的生态税收现状

1.基于增值税视角分析

作为我国重要的商品税,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充分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有力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通过表4可以发现,安徽省增值税收入稳步增长,增值税收入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2.基于消费税视角分析

消费税的征收目的是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为了科学地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消费税征收范围逐步扩大。从表5安徽省消费税收入表分析,消费税对政策变化较为敏感。

3.基于企业所得税视角分析

通过表6分析可见,自2012年以来,企业所得税作为另一项主要生态税收,其在全省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随着减轻企业税负要求的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都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4.基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视角分析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附加税。根据表7可知,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占比并不低,且大部分都用于城市的基础公共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从而使公共环境得到改善。

5.基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视角分析

通过表8、表9可知,自2012年以来,安徽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收入均有所增加,这两项生态税收在全省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略有提高。

二、安徽省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一)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经济效应分析

税收政策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将直接影响社会经济活动,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生产、消费等方面。在生产阶段,助推生态文明的税收政策可以通过税收直接影响消费品价格,使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生产要素税收支出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投入成本。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将会逐步进行生产工艺改进与新技术研发,增加环保投资、降低能耗,实现生产环节生态化。在消费阶段,税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因此它能够利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来引导人们树立绿色生态的消费理念,进而发挥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根据最新的环境统计年度报告和统计年鉴,安徽省2015年环境节能环保支出总额为1986403万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0.74%,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68%。从理论上讲,政府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可能会对以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产生更大的影响。从表10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安徽省第二产业的GDP从2012~2017年在逐年攀升,但是第二产业GDP的增长率明显高于全省GDP的增长率,呈下降的趋势。这表明安徽省产业结构调整已步入正轨。

(二)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财政效应分析

在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下,税收收入既满足了政府购买性支出活动的基本需要,又为政府的环境保护活动提供了充足的财政支持。虽然短期内,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可能会使大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经营活动受到一定影响,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但是在用新兴环保产业取代传统工业的过程中,这些新税源对地方财政收入起到了新的、可持续的补充作用,同时减少政府在治理污染方面的大量支出。通过图1可以看出,安徽省节能环保财政支出自2012年以来逐年增长,到2017年实现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一方面,由于生态税收收入逐年上升,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以保持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另一方面,随着生态税收观念的不断深化,地方绩效评价模式的转变,都为经济与环境发展实现双赢提供了新的突破点。

三、安徽省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低

由于传统能源产业的垄断性质以及安徽省高新科技水平较为落后,安徽省新兴环保产业的增长速度比较缓慢。加上安徽省经济水平仍有待提升,目前政府工作的重点仍然是提高居民收入和刺激消费,驱动经济增长。因此,安徽省生态税收政策的实行必然会受到一定影响,推进生态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的阻力相对较大。

(二)生态税收政策执行效率不高

尽管中央政府积极地推行生态税收政策,但地方政府在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对于税收政策调整导致的财政收入减少问题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这就导致了安徽省生态税收政策的执行效率不高,从而难以吸引新兴的环保产业进驻。同时,在促使企业进行产业转型的过程中,安徽省激励政策的缺失也是制约其生态税收政策推行的一个因素。

(三)生态税收政策效应缺失

近年来,地方税务局的工作重点一直是优化税收服务,加强税收管理,对于税收引导社会经济生活职能的认识还有所欠缺。在实际的税务征收和管理工作中,税务部门无法发挥生态税收政策的社会观念指引功能。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为了规避风险,依据现有政策规章灵活变通的能力较弱。因此,如何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是一个需要从国家政策层面思考的问题。

四、国外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经验及启示

20世纪中期,由于全球环境状况不断恶化,发达国家开始着手改善生态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减少污染的生态税收政策,生态税收政策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一)国外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经验

1.美国的生态税收政策

美国资源保护类的税种有开采税、煤炭税、燃油税等。开采税的征税对象是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的开采行为。煤炭税是美国国内一种特别的资源税。同时,美国对燃油等各种燃料征收的燃油税实际上也是消费税的一种,这种税规定的应纳税行为较多,其纳税人包括进口商、炼油厂、油轮公司等,从而能够对从上游到下游一整条产业链进行征税。根据专款专用原则,燃油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政府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等。美国环境保护类的税种有水污染税、固体废弃物处置税、环境收入税等。美国设置水污染税主要目的是为治理自来水和下水道污染提供财政资金支持。而环境收入税则为美国的环境保护基金提供资金支持,政府以企业的经营状况为标准进行征税,要求收益超过200万美元的法人企业对超出部分缴纳税款。固体废物处置税主要是把每个家庭产生的垃圾量作为固体废物进行征税,这种税收政策将有助于减少美国家庭随意投放废弃物的情况。

2.日本的生态税收政策

日本征收的资源税税种有石油液化气税、车辆税等。石油液化气税作为石油消费税的补充,以石油液化气重量为计税标准,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车辆税主要在出厂时征收,征税对象的范围从摩托车到大型客车、火车,涵盖内容十分广泛,同时侧重于调节高档消费层面。日本征收的环境税税种有环境税、二氧化硫税、机动车吨位税等。环境税类似于我国的资源税,其征税对象是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能源资源。二氧化硫税则主要是针对一些不遵守规定的企业进行征收,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治理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造成的大气污染以及对社会公众产生的不利影响。机动车吨位税是考虑到不同吨位的机动车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也不同,因而在注册登记时按照登记的吨位对机动车征收一道吨位税。

(二)国外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启示

1.基于国情整体筹划

发达国家根据自身国情分别选择了不同的生态税制改革道路,归纳起来有两种模式。一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和需求不断调整生态税收结构,逐步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生态税收体系;二是通过不断增加新税种和调整现有税收政策来弥补现有税收政策的不足。生态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着密切关系,发达国家在调整税收制度时,也会考虑到各国在不同时期面临的不同重大问题,更具针对性地协调税收等经济手段。当前,我国生态税收政策的改革和完善,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借鉴国外生态税收政策改革的成功经验,探索如何健全我国的生态税收政策体系。

2.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当实施生态税收政策改革时,如果新的税收政策负担较重,很可能面临政治压力以及社会力量障碍。因此,在制定生态税收政策时,为了使生态税收政策的可行性与社会公众接受程度进一步提升,大部分国家一般会采取税收中性的方法。比如西方国家在征收二氧化碳税的过程中,同时将征收的部分税款通过减少企业交纳的社保金或是为企业治理污染提供资金帮助的方式返还给企业,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不轻,因此在推行生态税制改革时,也应参考税收中性原则,使纳税人整体税负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从而顺利推进生态税收政策的实施。

3.税收约束与优惠措施并举

发达国家实行的生态税收政策范围涵盖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高污染和高排放的纳税人设计较高的税率,以限制污染物排放和保护环境,碳税、垃圾税的征收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目前仍未征收碳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也未开征垃圾税,这显然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同时,为了减轻生态税收政策改革的障碍,发达国家也会实施税收减税、降低税率等优惠措施激励纳税人节能减排、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投资环保产业。

五、完善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收政策建议

在生态税收政策改革和体系构建中,要始终坚持生态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充分利用现有高新技术手段,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一)健全生态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许多具有“绿色”性质的税收政策仍分散在各个税种中,无法形成立体化的生态税收制度。健全生态税收政策体系,首先要扩大征管范围。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技术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继续实行当前生态税收政策、加深现有税制“绿色化”程度的同时,可以考虑引入新的生态税种,进一步扩大生态税收征管范围,增强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节力度,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完整的生态税制体系不应仅包含几个独立的税种。虽然环境保护税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实施阶段,但我国已积累了近三十年资源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经验。在构建生态税收政策体系的过程中,不仅要增强环保税、资源税、消费税等助推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税种的“绿化”程度,还需考虑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具有生态性质的税种,不断调整尚不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健全生态税收政策体系。

(二)提高生态税收立法层次

从我国税收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关于生态税收的立法还很少。要使税收政策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只有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法、车船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是难以发挥作用的。生态税收立法应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一步,应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税收的征收范围以及课税要素。

(三)加大资源税的调节力度

作为生态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资源税为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仍存在调整不足的问题,有待加强。首先,可以考虑将森林、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为不同类别的资源设置差别税率,按市场价从价计税,可以合理提高资源税总体税收水平。其次,对于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应当根据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使高度稀缺的资源适用较高的税率,同时建议将其开采量和销售额同时纳入计税标准,可以有效引导企业合理开采,节约资源。再次,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把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推广至全国,对生活用水征收自来水税,以便更好地保护水资源。

(四)强化消费税的绿化程度

根据环境友好程度的高低为消费品设定不同的税率,能够为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观念,引导人们购买绿色环保产品。相比利用行政手段限制非绿色产品的消费,以税收方式引导社会大众的购买倾向则要更为平缓和有效。一是要逐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把一次性塑料制品、私人飞机、有害肥料等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二是调整消费税税率。我国成品油税率虽已连续三次大幅提高,但仍低于发达国家,因此有必要再次提高成品油税率,并对税率加以区分,比如为无铅、含铅汽油这两种消费品设定不同的税率,给含铅汽油设定较高的税率,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三是针对消费税变价内税为价外税。使消费品价格和消费税税额有明确的标识,让税负转嫁一目了然,有助于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环保的消费理念。

(五)加大环保税的征管力度

《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不但可以极大地助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而且也是对司法系统和税务系统相互协作进行税收征管的一次重大探索。加快了由行政指令向法制化转变的进程,为我国税收体系法制化进程开创了先河。鉴于环保税法实行近两年,相关的征收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应该进行更多的尝试积累经验,形成合理健全的征收措施。环境保护税替代了以往的排污费,征收单位由环保部门变成与税务单位共同协作,因此环保税法的执行效果与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协同合作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切实落实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要求,杜绝传统征管模式中存在的弊端,才能将环保税法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吴佳强.关于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的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2]李忠华.关于完善我国环保型税收政策的探讨[J].生态经济,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