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入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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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入驻管理办法

为规范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租售管理,促进产业项目向开发区有序聚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经济开发区高新园铭发标准厂房、温圳园携今标准厂房、医科园诚凌标准厂房,以及下一步由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管理。

2.因历史原因抵押在私人手上的(开发区范围内的)标准化厂房及设施,由厂房业主在参照本办法实施的前提下自行经营管理,涉及一事一议政策兑现事宜须征得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

二、承租条件

1.承租方生产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符合经济开发区产业导向(电子电器、生物制药、轻工制造、医疗器械、文化用品、汽车部件、纺织服装等及其它适合入驻标准厂房的轻工业),符合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2.承租方必须是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公司),依法纳税,依法经营,同时必须是在经济开发区从事生产、加工型的企业。

3.承租方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①固定资产(设备、设施等)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②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③年税收不低于150元/平方米(不含退税,下同)。

三、审批程序

(一)入驻流程

1、申请:项目业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供企业简介、投资意向书等。

2、考察:由经开区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组织招商部、经发部、园区代办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考察。

3、预审:由经济开发区招商部、经发部、代办服务部及园区“环保管家”对项目进行预审。

4、审核:项目预审通过后报经开区党工委会审核研究。

5、评审:在经开区党工委会对项目审核通过后,上报县产业办对项目进行评审。

6、确定厂房:项目评审通过后由经开区党工委会议确定项目落户的具体厂房、位置、楼层和面积。

7、签定协议:项目通过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完善项目立项、环评、安评、消评、能评等审批手续。

8、标准厂房交付及使用:管委会(由各园负责人执行)交付标准厂房后,承租方项目必须按审批通过的项目提供装修施工方案及图纸,按建设进度计划投产。因其他原因需延期投产的,必须书面报告管委会同意。

(二)申请入驻所需材料

需租赁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需提供进驻申请、企业简介、投资意向书(含入驻项目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包括装修、设备安装、试产等、项目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环保处理设施及情况预估等)。

四、租赁期限及费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除外)

1、租赁期限:租赁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合同首次签订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医疗器械、生物制药类项目在未取得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之前,3年内可视同正常生产企业,且不纳入清退范围,给予续签。

2、租金标准:标准化厂房租金起租额为每月4.5元∕㎡(含厂房、员工宿舍、食堂等保障性住房)。租期不足一个月按照每日0.2元/㎡标准计算。

3、租金支付方式:租赁合同签订后即付一年租金,此后下一年的第一个月1-5日为支付日期。

4、维修保证金:承租方需一次性缴纳厂房和员工宿舍(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维修保证金,保证金为3元∕㎡。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由管委会(由各园负责人执行)组织验房合格后如数退回保证金。

5、物业管理费标准:租赁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0.2元/㎡交纳物业管理费,租赁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米)按照0.15元/㎡交纳物业管理费。(备注:厂区内的物业卫生由企业自行负责清扫。另医科园物业管理范围因增加至厂区内部,物业管理费标准另定)

6、租赁在经开区区域内、产权非经开区管委会的标准厂房,租赁费标准、维修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标准原则参照上述方案执行。经由经开区管委会、标准厂房业主、标准厂房租赁企业三方的认可前提下,经开区管委会按4.5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管委会按3.6元∕㎡的标准支付给厂房业主,0.9元∕㎡作为管委会管理费用。

五、优惠政策

1、管委会负责安装一台250KVA公用变压器(私人厂房及对电力负荷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同时将网络光纤、自来水等线路安装至园区围墙外。

2、管委会负责将水、电、消防设施安装至厂房公共部分,其余室内安装(或改装)由承租方负责。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年上缴税收达到150元∕㎡的,当年租金全额返还或转为下一年租金,并在下一年的两个月期限内兑现到位。

六、退出机制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准化厂房(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保证金、物业费等)超过6个月的。

2、实际投资强度未达到5000元/㎡、年纳税在50元∕㎡以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外,因为办证需要很长的过程)

3、企业有违法经营的或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4、无正当理由停产、停业达3个月以上的。

5、因以上原因或期满不再续租退出标准厂房,承租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搬出。

七、管理要求

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厂房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但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和扩建厂房,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方案须报管委会审批。

2、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要求对租赁厂房进行维护,维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对厂房造成损坏,需按损毁部分恢复所需资金的两倍进行赔偿。若承租方对厂房恶意破坏至无法修复,依法赔偿一切损失。

4、承租方必须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5、若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承租方只能带走其生产、办公设备,生产经营期间的装修及增设的附属设施,管委会不作任何补偿。

6、承租方由于客观原因需终止合同的,须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管委会。

八、经济开发区可根据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开发区发展情况对本管理办法作出补充或调整。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闲置厂房可参照此办法,具体以一事一议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