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联社民主协商议事指导意见

经济联社民主协商议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基层民主协商议事的重要意义,民主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基层和谐与文明进步。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经济联社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股东(社员)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经济联社民主协商议事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由经济联社党组织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协调和实施。坚持经济联社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经济联社党组织委员会提议、经济联社党组织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班子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决策决定公示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二)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经济联社股东(社员)大会、党员大会、股东(社员)代表会议、党组织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社务监督委员会)、“一事一议”民主协商会议作为经济联社议事机构和组织,社务和经营管理活动须经民主协商议事决定。

(三)坚持依法协商。严格协商议事程序,确保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四)坚持属地管理。属地街道是下辖经济联社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责任主体;区有关部门依职责对经济联社民主协商议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工作目标

经济联社民主协商议事制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政策相一致,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力求务实管用;切实完善经济联社“四议两公开”民主协商议事决策机制,把群众参与贯穿始终,听取各方诉求、照顾各方利益,既能发挥各类组织的整体功能,又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有机链条。进一步规范经济联社民主协商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经济联社民主协商议事和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保障股东(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议事权、表决权、监督权。

四、完善民主协商议事制度

经济联社要制定和完善分级议事制度和“一事一议”民主协商议事制度。议事制度要与章程、信息公开管理等制度衔接,形成完善的民主治理制度体系。一是明确议事分级,即明确一般性经营管理事务和重大经营管理事务的范围内容、议事机构层级;二是完善议事规程,即完善股东(社员)大会、党员大会、股东(社员)代表会议、党组织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社务监督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三是联社党员需积极参与集体社务管理,凡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党员大会和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范围、规则和程序按照党章、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的农村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四是属地街道要制定经济联社重大事项审查报告制度,指导经济联社制定内部民主协商议事分级制度,用制度规范行为,用制度发扬民主,用制度促进治理,推动基层民主协商均衡发展。

五、组织开展民主协商议事活动

(一)开展分级议事活动,集体讨论、决策经营管理事项

经济联社经营管理事务须在党组织领导下,经集体民主讨论决策。一般性曰常经营管理事务经党组织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商议决定;重大事项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决定向属地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开展“民主协商,一事一议”活动,化解历史矛盾

一是加强经济联社民情议事厅建设,打造基层“一事一议,民主协商”核心阵地。健全议事管理制度,明确议事流程,秉承“民主商议,一事一议,集体决策”原则,议事过程须民主、公开、透明;议事决策决定要公平、公正、切合实际;经济联社班子须及时组织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决定,全体股东(社员)应自觉执行,未经集体重新决策决定,不得擅自改变或另作决定。二是做好民主协商议事组织工作。议事前要充分听取意见,确定议事主体、事项内容和风险评估等;议事过程要严格遵守议事规则,保障股东(社员)的议事权利和义务,力争通过“民主商议,一事一议”方式,化解历史累积矛盾,营造经济联社民主自治、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氛围。三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经济联社老党员、老干部、股东(社员)代表,以及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四是涉及重大性、敏感性事务,所属街道、区有关部门、经济联社监事会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一)经济联社未按要求制定民主协商议事制度的,或者民主协商议事制度不完善,且未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由上级有关部门或属地街道追究经济联社党组织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视完成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并作为履职测评及各类评奖的依据之一。

(二)经济联社民主协商议事制度不落实,未积极开展“一事一议,民主商议”活动,造成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上访、信访事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由上级有关部门或属地街道追究经济联社党组织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经济联社班子成员参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由经济联社党组织委员会或属地街道责令当事人辞职或者依法提出罢免动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推进民主协商议事是加强和创新经济联社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涉农街道、经济联社党组织委员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涉农街道要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辖经济联社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经济联社党组织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本经济联社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完善民主协商议事制度和机制,确保议事制度建设和运作规范,取得实效。经济联社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常务理事会理事长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好落实,做到协商议事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结果。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经济联社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宣传单张等宣传渠道,引导股东(社员)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协商”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历史积累问题,大力宣传民主协商议事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成效,营造基层民主氛围。

(三)积极探索,务求实效。经济联社要在实践中善于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集体民主协商议事做法,健全长效协商议事机制,提高民主协商在基层治理工作中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