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治安学理论体系的问题

创建治安学理论体系的问题

作者:王彩元 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治安学理论体系研究是治安学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第一主题。自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治安学(后一段时间称治安管理学,1998年教育部在进行本科专业目录时又改称治安学。当然,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但为了叙述的方便,除特别说明外,本文权且将这两个概念等同使用)以来,广大治安学教学、研究人员和事务工作者围绕该学科特有的概念、范畴、学科体系和治安管理业务进行了比较广泛的研究和探索,治安学理论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使该学科进一步得到了丰富、完善和发展。但是,该学科的理论体系至今还未建立起来,不仅理论不成熟,而且体系不完善,学术界对一些根本问题缺乏共识,甚至争论不休,这对于一个期盼走向成熟的治安学科而言是十分不利的。特别是当前,教育部组织开展新一轮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公安学科有望成为一级学科,治安学作为公安学的子学科成为二级学科之际,积极构建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基础理论研究所面临的最大的课题!笔者认为,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理论的集合,是治安学理论按照一定的逻辑形成的有机整体。就治安学而言,在理论体系研究中必须或亟待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主要有构建理论体系的前提性、科学性、本土化等问题。

一、对治安学理论存有疑虑,亟待提高理论体系构建的前提性认识

治安学有没有理论,有什么样的理论,一直是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事情。而且,来自治安(或公安)学其他领域(俗称“体制外”)和在治安学领域内(俗称“体制内”)的学者,对治安学理论存在的认识,有着巨大的反差:来自“体制外”的学者,由20世纪80年代初治安学提出来时的不屑、不认同,转变到后来以至于目前的主动界入、参与,甚至将自己的理论引入到治安学理论中来,比较有代表性有华东政法学院金其高教授的“猫鼠理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均平教授的“社区治安群理论”等①;而“体制内”的学者,自国家2008年启动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由于受此产生的负面影响,除少数学者还在坚持外,绝大多数反而怀疑治安学科甚至公安学科的理论研究,出现了如笔者在2010年全国第六届治安学学术研讨会暨治安系主任论坛上提出的“进行应用(术科)研究的越来越多,从事基础理论或纯理论研究的越来越少”的局面。

治安学理论研究出现这种非常尴尬的境地,源于治安学理论建设的薄弱。从历史上看,我国虽然正式提出治安学概念的时间并不长,但对今天治安学领域有关问题的研究却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对警察科学的研究,其背景是西方警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产生,以及警察高等教育的发展。[1]然而,将其作为一门学科对待,则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事情———以1984年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编写的《社会治安管理学》教材为标志,并打破了长期以来治安工作无学问(学科)的局面,使治安理论得以真正起步。正是治安学学术研究起步晚,加之本研究领域的人员习惯于从治安管理业务分工的角度或治安管理工作层面来讨论、研究治安学,而不是将所要研究的对象进行了理论抽象,这就导致了治安学的理论积累是非常欠缺的,而不是像哲学、教育学、法学那样具有理论学科的性质。因此,有学者早在本世纪初就指出了治安学“理论无特色,概念不系统,专业术语少,知识欠规范”的理论研究现状。[2]继而,有学者针对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了原因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试图为治安学理论研究“号脉”、“开处方”。①当我们构建治安学理论体系的时候,应该优先回答如下的问题:治安学理论生成的条件是什么?治安学有哪些理论?如果不回答这些问题,治安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只会是一厢情愿、自说自话而已。

首先是治安学理论生成的条件。任何学科理论的生成条件有三个: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发达的文化和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治安学理论的生成条件也不例外。第一,我国有丰富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经验。综观我国3000多年维护社会治安的实践,从以夏启“家天下”政权的确立为标志,经过夏、商与西周三代的发展,逐步孕育出一种政刑不分、军警一体的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的管理体制开始,经历了封建社会和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发展,到新中国更加丰富的治安管理、治安防范和刑事司法实践以及不断改革创新的经验,为我们进行治安学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材料和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源泉;第二,我国有较高度发达的治安文化。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与治安活动、治安思想有关的治安论著《显学》,以及东汉时期的《史记》。此后,历代的统治者和治安实践人员在长期的治安实践中摸索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治安对策和管理方法,并不断系统化、理论化,使中国古代治安管理活动的文明化、科学化水准始终居于世界前列。20世纪初,当时的清政府一方面组建全国警察机构,引进西方的治安管理制度,兴办警察(高等)教育;另一方面大量翻译、出版西方警政理论方面的著作。此后,我国学者开始对中外治安学与警政理论进行研究,出版了一批具有操作性较强的教材,如《警察勤务须知》(1928年)、《行政警察》(1929年)……《派出所工作教材》(1956年)、《治安管理工作》(1981年)等,并成为了治安学诞生的先奏曲。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当时公安部公安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治安秩序管理》、《治安基层基础概论》②等9本治安管理业务教材理论研究的全面展开为标志,经过30多年的发展,治安学研究课题与内容一直紧扣时代的脉搏,为治安实践服务,出版了一大批具有时代特点、反映治安实践及其基本规律的教材、专著、课题、论文(集)。[3]第三,治安学科自身发展与建设的需要。到目前为止,我国16所部属、省属公安(警察)本科院校均设立治安学系,并开设了治安学本科专业,有的还招收了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然而,在我国的学科设置中,治安学一直被作为管理学门类中一级学科公共管理学所属二级学科行政管理学之下的一个三级学科。治安学科的这一定位,已经完全不符合当前治安学学科发展的现状,也不适应社会对治安学学科发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国公安工作中具有预防、发现、控制犯罪职能的社会治安控制与安全防范工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治安学科,作为我国急需发展的最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需要有更丰富、更厚重、更科学的理论来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发展,并不断提升学科层次,以满足更多层次或更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p#分页标题#e#

其次,治安学有哪些理论?所谓理论,《辞海》的解释是“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理性认识”。[4]综观治安学理论发展过程,经过长期的知识积累,以及广大治安理论研究人员和实践人员近30年地潜心研究和不断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治安、治安管理、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原则、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方法、治安管理措施、治安效益、治安管理主体、治安管理客体、治安管理对象、治安勤务、治安防控体系、户政管理、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群体性治安事件、治安案件、安全防范等基本概念或范畴,以及由这些概念或范畴所包含或衍生出来的治安问题、治安巡逻、堵截、盘查、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户口调查、户口迁移、大型群体活动、管制刀具、交通疏导、消防监督、治安区域控制等一系列专业术语。同时,还形成了“治安管理主客体关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警务”、“治安工作社会化”、“治安动态稳定”、“治安秩序控制”、“治安防控体系”、“治安效益及评价”等原理或理论。①这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畴、术语、原理或理论,是行政管理学及其他部门法学所不能包容或取代的,其中有的原理或理论,已经广泛应用于治安实践并指导着治安实践。

当然,治安学原理或理论是否完全具有乔纳森•卡勒(JonathanCuller)所认为的“理论”应当具备的四个属性,②是否科学和完备,这还需要广大理论研究人员进一步的归纳和总结,并进一步梳理、完善。因而可以说,治安学不是没有理论,而是有理论或者说理论的雏形已经出现,只是我们没有找到理论与理论之间的结合点或逻辑关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二、治安学逻辑起点不确定,亟待解决理论体系构建的科学性问题

逻辑起点是理论研究的最基本问题。特定学科是关于特定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这一知识体系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就其逻辑顺序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其逻辑起点,然后从逻辑起点开始,演绎出概念、命题和原理,从而形成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内聚性强的理论体系。如哲学学科是以“存在”为逻辑起点构建的,政治经济学是以“商品”为逻辑起点构建的,教育学是以“学习”为逻辑起点构建的。因此,认清了学科的逻辑起点,在理解学科定位或进行理论体系构建时也就有了理论“归宿”。因而在建构理论体系时,逻辑起点的选择显然是无法回避的理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评价一个学科是否成熟,学科的理论体系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

何谓学科的逻辑起点?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工具书都没有作出解释!但人们对逻辑起点有许多不同的认识,许多人认为它是“学科的最基本的概念”、“学科的出发点”、“学科的开端”,“是构建学科基本框架的基石范畴”等。这样的论述或认识,虽然没有太大的缺陷,但有不够深遂的理论浅析。因为,学科的开端或出发点与学科的逻辑起点并非一个概念,学科的起点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以起点概念而论,就有一般起点与逻辑起点之别。而一般起点是指依据学科自身所研究的特定对象而圈定的概念,是一个较为容易触及的概念且多为自然形成,如法学,往往将什么是法作为其起点,但它并非法学的逻辑起点,它仅仅告诉人们其研究本学科的自身概念(当然,也有许多学科是从什么法学———学科本身概念论及的)。但所有这样的研究都不能认为一般起点概念能代替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概念,那是因为二者的价值存在质的不同:一般起点有着自身特征———它仅仅是一种研究的开端,是研究的入手,是一种研究的手段与方法;而逻辑起点不仅仅是一种研究手段与方法,而且还是一种理论内核。它告诉人们的是学科建设的理论“基因”。因为,逻辑起点是学科理论大树的“胚胎”与“萌芽”,它孕育一门学科的内核。显然非学科开端所有替代。[5]根据黑格尔对逻辑起点问题的相关论述,学科意义上的逻辑起点有三个质的规定性:第一,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二,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而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这个胚芽之中;第三,逻辑起点应与它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合。[6]因而,我国学术界或理论界通常将黑格尔对逻辑起点问题的阐述当作权威解释,并把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以商品作为逻辑起点构建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奉为科学研究方法的精典,并以此为依据或范式展开对特定学科逻辑起点的探讨。然而,对于各学科均予以高度重视的逻辑起点问题,治安学界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一方面与治安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步较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治安学在发展中遇到的层出不穷的焦点难点问题需要解决而无暇顾及本学科发展的一些基本问题有关,但根本的还是学术界没有充分认识到逻辑起点问题对治安学科理论体系构建的重大意义!综观林林总总治安学方面的论文、专著(或教材),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治安学逻辑起点或对治安学逻辑起点进行论述的还非常少,主要有下列四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治安”是治安学的最基本的概念,是治安学及其体系的逻辑起点;①第二种认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似乎可以从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含义中推导出来,应当以社会安全与秩序为逻辑起点来构建治安学的学科体系;[7]第三种认为社会治安现象的核心是治安秩序,治安秩序是治安学的基本范畴和最基本的价值所在,理应成为治安学的核心范畴和逻辑起点;[8]第四种认为“治安”的本意就是秩序,是对复杂的社会治安“最简单的抽象”,秩序内在包含的矛盾性和丰富内容为治安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秩序概念的始终一贯的历史性特点正是治安学逻辑起点所要求的,因而,秩序是治安学的逻辑起点。[9]显然,第一种观点说的是学科的一般起点而非逻辑起点,而第二种观点将社会安全与秩序作为逻辑起点,并非是治安学这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三种观点将治安秩序作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似乎接近逻辑起点的“本源”或“本质”,基于治安秩序与治安问题都属于“治安”概念的外延即本质属性的对象这一基本认识,②从话语逻辑上看,治安秩序也只能作为学科一般起点的一部分;至于第四种观点将秩序定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则有将概念严重泛化之嫌。因为基于秩序而生发出来的学科,绝非只有治安学科!治安学究竟选择哪一个逻辑起点比较科学呢?#p#分页标题#e#

哪种逻辑起点能够演绎出一整套逻辑严密、思路清晰的概念、命题和原理呢?可以肯定的是,已有的治安学理论体系并没有明确的逻辑起点,有的学者虽然也提出了逻辑起点,但并没有按照这一逻辑起点来构建理论体系。现实的情况是这样的,理论界一方面需要确立逻辑起点来证明治安学理论的科学性,而另一方却又没有能够按照已经确立的逻辑起点来构建治安学的理论体系。这样就导致了一个结果:许多人认为治安学逻辑起点的讨论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没有价值。只要治安学理论想靠近科学,那就不能回避逻辑起点问题的讨论,只要想构建科学的治安学理论体系,那就不能不选择经过论证并确认是科学的逻辑起点。对于一个还没有成熟的治安学学科来说,只有通过选择科学的逻辑起点才能构建科学的理论体系,否则,所构建起来的理论体系就很难得到学术界的公认。

三、治安学理论中西结合得不够,需要解决理论体系构建的本土化问题

构建本土化的治安学理论体系是治安学学科健康发展的内在诉求。所谓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即中国特色,应当是一种使国外的治安学理论的合理成份与本土治安或治安管理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增进治安学对本土社会的认识和在本土社会的应用,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治安学理论、方法的学术活动和学术取向。因而,要实现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必须解决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治安学理论的内容以我为主,同时结合并吸纳国外或境外的合理成份,二是理论体系构建的方法论———演绎和归纳相结合,即在逻辑起点的基础上演绎和在实践基础上的归纳,两者缺一不可。

新中国对治安学理论的研究与发展,与公安教育的发展密切相关,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前,主要是治安管理工作层面的研究,其中有零星的理论研究,但不是主流;20世纪80年代初期~90年代末,主要是围绕治安管理学进行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初步形成了治安管理学的理论体系或学科体系,虽不尽完善,但初具规模;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由于治安学的提出,主要围绕治安学,结合治安管理学进行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或学科体系得到初步发展,已经初见端倪……目前,在我国已有的治安学理论体系中,已被绝大多数或相当一部分治安学者接受并在学理界或实践中应用了的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治安管理概念为依据、归纳我国治安管理实践而形成的治安管理学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10][11]另一种是以治安概念为依据、归纳我国治安实践或司法实践而形成的治安学理论(或学科)体系框架,[3][12]并提出了相关治安学理论或原理。③因而,这是一种“自生自长”的本土治安学理论体系框架。这种理论体系框架,一方面由于实质上是以“治安管理”或“治安”为一般起点而非逻辑起点演绎的,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充分地借鉴与吸收西方警察(或治安)实践基础上的归纳,虽然具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离治安学理论本土化即中国特色还有一定的差距。当然,这种理论体系框架,要比那些既不是依靠演绎方法提出来,也看不出归纳的痕迹,既没有进行任何的论证,也没有自洽性的说明而非常随意地提出的治安学理论体系要可靠的多、科学得多。

一般认为,治安学是我国独有的学科,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警察科学的研究中,尚未见到类似的提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西方警察科学的研究中就没有我国治安学所要研究的内容,如安全、公共秩序、巡逻、盘查、警务调查、公共警务、私人警务(保安)、暴力冲突、犯罪预防、控制犯罪、社区警务、危机管理、问题导向警务、情报主导警务等,都是西方警察科学和我国治安学要研究的内容。问题的关键是,我国治安学界对上述与西方警察科学共同研究的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翻译、介绍的不多,大部分是有关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有选择地进行介绍或作为自己观点的佐证,而对其进行横向比较研究抑或对西方警察科学研究的上述内容进行纵向研究则少之又少,因而,在结合并吸纳国外或境外的合理成份上往往大打折扣。可喜的是,当前虽然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政体不同、制度不同、警察的立场不同,但在政府主管部门强力推行下,我国公安院校在招生对象、入学招录考试、就业分配、培养费用、培养侧重点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实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在警察教育培养模式上几乎与西方国家接轨。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治安学界有望获得比过去更多的有关西方警察科学的相关理论、经验、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内容或资料,并通过比较研究,采取“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策略,探索“同中之异”或“异中之同”,吸取合理的成份,实现“洋为中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学理论及其体系。必须明确的是,在这种背景下探索本土化的治安学理论及其体系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不加批判地借鉴与吸收西方警察的价值观,甚至出现“全盘西化”的倾向。我国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实施后,由于注重警察“专业特色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加之培养时间的限制,容易出现忽视或弱化我国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不容置疑的是,建立在实用主义、结构主义等形形色色的哲学基础上的西方警察科学,无不渗透着自由、中立等西方的核心价值观。如果简单地把西方警察理论应用到我国,无形中会把意识形态渗透到中国的公安教育领域,进而会冲击和侵蚀我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这一问题不重视或不解决,将会对我国治安学乃至公安学科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不仅难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或“本土化”)的治安学理论及其体系,甚至会将我国的治安学理论及其体系构建带入“死胡同”———发生方向性(指导思想)的错误。

因此,实现治安学理论的中西结合,构建本土化的治安学理论体系任重而道远。一方面要选准逻辑起点演绎治安学理论体系,另一方面要借鉴与吸收西方警察科学(或治安学理论)发展的成果和经验,并同时进行本土化改造,使之适合中国的国情和治安应用的实践土壤,单纯的以西方警察科学(或治安学理论)为尊或只考虑本土的研究成果都是不可取的,要在借鉴和自我探索中寻求一条融合的发展道路。因而,在治安学理论(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的今天,我们一方面需要沿着先行者的脚步继续前进,从正面构建治安学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需要回过头来反思,以更高的眼光和科学的态度来审视现有的治安学理论或体系,分析其中的不足,这是一种学术上的自我审查,更是一条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或本土化)治安学理论体系的必经之路。#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