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困境

改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困境

作者:营文中 张光 单位: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

为提高我国人才的国际竞争力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化复合人才的需求,2001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中提出要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贸易、法律等专业实行双语教学。随后,教育部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在高校实施和推广双语教学的文件。如2004年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把“有实施双语教学的激励措施和政策,适宜的专业特别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双语授课课程比例≥10%”定为A级标准。教育部2005年1号文件,2007年1、2号文件都强调开展双语教学。作为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必修的14门核心专业课程之一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与我国的对外经贸活动密切相关,其将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中首当其冲。目前,一些高校的法律院系陆续开展了双语教学,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效果不太理想,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引发了关于双语教学的理论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之必要性

(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

外语(主要是英语)作为工具,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代愈加重要,法律职业者要熟练地运用外语处理法律文书、用外语直接交流,而不能再借助于“翻译”。这样,法律实务要求法学教育必须与之相适应,其双语教学势在必行[1]。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经贸活动日益频繁,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和其他国家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急剧上升。然而,我国严重缺乏精通英语,熟悉国际经贸、投资和金融等方面法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处理WTO方面的国际贸易争端为例,我国经常要花费数百、甚至上千万美元聘请外国律师来提供法律服务。国际经济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投资、国际金融、WTO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该课程旨在培养熟悉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了解各国贸易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国际经济纠纷解决方法的复合型人才。然而,传统的中文教学方式难以实现上述教学目标。

(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几乎贯穿了国际经济法的始终,这些法律的原始文本通常都采用国际通用语言———英语,然而,由于语言本身所具有的符号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使我们在将这些法律文本翻译成中文时,难以完全表达原意,甚至不理解或曲解原文的含义。例如HighSea(公海)一词,如果根据其字面翻译,则无法理解其意思。国内国际经济法学教科书中的许多内容为翻译版本,有些翻译和原文含义有偏差,不够准确,甚至同类中文教材就同一专业术语的翻译也有差别,让人不知所以。最直接的办法是使用英文原版法律规定,按照英文原版词义和语境去理解。用英文传授该部分知识比中文教授更为准确。

(三)处理国际经贸纠纷实践的需要

国际经贸纠纷往往发生在英语环境中,而在许多高校开展的国际经济法学中文案例教学中,所选案例普遍与实践脱节。案例表述为中文,其具体出处无从考证,即便是真实案例,也因教学时间限制而做了简化处理,国际经贸纠纷中的合同、提单、汇票、信用证等书面材料均处理为中文,甚至只保留其部分内容,使得真实案例的全貌被掩盖,原本复杂的实际案情被刻意简化,甚至关键情节不清,与国际经贸实践严重脱节。实施双语教学能使学生在双语环境的培养和熏陶下,了解到原汁原味的外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提高学生英语水平的基础上培养了学生运用相关法律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能力,为将来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打好基础。

(四)法学研究的需要

法学研究活动中,学者们若能直接参考英文原文文献,将得出更准确的结论,缩短和国际同行的差距。如果参考的材料都是二手货,难免失真,何谈结论的正确?加之水平高的人很少搞翻译,水平一般的人翻译又不可靠,因而只有原文可靠。通过双语教学,夯实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的专业英语基础,使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都能跃上一个新台阶。从高校学生对双语教学的反映来看,大多数同学持肯定态度。如,江西师范大学2008年曾随机抽取300名文理学生进行问卷调查[2],结果如下:关于开设双语课程的必要性,有83%的学生可接受,17%的学生担心。关于开设双语课程的影响,有94.5%持肯定态度;86%的学生认为可能拓展就业范围;45%的学生认为加重了学习任务。

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含义之辨析

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高校实施的“双语教学”的含义是分析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含义的前提。目前,包括法学教育界在内的学界对“双语教学”的科学含义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有人认为“双语教学”可以成为提供我国新时代外语教学质量的重要策略,其本身也不是单纯的教学方法问题。有人定义为:它是在学校包括课堂教学在内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不只使用母语,同时广泛使用外语的一种教学活动。有观点认为:它主要是指多元文化国家的一种语言政策,而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式。还有人根据外国字典中的定义将双语教学理解为:“双语教学提出的最初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实现多元文化的共存。”[3]客观地讲,这些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均忽视了“双语教学”一词在我国的演进历史和法理基础,因而缺乏准确解释“双语教学”含义的根基。在我国,“双语教学”是政府强制推动的教学模式之一,按照教育部文件的规定,严格讲应称之为“外语教学”。教育部《意见》第8项“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指出: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3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英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这是我国高校实施“双语教学”的法理基础。按照上述规定,目前我国高校“双语教学”的含义有以下4点。(1)本科教育需要逐步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部分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2)部分学科、包括法学的“外语教学课程”需要在2004年后达到总课程的5%~10%。2004年,教育部又规定:把包括法律在内的一些专业课程双语授课课程比例≥10%作为高校评定为A级的标准之一。(3)暂不能进行外语教学的高校可采取“外语教材,中文授课”的过渡式教学模式。(4)教育部要求的高校“双语教学”实际是指“外语教学”,即某一课程的教学要全部或绝大部分使用外语(主要是英语)来进行,而不是用中文和外语共同进行教学。根据一些高校的资料看,“双语教学”是指除外语课程外,采用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占50%以上(含50%)的课程。所以,我国目前的“双语教学”一词的官方含义是指除外语课程外的外语授课课时占该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的公共或专业课程。由于英语是我国所有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必修外语,所以,教育部所称的“双语教学”实际就是使用英语进行专业课程教学。在“双语教学”的精确含义下,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指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50%以上(含50%)。#p#分页标题#e#

三、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实施之困

(一)选择何种双语教学模式之困

目前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大致有三种:(1)全外型模式,亦称浸润型模式,即所开设课程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讨论、课程考核等环节完全用英语进行;(2)混合型模式,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环节用英语与中文相结合进行;(3)半外型模式,即采用英语教材,中文讲授的方法。后两种模式统称为过渡型模式。目前,多数学校采用过渡型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用英语学习专业名词和进行简单解释和表达,重点的描述和解释用中文,导致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效果反而不如中文教学的尴尬局面[4]。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学生的英语水平整体较差。学生的英语水平主要通过四、六级考试来衡量,其中通过四级是基本的要求,而各高校四级通过率很低。二是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普遍较薄弱。目前各高校承担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要是本国教师,其中许多教师原本是外语专业人才,他们仍然照搬外语教学方法用于国际经济法学教学中,使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成了外语翻译课。另外,许多从事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教师没有国外法学专业的留学经历,对国际有关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了解较少,其能力与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选用之困

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具的高质量教材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质量。目前国内出版的能全面涵盖国际经济法领域基本知识的双语教材较少,其中出现的语法错误和中式英语表述过多,法律描述的内容和角度也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而且,这些教材存在着涵盖内容出入较大、重理论轻实务、一般性介绍内容多而具体法律规则少等问题。有些高校虽然直接使用英文原版教材,但多为集中介绍或评析某一国家涉外立法或者专门介绍某一类国际条约,其内容很难涵盖国际经济法学的诸多内容,且存在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阅读和理解难度大及教材成本较高等问题。有的高校则使用自编英语教材,其中也有个别优秀的教材,但普及率不高。还有一些院校考虑学生接受程度,采取中英文教材并用的方法。网上公开的某些法学院校的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教学大纲竟然90%是以中文来撰写的。

(三)实践教学环节和考核方式之困

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依然采取的是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即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知识为主,注重理论教学。由于目前各高校班级人数多,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可是少,课堂教学中教师难以和学生深入地用外文讨论或沟通,大大影响了双语教学的课堂教学效果。课外实践环节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涉外法律纠纷的能力。实践中,不少法学院校也开展了包括模拟法庭、专题辩论、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然而这些实践教学的内容多关注国内民商法、经济法以及刑法领域,鲜有涉及国际经济法领域,或者即使涉及到国际经贸案件,也是采用中式法律思维模式分析、讨论案件,学生难以全面、正确地理解主要源于英美法系的、以判例法为主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这会使学生将来真正接触涉外法律实务时不知所措。进行双语教学的教师需要根据对教学效果的反馈信息来调整教学方法。教学实践中的信息反馈主要是通过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来实现。目前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考核主要采取结构化考核方式,学生总成绩包含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平时考核方式较为单一,多以课堂提问和平时作业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的评价标准模糊,难以客观、全面体现教学效果。期末考试作为最主要的考核途径,在具体实施中仍存在问题,例如,有些院校用英语出题,要求学生用英语作答,这种考试方式难度最大,试卷评改标准也不易把握。还有些院校用英语出题,要求学生中文作答,难度降低,但学生需在两种语言情境下来回转换,使得双语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四、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路径选择

(一)应采取全外型教学模式

开展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根本目的是要提高学生用英语学习和理解有关国际经济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用英语思考法律问题、表达思想而最终获得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能力。中、英文并用的过渡型教学模式将学生置于两种频繁互换的语言环境下,母语思维定势的存在使中国学生难以真正适应英文思维模式,而且中文和英文的交互使用导致双语课程成了翻译课,达不到开设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的目标。所以,笔者认为,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的开设宁缺毋滥,不要让其成为应付检查和评估的摆设。如果要开设,必须采取全外型教学模式,当然,考虑到学生的英语能力问题,应安排在高年级的学生中讲授,而且考虑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作为选修课,仅让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具有较高英语水平的学生选修。毕竟国际经济法培养的是专门人才,而非是通才教育。在全外型教学模式下,教师用英语讲授、提问,学生也完全使用英语回答和讨论,使学生沉浸在国际经济法律的英语语言环境中。

(二)加大双语教学师资力量的培养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对师资的要求相当高,从理论上讲,由通晓外国法律的外籍教师实施教学是最理想的,但限于条件,实践中双语教学任务主要还是由一些专业扎实、精通英语的本国教师来承担,因此,各高校要加大对国际经济法双语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是提供出国深造机会或与知名大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将英语水平强、国际经济法学基础扎实的专业教师培养成双语教师。二是在外语类高校、师范院校中开设以培养双语教学师资为目标的专业,将专业外语及有关双语教材纳入必修课程。三是引进法律专业的归国留学人员培养成双语教师。

(三)重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建设

原则上,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应使用原版英文教材。原版英文教材信息量大、数据翔实、案例丰富、语言纯正、逻辑性强,贴近国际经贸实务。但购买费用过高、教材内容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国情以及较少涉及中国有关涉外经济立法等问题。所以,引进原版英文教材只能是权宜之计,最终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仍应选择我们的自编教材。目前,国内已经有一些高校使用由对外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有深入研究、从事相关课程教学工作多年、英语基础扎实的资深教师编写的国际经济法学自编双语教材,但在教材体系和教学内容侧重点上各高校做法还不太一致,所以,可以考虑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既能满足我国对外经贸活动需要又适合我国学生学习的高质量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p#分页标题#e#

(四)强化实践环节训练,探索有效的考核模式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中应加大实践环节的比重,创造多种形式的实践环节使学生尽可能地适应国际经贸法律实务环境。例如,在校内可以开展有关国际经贸案件的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国际经济法专题辩论和疑案辨析等活动;在校外,学校可以与外资或涉外律师事务所、外资企业、政府外经贸部门等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考核应在坚持结构化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平时成绩。考核点包括英语表达能力、英语听力、英语阅读能力、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程度、法律思维、实践能力等;考试试题均采用英语表述,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考试时间确定用中文、中英文结合或者全英文答题。

(五)双语教学中贯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原则

1在重点大学做好双语教学试点重点大学的学生外语及综合基础好,大一学生即可使用英文授课。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大一新生就有一门经济学基础课用英文教材和全英文授课,学生反映很好。著名经济学家邹恒甫教授在武汉大学开办了国际数理金融和数理经济系两个班,开始了中国经济学教育改革试验。这两个班采用英文原版教材,教学与国际惯例接轨。重点大学双语教学的开展可以为其他学校提供经验,还可以编写出版中国自己的英文教材,同时还培养了师资,为其他学校的双语教学的开展提供了物质上和技术上的准备。普通本科可以缓行,生源较差的本二学校可以不搞双语教学。

2在重点学科开展双语教学就法学专业来说,应首先在国际经济法专业进行。就国际经济法专业来说,应首先在几门涉外的课程,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课程开展双语教学。有些学科可以推后,有些学科几乎没有用英文教学的必要和可能性,例如中国法制史。在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开展双语教学,然后层层推进,次第展开,切不可避免式的一哄而上。

3在研究生的招生、学者的学术报告等方面积极提倡使用英语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的海商法研究生招生中使用英文出题,要求英文答题;《知识产权文丛》上经常发表一些英文稿件,这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说是一种引导,也是中国法学研究和国际接轨的一种途径。这样做可以让外国同行很方便地看到我们的研究成果,也有了被人评论的机会,避免老是自说自话。这些活动能使学生看到通晓法学英文的用途,其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不可小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