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法学研究问题

新时期的法学研究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一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我国真正获得独立发展的时期。历史是要继续前进的,我国法学永远也不会停留在现有的发展水平上。因此,正确认识我国法学繁荣的现实,继续探索繁荣法学的途径,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强调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制度和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有了法制建设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这才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的伟大转折。这些年来,在党的正确路线的指引下,我们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将法制建设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在基本的主要的方面满足了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适应了民主与专政各个环节的要求,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它的主要表现是:—以法定制,立法工作成绩显若。三中全会以来除制定新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共计将近150项,超过了前30年立法数量的总和。在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500多个行政法规,加上各类规范性文件共1000多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1400多个。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万多件行政规章。新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一批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些基本制度,其他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也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了规定。以法定制卓有成效,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严格司法,国家的申荆职能、法伸监仔职能正在日益加强和完.。随着公安和政法实际部门组织建设、思想和作风建设的加强,在加强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继承和发扬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方面,国家的司法职能也得到充分的发挥。通过履行专政和民主两个方面的职熊,不仅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了各类严重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经济秋序,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推动了改革开放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廉政建设,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工作方兴未艾。国务院法制局重新成立近四年来,肩负着对国务院各部门立法工作进行统筹设计、综合研究、组织协调、具体指导的重要任务,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并重的方针,积极开展政府法制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随着国务院大多数部及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一批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立,政府部门的立法工作、法规整理、检查法规执行情况、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立法工作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等,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法制做出了积极贡献。   —强化职能,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开始进入新的历程。重新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十年来,在服务于改革开放,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开展律师公证工作,进行民间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司法外事和对外司法协助等各个方面,都已做出卓著的成绩。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立法、提供法律服务、管理劳改劳教、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和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的职能正在逐步强化,各项业务已经进入新的历程,今后将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便群众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继续发挥出更好的服务作用。   回顾历史,放眼现实,我们至少可以获得一个规律性的认识,这就是我国法学繁荣与法制建设总是相伴而行的:法制衰法学沉沦,法制兴法学则荣,二者相互依存,须臾不可分离。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上顺利发展道路之日,正是我国法学重获生机、走向繁荣之时。   二、繁荣和发展我国法学,我们首先要有一种紧迫性和使命感。必须记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根本任务。要顺利地解决这个历史课题,没有良好的法律秩序和法治环境是不可思议的。但在具体步骤上,要完成我国法学肩负着的保障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双重使命,又必须经过长期不懈的实际努力。为此,我们一定要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战略,在法学现有水平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繁荣法学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构成一个持续发展的渐进过程。   具体说来,我们应着重注意解决以下儿个问题:   (一)设里近期研究目标   目前,我国都在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的《决定》,决心通过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努力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这也是我国法学研究在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方针和客观依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都离不开法制建设和法律手段。法学要研究这方面已经出现和将要出现的大量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及时提出咨询决策,多谋立法司法建议,主动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服务。   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期间,我们大致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来构筑法学研究的•目标模式:第一,要揭示本质上是法律秩序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探索怎样通过加强计划立法的有效途径,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机制和经济法规体系,提出为加强计划的指导作用而应设置哪些必要的法律保障问题。第二,耍研究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形成的许多新规范的要求以及实现这些要求的法律行为模式,在弄清法律手段同经济手段、教育手段之间的相互区别和联系的墓础上,探讨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以及其他各种手段的法治要求,进而揭示市场秩序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律,为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开展法制建设指明道路。一句话,法学要为现实服务,必须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法治方向为本,不然就失去了近期研究目标。#p#分页标题#e#   (二)逐步完成宏观法律调控体系的理论建树   中央五中全会提出,要用三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治理整顿任务,使国民经济基本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为本世纪末完成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不言而喻,完成这项任务需要法制的支持和保证,更需要我们进行法学思考,建立起新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机制。具体说来,我们应研究与这项任务有关的许多法律问题,并根据我国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为逐步建立宏观法律调控体系提供必要的理论说明和思维模式。   现代社会变化快的主要特点,必然导致社会宏观管理的思维方式、组织结构及管理理论的重大变化,使得战略研究在各个领域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起来。从战略研究看问题,建立宏观法律调控体系是现代社会活动的一般要求。在我国能否达成目标,又必须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的确立为条件。应当说,我们现在提这个问题是有条件的,因为这儿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发展战略研究及其同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在局部范围已经启动,并开始取得一定的成绩。现在的问题是,我们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条件,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_L,尽快按照现代社会发展的一般要求,加强法学发展战略研究,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从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理想要求出发,考虑宏观法律调控体系的理论建树,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抓好以下儿个问题的系统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1.立法学系统它是研究国家立法活动、立法体系、立法体制、立法规划、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国家法制决策、法律解释和法律分类的系统。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研究,从理论原则、规范制度、方法技术、立法者的素质及其行为等许多方面,明确理论指导线索,揭示国家法制活动的行为(包括心理)取向和立法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提出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般规律性要求,并将这类要求具体化为法律规范和行为模式,进而优选出国家立法、法制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最佳理论模式。   2.法律实施学系统它应以实现国家结构的法制功能为目的,从研究如何科学地认识社会生活出发,根据对行为科学所作的哲学概括即社会控制论的原则原理,阐明人在社会中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选择性,为什么任何人的行为取向又必须符合国家的和社会的共同利益,个体行为及其对行为动机和需要的满足必须立足于现实,进而把法制要求与道德实践结合起来加以综合研究,为彻底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建立起一门新的学间。   3.法律监督学系统法学应研究怎样根据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职能对国家执法系统进行叨实有效的监督问题,以保证以法治国方针畅行无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要靠法制来保证。这就要求国家一刻也不要放松厉行法制的有效监督,否则我们的法制无法承坦这种重大责任。从目前情况看,国家结构的监督功能正在加强,监督形式也不少,根据权源可分为法律监督、党纪监督和政纪监督,根据内容可分为行政监督、经济监督和技术监督;根据社会分层又可分为领导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等。现在的问题是,国家监督职能还缺乏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各个监督系统的内部结构和!外部关奈尚未理顺,监督渠道还不畅通,尤其法律监督在整个监督系统中的性质、地位、范围和程序都不明确,因而还不能发挥国家这方面的结构功能应有的作用和权威。   4.法律咨询学系统它应是从事法制决策研究,帮助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立法、决策和执行活动的的一门学问。从事法律咨询工作必须要有一个组织结构系统,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宗旨、指导原则、活动范围和咨询方式,法律咨询的主体资格和主体地位,咨询主体和咨询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咨询效应的预测、检验和激励机制,以及国家重要法制决策的委托咨询及其实施意见等等,都应通过研究加以解决,并在这个基础上作出理论概括,使之成为宏观法律调控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这里提出的几个系统研究课题,出发点是服务于逐步建立宏观法律调控体系的需要,实际上却仅仅涉及到法制、兰设的理论系统问题。加强对上述几个系统的研究也只能是关于建立宏观法律调控体系的一些理论思维。至于这个体系的系统构筑模式究竟怎样设计才好等间题,有待于法学界共同探讨。   关于“以法治国”的提法,经过我国法制建设实践和早几年在法学界展开的热烈讨论,现在己不再有人怀疑它的正确性,并且作为一种共识为全社会所接受。但是,怎样才能做到以法治国,它的标准是什么,我们迄今缺少研究,还不能对有悖于法治要求的大量社会现实间题作出理论的回答与说服。   必须看到,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要彻底实现由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转变和过渡,确实是一项非常艰巨复杂的任务,在短时期内是很难实现的。法律固然重要,但又并不“万能”。要真正确立起法制的权威和尊严,还必须解决社会这个复杂的巨系统中的许多大问题。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改革时期,各种情况层出不穷,哪些间题要靠法律手段直接解决,哪些问题要靠法律功能机制去协调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内隐要求和外在表现都很复杂,要在这个复杂的巨系统中保持法律机制的良性循环,无疑是一项宏大而艰巨的社会工程。还有,现在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布在,国家已经制定的法律至今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个状况也足以表明我们离法治社会的目标是相当遥远的。然而,不论我国法学面临的任务何等繁重,但从以繁荣法学来看,通过探索以法治国直至探索通向未来法治社会目标模式的途径,来完成自身高层次、深维度的理论建树,却又毕竟是激励我们为之奋斗的最为宏伟前景。而能不能实现这个宏伟前景,关键又在于我们用什么样的观念意识去指导国家和社会的法制生活,能否为确立未来社会的法治目标提供理论指导,创造必要的良好的条件。基此,我们的法理学至少应围绕这个前提研究并阐明儿个概念或观念:—关于法体行为。按照传统解释,它是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也就是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然而,这除了按规范性假定说明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的条件外,围绕并不能说明法律行为反映行为主体对法律的顺应实质,不能联结主体的需要、动机是怎样合法目标而进行活动、引起合法结果的过程,因此无法根据法律行为的主要构成袭;索即法律提出的规范要求和行为模式、行为主体、主体的活动(行为)展开深层次的研究,揭示法律行为的全新分类情况,把法律行为与法治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弄清宏观社会行为中法律行为发展变化的规律。而要实行法治,如果对法律行为没有新的突破性的研究,是谈不上对法律行为实行正确导向的。#p#分页标题#e#   一关于法律秩序。顾名思义,它是指法律对社会行为进行调控时而形成的一种有序社会状态。这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与受控对象的行为主体构成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法律引导和强迫行为主体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而行为主体的行为取向又影响法律的实现和法律秩序的形成。正是由于这种互动作用,法律秩序形成时必定会出现多种状况:要么绝大多数主体的行为取向与法律目标一致,使社会各种关系达到和谐协调,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出现积极的法律秩序,要么大多数主体的行为取向与法律目标发生矛盾,致使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发生,国家不得不运用法律强制力把主体行为控制在法律允许的最低限度内,借这种消极的法律秩序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要么绝大多数主体的行为取向与法律目标完全相反,致使社会出现无法律秩序状态,其结果是个体特别群体(组织)的反法律行为不断发生,政治动乱不止,国家和民族安宁丧失,政府面对这种局势或者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控制,或者妥协退让失去控制,舍此别无选择。而在现实生活中这儿种状况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是两种或者三种情况并存甚至交替出现,只是在某个特定时期内可能是一种情况占主要的地位。在我国,不论现在或将来,保持国家稳定大局都是头等重要的大事,因此研究如何建立积极的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法伸价值观。‘它作为个体评价法律、评价自己行为需要与法律关系的好坏正确与否的标准,对影响个体对国家法律的根本态度,对法制生活的需要和满足的体验,对个体行为动机的形成与行为取向的确定,都是具有实际意义的间题。当个体的法律价值观与法律所包含的价值准则相一致时,个体法律行为整个过程会反映法律目标的要求,促进积极法律秩序的形成,反之,就必定会形成消极的法律秩序或者无法律秩序(无政府状态)。法学不仅需要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来阐明个体法律价值观形成的根源间题,而且更需要揭示由于社会分工、结构分层给法律价值观造成的各种差异,以及社会文化对个体法律价值观的形成究竟带来什么影响的问题。这样,我们就可根据法治目标和需要,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诸因素入手,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把个体法律价值观引向正确轨道。   —关于法体意识。它作为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场合下人们行为的调整器,比法律价值观的外延更广,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制的观点、信念、评价、感情的总和。以往,我们对法律意识的研究主要偏重于社会的阶级的法律意识,而缺乏对群体法律意识和个体法律意识的研究,偏重于构成法律意识的感情因素,而忽视构成法律意识的智力因素和意识因素,以致只把握了法律意识同对待法的态度之间的联系,并不深刻揭示出智力因素同法的知识、意识因素同法律行为习惯之间的关系。以往的研究还偏重于法律意识的法律评价功能,缺乏对法律意识的认识功能、调整功能的研究。至于不同主体之间法律意识的差异性更是缺乏足够的注意。这对于厉行法治来说,显然是一个重大缺憾。   —关于魔政惫识。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核心,以国家管理形式的自我完善为途径,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具有社会主义政权建设内在的生机与活力,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的一种革命意识。廉政不兴,法制难行。   这就是我们经过反思得出的一个教训。从未来法治目标看间题,廉政建设寓于法制建设,廉政意识是必须与法律意识相伴而生、相辅而行的。   —关千法治观念。这是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原则、方法、理论或思想主张,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我们需要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决不是照搬近现代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根据法治的要求,我们必须将依法治国这种思想观念同大经济观联系起来,从根本上划清它同小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人治思想观念的原则界限。我们应当特别强调从领导角度提出法治观念,因为在将来能不能达成法治目标,关键在于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千部。这就要求我们深刻把握领导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并根据这种联系解决领导思想、领导决策和领导行为法律化的有效措施,进而推动各级领导自觉地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逐步转变与过渡,将领导肩负的伟大历史责任同法治社会的要求结合起来。   上述几个观念或概念的提出,旨在为通向未来法制社会的理论建树的钩深致远,并不包括所有需要研究的概念范畴,更不涉及未来法治社会的具体构想方案及其理论行为模式。换句话说,笔者的目的是寻求通过繁荣法学的门径,而不是靠科学预想来描绘未来社会法学繁荣的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