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职业指导实践与启示

欧美职业指导实践与启示

    职业指导在调节劳动力市场运行,帮助用人单位获得切合本单位需要的劳动力,确保劳动者找到合适的工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欧美国家开展职业指导较早,有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欧美各国在职业指导方面的具体做法也有所不同,但是都具有一些共同的成功做法。这些做法主要包括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大力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与开展职业培训等。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政府在职业指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欧美国家在开展职业指导时,无不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具体做法有努力拓展就业岗位,改革福利与保险制度,把职业指导与失业救济联系,倡导非正规就业等。

    (一)努力拓展就业岗位

    一定的就业岗位是职业指导取得成效的必要前提条件,没有一定的就业岗位,职业指导做得再好也没有实际意义,而政府在拓展就业岗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欧美政府为拓展就业岗位,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主要有制订实施相关的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经济政策,包括改革财政货币政策,从财政上确保对就业政策的支持;制定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发展以创造就业岗位;划拨专门经费进行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欧美国家还积极创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如下大力气改革产业结构,积极开拓第三产业就业渠道;扩大出口、吸引外资与劳务输出尽可能扩大就业,联合劳资政三方共同研究解决失业问题等。

    (二)改革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

    欧美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较好,这虽然在保障失业人员福利,维持他们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在这种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下,劳动者依靠自己收入的生活水平与靠政府救济的穷人的生活水平差不多,导致了依赖救济的穷人越来越多。为改变这种状况,欧美国家认为应该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让身体健全又未到退休年龄的人靠劳动养家糊口,政策导向是消灭失业,而不是创造福利。正因为此,1994年6月14日美国公布了《工作与责任法案》,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全日制工作人员都能脱离贫困,而申请救济者,则需签订“个人责任协定”,落实“就业能力计划”,对拒绝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者,政府停止福利救济。[1]在英国对无故不参加帮助再就业计划的长期失业者扣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欧美国家还制订政策,改变以往对失业者消极补贴为积极促进就业的做法,规定失业者享受的权利要与其承担的义务相对等,自愿失业者不能享受失业补助。非自愿失业者有义务接受职业培训,不接受者也不能享受失业补助。凡已进行个体经营(欧美定义为家庭或个体经营)或个人在社会上参加了各种经营性活动取得收入,就不再被视为失业。如荷兰、芬兰、瑞典、丹麦等国规定,失业者在享受社会保险的同时,必须在职业介绍所登记,职业介绍所根据失业者个人情况在全国范围内为其寻找合适工作。如失业者因找到新工作而需要搬家,政府往往可以提供一笔搬家资助。同时,北欧国家还采取一种“强迫就业”的方式,由职业介绍所根据失业者的情况,及时提出培训建议,并推荐新的工作。失业者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自主选择工作,如超过期限就必须按照职业介绍所的推荐接受工作,否则不能继续享受社会保险。

    (三)职业指导与失业救济相结合

    职业指导与失业救济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有效地降低了单纯失业救济的负面作用;另一方面又降低了失业救济与职业指导机构动作的成本,提高了失业救济制度的经济效率。二者相结合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参加职业培训与保障待遇挂钩。如英国将原来分设的职业介绍所和失业保险所合并起为就业指导中心。使救济工作与职业指导结合起来,还对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人发放补贴,并对合格人员增发救济金。德国也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失业保险连在一起,形成系列服务的制度,各级劳工部门开展就业服务工作的所有经费统统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

    (四)倡导非正规就业

    欧美国家在职业指导中,为弥补正规就业岗位不足的困难,普遍提倡非正规就业,以缓解失业问题。具体做法有缩短工时、全日制就业非全日制化、提前退休、努力开发公共部门、公益部门吸收就业的潜能等。

    二、开展职业介绍服务

    开展职业介绍服务是职业指导机构的核心职能,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职业指导工作的效果。欧美国家的职业介绍机构有国家开办的,也有社团和私人开办的。如英、法、日、瑞典等国家劳动行政部门都有就业服务机构,日本在劳动省设职业安定局,各地方设职业安定课,在层设公共职业安定所,通过这三个层次,确保职业指导工作的顺利开展。日本除政府开办的职业指导机构外,还有民间团体和私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所。欧美国家的职业介绍机构的主要工作有建立就业服务网络、加强供求信息服务、推动社会中介组织为扩大就业服务等。

    (一)建立就业服务网络

    欧美国家大都建立了遍布全国的职业介绍网络,而且很多国家充分发挥互联网络的优势,将全国的职业介绍所用计算机联网,以便于在全国范围内及时协调,为失业者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如英国具有三层就业服务网络,分别是国家就业部及其下属的就业总署、地区局、基层管理机构及下属的就业总署、地区局、基层管理机构及下属职业介绍局(负责政策实施和统筹管理);各地的职业安定课(负责地区就业安排、失业保险和职业培训)、基层的职业安定所(负责信息咨询,就业介绍等)。在芬兰,全国各市、县分布关大量的职业介绍所,在介绍所的电脑互联网络上,最新开辟了“自我推销”专页,求职者可以将自己的有关情况和求职志愿输入网内,以便由雇主直接、迅速地进行选择。对于年龄在18-30岁、外语较好的求职者,介绍所将通过国际人才交流中心向有关国家推荐和联系工作。

    (二)加强供求信息服务

    欧美国家在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劳动力供求信息服务方面做得较好。他们除了利用定期出版报刊杂志外,还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构建全国范围的就业信息系统,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是美国的就业信息体系。美国每两年出版《行业展望手册》,该手册包含全国范围内91%以上的职位供求信息。此外,美国还有《劳动月报》、《行业计划和训练资料》与《季度行业展望》等出版物,从不同的角度就业信息。美国除利用出版物信息外,还成立了国家行业信息协调委员会和州行业信息协调委员会,构建了行业信息系统和职业信息传递系统,及时全国范围内的就业信息。美国还有专门为特殊群体准备的信息,如为青年人、伤残者、妇女和少种族等的专门信息。#p#分页标题#e#

    (三)推动社会中介组织为扩大就业服务

    欧美国家普遍对专门从事职业指导工作的中介组织,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如瑞士政府对一家“青年企业家就业中心”给予一次性补贴,中心为青年人提供职业指导服务,收取咨询费,几年来运转情况良好。西班牙政府专门在劳动部下设“全国就业协会”,协会有专项基金资助一些中介组织,使这些中介组织执行政府的就业计划,为开展职业指导服务。

    三、努力开展职业培训

    努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失业者的劳动技能,是欧美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因不符合新兴科学技术的要求而失业的劳动者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开展职业培训更有其重要意义。如美国把技术培训视为解决就业的根本途径,为帮助失业者尽快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美国从十几年前就开始注意再就业培训问题,还专门制订了《就业训练法》,美国约有70%的失业者经过培训后找到了新的工作。[2]欧美政府在开展职业培训方面主要有以下经验。

    (一)政府重视,为开展职业培训制定法律

    欧美国家对职业培训极为重视,许多国家制订了有关法律为开展职业培训提供法律保证。如德国政府在1969年7月颁布了新《劳动促进法》,把职业培训放在首位。美国很早就注重再就业培训,出台了《就业训练法》与《美国再就业法案》,使被解雇的工人得到他们所需的有效而高质量的培训,由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共同合作进行培训项目的开发、实施和管理。[3]

    (二)培训机构与企业、劳工部门良好合作

    许多国家对公共和私营培训机构一视同仁,只要有能力、培训业绩突出,都能得到国家的培训项目和政府的财政资助。培训机构与劳工部门的职业介绍所联系,了解劳动力市场信息和需求,确定企业对劳动力技能的要求及未来的趋势,进行有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全力推动在职培训

    各国政府或是拨出一定专款,或是将原来用于失业救济的款项抽出,以支持企业培训职工。例如,奥地利政府规定,如果一定企业为转产或提高就业素质而培训职工,政府将提供一定数额的资助,最高可达培训费用的66.7%,其中包括接受培训者的工资。

    (四)培训方式多种多样

    培训方式的多样性是欧美国家开展职业培训的一大特点。各国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需要和对象确定培训方式,有讲课指导型、专题讨论会、班组培训等,还有全日制、夜间制、部门时间制、工读交替制及函授教育等。

    (五)注重实践,培养实用性人才

    开展职业培训的根本目的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培养实用性人才。英国、美国、德国的职业教育机构都实行三部分教育体制:学生一段时间在校学习,一段时间去工厂实习及工读交替进行,这样使学生不仅有书本理论和实践知识,而且使学生获得一种工作经历。

    (六)为特殊群体制订专门培训计划

    特殊群体在就业人群中属于弱势人群,为对这部分人提供保护,欧美国家专门为特殊群体制订职业培训计划。如美国各州劳工部门的培训项目有:暑期青年人就业和培训计划,青年、妇女、残疾人培训计划,退伍军人培训项目,老年人培训项目等。

    (七)发层次进行培训

    针对不同情况的劳动者,欧美国家强调根据具体情况分层次进行培训,有针对待业青年、缺乏职业前途的职工、失业者的培训等。

    四、欧美职业指导对我国职业指导的启示

    欧美国家的职业指导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对我国的职业指导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我国的职业指导工作开展以来,在帮助失业者再就业,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职业指导工作开展的时间不是很长,而且我国的国情与欧美国家有很大差异,所以我国的职业指导工作还有待在学习借鉴欧美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我国的职业指导工作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创职业指导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国家对职业指导工作要予以足够的重视,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利用经济杠杆,努力拓展就业渠道;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推进职业指导工作。国家在职业指导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对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视程度与对职业指导工作的投入,直接决定着职业指导工作的成败。国家应从立法上对职业指导工作提供法律与法规上的支持,利用国家经济杠杆,通过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与财政政策,努力发展新兴产业与第三产业,对扩大就业与职业指导提供财政支持,并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与最低工资标准。既保证失业者有一定的生活来源,又要防止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障碍。

    其次,开展有效的职业介绍服务工作。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改变目前劳动、人事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协作,完善劳动力市场、构建从上到下层次分明的全国就业网络,利用多种途径就业信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信息共享程序,制订相关政策,取消异地流动的限制,促进劳动力的异地流动。

    第三,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有效的职业培训是职业指导工作得以成功的必要保证,要根据劳动者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具体情况和不同特点,分别制订相应的有的放矢的培训措施,采取全职培训、在职培训等灵活多变的形式,注重实用性。并对特殊群体制订相应的特殊倾斜政策。

    第四,促使失业者转变思想,改变失业者对工作挑三拣四的做法,树立劳动平等、劳动光荣的思想。

    第五,充分发挥民间团体与社会中介组织对职业指导的作用。职业指导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但也需要民间团体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作与配合。同时不应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者的培训,提高职业指导工作者的业务素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