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文化论文范例6篇

欧美文化论文

欧美文化论文范文1

从2000年起,国际上掀起了“电子政府”建设的热潮。2000年3月,作为日本千年工程中的重要内容,日本政府正式提出实施电子政府工程,同时向日本国会递交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案”。美国前副总统戈尔于2000年6月6日提出建设电子政府并把这项建设的意义提到了“第二次美国独立革命”的高度,很快,参众两院迅速以高票数通过了“国际与国内电子签名法”。在2000年7月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与会的十五国元首通过了针对21世纪政府管理的“电子欧盟计划”。此外,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也在积极推动本国的“电子政府”建设。“电子政府”的建设已经成为国际上新一轮公共行政管理改革和衡量国家竞争力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成为推动全球IT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从近几年国际国内电子政务发端与发展的轨迹不难看出,政策、纲要、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往往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引导和创造先决条件的作用。重视电子政务必需先从创造良好的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入手,电子政务的启动,发展、普及和其对电子政务等相关一系列活动的带动等过程都需要科学、合理、有力、有益的政策环境激励和法律法规规范。基于这样的认识,接下来,我们将从政策法律环境与电子政务发展的关系角度分别对国际电子政务发展中政策法律环境所起的作用,电子政务发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介绍和分析。 1、 美国 前不久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2002电子政府法案》。按照该法案,美国将建立一个电子政府基金,头一年——2003年这一基金将被投入4500万美元,到2006年增长到1.5亿美元。此外,还将建立一个新机构“电子政府办公室”,以便对电子政府基金进行管理。在当前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时候,美国电子政务工程的金额之巨、规模之大令人咋舌。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美国政府的电子政务工程正在一步步落实布什前任克林顿政府“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美国竞争力”的理想。 美国的电子政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20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政府预算赤字很大,国会和选民都要求政府削减预算,提高效率。1994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了《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报告,要求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多获得政府服务的机会与途径。并于1997年制定了一个名为“走近美国”的计划,要求从1997年到2000年,在政府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完成120余项任务;在21世纪初,政府对每个美国公民的服务都实现电子化,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政府工作的效率有极大的提高。1998年,美国通过了一项《文牍精简法》,要求美国政府在5年内实现无纸工作,联邦政府所有工作和服务都将以信息网络为基础。 为确保这些应用目标的实现,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削减文书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信息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电子隐私条例法案》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1996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案》,等等;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网上贸易免税协议》等等;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这些法律和文件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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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亨利・詹姆斯;文化冲突;文化融合;文化观

在长达50多年的创作生涯中,亨利・詹姆斯坚持不懈地致力于小说理论和题材的探索。他的国际题材作品聚焦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试图发现人们行为背后所隐藏的文化意识。詹姆斯通过对两种文化的对比,刻画了从文化冲突到文化融合的过程,并试图将美国人的高尚、淳朴与理想主义和欧洲人的智慧、成熟与现实主义相融合以构建一种理想的社会,这正体现了他的相对主义文化观:文化是相对的,各民族文化没有优劣之分,应通过平等的交流与对话,各自取长补短,和谐共处。这也是詹姆斯小说的精神向度之所在。詹姆斯对理想文化的探索与追寻贯穿于他整个人生及小说创作过程。正如E.M.Forser所说:“那种理想的文明社会正是亨利・詹姆斯及他的主人公梦想实现的,它既非欧洲,也非美国,而是一种信念……”

文化“是两三个最为复杂的英语词汇之一”,各国学者在文化的定义上看法千差万别。一些学者强调观念,认为文化通常意味着艺术、文学和意识形态,这种文化通常又被称作精英文化或高雅文化;而另一些则强调实践,指出文化乃社会成员共有经验的有机组合,是一个涵盖了价值判断、理解、思考和行动的标准的过程。

就詹姆斯笔下的文化而言,评论家可谓是众说纷纭。一些评论家认为詹姆斯探讨的文化是单纯、无知、自由却又散发着商业气息的美国人所代表的美国文化和历史与艺术,世故与腐朽兼具的欧洲文化与其有具体差别。哈罗德・比瓦将詹姆斯的文化视为高雅文化。他说作为一个美国人,詹姆斯是高雅文化的局外人。

笔者认为,詹姆斯在小说创作中探讨的文化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观念、文学、艺术及意识形态,即通常意义上的高雅文化。二是行为、习惯、传统和指导人的社会活动的准则。在詹姆斯看来,文化不仅意味着雕塑、博物馆等代表欧洲艺术的瑰宝,它更多的是意味着对人类行为背后的规则、传统和习俗的完美解读。雷蒙德・威廉姆斯的文化研究理论强调文化是一种社会实践,受社会属性影响的个人行为应该成为文化研究的出发点。詹姆斯的文化观念似乎与这一观点不谋而合。从他的第一部小说《罗德里克・哈得森》到《一位女士的画像》,詹姆斯表现的都是美国人在价值观念截然不同的欧洲的各种经历,强调了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欧洲人和美国人的经验和意识。这些人对当地习俗的漠视和对阶级差别的无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美国的民主体制也就是威廉斯文化理论中的“制度”所决定的。作为典型的美国人,这些人物并非是真正“自由”的,他们不是生活在未来而是生活在过去。亦即,他们在欧洲所有的行为都是由美国的传统、制度和意识所决定的。

詹姆斯在作品中探讨的欧美文化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首先是发达的物质文明与欧洲高雅的精神文化的对立。欧洲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氛围浓厚。她在文学、音乐、雕塑、建筑等方面的巨大成就与高深造诣深深地吸引着詹姆斯作品里的主人公。在《一位女士的画像》中,伊莎贝尔刚到英国杜歇先生的宅邸时,深深地为古老的庭院所倾倒,表现出她对欧洲古老文明的向往。欧洲文化的“高雅”还体现在欧洲人尤其上流社会的优雅气质上。伊莎贝尔就曾深深地为高雅华贵、才艺超群的梅尔夫人所吸引,与此相映衬的是美国的物质文化。美国民族的基本性格和价值观是以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为主,这就使得对社会财富或政治地位的追求成为一种普遍的风气,个人的追求是否成功成为评判一个人价值的重要标准,美国也成为一个追求物质财富的社会。物质主义泛滥,金钱至上的思想蔓延,这也导致了人们思想和精神上的高度贫乏。

其次是强烈的道德责任意识与自私自利的反差。詹姆斯作品中新旧大陆的对立在一定程度上象征着两种道德观念的冲突。在这一冲突中,詹姆斯既看到了美国缺少高雅文化的一面,又意识到美国所具有的严谨的道德责任感。这使詹姆斯的小说具有更为深刻而严肃的道德内涵。正是通过赋予理想人物这种庄严的责任感,詹姆斯向读者展示了年轻美国的道德魅力。

再次是独立自主与墨守成规的对比。《黛西・米勒》的主人公黛西・米勒是詹姆斯刻画的追求自由与独立的新女性的代表。黛西的活动舞台是罗马,在这一历史悠久的天主教中心,传统势力尤为强大。小说中,罗马人甚至熏染了罗马传统思想的欧化美国人,个个循规蹈矩,等级观念浓重,他们是传统信条和行为准则的忠实维护者,是传统思想的奴隶。对于黛西的行为,他们先是背后议论指责,继而是沃克夫人亲自出马对黛西同时和两个年轻男子散步进行“教育”,最后对黛西进行排斥,投以漠视的目光,将其拒之于上流社会门外。作品通过黛西在欧洲的遭遇,使美国人的自由精神与欧洲人的陈腐保守形成鲜明对比。

最后是天真单纯与世故成熟的对抗。亨利・詹姆斯其它的早期作品中,大多有一个无知与单纯的主角,如黛西、纽曼、伊莎贝尔等,这些人物都透射出了欧美人在性格上的一个明显不同:美国人单纯无知,而欧洲人则世故成熟。

詹姆斯出生于富有的美国家庭,父亲老亨利・詹姆斯秉着“世界主义”的教育观,让詹姆斯兄弟从小就往返于欧美大陆,这也使得处于两种文明中的亨利・詹姆斯对本土文化进行思索并通过一生的创作实践向世人提出了一个关于美国文化的全新构想,力图建构一种理想的文化模式,亦即欧美文化的完美融合。

《美国人》是詹姆斯发表于1877年的关于国际题材的一部重要作品。小说讲述的是事业有成的美国青年纽曼到法国接受文化熏陶却被法国贵族拒之门外的故事。纽曼之所以遭遇挫折是缘于欧美文化的巨大差异。贝勒伽德家族代表的是欧洲贵族文化,这些贵族后代们虽然身穿着富丽尊贵的外衣,但其道德已经开始沦丧,他们的观念到世纪末则显得愈加的陈腐和荒谬。相反,纽曼代表的却是新生力量:年轻、成功、自信、单纯、有活力,能做自己的主人。尽管詹姆斯提倡欧美文化的融合,但在《美国人》的创作中,他意识到了这种融合的困难。在谈及《美国人》的结尾时,詹姆斯说道:“我们都是环境的产物,森严的‘高墙’把我们隔开”。他不得不承认,欧洲文化就是欧洲文化,美国文化就是美国文化,任何一方试图超越这堵“高墙”都是徒劳的。虽然詹姆斯对纽曼的道德品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但他毕竟不是詹姆斯理想中的美国人,因为纽曼缺乏必要的文化修养,对异质文化缺少敏感和理解力,他担当不起文化融合的重任。在法国的“实验”失败后,詹姆斯把目光转向了英国,将他的文化融合的重担交给了来自新大陆的集德、智、美于一身的伊莎贝尔・阿切尔。

在《一位女士的画像》中,自由、独立,追求完美的主人公伊莎贝尔・阿切尔满怀憧憬和景仰来到了欧洲,在领略了欧洲古老而深邃的文化艺术,在经历了人生的洗礼后,她一改从前的单纯、无知和天真,变得成熟而富有经验,同时又保持着美国人所共有的自由和完美的道德意识,并最终选择留在欧洲,实现了小说家在精神文化层面上的强烈愿望。

珍爱独立自由的伊莎贝尔对欧洲文化满怀憧憬和向往,古老的贵族文化对她有着无限的吸引力。“这个小小的成熟的国家,对她来说,就像十月的梨子一样甜蜜。”与这种崇拜如影相随的是她的无知。与詹姆斯前期作品《美国人》中刻画的人物纽曼不同的是,伊莎贝尔对于自己的无知和不足有着清醒的认识。为了达到完美,伊莎贝尔充分地利用欧洲文化,努力让自己熟悉欧洲传统、制度和风俗。在詹姆斯看来,欧洲文化尽管有腐朽的一面,但也是有其可取之处的。如果说美国人最大的特点是率直、自由、待人热情、真诚,那么,欧洲人最突出的特点恐怕就是优雅、尊贵、拥有艺术、思想和文学,亦即高雅文化。詹姆斯所指的高雅文化指的是能够铺就成功之路,使人温文尔雅的知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知识就等同于对某一特定社会的传统、制度、习俗和礼仪的了解。作为一种间接经验,这种关于社会习俗的认识不是与生俱来而是可以后天习得。

为了获取知识,伊莎贝尔嫁给了奥斯蒙德。他们的结合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它不仅是两性之间的结合,同时也是美国人的无知与欧洲人的经验的融合。准确地说,天真、单纯的伊莎贝尔希望通过婚姻来了解欧洲,见识欧洲;而奥斯蒙德在某种程度上则代表着旧大陆所有美与丑的事物。伊莎贝尔误以为奥斯蒙德是欧洲文化的代表,认为他贫穷但非常有绅士风度、有涵养,所以崇拜他并最终将自己的一生托付于他。随着故事的进一步发展,我们会发现伊莎贝尔最终通过审视自己悲剧性的婚姻实现了自我的成熟。最终伊莎贝尔选择回到丈夫奥斯蒙德身边,是出于非常重要的文化层面上的原因。这就是詹姆斯在他国际题材中期创作中体现的对欧美文化差异的态度。伊莎贝尔回到罗马既是出于责任感,也是出于对欧洲文化的认同。伊莎贝尔的回归反映的是一种新旧大陆的跨文化关系。回到丈夫身边意味着她意识到自己的不成熟,而这正是她的悲剧的根源。伊莎贝尔婚前的无知和幻想使她未能认识到两个大陆之间的文化差异,冲突也由此而生。伊莎贝尔回到欧洲回到丈夫身边,表明她已经从无知走向了成熟。

詹姆斯在晚年重新回到国际主题的创作并发表了三部相关作品――《金碗》《鸽翼》和《专使》,并再次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三部作品再次说明美国人完全能够凭借自己的人格魅力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感化欧洲,因而这些作品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欧美文化的互动,揭示了文化能使人成熟以及欧美文化融合的可能性。

1867年,在文学领域还是无名之辈的詹姆斯在给友人的信中表达了他关于美国文化的伟大理想:

欧美文化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采用例证分析的方法,简述国际和国内化妆品行业的现状,通过对欧莱雅的跨文化营销战略进行分析,发掘出欧莱雅集团通过对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运用,在现阶段将公司的全球化策略细延伸为跨文化战略,目的在于给我国的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做出三大启示:品牌跨文化,销售跨文化和研发跨文化。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不断深化,企业经营国际化己成为势不可挡的热潮。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利用资源,将自己所拥有的资本、技术管理技巧、市场联系、研究与开发等方面与东道国当地所拥有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乃至市场规模等优势结合起来,利用跨文化优势,展开跨国经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优势互补,成为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主要形式。在跨国经营中产生的国际企业,由于处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地域环境中,必然将遇到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有效地进行跨文化管理,是国际企业在跨文化背景、地域下成功运营的保证,这尤其对正在融入全球经济的中国企业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世界化妆品市场概况

1993-2003年世界化妆品和美容品的总销售额为每年24%的速度增长,2002年全球美容化妆品销售总额是200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25,西欧占30,日本占15},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其它所有国家总共占30%的份额。美国《财富杂志》对全球日用化妆品行业进行排名,宝洁、吉利、欧莱雅、高露洁、雅诗兰黛、汉高、雅芳、资生堂、莱士集团、花王获得全球10大国际品牌。如图1所示,世界化妆品市场的分割图中,西欧的市场份额最大,中国未入前三名。

二、我国化妆品市场态势

(一)化妆品市场格局

1.市场产品普及率最高的为护发品

据统计,中国化妆品市场销售额平均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最高的年份达41%,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国民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且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2007年1-11月份化妆品累计实现零售128. 3亿元,同比增长24. 11%,其中护肤品累计实现50. 2亿元,占化妆品零售总额的39. 1%,彩妆品累计实现12. 2亿元,占化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9.5%; 2008-2009年1-11月我国化妆品制造企业销售总额达46529424千元,同比增长15. 01%:2009年中国化妆品市场规模超过1000亿元。

这些产品的主要目标对象直指白领阶层,其中主要的增长力量来自于护肤品和彩妆。六类主要化妆品之中,市场普及率最高的为护发品,美容类化妆品市场远未饱和,大部分人还是素面朝天,市场空间广阔。

2.品牌垄断愈演愈烈

目前,中国已成为亚洲第二大、世界第八大化妆品市场,行业品牌化竞争格局己经形成。在中国化妆品市场上,外资或合资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己接近80%;而国内化妆品生产只有通过中外合资,推出中低档产品才能迎合中国消费者的需求,中高端市场基本被外资、合资企业所占据,欧莱雅、宝洁、资生堂、雅诗兰黛等几家国际巨头形成了寡头竞争之势。

如图3所示,化妆品占有率前十名品牌分别是:美宝莲、羽西、玉兰油、雅芳、欧莱雅、高丝、大宝、安利、小护士、资生堂。其中,排名第一的美宝莲、第二的羽西、第五的欧莱雅、第九的小护士,均属于欧莱雅集团旗下品牌。和护肤品市场相类似,彩妆品市场也是进口、合资品牌占主导地位。

(二)化妆品市场发展趋势

2009年我国化妆品市场销售总额仍高达800亿元左右。这一历史性突破意味着中国的化妆品市场己经达到了一个市场迅速扩容的临界点,即将到来的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同时也会拉动消费需求,未来几年市场将会表现出鲜明的跳跃特征。预计市场跳跃将主要来自以下四方面:

第一,消费需求细分的深化与不断多元化,使得市场已有主流产品的销售空间将进一步扩容,形成整个市场新的发展空间;

第二,竞争加剧,促使企业把产品链的重心由以往集中度较高的类别转移到关注度较低的产品类别上来,如彩妆、运动用与旅游用产品等;

第三,消费主体多元化,以往比较边缘的消费群体如儿童、老人、男性等也将获得生产企业更多的关注。

第四,大众化市场发展态势愈加明显。

三、欧莱雅集团跨文化营销战略的形成与启示

(一)欧莱雅集团简介

欧莱雅集团是世界著名的化妆品生产厂商,创立于1909年。现在的各类化妆品畅销全世界,广受欢迎。除化妆品以外,该集团还经营高档的消费品,并从事制药和皮肤病研究。欧莱雅在中国的商务始于1966年设立在香港的经销处。事实上,该公司1933年就曾对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进行过市场调查。旗下的主要有L’Oreal- Maybelline等十多个国际知名品牌。

(二)欧莱雅集团跨文化营销战略形成的理论背景

被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称为“被人们广泛接受的一个国际生产模式”的邓宁(John Dunning)的折衷理论就是体现为这样优势的理论。邓宁认为,企业只有同时具备所有权、内部化、区位的特定优势,才能从事对外直接投资(FDI)的。

邓宁的理论道出了在企业跨国经营中存在一种潜在的优势: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不同的社会文化习俗、信仰传统、市场状况、技术水平、人力自然资源的条件,能给国际企业创造丰富的市场机会和丰厚的利润回报。这就可体现为企业在跨国经营中所带来的“跨文化优势”。

从经营学的角度讲,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之前,必须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作出具体的分析与评估,从而作出理性的决策。而在投资环境的因素中,文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子,尤其是文化距离(cultural distance)。这会给企业跨国经营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与经营阻碍,但从上述的分析中可知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跨文化优势也是十分明显的。正确全面分析和评价跨国经营的文化风险,根据公司特性发掘文化优势而作,是企业把握机遇,实现成功跨国经营的保证。欧莱雅在中国的成功经营堪称是实现跨文化优势的典范。两国之间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信仰习俗等方面的文化差距很大,然而文化的互补性也潜隐着跨文化的巨大优势。可以说,有效分析利用跨文化优势,是欧莱雅集团全球化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欧莱雅集团的跨文化营销战略的启示

欧莱雅公司历来把尊重个体差异,并以多样化的产品和品牌满足各类消费者的需求当做是自身的使命。每个消费者都有着独一无二的外表和身体特征,在年龄、肤质和发质类型上各有不同。文化的多样性同样多姿多彩。不同国家的消费者对美。对化妆品和个人护理品都有着不同的认知,且这一认知还将随时间不断发生变化。消费者对头发造型、护肤、彩妆和香水产品的个性化选择表达了个体的独特性

欧莱雅的跨文化营销战略中给我国化妆品行业带来的最为突出的启示为以下三点:品牌跨文化、销售跨文化和研发跨文化。

1.品牌跨文化

(1)占领中国市场

从欧莱雅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欧莱雅的中国市场占领进入计划实际上是一个由多品牌管理战略和品牌当地化战略结合而成的“中国金字塔”。

金字塔第一层:收购美宝莲。1996年欧莱雅集团〔L’Oreal)以7. 58亿美元收购了市场占有率较低的美宝莲品牌后,将美宝莲总部从孟菲斯迁到纽约。从此海外市场的美宝莲商标后增加了“纽约”两个字,一些原先躺在美宝莲研发实验室里的成果,因此也迅速推向了市场。该举动宣告了科技创新将与彩妆权威更完美的溶合在一起。同年欧莱雅公司和苏州医学院合作成立了苏州欧莱雅有限公司,并且在苏州建立了第一家化妆品生产厂家,专门生产美宝莲(Maybelline)系列产品口这一时期的欧莱雅集团,显然对企业为什么出去投资了然于心。该集团发挥了美宝莲的无形资产的优势,为进军中国市场奠基。

金字塔第二层:引入巴黎欧莱雅。欧莱雅公司于1997年在上海创办了中国总代表处,负责在中国经销欧莱雅公司各类产品。两年后,欧莱雅充分利用了区位优势,在苏州建立第二家生产厂家,生产巴黎欧莱雅(L’ Oreal Paris)系列产品,以期扩大市场规模,实现利润最大化。显然,引入欧莱雅是邓宁的内部化优势的完整体现,欧莱雅集团将拥有的财产通过内部化转让到中国子公司,这样就比通过市场转让给局外人得到更多的利益。同时,该集团还将自身拥有特殊优势(peculiaradvantage)发挥得淋漓尽致,巴黎欧莱雅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技能和产品特性、商标牌号,对中国市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和影响。

金字塔第三层:收购羽西和小护士。2003年,欧莱雅中国收购了“小护士”品牌。所获包括“小护士”品牌、除了创始人李志达之外的所有管理团队、所有销售网点以及位于湖北省宜昌一生产基地等。欧莱雅的中国此举,是为了借助一个我国本土成熟低端品牌,完善其在中国竭力打造的品牌金字塔的塔基部分。欧莱雅公司邀请了华裔电影明星巩俐作为其在大中华区的形象代表,力图全方位的将欧莱雅这个集团品牌本土化。紧随其后,欧莱雅集团又宣布已经和科蒂集团签定协议,收购其旗下的品牌羽西。这一时期,欧莱雅集团利用品牌优势进行并购力图将品牌本土化的意图完全暴露在中国消费者眼前。欧莱雅收购小护士、羽西,是为了实现所有权优势中的商标权。通过对中国本土品牌的一系列并购,欧莱雅公司把所有权优势和区位优势很好的结合起来运用,不断扩大在华的市场投资,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收入和发展前景。

欧莱雅在美国先后收购了Softsheen和Carson两个针对非洲裔美国人的美发品牌,并讲这两个品牌合二为一,从而提高运营效率,他还提出为新的品牌加强研发的支持力度。为此,欧莱雅专门在芝加哥设立了研究中心,专门研究不同族裔发质特点。

除了占据美国非洲裔消费者的市场之外,欧莱雅集团的整合举措使得Softsheen·Carson品牌可以远征非洲大陆,甚至把目光锁定在了伦敦和巴黎等欧洲城市大规模的黑人社区。

如今欧莱雅旗下的十九个国际品牌中,除了巴黎欧莱雅,还包括了日本的植村秀,中国的羽西和小护士,意大利的阿玛尼香水,法国的薇姿和雅漾,美国的美宝莲和THE BODY SHOP等多个国家的知名品牌。

欧莱雅集团利用特殊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的同时,也与当地某些生产要素投入相结合,即把投资企业的优势和当地的优势结合起来,以达到取得比单纯出口得到的更多的利益。这就是欧莱雅集团在跨国经营中为什么选择一些国家而不选择其他别的国家的解释原因。

2.销售跨文化

欧莱雅的营销战略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药房专售和百货公司柜台出售相结合。化妆品入市一般会进商场、超市,很少考虑药房。而欧莱雅公司则换了一种思维,认为在化妆品上市时,可以采用迂回战术,通路选在药房,按保健品终端来操作,待取得一定赢利后,再延伸到超市、商场,这样更能扩大销售,创造佳绩。

欧莱雅旗下的品牌薇姿是世界上第一个进入药房销售的化妆品品牌。但只是药店一种营销渠道,显然不符合传统女性的消费主流市场的观念。于是欧莱雅集团将药妆品牌推向了百货专柜。通过一系列的分析调查,欧莱雅集团认为百货专柜定位对旗下的碧欧泉这个品牌更为合适。于是,开始着手强化碧欧泉在百货公司渠道的表现,用生活方式味更浓的形象,使之与倩碧和娇韵诗等竞争对手区分开来。

在美国,欧莱雅的团队正在尝试让销售渠道更加多元化,摆脱过于依赖百货商店的情况。据《金融时报》报道,欧莱雅过去在美国近80%的业务都依托于百货商店这类渠道。这样的举措也在全球很多地方展开。欧莱雅的产品正在积极进入专业化妆品连锁店销售,不但进入像了Lidl这样的折扣零售商。还强化了互联网销售这样的渠道,甚至开拓像家庭购物网(HomeShopping Network)这样的电视购物渠道。

3.研究跨文化

近年来,欧莱雅集团在公司的发展战略上,已将研发视为目前阶段优先级最高的工作。此外欧莱雅还倡导,除了科学家外,各个地区高级市场人员也会参与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中去,与科学家们共同合作,一同发掘最有趣的信息,捕获机会,而遍及全球的研发中心之间又可以共享知识。比如,亚洲的研究人员发现,一位亚洲女性在涂睫毛膏时,通常每只眼睛会涂60下,而欧洲的数据却显示,欧洲女性通常只会涂10下。这些巨大的差异,都会成为欧莱雅研发中心的科学家开发新产品的依据。

据悉,欧莱雅2008年的研发预算高达5. 8亿欧元,合8. 53亿美元,研发支出占了总销售额的3. 3%,例。这些预算不仅仅支持了位于法国的视为该行业内最高比发实验室,在该公司主要的业务地区,包括美国、日本、中国和巴西,都有相应的研发中心,共有3000多位科学家在这些研发中心工作。

四、总结:

当前,我国的化妆品市场有新的增长空间,但是却面临着外国品牌占领中国市场份额加大以及本土品牌被收购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的现状。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我国的化妆品企业大多品牌单一,所面向的消费群体也呈单一趋势。未能在掌握了本国消费者心理的同时,寻找国际化的比较优势。因此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的市场上竟争力都处于弱势。

欧美文化论文范文4

去年,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克赛尼娅・多曼迪提交了一份报告,对欧亚精英阶层的美国观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

欧洲精英:美国道德领导地位衰落

欧洲精英对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冷战期间的领导地位有着很深的记忆,他们称颂美国在历史上的“道德领导地位”,把美国称为“山巅之城”。然而,在2001年的“9・11”之后,他们认为,从外交政策到国内政策,美国似乎都迷失了方向。今天,欧洲精英们在多个方面都表达了对美国现实的一种深深遗憾,也表达了对记忆中的美国再次回归的希望。

令欧洲精英惊讶的是,富有的美国部分地区存在巨大不平等。这被认为是美国道德领导地位衰落的一个迹象。不仅仅是因为2012年总统选举辩论的中心是不平等问题,而且占领华尔街运动的传播超越美国范围到达了欧洲和其他地方。其他引起欧洲精英强烈共鸣的美国国内问题是堕胎权、死刑、持枪权和同性恋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欧洲比美国更多地倾向于自由主义观点。

此外,许多欧洲精英并不能完全理解美国政治体制的三个组成部分:行政、国会和司法。因此,美国总统和政府的行为被认为是无效且不诚实的。美国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在欧洲没有得到充分的解读。这可能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大多数的欧洲政治体系――甚至那些联合政府――面对的是截然不同的挑战。在许多欧洲人来看,美国的体制并不健全。

不过,尽管当前对美国衰落的话题关注度极高, 但几乎没有欧洲精英支持美国衰落的观点。大多数评论家只承认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确实存在,但却认为持衰落论者言过其实。事实上,欧洲精英认为,美国社会处处流动的企业家精神和创新能力颇受欧洲精英瞩目,这被认为是美国具有持续的领导力和权力的迹象之一。不仅仅直接接触美国企业家和创新技术的人持有这一观点,而在更广的视野内,几乎所有的机构和国家都认为美国人除了经商能力,还在创新性方面具有杰出的才能。

美国被欧洲精英看作是安全的最终维护者。许多人认为美国在叙利亚、利比亚和马里等问题上的军事收缩不是短暂现象,而是一个更广泛和更持久的趋势。对美国改变角色的担忧引发了一些有趣的反应。例如,土耳其精英认为土耳其可以放弃美国,去拥抱欧洲。然而,这个观点可能是被美国拒绝的反应,并不是真诚地认为欧洲会是一个同样强大的替代选择。欧洲精英认为一个强大而积极参与的美国对于领导全球治理这一过程是必要的。几乎没有人相信,如果没有了美国的领导,全球治理还会继续。

过去十年中,美国对阿富汗和伊拉克所采取的政策被广泛地、肯定地认为是错误的,尤其是在政策的推行方面。很多土耳其人认为美国对土政策过于专注伊斯兰教,德国精英对美国国家安全局披露德国政府信息不满意,希腊精英撰文指出,在希腊遭遇经济危机时,美国没有提供支持。

亚洲精英:更关注美国军事失败

亚洲精英很少提到美国价值观中道德合法性的下降,鲜见对美国过去与现在的价值观进行对比。缅甸、印度和中国有大量的文章呼吁美国更加开放和自由,受访者希望美国的价值观会体现在美国的外交政策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精英对美国的看法是基于另一方面,即“意识形态自由”。日本学者说,“美国是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的代表”。然而,很难说出这些精英如何定义意识形态。在中国,它可能是与更明确的共产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相对照而言。在日本,它似乎基于强烈的宗教基础。

美国军事在亚洲比在欧洲受到更大的关注。这可能是由于,在很大程度上,不安全感在该地区弥漫,特别是最近几年,很多国家依靠美国提供安全保障。然而,有些精英的文章提到过度使用美国的军事工具损害了美国实力,如在伊拉克和阿富汗。他们的焦点似乎更突出的是美国军事失败而不是道德滑坡。

如在欧洲一样,美国经济实力也得到了亚洲精英的肯定。许多缅甸和中国的精英注意到了美国文化力量的创新。另外,体现在美国学术机构中的软实力也被大量精英所认可。

美国衰落主义论在亚洲比在欧洲的支持者更多。中国精英撰稿把它与中国的崛起作比较,表达了一种中国仍需要一些时间才能超过美国的意识。然而,也有人指出,美国的衰落现象与中国的崛起不相干。在许多情况下,亚洲精英认为美国作为盟友越来越不可靠。正如巴基斯坦人感到的那样,无论涉及巴基斯坦什么利益,美国都会让他们失望。

欧亚精英美国观如何形成

个人经验是欧洲人最经常提到影响精英们看待美国的因素。除了在美国度过的工作、学习或访问时光之外,从更广的意义上讲,影响来自于和美国私人或者其他领域政治科学等方面的接触。相比之下,亚洲人很少提及这一点。

缘于对美国道德领袖的历史印象,许多欧洲精英对过去的美国比对今天的美国更有好感。在他们的印象中,今天的美国已经不是他们记忆中的道德领袖。尽管如此,欧亚精英都对美国社会的开放与包容印象深刻。

美国政策在欧亚精英们美国观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很重要的作用。比如,对于许多欧洲人来讲,美国在“二战”中的所作所为,马歇尔计划以及“冷战”中美国的扶持政策引起了他们持久的共鸣。在亚洲,美国当前政策极大影响着亚洲精英对美国看法的形成,而历史上的政策却很少被提及。比较起来,欧洲,特别是西欧,关注美国的全球政策和国内政策;亚洲则更关注美国的当地和地区政策。

许多精英指出,美国文化的力量影响他们及其同行的美国观。美国电影、电视节目、新闻媒体和美国文学,都被反复认为是影响美国观形成的重要因素。例如土耳其青年就对互联网和英语很感兴趣。除此之外,在美国许多大学中,土耳其学生通过接受教育,接受信息和经验,熟悉美国文化,把他们的知识经验带回土耳其。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文化社会事务,使两国联系得比以往更密切。精英作家们在许多情况下都愿意在美国接受教育,或希望他们的孩子去美国接受教育。最近,美国媒体削减了许多国际机构和人员的事实,导致以美国为中心的报道和分析愈来愈多。毫无疑问,全球媒体渠道的变化也会影响到欧亚精英的美国观。

欧美文化论文范文5

比较音乐学的产生与研究对象

民族音乐学最初被称为比较音乐学。比较音乐学的名称是进入20世纪后首先在德国开始使用的,英文为“ComparativeMusicology”,其实比较研究的方法用于非欧洲音乐研究最早在17世纪就开始了,但是这一学科的建立是以1885年阿德勒的《音乐学的范畴、方法和目的》和亚历山大约翰·艾利斯的《各民族的音阶》为标志的。其研究对象是欧洲以外的种族、民族的音乐文化,正如萨克斯所定义的异国文化的音乐。这一学科的建立和研究对象的确立是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研究者的立场有着密切关系的。首先,比较音乐学的产生和发展与欧洲殖民主义的兴起和扩张有密切的联系。以18世纪为开端,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跨入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进入这些地区的西方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和文化学家首先向外部世界开启了这些非欧国家民族的传统文化之门。他们用西方学者的观点和方法试图了解、认识和把握这些国家和民族所具有的令他们新奇的特殊文化,想将这些相异于欧洲文化,不被欧洲人所知的文化公诸于众,加之古典进化论学派和马克思、恩克斯对于人类进化和原始社会经济的科学认识,至19世纪60—70年代,民族学作为一门科学在欧洲和美国产生并兴起,Enthnology一词1830年首先由法国人让·雅克·昂佩勒提出,30-70年代民族学、人类学学会先后在法、美、英、德和意大利建立起来。比较音乐学则是在民族音乐学进入80—90年代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时应运而生的。这一时期的欧美出现了一支受过专业训练的民族学队伍,开展了世界范围的、有目的的民族学田野调查工作,异国的民间艺术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与此同时,欧美的许多城市建立起了人类学和民族学的博物馆,收藏了许多非欧洲的乐器和有关的音乐文物与手稿,记录亚洲、非洲、美洲民族音乐的材料大量增加,使人们对于非欧洲地区音乐文化的注意力进一步增加,加之1877年爱迪生发明了留声机,对无文字非欧民族音乐的研究产生了无法估量的推动作用。在这些基础上,比较音乐学这门学科在民族学诸多研究的影响下,应强烈而广泛的社会和时代需求产生了。英国语言学家兼物理学家和数学家艾利斯和阿德勒、艾斯比塔等欧洲学者为比较音乐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贡献。

由此可见,比较音乐学研究的异国音乐文化是相对于当时殖民者的主体文化而言的,也是相对于起初参与比较音乐学研究的这些欧洲学者自身的文化体系而言的。相对于其原本欧洲音乐文化知识体系的未知领域就成了比较音乐学研究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异国音乐文化=非欧洲音乐文化,即形成了欧洲文化特别是欧洲城市艺术音乐文化相对于非欧洲音乐文化的比较研究。实质上是一种以欧洲整体作为一个中心以欧洲大民族为立场而进行的研究。

随着学科的不断发展,整个人类文化研究的进步和不同种族的非欧洲国家的学者对比较音乐学研究的参与,比较音乐学的研究环境和立场出现了变化和拓展,其研究方向和对象也出现了扩大和性质的变化,最初的比较音乐学的名称被民族音乐学所代替。

比较音乐学到民族音乐学的确立

我们不得不承认,音乐的发展往往是在别的学科带动下进行的,在创作方面,西方城市艺术音乐的派别经常是步文学、美术之后尘,如古典派、浪漫派、印象派的产生,在学术研究方面,史学、比较学、民族学的发展都深深地影响和引导着其对应的音乐学的学科发展。比较音乐学的建立受到民族学研究的影响,并在民族学发展的影响下最终成为了民族音乐学。

进入20世纪后,民族学产生了众多学派,提出了不少新观点。传播学派是20世纪40年代在欧洲民族学界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这一学派的先驱——德国学者拉策尔提出了把文化研究置于具体的地理环境中,同时重视各民族自身的历史条件的研究方法;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马列诺夫斯基认为每种文化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要重视当前生活与现状的研究,反对殖民者对土著居民文化的粗涉;美国波阿斯学派又称文化相对主义学派提出了文化标准是相对的,各民族文化珍品不能进行比较等观点和理论思想。这些立场、观点和理论我们都可以在比较音乐学的研究中找到其对应的影子。特别是波阿斯为代表的美国学派的兴起,使得二战后的比较音乐学有了较大的发展,即在重视非欧洲民族音乐研究的同时,开始重视对本民族音乐的研究。波阿斯提出的各种文化价值平等、文化不可比较、反对欧洲中心主义的观点使得比较音乐学研究的对象的相对基础,即欧洲整体作为一个大的中心民族的基础动摇了,突破了比较音乐学研究的非欧洲音乐的局限,对文化是否要相互比较提出了质疑。

同时,美国人类学家开始认为人类学的种种研究方法不但可以研究非母系文化,而且应该更多地用来探究其自身所属的文化,从而使美国人类学家开始以更多的精力研究美国的自身文化。与此同时,其中一部分人类学家开始带着这种思想积极地参与民族音乐的田野采录工作,而这在欧洲比较音乐学领域是不多见的。美国人类学家的参与虽由于本身音乐能力的限制,无法将其深入,只形成了一种思想趋向,但这种思想趋向却使比较音乐学的研究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使得美国的一些音乐家从音乐界转入人类学界,一些人类学家去研究音乐行为(并从技术上分析),同时还带动了这一思想趋向在欧洲研究机构的出现。

这一切的结果是,二战以后几乎所有的比较音乐学者都开始把注意力转向现存的自然民族音乐的人类学研究方向。于是,比较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和立场发生了质的变化,从地理性民族和欧洲中心看世界的角度转向了文化相对论,即站在全世界民族音乐文化平等的立场全面考查研究各民族(包括本民族)的音乐文化。于是,比较音乐学在研究对象和立场发生巨大变化和没有进行更多比较的情况下引退,取而代之的是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前叶,中国、日本和东欧学者对比较音乐学研究的参与,对于这一学科的转型也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他们在美国开始重视研究自身民族文化之前就开始了对其本民族音乐文化的研究。实事求是地说,最初美国学者对本土音乐文化的研究还不如这些国家学者来得纯正,毕竟美国的学者也大都是英、德等欧洲国家的移民或后裔,他们的文化体系和观点和欧洲同出一辙,而他们对于本土文化的研究起初是热衷于北美大陆印第安民族音乐的探根溯源,从某种角度上说,属于一种异民族音乐文化的研究,但其提出的对本土文化的研究观点及其后来的发展,对突破欧洲中心论是极为重要的。而在这之前,的确有不少学者真正作了对本土音乐文化的研究。在东方比较音乐学研究中,中国的王光祈早在1926年就著有《东西乐制之研究》,其后又有1929年的《东方民族之音乐》和1934年的《中国音乐史》,日本的田边尚雄于1936年创立了东洋音乐学会,1948年著《东方的乐器及其历史》;匈牙利作曲家、音乐家巴托克和音乐学家柯达依分别于1906年和1905年开始对匈牙利的民歌进行收集研究,并分别出版了《匈牙利民歌》和《论匈牙利民间音乐》。虽然他们仍是用比较音乐学的观点和方法对本土音乐文化进行研究,力图从东、西方音乐的比较中得到某些结论,尚属比较音乐学的范畴,但是他们参与研究的这一行为本身,和他们自身的非欧洲特质和立场已经使比较音乐学的研究发生了立场上的变化,虽然和美国学者的指导思想不同,却起到了异曲同工的作用,打破了比较音乐学研究的异国文化的框框,促使了民族音乐学的建立。二战后,荷兰人普·肯斯特提出了用Enthno-musicology这个术语代替ComparativeMusicology,首先被美国人所接受并固定下来。1959年,孔斯特的《民族音乐学》问世,这一学科正式成立。

民族音乐学研究对象各家学说的分析及思考

自从比较音乐学因研究对象的变化而更名为民族音乐学以来,学术界就如何划界才属民族音乐学领域进行了不少讨论,有趣的是,这种讨论尚未终结而社会的发展却使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对象不断在拓展,民俗音乐和伴随着产业化社会而迅猛发展的大众音乐已无可争议地成为了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对象。所以,如何来划定民族音乐学研究的领域更加成为一个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各家各派的观点。孔斯特在他的《民族音乐学》的开头就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从所谓未开化的人一直到文化民族的一切种族、民族的音乐,研究所有类别的非西洋艺术音乐。民族音乐还把外来音乐的传入现象,即不同性质的音乐要素相结合而产生的影响这类社会学方面的问题也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西洋的艺术音乐以及通俗音乐不包括在这个领域之内。[1]

梅里亚姆在他的《民族音乐学的研究》中认为,“民族音乐学的目的和着眼点与其他学科的目的和着眼点并没有什么明显不同”,“它的特殊之处就是使用的特殊的方法,尤其在认为有必要使人类学与音乐学这两类资料相结合这一点上”,并强调“民族音乐学通常是由音乐和民族学这两个不同的部分组成,可以认为它的主要任务并不是强调任何一方,而是采用双方都考虑进去这种特征性的方法,使其融为一体”,提出“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2]。有人便据此认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所有的音乐文化,可以替代音乐学成为一个没有边缘的音乐学科。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梅里亚姆在谈到民族音乐学者的工作的第一个阶段时阐明:“资料的收集,一般意味着对欧洲美国以外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2]这句话应代表着他对民族音乐学研究对象或者说是着眼点的看法。

涅特尔在《什么叫民族音乐学》中对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分类,他认为这门学科“主要探讨三类音乐,第一类有关无文字社会的音乐(musicofnonliterate),第二类亚洲及非洲北部文化中的种种音乐,即中国、日本、爪哇、巴厘岛、西南亚、印度、伊朗以及阿拉伯语系诸国家(和地区)的音乐文化,第三类是民俗音乐(folkmusic)可定义为,在上述亚洲高级文化和西方文明中,以口述方式来传承的音乐。”[3]

美国学者胡德在他的《民族音乐学导论》中则就美国的具体情况对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对象作了较为具体的阐述,他不仅提到了对美国以外的异国文化的研究、美国本土土著音乐的研究、民俗音乐的研究,还涉猎了新兴的电子音乐的研究——著名的甲克虫乐队[4],但同样回避了欧洲城市艺术音乐。

以上是欧洲和美国学者的看法,20世纪中后期兴起的以日本学者为代表的东方民族音乐学家们以他们不同的文化历史背景和视角逐渐为世界民族音乐学界所注目,他们对这一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先生认为:“比较音乐学成为民族音乐学主要是学者们对自然民族的研究,后来又加入了东方高文化民族的艺术音乐。”[5]山口修先生则认为“民族音乐学就是认识民族音乐的各种方法中的一种,即学术性的认识法”[6],也就是说民族音乐学的认识研究对象是民族音乐,他对民族音乐加以定义:“民族音乐则是作为各个民族集体所拥有的庞大文化事项中的一个项目而在其中占有一定地位。民族音乐是主要以‘音’作为表现媒介体的象征的产物之一种。”[6]在中国,从1979年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引进以来,就开始了对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争论。基于中国音乐学的特殊情况,这种争议也有其特殊性。从1980年到1988年,争议的核心是“民族音乐学”是不是就是研究“民族民间音乐”的问题。后来,王耀华先生、杜亚雄先生将中国传统音乐加以梳理,得出结论:传统音乐包括民间音乐、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7]。中国民族音乐包括我国的传统音乐和新音乐[8]。而赵宋光先生和赵fēng@①先生则提出用Sinology-misicology来表达中国民族音乐研究,即汉民族与中国境内的各民族的华夏音乐。黄翔鹏先生认为“这一学科就是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并强调“用民族学、人类学、地理学、民俗学来讨论问题,不可避免涉及到音乐形态的差异”[9]。

近来,很多学者又认为没有音乐不是民族的,所以民族音乐学要与音乐学整合,研究所有的音乐和音乐有关系的东西。有人则提出民族音乐学只特殊在其研究方法上,用文化的、人类学的方法研究所有的音乐就是民族音乐学,并且应该更名为音乐文化人类学。同时,人们在对研究对象进行争议的过程中,也不断提出新的研究立场和方法,如70年代开始的文化视野看待音乐研究、重视人文性,90年代开始的全球视野,都对这一学科的范畴和定义作了相应的讨论。

综上所述,我们首先可以认定民族音乐学作为一门学科无论在世界上,还是中国都是已经确立并真实存在的。而作为一门完善学科一定有其确定的、与其他学科不同的研究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其中方法和对象是相辅相成的,特殊的研究对象需要特殊的研究方法,特殊的研究方法有其适应的研究对象,它们同时决定着一个学科的特殊性、独立性,如同哲学、美学、历史学、人类学各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和与之相应的研究领域。民族音乐学是一门民族学和音乐学相结合的学科,也正如梅里亚姆所强调的“民族音乐学通常是由音乐和民族学这两个不同的部分组成,可以认为它的主要任务并不是强调任何一方,而是采用双方都考虑进去这种特征性的方法,使其融为一体”[10]。所以,要用文化的视角、人类学的方法来研究民族音乐学,用文化视野、全球视野进行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民族音乐学有其特殊的研究方法,这些认识都是正确的,也正是由于民族音乐学有这样的特殊的方法,才定义了它的研究领域和对象,即适合用这些方法去研究的对象和领域。所以,民族音乐学研究对象不是无限宽泛的,而是可以而且是有必要划定的。

无论民族音乐学的学者们怎样争论,最终都要落实到民族音乐学家们究竟研究了些什么。我们看到在中国和日本等非欧国家,很多学者致力于本民族音乐的研究,也有很多学者涉猎到自己本土以外的音乐文化的研究,如日本的拓植元一先生对西亚音乐的研究、中国的杜亚雄先生对匈牙利音乐的研究、王耀华先生对日本琉球音乐的研究、罗艺峰先生对东南亚音乐的研究、陈自明先生对南亚音乐文化的研究等等。由此来看,用国别、洲别甚至民族之别来划定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对象并不可取,仅研究本国的传统音乐更是不可能囊括民族音乐学的研究领域。

既然学者们早已开始用一种全球化的视野进行着全球性的民族音乐文化的研究,那么我们就应该把所有民族的音乐文化平等的摆在我们面前进行研究概括。笔者很认同山口修先生对于民族音乐的定义,即:民族音乐是主要以“音”作为表现媒介体的象征的产物之一种。也就是说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对象应该是以音为特征存在的文化。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音”,无论要研究它是什么样,还是为什么是这个样,无论它是一样乐器还是一个仪式,无论是强调文化背景、群体还是个体,都要首先有音乐这个最基本的定位,一切都是与之有关进行衍展的。二是存在,无论你要追根溯源还是要展望未来,无论用历时性方法还是共时性方法,都要有一种音乐文化活生生的在你面前,然后将它呈现出来,再进行挖掘。当然也有用历时性的方法从前往后进行梳理,但在今天找到与之有关的对应的音乐现象是必不可少的。其实,这一总结是和这一学科的方法密不可分的。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的方法可以说是这一学科必不可少的、并使之独立于其他音乐学学科的方法,田野工作是每一个民族音乐工作者的必由之路,没有一个民族音乐学学者可以在图书馆里完成他的课题。那么,可以并适合进行田野工作的音乐文化,即以音为特征的存在的文化就成了民族音乐学的研究对象。

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更好地运用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方法,有针对性的进行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这一点尤其值得亚洲、非洲等非欧民族的民族音乐学学者注意。因为,这些国家的民族音乐学研究属于引进学科,与西方接轨时不免要遇到视角立场的变化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冲击,如,西方把对非本土音乐的研究都归为民族音乐学类,而在非西方国家则不能这样做,中国的欧洲音乐史研究学者肯定不同意将自己的研究对象划归民族音乐学研究范畴,而且也不适合这样做。还有,这些国家有着悠久的音乐历史,但是大多记谱法不发达,成为表现于文字的哑音乐史,而这些哑音乐史由于多文字少曲谱,使其包含的领域与西方的音乐史很不相同——不是音乐家、作品的历史,对于它的研究与西方的方法、成果也有所不同,因此在涉及到这个领域时,这些国家的民族音乐学工作者们不应一味照搬西方民族音乐学学者对西方音乐史的研究理念。由于西方记谱法的普及运用较早、较成熟,大部分艺术音乐史上的作品都可以还原为音,并且很多至今流传,符合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对象条件,只要从民族学的新角度,运用民族学的新方法进行再研究,就可以得到不同于以前历史学研究的结果,如对贝多芬的民族音乐学研究。但很难想象中国民族音乐学者对万宝常、李延年的研究会达到如此效果。民族音乐学家眼里西方的音乐文化无非是有乐谱记录的音乐文化和无乐谱记录的音乐文化——被归为口传心授的民俗文化,大都适合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方法,因此那些认为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一切音乐文化的论调也不足为奇。但是很多象中国一样具有丰富的哑音乐文化的国家的学者,要对这一论调有清醒的认识,在对本国音乐文化进行研究时应更好地认识民族音乐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这是非常重要的。

收稿日期:2001-12-25

【参考文献】

[1]孔斯特著.袁静芳,俞人豪译.罗传开校.民族音乐学[荷][A].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121.

[2]A.P梅里亚姆著.俞人豪译.金文达校.民族音乐学的研究[A].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206.

[3]B.涅特尔,龙君辑译.俞人豪译.金文达校.什么叫民族音乐学[A].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178.

[4]胡德,金士铭译.景zhān@②校.民族音乐学导论[A].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226.

[5]岸边成雄著.郎樱译.比较音乐学的业绩与方法[日][A].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265.

[6]山口修著.江明译.罗开传校.民族音乐与民族音乐学[日][A].民族音乐学译文集[C].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6):226.

[7]王耀华主编.王耀华,杜亚雄编著.中国传统音乐概论[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9.

[8]杜亚雄.民族音乐学的学科定位[J].交响,2000(3):11.

[9]黄翔鹏.关于民族音乐型态学研究的初步设想[A].中国音乐年鉴[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3.231.

[10]A.P梅里亚姆著.俞人豪译,金文达校.民族音乐学的研究[A].民族音乐学译文集[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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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文化论文范文6

【关键词】两大法系;趋同;梅里曼;海塞林克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115-03

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两大重要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知以藏往,以古为鉴,在法学理论的研究中,比较法学占有重要地位,比较研究西方传统法学理论,探究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自二战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与德芙琳、富勒、德沃金展开辩论,分析法学、自然法学、法社会学走向融合,以之为代表的两大法系趋同进化,在梅里曼的《大陆法系》与海塞林克的《新的欧洲法律文化》著作中,管中窥豹,时见一斑。

一、西方著作中的欧陆法系变迁

西方著作中有许多涉及欧洲大陆法系的划分与特征的论断,但是,作为比较法学研究,在阅读过程中采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自然是有益的借鉴,因此,选择如下两部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进而展开对欧陆法系变迁及其新特征的考察。

(一)梅里曼与《大陆法系》及其成书背景

1969年,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约翰・亨利・梅里曼完成了《大陆法系――修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介绍》,1983年由顾培东、禄正平等人翻译后出版。

美国人梅里曼作为大陆法系的局外人,通过从教、访学雅典经济计划与研究中心、罗马一大比较私法研究所、斯特拉斯堡国际比较法系、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法学研究所、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等,近距离接触大陆法系的两大重要族系,即“拉丁法族”和“日耳曼法族”,他甚至认为,最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不是法德而是以其翻译的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的意大利。

(二)海塞林克与《新的欧洲法律文化》及其成书背景

2001年,阿姆斯特丹大学欧洲私法学讲席教授马丁・W・海塞林克完成了《新的欧洲法律文化》,2010年由魏磊杰翻译成中文出版。

荷兰人海塞林克作为大陆法系的局内人,其生活与研究的环境充满着欧洲氛围,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律本科、巴黎二大法律研究生、乌特勒支大学博士,最后成为阿姆斯特丹大学欧洲私法研究中心主任,现任阿姆斯特丹大学欧洲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

诚然,海塞林克的背景,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助理法官,欧洲民法典研究组阿姆斯特丹小组负责人,这些决定了其研究和写作的视角。作为当代欧洲私法学界的代表性人物,他在欧洲私法、法系理论和法学方法论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具有说服力和代表性。

在仅仅32年的时间内,大陆法系以及欧洲各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这种变化中,我们可以探析法系理论在欧洲这样一个“充分融合化”的区域内,如何产生、发展、演变,最后走向了困境。

二、19世纪前后欧陆法系的传统特征

从梅里曼的《大陆法系》一书中,我们可以窥视19世纪欧洲大陆特殊的、区别于英美的法系发展特征,在法学理论、法律实践、法学教育和表现形式上,他们都展现出了固有的特色。

(一)法学理论: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法之确定性、公私法的划分

在19世纪前后,欧洲大陆的法系(除英国外)在法学理论上呈现出一些固定的特征:在法律渊源上,仅承认法律、法规和具有效力的习惯是法律的渊源,而判例不能成为渊源;在法律解释上,法国和德国严格限制法官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而奥地利和瑞士则允许法官解释甚至创制法律,但总体上,仍严格控制对法律的解释;在法之确定性上,为了法典的确定性和原则性,进而放弃法律的灵活性;在公私法的划分上,基本遵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式,而社会法则作为一种中间状态的法律而补充存在。

(二)法律实践:立法、法官、法院

由于基础理论的导向性作用,19世纪以来欧洲的司法实践也展现出特有的形式:从立法看,许多国家都是通过民主选举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而通过他们代表民意创制法律,这从19世纪以来欧洲的民商事法律“法典化”运动可以看出,其中法国与德国的民法典中可以看出来;从司法者看,法官是立法的设计者和实践的操控者,他们依据职权严格的适用法律,被视为“宣读法律辞令之喉舌;不得削弱法律之效力,亦不得损及法律之严密规定”,①他们是绝对的裁判者;从司法机构看,法院的任务就是单纯地适用包含在法典之中的各类规则。

(三)法学教育:法学家、法学教育

在这样一套法律实践模式下,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家阶层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一方面,法学家阶层为了获得学术名声,大量的构建深奥且宏达学理体系,法学理论在此时异常发达、观点学派众说纷纭,如历史法学派、法社会学派、功利主义法学、评论法学派等等,他们通过为法律或法典撰写评注(编册),进而希望能够与法院(司法活动)建立或多或少的联系,以此获得公众和学界的认可以及某种学术权威,“法院援引其理论观点越多,其学术成就也就越大”。

(四)表现形式:概念主义、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纯粹主义

19世纪以来,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都经历了极端的“形式主义”时期,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风格尤为形式主义,例如,在欧陆最高法院,判决的格式都是三段论法,“法律原则的确定构成大前提,事实的描述构成小前提,由此得出一个看起来无可争辩的结论”;而从法律文化的国内性、内在视角、系统化思维模式,以及高度抽象的概念与规则、演绎型的推理方式和对法律文本的异常倾注等等,都决定了在欧洲大陆,教条主义、纯粹主义占据着统治性地位。

三、20世纪以来欧陆法系的全新特点

进入20世纪后,面对新的历史形势,欧陆各国的法学家与立法者乃至司法机构开始反思,借助美国的影响、欧盟的拓展,两大法系在欧陆开始呈现融合化的趋势,许多在半个世纪前看似南辕北辙的特征,在现在的欧陆版图内开始出现,两大法系的趋同成为了必然走势。

(一)法学理论: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法之确定性、公私法的划分

20世纪以来,随着欧洲大陆各国法律体系的变革,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不断的与其余人文科学发生了交叉重叠,以往的学科壁垒逐渐消失,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博兴,使得“法律与X”运动开始兴盛,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政治学等交叉学科的显现和发展,使得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学理论上出现了许多与19世纪迥异的特征:在法律渊源上,判例应被视作一种法律渊源的观点已被人们普遍认可。除了国内法作为渊源外,增加了欧盟指令等盟法作为渊源。②在法律解释上,欧洲大陆各国施行解释“目的论”,对不在对法律解释进行无条件的限制和制约,进而通过解释大量的创制法律,完善法典化现实不足的缺陷。在法之确定性上,“把既定法律体系对某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看作具有或然性或不确定性的东西。”在公私法划分上,不在关注于这种具体的划分,而将是视野投入至更加广阔的法律体系与法律现实之中。

(二)法律实践:立法、法官、法院

但是相对于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在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欧洲国家展开了民法典的“重构化”运动,其重要的方式,便是将判例法融入法典之中,以此强调立法者的至上权威,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和1992年《荷兰民法典》,这些法典呈现出更为系统化、抽象化与综合化的样态。与此同时,德国、法国也在积极寻求对本国民法典的修正与革新,如德国对民法典中有关债法部分的修订、法国积极编纂《消费法典》、《交通法典》、《劳动法典》等近50部功能性法典。而法官的地位也在欧洲大陆各国的司法体系中逐步提升,借助于判例法律效力的普遍认可,法官甚至成为了法律政策的制定者。此外,20世纪以来,法院的功能发生了重大转变,他们正在创制而且必须创制新的法律,通过频繁地对一般性法律规则或原则进行解释,以使其具体化,同时,判例开始作为一种具有效力的法律渊源而被普遍认可,这使得最高法院开始扮演法律创作者的角色。

(三)法学教育:法学家、法学教育

20世纪以来,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影响下,欧洲的法学家开始放弃原有的教条式、经院式的理论研究方式,将他们的关注目光从枯燥的法学基础理论转向了法律的现实问题。在法律实践上,现在欧洲大陆的法学家们,正成为大规模私法统一运动的推动者,他们在欧洲私法统一化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在法学教育上,他们试图通过学术研究和论著,进而填补立法者和法典所留下的抽象规则与具体个案之间的隔阂,并遵循着一条“立法者(必然)提供抽象规则,法律学者则是阐释这些规则内涵的专家,而(受这些法律学者启发的)法官则在具体个案中确定这些内涵的具体意义”的路径,散发着他们的学术热量。可以发现,欧洲法学家的学术研究已经由原来的构建宏大学理体系,转变为解决法律现实问题。因此,在法律现实主义的作用力下,欧洲大陆的法学教育开始步入“实证主义”改革的道路,由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地位不断提升,许多国家开始重视判例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例如,在荷兰,通过要求学生解答一系列“实际案例”的方式来检测他们对于私法的理解和把握,而这些“实际案例”皆已抽去“无意义”的具体事实,而显得异常抽象化,这些案例能够很好地被用来描述一些个性化的法律规则。这样一来,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进而探究规则原则的适用,从而掌握法典的内容,让学生理解法律是什么,“实证主义式”的倾向尤为明显。

(四)表现形式:实质主义、实用主义、现实主义

20世纪20-30年代,哲学领域的著名学者约翰・杜威、威廉・詹姆斯等提出了“实用主义”的新学说,自此开始新的理论体系从美国开始传播至欧陆,在大法官霍姆斯、法理学家罗斯科・庞德、法经济学家波斯纳、商法学家卡尔・卢埃林、哈佛法学院长兰德尔等人所掀起的“反形式主义传统(对形式主义的反抗)”运动中,欧陆的演绎型推理方式受到抨击、“规则怀疑主义”大肆传播、对法律实务的高度推崇、对抽象法律规则产生疑虑(一般性规则不能决定具体个案),这些新的思维方式促使欧陆法系一改往日的“教义主义”“形式主义”,进而走向了美国化的“现实主义”与“实用主义”的道路。

四、造成欧陆法系划分困境的多重因素

促使欧陆各国法律体系发生重大转变的因素涉及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多方面,同时,也正是这些因素导致了欧陆法系无法适用于传统的比较法学理论。两大法系的趋同化成为了欧陆法系发展的新特征,使得今天对欧洲各国法系的划分面临着巨大困境。

(一)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推广,颠覆传统欧洲法律观念

前文中已有涉及,20世纪初期,发源于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对当时盛行于欧美各国的“法律形式主义”进行了宣战,在杜威、霍姆斯等人的作用下,“反形式主义传统”在法律领域内的影响尤为深刻,上述观念基于文化的同种,传播至欧洲,使得欧洲原有的“形式主义”、“教义主义”等传统遭到了颠覆。在欧陆各国新思潮相继提出下,通过里应外合,欧洲的法学界开始“反对精密的法律推理、反对法律建构、鼓吹从成文法中解放出来,鼓吹从语言强制中解放出来、鼓吹一种称之为‘真正的活法’的新的现实主义法律方法。”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推广下,两大法系的法律方法开始趋近,从原来将所有精力关注于立法而走向了立法与司法相互并重的新阶段。

(二)欧盟已从经济共同体发展为政治共同体甚至法律共同体

从1951年欧洲六国煤钢联盟的成立,到1965年改称“欧共体”;从1973年普通法系的英国主动加入,再到1993年改称“欧盟”;从2002年欧元开始推广使用,到2008年成员国达到27个之多;从2012年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到2013年7月原苏共国家、第28个成员国克罗地亚的加入。如今,欧盟以及由最初松散的经济组织发展为今天团结的政治统一体,并且逐步走向法律的共同体。这一条道路上,欧洲各国共享了经济利益、让渡了部分、摒弃了意识形态、融合了两大法系。在法律上,不仅拉近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距离,而且还拉近了英国法与美国法的隔膜,甚至使大陆法系的两大族系――拉丁法族和日耳曼法族的差异日益缩小。这些都是欧盟的巨大贡献,也是欧陆法系划分困境的重要因素。

(三)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导致欧洲法律版图的分裂与重构

20世纪末,东欧剧变苏联解体,该事件直接导致了以苏联为首的、欧洲三大法系之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消亡。③在欧陆法律版图分裂仅仅10余年,东欧各国主动寻求法律体系的变革,为了加入欧盟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等国积极向欧盟示好,而能够被欧盟认可的重要法律条件,便是上述各个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主动去除掉本国法律体系中残留的社会主义因素,这个过程直接导致了欧洲版图的重构。今天,上述东欧国家基本上已经完成了本国的法律改革,成为了大陆法系的成员国之一。同时,他们与英国和美国的交往日益频繁,像欧陆老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这些东欧国家亦呈现出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融合的趋向。

(四)混合法系理论的提出促使学界放弃对法系纯粹性的遵从

混合法系理论是在19世纪70年代以来,成为了欧洲法学家们研究的热点,在2001年杜兰大学的帕尔默(Vernon Val- entine Palmer)教授出版了混合法系的集大成之作――《世界上的混合法域――第三法族》,“混合法域”和“混合法系”观点的提出,颠覆了欧陆传统的、纯粹性的法系理论,在他看来,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法系都面临着法律文化的融合现象,藉此他构建起了一整套“混合法系”理论,并且此为论据,进一步阐述了在非洲、南亚、北美、苏格兰所形成的“混合法域”及其具体特征。混合法系理论的提出告诉西方学界,是时候放弃原有的那种对法系理论纯粹性、单一性和理论性的追求,进而将研究的目光转向对法律文化多元化和法系交叉与渗透的新视角上来。

(五)欧元的推广使用让民商法等私法领域的融合成为了可能

货币作为民商事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媒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2002年欧元作为欧洲部分国家统一使用的货币之后,这些国家的民商事交往被无限的拉近,通过货币进而影响着民商事法典乃至整个欧洲私法典的编纂,在欧元这个媒介的作用下,欧陆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典从一种国内法演化为一种地区或民族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最终跨国国境,并促使制定“欧洲统一民法典”或“商法典”的呼声日渐高涨。此外,欧洲法院的建立,使得各成员国得以参与跨国家的司法实践,了解不同国家国内法,为促进两大法系在欧洲的融合奠定了组织基础。

五、结语

通过上述两部著作分析欧陆法系和法律文化在19世纪和20世纪所产生的具体特征及其背景因素,可以发现对于发达国家法系的融合特征及发展进程已经引发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并且成果丰富、理论成熟。如欧美与北美的法系及其融合问题。那么,“后发国家”或曰“转型国家”的法系发展问题及其特征能否吸引学界的关注,如北非、拉美、南亚与中东(Introduction to Middle Eastern Law)等,这些国家由于特殊的历史经历,使得他们至少解释了两种以上的外来法律文化,法律体系的混合化倾向亦为明显,(这种被动融合与欧美国家的主动融合有重大差异)但是对他们的关注和研究显然不足,这些问题是也是“混合法系”理论能否合理运用的学理前提,因此值得学界高度重视。

“别裁伪体亲风雅,转益多师是吾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却从来是广师求益,兼收并蓄的。三大流派的融合、两大法系的趋同,意味着当今世界可资殷鉴的法学规律在杂采众说、博采众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有了更为客观、普遍的理论参照;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必将不断推动法治中国的巨轮直挂云帆,乘风破浪。

注释:

①[荷兰]马丁・W・海塞林克.新的欧洲法律文化[M].魏磊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