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地法制教育启发

抗日地法制教育启发

抗日根据地的法制教育活动

法制教育活动包含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范畴,体现了谁做,为谁做,做什么,如何做的前后相继的逻辑关系。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各根据地被分割开,没有形成适用于所有根据地的统一的法制法规。法制教育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但各根据地对法制教育及教育者有相应之明确规定。如有的根据地法制明确规定:“区公署(所)作为县政府的助理辅佐机构”,其主要职权之一就是“传达”上级命令、法令等事项[3](P345)。行政村村公所,根据工作需要一般都设有文教宣传部门,承担着宣传根据地法制的任务。各根据地对政府干部的奖励条件之一是“广泛宣传并具体实现边区施政纲领及政府其它政策法令”[3](P366)。监狱管理制度中坚持教育原则,“主要是组织犯人学习边区政府的重要法律文件”,如抗日民主政府施政纲领、主要的刑事法规[4](P56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1年5月10日的《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还规定司法人员承担向普通民众进行法制教育的义务,规定奖励的条件之一就是“广泛宣传,并积极执行施政纲领和政策法令成绩优异者”。根据这些规定,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主要是政府组织中的区公署(所)、行政村村公所、法院、行政机关、教育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它们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承担着相应的法制教育责任。党组织依据党的纲领、政策也是法制教育者。此外,中国共产党员、干部和其他积极分子也是法制教育的实际担当者。由于法制教育是为了动员和组织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抗战,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就应当是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而就受教育者的具体范围来说,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中认为是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乡村富农、小地主、学生等在内的“革命营垒”。

1937年在《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中则使用了“人民”、“人民大众”的概念,应当同上述“革命营垒”的范围相同。而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使用了“民众”概念,指出要“动员社会的下层民众加进这个统一战线去”[2](P348)。显然,此处所言之“民众”应当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这些社会下层百姓。1942年《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使用了“大众”概念,是指“工农兵”。而在根据地法制中,使用得较多的是《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文件中提到的“人民”概念;而《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则使用“国民”概念。虽然使用了不同概念,但根据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来说,作为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众”应当是拥护抗日和赞成民主的人,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甚至大地主中的部份拥护抗日和赞成民主的人,但主要群体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从反向来界定,“大众”应当是除那些与日本侵略者同流合污的人以外的中国人。

“据不完全统计,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法律文件共约1 150余件”[3](P358),涉及宪法、民法(包括婚姻法)、社会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几乎所有部门法,而且法律法规数量庞大,内容十分丰富。但是根据地法制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宪法、民法中婚姻法、社会法中的劳动法,以及经济法中的土地法、刑法中的汉奸罪;并且主要教育法律核心价值。

第一,宪政的民主性与人权性。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主要有各根据地的施政纲领、人权法、选举法等,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39、194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l 941)等。但法制教育却非常精准地抓住了宪法性法制的核心价值,即政权的民主性和保障人权。政权的民主性体现在一方面保护大众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徒与通信之自由;另一方面宣传大众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三是宣传政权组成的“三三制”。三个方面的宣传均将法律条文的规定提炼成非常简练的语言。保障人权也是抗日战争根据地法制的特色之一,法制教育当然要将这一特色作为重要内容。各根据地的人权法规规定的人权内容较为丰富,如《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规定了平等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居住与迁徒、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以及如何保障这些人权之实现。《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还规定了对财产权的保护。尽管各根据地之人权立法内容丰富,但在法制教育中则将人权概括为平等权、选举权、自由权、财产权等予以宣传教育。

第二,经济法中的减租减息。为团结包括地主、资本家在内的一切可以团结之力量形成抗日之合力,中国共产党改变了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土地分配给农民的策略,而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并在《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0)、《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1942)、《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4),以及土地立法中确定了“减租减息”制度。土地立法还涉及诸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减租减息办法等。法制教育时,教育者充分提炼该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是明确“减租减息”之目的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5].二是尽管有关政策和根据地法制表述比较丰富,但教育者以“减租减息”概括这一制度,一般直接以“减租减息”为口号或标语进行法制教育。

第三,社会法中的工人劳动保护。有关劳动立法主要有施政纲领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关于公营工厂工人工资标准之决定》、《晋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涉及到劳动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工资、女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争议解决等各种具体的劳动制度。但劳动法的教育集中于劳动时间、劳动工资以及劳动保护这些重要的制度,一方面通过相关政策的宣传来传播这些制度或原则,另一方面直接宣讲有关根据地法制对这些制度或原则的规定,目的在于“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巩固阶级团结”[1](P46)。#p#分页标题#e#

第四,民法中婚姻法的妇女权益保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有关保护妇女的根据地法制主要有《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山东省胶东区修正婚姻暂行条例》(l 942)、《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3)等各根据地的施政纲领和婚姻法规,此外还有继承法中关于妇女保护的内容。这些根据地法制主要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规定了结婚的条件、结婚程序、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等。教育者以“男女平等”原则,以及由此引出的“婚姻自由”原则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不仅简明扼要,而且体现了宪法文件和婚姻法的基本价值观,易于大众接受。

第五,刑法中惩治汉奸罪。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把锄奸斗争当作法律法规执行的首要内容”[6](P41)。因此,抗日根据地制定了诸多刑法,但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刑法中的汉奸罪,“通过讲解《惩治汉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令,使群众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以便随时利用一切机会,向奸特分子及其亲属和一切失足者,进行爱国守法教育”[4](P327)。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大众认清汉奸的犯罪活动,提高警惕,及时揭发。

抗日战争时期,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动员一切力量进行抗战。“怎样去动员?靠口说,靠传单布告,靠报纸书册,靠戏剧电影,靠学校,靠群众团体,靠干部人员。”[2](P449)从实践来看,法制教育综合利用了大众传媒,墙壁、岩石、门板等,以及人际传播、教育培训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等载体。首先,创办、运用报刊杂志、书籍进行法制教育。当时抗日根据地创办了许多报刊杂志,如陕甘宁边区创办了《解放日报》、《大众报》、《抗战报》、《靖边报》、《民先报》等约20种报纸;还创办了60多种杂志。冀鲁豫边区的报纸和刊物达数十种。截止到1945年6月根据地有198种日报和期刊[7](P17)。各抗日根据地还有自己的出版发行机构,如晋察冀边区的“七七出版社”等[8](P258)。其次,通过人与人的囗头传播方式进行法制教育。主要由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分子,尤其是广大的政治宣传干部,在工作中积极对群众进行根据地法制的宣传教育,一般不仅是讲解根据地法制的内容,更讲解根据地法制的目的、价值观,以及如何执行根据地法制。主要形式是召开群众大会、理论学习、个别谈话等方式。第三,利用各种教育、培训活动为根据地法制大众化传播的载体。一类是培养具体宣传、执行根据地法制的干部的教育培训活动。当时各根据地创办了许多学校,如陕甘宁边区的抗日军政大学、延安大学等。还有各类非正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如补习学校等。按照1942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关于与各部门业务密切关联的政策法令指示决定的研究,例如财政工作人员应熟习财政政策与财政法令,锄奸工作人员应熟习锄奸政策与锄奸法令;其余类推”。因此,通过上述正式的学校教育和非正式的培训对干部进行法制教育,提升了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执行根据地法制的能力,此时干部是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另一类是各根据地还开办直接面向大众的教育培训活动,如以山西为中心的敌后山区各抗日根据地“通过开办民族革命室即‘民革室’或‘救亡室’”,“向群众报告抗战形势,讲解有关抗战的政策、法令”[9](P27)。第四,以执法活动为法制教育的重要载体,即通过执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活动进行法制教育,如陕甘宁边区在1941年进行第二次选举时,开办选举训练班,学习《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选举条例的解释及实施》等法律法规、政策。“边区、各县、乡建立了许多宣传工作组和文艺宣传队。清涧县的52个乡就组织115个宣传队,881个工作组。这些文艺宣传队利用文字宣传、口头教育、演出的形式,深人到各地展开了广泛的选举宣传。”[10](P13)

在轰轰烈烈的参议会选举活动中,大众不仅从组织者那里了解了有关根据地法制,而且自觉参与有关根据地法制的实践,充分行使根据地法制赋予自己的权利,这种方式极大地教育了大众,提升了大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第五,发挥大众化司法活动的法制教育功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就地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公审制度、征求群众意见制度,以及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即依法从大众中选取适宜的群众作为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审理普通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审员在审判中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就地审判,“是初审机关走出法庭,携卷下乡,联系群众,处理案件,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进行政策法令宣传,教育群众,增强群众团结和促进生产的一种好方式”[4](P492)。巡回审判指司法人员深入到基层,巡回受理审判案件的方式,巡回审判有利于“深入地进行革命法制的教育”[4](P492)。人民公审是体现审判公开最彻底的形式,一般是选择典型刑事案件,组织一定规模的群众大会,进行公开审判。“审理过程中允许在场群众发言,判决应采纳群众意见。”[3](P542)还有一种征求意见制度,这种征求群众意见的制度既在根据地法制中予以确定,而且也是依靠群众的司法政策的体现。如太岳区在《暂行司法制度》中特别规定在诉讼中,“法庭应重视群众意见,采纳群众意见”。准司法性质的调解“邀请基层干部、地邻亲友、公正人士主持与参加双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劝解。……对案情复杂,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采用召开群众会解决纠纷的办法”[3](P558)。此外,在司法中还通过拘役、教育释放、训诫等活动进行法制教育。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典型的充分运用上述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设身处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向当事人说理讲法……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和司法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3](P550)。这些方式不仅有大众参与,而且大众或大众代表运用根据地法制,可以让大众不仅了解根据地法制的内容,而且亲身感受到根据地法制的运用。

#p#分页标题#e#抗日根据地法制教育对当代的启示

就黄克功案给雷经天的信件中,指出如果赦免黄克功,就“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可见此时的抗日根据地已有初步的“法制教育”概念,法制教育活动更是如火如荼,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综合而言,根据地法制教育呈现下列特点,并因此对当代法制教育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每一个时代都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有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问题。土地革命时期,时代需要解决的历史性问题是封建主义与劳苦大众之间的矛盾,因此,那时根据地的法制教育就以动员大众,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苏维埃共和国为目的。而抗日战争时期,时代需要解决的历史性问题是中华民族与日本侵略者之间的矛盾。此时法制教育的目的则是动员一切赞成、支持抗日的人士,进行抗日战争,赶走日本侵略者,建立人民共和国。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众的范围就相应地扩大到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以及一切支持抗日的地主、资本家等。可见法制教育是以解决时代历史性问题为目的的。既然法制教育以解决时代的历史性问题为目的,那么要明确当今中国法制教育的目的,以及受教育者范围,就应当首先认清当今中国面临的历史性问题是什么。今天中国面临的历史性问题是以基层群众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建设、社会文明建设、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国家民族认同等,因此,法制教育必须以解决这些历史性问题为依归,确定相应的目的和目标。

抗日根据地法制教育内容具有强烈的针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法制教育要解决的时代历史性问题,确定法制教育的内容。如将土地革命时期的“没收土地分给农民”的土地法变为“减租减息”;将“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政制度改为“人民共和国”的宪政制度。另一方面,中共在抗日根据地进行了相对较长时间局部执政,开展了政权建设。如果说夺取政权需要动员大众进行急风暴雨式的斗争,最直接的教育就是动员大众参与斗争;而在政权建设时期,则不能不注意教育民主性、人权性的法制内容,以保护大众的民主权利和基本人权。另一方面是法制教育对不同的受教育者采取重点教育不同的内容,比如对农民和支持抗日的地主、开明绅士主要宣传、教育减租减息、三三制等内容;对妇女主要传播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内容。当今的法制教育也应当根据法制教育的目的、目标确定普适性的内容;进而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主题,强调对今日之受教育者民主、人权等的保护;最后还要根据不同阶层,在普适性内容基础上,增加一些不同的重点内容。

抗日根据地的法制教育除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也运用的报刊杂志、书籍、教育培训活动、大众化司法等载体外,鲜明的特色就是充分开发和运用了不同于以往法制教育载体、方法的“新媒体”———广播电台、典型案例,以及文学艺术作品、戏剧。边区政府和党中央在无线电器材非常困难的情况下,筹建了延安新华广播电台。将大众传播媒介由土地革命时期的报刊杂志、书籍扩展到广播电台。“延安新华广播电台以新闻、评论、时事、文化、娱乐等丰富多彩的内容,宣传了党的政策”[10](P25),以及根据地的法制建设。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运用封棒儿婚姻案、黄克功案等典型案件进行广泛而深刻的根据地法制教育。黄克功案审理由法官1人和4名陪审员组成,召开有上万群众参加的公审大会,并征求群众意见。“各单位代表和群众代表的发言,客观上具有控诉和辨护的双重作用,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些发言对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对在边区确立法制观念,……都有积极的作用”[11]。文学艺术作品以形象化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文学艺术作品如太行区蒋弼的《我要做公民》、高沐鸿的《遗毒记》,太行区赵树理的《小二黑结婚》等作品。此外还有街头剧、话报剧和独幕剧等,它们在各抗日根据地是最活跃、最普及的文艺形式。当时掀起了农村戏剧运动,不仅组织了剧团,而且剧目丰富,内容新颖,如《村长》、《小二黑结婚》等等[9](P28~29)。

这些文学艺术作品紧密结合抗战实际,通过新人新事,进行法制教育,比如《小二黑结婚》,以及取材于延安抗日根据地封棒儿案的《刘巧儿》,讲述婚姻自由的法制原则;《我要做公民》传播了男女平等的法制原则。今天,法制教育也应当研究和运用适合受教育者的互联网、掌上数字媒体、车载移动媒体等“新媒体”,以文字、声音、形象、图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形式,不仅吸引受教育者学习法律,而且以生动的形象展示法制的作用,增强法制的说服力。(本文作者:饶世权 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