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意见

市委办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新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意见》,推进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改善民生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居民生活、居住、生产、服务等要素;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压煤村搬迁为抓手,突出解决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使用、资金来源、拆迁复垦、工程建设等关键环节,拆旧村庄、建新社区;以公共居住、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及就业平台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新型农村社区,促进人口向城镇聚集,居住向社区集中,项目向园区聚集,土地向规模集中,逐步实现居住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农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满足、农村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新农村建设格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4个镇试点,全面铺开城市建成区外全市所有乡镇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1+X”模式,突出小城镇建设,完善镇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增强承载能力,最大程度地吸附聚集人口,力争10年内各镇区人口均达到2万人以上规模,有条件的建成镇级市。同时,合理设置镇区外新型农村社区布点,各乡镇选择1-2个基础好、吸附聚集能力强的村或社区布点,先期集中,稳妥推进,逐步形成镇区吸附聚集为主、镇区外新型农村社区居住为辅的建设格局。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快推进迁村并居,力争10年内使全市50%以上的村庄完成整村迁建,对拆旧区全面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和复垦。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紧密结合,与区域承载能力、农田保护、生态建设、地质资源、农村习俗、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等有机衔接,同步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承载和辐射能力,在突出镇区“1”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农村社区“X”的数量和规模。综合考虑各种要素,科学论证布点选址。压煤村庄迁建社区的,布局选点原则上不占压或尽量少占压新煤田。规划设计中要结合农村生产方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特点,合理确定安置区容积率和住宅高度,合理划定生活区、养殖区、贮物区和服务区等,鼓励建设大社区和节能省地型住宅。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古迹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依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积极配套好水、电、路、医、学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镇区外的新型农村社区要首先建成社区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社会公共服务。

(二)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精心谋划,耐心引导,细心操作,用心推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决杜绝强迫命令、强行拆迁等行为。坚持公开透明、公正民主,做到规划布局、式样户型、评估折价、回迁安置等全过程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措并举,最大限度地惠及迁居村民,确保群众搬得进、住得起、安得下。

(三)镇区先行,稳妥推进。充分发挥镇区吸附聚集和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优势,率先推进镇区公共居住区建设,吸引镇驻地周边村民及全镇有条件的村民向镇区聚集,集中做大镇区规模。强化镇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未来,为城镇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留出空间。充分考虑各村班子情况、群众基础、经济条件等因素,因村施策,不搞一刀切,确保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四)以挂钩促建设,拆旧建新、节约土地。坚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同步推进,走腾空土地、迁建安置、拆旧建新的路子。大力度推进挂钩试点,全面落实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做到建得起、拆得出、搬得进、占有补、多腾地,实现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通过拆旧建新、腾空补换的方式取得。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加强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全程监管,规范运作,从审批实施到指标归还一般不超过3年。

(五)严把工程质量关,建设精品工程。坚持适度超前、高起点定位,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标准规范,强化质量监理和监督,派驻迁建村民代表盯靠在现场,确保建成精品工程、“百年社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施工安全,坚决避免因中途停工引发建不完、搬不进、配不齐等各类问题发生,确保每个社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按期完工。

(六)严把土地性质关,严禁违规操作。凡用地是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竞得的国有土地,所建住房可向社会销售。凡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的,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乱建住房,严禁借用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小产权房”建设,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城市居民出售在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住房。新型农村社区所建住房只用于迁建安置、需要宅基地等符合条件的村民居住。

(七)市场化运作,多元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综合运用土地、信贷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形成多元化投入建设格局。鼓励支持经济实力强的企业、个人或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挂钩指标可优先用于企业或开发商的项目建设。积极鼓励煤炭企业参与对矿区村实施整村迁建,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对参与建设的企业或个人,在乡镇政府主持下,与迁建村签订建设协议,并进行公证。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流程

(一)各乡镇根据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按照镇区先行、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村“两委”拟定搬迁初步意见,压煤搬迁村庄需与矿方商议,经乡镇审查后,交由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形成搬迁意见。#p#分页标题#e#

(三)乡镇要委托有资质的规划及建筑设计单位编制新型农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经市城乡统筹一体化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期分批组织挂钩试点,报省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村“两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搬迁补偿方案,压煤搬迁村庄搬迁补偿方案由矿方与村“两委”协商确定,经乡镇审查后,交由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查后,报市农工办审核。

(六)进行拆迁公示、公告,聘请评估公司或镇村组织力量对农民现居住的自建房屋进行丈量、评估、测算,并公示结果,征求意见,由乡镇或村“两委”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乡镇备案。

(七)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参照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流程,由乡镇统一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由乡镇或村“两委”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施工单位,乡镇或村“两委”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列入挂钩项目区的土地可采取先占后补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建设施工。

(八)对拆旧区进行拆迁和土地复垦,可实行边拆边复垦,也可集中拆迁,集中复垦。新型农村社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村民回迁、完善服务管理,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同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腾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初检,并申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终验合格后,全面返还和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和资金。

四、政策扶持

(一)设立专项资金。从年起,市财政连续5年设立不少于1000万元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按照标准和时限完成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完成拆旧区复垦的村庄,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根据复垦面积大小,给予10-50万元奖励;对已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增减挂钩方案,群众有真实建新拆旧意愿,手续完备,并开始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旧房拆除工作的村庄,经核查属实,给予100-200万元的前期启动资金,此项资金抵顶挂钩指标使用后形成的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待土地整理挂钩项目完成后,兑现返还资金时扣除。

(二)土地级差收益返还。通过挂钩方式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节约的农村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形成的土地级差收益部分返还提供节余指标的村庄,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对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形成挂钩指标的,原则上对村集体每亩返还12万元。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据投资规模,对形成的挂钩指标,合理确定用地性质指标比例,所形成的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

(三)信贷支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行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农行等金融部门对有资质、有信用、有实力参与组织实施挂钩项目的企(事)业法人提供贷款,所贷款用于搬迁户安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拆旧区土地复垦等,还款来源为挂钩指标收益。在充分发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投融资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投融资主体建设,积极扩大融资规模。各金融机构要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授信平台,创新联户担保、集体土地、农房、林权、大棚、养殖场地、承包地抵押等新型贷款方式,推行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按揭贷款,研究制定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多渠道为农户提供让利贷款,确保满足农民迁居资金需求。

(四)收费减免。新型农村社区回迁安置楼、社区服务中心及相关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抗震设防标准检测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墙体材料节能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房产登记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及基金类收费,不再收取。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按规费的30%收取。

(五)产权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镇村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拆迁土地需按规定征为国有,经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市财政将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扣除上缴和提取的有关费用,全部返还所在乡镇;在新型农村社区范围内,按规定比例为社区配套确定的商业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实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纯收益扣除上缴和提取的有关费用,全部返还所在乡镇,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列入挂钩村的土地复垦。对新型农村社区内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由市政府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权属确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人口流动政策。凡拆除旧房交回宅基地,跨社区、跨乡镇、进城区购房居住的,享受所购社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严格乡镇建设项目审批及验收。建立乡镇建设项目报批制度,农村所有建设项目要由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对现有村庄新建住宅用地实行扎口管理,一律停批农户新建住宅,今后农民初婚建房不再审批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一律到新型农村社区购房。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执法,每个乡镇成立不少于5人的执法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市直执法部门委托,在本辖区范围内依法严查违法建设,严禁乱搭乱建,对违章建筑物及设施一律停建拆除,对乱批宅基地、乱搭乱建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整合财政资金,集中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市政府要整合利用现有土地政策及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电力、交通、农业、水利等各类涉农资金和公共资源,集约投入、集中使用,优先投向镇区和新型农村社区,今后涉及农村社会事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一般不再投向被撤并村庄。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调整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指挥,市农工办、考核督查、国土资源、发改、住建、规划、公共行政服务、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农业、工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广、教育、卫生、计生、商务、金融等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工办,抽调人员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具体协调解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要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土、建环、民政等站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有压煤村庄的乡镇要建立地企建设推进机制,成立煤矿塌陷区、压煤区协调委员会,采取协议搬迁、造地搬迁、跨区域搬迁等方式,积极引导压煤村庄向新型农村社区集中。#p#分页标题#e#

(二)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市农工办牵头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手续办理事项,高效率搞好行政服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增减挂钩规划的编制报批,新区供地和旧村复垦验收,制定腾退土地的配置方案,同时会同乡镇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和资金审计、监察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争取中央、省、市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资金工作;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城乡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加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做好全市新型农村社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把关评审各乡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各类规划;民政部门负责村庄整合后的区划调整,指导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和功能布局;工农办负责协调矿区压煤村庄迁建;农业部门负责置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迁居村民的低保和就业培训;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整治挂钩的资金支持;文广、教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负责有关公共服务与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衔接和工作指导。

(三)研究政策,强力推进。用足用活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政策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作为全市项目观摩评比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建立督导调度制度,成立督导检查小组,巡回检查,现场指导,评比考核,确保按计划完成任务。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简报、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上级政策和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共同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强大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