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污水处理费征管通知

市委污水处理费征管通知

城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提高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和标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对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转,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自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明确征收范围,严格征收标准

(一)按规定的征收范围足额征收,对违反规定的取水用户予以关停。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及使用公共管网以外的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办公室,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总公司。市水资源办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没有实现回灌、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地热井和地源热泵的用户,加强管理,对符合地热采矿权设置方案但采矿手续不完善的地热井和地源热泵补办相关手续,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核定开采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不符合设置方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市水利局负责对不符合规划的自备水源,予以关停。

(二)严格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征缴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对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对无故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征收主体机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自行核减征收缴纳标准。

(三)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难度大的,可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可给予适当减免。

(四)三区企业统一政策,按统一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严格征管责任,规范征收使用

(一)明确征收主体。市住建局负责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委托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市供水总公司,负责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领发收费票据、确定征收计划、督导检查等。

(二)严格征收程序。污水处理费机构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市住建局统一领购并加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机构须到市住建局领取使用和缴销,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单独核算,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三)加强使用监管。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支付手续费。一旦发现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问题,坚决予以惩处。

四、严格奖惩措施,确保足额征收

(一)市政府根据城区供水情况,剔除合理损耗和困难用户等特殊因素确定征收计划。机构要加大征收力度,完善征收措施,按实际取水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执行手续费奖励政策;无故完不成征收任务的,要向市政府说明原因。

(二)为增强征收人员的积极性,可从手续费中安排一定额度对征收人员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建立市政府污水处理费征收联系会议制度,市住建局每季度向污水处理费联席会议单位上报欠缴污水处理费情况,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住建、财政、物价、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管好、用好。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