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下财税政策支持探究

农业产业化下财税政策支持探究

摘要:为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实力,避免分散经营带来的高风险和低收益,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一个有效路径。从政策层面来讲,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供适宜的财税政策,有助于激发其积极性,缓解其在规模经营和资本紧缺等方面的困境。具体可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进行优化,同时需加强与之相适应的各类服务。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财税政策;经营管理;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指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工协作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该组织的培育有助于促进农村三产融合,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为此,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鼓励扶持政策,并取得了一些进展。现阶段为培育更多的高水平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重点解决其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现实问题。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核心特征及经营管理模式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体,通过分工协作和规模化经营,打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一)采取独立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形成的稳定的组织关系,在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各个主体凭借其自身优势,实现抱团式发展[1]。但在发展过程中各个经营主体都拥有独立的经营权,在收益分配、资金来源和财产归属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只是各个主体之间通过人才、技术和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实现了产业的规模效益,进而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造更多的利润。同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于其自身规模可以提升农资市场的议价权,能够以更为低廉的价格获得农资产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农产品,进而实现内部成员之间的合作共赢。

(二)合作关系持久稳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个成员之间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制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体章程,章程内必须规定各个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联结方式,通过章程约束不仅能够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同时各个成员也会自愿的遵守契约规则,使联合体内部的成员关系更为稳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链条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上下联动保持长期合作的稳定关系,能够实现产业链条的有效增值。一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之间是通过章程合同联结起来的,在遵守相关章程和合同的同时,也能够实现信息、资源、资金的有效共享,这为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的长期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能够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相应的联合体内部成员的收入也会有所增加,农民的收入也会相应增加,随着整个联合体的收入稳定增长,为联合体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产业链条的有效延伸,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提质增效效果显著。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模式打破了传统农业单一的生产方式,有助于优化农产品结构,实现农业产业链条的延伸。当前在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如果要想实现一二三产业的有效融合,仅仅依靠单一的经营主体显然是不能完成的,因此必须实现多个经营主体的有效衔接,并通过合同关系确立合作关系。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各成员之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多元要素的整合,实现农业提质增效[2]。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推动下,能够实现从农业生产到农业流通多个环节的衔接配套,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二、新时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政策支持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新时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为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从当前看,各级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虽然比较重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培育,并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过程中并没有从本地实际角度出发,出台的配套措施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具体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出入。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针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资金保障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规模经营和技术研发。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效果不明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壮大需要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主动参与进来,并实现各个主体在产业链条上的有效衔接。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主导力量,现有科技力量支撑尚不充足,产业带动能力相对有限。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营管理方面,农业合作社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经营不规范、纽带作用不强等问题,一些家庭农场和农业种植大户基础作用难以体现。由于各类农业经营规模主体都面临一些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即使将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整合到一起,由于各自都存在不足和短板,联合体的作用也难以发挥。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例,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核心,必须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引领作用,这样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发展初期才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但当前由于农业龙头企业自身资金和科技力量不足,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过程中难以为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带来预期利润。同时部分农业龙头企业更多是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跳板,并不愿将自身的信息、技术优势与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进行共享,参与的活动也主要是以围绕自身利益开展的。由于农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不强,难以实现农业化产业联合体内部成员的真正合作,导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后劲不足。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获得的财税政策支持方面,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还发展不够完善,金融机构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更多是锦上添花,难以做到雪中送炭,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规模化经营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融资难是限制联合体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属于弱质产业,投入资金规模大、回报慢,而且利润相对较低,金融机构并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农业领域。另一方面,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没有银行的授信额度,同时缺少相应的抵押物,因此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相对较少,由于资金不足问题的存在导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各类农机具和农资设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机械化水平相对较低,难以满足规模化经营需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发展进展缓慢。

(二)区域经营的大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形成条件不充分。从农业现代化发展角度看,区域经营的大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成为农业现代化未来发展的一大目标,但当前跨区域经营的大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形成条件还不够充分。一是当前各地对于跨区域经营的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政策支持力度不一,甚至还存在政策“打架”问题,难以实现资金、人力、土地之间的跨区域自由流动。虽然国家加大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但新型规模化经营在各地还没有真正的广泛推广,仍然需要各级政府不断努力,通过政策协调和机制引领打破耕地分割局面,为跨区域经营的大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发展创造有利条件[3]。二是地区人力资本和消费水平还存在一定差别,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相同,相应的金融环境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落后地区难以获得金融资源,而先进的农业地区农业金融资源获得就更为便利,由于金融政策也存在区域性差异,难以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跨区域经营的大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培育和发展。

三、新时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的财税政策优化建议

新时代为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优化农村生产经营组织体系,需要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给予足够的政策资金支持,对涉农资金和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切实保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充分重视农业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投资力度,加快构建更为完善的财税支持与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构建更为完善的财税支持与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同时要完善金融保险相关服务政策,完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税收政策,通过财税政策优化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培育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加大龙头企业投资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充分重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并结合本地实际在农口部门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对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工作给予系统指导,并针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做好顶层设计。同时要高度重视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中的引领作用,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投资力度,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进而带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其他主体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农业部门要认识到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所在,结合当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体发展需求积极为其出台优惠的农业政策,在政府部门和农业部门相互配合之下,打造出具有地域特色的骨干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骨干龙头企业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组织化程度。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通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为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进而带动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财税支持与公共服务供给。加强财税支持和公共服务供给,一是要给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必要的财税支持,适当地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提供财政贴息和融资担保服务,将各类涉农财政支持资金进行有效整合,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二是要对行政审批环节进行优化,支持本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在登记注册方面进行简化,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三是要开展精准培训,地方政府要结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具体需求,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家庭农场主和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这些负责人的团结合作意识,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4]。四是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在本地区积极宣传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个主体“出谋划策”,将政府的财税支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内容进行系统的讲解,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成员对相关政策要求有更为清晰的了解,进而将这些政策合理利用,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断向前发展。

(三)完善金融保险相关服务政策。完善金融保险相关服务政策,一是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体制机制进行创新。地方政府应该主动协调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打造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的服务模式。金融机构应该与政府部门进行合作,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信息作为依据,在内部设立担保基金,并综合考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具体情况以及资金实力、信用风险等相关影响因素,确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授信额度,进而对授信额度进行细化,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个经营主体提供差异化的资金服务。二是要创新贷款抵押、质押方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发展之初缺少必要的抵押物,地方政府应该与金融机构进行协调,积极探索针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抵押和质押方式,将经济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三是要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政策。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加大政策性保险投入力度,并针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同主体出台差异化的农业保险政策。另一方面,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参与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保险服务之中,通过落实商业保险政策,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抵御风险能力。

(四)完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税收政策。第一,优化增值税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国外先进企业进行合作和交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增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打造出口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主要方向。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农产品深加工方向转型,增加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加对部分养殖业和销售鲜活农产品深加工的免交增值税政策,同时对生产者也应该给予进项税额抵扣优惠,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第二,优化营业税政策。一要对金融机构减免税的范畴进行调整。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针对商业银行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供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部分营业税减免;同时对于提供较低利率的商业银行,在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供定额度贷款之后,也可以减免部分营业税。对于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成立的新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给予一定时期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更愿意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供资金支持,进而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断发展壮大。二要针对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实际,对于为农产品深加工、农机作业维修、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取得的所得税给予一定的减免。三要扩大涉农服务税收优惠范围。将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开发、农业技术咨询等所取得的农业税纳入减免业税范围之内,通过优化营业税政策,更好地引导本地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第三,优化所得税政策。一要扩大优惠税收政策范围。将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之内,降低所得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二要增加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种类,对于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之内的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应该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经营主体有重大改造、创新生产工艺、延伸下游产业链条的企业,也应该纳入享受减免税的范畴之内,并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创新。总之,新时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已经成为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的重要主体,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该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培育和发展制定相应的财税政策,通过税收政策倾斜和税费减免,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经营主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财税政策支持。在具体财税政策落实过程中,地方政府还应该成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制定相应的税收减免标准,确保政策真正落地。

作者:练晓月 常平平 单位:江苏旅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