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视角下环境治理论文

职能视角下环境治理论文

一、环境治理是政府历史责任使然

人类生活会使用到环境,也会影响到环境,如果对环境产生的是负面影响,就造成了环境问题,反过来,环境问题又会对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危害。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历程,对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尤其是近几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使得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同时人们能够采取更高精尖的技术来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物质资源并满足精神所需,因此国内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稳步提高,但对自然界的影响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却日益突出。政府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重对环境的治理,将环境保护列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出台了一大批法律法规文件,在多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创造了良好业绩,且政府越来越加重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投入,划分出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流域,并切实地开展此项工作,因此不论是污染治理、城市环境改善还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等都卓有成效。但是即便如此,在环境保护领域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且没有做到全面改善,甚至部分地方环保问题仍日益严重,这已经成为阻碍社会健康水平、破坏生态平衡、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下大力气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把环境问题的解决放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地位,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重塑政府形象,而且对我国经济的稳固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环境治理刻不容缓,治理的目的就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利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借助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力量,通过对环境问题的有效监测、预防、决策和处理,和谐政府和公民关系,维护政府形象,最终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从政府的目标行为来看,政府以为公共利益服务为目标。政府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政治职能是指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而社会管理职能是指政府要制定通过一系列政策与手段,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经济,营造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环境是一种传统市场经济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政府职能的发挥就愈显重要。环境治理和保护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环境的计划和安排、分配首先由政府负责,政府比任何其他经济实体都更有能力和资源开展环保工作,这也要求政府有义务首当其冲地进行环境治理,它必须为公众谋求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负有向社会提供环境政策、环境制度这样的公共物品的义务,担负起主要的治理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也是社会公共资源和服务的供应方,必须通过制度及其落实等各环节的工作来确保市场的良好、有序运作,且维护良好自然和社会环境。

三、治理环境问题是政府的职能与特征使然

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职责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对环境问题的强制性干预、对环境的建设与规划以及对公众行为的引导与约束。

1.对环境问题的强制性干预

由于市场调控缺乏宏观性和长远性,尤其是在对环境的利用方面,不能把握恰当的利弊关系,往往会因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环境。国家发展要兼顾可持续的目标,因此必须从其他角度重视并切实地保护环境。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这种政府干预和市场自主相结合的方式是必须的。干预的方式主要是对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企业的行为进行直接规制,借助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税收,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采取经济和行政处罚措施,以此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同时树立环境成本化观念,把环境作为企业资源的一部分计入生产成本,企业对环境保护承担直接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遭到破坏的问题。

(1)加强环境治理领域的立法、执法。

法律法规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首要因素,在环境治理领域同样需要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当前的重要工作是对环境保护进行立法,依据法律来开展环境保护相关的限制、治理和制裁等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多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与环境破坏速度和形式变化的发展还是不相匹配,环境治理工作有待加强,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环境立法缺乏长远性思维、内容滞后,法律法规的震慑力不足,执法队伍建设滞后,以及环保部门执法监督职能不到位。这些导致了许多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找不到对应的法律,环保部门对众多的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环保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呈软弱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还助长了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因此,加速环境立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当务之急。首先,要改变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要把环境立法作为社会和人类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改变完全以经济指标衡量发展速度的观念,以环境和经济的均衡性为基本原则,要把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新情况及时贯彻到环境法律法规中去。其次,在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全面审视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最后,要把法律的执行效力提高,只有在完善法律保障和高效的法律执行能力相结合之下,法律的效力才能真正得到体现,因此应强化对突出的环境问题的执法监管力度,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执行力强的环境治理法制。

(2)完善市场机制以发挥市场治理的积极作用。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只有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市场资源配置才能达到最高的效率。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环境资源不能作为一种具有产权的常规资源来进行清晰的界定,没有作为一项纳入市场竞争的经济资源计入产品成本,因此依赖市场进行价格调节,却对资源的配置和优化无法发挥作用,常常因为经济效益忽略了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使得发展缺乏长远目光,带来的环境破坏却是无法恢复的。而产权明晰的市场结构能够给经济活动的主体提供有效的经济刺激,并引导其将环境成本的外部性内部化。所以,在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中,政府要在技术上、制度上界定出明晰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使环境资源的价格与价值相匹配,避免环境价值评估差异过大,做到产权明晰,促使微观市场经济主体将环境资产的运行成本内部化于企业的经济成本中。同时,还要从积极的角度促进企业自觉参与环保,政府还要加强对资本的引导,注重生态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产业结构的转变,在对企业的考核方面将经济指标和生态指标相结合,引导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行为进行扶持或奖励。

(3)充分运用市场化治理工具,利用经济手段来开展环境治理。

尽管在环境治理领域我国曾采取不少措施且取得过较好成绩,但是目前环境政策工具与手段已不能适应环境治理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政府要大力改进环境政策,要制定和实施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建立绿色保险和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多采用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工具,通过征收环境税、对环保企业进行补贴和资助等方式来引导企业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政策高效性和灵活性的目的。除此之外,政府还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完善鼓励节能环保的财税体系,完善与实施治理措施,运用市场化工具强化环境治理的成效。

2.对环境利用更体系化、科学化

环境保护是关系整个社会的课题,对环境的管理属于社会公共领域,因而此项工作必须由政府牵头开展,在做好总体规划的同时,还应增加对环境的关注度并在该领域投入更多资源,例如增加一些有利于环保的公共设施,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针对一些面临更多环境破坏机会的地域如城郊等加大治理力度,通过建设优化环境的工业企业等措施来治理环境;与此同时,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又是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标准建设的主体,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研究,建立科学的环境评估体系及考核标准并推广应用。

(1)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增加环保资金投入。

环境污染治理之所以见效不明显,是因为投入不足的问题一直存在。污染治理最重要的指标是投入,投入不到位,治理就跟不上。因此要增加政府在该领域的投资,首先从人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开始,将财政收入更大比例地运用于环境保护。就目前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规模来看,仍跟不上该领域的发展所需,资金不足已经阻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因此除了财政投资外,应多拓展资金渠道,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建立来源多角度、结构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同时,通过政策激励更多企业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政府应拓宽思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将环境保护相关产业推入市场,推广第三方治理模式,大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环境治理行业,并采取多方面措施进行扶持和资助,使之在资源、人才和运作等方面取得便利性,从而促进其发展。

(2)加大污染治理的科学技术投入,促进生态修复。

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由人类价值观取向所决定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类的价值取向开始注重人类和自然间的互动,人类的科技发展开始更加倾向于环保。因此在环境保护工作规划中应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科技运用对环境产生正向作用,政府更是要对与环保相关的科技事业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另一方面,对于带来负面影响的科技环节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的破坏。

(3)加强质量控制,统一环境质量标准。

社会公共环境需要有基本的质量标准,以确保人民的健康状况和社会各环节均衡运作。政府在此方面的首要责任是建立有效的环境监测评价系统,正确评估环境质量并确立一定的标准,使得基本的环境设施既能满足人民的切实需求,又能与国际标准同步,此外还要把握好体系建立的前提,即维护人民健康状况和社会的生态平衡。在建立有效监测评价体系时,还要关注环境污染问题,在监测之上完善污染预警机制,以掌握污染程度并及时目前环境质量的真实状态和水平,通过社会群众对环境现状的反馈改进政府工作,完善环境资源配置和监测体系。

3.对公众行为引导和约束

环境保护不仅需要发挥政府作用,更涉及到各环节、各部门甚至每一个人,在政府做好体系建立和监测评估等工作后,还要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公众行为,在全社会共同参与下更有效地开展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同时促进环境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1)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公众参与度。

虽然我们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但公众的生态意识及环境保护行为尚处在较低的层次。此外,国家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对公众参与环保工作进行界定、支持和保障,公众也往往没有适当的机会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但事实上环境保护工作要能产生实效并得到持续开展,公众参与是必然要求,促进公众参与是更全面、长久达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充分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与参与行为的基础上,还要特别注重社会各界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参与,充分发挥第三部门、民间学术团体和公众保护环境的主动性,进一步完善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公众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参与,弥补政府、经济和社会三者之间关系中存在的不足,有效发挥政府治理环境的作用。

(2)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公众环境保护积极性。

在环境保护现状和知识等方面,应更广泛、深入地对公众进行教育和普及,培养全民范围的环境保护理念,并强化破坏环境所带来危害性的教育。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以生态环保为主要目的主题性活动,在活动中凸显生态环保理念,同时,要打破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多策划、开展适合公众参加的环境保护活动,为公众参与环保工作提供条件,也使得环保理念真正进入千家万户,让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从形成关注生态的意识,并自觉保护环境。从本质上看,大自然与人类共生,环境污染和破坏都是人类行为造成的后果,因此要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得自然和人类协调发展,最根本的就是提高人类对于环保的重视,推动环保相关产业发展。同时,环境保护也是政府首当其冲应开展的重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经济发展,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课题。政府要发挥其市场监督、指导、资源配置、公共管理的职能,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并从体系化、长远性角度考虑,充分发挥其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导作用,推动整个社会环保意识提升,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作者:郑莹 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