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范例6篇

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范文1

1、补偿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采用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执行的。征用耕地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费按征用前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6~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成本或市场价格补偿。同时规定,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简言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低限是10倍,高限是16倍,最高不得超过30倍。这种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补偿政策,从实践来看,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现行补偿标准难以保证失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按我国东部地区每亩年平均收入800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仅有8000元~12800元,即使达到补偿最高限30倍,每亩土地的补偿也不过24000元,只相当于东部地区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400元)的7倍而已。也就是说,即使达到最高补偿标准,也只相当于东部地区农民7年的人均纯收入。收入的减少导致大量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据抽样调查显示,福建、陕西、广西、江苏分别下降了17%、16%、5%和33%,下降最大的是甘肃礼县,降幅达48%。

(2)测算依据不合理,严重偏离土地的应有价值。土地的功能至少应体现以下三个方面,即所有权功能、就业发展功能和保障功能。土地被征后,三功能应相应转移,而现有的政策却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和保障问题。据浙江大学2002年典型调查显示,被调查对象按当地目前物价水平,仅能维持2年半的基本生活。

(3)违背市场分配原则,忽略土地升值收益。现行征地制度以产值作为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农业在我国是个弱质产业,尤其是粮经作物的收益率非常低。而且,现在农业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正逐步转变为现代都市型农业,如生态、休闲、观光等,其产值已远远超出传统农业产值。

现行的补偿方式,其显著特征是补偿金额与土地市场价值相去甚远,大大低与土地的市场价格,未能反映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经济因素。伴随着土地用途的转移,土地价格也会从农用土地价格上涨到建设用地价格,即土地增值。从增值的原因看,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对土地的规划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带来的,并非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投资和劳动形成。因此,土地的增值价值应当由社会所共享,而不能由土地所有者独吞。

2、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上存在明显缺陷

目前,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概括起来有六种,即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入股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在安置方式上,货币安置方式的比例最高,但存在的问题也最多。由于货币安置只能解决失地农民近忧,难以化解远虑,从而导致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

安置补助费数额各地也有很大的差异。一些欠发达地区一般只有几千元甚至几百元,这样低的水平实际上等于不安置。失去土地后,他们就成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徘徊在乡村和城市的“边缘”,实际上变成了城市贫民。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所言:“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他当不成农民了,而领到那些补偿金,也当不成市民,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市民,只能是社区游民,社会流民。”

3、失地农民安置分配过程混乱

征地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暗箱操作”与“寻租”行为,补偿分配过程混乱,致使失地农民只能得到应得补偿的一小部分。各地在具体执行补偿办法时,往往尽量采取最低限,有的甚至远远低于最低限。在安置过程中,政府与民争利,赚取“低征高卖”中的巨额差价,直接导致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与此同时,在已经很低水平上的补偿费,还被各级政府层层截留,真正到农民手中就更少了。据报道,京沈高速公路辽宁省凌海市某段的征地补偿费,经过市、乡、村各级截留,到村民手中每公顷仅剩3900元(260元/亩)。有的补偿款长期拖欠,迟迟不发到农民手中,造成失地农民的生活困难。

各地在安置补偿的形式上也有很大差异。在补偿安置分配比例上,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在发放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到位,有的分期发放;在发放对象上,有的按人头,有的按被征土地面积进行分配;有的征到谁的就发给谁,未征到者分文不发。由于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分配比较混乱,纠纷不断。

二、失地农民利益损失的原因分析

1、农业土地产权制度模糊

失地农民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产权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镇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国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该规定,农村集体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在土地转让中他们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更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按理说,只要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就自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但现实中,政府成了土地交易的主体,农民集体没有权利进行土地“买卖”,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政府在土地征用中处于垄断地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农民只有无条件服从,没有能力争取自己的利益。

2、二元经济是农民利益受损的体制原因

在我国工业化过程中形成了典型的城乡分割二元经济结构。历年来,城市居民在教育、医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处于优越地位。同时,户籍制度又增加了农民进城的成本。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歧视。

据专家估算,从1953年到1978年的25年中,由于“剪刀差”致使农民损失3000亿元左右。而改革开放后从1978年到2001年的23年中,通过征地从农民手中剥夺的利益超过2万亿元。改革开放之后农民的利益损失比之前高6倍之巨。

前面分析的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损失,其根源在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没有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甚至有些人根本就不考虑农民利益。征地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目前的征地制度下,农民的“权”和“利”被双重剥夺了。农民失权、失利、失家园。

3、征地管理缺乏规范

目前,对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主要看GDP的增长情况,看财政收益状况。前些年为了解决城市建设资金短缺和城市建设滞后等问题,提出了“城市经营”口号,这一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政府用什么来经营?最容易经营的就是土地。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并对被征者给予补偿。90年代后,经营性用地进入市场调节,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与此同时,征地政策却并没有改变,还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强制征地。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没有明确解释。是否是“公共利益”完全由政府说了算。如设立开发区招商引资,开发房地产用于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等。

三、关于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建议

1、必须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有目共睹,失地农民为我国城市化发展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又失去了很多自己合法的、应有的权益。失地农民承担了很多本不应由他们承担的社会代价,他们的利益遭受了很大损失。为此,国家政府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2、修改法律,完善农地产权制度

失地农民问题实质上是个产权问题。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不仅是农民,还有农村集体,却并没有取得对农地的所有权,以及由此基础上产生的使用权、处置权、转让权等。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虚置。造成农地产权模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造成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土地征用权的滥用问题。

按制度经济学观点,制度变迁及其随之所带来的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其中,尤其是产权制度的创新最为关键,在所有创新中处于核心支配地位。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保障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理顺农村中的土地产权关系。在此基础上,改变现行分配机制,为广大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设计制度性的保障。

3、必须按“农转非”实际成本来决定补偿和安置标准

农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土地对农民来说,三大基本功能集为一体,即就业、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应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是农民的宝贵财产。失去土地的农民自然转为城镇居民。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不能再按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来衡量,而应该按城镇的标准来计算。农民被城镇化后,其补偿安置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生活费用、就业和创业资本、住房、社会保障以及土地增值收益等。正因为如此,大城市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地费很高而且补偿和安置费已远远超过法定标准。有些地区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已开始考虑诸如土地类型、人均耕地面积、土地位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因素。实践中,补偿标准已逐步突破了政策性征地补偿制度框架。改革势所必然。

4、加强立法,规范征地用途

失地农民范文2

最近,记者在浙江和河南采访时发现,随着来料加工、土地流转、招商引资项目的增多,农民在农闲时间也开始忙求职、忙赚钱、忙创业,挥手告别过去的“闲”生活,忙着寻找更多的致富途径。与此同时,不断增多的农民经纪人和农民培训项目,成为连接城乡、提升当地就业的重要渠道。

来料加工致富忙

早上8点,把孙子送到学校后,59岁的浙江省兰溪市黄店镇社溪村农民范雪娥拿出从经纪人那里拿回的礼品袋,开始了一天的“工作”——给礼品袋穿一根收口的丝带。

组织农民干活的是社溪村的经纪人——61岁的唐赛娥。她从企业拿到订单和原料,拿回村里组织大家按照订单要求加工生产,最后将加工好的产品返回企业。现在有70多个人跟着唐赛娥做来料加工,大部分都是和她年纪相仿的妇女。

在浙江,像范雪娥一样从事来料加工的农民超过了130万人。2011年浙江来料加工收入达到70亿元,从业人员人均加工费收入达到7158元,来料加工成为名副其实的“富民工程”。

来料加工只是浙江农民就地务工的一种类型,借助块状经济发达、民企众多的有利条件,许多农民在家门口的工厂上班。同时,许多农民组成施工队、苗木移植队,立足地方经济发展特点,在不外出的情况下力争实现就地务工、零散就业。留守农民的本地化就业,成为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途径,使农村形成人人有事干、村村无闲人的局面。

为招揽订单,浙江省大多数欠发达县在义乌设立了来料加工办事处、联络处;许多市县还组团到义乌、温州等地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对接活动;一些来料加工经纪人直接到义乌市场设立摊位,展示加工能力和加工产品,面对面吸引客商。不少经纪人还在网上开网站、发广告,找商机、找订单。

这样的情景同样存在于中部地区。在农村人口达41.7万的河南省汤阴县,政府部门将加工订单与技能培训结合起来,使1000多名农村妇女掌握了一技之长。

该县先后与河北省、天津市、浙江省等部分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的企业达成订单培训,定向安置用工人员,保证了学员的安置比例。参训学员安置就业率达到99.5%,实现了培训一人、输出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失地农民本地就业忙

“一开始失去土地,心里怪慌,也不知道今后生活如何着落,如今集聚区进来这么多企业,出家门就能上班,每月工资2000多元,不比外出打工少!”谈及能够在产业集聚区工作,河南省汤阴县伏道镇西官庄村村民陈素堂显得特别满足。

与很多农民工一样,陈素堂过去农忙时节在家干活,农闲时节外出打工。随着招商引资的推进,大批企业落户汤阴,为失地农民拓宽了就业通道。原本在郑州干建筑活的陈素堂如今是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

据了解,汤阴县紧紧围绕食品、医药两大主导产业,高标准规划建设了食品产业园和医药产业园,吸引了国内外196家知名企业入驻,形成了粮食、肉制品、蔬菜深加工等特色产业集聚群,带动了上下游产业链互动发展。产业集聚区就业人数有望增加到1.1万人,成为失地农民的就业“乐园”。

与此同时,土地流转形成的农业合作社成为农民就业的新去向。汤阴县五陵镇村民李全成两年前将土地承包给别人经营蔬菜大棚,自己做起了“农业工人”,每天60元~100元的收入让他很满足。“现在除了拿到每年流转土地的固定租金外,还能按月领工资,可比原来种地强多了。”李全成说。

像李全成这样当“农业工人”者大多在40岁~60岁之间,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但丰富的种植经验使他们成了农业基地的“香饽饽”。“有他们在我就放心,不用安排任务,就知道怎么干。真是赶到农忙的时候,俺们还得提前到家里去请!”五陵镇永旺蔬菜合作社负责人李长林告诉记者。

截至目前,汤阴县全县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7.1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4.5%,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企业)达2.5万户。通过土地流转,初步形成农业多种经营局面,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河南省汤阴县还针对农村开展了“送岗位下乡”活动和“县内企业用工招聘洽谈会”,在此基础上,开展了职工在岗培训或岗前培训,为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搭建供需平台。

农村经纪人创业忙

来料加工、农村合作社等项目使一大批农村能人经受了市场磨炼、实现资金积累,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

原本以缝纫为生的浙江省青田县农村妇女朱伯英,2006年投身来料加工经纪业务。6年来她累计发放加工费工资800多万元,免费为5500名农民青年进行服装缝纫培训,现在经营着一家颇具规模的服装加工厂。目前浙江这样的经纪人超过万名。来料加工成为农民广泛创业的“孵化”载体。许多经纪人开始创业办厂,成为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的带头人。

在中部地区的河南省汤阴县,政府把在外打工时间较早、诚信度高、思想活跃、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能人组成劳务经纪人队伍,搜集各地用工信息,通过传帮带的方式带领乡亲外出务工。同时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及时适合农民工就业岗位信息,架起了就业桥梁。

就地务工改善农村面貌

就业本地化,有效缓解了农民工进城务工带来的很多现实问题。浙江省农办副主任邵峰表示,以来料加工为代表的就地务工把农民致富、农村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改变了外出务工“富了农民、荒了农村”的状况。兰溪市副市长何吉军说,政府引导农民本地化就业,对欠发达地区农村来说,是变“输血”为“造血”,可以催生农村自身发展的“内驱动力”。

同时,本地务工正在成为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有效载体。来料加工为农村群众,特别是为年龄偏大、缺乏技能、身体病残、照顾家庭等原因而不能外出打工的农民找到了就地增收的渠道。一个个不起眼的小产品和几分几厘的加工费让大批农民走上逐渐富裕的道路。

失地农民范文3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再就业;生活保障

一、失地农民

(一)农民的分类

中国是个有几千年历史的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80%达8亿之多,然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农民却已经离开了土地,结束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生活,种地已经不再是农民的唯一选择,农业的含义也早已超越了种地。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也接受了现代化的洗礼,发生了很大的流动与分化。由于农民的流动与分化,现代农民主要分为以下4类:种养农民也即所谓的纯农民;城市农民工即第二产业中从事体力、半体力劳动的产业工人、建筑业工人及相关人员;乡镇、企业职工是亦工亦农的特殊社会群体;失地农民。

(二)失地农民的出现

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丧失是近期我国农村最大的社会现象之一,也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的社会现象,这样也就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所谓失地农民,就是指那些原来拥有土地且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其土地因非农业建设需要被政府部门或开发商征用了的那些失去了土地但仍拥有的人。随着的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大,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越来越多,导致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现在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5000万,已成为很庞大的社会群体,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占失地农民的20%。城市化进程是产生失地农民的一个主要原因,失地农民出现的第二个原因是土地的产权关系不明确。另外,九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工作会议的召开,土地自由流转政策的出台也将会使失地农民数量有所增加。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居民生活质量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仍与城市居民差距较大,而且城乡差距有扩大趋势,据调查城乡居民实际收入的差距已超过6:1。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有更大差距,较好地解决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已经刻不容缓。目前,有很多学者提出构建新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其中“土地保障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农保模式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并以得到证实。然而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却是不适用的,这一群体虽然保留了农民身份但它没有土地不能完全等同于农民,它已经失去了传统的重要的土地保障。据有关调查显示,46%的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徘徊于城市边缘的“四无”群体,由此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农民的日子难过失地农民的日子更难过,土地被征一般补偿标准低不足以保障其将来生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很严重,尤其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其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然而大多数集体却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个人交费、自愿参加,并无任何不住和补贴,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还有土地保障,而对于失地农民这却根本没实际意义,不具有社会性和福利性。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各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E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覆盖面小、投保率低、保障水平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以县为单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亦是如此,这与保险的大数法则的数理要求存在着差距。另外,现有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一般都是“买断式”的一次性给付,失地农民又因其大多“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低、就业眼光低”而导致其就业率低,所以大多失地农民都是坐吃山空,根本无能力去缴纳保险费,他们投保率低也是毋庸置疑的了。本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低,失地农民可支配收入又较少,从而也决定着他们年老时得到的保险水平就很低,几乎无法满足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4、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本来就很薄弱,大部分参保农民缺乏集体补贴,政府也没有投入资金,实行的完全是个人积累制。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缴费责任缺失,是保障水平低的重要原因。

三、失地农民养老靠什么――解决对策及建议

失地农民,既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那样的社会保障,几乎可以说是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征地已是必然,然而这却苦了世代以土地为生存依据的农民,他们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保障。虽然说土地被征失地农民会得到一定的补偿款但标准却很低,许多失地农民家庭靠征地补偿款来维持生计,补偿款“吃”完了,生活也就没有保障了。另―方面,由于他们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依托家庭保障的模式也越来越受到冲击。综合目前农村存在的情况来看,一次性给付,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当征地补偿金花销完后,失地农民又相当多处在失业状态下,由于制度和农民经济承担能力,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以至于无法保障其老年基本生活。要解决他们养老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近年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方面进行了探索,比如增加补偿金或者是分批下发补偿金等。然而,这些只能从某种程度上缓解困境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说,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这一领域还有待各位的探索。鉴于此,本文现给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征地制度

1、现行征地制度亟待改革。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2003年12月31日,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2004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

在农村土地征用中,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依法按照规划和程序征地,及时给农民合理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已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障碍,必须重视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完善。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国家要城市化必然会导致征地的增加失地农民的增加,一方面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它可以加速城市化进程促进规模化经营。但它也会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因为农民最大的保障失去了。现行的征地制度大多是“一次性”补偿制,且补偿标准也不高,无法保障大多数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给予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这样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就目前来说,要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就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

2、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目前,相关学者提出的“制定系统的土地征用补偿法,使补偿更明确、合理,防止出现漏洞或冲突;限制土地征用的范围”等方法对此就很有指导意义。

(二)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1、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就目前情况来说,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他们已经失去了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土地,如果再失去工作就真的只有“坐吃山空”了。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也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以维持其基本生活。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偏低且其就业期望又高,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事实上自谋职业很困难。因此,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具体敞法如下:加强政策宣传,营造失地农民就业氛围。全面跟踪调查,建立失地农民资料档案。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失地农民就业能力。一是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订单式”培训。通过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以市场需求和农民需要来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培训劳动力就业率。二是开展多层次培训。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文化水平、求职意愿等不同类别,分层次开展培训,重点侧重于文化知识、经营知识、职业技能及创业技能等方面培训,促进失地农民向不同领域转移就业。组织各种活动,推进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2、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实现全面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当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为失地农民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安置等一系列服务。

3、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把原只限于城镇居民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失地农民。按照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和个人自主创业信贷扶持,帮助和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创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基金。资金来源可从土地出让转让金中提留一点、从征地款中提取一点,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失地农民职业技术培训费用补助,或补贴援助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4、在失地农民周围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失地农民大多呈现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低的“两低”现象,他们无法在高新技术市场立足也无法与知识分子、高级技工争职位,鉴于失地农民自身的原、因,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能更好的促进其再就业,再次为国家建设做贡献。

(三)强化收入再分配,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

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以效率为核心进行了第一分配,但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为了体现公平就需要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再分配,但由于政府政策具有普适性,很难对不同具体情况的人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作为弥补前两者之不足,就需要建立诸如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的建立来促进第三次“道德分配”,即伸出“温柔的手”针对性地解决分配问题。另外,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缺乏政府财政的支持,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补偿标准,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失地农民范文4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3-2738(2011)12-0301-01

摘要: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其生存、发展和就业权利受到了严重威胁。本文试图从失地农民、政府、国家三个层面分析失地农民问题成因,找出对策以充分发挥失地农民、政府、国家三方优势,确保失地农民权益得到保障,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问题;补偿;保障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用途越来越广,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多。农民失地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但也是我国社会稳定面临的重大难题。本文通过概述失地农民问题,分析失地农民问题成因,找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以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

一、失地农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整体

“失地农民”一词是现阶段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农村型向城市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新词汇。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累计不少于4000万人。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2010年关于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例》的提案,指出,失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扩大。据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1]

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占用土地的过程中理应成为土地的最大受益者,但事实上农民在土地上的收益大部分被剥夺。据陈锡文专家在2003年估计,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使农民最少蒙受了2万亿元损失。[2]更有甚者,部分农民变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不容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失地农民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

二、失地农民问题成因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而丧失了土地的农民,导致当代及其子孙后代的生活风险系数极大提高,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三个方面:就失地农民而言,就业率低;就政府而言,安置方法不到位;就国家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一)就业率低。

失地农民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在就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多数失地农民由于缺少技术专长,常常是上岗又下岗,长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部分失地农民处境艰难。据抽样调查,有60%失地农民生活困难,没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有81%的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担忧,其中担忧养老占72.8%、经济来源占63%、医疗占52.6%。[3]

(二)安置方法不到位。

我国目前主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费只有3万元。而九三学社中央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的一个提案曾指出:被征用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业占40%至50%,村级组织占25%至30%,农民仅占5%至10%。[4]而在这5%―10%中,也往往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农民实际只获得了极少的一部分。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农民得到的补偿费用极为有限,再加上我国农村保障制度严重缺失,失地农民一旦把有限的补偿安置费用完,而又找不到就业门路,生活就会陷入困境。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就目前而言,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失地农民一方面担心失去农民身份既有的利益,例如,农村医保、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政策;另一方面又担心不能享受城镇市民待遇,例如不能享有与城镇市民一样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

加强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力

首先,根据职业素质、就业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以提高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或转岗培训的指导工作。其次,一方面根据失地农民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来提高他们市场就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工作需求,开展多层次培训。最后,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接受程度和个人爱好,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行业,有针对性的开展农科知识培训、经营知识培训、技能知识培训等。对有一定经营头脑和经济实力的人员进行创业培训,鼓励他们办厂、开店,并对招用失地农民就业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在税费优惠、资金支持上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职业供求信息,使各种培训与社会对各类职业工种的需要相对接。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加强科学决策和立法,明确监管责任,尽快研究制定并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社会保险法》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条文。

二、杜绝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经营牟利之实。一方面,充分保障农民对土地的相关权益,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为防止舞弊行为,把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是否有效解决,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规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落实听证程序,切实保障农民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咨询权、征地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征地后的受益权和监督权。

三、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农民现状和未来生活需要,逐渐形成灵活的补偿标准调整机制。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无地农民基本生活,建立适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去农民吃、住、薪柴甚至水电基本都不花钱,农民失去土地后,则要考虑这些基本生活开支。针对此,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并准确把握当地失地农民情况,对家中有老弱病残的困难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另外,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相对较大,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最低生活标准可以存在差异,但国家投入重点要放到经济欠发达地区。

建立形式多样的医疗保障制度,结合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共担风险的运行机制。例如,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以政府资金为主,集体资金为辅,并引导周边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使政府和民间相结合以保障失地农民医疗基金的充实。建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小组,一方面定期宣传科学的医疗卫生知识,唤醒人们预防疾病的意识,另一方面了解当地人们的身体健康状况,为应急突发疾病的防治做好铺垫。在地区条件允许和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将土地补偿费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失地农民的大病医疗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建立渠道丰富的养老保障制度,一方面,政府和村集体负责一部分资金,用作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到养老服务事业;另一方面,采取个人缴费的方法来充实个人养老账户,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的待遇与缴费多少直接挂钩,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最低标准,并鼓励多缴。

农民是农村社会的主体,要实现农村的和谐、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千方百计保护好农民的权益。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还有一系列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的权利和利益。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事关我国社会稳定,事关我国现代化建设,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朱磊.政协委员呼吁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N].法制日报,2011-03-10.

[2]雷寰.北京市郊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问题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3]中国网.每年新增失地农民约200万 60%失地农民生活困难。

[EB/OL].省略/news/local/2011-03/09/content_22092950.htm

[4]凤凰网.傅蔚冈:被征农地同地不同价 收益分配农民仅占10%

失地农民范文5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066-02

1 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已有4000万失地农民,约有50%以上的农民失地同时失业,50%的失地农民家庭经济生活困难,10%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失地农民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就是失去土地后,失地农民大量失业,个人及家庭收入普遍减少。有调查统计失地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年收入在1万元左右,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左右,失地后不仅收入减少,加上其他方面的费用增加,平均每年每户农民减收1.13万元;另外失地农民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能力差,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弱,就业困难。据统计,70-80%的人都是到建筑工地等粗放型企业打短工,从事简单且廉价的看管、搬运等临时性工作;此外,失地农民的子女受教育问题令人堪忧,留守儿童问题已经上升到社会问题。最后,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并不到位,主要包括土地置换保障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但存在着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太低,保障覆盖面狭窄,生活补助少等问题。

2 失地农民问题原因分析

2.1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低

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只能用政府的征地补偿费重建家园和创立自己的非农事业。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补偿虽有地区差异,但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每亩1.5万-3.5万之间。在人均耕地面积处于联合国建议的0.5亩危险线以下的地区,一个被征地的农民有时每亩只能得到7000元的补偿,并从此割断了与土地的联系,面临新的生计问题。所以在现行的补偿标准下,失地农民很难用它作为自己的创业资金,失地农民想创业却缺乏资源,土地补偿标准低可称为阻碍失地农民自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2.2 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财产权主体不明确,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基本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者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农村行政机构即村民委员会来管理农村经济,土地所有权变为“政府所有”,政治法律上所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经济上拥有的使用权事实上是分离的。于是,财产权主体立法冲突,集体所有权权能缺位。而在征地补偿时,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进行协商与补偿标准的制定,遇到利益时互相争夺,遇到责任时互相推诿,而作为真正的所有者-农民自己却完全不知情,对于补偿有异议却又说不出理由。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缺失。可以说是实际暴露的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问题。

2.3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培训缺失

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征地部门只是对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大都不愿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教育和安置的问题,虽然有些地方也已开始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导致这些措施缺少持续进行的条件。另外,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机制也不到位。首先,农民就业意识有偏差。许多失地农民在得到大额补偿款之后,户口也转为了城镇户口,于是不愿再继续做以前比较辛苦的工作,转而希望从事较体面的工作,而对于他们的自身条件和政府提供的培训而言,这是很难达到的目标。其次,现有的培训机制,不适合失地农民。对于文化水平有限的失地农民来说,现有的培训时间太短,课程主要以理论为主,与实践结合较少,对于农民来说,更不容易接受,很多农民虽然参加了培训,但很少有坚持到底的。

3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建议

3.1 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标准

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这部分的计算必须引进市场机制,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产值、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地价评估,确立适当的土地补偿标准。首先,要考虑到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不能仅仅考虑土地的产出而以此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其补偿价格应以能保证失地农民最低生活标准为条件。其次,考虑土地的区位价格。我国城市土地都已划分区位,不同的区位根据其不同的经济、环境等条件确定不同的区位价格,农业用地也应按照不同的条件如:环境条件,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工业水平,居民消费水平、投资规模等划分不同的区位,比邻较发达工业区的土地价格应考虑到周围投资对土地价格的影响,应适当提高评估地价。第三,考虑土地用途转移的增值部分,保证失地农民得到依法补偿,在土地由农业用地转变为其他用途是,其价格将一路飙升,可是在对失地农民进行征地补偿时,没有考虑到土地未来的增值收益,其中巨大的“剪刀差”完全没有补偿给失地农民,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应改变现有的征地补偿制度,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享受到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效率。 所以最后确定的土地的征用费应为以上三个部分之和。

3.2 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现阶段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交费标准和享受标准,应以“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为原则,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也应以个人为主,政府和集体支持为辅。对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基金的来源,可以采取以下的途径:一是政府财政拨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其使用权又被出让给公司或企业进行开发建设,发展经济,农民作为支持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贡献者,有权利享受国家福利补偿,国家财政应拿出专项基金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出台相应法规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种类、水平等进行规定。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转为国有土地时,价格将大大提高,而作为原所有人的农民也有权享受这部分增值。同时,为了保证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系统。三是失地农民自己交纳一部分。对于农民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应采取低标准、低享受的原则,不能金额过高。

3.3 加大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力度

据2003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权威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指出:“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培训的占20%,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或教育的人数占3.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人数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高达76.4%。”因此,要提高失地农民就业机会,首先就要加大其培训力度。应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大力加强公共培训机构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由市和区(市)县就业部门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协议验收培训成果,给予培训经费补贴。并建立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淘汰的培训管理制度。另外要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积极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失地农民了解就业渠道,学会求职技巧,掌握1―2门劳动技能。结合被征土地开发项目,有针对性强化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

3.4 加大留地安置的政策力度

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具体措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留地面积应予以保证。留用地比例应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其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解决留地安置区的规划问题,实行统一规划住宅,统一规划商服,统一管理。最后是失地农民观念的转变,有些农民认为一定要拿到足够的钱才安心,不理解留地安置的好处,可以设立专人对农民的疑问进行解答,并准备资料对留地安置的好处进行说明,但政策上还是应该采取自愿原则,对于愿意一次性拿到经济补偿的,也应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参考文献

[1]黄华玲.失地农民就业出路问题的思考[J].甘肃农业,2005,(06).

[2]廖小军.城市化中失地农民与制度安排的合理化[J].社会科学辑刊,2005,(02).

[3]钟建娟.“城中村”改造的难点与对策[J].浙江建筑,2006,(4).

失地农民范文6

(一)社会角色存在认知障碍

从表面上看,许多失地农民能够适应这种社会角色的转变,他们用征地补偿款购买家电产品,装修房屋,甚至购买高档消费品等等,这反映了他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变化,接近城市家庭消费模式。他们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改变,有些失地农民靠出租房屋赚取收入,有些从事商品生产获取收入,这意味着失地农民正逐渐接受和适应新的社会角色。但是社会角色的确定是个人和社会长期努力的结果,失地农民接受市民角色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被同化。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失地农民从内心深处并不认可自己是“城里人”,他们认为在社会地位、就业模式、劳动保障等方面和城市居民存在较大差别,在价值观念、社会文化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较大不同,他们难以融入城市生活,难以融入城市人群,难以对城市形成认同感和归属感,认为自己本质上仍是农民。学者把失地农民不能清晰确认自己社会角色的现象,称为社会角色混淆期。

(二)职业转换存在困难

农民失去土地来到城镇后,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实现职业转换。马克斯•韦伯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对人们社会地位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不仅仅是生产关系,此外还包括生活机会,这种机会的获得场所主要是市场,这种机会主要体现在职业上。失地农民只有在城镇实现了非农就业,才能实现人生价值,确立自己的社会地位,融入城市。但是目前失地农民在城镇就业常常受到用工单位的排挤和歧视。主要原因有:一是中国过快的城市化进程,使失地农民激增。2011年中国城市化水平超过50%,每年约新增700多万失地农民,这样一个规模庞大的新社会群体潮水般涌向城市,城市的就业市场难以容纳。二是国家政策保障不足,对失地农民安置不力。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或企业征用农民的土地后,实行一次性支付农民若干安置补助费作为补偿,而对于就业、教育、医疗和养老等问题则不管不问,这虽然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眼前的生活问题,但却没有顾及他们的可持续生计。三是农民失地后,社会管理滞后。农民失地是先拆后建,从村落被拆迁到入住社区,一般需要三年时间。这段时间失地农民居住分散,社会对他们无法集中管理,即使入住社区后,由于远离城区,管理人员少,流动人口多,社会管理常常处于盲区和半盲区,对于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就业安置根本无暇顾及。在失地农民的家庭中,近一半的适龄劳动力处于无业或自动失业状态,他们的职业转换状况令人堪忧。

(三)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双重匮乏

人力资本是劳动者在劳动中所体现的知识和能力。失地农民的人力资本普遍较低,据统计农村人口受教育年限为7.33年,而且教育质量难以保障,从事第一产业人员的文化程度90%以上为初中和小学。失地前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农业生产是他们养家糊口的技能;失地后,熟悉的农业技能无用武之地,而迫切需要的非农生产技能却一无所有,这让他们既失落又焦躁。失地农民薄弱的人力资本和目前社会各行业对劳动者素质的高要求构成了一对矛盾,不仅制约了失地农民独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而且可能造成较多的社会越轨行为。失地农民的社会资本同样匮乏,失地前农民一般聚族而居,社会网络依靠血缘、亲缘和地缘维系,交往方式相对稳定。进入社区生活后,受社区位置、工作环境和自身素质等的影响,他们的人际交往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基本上还是限定在原来的“族区”,对于社区的事务,常常“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参与度和认知度均不高。失地农民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双重匮乏致使他们缺乏对市民身份的认同感,不愿意和城里人打交道;缺乏对社区的归属感,不愿意融入新环境;缺乏对社会的信任感,产生自卑心理和相对剥夺感。社会学家认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弱势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权益的强势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罪于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难以融入社区的失地农民就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社区应当首当其冲地化解这种潜伏的冲突,通过引导失地农民融入社区从而促使他们融入社会。但是目前社区对失地农民的支持明显不足,这就既造成社会对失地农民的监管失控,又导致了失地农民缺乏社会融入的途径。

二、社区教育存在的困境

“社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提出来的,尽管目前学者对于如何界定社区的概念有诸多分歧,但普遍都强调社区的地域性特征和情感归属。失地农民生活在社区,空间的邻近性使得他们便于频繁交往;相同的归属感使得他们能够获取社会资源,参与社会生活,如果他们能够融入社区就能够融入城市,依托社区教育引领失地农民社会融入是最简捷、最务实和最有效的途径。但是目前社区作为新型社会支持网络在化解失地农民社会融入方面存在许多困境。

(一)社区组织建设落后

失地农民社区通常是由一个或几个村落的村民组合而成,居委会成员一般是村委会的干部,其思想观念、管理方法一时很难转变,而且每年约700多万的失地农民涌向城市,新社区不断建立,如何配备社区党委领导班子,如何使社区党委引领失地农民融入社区是政府急需解决的课题。目前失地农民社区虽然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和制度,但由于缺乏专项资金的投入,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缺乏健全的组织机构,因此在组织建设、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和职能职责等许多方面建设步伐缓慢。社区工作不仅繁琐而且繁重,居民的养老、医疗、补贴、治安甚至卫生等许多工作都需要社区完成,这就造成社区工作一人兼多岗,一人兼数职,职责不清、责权不明。社区组织建设落后、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的职责程序不明确,这就造成社区对于失地农民的服务不到位、不得力,当然更无暇顾及失地农民的社区教育问题。

(二)社区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偏低

目前社区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由以前村委会的干部组成,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习惯于按照以往的思维和方式开展工作,工作效果难以满足社会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要求,他们迫切需要再社会化。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也制约着社区的发展,在社区工作中,常将社区支持工作和专业社会工作混为一谈。失地农民融入社区、融入社会的问题,既缺乏专业的服务机构组织和管理,又缺乏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协调和帮助,致使对失地农民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技能的培训、信息的交流以及情绪的疏导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缺憾或缺失,也导致了社区资源整合率低,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差。失地农民社区几乎没有志愿者队伍,使社区繁重而琐碎的服务工作无人分担,而且无法弥补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偏低的不足,难以提升社区的管理水平。

(三)社区教育服务内容狭窄

相对于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社区过多的忙于日常行政事务,没有形成有效服务网络,教育服务内容相对狭窄。主要表现为社区的文化建设缺乏计划性和协调性,场地和设施得不到有效利用,文化活动常靠居民自发举行,社区教育无法开展,文化活动的效果难以让居民满意。社区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服务明显不足,社区蕴含着许多就业岗位,如家政、物流、教育、护理等等,但由于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社区管理水平偏低,致使许多岗位并未得到合理的开发和有效的利用,也使许多失地农民丧失了再就业的机会。社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支持同样缺失,失地农民多年来一直受农村传统文化的熏陶,“村改居”后,他们一时难以适应新的社会角色,社区却无力对失地农民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以提高他们获取就业资源的能力;无法进行心理疏导化解他们的不良情绪以提高适应新环境的能力;无处提供法律支持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教育服务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失地农民融入社区生活,不利于缓和个人和社会的冲突,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社区教育引领失地农民社会融入的对策

社区是失地农民共同生活的场域,固定的居住场所和频繁的交往活动能够增加他们社会互动的有效性和积聚社会资源,因此失地农民如果能够融入社区就意味着能够融入社会。目前失地农民难以融入社区的瓶颈在于社区的管理水平不足和失地农民的素质过低,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要依靠社区教育。

(一)加强社区建设,为开展社区教育提供良好的平台

国家应把对失地农民的社区教育纳入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保障社区有专门的分管机构。政府应重视对失地农民的社区教育,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保障社区有场地、师资、措施开展教育活动,并将其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党组织应认识到开展社区教育对于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对于社区建设、对于国家稳定的重要性,带领居民投入到社区教育中,提升失地农民的自身素质、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同时社区工作者要积极服务于对失地农民的社区教育,通过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并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评估他们的文化水平、技能水平、爱好特长、发展需要等,评估社区中可以运用的教育资源,协助社区党组织构建良好的教育平台,最大可能地运用社区资源开展教育活动,最大限度地动员更多居民参与社区的教育和培训,这样既能加强居民间的沟通和联系,增强社区凝聚力,使之融入社区;又能够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增加收入,使之能够融入社会。

(二)发展社区教育,为失地农民融入社会服务

面对数以亿计的失地农民由乡村到城市的迁移,由涉农行业到非农行业的转变,社区教育应有所作为。首先要建立以课程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失地农民面临就业、养家糊口的压力,无法适应学制长、以学科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因此应围绕社会需求、为失地农民开设各种课程的学习活动,提高其素质、培养就业能力。其次社区教育要培养失地农民的市民素质,他们已熟谙农村中的为人处世,已适应农业生产技能,已习惯乡村的生活方式,来到城市后却面临必须接受和适应现代市民的社会角色。社区教育要培养他们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承担社会公共责任的意识,培养他们明智地处理个人生活、工作和家庭的事务,务实地选择自己生活目标的能力,提高他们适应城市生活中人与人交往的方式方法,促进他们市民化的进程。再次社区教育要重点培养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失地农民除了少数人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以外,大部分人需要转移到第二或第三产业中谋生,但他们普遍缺乏非农生产技能,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对知识型和技术型劳动力的要求。因此社区要大力发展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针对他们不同的兴趣爱好、文化程度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层面的职业技术培训,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构建科学的培训体系,使他们愿意学、学得会、用得上,掌握一技之长,尽快适应现代工作环境,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提高融入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