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法经济学

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法经济学

【摘要】农村金融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因运非正规化运行及自身的弱点,导致我国农村金融风险频发。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主要受农村金融制度改革阻力大、金融立法滞后及现存法规与金融发展的实际需求不匹配、金融监管效率低下等因素影响。通过放宽农村金融发展的环境、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等多渠道盘活优化农村金融。

【关键词】农村金融;法经济学;供需;制度分析

一、引言

随着金融改革不断向前迈进的步伐,农村金融在新农业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的成分,成为了促进农业增产、农村脱贫、农民增收的强大的动力。国家不断提高对农业、农村、农民(又称“三农”)的重视,农村经济进入了新时代的新阶段。然而,在我国农村地区合法化的金融机构是具有国家战略性、以供给为主,供给与需求的天平偏离了“三农”发展的真实需求。当今,农村金融的运行效率低下,供需结构失衡,创新难度大,使得其发展一直无法跟上现代金融发展的平均水平。党和国家近年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投入力度,为了彻底改善农村金融的落后局面,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2018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十五年有关“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文件明确提出要开拓投融资渠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道路。在法经济学视域下探讨农村金融供需不平衡问题,提出操作性强的对策是希望国家通过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农村金融制度,依法采取金融手段对农村金融供需失灵进行引导和调节,使农村金融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支点。

二、农村金融概念界定

农村金融依附于农村经济产生,它存在与发展重点作用是要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一切与“三农”货币、资金等运作相关的活动均可称之为农村金融,而农村金融发展涉及到农村资金、社会信用运作发展的繁荣程度,主要表现在以农村、农业、农民为主体的融资模式的创新、效率的提升、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的繁荣程度。

三、农村金融机构供需分析

(一)农村金融机构供求分析

市场一般包括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农村金融供给主要有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企业和民间金融。20世纪80年代农业银行开始商业化改革,明确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目标。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实行商业化运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不断撤离农村,加剧了农村发展资金短缺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强化,信用社的业务逐步转向非农化,作为传统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创新动力不足,难以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邮政储蓄每年从农村抽离数千亿的资金支持城市发展,农村金融的缺口越来越大,农村存储易、贷款难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

(二)农村金融需求分析

从农村对金融市场需求的角度分析,农村中小企业经营者、农户对农民金融有着很强的制度渴望。针对农村现实需求,从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拆借、地下钱庄等非正规甚至是非法金融组织的方兴未艾中可以得知。但因无法获得正规金融业务范围的许可证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但实际上他们的存在助力农村经济的发展。他们试图探索一套更贴近自我实践经验的金融准则。正如经济学家诺思所言:“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个人或组织认为承担某些变迁是有利益产生的促成交易的产生。因此,健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构建可复制性的以农户需求为导向的普惠的新时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四、农村金融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阻力大

农村金融处于整个金融体系的最底层,有其自身的弱点,如运行成本较高、产权制度模式无法高效地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不断下降,国家主导模式求稳不求新的态势严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银行统一实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对农村金融机构无政策倾斜则呈现失衡状态。金融改革已经进行20多年,欠发达区域却迟迟未见改革实效。

(二)农村金融发展相应法律缺位

随着金融业市场不断的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应该进行相应的革新。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是传统金融制度的产物,新时期基本法律层面立法的滞后和空白反映我国农村金融法制的供给严重不足。2010年,国务院颁布相关文件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领域,如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鼓励民间资本注入金融机构。但至今为止,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准则、主体信息保护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

(三)金融监管制度缺乏创新

金融监管属于政府行为的一种,提供监管制度需要考虑投入产出比例,低成本高收益亦符合科斯定理。如果监管制度与现实的需求不能完全相匹配,则同样会增加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交易、支出成本。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在长期不断探索中建立的,监管更着重风险防范,对象多是城市大规模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分布零散、规模大小不同,监管的难度大、成本高,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时代改变了传统金融模式,小额信贷、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向农村渗透,传统监管体系难适应新的金融模式,监管单位直接将原有监管制度一成不变地套用到创新型金融机构,不仅无法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相反会阻碍其改革创新的进程。

五、法经济学视域下优化农村金融的建议

(一)放宽政策环境

改善现行民间金融的营业模式,放宽新型金融进入农村市场的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增加供给是复活金融市场的可行之道。农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应该立足农村,多样化增设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农村信用社及农商银行也要进行金融创新,减少其垄断色彩,真正实现其在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而非在数量上一家独大。利用倾斜性政策保障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农民得到充分的资金支持,同时降低正规金融的贷款限制性规定。推行普惠金融服务,政府牵头引导多元化金融扶贫,鼓励如阿里小贷、财付通等信贷机构助农富农。

(二)制定与农村金融相适应的地方法规

农村金融法律供给短缺,至今尚未有全国人大层面的立法,地方立法多根据当地特色制定的法律文件,无法在在全国范围的农村推广。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是相对滞后的,就全国人大层次的制定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数部,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等新兴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的现有立法更为稀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是金融市场的发展繁荣的保障。农村金融制度的演变应满足其市场的需求,同时服务于农村的金融市场。

(三)发展符合农村需求的金融供给机制

发挥农业保险助农扶贫的功能,对于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有益的险种,可以考虑财政提供奖励资金,支持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金融机构可以拓展不同的模式,借助“三权分置”、信用评估体系和政府合作等模式,完善农户、乡镇企业担保方式,联合推出农信贷、农旅贷等符合农村现状的金融服务。引导村民使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便捷的科技金融服务,实现多渠道、无纸化的快捷金融服务,以点带面努力实现区域内乡镇全覆盖,为农村金融生态发展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结语

农村金融的存在是对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其良好稳健的发展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农民脱贫增收。但农村金融市场非正式运行导致民间金融存在风险,特别是农村金融规范性文件位阶低、制度与法律供需失衡。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使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满足社会各层次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农村金融只有击破固有的枷锁束缚,才能真正创建现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制度。新时代的农村金融制度应以运行实效为目标,在权衡制度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变革,提升其运作效能,顺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创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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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敏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