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例6篇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1

关键词:建筑业 生产技术效率 效益边界

中图分类号: 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3-137-02

1现状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它关系着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密切的关系。改革开发30年来,我国建筑业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奇迹。总产值以平均每年10~20%左右的增长率快步增长,最高年度突破5万亿的记录。完成的房屋施工实物量面积达到每年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平方米的天文数字,2001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步入新一轮景气周期,建筑业的也一路飙升,导致建筑业总产值及利润总额增速也在20%的高位波动。由于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不均衡,影响着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均衡发展。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人员素质、资金的投入、施工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等有着极大的差异,本文拟用非参数方法分析对我国2007年各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生产技术效率进行分析。

2(非参数方法)生产技术效率分析方法的介绍

(非参数方法)生产技术效率分析方法,用于经济活动中的生产效率的分析与计量,适用于多投入单产出的结构模型,先以单位产出所消耗的各个投入量为坐标,分析所有数据点的分布,以适当的数学方法找到最佳效率边界,比较各实际数据点与此边界的几何关系即可计算出相应的效率值②。现有两个投入,如人工(L)和资本(K),通过建筑工程活动得到一个总产值(Q),分别以年度劳动生产率L/Q 为横坐标,年度资本生产率K/Q 为纵坐标,画出坐标图,然后通过适当的方法找到一条开口右上的折线弧段,使所有其它的数据点均落在它的上方或者右上方,此弧段即为效率曲线SS’。

在效率曲线SS’中共有n (n>1)个数据点P1 ,P2,…, Pn需要进行经济技术效率分析,把其中若干距圆心O最近的点以及两个附加点(0,∞ )、(∞,0)依次连线,形成一条开口右上的折线弧段,使所有其它的数据点均落在它的右上方且在第一象限。

3基础数据

本文采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7 年中国大陆31 个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相关数据(见表1)为例。表中Q代表建筑业总产值,即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品、安装工程产品和其他产值;L代表在报告期内产出的人工投入情况;K代表基本建设投资额,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和无形及递延资产总和。

表1 2007 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建筑业的基础数据及投入- 产出效率分析表(见文后)。

4计算结果及分析

根据表1 的数据,通过计算各省、市、自治区的单位产出所需要的投入量L/Q、K/Q的数据点,根据分布的数据可以找到最佳的效率曲线,根据实际的数据点和效率曲线的几何边界,进而计算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相应的技术效率值,2007 年建筑业单位生产产值产出所需要的投入量值(即数据点量值)见表1中的6、7 两列所示,L/Q 列的数据表示2007年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平均得到1 万元生产产值所需的人工投入量(人),K/Q 列则表示得到1 万元的生产产值所需要的建设投入资额(万元)。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数据点的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可以看到,上海、天津、内蒙古、浙江这几个数据点最靠近原点,把这几个点连同(0,∞)和(∞,0)两点用弧线连接形成效率边界曲线SS’,该效率曲线代表了当前技术条件下生产技术效率可能达到的最大极限,其它所有数据点均在该曲线的上方或者右上方。显然,效率曲线SS’上数据点的技术效率为相对最优,其值是1;其它各点与原点的连线必相交于该效率曲线,比较这些连线分段长度关系即可相应求得技术效率值,分析图定性得出生产技术效率值。

图1 L/Q和K/Q关系图

5结论

虽然生产技术效率不能完全等同于生产经济效益, 但是总体而言, 经济效益是以生产技术效率为基础的。通过比较分析, 本文认为,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建筑业的生产技术效率及其不均衡,其中,北京、天津、内蒙古与长三角地区的生产技术效率较高,其他省份、自治区的生产技术效率相对较低,部分西部省份的生产技术效率跟沿海差距较大,总体的生产技术效率水平不高,主要是由于从业人员队伍庞大、素质不高、资本投人不足、施工技术水平不高、管理粗放等原因造成。

表1 2007 年中国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区建筑业的基础数据及投入- 产出效率分析表

参考文献: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2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主要指传统意义上的居委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一个居委会大约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现有的社区一般在几百户,大的达到几千户,上万人。在这样一个社区里,都存在有哪些具有公共治理功能的组织呢?首先是居委会,它们依法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由政府拨付工作经费和补贴,同时协助街道办和有关政府部门工作,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其次,从改革开放初街道福利机构改革和社区服务整合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区服务中心,这些服务中心在市、区县、街道(镇)、居委会等层次也形成体系,多由民政局主办、政府出资,提供从养老、残疾人服务到文体、婚庆、家政等无偿、低偿或有偿的服务。再者,近几年政府围绕社区公共治理所设立或动员设立的主体不断增加,如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等等。这些社区治理的新模式也多种多样,至少可以看到六种不同的类型:其一是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执行机构,使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体系成为“议行分设”的结构,如北京市西城区按照“议行分设”的原则在居委会下设立社区工作站作为办事机构,其人员工资由街道发放;其二是在社区设立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如南昌市西湖区的社区工作站明确作为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从而构建起社区党支部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楼院管委会、楼栋长“四位一体”,市、区、街、社区、楼栋/片长、居民骨干纵向贯穿的城市管理“六级网络”;其三是由街道主办的融管理与服务职能在一起的事业单位,类似于街道派出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的结合体,如成都锦江区的社区工作站,由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属于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其四是由街道和居委会共同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成都成华区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共同出资设立的社区工作服务站,履行对街道政务和居委会自治双协助的功能;其五是街道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接政府职能,与居委会形成“一站多会”的关系,如上海的社区事务工作站;其六是深圳市盐田区实行的双重结构体系,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的工作机构――社区工作站,以及工作站与居委会再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服务站。

上述概括是非常粗略的,并未穷尽各种做法,也没有涉及更多细节的不同。不过可以发现的一个特征是:社区治理的主体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细了。在一个几百、至多几千户的社区里,可能同时存在四、五种履行党政职能、自治职能的主体,在市的层次以下可以达到多则六级的管理网络。相比而言,有着800万人口的纽约市分为五十多个社区,依靠自治的市镇中心、住宅小区和小区邻里组合满足公共需求;有着900多万人口的伦敦市分为33个区,市和区作为不同层次的自治体,与地方志愿组织联合会、各种志愿组织等共同构成地方自治的伙伴关系。美国地方治理的专家傅克斯教授概括美国兴起的社区治理的新趋势有三点核心价值:更活跃公民参与下的地方控制,小而富有回应性的政府,作为专业咨询家而不是领导中心的公共管理者。概言之,社区治理的意义在于:确立公民资格为中心的地方自治,减弱政府在社区的主导性,发展参与式的“公民治理”。

如此比较,我国目前的社区治理变革源于和西方国家不同的动因,也就具有不同的出发点。近年来活跃的社区管理模式创新,具体做法多样,动力却根植于一个事实,即:在政府改革过程中,大量的行政事务性工作重心下移,急需进入社区,而作为自治性组织的社区居委会显得应接不暇、应接不顺。因而,各项创新的目标也都指向这个困境:找到更好落实政府行政性事务“进社区”的途径。最终的焦点转化成“(政府职能进社区)这些繁重的工作将由谁来承接?谁干得更好?是政府组织?是自治组织、还是社会中介组织?”的政策落实力的竞争。在反复的竞争和选择过程中,具有自治性质的居委会被剥离了出来,更专门的社区工作站成为替代主体。我们在赞赏居委会行政色彩淡化、选举空间增加的时候,不应忽视的潜在背景是:社区作为一个治理单元,自我决策的范围缩小了,行政权力深入得更基层了,居委会“选”的民主与社区事务“议”的决策性更远离了,社区治理结构在走向新的行政化。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3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而完善,不同的财政体制对它有着直接的影响。自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要进行改革开放时起,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迈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中国的财政体制也分级管理财政体制逐渐迈向公共财政体制。2007年10月15—2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提出了“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我国的公共财政也加快了进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也随着公共财政进程加快步入了快车道。

中外对公共财政的定义内涵有很多说法:“所谓公共财政,就是国家(或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但综合来说,所谓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让尽可能多的人能享受这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其他人不因别人享受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降低了自己享受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它包括两个基本点:(1)它是具有“公共”性质的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财政的“公共性”,就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2)它是财政的一种类型或模式。

我国的公共财政是在我国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进行了适当的转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确立并发展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在并不成熟,各地经济差距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仔细探究我国公共财政的特色,充分利用它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公共财政具有两重性:增值性和公共性。因为,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它是社会主义财政,必须为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服务,从而具有增值性;同时,公共财政要满足公共产品的需要,从而又具有了公共性。其次,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不发达,导致我国的公共财政收入以流转税为主,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共财政的公共投资在整个国家经济总投资中占较高比重,为社会提供通讯、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使经济起飞。最后,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否定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人为”建成的,即决定了我国市场失效的特殊性:人为性、初级性、多样性。正是由于市场失效的人为性、初级性和多样性,使得以弥补市场失效为己任的我国公共财政弥补市场失效的艰巨性。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体制是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下实行的财政体制,而我国的公共财政又有着极大的特殊性。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有着一个漫长的、客观的历史过程,它是在我国不断发展的经济决定下、不断变动的经济体制影响下、不断完善的财政体制作用下变化、发展和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其理论和制度基础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提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民族或地方的单纯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机关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自治权。换句话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指在国家基本的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如税法等)的精神,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和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特点,享有的制定财政自治条例、或有关法律的变通及补充规定等组织财政收入统筹分配财政资金自主地管理本地区财政事务的活动的权利。

财政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财政体制是国家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从理论上讲,财政体制是一种决定财政资源分配权限及增进财政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它只能在一定制度环境条件下发挥有效作用。财政体制的确立和改革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要与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和国家政府结构相适应。我国的财政体制是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职责与权限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财政体制是由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集权式的财政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单一制国家形式以及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有着重大的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财政活动范围极广,几乎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由当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制)占绝对支配地位所决定的。现在我国的财政体制经过经济转轨时期的分税制财政体制①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制财政体制转变。

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是一定财政体制下的自治权,与一个国家的财政体制有直接关系。正如1952年8月9日主席亲自签署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九条规定的那样:“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因此,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必定处于我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而且它的内容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划分。由于我国的财政体制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内容也在变化之中,不同的财政体制下有着不同的内容。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框架下,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笔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资金管理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有组织管理财政收入的自治权。也就是自主地组织管理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目前,国家只是大体上对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做了如下规定:按照分税制的规定、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根据自治法和预算法的规定,通过转移支付从中央财政收入中返还给地方的部分。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地方税和共享税中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收入的部分;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从中央财政和上级财政中返还给民族自治地方的部分;三是国家财政拨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专用基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等。

2.税收管理的自治权

税收既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在成熟的公共财政体制下,税收是公共需要(公共产品)的价格。税收管理的自治权即税收管理的权限,既涉及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又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税收管理权的内部具体内容。因此,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由最高立法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通过进行税权划分的法律。其次,对由于历史、地理、社会等因素形成的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省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可通过浮动税率的办法加以调节。再次,给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些民族税收优惠政策,如因民族生活习俗、扶持民贸企业发展或对民族地区特定的产品而给予税收优惠等。

3.财政援助接受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预算法等都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有从国家及上级机关的财政援助权利。现在我国一般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实现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援助。按照我国的转移支付目标和功能的不同,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以均等化为目标”的转移支付,是基于国民具有平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权利;(2)“解决辖区间外溢性问题”的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存在于行政辖区间的各种外溢性问题;(3)“中央委托地方事务引致”的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基于提高效率、地缘因素和政治控制的考虑,将本来由中央承担的事务委托给地方形成的转移支付;(4)“以增强国家政治控制力”为目标的转移支付,是基于国家的政治统一与稳定的要求。

总之,我国目前公共财政体制逐渐健全的时期,而且又是一个多民族、人口众多、地理复杂和地区贫富差距较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要求我们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时,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遵循科学的理论依据,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完善,才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繁荣及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编.财政规章制度选编: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

[2]龙远蔚.中国少数民族经济研究导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司、国家统计局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经济[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

[4]钟晓敏.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4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在区域公共竹理的研究上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区域行政就是在一个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协调关系,才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而区域公共竹理是区域内的多元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问交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4(1)

[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4]刘锋,新时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39

[6]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8]陈庆云,我国公共管理的基本内容及其重点[J]公共行政,2003(1)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5

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学者们已经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在借鉴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就民族自治地方在自治立法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体系尚不健全,亟待进一步完善。现阶段,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构成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就中央立法而言,国家于1984年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了尽快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国务院于2005年出台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即《若干规定》。自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通过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并未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规章。事实上,《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基本法律,涉及国家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可能与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因此,中央各部委应尽快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规章,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就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实际而言,目前我国五大自治区无一出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规、规章,这就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过程中,缺乏相互衔接的配套法规、规章,不仅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整个配套立法工作的进展,更直接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实施。此外,五大自治区也尚未出台自治区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而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立法权的重要立法形式,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立法领域的核心所在。只有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依法构建起一整套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补充规定在内的民族自治法规体系,才能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真正得到落实,也才能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全面充分地行使。由此可见,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

第二,民族自治立法数量不多,难以满足自治地方的立法实际需求。民族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立法自治权的重要形式,主要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补充规定。截止2009年底,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135个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510个单行条例,以及74个变通和补充规定。其中,我国现有的30个自治州中共有25个自治州出台了自治条例,120个自治县(旗)共计颁行自治条例110件。30个自治州中28个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233件,120个自治县共制定单行条例256件。迄今为止,全国五大自治区尚未制定一部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颁行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补充规定,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变化,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即将面临着修改的严峻形势。从立法数量来看,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数量尚未充分满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客观需要,仍存在较大的立法空间。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由于自治法规适用严格的报批程序等种种因素甚至将一些应当制定单行条例的内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所取代。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自1980年至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批准了法律规范共227件。其中,地方性法规占绝大多数,单行条例仅有极少的几件。又如,云南省共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共37个自治地方。但是,总共只有18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过单行条例,占总数的48.6%。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的、灵活的处理本地方事务的立法自治权并未用足用活。

第三,民族自治立法内容不丰富,地方立法特色不鲜明,自治立法质量不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和《立法法》第66条都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述立法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制定民族自治法规的立法事项范围,只是通过“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这一立法原则为自治法规的制定指明了立法方向。客观地讲,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较为灵活宽泛的立法自治权。但就自治立法内容而言,现有的自治条例大多几乎照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模式,立法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并未充分体现;现行颁布的单行条例的立法内容,大多局限于义务教育、民族语言文字、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野生动植物保护、民族风俗习惯等领域,而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财政税收金融、对外贸易、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缺少专项自治法规的调整;现有的74件变通或补充规定主要集中在婚姻继承、计划生育、选举、森林草原、义务教育等领域,其中有关实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数量最多,对法律法规的变通补充规定的立法领域有待全面拓展。正是由于我国民族自治法规普遍存在立法范围较为狭窄,立法内容不够丰富,地方民族特点不够鲜明等问题,致使上述自治法规的调整效果实际上也很难产生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显著效果。

第四,民族自治立法程序不规范,立法技术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立法法》第68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及其他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在立法实践中,各级民族自治地方在自治立法程序方面的规定各式各样,很不统一规范。根据笔者统计,截止2009年底,我国共建立的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仅有5个自治区、7个自治州以及3个自治旗制定了自治法规的立法程序规定。从已有的民族自治立法程序规定来看,大多数自治立法程序规定基本照搬《立法法》的规定,主要规定了民族自治法规案的起草、提出、审议、表决、批准、公布程序,但立法步骤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尤其是民族自治立法程序中立法听证程序的缺失,立法对自治法规适用的报批制度并未明确规定批准标准及批准期限等内容,这些立法缺陷不仅容易造成立法效率的降低,也会存在自治立法内容的民主性原则得不到充分保障之嫌。立法毕竟是一门科学,但由于自治立法者的立法素质不高,自治立法程序的随意性,自治立法梯队不健全等原因,使得自治立法技术很难得到完善和提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其结构和条文顺序的安排上显得过于单一,多数自治条例和相关领域的单行条例的体例结构基本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结构顺序一致,立法内容操作性不强,立法语言表述不够规范,法律责任规范缺失等问题,使得民族自治法规缺乏应具有的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二、结语

我国有几个自治区范文6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述职评议的要求和安排,本人作为首批述职的代表。我是2002年12月份被***区选民选为第四届区人大代表的,当选后,本人既是一个地区行政负责人,又是人大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深感肩上责任重大。为不辱使命,在各位选民和全辖区干部、群众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履行职责,奉行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力争把各项工作做好。下面,我结合日常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向各位选民述职。请大家评议。

一、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1、认真参加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当选人大代表,不仅是一份荣誉,更重要的是一份责任。为此,我时刻提醒自己,要对得起全体选民对自己的信任,要情为民所系、言为民所发,履行好职责,为民代言,反映民意,按照人民的意愿开展好各项工作,推进辖区的全面发展。自选为人大代表以来,结合自己的工作要求,也经常下基层了解民情社意,利用参加上级人代会和其它会议的机会,经常向上反映群众对社会热点、难点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政议政,为辖区建设提建议、想方法、定措施。在履行人民代表职责的同时,也促进了自己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使工作思路更加明确,目标更加贴近实际,工作方法更加贴近群众。近几年来,我们制定的辖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目标,都是在了解民情、知晓民意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上,开展各项工作的。

2、密切联系选民和群众,积极解决和反映群众呼声。作为辖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呼声,是代表的职责所在,也是作为街道办主任开展工作搞调查研究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自己经常下基层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基层各方面的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机关人员结合工作做好调查研究,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街道办反映。并十分注意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近几年来,我们在处理农转非、居民房屋撤迁、街道整治、环境卫生、治安联防等方面,广泛听取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职责,就必须先“吃透”上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要求。为此,我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宪法》、《人民代表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人大决定,积极宣传贯彻上级人代会精神,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自己政策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的执政能力。

二、本职工作履行情况

1、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是新时期新形势对政府开展各项工作的要求,也是广大群众的心声。近几年来,我们在环境整治、垃圾处理、房屋撤迁、综合治理等方面,都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作为街道办,直接面临的是社区广大群众。身为街道办主任,带头依法行政,教育广大干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增加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不负广大群众的重托、广大选民的期望。为此,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实行了政务的全面的公开,不断增强政务公开的透明度,热忱欢迎广大选民对政务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2、强化政府服务意识。近几年,我们结合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大力加强机关干部的素质建设,全面提高街道办机关为民服务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对全体干部职工提出了“******”的要求,要求全体机关干部、职工要“**”。开展了“****”活动,全面规范街道办的服务质量,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为方面群众到街道办事,制定下发了《*******街道办事指南》,把办理各类事的程序、要求、收费标准、收费和免费依据,办事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都详细地写在了办事指南里。同时,确保每年为民办好实事。近几年,我们投入27万元为内化成小区安装路灯;督促协调开发商修建营策巷区间道路300米;拨款2万多元,用于双拥、助残等补助。拨款4、8万元为**社区居委会建社区服务网点1个。为120户、243人困难户申请了低保,共发放低保金25万余元;再就业培训180人次,提供就业岗位220个、劳服企业就业实体和生产自救基地产值达300万元,利税达26万元。近3年来,共为民办实事XXX件。

3、抓住“中心”工作不动摇。近几年来,我们紧紧抓住以经济建设和发展为中心,优化投资环境,不断推进辖区的全面建设。

(1)强化招商引资。*******要快速发展,必须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发展的“牛鼻子”。为此,我们坚持把抓好招商引资作为抓经济工作的重点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新方法,探索引资新思路。抓住区划调整寻找经济发展商机,促进新的增长。从2002年以来,共完成招商项目XXX个,其中外资XX户,其中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XXX个,引资总额XXX万元,圆满完成了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2)强化区域经济发展。在推进发展上,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战略部署,以“城乡一体化”统揽辖区工作全局,提出了“以土地为基础,以安农为保证,以开发为动力,以产业为支撑,以文化为特色”的总体思路。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上,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实行边拆迁农村,边策划城市。拆迁,主要是按照市、区有关政策,实施对**三组、**四、五、六组及**二组的拆迁,目前已完成撤迁工作,并引资X亿元对其进行开发。策划,主要搞了两个规划,一是全辖区的总体规划,二是三国文化特色区域的重点策划。这些总体规划和策划,比较有超前性,在全区街道中处于领先地位。通过实施这些规划,无论从“硬件”上,还是从“软件”上,都将极大地推进辖区内的经济发展,促进辖区小康社会的建立。

(3)重视社会事务协调发展。近几年来,我们按照市、区要求,认真抓好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项工作,努力做到让人民满意。一是城市管理不断得到加强。开展了社区和农村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以及“扬尘”污染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河道综合整治”、“雨亏水分流工程”等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制止和查处、取缔各类违章占道、违章建设。对违章占道现象进行了有力地整治。整治费用达200万元。共集中整治597次,参加人数5842人次,纠正各类违章889起,拆除了违章建设5612平方米。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线、**路、*******路、二环路北一段、西三段的综合整治任务,共整治路段6024米。通过整治,提高了我们城市管理水平,提升了城市形象,改善了辖区投资环境和居家环境。二是社会事务的各项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教育,圆满地完成了计划生育的各项目标任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强化“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责任制,又与318户经营户补签了“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书,整个辖区“门前三包”签订率达100%,合格率达100%。在**路社区修建670平方米健身路径广场,既丰富群众的业余生活,又锻炼了群众的身体。三是努力抓好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抓好维护社会稳定的指示精神,积极履行维护稳定的各项职责。投资30多万元建成了辖区社区治安整体联动工程,加强了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整治,加大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辖区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同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比如在解决*******村7、8、9组农转非农房赔偿中发生的矛盾时,通过我和其它干部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终于使矛盾得以妥善解决,没有酿成大的事件。近几年来,我们辖区的上访事件、各类刑事案件都有了明显的下降,总的来说,治安形势有了很大的改观,为社区居民创造了一个比较安全的居家环境。四是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各居委会和社区群众,积极参加街办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如:“七一”“十一”“重阳节”和“春节”等重大节日,开展文艺汇演,进行城乡文化大交流。开展“六不”活动,不断改善居民的精神面貌。加强道德教育,不断引导居民群众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如开展“争创社区好儿童”的活动,开展“三优一学”、“创青年文明社区”、“创文明社区,建美好家园”活动,都深受群众喜爱。此活动还引申到《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落实活动中,也较好地推动了公民道德建设工作。许多小区被授予金牛区文明小区和优秀文明小区称号。此外,加强“扫黄打非”力度。针对辖区书刊、音像市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共进行检查28次,清理、纠正违章经营29户,取缔无证经营5户,使全辖区文化市场基本上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五是不断加强社区建设。居民社区,是我们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作为社区群众选出来的代表和辖区负责人,也担负着领导和建设的重任,因此,建设好社区,既是作为领导的职责,也是作为代表的职责所在。2002年,我们通过充分地调查研究,按照干部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对原有10个居委会,4个筹委会作适当调整,合并为8个社区居委会。并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1个,服务网点60多个,服务项目有医疗、家电维修、疏淘等多种形式。

(4)千方百计盘活资产,减少政府债务。*******街办由于历史原因,欠下了十分沉重的债务。1999年底合基会清理后,政府直接负债高达8000余万元,几年来,通过艰苦的工作,千方百计盘活资产,努力降低债务,累计减少各种债务达6000多万元,其中2003年共偿还债务3004.53万元,到目前为止,还有各种债务近2000万元,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想办法,尽快还清债务,加速辖区经济发展。

(5)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的各项目标任务。近几年,我们在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中,依靠集体的力量,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团结和带领大家,勤奋工作,每年都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特别是2003年,在区政府交办给我们的单项目标任务中,我感到任务最重、困难最大、最棘手的就是花照村7组和*******村7、8、9组农房拆迁安置、人员安置工作。虽然如此,我们仍然是迎难而上,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克服了诸多困难,终于圆满完成了任务。

三、严格要求自己,廉洁从政

坚持参加中心组学习,认真学习上级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要求,组织和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文件,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及省、市、区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于律已,自觉维护党、政府和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管理规定,按照审批权限,严格财经纪律,重大开支都经党工委研究决定。凡是对于比较敏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我们都严格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努力做到公开、公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时刻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作为一个人民代表的神圣职责,确保政治上的过硬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努力做到廉洁勤政,执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