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保障探究

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及法律保障探究

摘要: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已成为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群体,由于缺少父母有效的监护,学校不足的管理和社会机制的缺陷,而阻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以及合法权益的维护。该问题不容忽视,必须要加以深入探讨并找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法律对策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

(一)生活条件堪忧

留守儿童来自农村,家境不富裕,物质条件较差,有不少留守儿童是自己和兄弟姐妹独立生活,其衣食起居均是由孩子自己打理,难免出现饮食简单,营养不良,居住环境不卫生条件差等现象。大多数儿童由隔代亲人———祖辈,加以照顾,老人年迈也难免出现有时生活照顾不周的情况。

(二)心理健康问题突出

1.性格内向。留守儿童大多在很小的时候就与父母分离,严重缺乏父母的关爱,由爷爷奶奶或亲朋监管,久而久之变得不愿与人交流,性格内向。这种长期自卑封闭的情况,导致了逆反心理严重。2.精神寂寞。父母的外出导致了正常家庭人员的缺失,难免会使孩子在家里感到空落和寂寞,找不到归属感,进而产生心理波动起伏和抑郁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寂寞的心理必然导致精神上的空虚,进而导致行为上的乖张出格。3.盲目反抗和逆反心理。留守儿童因为缺乏保护,对老师,临时监护人有比较强的逆反心理。少数孩子不理解父母,外出打工,产生怨恨父母的心理。

二、留守儿童问题出现的法律原因

(一)监护人资格规定不明确

对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可以按照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加以看待。《未成年人保护法》除了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外,16条还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1]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只是笼统的规定为有监护能力,现行法律对于监护人的资格认定更多是从物质层面上加以考虑,对于监护人的人品、文化程度、心理健康等因素却没多加要求。可实际是这些因素对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委托监护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作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应保护孩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坏,保管其财产和担任其法定人等义务,同时享有监护权。委托监护作为农村中最多的一种监护类型,大多数情况下,由父母口头的简单交付给信赖的人,对于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担负责任并未说明。而法律对于新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只是参照未成年人加以处理,对其特殊性目前尚未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了留守儿童特殊权益的缺失。

(三)监护机制的有限性和形式性

我国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层面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做了一系列的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目前学校基本上都针对留守儿童建立了心理咨询室,有的乡镇还专门建立了留守儿童活动室,组织志愿者开展亲情陪伴等活动,但通过这些措施只能帮助为数不多的一些儿童。许多村里的孩子根本享受不到心理咨询、志愿者陪伴的,他们的成长更多的是埋在心底的孤独寂寞。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监护监督机制,致使监护机制运行的有效性不能得到保障。在不少农村中,留守儿童的学校、社会监护成为了形式,对其权益的维护可想而知。

三、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委托监护的立法工作,应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定

委托监护,是基于受托人与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委托合同关系而产生的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其是父母监护的缺位,并不是监护权的丧失,是实际享有监护权的人无法或者不能实际履行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父母以委托人的身份享有对孩子的全部监护权,同时要给予被监护人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和一定的物质报酬等。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为了成为一名合格的监护人,监护人需要了解自己的义务,充分形式监护权,保护好被监护人。被委托人需要履行对孩子父母的承诺,同时依法对孩子加以监护,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权益。

(二)健全完善监护监督机制

留守儿童的近亲属、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留守儿童给予适当的关怀。同时应规定民政部门、学校等其他社会机构的法定职责,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将监护监督机关设在最基层,在乡镇或是街道的民政部门的选拔专门的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2],为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对他们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要更大的发挥基层村民委员会组织的作用,定期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调节,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当法定监护人父母由于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及时委托合适的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及时如实告知子女所在学校和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便有关部门能够及时跟踪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情况,从而进行管理或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刘迪.我国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8-05-01.

[2]董军超.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法律研究[J].企业导报,2013-08-01.

作者:张瑾华 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