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效协同治理下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透视

多效协同治理下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透视

摘要:自2016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建设在不断走向完善,法治教育体系发展走向成熟。但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陷入诸如“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未能统一、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验收失范”等困境。基于此,本文以多效协同治理视域为背景,分析当前我国在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阻滞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变革策略,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提供可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多效协同治理;青少年法治教育;校园治理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主要内涵

当前我国社会在法治层面上出现的诸多犯罪事件,都与事件主体在青少年时期未能受到良好的法治教育有关。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与民族的希望,更是未来国之昌盛的主力军与后备力量,法治素养与法治理念的培育是青少年时期个人价值观及行为养成的重要影响因素。而通过教育教学这一“中介”,能够更好地将法治层面较为空洞的且难以理解的知识内化于青少年之心。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法理依据

研究表明,青少年法治教育从属于我国的普法教育,与具有专业性的法律教育不同,青少年法治教育具有法理依据。从2016年我国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至2020年12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出台,都明确强调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目标;同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也明确强调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各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2021年10月23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要求“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可见,青少年法治教育具有的法理依据体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关注。

(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要义

我国多位学者在强调“法治教育”概念时都将其与“法制教育”比较,两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法制教育”通常可以理解为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法治教育”则是可以对等为“法律治理”的教育[1]。与“法制教育”不同,“法治教育”强调价值观念的建立,通过一系列的传授方式,将法律知识传授给青少年,进而培育其形成良好的法治精神与法治思维。如果说“法制教育”多强调将法律制度、规范进行传授灌输,那么“法治教育”则体现为通过对相关法治知识的宣传,培养出具有人文素养人才的一项系统工程。也有学者强调,在法制教育和法治教育二者关系中,法制教育居于附属位置[2]。因此,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还是有不同之处,二者不可合为一。根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内容可知,法治教育在青少年阶段的培养,最基本的要求是使青少年知法守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进步。

(三)多效协同治理与青少年法治教育

协同治理,就是在开放系统中寻找有效治理结构的过程[3]。现今,协同治理理论多应用于公共危机、公共服务、基层治理与乡村治理,在教育领域应用较少。而我国法治教育从过去较为单一的教育格局向多元格局转变的综合体系表明,法治教育体系本就为国家治理体系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国家法治教育能力的验收同时也体现着国家自上而下的治理效果。201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深入推进协同育人,促进协同培养人才制度化”。我国青少年除了较长一段时间身处学校和学校教育的环境和氛围中,其同时也是身处整个社会和家庭的环境和氛围中。为此,要使青少年法治教育得到有效普及,除了国家颁布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政策文件执行、学校传授法治知识之外,家庭与社会的层面也理应有责。

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意义

将青少年法治教育纳入国家治理之中,是青少年自身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完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家庭的需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对多方主体与社会各方各面都有较大意义。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现国之大计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更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本就应贯彻于个人行为养成与良好素质之中。青少年法治教育相关政策文件的颁布经历了由雏形到发展再到成熟的阶段,从这一方面看,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在不断体现国之大计,青少年法治教育有助于推动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的发展。同时,协同治理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要求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国家相关行政工作人员的严格规范与监督,法治社会建设则需要十几亿公民的共同努力。但当前依旧存在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社会秩序出现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为此,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建立回应校园治理

青少年是特殊群体,该群体在年龄、身心健康都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当前我国教育青少年具有法治意识的方式主要通过校园这一中介进行传授。一方面,青少年法治教育回应了校园的治理与建设。学生是校园建设的主体之一,其在校期间能够遵守校园规范守则,完成基本学业,实现个人价值;反之,那些受外界不正之风干扰的学生,在校会形成小团体,校园暴力事件、青少年知法犯法事件极易发生,这对学校的名声与荣誉是极大的伤害,名誉的受损带来生源与教师资源质量的下降,校园治理迫在眉睫。另一方面,通过学校灌输给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可以树立其主人翁意识,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对促进民主法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

(三)法治教育保障青少年自身权益

在个人层面,青少年时期对于个人的行为养成具有一定的孵化作用,培养一种葆有理性的辨别是非的思辨能力与法治精神至关重要。除此之外,家庭教育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对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处于较差家庭环境的青少年其身心健康可能出现一定的破裂问题;在拳头下长大的孩子,大多会模仿家长的行为方式,遇到问题就采用暴力来解决,形成一种暴力至上的意识,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4]。从这一角度上说,法治教育的建立要求家长主动将自身的责任扛起,非间接性地保护青少年成长,并培养出青少年自身所具有的法治意识。

三、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困境

青少年“法制教育”历经30余年,其变革过程逐渐向青少年“法治教育”靠拢,但与此同时,社会诸多热点事件依旧表明,当前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存在着涉及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复杂因素的多元困境。主要体现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未统一、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制度失范”。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未能统一

1.学校普法意识不够

一方面,学校自身的普法意识低下,在课程设置上有失偏颇。在课程设置上,大多的学校都将法治教育综合地纳入到《思想品德》课程中,例如多地小学开设的《思想品德》课程,课程内容的间断性与不衔接,间接地影响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固有的基本理念。即便是“3+1+2”新高考制度也未能指定将《政治》作为一门必选科目,在课程设置与教学上,法治教育略显单薄。另一方面,教师队伍的构成单一,导致法治教育内容传授不精。即便是发达地区学校的思想品德政治教育课程,其授课教师的组成部分依旧是班主任或专业不相匹配的其他教师。除此之外,法学这一学科专业性极强,知识难度较高,许多问题连教师都未必能理解,再加上缺少相应的培训,师资队伍的法治专业化水平较低。

2.家长教育理念缺失

家庭作为青少年个人品行修养最主要的教育者,其具有极其重要的榜样作用。而当前我家庭教育在法治教育这块依旧呈现出一些问题。一是家长自身对法治教育理念的重视度不高,个人行为会极大影响青少年对法治自身的重视。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父母,法治意识缺失,在日常生活中会出现“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二是多数家长认为法治教育的宣传普及仅是学校和社会的责任。在传统文化观念影响下,有些家长认为知识的传递只通过学校灌输即可,父母对培育青少年的法治思维不上心,进而使得部分青少年难以从家庭中培育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

3.社会教育资源羸弱

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法治教育从线下转为线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传输青少年法治教育知识理念提供了便利,但线上教学方式的成效性依旧不显著。网络是把双刃剑,形形色色不可控因素会在无形之中使青少年的心智受到不好的影响,例如网络游戏的暴力与各种盲目求利的广告等,都直接侵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社会环境提供法治教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多以社会组织进校宣讲、社区定时走访宣传,未进行法治教育效果的检验,使得这些方式是在“走过场”,过于形式化。

(二)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验收失范

1.青少年法制教育评价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青少年在法治教育上采取的方式较为单一,仅通过学校设立的相关课程进行传授,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方式过于单一会出现以下几点问题。一是在掌握法律知识程度上,我国青少年大多数仍未能够做到完备;二是在体现法治意识方面,我国青少年的法治观念较浅,行为举止与法治教育理念有相违背的地方;其三,在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方面,受多种外界因素与自身吸收知识能力影响,且缺少对法律体系的维护。

2.缺少系统性的法治教育评价体系

评价作为人类长期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评价逐渐成为主客体认识的一种客观立场、观点与态度。在教育领域,其设立的严密性与科学性保证了教育的有序进行,评价是一切教育活动运行的指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规定要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效果进行检测,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方式、内容、主体、周期,通过评价,既要检测法治教育活动的实效性,也要对受教育者进行法治素养的客观评价[5]。而法治教育目标并非要求青少年完全掌握此种知识,而是以培养其具有的法治理念为主。此种目标也就注定了法治教育难以通过指定性的标准来评估其效果。现如今的评价方式多是以教学效果为主,通过考试以成绩验收并非唯一标准。因此,这就需要构建一套更为合理且不以应试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四、解决青少年法治教育困境的路径

当前我国在协同视域下面临困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破解,一方面,应从“家校社”协同育人来构建青少年法治教育治理体系;另一方面,从国家、政府相关部门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验收实施效果。

(一)构建青少年法治教育治理体系

构建青少年法治教育治理体系主要包括“学校普法意识、家长教育治理、社会教育资源”等三大方面。

1.学校加强普法意识

首先,学校自身应合理分类校内课程,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学校不应把法治教育直接纳入《思想品德》课程中,积极落实相应的教育课程制度;在分配课程设置上,《法治教育》课程应自成一栏,并合理地分配授课时间,保证学生学习的实效性,根据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地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制度体系。其次,加强教师法治素养,提高教师专业化队伍建设。一方面,校内教师整体的法治教育素养应通过开展相应培训提升;另一方面,学校在选人用人时,根据法治教育的特殊性,择优选择专业对口的教师,保证教学的专业性。我国现有阶段的法治教育教师储备人才较少,尤其是在乡村地区,法治教育相关教师有很大缺口,因此,对此类教师理应做好更优的福利待遇。最后,学校可以适当地引入相应的法律专业人士,与高校携手共进。加强兼职法治教育队伍建设的长效性、实效性和参与性,真正成为促进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的重要力量[6]。

2.家庭注重法治理念培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相应的条款明确表示家庭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子不教,父之过”,家庭教育对学生个人品行的建设与价值观的建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家庭内部应做到积极有效的沟通。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难免会伴随着身体与精神的创伤,青少年无法通过自身去排解所面临的难题,此时家庭应重视其心灵的健康成长。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多沟通、多倾听、多排解、多疏通。二是家庭内部应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家庭氛围。如若家庭氛围不和谐,不良好的家庭难免会导致青少年个人心理上的扭曲,家长要做好带头作用,规范自身,树立正确的榜样。三是家长要担起对青少年网络监督的责任。随着网络的普及,科技进步发展的背后是一把双刃剑,家长应监督青少年的个人成长,培育青少年个人的行为养成,避免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四是家庭并非青少年法治素养养成的“孤岛”,学校及社会都应辅助其中,做到家校社合一。例如学校作为家长最直接的接触者,可定期召开家长会或在家长群里相关的法治知识,提高家长的言传身教作用;在社会大环境中,家长可以带领青少年参与相应的社会实践,提高青少年的参与度,在生活中增长见识等。

3.社会提供教育资源整合

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因其心理塑造的未完成性,容易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尤其是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普及下的青少年易受舆论引导,而法治教育本身就具有社会属性。因此,法治教育除了国家在政治层面上大政方针的指引、学校层面上知识的灌输与家庭层面上行为的示范之外,社会理应在意识、实践等方面协同参与。一方面,构建强有力的法治教育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公益性组织与政府相关机关单位共同支持并积极投入参与到法治教育工作中,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在社会上的保护伞。另一方面,学校与社会相互联系。积极推动法治教育进校园相关活动,通过将部分社会组织与学校相联系,开展并开发法治宣传教育课程,引导青少年了解法治教育知识理念,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相应问题时能够积极回应。

(二)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验收实施效果

青少年法治教育在实施效果上还需通过教育评价进行验收,其实施路径主要包括“青少年掌握法治知识形式多样化、构建系统性的法治教育评价体系”等。

1.青少年掌握法治知识形式多样化

法治教育自身所具有的科普性与知识的严密性,在传授过程中,难免会有些枯燥、晦涩难懂,青少年处于思维的成长发育阶段,若仅通过授课等方式,容易使青少年不感兴趣甚至走神,宣传法治知识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此,要更为合理地验收青少年法治教育成果,在进行法治教育评价之前,对教育形式进行更为合理的界定。因此,进行法治教育的不同主体方,要积极地拓宽法治教育渠道,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文件时,对法治教育渠道进行界定,依法为学校、社会提供一定的范本,学校可以尝试与法治类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利于青年大学生自身所拥有的时代性,引入大学生志愿者,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趣味性;另一方面,在信息发展如此快速的年代,在传授法治知识的同时尝试利用信息技术与法治教育相融,充分运用网上影音创设法治教育情境,激发青少年学习兴趣。

2.构建系统性的法治教育评价体系

法治教育评价体系主要从“建立强有力的督导督查制度、构建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建立督导督查制度上,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引导。不同地方采取的法治教育宣传方式不同,在督导检查上建立的相关指标也应不同,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考察与验收的前提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教育法治评价体系。另一方面,构建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一是从评价标准的制定上,评价指标应立足于政府相关部门现有的政策文件,因地制宜地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例如多数研究者强调建议从课堂教学目标、授课教学内容与方式、知识普及的教材选用、授课教师专业度与法治素养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并进行分析。二是在验收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强调要更多的关注形成性评价,关注过程性评价,将目光更多的放在评价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全过程上。综上,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不仅需要家校社三维层面的共同参与,国家与政府层面也应纳入法治教育中,进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教育实施路径。只有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协同育人的作用,系统化、全过程、多途径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才能不断完善法治教育保障体系,筑牢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坚实根基[7]。

五、结语

教育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在坚持教育的基本原则、遵循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下推行青少年法治教育建设有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科学的教育发展观,进而使得全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可违法”的良好风尚。而青少年法治理念的健康养成,则需要国家、学校、家庭、社会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使青少年法治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任重而道远。

作者:覃仙赟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