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例6篇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文1

2008年9月13日上午,浙江30多万高三学生迎来了2009年新课改高考的首场考试――英语听力考试。

这是参加2009年高考的考生首次听力考试的机会。据了解,2009年浙江省将实施新课改高考方案,根据方案规定,英语听力测试单独安排,全省统考,使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听力试卷,一年提供2次考试机会,由学生自主决定参加考试时间和次数(限定在2次以内),并从中选择一次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成绩2年内有效。

除此之外,浙江新高考还将在学生评价体系、考生考试科目选择等方面,做出重大改革。

然而,这项以减负为初衷的高考新政,能否真正实现减负的目的,人们尤其是考生、家长对此极为关注。

多项探索开启高考改革新思路

在此之前,包括浙江在内的绝大多数省份,高校招生都是实行单一的一次性统一选拔考试。对此,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争论不休:“一考定终身”的考试方式科学吗?高考如何更好地将应试教育引导到素质教育上来?

面对这些多年未决的问题,浙江省推出了以最大程度实现高考公平公正和高考减负为目的的高考新政,对现行高考政策进行了全面的突破和探索。

改单一的一次性统一选拔考试为三位一体的多元化招生考试评价体系,是本次高考改革的第一项突破。所谓的三位一体,即学业水平测试,包括高中会考、综合素质评价和统一选拔考试。

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张绪培介绍,改革后的招生考试评价体系,将进一步强化会考作为学业水平考试在高校招生中的作用,其成绩将进入档案,提供给所有招生院校,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同时,延续高中新课改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方法,将综合素质评价引入高考,作为高校选拔新生的重要依据。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在学生成长记录过程性评价的基础上,内容涵盖学生的品质与素养、学习能力、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6个方面,结果包括学业评价、项目测评、操行评语。根据要求,评价结果将最终形成《浙江省高校招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在学生达到高校投档分数线后,随学生的电子档案一并投档,作为高校录取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院长葛为民认为,此举将有效避免“一考定终身”的弊病,更为全面直观地展现学生的综合素质,并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项改革措施是,改单一考试科目为分类设置考试科目。对于报考第二、三批录取院校的学生,重点测试通用型知识和能力,考试科目维持原有的“3+X”科目组合不变。对于愿意报考第一批录取院校的学生,在“3+X”科目组合基础上,增考自选模块。自选模块由考生在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学科选修模块的18道题中,自主选答6道题。对于定位报考第四批录取的高职高专院校的,考试科目除“语、数、外”三门外,增加技术考试。技术科目包括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

改革新方案还有一大突破:改一次考试为部分科目多次考试。为避免因环境和设备等问题给考生考试造成难以弥补的影响,弱化一次考试的偶然性,新高考方案对英语听力和技术考试提供每年2次的全省统考机会,学生可自主决定参加考试的次数、选择考试的成绩。每位学生最多可参加2次考试,成绩2年有效。

力求提供公平宽松考试环境

张绪培说,浙江省此次高考改革有着扎实的社会现实基础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次高考新政是在高中新课改基础上施行的,顺应了浙江省教学改革的需要。

从2006年开始试行的浙江省高中新课程标准改革,突出强调了知识与技能、方法与过程、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念三维目标的统一。尊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突出了学生间的差异发展,同时,还建立了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高考进行相应的改革,是高中新课改实施的必然要求。

与此同时,这次高考改革还是浙江高等教育大众化、高中教育普及化的必然要求。来自浙江省教育厅的数据显示,目前浙江省高考录取率已达72.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38%,初中升高中的比率达96.6%。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方面,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培养目标差异很大,单一的选拔模式很难适应高校人才选拔和培养的多样性需要;另一方面,高中教育普及化后,学生个体差异更大,如果让所有学生参加完全相同的考试科目和内容,会给相当一部分学生造成沉重的学习负担。

为使新课改高考方案更贴近实际,浙江省教育厅早在3年前便开始着手调研,先后召开了逾50场座谈会,并开展问卷调查,参与人数超过5000人。几经修改之后,方案才得以出台。

“我们探索的多项改革措施的根本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反映考生的真实水平,为考生提供更为公平、宽松、科学的考试环境。”张绪培说。

减负初衷能否真正实现?

尽管教育部门希望这次改革能最大程度地减轻学生负担,反映出学生的综合实力和真实水平,但方案出台后,还是引来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有人认为,将原有的“3+X”考试模式人为地区分为“3+X+自选模块”、“3+X”和“3+技术考试”,有将学生人为地区分为三六九等的嫌疑,容易引发学生的自卑心理和攀比心理。

还有人认为,虽然伴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考大学不像过去那样困难了,但不放弃任何一个进更好大学的机会,仍是绝大多数家庭的美好愿望。在此心理作用下,许多家长和学生并不愿意根据自己的真实水平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考试科目,而学校为了攀比上线率和重点率,也会尽一切可能鼓励学生多项兼报。这一切都会在无形中增加考生的负担,使减负的初衷最后演变为增负之实。

针对可能出现的“三类兼报”行为,葛为民表示,全国高校每年在浙江通过高考招收新生大约26万多人,其中“一本”仅3万人左右,“二本”、“三本”在10万人左右,剩余的一半则进入到各类高职高专。从这一点分析,有能力报考第一批院校的学生只是少数,而理性选择第三种考试模式的考生应该占到绝大多数,他们将着重突出实践技能考核,减少了综合科目的考试内容,将大大减轻学习负担。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叶宏认为,一类模式中自选模块的考试内容,也是现行高中阶段的必选内容。将原本分散在各学科中的内容,通过设立自选模块的方式供少数考生选择,将大大减轻大部分考生的学习和考试压力。他认为:“多模式选择看似考试的类型多了,但事实上,却加大了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同时更好地体现了人才的个性化和差异化培养。”

另外,为淡化学校之间在上线率、重点率上的攀比,新高考政策还将改学校集体报名为社会化报名和学校报名相结合的办法,为考生自主、理性选择考试类别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

高校自是否过大?

还有人对本次改革的另一项内容提出了质疑。根据改革方案,第一批招生院校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自选模块”的分数纳入投档分数范围;招生院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相应学科的会考成绩提出等第要求;在投档分数线以上,还可以自主对学生的统一选拔考试成绩、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考虑,择优录取。有家长质疑,高校的自是否过大了?它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暗箱操作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对此,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为,自主选择是未来高校招生的趋势,个性化、多元化的选拔标准能让不同类型的学校选拔到适合自身培养目标的学生,有利于高校更好地培养和选拔既有必备的知识基础,又有个性和特长的专业人才。同时,一所学校在一次高考中只会设置一个选拔和录取标准,所以对报考同一所学校的学生来说,这仍是公平的。叶宏还介绍说,三位一体的评价体系里,统一选拔考试成绩仍然是划定分数线和各学校投档线的唯一依据,高中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考总分中不占权重,仅作为高校在投档分数线上择优时的参考依据。他说,高考新政的录取体制没有改变,仍实行“学校负责、招生机构监督”,制约监督体制健全,担心这项改革可能为高校招生预留暗箱操作空间是不必要的。

同时叶宏强调,即便只是择优的参考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的设计也力求客观真实、公开透明。进入高考考生电子档案的《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是在学生高中阶段成长记录的基础上,采集基本信息形成的,项目指标或以等第呈现,或作客观写实,排除了主观性很强的鉴定性文字,评价标准统一,程序公开,结果公示。

张绪培坦言,作为阶段性的高考改革方案,新政出台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新问题。今后,教育部门还会继续有计划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高考制度,以使高考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各方声音

学生:新高考是一次机会

满文涛是杭十一中高三(8)班的学生,平时成绩在班里排前5名,2009年他准备报考一类学校。

满文涛认为,普通中学的学生在数学、英语方面比重高的学生弱,而语文、文综则相差不大,所以他在选择自选模块时,选了两个政治模块、两个历史模块、地理和语文各一个模块。

“我们班一共有近50名学生,其中选择一类的有8名。”满文涛说,在这8个学生中,除了一个数学特别好的同学选了数学外,其他人都选了语文和文综模块,“增加模块后,学习压力可能会增加,但对普高学生来说多了一次选择的机会,也增加了上‘一本’的机会。”

家长:担心孩子没了冲刺的机会

为迎接新高考,目前一些学校对高三年级按照类别进行了分班。

“虽然孩子现在成绩不是太理想,但我们总希望孩子能在最后一年冲刺一下,说不定就能上‘一本’了。可一旦分班上课,就连努力的机会都没有了。”不少家长认为,即使学校承诺分班只是暂时的,但这个方案仍然会留下很多后遗症,比如孩子经过努力调到上一类班级,那很多内容就需要从头学起。家长还担心,经过分班后,学校在师资安排上会向一类班级倾斜,这对二、三类的学生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学校:学生、家长最好明确定位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文2

包伟民近日成为舆论的焦点。

包伟民,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兼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所所长,浙江省历史学会会长。今年3月1日,他在某知名论坛上发表一则声明,要求报考他的学生“另投名师”,向社会表明了“拒招”研究生的态度。“拒招”的原因是,浙江大学之前公布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中规定,研究生导师招生需向校方交“助研费”。

包伟民的这一声明公开后,立刻引起各方关注。有人认为很荒谬,学生读书导师也要交钱;有人则认为很合理,可以让导师招生量力而行,而不至于过多过滥;有人则担忧,导师出了钱以后,会不会导致师生之间出现雇佣关系合法化的倾向,而且,这笔钱会不会最终转嫁到学生头上。

去年7月,中国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开始改革,这项改革最敏感的是收费环节,但从试行以来,一直波澜不惊。然而,这场小心翼翼的改革终于在推行导师资助制时触发了一场风波。

浙大新政

2月28日,浙江大学公布了新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其中的一项新制度是:研究生导师招生,需向校方缴纳“助研费”。根据方案,学科分为3类:一类是哲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二类是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农学、医药学(除临床医学外);三类是工学和临床医学。导师的出资标准按照分类确定不同数额,第一类导师招收一名硕士研究生,每年要向校方缴纳300元,招收一名博士生,每年向校方缴纳1200元;在第二类中,这两个数字分别为800元和3000元;如果是第三类,要缴纳的费用会更高,分别是1200元和4800元。

方案同时规定,导师必须在录取研究生之前,将其招收研究生所需的学制年限内的全部资助经费,一次性划入专设的导师账户。

在相关文件中,浙江大学也强调,研究生招生名额的分配,要与研究生导师的科研经费挂钩。导师一般应有研究课题、研究经费才能安排招生。

新政的推出是按照教育部的安排进行的。从去年开始,浙江大学作为全国17所试点高校之一,着手进行研究生制度改革并制定了一系列方案,这些方案不仅涉及研究生奖助办法、招生制度、培养方案等,而且关系到人事制度、薪酬制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研究生导师选聘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过去执行了20多年的老制度。

按照去年改革推出时的说法,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不是收费改革,其核心是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实行与科学研究紧密联系的导师资助制。通过统筹各个方面的资源,包括学校的、院系的和社会各个方面的资源,来激发出学校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理顺导师和研究生的关系,提高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积极性,最终促进研究生培养水平的提高。

“根据国际惯例,导师资助制是指研究生的学习费用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分担,因为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主要任务是参与导师的课题科研。”上海大学司法研究所所长倪正茂说。

在浙江大学推出的这些制度中,涉及研究生的研究生收费一项曾经备受关注,但由于新制度还有待于2007级研究生入学后才能接受检验,所以一些关系导师切身利益的问题率先浮现。在浙大公布的系列改革方案中,教师们反应最激烈的,与即将读研究生的学生一样,是关于“收费”方面的内容。

拒招宣言

就在浙江大学公布新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第二天晚上,包伟民便在网络上发表了“拒招宣言”:

鄙校新法:自2007年起,招收硕、博士研究生,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均须向校方缴钱,前者称“学费”,后者称“助研经费”。“助研经费”数额,按招收研究生人数多寡翻倍递增。本人近年偶承青年学子缪爱,或有投考,然因不合时宜,无力缴纳此钱,复以为此申请“扶植”(按“规定”每年最多“扶植”一名),迹近于乞,君子所不为。故告考生:新法之下,难与二三才俊灯下读史,以共教学相长之乐;烦请另投名师,以免误了前程。

包伟民显然不认同浙大新政。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钱多钱少是另外的事情,你向我收费是无理的”。

他提出三点理由,首先,绝大部分历史学研究基本上是一种书斋式研究,所需要的研究条件就是有一个好的图书馆,而不是靠项目规划来推动。其次,历史学研究都是根据个人的兴趣,与规划无关。任何一个真正的好的历史学家,他们的代表作都是经过多年长期积累的研究,依靠大的规划性项目来推动,在历史学上是不存在的。近年来利用研究规划、设立项目来推动研究的基本都是应用学科。第三,最重要的是,历史学的导师不把研究生作为自己的研究助理,研究生必须自己寻找研究课题,研究生是独立研究、独立署名,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没法从研究生给他的服务中得到回报。

包伟民措词强烈地表示:“在应用学科,比如工科,往往是学生为老师打工;而在基础学科,我指的是文、史、哲,是老师为学生打工,对基础学科老师来说,纯粹是一种劳动付出。我出售我的知识,你买了我的知识,凭什么反而要老师付钱给学生?”他认为,与理工类等应用型学科相比,历史学的导师们没有很多的横向与纵向经费,用行政规定要求所有导师都交纳助研经费不合理。

包伟民说,“我们的经费跟理工科相比是几十倍、上百倍的差距。”他正在承担的“8―13世纪中国传统社会转轨”研究课题,3个老师一起做了将近5年,浙大方面给了不到6万元经费。此前包伟民曾申请到两次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与一次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这两个基金的申请都很严格,经费分别为2万元与4万元左右。

事实上,浙江大学的方案也考虑到了学科差异的因素,从所需缴纳经费的绝对数量来看,同招一个学生,人文学科所需付出的仅相当于其他学科的1/3至1/4左右。

不仅如此,方案还规定,浙大将设立“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扶植基金”,用于支持学校部分基础学科、新兴学科的需要,支持指导教师招收第一名研究生所支付的费用。

但校方或许没有料到的是,即使如此考虑,人文学科反弹依然强烈。该校人文学院一位教授干脆表示,“交多交少是一回事,要不要交是另外一回事。别的学科有钱,爱交就交,人文学科没钱,怎么交?”

包伟民的“拒招宣言”,在浙江大学内部引起了激烈争论,在一个博客上,有多个学科的教师参与进来,其讨论的内容已远远超出了事件本身:

其一,会不会导致师生雇佣关系固定化?经济学院教授叶航说,“以前许多博导就是老板,这种情况工科特别盛行,学生招得越多干活的就越多,现在老师要交钱了,我最担心教师会更加明目张胆地把学生当成打工仔。”

其二,改革是否过激?经济学院副院长史晋川认为,很多世界著名大学,有科研经费的导师用自己的经费招收研究生是通行惯例,有的导师经费充足研究生也多。但他同时表示,学校为人文基础学科仅仅提供扶植申请这一个通道,改革的确是有点过激,“对待这些学科,学校需要设置其他一些减震阀。”

其三,能否保证研究生的质量?浙江大学社科处处长罗卫东说,这个方案很难排除那种活动能力强但学术能力一般的导师从中受益,因为他们可以争取到许多横向课题,能支付起比较多的学生培养费,就招收更多的学生。但招生就是为了干活,导师就没有能力和精力指导学术。

并非杞人忧天

2007年,全国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17所高校已首批试点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截至目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浙江大学、南京大学的方案已向社会公布,其他一些试点高校的方案也正在加紧制定之中,并将在近期公布。

在这17所高校中,有许多高校已初步计划推行和浙江大学类似的导师助研费制。然而,在高校,文科科研经费往往大大少于工科,一些文科三五万就算多了,而工科科研经费动辄数十数百万。不少人表示担忧,导师助研费的推行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文科科研的积极性。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院长刘海峰教授表示,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但制度实施要一步到位就会产生问题,尤其是以理工科为主的学校,推行这样的标准会对人文学科产生负面影响,“文科经费不多,能获得的捐助也少,完全靠这些做助研经费很难,如果让老师自己掏腰包,那就更不合适了。”

他认为,浙大的方案对不同学科进行区别对待是正确的,但有些学科是冷门,需要学校保护,应该考虑更多的政策进行扶持。而且要有过渡期,不要一步到位。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文3

【关键词】浙江省 金融改革 创新思路

一、引言

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环节,金融在整个经济运行体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动力作用。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并不充分,加强金融改革势在必行。对此,浙江省率先开展了地方金融改革。本文就浙江省金融改革问题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

二、浙江省开展金融改革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浙江省拥有数量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为浙江省的经济发展以及就业问题的有效解决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瓶颈问题就是融资难。在这种形势下,加强浙江省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浙江省开展金融改革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开展地方金融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涉及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发展改革委员会、银监会等多个管理部门,需要深入开展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以及金融改革风险预警机制等多个层级、多个领域的建立健全与完善,一旦在某个方面稍有差池,就很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改革工作的失败,就有可能给整个浙江经济的发展带来严峻的威胁。这是浙江省开展金融改革所面临的严峻挑战,需要浙江政府部门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充分权衡各方面的利弊进行多元化金融体系改革的构建。

(二)浙江省开展金融改革所面临的良好机遇

浙江省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发展时期,正面临着产业结构由“二三一”向“三二一”的转变。由于目前占比重较大的第二产业所占用的资金量比较大,严重阻碍了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如果浙江省能够实现金融改革的成功,那么就会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就能够使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超过第二产业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成功优化。这样一来,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浙江省经济增长方式的科学转变。这是浙江省开展金融改革所面临的良好机遇,浙江省金融改革有关部门应当紧紧抓住这次机遇。

三、关于浙江省开展金融改革的路径思考

笔者通过借鉴一些国内外先进经验,通过分析浙江省金融发展的现实状况,就浙江省开展金融改革的路径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粗浅认识,以期能够对浙江省金融改革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一)深入开展浙江省金融行业的混合经营

从2011年10月开始,总理对浙江省的民间资本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在这次调研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温总理明显的理念就是要进行“融资”与“减税”。有些学者认为,解决浙江省民间资本使用的方案就是对其进行“招安”,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政府此次进行民间借贷问题解决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招安”的阶段,而是要逐步实现民间借贷资本同实体经济之间的对接支持。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浙江省开展金融改革应当稳步、系统地促成金融行业混合经营局面的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浙江省的金融改革效果。

(二)降低正规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建立健全各项金融保险机制

要想实现金融业的混合经营,势必需要打通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这三方面的市场,构建具有全职能的综合金融机构。显而易见,就我国当前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准而言,要想进入其中任何一个市场都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支持。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如此高的进入门槛就遏制了浙江省民间资本的经营产品门类,基于这一现实,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这次地方金融改革应当综合考虑风险与资金要求,适度降低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同时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产品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保证机构投资者与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利益。

(三)鼓励与支持金融创新业务发展

推进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应当对银行中间业务产品、金融衍生产品要加大监管力度。金融改革意在创新,这个创新不仅包括金融产品的创新,而且还应当包括监管机制的创新。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非常充分、民间金融活跃也就意味着风险严重存在,再加上金融改革创新会由于金融产品的丰富多元化而产生新的风险,所以说,浙江省金融改革试验区所面临的风险是远远大于国内其他没有改革的地区的。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唯一的办法就是做好应急预案,加强各种风险监管,做到确保万无一失。

(四)从浙江这块试验田探索出我国外汇管理中资本项目管理新思路

在浙江省金融改革的实践探索过程中,应当不断开拓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新经验,为人民币的国际化道路奠定基础。从汇率市场化改革的角度看,个人境外市场直接投资试点的开闸预示着未来民间资本可以加大对海外资产的投资并购,人民币跨境流通或更加频繁、规模或更大。这将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推动汇率和利率制度改革。在金融改革过程中,应当给浙江省适当授权允许当地居民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几个部分的分析与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加快推进浙江省金融体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次改革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与良好机遇,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积极采取地方金融管理机制改革的有效途径,为我国其他地方金融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意义。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文4

一、杭州市“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践

浙江是改革开放的先发之地,是全面深化改革重要思想的萌发地,“最多跑一次”是浙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实践。2016年,浙江省委主要领导在基层调研时,群众和企业反映希望在审批制度改革、“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使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一件事最多跑一次就能办成。2016年12月,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毅然提出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最新调查显示,“最多跑一次”实现率达到87.9%、群众满意率达到94.7%。浙江已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党中央、国务院充分肯定,中央深改办明确要求向全国推广。浙江的实践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浙江省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来抓,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突破口,形成了各级主要领导抓统筹、牵头部门抓推进、其他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二是推行“一窗受理”,政务大厅建设标准高。政务大厅普遍规模较大,功能齐全,分区合理,实现了办事大厅现场、网上、咨询“三位一体”标准化建设。三是网上平台建设完善,实现数据互联共享。网络平台建设是实现网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先决条件,浙江政务服务网络平台都比较完善,系统纵横对接,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四是突破审批难点,投资项目实现提速增效。五是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政务服务就近办。浙江省在最多跑一次改革方面,提出要推行的四办改革即“简化办、网上办、就近办、移动办”,更强调方便群众,让群众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二、结合法院工作带来的思考

虽然,杭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主要应用在于政府的行政事务管理上,但结合法院实际亦给我们带来很多思考和启发。

一是要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基层人民政府直面人民群众的直接需求,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最直接的诉求。通观看来,“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直接面对的也是人民群众最直接的渴望。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立案难这一影响法院工作的顽疾得到了极大的改善,除此以外,一场跨遍江淮大地的“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也让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实现了由“强力治标”到“强力治本”的嬗变。寻根究底,一切的改革均是源自于“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所以,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我们更要不断的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将各项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是要不断向科技要战力。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曾说道,司法体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人民法院深刻的自我革命和变革。坚持向科技要动力

要素质、要战斗力已成为当下法院人的共识。借鉴浙江和杭州的经验,我们不禁也会找到共同点。浙江和杭州党委政府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搭建了“一窗受理”平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由传统模式向信息化、网络化转变,建成了统一的电子签章、电子证照平台,实现了电子证照库、人口综合库、法人综合库等大数据库的完全对接。真正实现“一窗受理”平台和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的对接。形成了上下贯通、纵向联动的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了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接下来,我们要继续不断巩固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不断减轻百姓的诉累,实现智慧法院成果的最大化。

    三是要不断发扬敢于担当的改革精神。没有改革就不会有“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的经验启示,没有担当就不会啃下改革的一块块硬骨头。透过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曾指出:“历史总是要前进的,历史从不等待一切犹豫者、观望者、懈怠者、软弱者。只有与历史同步伐、与时代共命运的人,才能赢得光明的未来。”投资项目需要国土、环保、住建、消防等10多个部门的审批,手续复杂,耗时也长,从招投标开始到项目建成,企业经办者跑政府部门往往需要十几次,被视为“最多跑一次”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杭州、金华等地在破解这项难题方面,做出了有效的探索大大节省了百姓的时间成本。同样的,司法体制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随着试点工作逐步深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改革的难度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需要增强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而且需要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胆识和勇气。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文5

【摘 要 题】百家争鸣

【关 键 词】民间舆论/弱女子秋瑾/冤案/预备立宪/学术规范

【正 文】

近日拜读了李细珠先生大作《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注:李细珠:《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44页。以下简称《互动》,仅注明刊于《近代史研究》的页码。) 颇有启发,也有一点疑惑。先生大作多处引用近代史所所藏档案,笔者心羡而难以企及,不敢置喙,仅就目力所及,就教于先生。

一 民间舆论抨击“就地正法”了吗?

(注:近几年,先后有数位学者对清代“就地正法”问题作专项研究,如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晚清政府何时何地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陶葆霖《论就地正法》(《法政杂志》第17期),李贵连《晚清‘就地正法’考论》(《近代中国的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争论谈起》(《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212—244页)除对“就地正法”作更深入更广泛的研究分析外,还指出前人论说的某些不足。拙稿不探究“就地正法”本身,仅讨论《互动》的说法。)

《互动》“内容提要”首句是:“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民间舆论坚持以精神做思想武器,抨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注:《互动》,第1页。) 显然,这是对文章核心论点与基本内容的概括。正文中也一再强调:“(就地正法)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张曾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在处理秋瑾案时坚持采用‘就地正法’措施”;“当时,正值清政府法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注:《互动》第4、5—6、25—26页。)。并于第一节末总结道:“应该说,张曾作为封疆大吏,实行‘就地正法’措施并没有超出他的职权范围。但问题是,秋瑾案发生在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精神相违背的。这正是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注:《互动》第6页。) 对什么是“清末民间舆论”也界定:“《时报》、《申报》等上海报刊媒体表达的民间舆论,主要是反映立宪派尤其是江浙立宪派的声音”、“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等报刊言论”(注:见《互动》第1—2页“内容提要”、正文首段,以及第42页。)。拙作即依照李先生的定义使用“民间舆论”一词。

前辈史家再三强调,史学论著无一字无来历。既然“就地正法从根本上违背精神”,“江浙民间舆论一片哗然”、“大加非议”,是“舆论攻击的焦点”,那么,当时的报刊以此为主题的新闻、评论不说连篇累牍、触目皆是,至少同一文论中将“就地正法”、“正法”与“立宪”、“”密切相联的关键词应时时出现,原始资料应当非常多。然细读《互动》,数万字长文,除第一节论说“就地正法”外,其余四节仅两处在行文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各一次,皆为对事件过程的客观叙述,未有评说(注:一是《互动》第25—26页,一是第32—33页。),所引史料也与“就地正法”无关。第二节及其后几节亦无任何对“就地正法”的评说。显然,《互动》的核心论点之一:“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仅在文章的第一节展开分析,因此需要对该节文本作进一步考察。

第一节很短,约占全文的十分之一。前27行叙述徐锡麟刺恩铭、绍兴受牵连、秋瑾被捕、在轩亭口“就地正法”等事件过程;后57行考证晚清“就地正法”的起因、作用、发展脉络,1906年前后朝廷对“就地正法”存废问题的讨论,以及张曾在法制改革方面保守态度。除一条20余字的“孙宝?日记”提“就地正法”四字外(注:《互动》第4页。对该条“孙宝?日记”的分析见后。),通篇只有李先生本人的论述、分析和推理过程,不见任何形式“民间舆论以立宪精神非议、抨击‘就地正法’”的原始资料,笔者始终没有明白,事发当时“一片哗然”、“大加非议”的“江浙民间舆论”,究竟有哪些言论显示出时人已经意识到“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精神相违背的”(注:《互动》第6页。),并将“就地正法”作为“舆论攻击的焦点”?

《互动》引用的报刊资料中,《南方报》笔者未见,不敢乱下断语,但《南方报》是影响面有限的小报,而李先生认定的“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皆当时大报;尤其是《申报》,19世纪后半期至1949年的确是当之无愧的中国民间舆论之骄子。笔者逐日、逐条细读了与徐锡麟、秋瑾案有关的《申报》、《时报》,以及李先生未曾提及却同样能够反映江浙士人心态的《东方杂志》、《中外日报》、《新闻报》和北方《大公报》。遗憾的是,自1907年7月7日刊出首条徐锡麟枪击恩铭的报导、十天后秋瑾事见报,到8月下旬热点渐次转移的一个多月中,有除事发当时数篇新闻报道及公开刊布的官方文件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一词外,其余数百条专电、紧要新闻、新闻,专栏性的汇?、详?、、续?、三?,……十四?,数十篇论说、时评,来稿,皆未见任何与“”联系在一起,对秋瑾就地正法“大加非议”的言辞(注:案:其中蒋藻女史《驳官场发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28日《时报》)一文提到“就地正法”,认为秋瑾案实际是文字狱,张抚却“律以兵燹后治匪之条就地正法。……”但并未与“”相连。)。当然,“非议”也有,不过主要不是抨击“就地正法”,而是集矢于官府制造冤案(详后)。《东方杂志》是月刊,迟至9月2日出版的第七期始有关于徐锡麟案株连秋瑾的简要报道,(注:《各省军事纪要·安徽》,《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82页。) 第八期卷首还在历来刊登世界各国帝后、中外名人照片的位置刊出了浙江巡抚张曾的照片。此后,除第十期有条30字的消息,记山阴县令李钟岳因秋瑾案自缢外,再不见任何与秋瑾或皖浙案相关的文字。以至《时报·时评》的作者喟叹:“我于绍兴一狱,窃痛心切齿于我奄奄无气之国民。试问,兹事之起也,除一二报界中人奋其笔舌,以声官吏之罪外”,绍绅、浙绅、各省之绅士“何乃无一人焉?……何平日言论风发,而今日噤若寒蝉耶?抑立宪国民之资格当如是耶?”(注:引文俱见《时评》,1907年7月29日《时报》。)

《大公报》设在天津,注重京津及周边地区的情况,但对全国的经济命脉以及开风气之先的江浙、两湖地区亦十分关注,它当然不及江浙“民间舆论”那么活跃,但也有贴近国家中枢、信息灵通的特点,有自己的视角、视野和主旨。该报对秋瑾案的报道很晚且十分简略,至7月25日始见《皖乱汇志·记秋瑾女士株连被捕情形》,且系串连、压缩《申报》、《时报》的报道而成,强调秋瑾无辜受累,此系冤案。又过五日,才有以预备立宪评说秋瑾案的“言论”。但并未非议“就地正法”,而是强调“秋瑾之株连被杀,……以一女子之身,有何能力、有何设施而谓为党于革命,以猛狮搏兔之力擒之。似此种种野蛮手段,已不见直之于万国……;况今以煌煌诏旨、三令五申预备立宪之时代乎?”(注:《党祸株连实为促国之命脉》,1907年7月30日《大公报》。)

“诚然,不能忽视的一点是,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舆论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注:《互动》,第8页。) 可是,同年“8月22日,江西官军击毙南赣教案匪首陈冼,并擒斩女匪罗妪头,乱势稍杀。”(注:《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中国事记》,《东方杂志》1907年第9期,第22页。) 女匪罗妪擒获后砍头,可知“就地正法”并无男女之别;民众既没有因为罗妪是女人而抗议,更不曾予以“同情甚至赞美”!

同理,既然“就地正法”违背精神,且正如先生所说,“秋瑾案本是徐锡麟案之余波”(注:《互动》,第3页。),徐锡麟“正法”时,行刑者“将徐带至东辕门用刑,先剜心祭酒,再斩首级。”(注:《皖抚恩新帅被刺详?》,1907年7月12日《申报》。) 在生命仍存的情况下,先剜心、再处死的方式较之秋瑾直接被斩首,显然更残酷、更惨无人道,何况剜下的心肝还被恩铭的卫队、仆夫煮熟后分食。民间舆论对“正案—主犯”徐锡麟“就地正法”又如何看待?

《时报》先后有数文提到徐锡麟狱,但都集矢于官吏大肆株连和剜心致祭,“以预备立宪之时代,而仍株守此野蛮之刑法,则前数日之谕旨煌煌,所谓官民各负责任,果何语乎?”此“足以揭政府立宪之假面具而使薄海人士咸为寒心”(注:《时评》,1907年7月17日《时报》;天池:《论办理徐锡麟案之与立宪相反》,1907年7月19“社论”。)。《申报》、《东方杂志》等不仅无一字为徐鸣不平,更不用说以“精神”、“法制”抨击“就地正法”了,反倒是时有“徐匪”、“金华匪徒”、“武义会匪”、“萍乡匪党”之类的字样,至多说办理此事的官吏太野蛮。如何解释同一报刊报道同一事件,差别如此之大?

《互动》评说“就地正法”惟一直接引用的史料是孙宝?《忘山庐日记》。且不说未曾公开的私人日记能否算作“民间舆论”,仅就事论事。农历五月二十六日徐锡麟刺恩铭,两天后孙宝?记:“闻安徽巡抚恩铭被刺而死,凶手何人,即巡警局会办徐锡林也。……徐当场即被擒,自称革命党,讯实口供,就地正法,取心血以祭恩(铭)焉。”(注:孙宝?:《忘山庐日记》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6页。) 并无一字褒贬,只对事件本身作客观记述。孙宝?是清末驻德公使孙宝琦的弟弟、李瀚章的女婿,家世显赫,思想却相当趋新,新书新报弥不浏览,所交皆一时豪俊。梁启超办《时务报》,他是主要撰稿人之一;谭嗣同等六君子就义,作诗哭悼,寄沉痛佩爱之情。日记中常有读《天演论》、《群学肄言》、《新民丛报》、《黑奴吁天录》等书的记载,大段摘录笛卡尔、康德、孟德斯鸠、卢骚、培根等思想家的论述,评说立宪、议会、公理、自由、民权、进化、富强……;还曾就职于主管司法审判的大理院,自应了解清末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可通读已刊的《忘山庐日记》,上下两册,数十万字,仅上述一处有“就地正法”四字,此后再未言及,更不见一丁点以“精神”抨击“就地正法”的言辞。显然孙氏从未将二者联系在一起,当然更不会有李先生想象中的“任何惊诧”!(注:《互动》,第4页。) 倒是笔者有点不明白,如果影印的报刊资料字迹缺损不清,难免引用错误(注:如《互动》第12页注3引文“某四女士”,应是“某西女士”。),《忘山庐日记》是排印本,字字明晰,何以短短二十余字,错了两处,还漏了十分重要的“自称革命党”五字?

按照常理,但凡称之为“舆论”,总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面,有形成、发展的过程,决不会突然冒出来,更不会仅仅针对秋瑾案。李先生也的确将“就地正法”的考察从个案(徐锡麟、秋瑾)上升到一般:“法制改革终清之世未能完成,但一些近代法制观念已被不少先进人士所接受。清政府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注:《互动》,第25—26页,第4页。) 所以,需要扩大考察范围。

就地正法“是清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适用于紧急情况下,从重从快处理谋反、叛乱和聚众抗官等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案件。”(注: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内容提要”,《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12页。) 虽然有关“就地正法”存废的争论时断时续,试图加强对督抚权力的约束,但直至清亡未能终止。晚清天下大乱,民变“无时不有,无地不有”(注:参见拙稿:《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就地正法”者动辄成百上千(注:如1903—1905年仅广东一地就拿获近万名“匪徒”;1906—1908年广西“先后擒获惩办之匪六千数百名,……匪股较巨党羽在数百人以上者,得一十六起”;东北地区“除北洋驻奉陆军所办匪案不计外,……奉军各路先后奏报剿办大小匪案不下百余起,击毙伤亡及擒获正法之匪不下千数百名。”署两广总督岑春煊《奏广东历年办理清乡情形折》,广西巡抚张鸣岐《奏历年剿办各属起事情形折》,《盛京将军赵尔巽奏遵旨汇保各路攻剿尤为出力文武员弁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以下简称《民变档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53、619、98页,等等。),报刊中此类新闻比比皆是。被“正法”者包括盗匪、土匪、会党、海盗、康党、革党、蒙、藏、回少数民族,乃至饥饿难耐或雇主拖欠工资、不得不抢米索物的雇工、饥民、贫民等。

即以1907年为例,除去各类因捐税、灾荒、抢米(如长沙)等地方性、突发性的民变外,辛亥革命史通称的革命党人十次武装反清就有三次发生于该年:黄岗、钦廉防城和徐锡麟、秋瑾领导的皖浙起事。刊载徐锡麟、秋瑾案的上海各报,在同一时期甚至同一版面登出《金华剿匪电文汇录》、《武义县会营通禀匪乱原因》、《(金华)会匪正法记数》等新闻和地方官汇报“剿匪”情况的奏折:“半月以内陆续正法者,武义二十八人,永康三十人,金华四人,兰溪一人,记已六十三人。尚有头目十五人、大头目三人行文悬赏,未经缉获。”(注:《(金华)会匪正法记数》,1907年9月1日《中外日报》。) “金华府属土匪滋扰,业已拿获著匪正法……。闻有匪首周某曾在绍兴纠合党羽,有交给学堂装运军火情事。”“聂李唐供称……,将该三犯于二十五日辰刻即请军令,就地正法。”(注:《金华匪乱近耗》、《金华武义县禀浙抚文》,1907年7月18日《时报》。) “武义县境九龙会匪起事……。于五月下旬拿获匪党聂李唐、梅金桂暨抢米犯臧水王、麻见如等四名。讯取确供,即将李、梅、臧三犯先行正法,麻俟复讯详办。”(注:见《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军事》、《各省军事纪要·浙江》栏。) 这显然就是秋瑾等人筹备许久的浙江会党起事了,战友聂李唐、梅金桂等“三犯先行正法”,而“学堂”当指秋瑾所在的大通学堂。

这些都不是藏于深宫的“密档”,而是公开见诸报端者,每个读报人都能见到。远至东北、蒙、藏、陕甘、云贵、湖广、两广,近在上海城内,各地被“就地正法”者,动辄数十、数百乃至上千人,其中许多是与秋瑾、徐锡麟同样的革命党人,“民间舆论”并无任何评说,更无庸谈“以精神抨击”云云了;相反却是“徐锡麟越墙遁后,重赏万金就擒”(注:《各省军事纪要·安徽》,《东方杂志》1907年第7期,82页。);“秋瑾……俯首就刑,观者如堵。亲属不敢来,故由同善局备棺收敛”(注:《要闻汇?》,1907年7月21日《时报》。);“观者万余人,无不同声称快”(注:《升任直隶总督袁前山东巡抚杨会奏曹匪肃清保奖出力人员折》,《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第100—101页。)。此语或有夸张,但内中透出的“看客”心态与国民素质,正是鲁迅后来写夏瑜、写“人血馒头”的直接动因。

张曾也绝非只“正法”了秋瑾一人,早就是杀人老手。任山西巡抚期间,先后将“会匪头目杨彦彪等二十六名,绛案匪犯童志修等十六名,茅津案内匪犯皇甫世英等三十名”,“批饬正法”;调任浙抚后,先后拿获了“聚千数百人”、要求涨工资的宁郡米铺春米短班米工叶昌才等,以及新城县因饥抢米的贫民史炳生等多人,皆“讯明正法”,“即行正法”。(注:见《山西巡抚张曾奏拿办晋省南路会党哗勇折》、《浙江巡抚张曾奏宁郡短班米工页昌才聚众停工欧官片》、《浙江巡抚张曾为米贵民饥史炳生等乘机滋事致军机处电》,《民变档案》上,第136、370、371页。) 核查当时报纸,杳无声息。

由此可见,如果确如李先生所说,当时的“民间舆论”的确基于“法制社会、要求实现立宪”、“以精神抨击就地正法”、“对‘就地正法’大加非议”的话,何以不见对众多革命党人以及成千上万反清会党乃至贫民百姓的“就地正法”有任何议论?!如果说“张曾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注:引文见《互动》,第5—6页。),那么,以法律改革不合礼教、比张曾更强烈反对司法改革、“力争地方督抚的‘就地正法’大权”(注: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319页。)、有礼教派首领之称的张之洞,是更为守旧的官僚?

再者,1907年立宪刚刚起步,此后数年,一方面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另一方面,“疆臣乐其便己,相沿不改。……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改”(注: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15册《志·刑法(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02—4203页。),被正法者只增不减,可谓杀人如麻、血流成河。其中绍兴府正法“革党赵光潮”案的审理、上报、批饬程序与秋瑾案完全一致(注:见《浙江巡抚增韫等奏嵊县拿获革党赵光潮等分别惩办折》,《民变档案》上,第382—383页。),但愈益发达的“民间舆论”未有丝毫声息,更不曾因为此种行为有悖“精神”、“违反司法程序”而抗议。

究其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在君权大于法权、谕旨就是法令的时代,“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注:详见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晚清政府何时何地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等研究。),并于事后上报,就是皇帝钦定的法律和司法程序。笔者所见晚清平乱后汇报情况的各类奏折,除了两军交战、战场上格杀武装反清的“现行罪”罪犯外,但凡涉及“就地正法”的案件(哪怕是战场上捕获的俘虏),均有“讯据……不讳,均即就地正法”、“迅据……供称,……会讯明确,批饬就地正法”、“提讯供词无异,即将钟增辉正法”(注:引文见《民变档案》上,第16、272、319页。) 等字样。当然,不排除这其中有许多仅为形式、甚至是栽赃,但奏报皇帝时,即便是手握重权、操生杀之柄的地方督抚皆注重并至少在形式上都遵循了“司法程序”,并都得到皇帝的认可和批准。

张曾同样清楚“讯明口供”的意义。朝廷讨论法律改革时,即已强调证据、口供在审讯案件时的重要性;(注:《浙抚张曾议论复刑事民事诉讼法清单》,1907年7月5、7—8日《申报》连载。) 奏报秋瑾案也遵守了该司法程序,一再称搜查大通学堂时“起出后膛枪三十枝,子弹数千粒。讯据秋瑾供认不讳,并查有亲笔悖逆字据。匪党程毅亦供出秋瑾为首,余系胁从等语。……饬将秋瑾正法。”“秋瑾供不吐实,查有亲笔悖逆字据,……已电饬将秋瑾正法。”“秋瑾供认蓄意革命不讳,即经电禀请示,奉饬先行正法。”(注:见《浙抚致军机处电》,《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电奏稿》,《绍兴府暨山、会两县会禀各宪文·为会营拿获大通学堂附设体育会程毅等供词开折拟议请示遵办事》,《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第94、188—189、86—90页。) 各折虽有“供认不讳”、“供不吐实”、“供认蓄意革命不讳”的差异,但都有“供”,且有“供认不讳”、“供认蓄意革命不讳”的明确表示,加上查获的枪支弹药、“亲笔悖逆字据”等反清革命直接“罪证”,以及“匪党程毅亦供出秋瑾为首,余系胁从”等旁证,然后饬令“就地正法”,不仅适用《大清律》的“谋反罪”,也符合“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的司法程序,只不过社会不认可。

秋瑾案中,“民间舆论”之所以一再强调张曾、贵富“无口供,无见证,无实据”(注:胡马:《浙抚安民告示驳议》,1907年7月27日《时报》。) 杀人,就是为了突显省、府大吏公然违抗圣旨、制造冤案的“罪行”;倘若直接抨击“就地正法”,反倒是主笔、报人、投稿者违抗圣旨,犯上作乱,给官府以封报抓人的口实。这也就是“民间舆论”不可能、事实上也丝毫没有抨击“就地正法”的根本原因。李先生何能按己所需,在“看不出有任何惊诧”处,想象并洋洋洒洒编织了“民间舆论坚持以精神做思想武器”,将“就地正法”作为“秋瑾案激变之肇因”(注:《互动》第一节标题。) 和“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倘若“一片哗然”、“攻击焦点”皆系子虚乌有,又何来这“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

二 民间舆论同情秋瑾是同情“革命”、代表立宪派的声音吗?

《互动》第二节论述“民间舆论攻击之要点及其压力”(注:该节开篇称:“秋瑾案被舆论攻击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案件的性质问题;……二是案件的程序问题。”“性质”、“程序”是时人观念中绝无、报刊上也从未出现过的现代词汇,何能直接称为“舆论攻击的要点”?再,“程序”与“法制”、“法制”与“法治”不等同,“官府在没有确实口供和证据的前提下处死秋瑾”,究竟是不合“程序”,还是不合“法制”?论述中不能偷换概念。因非拙稿主旨,不展开。)。

清末民间舆论抨击清政府、为秋瑾辩的“要点”究竟是什么?是明知秋瑾革命,为之辩;还是竭力否认秋瑾革命,抨击政府滥杀无辜,为并未革命、也不可能革命的弱女子被冤杀辩,这是观察、分析秋瑾案中“清末民间舆论”抨击“官府作为”及其与“官府作为互动”的基础和关键点。也即李先生一再强调的“官府与民间关于秋瑾案性质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秋瑾身份认定的歧异”;“秋瑾是否革命党的问题,是民间舆论与官府分歧的关键。”(注:《互动》,第6页,第9页。)

《互动》第一节首句指出:“1907年,光复会首领秋瑾、徐锡麟分别在浙江、安徽加紧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秋瑾案发生,全国尤其是江浙地区舆论哗然,矛头直指官府。”第二节开篇再次强调:“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一桩冤案。”第42页的论述更为明确:“秋瑾案的实质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却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该论点还作为文章的关键概括进《内容提要》(注:《互动·内容提要》首句是:“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其所述确实是当时的历史场景,然而,如不对场景中错综复杂的人物、事件进行适当的界定和解析,就接着往下讲,实际便设置了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知晓秋瑾的身份——“光复会首领”、“革命党人”以及他们“在浙江、安徽加紧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但“尚未举事”就被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互动》的诸多论说也确实在此基础上展开。

通观当时报刊,的确因为秋瑾被杀一片哗然,但理由却绝非李先生所说的“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一桩冤案”,而是为不可能、也没有能力革命的“娟娟弱女”鸣冤叫屈。

《申报》、《时报》、《中外日报》、《新闻报》、《大公报》等,除两三篇文章在承认秋瑾革命或者“尚未举事”的前提下为秋瑾辩(详后)外,占总数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新闻、社论、时评、论说、来稿、闲评、诗词,皆认定秋瑾只是弱女子,其所谓“革命”,至多是家庭内平和的“男女革命”,而非耍刀弄枪、血流成河的种族革命!告密者“卖弱女以求免”,“当道人为希恩图宠、邀名获誉”,在无供无证的情况下,以种族革命罪“妄杀秋女士”,制造了“莫须有之冤案”(注:见佛奴、志群、梦秋:《秋女士被害始末》(《神州女报》第1卷第1号,1907年12月);来稿:《对于秋瑾被杀之意见书》,1907年9月3日《时报》,等等。案:笔者另有专文《冤哉,秋瑾女士》评说事发当时报刊舆论异口同声否认秋瑾革命、为其鸣冤的社会现象,探究其内在原因。(《冤哉,秋瑾女士》,《安徽史学》2005年第2期)。)。

面对报刊舆论以及四民之首——士绅们纷至沓来的责难质疑,当时的大吏尚不敢漠视懈怠,或以“泄露朝廷机密罪”封报馆、杀主笔,而是以电报、信函、文告等方式一一回复,详细解释事件的来龙去脉,竭力证明秋瑾不仅与金华、武义的“会匪”确有“联合谋反”的意图和准备,且系该次“匪乱”的大头领,在官军搜查时“竟敢开枪拒捕,又在学堂内搜出九响快枪四十余枝;……又有悖逆论说,及伪造军制单字据;……徐锡麟之弟徐伟供徐锡麟与秋?同主革命。可见?图谋不轨,在在确有证据,此次正法并无冤枉。”(注:《绍兴府安慰民心之示谕》,1907年7月31日《申报》。) 还通过报纸及在通衢大道大张贴数千张告示等方式,全文公布秋瑾与浙案的“罪证”(注:见《绍狱供词汇录》、《绍兴府贵寿?宣布秋瑾罪案》、《补录浙省罗织党案往来电文》、《浙抚安民告示》、《浙抚通饬影印大通学堂全案并严拿余匪公文》、《绍兴府贵守呈报秋瑾女士口供》、《官方发表之秋瑾罪案》、《浙抚致军机处电为绍案事》等,1907年8月13、17—18日、9月6日《申报》;7月16日、9月27日、8月20日《时报》,7月28日《中外日报》。),藉以安定人心,平息沸沸扬扬的物议。

事发当时的上海各报也有许多与皖浙案直接关联的“匪乱”新闻和官员们禀报“剿匪”的奏折:“此次金(华)郡匪徒头目、首要多系文武生员,冒穿学堂体衣,缀有‘汉’字为号;竟有革命党潜入其中,为之主持。其党羽众多,蔓延台、严、处及绍兴等府,约期起事。幸扑灭迅速,否则不堪设想。”(注:《浙江匪乱近耗》,1907年7月27日《时报》;《武义县匪乱警报》,1907年7月11日《中外日报》,等。) 《金华武义县会同沈统领通禀平匪文》不仅一再强调“迭获匪类多名,……先后军前正法”,还提到“刘耀勋供认,……待学生齐集,再纠合绍兴学堂之缙云人赵宏甫,即赵卓斋图起事。”(注:《金华武义县会同沈统领通禀平匪文》,1907年8月5日《时报》。) 编辑在“绍兴学堂”四字下加了重点号,显然有所指。

吊诡的是,时人一方面肯定、赞扬官方剿匪“胜利”,另一方面则彻底否认省、府有关浙案文件的真实性,全然不信官宦眷属、自幼缠足的弱女子秋瑾,会与这些“土匪”有什么牵连;异口同声地斥责政府妄杀秋女士,制造冤狱。其言论之大胆尖锐,抨击之猛烈直白,远超出今人的想象和臆测。

《时报》接连发表《浙抚安民告示驳议》、《浙抚电奏驳议论》等社论,义正词严地否定弱女子有革命能力(注:胡马:《浙抚安民告示驳议》、《浙抚电奏驳议》,1907年7月27日、8月1日《时报》。),《申报》接连刊载《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等文章,逐条驳斥父母官的辩解(注:《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1907年7月23日、8月1日《申报》。),江苏教育总会分别致函苏抚及浙省议长、议绅,强调“庶政公诸舆论”,“凡诸陈说,非为一人,为全体也;非为浙江,为天下也。”(注:《江苏教育总会为请办诬告反坐事上苏抚陈筱帅书》,1907年9月1日《中外日报》,次日《申报》、《时报》皆刊登;《江苏省教育总会致浙省议长议绅谘议官学界诸君询问绍案公论书》,1907年8月5日《申报》。《时报》等也刊。) 社会人士也纷纷投书报刊,逐条驳斥官方指控的秋瑾罪状。(注:如蒋藻女史《驳官场发表之秋瑾罪案》,1907年8月26、27日《时报》连载;柳留愚人《蘸言》,9月3日《时报》,等。) 留日女学生致函《时报》,亦坚决否认秋瑾与革命、与会党有关联。(注:留东女界来稿:《对秋瑾被杀之意见书》,1907年8月31日—9月1日《时报》连载。) 其表达形式虽有义正词严、嬉笑怒骂、讥讽诙谐的差别,但正如时人所说:“上海各报,平昔宗旨每每不能齐一,而独对此案,则指斥之论如出一辙,此亦足见公是公非之所在矣!”(注:《安徽旅沪学界公启》,1907年8月7日《中外日报》。案:以报纸原始资料核对《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续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版)所收“安徽旅沪学界同人《论浙狱公启》”,字句有误。)

渐次问世的史学、文学著述,依旧“冤声”不断(注:如,沧桑客《秋女侠冤狱汇案》(广东铅字排印本,1907年),古越赢宗季女《六月霜传奇》(1907年上海新小说社),哀民《轩亭恨》(1908年通智社),悲秋散人《秋海棠杂剧》(上海改良小说社,1911年刊),等等。详见拙稿《冤哉,秋瑾女士》的相关分析。)。

可见,在“反清革命”必定杀头,至少也是受尽酷刑、终身监禁的年代,“秋瑾是否是革命党的问题”绝非“已不重要”(注:见《互动》第9页。),这不仅是民间舆论竭力为“弱女子”秋瑾辩护、痛斥官府制造“冤案”的关键点,也是清政府不能以“鼓吹、同情革命”的理由荡平报馆,关押主笔、报人乃至投稿者的原因之一。吴芝瑛为秋瑾营葬,遭御史指名弹劾,差点系狱,即为一例。

当然,也有人对诸多报刊“误解”秋瑾、连篇累牍为之呼冤的现象深表不满。

《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是当时文论中少有的直认秋瑾“革命”,并以之向否定秋瑾革命的“民间舆论”辩驳者。其首句即言:“女士之死,海内冤之。哭以诗者有人,?t以文者有人,传其遗事者有人,刊其著述者有人;知其冤而对浙中大吏笔伐口诛者有人,问其冤而向浙中士绅致函诘责者有人。呜呼,此遂足以对我同胞之秋女士而无愧乎?”“今日秋女士之狱宜截为二。夫女士之主张革命,固不能为女士讳,而亦不必为[女]士讳也。今国家虽预备立宪,而新律未编,女士果起革命军矣,固不能如文明国处以国事犯相当之罪,势必难逃一死;若革命未见实行,罪名未??见]宣布,而遽以‘秋雨秋风’七字定谳,则是官吏蔑视法律,鱼肉我同胞。故今日之争,不必问秋女士之革命真与不真,但当问官吏之杀我同胞当与不当。女士当杀,杀之宜矣;乃杀之而于法律未当,是不啻杀我无罪之同胞矣!”(注:来稿:《敬告为秋女士鸣冤者》,《新闻报》1907年8月24日“论说”。) 可以说,该文超越了冤与不冤的表相,将问题提到更高、更深的层面——法治与政府守法的普遍原则,这正是立宪、的本质!百年后读来,仍是铿锵有力。

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强调秋瑾之死对国家、民族、女界的意义:“以国民之权利、民族之思想,牺牲其性命而为民流血者,求之吾国四千年之女界,秋瑾殆为第一人焉。则秋瑾之死,为历史上放光明者,良非浅?啊!??乔镨??锩?湮醇?敌校????敝?惨愿锩?剩?蚯镨?捶歉锩?扯?嗖坏貌桓锩?!??遣秽瓷币磺镨??室陨?О偾镨????镨?渌烙躺?!保ㄗⅲ好饕呐?罚骸毒锤媾?缤??罚?907年8月10日《时报》。)

远在海外的革命同志对国内众口一词为秋瑾鸣冤的现象更是不满,直言不讳地表彰:“瑾之志固在革命”,“遂集同志于浙江,欲举大事”;“其所昌革命,则种族革命也,不得以男女革命相饰”;秋瑾之死,将“激发数千百人之革命”,其作用伟哉!革命乃天经地义的神圣事业,秋瑾是为革命牺牲的烈士,国内报刊曲意回护,“以非革命诬瑾”,使其革命事迹“湮没不传”,适成“瑾之大冤”、“秋瑾之奇冤”。(注:志达:《秋瑾死后之冤》,《天义》第15卷“时评”,1908年1月。)

这几篇文章同样刊登于《申报》、《时报》以及今日可以查阅的革命刊物上,虽然在铺天盖地为秋瑾呼冤的论著中属凤毛麟角,但视角、眼界、胸怀都远高于一般人,反对“舆论”扭曲秋瑾后再为其呼冤的状况。1930年代叶颂清仍批评陈去病的《鉴湖女侠秋瑾传》“隐约其辞”,“曰屈杀、曰锋芒未敛,失先烈意矣”(注:叶颂清:《读陈去病〈鉴湖女侠秋瑾传〉书后》,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80—82页。)。

以百年后的后见之明,我们知晓20世纪中国与世界天翻地覆、波谲云诡的一系列变幻,知道秋瑾是“种族革命”的勇士,并为此牺牲;大通学堂及秋瑾家中也确实藏有为反清起义准备的枪弹文件,前者已被查抄,作为“罪证”;后者搜查时“侥天之幸,均未败露”(注:秋宗章:《六六私乘》,《秋瑾史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9页。);知道皖浙案之后仅仅四年,清王朝,民国肇兴,反清成为“革命义举”,秋瑾以及所有因反清而遭关押、判刑、处死者被,尊之为“志士”、“先烈”、“烈士”。随着故宫、浙江省、绍兴府中相关档案以及秋瑾亲属、同志、友人记述其生平、事迹、英勇就义的各类回忆、纪念诗文陆续面世,研究皖浙起事以及徐锡麟、秋瑾生平与思想的资料愈益增多,各种辛亥革命史及有关皖浙案的专题论文、传记、史著等研究成果也相当丰富。近几年,学者们开掘、利用了事发当时的报刊资料,借鉴其它学科的理论、方法,从女性、女权、性别等视角,进一步拓展了皖浙案、尤其是秋瑾研究的深广度。这与百年前革命党处于秘密状态、大量情况(包括秋瑾的真实身份)不为社会了解,以及在朝廷下报刊主笔、文论作者不得不掐着喉咙说话的状况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实事求是地看1907年的浙案,逐字逐句将辛亥革命后陆续公布的各类公私档案(包括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与报纸刊布的官方文件(注:如《绍狱供词汇录》、《绍兴府贵寿恺宣布秋瑾罪案》、《补录浙省罗织党案往来电文》、《浙抚通饬影印大通学堂全案并严拿余匪公文》(1907年8月13、17—18日,9月6日《申报》;1907年7月16日、8月20日《时报》)等。再:朱馥生先生《〈张公饬斩秋瑾全案〉的发现及其史料价值》(2001年第5期《档案与史学》)一文介绍并考订了浙江省图书馆发现的题为《张公饬斩秋瑾全案》的报纸剪贴簿的内容。朱先生的论说有其意义,但考证、推理过程却有诸多漏洞和错误。笔者另文商榷。) 核对,除个别无碍文意的字词(如“但期”、“但欲”;“除暴安良”、“戢暴安良”;“满奴之族”、“满奴之种”,等)外,基本一致,不得不承认,张曾、贵福等官吏所说的案件概况及刊布的文件基本属实,清政府说的是“真话”。今日史书所描述的1907年徐锡麟、秋瑾联系武义、金华会党,发动皖浙起义,徐锡麟刺恩铭、大通学堂被抄、秋瑾就义等事件经过,亦未出此范围。

显然,事发当时的民间舆论反倒是“误读”、“误解”了秋瑾。在腥风血雨、斧钺牢狱的威逼下,报馆主笔、记者、地方士绅、秋瑾友朋绝不匍匐在地,卖友求荣,而是不屈不挠地为秋瑾辩驳,指名道姓地抨击官员和政府;虽连坐明确为法定刑,仍大义凛然,以身家性命保秋氏家族,其精神、其人格、其勇气,与日月同光,可敬可佩,亦永远令后人景仰尊重。但从史学研究的角度看,在肯定上述前提时,还应揭示、探究、分析事发当时的“民间舆论”——报刊、报人,投稿者,乃至秋瑾挚友吴芝瑛、徐自华,为什么不仅不相信清政府的“真话”,反而义正词严地以南辕北辙的“误读”“误解”抨击清政府,为弱女子秋瑾辩护;除了清政府威望丧失殆尽,即便讲“真话”也无人相信外,是否还有其它原因?时人为秋瑾辩驳的主题是什么?从这些“误读”、“误解”中又能看到晚清社会的哪些特点和变化。

李先生提出一个非常有见地的论点和问题:“秋瑾案的实质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却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立宪派与清政府及革命派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注:《互动》第42页。“立宪派与清政府及革命派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涉及面太广,且非拙稿主题,因而只讨论李先生指出的这个现象。) 但他的先在“预设”却遮蔽了问题的关键和前提:“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究竟是在知道秋瑾革命的情况下“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还是在否定秋瑾是革命党、此案是冤案的情况下“攻击清朝官府”?若是前者,他们的信息渠道是什么?当“反清革命”尽人皆知时,清政府还能坐视不管,听之任之吗?若是后者,民间舆论为什么会“误读”?“误读”了什么?对秋瑾战友批评报刊言论“失先烈意”的论说也视而不见,完全忽略“民间舆论”也有另一种声音。

《互动》第二节大段引用《论绍兴冤狱》、《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浙抚安民告示驳议》等史料,对民间舆论驳斥的基础——秋瑾是弱女子、完全没有能力革命等关键处一笔带过,突显并再三强调:“据各报披露,秋瑾被害一案并无确实的口供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这是民间舆论敢于大胆攻击官府的要害之处”;“舆论还揭露,浙省大吏为了证实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罗织罪证”;“民间舆论对于浙江官府制造的秋瑾案,从证据到性质,都进行了根本的否定:一方面认为秋瑾是一个学界爱国新女性,另一方面认为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桩典型冤案的结论。”(注:《互动》,第10页,第16页,第20页,等。) 引用《敬告女界同胞》、《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时,则略去或消解原作者在承认秋瑾革命的前提下为之辩的基点,强调“秋瑾是否属革命党已不重要”,突显“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舆论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注:《互动》,第8—9页,第20页。)。并将上述两种相互矛盾、甚至对立的观点一锅煮,完全扭曲了作者的本意。且无论是正文还是注释,都没有说明、更没有分析“据各报披露”、“舆论还揭露”、“浙省大吏为了证实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罗织罪证”、“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等内容是否属实;秋瑾案是否是浙江官府“制造”的、是否有供有证;抑或包括中国近代史资料《辛亥革命》刊布的《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陶成章《浙案记略》相关记载、秋瑾《革命军制》(注:事发当时,各报所登官方公布的秋瑾“罪案”时作《伪军制论》(《时报》1907年8月16日,《申报》8月7日)。秋瑾女儿王灿芝编《秋瑾女侠遗集》(1929年中华书局出版)时改题《革命军制论》。) 及反清文稿、程毅口供等,都是贵福、张曾伪造的?秋瑾的确没有革命,此案确实是冤案……?在没有研究民间舆论为什么不相信官方的真话,是否收到了“官府的要害之处”,或者“官府的要害之处”说究竟是什么等关键问题时,便匆忙得出“这对于在标榜预备立宪的清政府来说,无疑是当头一击”,“对此,浙江官府表现得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浙江官府在秋瑾案上处处受到民间舆论的攻击,几乎没有还手之力。舆论之所以能够大胆攻击官府,是因为当时的清政府已经公开标榜预备立宪”(注:《互动》,第10页、第10页、第19页。) 等的结论。看似高扬正义,实为荒唐。在双方的论辩、“互动”中,一方不按规则出牌,或者故意违规,抹杀事实,另一方自然无法应对。虽然清政府不值得同情,但严肃的研究者在指出这种现象后,应研究、分析其背后的因素,而不能以这种不明真相、甚至故意胡搅蛮缠的表象为依据,做出结论。当史实与论说出现差距,无法调和二者的内在矛盾时,或断章取义,拣选论点所需的史料;或游移于正说和反说之间,既肯定秋瑾是反清革命党、高扬其革命精神,猛烈抨击清政府杀害革命党的罪恶;又以民间的误读为基础,评判清政府与民间舆论的互动,彰显“民间舆论在否认秋瑾的革命者身份的同时,严厉痛斥了浙江官府残害秋瑾、镇压革命的暴行”,“民间舆论从立宪的角度攻击官府,正刺到清政府的痛处,可谓击中要害”(注:《互动》,第9页,第28页等。) 的正义大胆;贬斥“日暮途穷的清政府”以及大小官吏“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表现得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穷于应付,狼狈不堪”、“几乎没有还手之力”(注:《互动》,第20页,第6页,第10页,第42页,第19页。) 的无奈无能。进而彻底消解问题:“在这里,秋瑾是否属革命党的问题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秋瑾是当代爱国新女性的代表人物”;“在此民间舆论的立足点已经超越秋瑾革命与否的界限,而充分关注了题中应有之义的法制问题。”(注:《互动》,第8页,第20页。)

史实并非如此。如前所述,不仅秋瑾“革命与否”是清政府和民间舆论共守的底线,即便今日欧美国家,以暴力现政府的行为也是要判终身监禁甚至死刑的重罪,专制暴政下的民间舆论若能公开褒扬反清革命者秋瑾,为其被杀鸣冤,报刊的基本立场明显支持革命和革命党人,反对清王朝;朝廷也有如此雅量,容忍其存在,显然,革命党人再不必流亡海外,办在海外的革命报刊也都可以迁回国内了。

其次,倘若民间舆论在“否认秋瑾的革命者身份”、认定“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因而得出秋瑾案是一桩典型冤案的结论”的同时,又“严厉痛斥了浙江官府残害秋瑾、镇压革命的暴行”(注:《互动》,第20页。),该“痛斥”岂非是向风车作战?

其三,如果说江浙民间舆论的确“坚持以立宪精神做思想武器,抨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反映立宪派尤其是江浙立宪派的声音”(注:《互动》“内容提要”。),何以解释遭报刊点名斥责的告密者胡道南、汤寿潜、袁翼等人都是新派,都是晚清改革、的倡导者和积极参与者。胡、袁曾留学日本,回国后或任山阴劝学所总董,或为绍郡中学堂监督。在浙江绅学界联名请求保释在押的徐锡麟父亲时,胡道南、袁翼皆在其列;(注:《补录越郡绅学界上绍兴府公禀》,1907年8月2日《申报》。) 秋瑾案发,张曾派军队查抄绍兴同仁学堂,二十四位绅士“电禀抚宪”抗议,胡道南是领衔者,袁翼也名列其中。(注:《徐党株连案要闻汇志》,1907年7月25日《时报》。) 汤寿潜是“东南互保”的首倡者,创办实业,革新教育,修建铁路,力主改革,与张謇同为江浙地区著名绅士和立宪派首领,其《危言》名躁一时;浙路风潮中是保路派的灵魂,社会声望也进一步提升,成为许多人心中“为国为民不惜以身殉路的英雄”。(注:参见章开沅:《张汤交谊与辛亥革命》,《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 但在秋瑾案中,据说张曾,曾找汤寿潜了解情况,汤“其实并不知道秋瑾搞革命的事,只认为秋瑾经常穿了日本学生装,骑了马在街上跑,太随便,不正派,因此说了一句‘这个女人死有余辜’”(注:周建人:《秋瑾的牺牲》,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第241页。);促使浙抚下决心,为此遭秋瑾战友的口诛笔伐,甚至一度成为暗杀的目标。显然,汤氏的这两种形象是截然对立的。

不仅汤寿潜,事发当时,除报刊主笔、记者及部分秋瑾友人大声疾呼外,绝大多数鼓吹、参与立宪的江浙士绅都缄默无言,以至仗义执言的“舆论”不仅因为官吏制造冤案、滥杀无辜而抗议,也一再因为这些鼓吹立宪的士绅不仅不为秋瑾案抗辩、甚至参与制造冤案而长叹不已;指斥畏葸冷漠的绅商学界何以符合立宪国民之资格。

“绍兴残杀之惨剧,起于贵守,成于张抚。……欺罔天威,草菅民命,肆无忌惮,虚无荒谬,闻者发指。而上自朝廷,下逮全浙之父老绅民,莫肯有一言发其疑问者。呜呼,立宪国之人命乃更贱于专制国耶?”“方今预备立宪时代,……至非常之祸见,黑焰熏天,山河异色,霜锋倏至、生命摧残之际,犹不知挺身救难、据理力争者,若是者,尚可以士绅自居乎?”(注:伤时子来稿:《浙绅之对于党狱》,1907年8月20日《时报》。) “中国为素有文教之国,且今当预备立宪之时,人民生命财产之自由权,断不容非法定之裁判官妄逞其威权而加以侵害;又以去秋朝旨,明许庶政公诸舆论。今浙省士绅对于绍郡惨毒之案,其贤者畏葸缄口,事前既无正理之抗争,事后又无纠弹之举动;其不肖者甚至乘机告密,尽力赞助,藉以泄私忿而释嫌疑。……故核实以言,惟浙省士绅不知力争权利,而后浙省官吏始敢纵恣为恶。”“夫秋瑾之死不足惜,而当在预备立宪之时代,竟听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政府不派大员为之调查,以败坏预备立宪之基础,为足惜;秋瑾之死无足异,而当在预备立宪之时代,竟听一班昏墨官吏之作威作福,而地方之绅商学界竟不发一言,以讼其诬,致败坏预备立宪之基础,为足异。”(注:胡马:《浙抚电奏驳议》,1907年8月1日《时报》;《谨告浙省士绅》,1907年8月1日《中外日报》;《驳浙吏对于秋瑾之批谕》,1907年8月1日《申报》。)

“忧时子”为家乡绅商学界人士、尤其是久负盛名的“绍兴师爷”袖手旁观,无一人公开上法庭为秋瑾女士讼冤昭雪而痛心疾首:“我绍郡惨杀秋女士一案,为数千年来所未有之创闻,全球之人莫不知其冤,抑万口同声,神人共愤。我郡绅商学界之外,尤多读律诸君,乃竟无一人出而讼冤、为女士昭雪地步。呜呼!当此预备立宪时代,以一郡之大,致无一人有自治独立之资格,自甘任人唾骂,贻笑全球,又安望其担负立宪之责任哉。”(注:《舆论》,1907年9月2日《申报》。) 侠骨义胆的吴芝瑛也对江浙士绅陷害、秋瑾家属胆怯避祸,不为烈士伸冤而深为感慨。(注:吴芝瑛:《论秋瑾狱与黄??狱之比较》,1907年11月22日《时报》。)

不难看出,此处各位也以“预备立宪”、“自治独立”说事,但所“呜呼”、所感叹、所愤慨的却是日日讲立宪却在秋瑾案中噤若寒蝉、“无所表见,不发一言”,甚至助纣为虐的江浙士绅;他们的不作为是冤狱成立的原因之一,故而“浙抚与浙绅之罪状又何以异”!(注:《从刑法上论浙抚与浙绅之罪状》,1907年8月7日《中外日报》。)

显然,这是士绅内部的分裂,而不是“预备立宪之初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便已时显貌合神离之象”;(注:见《互动》“内容提要”与第43页末段首句。) 由此也可看出,“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等报刊言论”并不完全如李先生所定义的那样“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排除占人口一大半的文盲与半文盲,“报刊言论”对秋瑾案的评说,可能也只表达部分“江浙立宪派”的观点,多数士绅缄默无言。

这种看似分裂的行为方式与判断准则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非政治的,即性别与社会角色必须匹配。在纲常伦理、三从四德笼罩一切的时代,男人坚强勇毅,以天下为己任,关心并积极参与国家立宪、改革等大事;女人以家庭为中心,相夫教子,贞洁娴雅,柔婉温顺;恪守笑不露齿、行不动裙、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闺范”;宋以后的缠足,更将以柔弱为美的审美观推到极致,也进一步将女性束缚于家庭。即便20世纪“文明时代”,男女依然有各自的社会定位与社会角色:“文明初桄,尝构之以铁血。铁血者,男子之事业,文明之导线也。然铁血主义可出野蛮之域、入文明之世界,而教育完善,社会美备,风俗纯良,则不能专恃铁血之男子,而女子与有责焉。”(注:《论文明先女子》,《东方杂志》1907年第10期。) 骑马、着男装,撇下丈夫孩子抛头露面在外乱跑,显然不合千百年传承的“妇道”、“母仪”和20世纪初新兴的“国民之母”的形象与要求。所以,汤寿潜等绅士积极参与“东南互保”、预备立宪、自办铁路、与洋人竞争等国家和地方事务,是士大夫份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但闺秀绝不可以,“牝鸡司晨,惟家之索”。

报刊、报人、秋瑾友朋也有意无意地流露出这种心态。秋瑾案中,相当一部分民间舆论的确“以精神做思想武器”,可他们的立论基点和评说内容却是“传统”的:女人是“弱者”,缠足女人更是一步三摇,不可能、也没有能力“革命”!百姓俗语尚谓“好男不与女斗”,堂堂政府却连无辜的“弱女子”也要杀,而且在历来杀强盗的轩亭口公开斩首,当然是滥杀无辜,当然是违背“精神”,也更显其无能。由此,民间舆论才指名道姓地抨击省、府大吏“欺罔天威,草菅人命,肆无忌惮”,“以弱女子之血,为人希恩固宠、邀名猎誉之资料”;诬秋瑾为革命党,因为“杀革命党者,升官之捷径”,“以杀革命党为言,则任杀百数十无辜之人,而人莫敢讼冤,以讼冤者亦可指为革命党也”;诅咒制造冤狱的“首祸之官,虽复赤其宗支、夷其龆龀”,满门抄斩,不足“酬死者之冤于万一”。(注:引文俱见前注。)

浙江高考改革方案范文6

关键词 工程造价 建设方案 教学改革构建

1专业现状及优势

1.1人才需求状况

根据统计资料,浙江省共有30902人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而对于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需求却在43000人以上,目前尚有13000人的缺口。目前,浙江省开设工程造价专业的院校有:浙江广厦学院、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浙江工业职业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年均培养人数为950人。可见,工程造价人才培养的数量远不能满足行业的需求。为实现“建筑强省”的目标,浙江省“十二五”建筑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建筑企业经济技术人员的需求数量翻一番,因此对工程造价管理人才的需求更加突出,培养大批高质量的工程造价人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

1.2现有基础及优势

我院造价立足浙江,面向行业,着力培养懂经济、会算量、能计价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专业发展定位准确。本专业现有在校生423人,随着我省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招生规模将逐年扩大。

自2010年10月工程造价专业被列为院级重点建设专业以来,通过深化教学内涵建设,实施“2+1”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培养方案,针对岗位能力开发课程的人才培养思路,初步形成了“能力本位,双证融合”的专业特色。本专业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性,基本能做到上岗即能上手,好用、实用,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

1.3课程体系得到优化,课程建设初显成效

近年来,本专业不断优化课程体系,进行课程重组,开发综合性课程,精选课程内容,灵活安排理论与实践教学活动。加强课程改革工作,对《建筑工程计价》、《装饰工程计价》两门课程进行工学结合改革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逐步应用于教学。现有院级建设课程3门,已有专业教师主编的正式出版的统编教材2部,校企合作编写的校本教材4部。

在课程教学中以项目为导向,采用实际工程项目真题真做,学生根据任务要求,结合地方的行业标准,分组自主进行招标、投标等全过程模拟。

1.4初步形成了一支职业素质高、结构合理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

目前,教学团队有专兼职教师23人,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13人;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8人。团队成员中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1人,浙江省水利厅“325”拔尖人才第三层次人选1人,浙江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1人,浙江省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人选1人。

工程造价专业共有专任教师14名。其中,正高职称教师1名,占7%,副高职称教师6人,占43%;具有“双师素质”教师10人,占71%;团队中来自生产、管理、咨询企业一线的技术人员8人,占57%,其中高级工程师7人,工程师1人;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4人;专业教师社会兼职率超过50%,并且能够带领部分学生共同参与实际工程造价工作。硕士学位7人。团队中40~49岁的教师4人,25~39岁的教师12人,平均年龄为36.7岁,团队中35~50岁年富力强、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教师有11人,占78.6%。

2专业建设内容

2.1工程造价专业岗位能力的构建

通过对工程造价专业的四大能力(如图2-1,专业基本能力,专业综合能力,岗位迁移能力,职业核心能力)的分析,构建专业能力考核方案,实施全学程的能力考核。

2.2工程造价专业教学组织模式的构建

2.2.1通过校企合作,完善并实施“2+1”分阶段的教学组织模式。具体思路如下:

(1)第一阶段教学组织模式:为第1~4学期(教学组织模式的2),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培养和专项技能培养。在基本技能培养环节(第1~2学期),学生主要在校内进行课堂教学,掌握工程造价所需的识图、施工工艺等基本专业基础知识,为后期的专业技能的培养做准备。在这期间,企业参与教学计划、课程大纲的设计。教学主要是由学校专任教师担任。每学期辅以1~2周的实习实训,由企业派出专业人员以专家授课、开展专业讲座的方式让学生初步了解所学的专业,由企业兼职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认识实习和工种操作实习,提高学生对专业的期望和兴趣;在专项技能培养环节(第3~4学期),利用学校和企业提供的多个校内、校外实训基地进行“仿真性”的学习,以校企合作的方式进行学习专业技能训练,培养学生掌握基本核心的技能。

(2)第二阶段教学组织模式:第二阶段为第5、6学期(教学组织模式的1),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能力培养。其中第5学期,以企业冠名的方式以整个班级为单位在特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完成,由企业兼职教师为主,学校专任教师为辅承担岗位实习教学,采用岗位实践和集中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学交替。第6学期,学生到各自的顶岗实习单位完成实习。每月定期由校内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学生们进入真正的工作岗位,在岗位上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培养零距离上岗的能力。在这期间,建立起校企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管理机制。

2.2.2工程造价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

树立与行业企业合作进行课程开发与设计的理念,基于四大能力平台,以工程造价关键能力为核心构建课程体系。参考职业资格标准,注重教学内容与从业岗位四大能力的相互衔接。将工程造价全过程分解成识图、计量、计价等几个阶段,按照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教学方式组织教学,从根本上解决学做脱节的问题。

(1)课程体系架构见图2-2。

(2)课程教学进程见表2-1

3存在的问题

“2+1能力本位、双证融合”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实现形式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以工程造价岗位群关键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需进一步提升,“双师”素质专业教师数量还不够;与企业深度融合需要进一步探索,企业和行业兼职教师还没有完全参与到教学环节全过程,缺乏有效的合作保障机制;课程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的力度不够,教师教学设计能力相对薄弱;社会培训、技术与咨询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4结语

什么质量的专业建设方案培养出什么质量的学生,专业建设方案、教学计划的动态管理是高职高专院校提升质量、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依托行业、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依据就业需求制订高职高专工程造价专业建设方案是合理的、可行的。我们学院的工程造价的专业建设方案的构建与完善需要我们全院教职工的共同努力,要想培养更加优秀的专业人才,我们专业建设方案的构建与完善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赵景利.高职高专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能力培养与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初探[J].职业时空,2007,(20):92.

[2]李云春,李敬民.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农业教育研究,2011,66(1):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