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申请书范例6篇

临时用地申请书

临时用地申请书范文1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TOUR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有效期3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即将到期的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到期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临时用地申请书范文2

镇政府并民政办公室:

我是xxxx村,家庭人口,因受xxxxxxxxxx造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特申请临时救助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农村临时救助申请书二:

邦洞镇政府及民政办公室:

我是天柱县邦洞镇山环村坪地伞组村民李绍东,家庭共4人,因于20xx年3月21日1时许碰电,房子全部被烧光,现一无所有,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特向上级申请给予救助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绍东

20xx年3月24日

农村临时救助申请书三: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巴音敖包嘎查的牧民,因身体残疾而致丧失劳动能力,找不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日常家用和医药费的花销,生活困难,难以为继,现申请社会临时救助金, 望批准为盼! 谢谢!

临时用地申请书范文3

姓 名: 医师资格 级别: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原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变更医师执业注册事项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5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填写封面的原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5、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7、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8、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9、“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10、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人需在拟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中填写拟变更的医疗机构的名称,登记号、地址及邮政编码。

临时用地申请书范文4

7 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

由年满18岁的外国公民本人向其拟定居留地的俄罗斯移民机构递交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的申请书;如果该公民身居俄罗斯联邦境外,那么可以以书面委托形式或通过俄联邦的领事机构递交。可以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的形式递交。

在递交一式两份临时居留许可证的申请书时,还须递交下列文件:

——4张规格为35×45mm个人正面脸部清晰没有头饰的黑白或彩色照片,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那么附带2张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公民因必须佩带头饰时,那么所戴头饰不得影响脸部。

——个人身份和国籍的证明文件。

——外国公民个人身份和国籍的证明文件是外国护照,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外国公民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长期居住国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

——定居或外国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该外国公民不在本国籍国家的居住的其他文件。

——婚姻证明。

——婴儿出生证和不满18岁子女(其护照所带)的证明文件。

——证明其14~18岁子女同意移居俄罗斯联邦居留的文件,须子女本人经公证签字。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艾滋病的检验证书。

——外国权威机构或俄罗斯联邦健康委托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吸毒、无任何传染病的证明文件(按照2003年4月2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88号命令确定的危害环境的疾病目录)。

免签外国公民申请临时居留许可证时,须递交下列文件:

——4张规格为35×45mm个人正面脸部清晰没有头饰的黑白或彩色照片,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那么附带2张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公民因必须佩带头饰时,所戴头饰不得影响脸部。

——俄罗斯联邦认可的该外国公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在申请中还要提供每个未成年子女的证明文件。

——带有该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时边境监管机构确认的移民卡,或者带有当地俄罗斯移民机构给该外国公民办理登记的移民卡。

——申请许可缴纳国家税的支付证明。

——递交申请30天之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出示不吸毒、无任何传染病的证明文件(按照2003年4月2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88号命令确定的危害环境的疾病目录),还有无艾滋病的证书。

——自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起1年内,该外国公民在税务机关登记的证明(通知)。

如果不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范围内,在国外办理的正规文件应该经过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合法性。外文形成的文件须翻译成俄文并经公证处确认签字证明其翻译的准确性。申请人姓氏不同时,须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彼此之间的关系。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身份文件与服役或职业等有关,包括海员护照或有效期不满6个月的文件,那么将不对此申请进行审查。

对临时居留许可申请的审查:

自接收到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之日起,移民机构应该在5个月之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审查决定。

依据联邦法律第7章规定拒绝临时居留申请,如果外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不向其颁发临时居留的许可,甚至注销其以前已经取得的临时居留许可:

1 严重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秩序,或其他行为严重威胁俄罗斯联邦或俄联邦公民的安全;

2 资助、计划、协助、实施恐怖行为,或支持恐怖行为的其他活动;

3 在递交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之前5年内,曾有被驱逐或放逐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行政处罚;

4 提供关于自己的虚假信息、冒牌的或伪造的文件;

5 经法庭判定有罪、重罪或危险的惯犯;

6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联邦法律裁定的境外犯有刑事记录、犯罪或重罪;

7 在1年之内不止一次地(2次或2次以上)违反有关外国公民的俄联邦法律,非法贩运品、精神药物、各种含有品的植物等;

8 在递交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之日前的1年内,没有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劳动行为;在180天之内,没有收入,或不足以供养自己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得到国家援助,没有达到临时居留地最低生活水准。

以下外国公民不适用此规则:

外国公民月平均收入或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其申请临时居留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生活水平线,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的行政权力机构有权确定外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家庭成月员平均收入的标准;

俄罗斯联邦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

联邦高等学校的学生或研究生;

退休者或残疾人;

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别的人员。

9 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之日起满3年却没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固定住所;

10 离开俄罗斯联邦到国外定居;

11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超过6个月;

12 为获得临时居留而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但是法律对此婚姻不认可的;

13 具有病态吸毒和传染病,没有艾滋病检验证明,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权力机构确定疾病目录;

14 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按期提供文件的免签人员。过去已经取得临时居留许可,但是被注销或被列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国际条约被俄罗斯联邦遣返过的外国公民。

如果外国公民对拒绝不满时,可以向俄罗斯移民机构或法院申诉。

办理和发放临时居留许可证:

在按照规定方式收到申请批准通知之后或进人俄罗斯联邦境内的3日内,接到通知的外国公民应该到当地俄罗斯移民机构,以便办理临时居留许可。

递交电子形式文件的外国公民要按照行政法规的要求提供所有正规格式的必需文件,否则要求其补充文件。在没有提供所有正规格式的必需文件之前,不得办理许可。

以正规形式办理外国公民临时居留许可文件,以便证明其个人身份。没有身份证明文件的无国籍人士按照规定形式办理临时居留许可。

临时居留许可规定时间为3年。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333.28款规定,发放临时居留许可应该缴纳1000卢布的国家税。

补充规定:

发放外国公民临时居留许可时,应该提留国家指纹登记。按照临时居留许可在俄罗斯联邦居留的外国公民应该依法在其居留所在地的移民机构登记。

在进行移民登记时,该外国公民必须在当地具备有使用权的居留场所。按照俄罗斯联邦有关住房的法律确定其是否具备使用权。

根据2007年1月17日第21号俄罗斯联邦法令规定的形式,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必须每年到当地的移民机构登记一次,以确认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居留。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无权擅自到其临时居留许可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外的地方居留。

(四)在俄罗斯联邦的定居

定居是给外国公民颁发的确定其在俄罗斯联邦固定居留权的文件,该权利可以自由进出俄罗斯联邦。颁发给无国籍人士定居文件的同时也是确定其个人身份的文件。定居颁发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结束时,根据外国公民的申请可以延期5年。定居延期的次数不受限制。按照《在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的法律地位》和移民局2008年2月29日第41号命令规定的程序办理定居。在获得定居之前,外国人一定要在俄罗斯联邦具有临时居留许可一年以上。根据国际条约规定,有些外国公民可以免除临时居留之后才可以办理定居的要求,直接办理定居手续,例如:白俄罗斯和土库曼斯坦的公民,或从以上两国移居到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无国籍人士;独联体的公民以及原苏联公民但是现在是无国籍人士。

递交定居申请:

在临时居留许可到期的6个月前(属于国家程序范围内的外国公民在临时居留许可到期的2个月前),外国公民应该到申请定居所在地的当地移民机构递交定居许可的申请。可以通过互联网递交定居许可的申请书。

年满18岁具有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必须由其本人递交申请书。不满18岁或不具有行为能力的外国公民应由其父母任何一人或法定人递交。

与申请书一起递交的文件:

——4张规格为35×45mm个人正面脸部清晰没有头饰的黑白或彩色照片,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那么附带2张未成年子女的照片。公民因必须佩带头饰时,那么所戴头饰不得影响脸部。

——个人身份和国籍的证明文件。外国公民个人身份和国籍的证明文件是外国护照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外国公民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临时居留许可。没有俄罗斯联邦政府名额办理的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须提供证明没有名额取得临时居留的证明文件。

——证明申请人具有保障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最低生活水平(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文件,或者证明其不具有劳动能力的文件。如果外国公民愿意可以出示缴税单的复印件,该外国公民也有权不提供此文件。在申请书中一定要提供规定的信息。

——婴儿出生证和不满18岁子女(其护照所带)的证明文件。

——证明其14~18岁子女同意在俄罗斯联邦居留的文件,须子女本人经公证签字。

——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居住场所证明。如果证明文件存在国家机关,那么外国公民有权不提供此类文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艾滋病的检验证书。

——俄罗斯联邦健康委托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吸毒、无任何传染病的证明文件(按照2003年4月2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88号命令确定的危害环境的疾病目录)。

如果不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范围内,在国外办理申请定居的正规文件复印件应该经过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合法性。外文形成的文件要翻译成俄文并经公证处确认签字证明其翻译的准确性。申请人姓氏不同时,要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彼此之间的关系。

对定居申请的审查:

自收到定居许可申请之日起,移民机构应该在6个月之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审查决定。国家程序参加者志愿移居俄罗斯联邦定居的申请审查期限在2个月之内。对高技术人才及其家庭成员定居的审查期限在3个月之内。

根据联邦《在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管理法》第9章之规定,可以拒绝定居申请。如果外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甚至注销其以前已经取得的定居许可,那么不颁发给其定居许可:

1 严重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秩序,或其他行为严重威胁俄罗斯联邦或俄联邦公民的安全;

2 资助、计划、协助、实施恐怖行为,或支持恐怖行为的其他活动;

3 曾有被遣返、驱逐或放逐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行政处罚;

4 提供关于自己的虚假信息、冒牌的或伪造的文件;

5 经法庭判定有罪、重罪或危险的惯犯;

6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联邦法律裁定的境外犯有刑事记录、犯罪或重罪;

7 在1年之内不止一次地(2次或2次以上)违反有关外国公民的俄联邦法律,非法贩运品、精神药物、各种含有品的植物等;

8 不能提供可以满足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生活需要的证明;

9 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之日起满3年却没有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固定住所;

10 离开俄罗斯联邦到国外定居;

11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超过6个月;

12 为获得临时居留而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但是法律对此婚姻不认可的;

13 具有病态吸毒和传染病,没有艾滋病检验证明,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权力机构确定疾病目录。

除此之外,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按期提供文件的免签人员。过去已经取得临时居留许可,但是被注销或被列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国际条约被俄罗斯联邦遣返过的外国公民。

如果外国公民对拒绝不满时,可以向俄罗斯移民机构或法院申诉。

办理和发放定居许可证:

收到申请决定通知的外国公民须本人亲自到当地的移民机构领取定居许可。递交电子形式文件的外国公民要按照行政法规的要求提供所有正规格式的必需文件,否则要求其补充文件。在没有提供所有正规格式的必需文件之前,不得办理许可。

发给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士定居许可文件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发给高技术人才及其家庭成员定居许可的有效期应与劳动许可一致,在此期间,该外国公民作为高技术人才在俄罗斯联邦工作。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333.28款规定,发放定居许可证应该缴纳2000卢布的国家税。

办理定居许可证的延期:

根据外国公民的书面申请,其所在的当地移民机构或其所居住的移民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定居许可的延期。外国公民有权递交电子形式的定居延期申请书。应该在定居到期的6个月前递交延期申请。当地移民机构的领导有权依据合理的原因延长申请书递交的期限。

根据俄联邦税法第333.28款规定,发放定居许可证的延期应该缴纳2000卢布的国家税。

办理特殊人士的定居许可:

为终止俄罗斯联邦国籍人士办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定居的许可。办理定居的前提是该人士已经被终止俄罗斯联邦国籍,本人向其居住的当地移民机构提出为其办理定居许可的申请。

外国公民提出申请时,还要按照行政法规第38点的要求,附带2张照片,还有下列文件:

——终止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证明;

——本人身份和国籍的证明文件(如果有的话)。

由俄联邦提供政治避难人士办理定居许可。办理定居的前提是该人士已经由俄罗斯联邦提供政治避难,本人提出申请为其办理定居许可。如果该外国公民的家庭成员也一同定居,那么在申请书里也应一并说明。按照其递交申请的当地移民机构要求,在那里填写正规的政治避难申请书。

外国公民提出申请时,还要附带2张照片,还有下列文件:

——俄罗斯联邦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提供政治避难的证明;

——本人身份和国籍的证明文件;

——婚姻证明和不满18岁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本人身份和国籍的证明文件(如果外国公民的家庭成员也一起政治避难)。

上述人士的定居许可办理时间为自接收其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

(五)加入国籍

根据2002年5月31日第62-φ3号《俄罗斯联邦公民法》和2002年11月14日第1325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可以获得或终止俄罗斯联邦国籍。

根据联邦法第11章之规定,可以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

——按照出生;

——按照一般程序加入俄罗斯联邦国籍;

——按照简化程序加入俄罗斯联邦国籍;

——恢复俄罗斯联邦国籍;

——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自接收到所有必需正规文件之日起,一般程序审理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时间为1年之内,简化程序审理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时间为6个月之内。一般程序的审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签批,简化程序的审理由当地俄罗斯主体级别移民机构领导签批。加入俄罗斯联邦国籍不需要名额限制。加入俄罗斯联邦国籍不享有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优先权。

联邦法律第13章规定一般程序加入俄罗斯国籍的条件。基本的条件之一就是在俄罗斯不间断居住(定居形式)5年以上。居住期可以缩短为1年或此条件对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外国公民相对降低。

(六)在俄罗斯联邦的避难

于1992年,俄罗斯联邦加合国1951年和1967年签订的难民地位公约。俄罗斯联邦为在其领土上寻求庇护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避难,具体如下:

——政治避难;

——承认难民;

——提供临时避难。

依据宪法第63条,俄罗斯联邦按照国际公认的国际准则,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避难。

三、未来移民政策预测

(一)普京的近期观点

2012年1月,俄总理弗拉基米尔·普京在联邦移民局局务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首先强调俄罗斯不打算闭关锁国,不打算与任何国家隔绝,必须与其他移民输出国更积极地合作,但是当前外国移民对俄罗斯社会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要求避免出现封闭的民族飞地;其次俄罗斯的经济需要移民,要在搞清楚在俄罗斯各个地区有多少移民,哪些职业需要移民的基础上,必须提高对移民政策质量的要求,包括调节劳动移民流的政策;最后下令联邦移民局拟定对外国移民俄语语言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俄语考试的参数标准。

(二)俄罗斯将调整移民政策

《2025年前俄联邦国家移民政策方案》由俄罗斯移民局负责制定,近期将提交国家安全委员会,然后交由总统批准。俄联邦移民局长康斯坦丁·罗莫达诺夫斯基在谈到《2025年前俄联邦国家移民政策方案》时称:该方案旨在解决俄罗斯的外国劳动力市场充斥职业技能低、没有专业和工作经验、不会俄语或者俄语水平很差的移民问题。方案建议取消现有的引进外国劳动力配额制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许可证制。他认为应该立即发给居留证。

俄罗斯不乐观的人口前景决定了制定该方案的必要性:在未来很长时期内有劳动能力的居民数量持续下降,移民增长量的减少使情况更加复杂。移民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俄罗斯人口缺口。尽管在俄罗斯存在失业人口,但是因为居民的空间移动性低等原因,对劳动力需求的增长,仅靠俄罗斯的劳动力资源不能完全满足需要。

该方案最重要的建议是扩大移民定居的机会和可能,取消现行的临时居留许可证制度。移民局长认为,这个制度已经无用,必须抛弃。外国人为了得到俄罗斯国籍要经过为期8年的三个阶段:得到临时居留许可证,得到居留证,最后得到国籍,而且三次呈交的是同样的文件。那些分配临时居留许可证的机构常常贪污受贿,因为全权负责人决定一切。移民局建议改为全世界通用的灵活的方式。根据申请人的语言水平、教育程度和住房等条件打分,然后决定是否发放居留证。

另一个革命性改变是建议彻底取消引进外国劳动力配额,这个建议存在争议,但是拥护者占多数。移民局并不担心取消配额制会导致非法移民增长,比方说来自中国的非法移民,因为国家间有签证制度。

应该指出这个方案还处在制定和讨论阶段,而且取消配额制度和临时居留许可证制度在俄罗斯引起了强烈质疑和反对。

(三)俄罗斯排外情绪居高不下

临时用地申请书范文5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临时用地申请书范文6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市江河水域与海域的具体界线,由市海洋局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海洋局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受市海洋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本市发展改革、规划、房地资源、港口、环保、水务、渔业、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区划的编制)市海洋局应当根据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自然属性以及本市港通运输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划的实施)海域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在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港口区、航道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其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用海项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应当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予以迁移或者调整。具体办法,由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海域使用申请)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海洋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起止时间、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

(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三)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海域使用论证)下列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围海项目;

(二)海砂开采项目;

(三)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四)100公顷以上的用海项目;

(五)毗邻海洋自然保护区、港口区、航道区的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项目的用海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域使用论证的有关技术规范,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第八条(海域使用审批)市海洋局应当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征求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进行评审。市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海洋局。市海洋局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经审批不同意的,市海洋局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经营性用海活动申请使用海域的,市海洋局应当就该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组织招标或者拍卖。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市海洋局应当与中标人、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海域的面积和边界范围;

(二)出让海域的用途和使用期限;

(三)出让海域的使用金。

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海洋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通过申请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招标、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向市海洋局申请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属于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提供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向市海洋局申请转移登记:

(一)转让;

(二)继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证明海域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第十三条(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向市海洋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证明。

第十四条(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向市海洋局办理注销登记,交还海域使用权证:

(一)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满不再续期的,应当在使用权期满后2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二)围海造地项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当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2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海域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市海洋局可以依据有关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海域使用权登记册,原海域使用权证书作废。

第十五条(发证和公告)符合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要求的,市海洋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要求的,市海洋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市海洋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公众可以查阅。

第十六条(用途的变更)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记载的用途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环保要求)海域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设施拆除)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海域使用权终止后60日内,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九条(临时使用海域)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下的排他性临时用海,应当在使用前向市海洋局备案,并明确其用途和使用期限。其中,临时用海毗邻军事用海区、航道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应当在用海前按照本办法关于申请海域使用的程序,申领临时海域使用证。临时使用海域不得续期。临时用海期限届满,用海单位应当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在使用海域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批准的范围使用海域;

(二)毁损岸滩,影响领海基线确定;

(三)损害海底电缆管道。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市海洋局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举报和投诉)市海洋局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违法使用海域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市海洋局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海洋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临时使用海域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时用海毗邻军事用海区、航道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不按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毁损岸滩影响领海基线确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