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例6篇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文1

古代的官吏选拔考察及任免升迁等干部人事管理,统称“选举”,划进范围的对象都叫“选人”,意即有入仕资格而候选于组织部门(吏部)的人。凡选人报请“选举”,或参加相应的考试,都要填写一份类似今日之“干部履历表”的文书,作为个人档案。履历的叫法因时而异,有“行状”、“出身”等种种名目,到宋代称“脚色”。《朝野类要》卷三:“脚色:初入仕,必具乡贯户头、三代名衔、家口年齿、出身履历;若注授转官,则又加举主、有无过犯。”就是假如已经是在职官员而听候调动工作或提升职务者,还要加填推荐人及入仕以来的奖惩记录等项目。

脚色和仕途的关系如此密切,其项目的细密便成题中应有之义;又因为每一项都必须本人亲笔填写,有时竟会显得荒唐可笑。以宋代为例,崇宁、大观年间,政府以继承熙宁新法为施政纲领,籍定司马光、文彦博等三百多个反对新法的保守派为“元祐奸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必须申明“不系元祐党籍”,划清政治面貌;到了绍兴年间,当初把别人定为“奸党”的蔡京、童贯等人,如今也成了“奸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必须申明“不系蔡京、童贯、朱勔、王黼等亲属”,厘清社会关系;到了庆元年间,又有朱熹、“二程”等五十九个理学家被定为“伪学逆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要声明“不是伪学”,撇清学术上的师承关系。对于有关部门在选拔任命官员时过于看重履历,历来批评不绝。南宋洪迈专门撰文,对脚色的定本格式及填写规则之僵化,多加指责。比如,他的刚满周岁的儿子因“恩荫”而弄到一个入仕资格,脚色中也要在“有无过犯”这一项内写明过去是否补过官,是否因犯罪停废,或是否有过“诀笞”、“翦剌”等刑罚前科,“一岁婴儿问其曾与不曾入仕坐罪,岂不大可笑哉!”

不过除非你存心不想当官,否则都要照要求一一填报,有时甚至还得被迫造假。如南宋光宗四年秋,各路漕司(即转运司)奉旨举试本路选人,当时政府正厉行禁绝“伪学”(指程朱理学),故“漕司前期取脚色,必欲书‘委不是伪学’五字。”就是转运司在通知选人填报个人履历时就讲明了,必须做出“委[实]不是伪学”的声明。彼时已任临川推官的柴中行,也在这次选拔考试范围内,接到通知后便写了个报告,自称从小攻读程伊川(即“伪学”代表人物之一程颐)之书,这才考取举人,有了出身。但当时并没有说他是伪学。现在政策变了,一定要声明委不是伪学,只好放弃这次选试。转运司收到报告后恼羞成怒,取消他选试资格尚不算,还要加其罪名。幸亏谏院有人站出来讲话:“其人所守不变,可罪之乎?”这才免去一场灾祸。

其实,庆元年间的选人,包括许多在职官员,都是靠“伪学”入仕的,脚色上“委[实]不是伪学”的声明,好比盲人发誓亲眼目睹,彼此心知肚明而已,像柴中行这种宁可不当官也不肯造假的,反倒成冬烘先生了。

(摘自《组织人事报》)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文2

翻开一份份档案,里面既有代表基本信息、履职承诺内容、每次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情况的记录与年终汇总统计,也有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或附议议案建议的内容,以及与代表履职活动有关的照片、影像等资料。

这是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近期为每位市人大代表建立的“履职档案”,虽是薄薄几页纸,却承载着沉甸甸的责任。除了这一文本档案,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还为每位代表建立了电子档案,并计划建立一套专门服务和管理人大代表的信息化系统。

此外,海宁市人大常委会还计划逐步向社会公开代表履职信息,以接受社会的监督。正如海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辉所说:“记录履职就是记录责任,这份责任要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一张照片记录一个诺言

市人大代表吕金祥的档案里有一张照片,虽然画面一般,但它是海宁市人大代表第一次向选民汇报履职情况的真实记录。

再仔细翻看吕金祥的履职档案,发现这样的履职汇报几乎每个月都有,它不同于代表述职,都是选民自发组织的活动,他们想知道自己选的代表到底有没有在为自己说话、办事。

“上一届还没遇上这事儿,有压力啊。这不,市人代会一结束立马到社区向选民汇报出会情况,以及怎样把他们的意见提上去的,一样不能少,都要汇报的。”吕金祥汇报好“人代会之行”,又有选民反映海洲街道派出所设在社区的警务室“有房没人”的情况。为此,第二个月他又就这一问题的了解、沟通情况向选民汇报。

就这样,每月13日,吕金祥都会向选民汇报所听取意见的处理情况,并耐心听取选民反映新情况。

“选上人大代表之后,他对我们社区选民承诺,每月13日都会来听意见,听了还会认真落实好。这点很难得,我们选过这么多代表,像他这样的还是第一个,我们真的选对了。”这是选民发自内心的肺腑之言。

档案链接 代表姓名:吕金祥,归档号:002-2012-13-220,所在组别:海洲街道市代表小组

一份拷贝件记录一份责任

海宁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84位代表联名提出了一份议案,促使大会最终作出了《关于加快以盐官古城为龙头的百里钱塘国际旅游长廊开发建设的决定》,这是海宁市人大历史上首个人代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根据代表档案管理规定,这份议案要拷贝83份,联名的每位代表都需归档。

在盐官土生土长的李晓红是83位附议代表之一,她始终无法割舍对盐官的这份牵挂,“《决定》通过了,很兴奋,毕竟盐官对我来说是‘情根深种’啊,可要实现那上面的目标,问题还有不少,作为代表要监督、推动,出自己的一份力。”

于是,走访选民时她又多了一项重要内容,听取选民对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真实想法。“我想通过我的手和我的口,把盐官百姓所关心的,想要反映的,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景区管委会反映上去。”从保洁员到退休工人,从原住居民到外来人员,从老百姓到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李晓红不知走访了多少人,有关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意见和问题记了满满一笔记本。

综合这些调研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政府关于《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列席会议的李晓红又提出了《关于百里钱塘开发建设的建议》。这份建议不仅被融入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也留在了她的履职档案里。

和这份资料放在一块的还有一份代表履职承诺。当初她承诺:年内不少于4次上门走访选民,可她一年的履职登记显示,她走访选民的次数共有5次。

档案链接 代表姓名:李晓红,归档号:002-2012-6-109,所在组别:盐官镇市代表小组

一份报纸记录一份履职成果

2012年9月21日的《海宁日报》,首次刊登了《桶装饮用水质量抽验公告》,里面清楚地刊登了不合格桶装饮用水产品的批次和不合格原因。这是海宁市首次以官方名义向市民公布桶装饮用水抽验结果。

积极推动此项公开制度的正是海宁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邬欣,在她的履职档案里就存有这张报纸。与其一起归档的还有两张光盘,里面详细记录了邬欣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专题询问会的现场情况。

“对几家生产桶装纯净水的企业,我们进行了暗访,带回了一个片子,我想请大家也看一下这个片子……”

“桶装水生产出来以后,到达老百姓家门口还有一个流通和销售环节,我想问问,在这些环节相关部门到底是怎么监管的。”

…………

镜头回闪间,邬欣在现场先后6次追问相关职能部门,问题直指监管盲区。

“都在机关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这样咄咄逼人,就不怕得罪人?”面对一些年轻同志的疑惑,邬欣一脸凝重:“当然也会有一点不好意思,但我想,我是一名人大代表,就应该履行代表的职责。”

事实上,正因为她的“咄咄逼人”,才会有《海宁日报》上的那份公告。

对邬欣来说这只是一个小小的履职成果。当选代表以来,收集“饮用水源地巡查专报”是她每月必做的事,她经常到桐乡与海宁的交界断面去转转:“这里距离下游的第三水厂取水口很近,可这里的工业园区经常偷排污水,嘉兴、海宁两级人大代表关注了好几年,我当选人大代表后,就接过了这个接力棒。”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文3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

20*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一分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担负的职责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个案指导还不够积极主动;检察官的政治素养、知识结构和法律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专家型检察官群体尚未形成;市民对一分院检察工作还了解不多,检察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就我个人而言:对一分院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探索还不够;对法律监督中的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够;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加快检察专门人才的培养方面,措施和力度还不够。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文4

为规范我集团新入职管理员工的引导工作,帮助新入职管理员工尽快熟悉集团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融入企业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职前准备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门准备工作

1、与待入职员工确定报到日期,向待入职员工发放《录取通知书》;

2、通知新入职管理员工报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各类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两张一寸彩色照片、离职证明原件、正规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社保转移单及银行卡号;

3、准备好新入职管理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所需表单;

4、人力资源部门及与用人部门分别确定引导人一名。

(二)用人部门准备工作

1、待入职员工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确认待入职员工办公场所;

2、在待入职员工报到日期前,完成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领取。

二、入职引导

(一)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入职手续

原则上,人力资源部门引导人应于新入职管理员工报到当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安排新入职管理员工填写《员工履历表》,将其个人信息采集至EHR员工信息模块。

2、核实新入职管理员工提交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原单位离职证明,同《员工履历表》一起存档。

3、确认该员工的社保关系转入时间;

4、按照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书》;

5、向新入职管理员工简要介绍其所在公司的组织结构;

6、发放派遣通知单和《员工手册》;

7、明确新入职管理员工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POPO号码,加入通讯录。

8、办理指纹考勤录入,讲解考勤制度;

9、向其介绍所属单位适用的人力资源相关管理制度;

10、引导新入职管理员工到所属部门,介绍给其直接领导;

10、经理级(含)以上管理员工的聘任通知在集团执行网上,并在泡泡上公开其泡泡号;其他管理员工的情况通过POPO向公司公告。

(二)用人部门工作程序

原则上,新入职管理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引导至所属部门后,用人部门应于入职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关键管理员工的本部分工作可由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完成):

1、直接上级带领新入职管理员工参观部门,介绍部门人员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

2、根据职位说明书,直接上级向新入职管理员工明确其岗位职责权限;

3、用人部门引导人引导新入职员工办理胸卡、门禁卡、饭卡;

4、用人部门引导人向新入职员工介绍部门制度、业务及与其他部门对接工作的办理流程。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XX集团管理员工入职申报表》

附件: XX集团管理员工入职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所属

公司 部门 职位

入职

时间 转正

日期 汇报

上级 直属

下级

招聘

考官人资部门: 面试官 面试官 面试官

业务部门: 面试官 面试官 面试官

申 报 资 料

基本资料其他资料

材料名称是否归档材料名称是否归档

《职位申请表》复印件(附照片)是 否 是 否

《面试评价报告》复印件是 否 是 否

个人详细简历是 否 是 否

《心理素质测评报告》复印件是 否 是 否

身份证复印件是 否 是 否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是 否 是 否

其他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是 否 是 否

《背景调查报告》复印件是 否 是 否

备注: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文5

关键词:军队审计;责任;体制

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军队审计项目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质量责任监督检查制度和三级复核制度。质量责任监督检查由军队审计质量监督检查委员会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完审计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或对正在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全面考核各级各类审计人员是否严格落实了审计责任制,审计过程是否规范,审计结果是否真实可信,对检查中发现的程序不规范、取证不合法等现象要向经办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审计部门指出,并要求其认真整改,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检查中发现的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及审计结果明显失实的现象要要求实施该审计项目的审计部门及时纠正;发现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贪污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且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责任划分确定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审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性质和大小,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监督检查一般应当由上级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1~2次,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对组织得力、总体审计质量较高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对组织不力、审计质量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通过检查和实施奖惩,可以督促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自觉履行职责,保证审计责任制的落实和审计质量的提高。三级复核制度是我军审计部门实施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指由审计组长、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部门分管领导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逐级审查,最后签发审计报告的制度。三级复核人员所关注的审计阶段和侧重点是不同的,审计组长主要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是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和审计人员履责情况的检查,属于全面复核和详细复核,是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草拟的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进行复核,是对审计组工作结果,即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复核,属于重点复核,它一方面复核是否已进行了第一层次的复核,另一方面还要对记录的重要审计事项、重要程序以及影响审计结论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部分复核;审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对拟呈报审计部门领导审定的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件进行重点复核。对于重要的审计项目,还要由审计部门领导进行最后复核或提交审计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军级单位审计部门和联勤分部审计部门由于人员数量有限,一般实行二级复核制度。复核是对审计人员履责情况及其成果的再次核对和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人员履责不到位或违法违纪等行为,从而降低审计风险,在问题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之前就予以解决,尽量避免审计人员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军队审计人员信用档案

军队审计责任的有效履行不能仅靠法律惩处来加以保证,同时还需要道德感召和行业自律来督促军队审计人员自觉以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所提出的标准来开展审计工作,因为法律只是限定了最低标准,对那些没有违法而只是违背了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则显得无能为力。诚信是军队审计职业道德的精髓,是军队审计人员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基本要求和价值体现,军队审计人员只有具备诚信意识和诚信观念,才会在审计实践中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自觉与财经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如实揭露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贪污舞弊、损失浪费等不良现象,尽到其应尽的义务。诚信意识的培养不能仅靠教育引导,还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可考虑由审计署为每一名进入军队审计队伍的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对其从事审计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作如实记录,同时制定一套信用评价的标准,把审计人员的信用等级分为若干类,初始分为100分,每违反一次国家、军队审计法规或行业准则规范,就要扣掉相应的分数。一旦其信用分低于某一等级的最低标准,就要降低其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审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强行接受在职培训,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这要建立在实行军队审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的基础之上)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将其调离审计岗位。信用档案应当伴随审计人员终生,只要其从事审计及相关行业,信用等级就是考量其是否称职、能否胜任某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即使审计人员退出现役,信用档案也会自动转入地方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其从事地方相关职业产生重大影响。这样,就从制度上对军队审计人员进行约束,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冒着巨大的风险去。

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文6

一、关于行政审判发展的历史机遇和行政审判原则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确立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之后,尤其是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十五年来,行政审判作为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相并列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下,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殷切关怀和热情勉励下,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能,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行政审判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行政审判承担了新的更为繁重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影响日益增强;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在此情形下,行政审判工作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面对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行政审判的实际地位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位不相符合,行政审判不受重视的情况依然严重;行政审判体制不能适应行政审判的需要,无法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保护不够充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尚待进一步统一和明确;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方式等方面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规范和统一;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受到来自人民法院自身以及其它机关的非法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审判法官因依法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依然存在。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行政审判制度,规范行政审判活动,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内外部环境,确保行政审判工作能够适应时展的需要,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高效地完成司法审查的宪法使命。

行政审判工作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审判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准则。行政审判原则对确立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客观公正地做出行政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结我国行政审判实践,行政审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合法性审查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统一原则。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审判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与此同时,作为诉讼制度,行政审判必须要注重解决纠纷,平息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行政审判既要发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及时、公正、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要坚决克服单纯合法性审查,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某一点违法,简单一撤了之的错误作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利于解决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审判必须从司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行政审判强调对个体合法权利的保护,并不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行政审判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和国家大局、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审判过程中,遇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

-依法审判与司法便民相统一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照法定审判程序,公开、公正、高效地裁决行政案件。

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简易审程序,在立案、审查、庭审、裁判、送达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方便老百姓的思想宗旨。要坚决克服机械执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的错误作法,要从方便当事人、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全面、准确地适用相关程序法律规范。

-提高审判效率与诉讼经济相统一原则。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务必始终不移地贯彻落实。同时,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尤其还要注重合理使用和节约诉讼成本,尽可能让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以最低的诉讼投入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特别是判决发回重审和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行使审判权,尽量减少发回重审和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依法不得不判决发回重审或者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尽力为下级人民法院重审、被诉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指明方向、做好铺垫,减少行政诉讼中同一行政争议重复诉讼问题,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促进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二、关于行政诉讼诉权保护问题

(一)受案范围。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解决官民矛盾,能够有效提高人民法院自身地位和作用。要克服行政案件受案中的畏难情绪,杜绝有案不受,老百姓告状无门现象的发生。

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涉及三农问题的行政案件,对政府非法征用土地、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利的案件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受理;对国企改革过程中政府不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办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委托拍卖、招投标等中间行为不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件应当大胆受理,依法判决,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责任认定职权。

(二)原告资格的确定。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原告其合法权益是否实际受到侵害不是立案审查的内容,只要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区别于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不利影响,该人就具有合法的原告资格。实践中,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不宜过于严格。人民法院是为人民群众裁决纠纷的机关,只要不是违反了法律对原告资格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都应当首先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依法立案受理。受理后认为确实不具备原告资格的,可以依法裁定驳回。

(三)适格被告。行政诉讼中被告资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谁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谁作被告”的基本原则。在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中以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章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以享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越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该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告都是做出该越权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设立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临时机构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设立该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

(三)诉讼时效的计算。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诉权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计算;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2年,但是,从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超过5年;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期限的,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和期限之日起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

定计算,但是,从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行政机关错误告知当事人期限的,视为未告知期限,期限计算同上。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在向该行政机关主张权利,行政机关一直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期限应当以当事人最后一次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通常为6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起2年。原告诉被告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期限应当从双方约定的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年,行政合同未约定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从履行义务之日起60天内履行完毕,期限从60天届满之日计算2年。

当事人由于向相关部门申诉或者请求处理,相关国家机关立案受理,进行协调所耽误的时间应当作为时效中断的情形。但是,如果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请求处理,有关部门未予立案,也未予答复的,不得视为时效中断。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诉权保护是当前行政审判极为突出的一项工作。首先,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对行政诉讼要有正确的认识,要把行政诉讼作为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体现人民法院权威的重要审判职能来认识,决不能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法院工作找麻烦,对行政案件能推则推,能不受理则不受理,限制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其次,要加大行政诉讼的宣传力度,鼓励老百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绝和减少因行政争议而引发恶性事件、情况的发生。通过公开开庭、案件发生地开庭、媒体报道等形式,广为宣传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克服老百姓不懂告、不敢告、不愿告的心理,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行使诉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三,要协调人民法院内部立案庭与行政庭的关系,由于行政诉讼立案条件的复杂性,许多案件立案与否很难做出准确判断。在此情形下,凡立案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均应当与行政庭沟通,对是否受理意见不一致的,立案庭应当先行立案受理,移交行政庭审查判断。第四,要保证老百姓打的起官司,对涉及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等案件可以依法免收案件受理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工伤、医疗、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案件,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坚决遏制对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案件按照财产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行政附带赔偿案件中,对行政赔偿部分不得收取诉讼费。

三、关于完善诉讼管辖制度问题

适当提高行政案件审级,或者适度采取行政案件异地交叉审理措施,排除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非法干预,这是近年来行政审判的一种共同呼声。为确保宪法赋予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职权的行使,排除非法干预,全国许多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创造性地进行了一些行政审判管辖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些经验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我省自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作被告的案件作为所在地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行政案件收案数明显上升,老百姓不敢告的心理得到了有效纠正,非法干预行政审判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此项制度务必坚持。同时,对于其它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审理确实存在困难的,也应当及时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依法提审,要防止个别基层人民法院违法自行消化案件情况的发生。

四、关于完善行政诉讼程序问题

(一)探索行政审判简易程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适用法律明确,社会影响不大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简易审程序。

探索行政案件简易审程序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的诉讼程序权利,除非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自愿放弃某些诉讼权利。

(二)继续实行和完善庭前准备程序。行政审判庭前准备程序对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各方当事人明确诉讼争议焦点,正确认识和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诉讼活动。通过庭前双方当事人接触,加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谅解,甚至无需开庭就能够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三)加强诉讼指导,促进行政争议解决。针对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素质普遍不高的实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从公正的立场出发,本着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对诉

讼当事人尤其是原告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导。诉讼指导的方式可以通过谈话方式,也可以以书面方式;诉讼指导的内容包括释明有关法律条款的含义,告知当事人某些法定权利,明确争议事实等等,诉讼指导内容必须公开告知各方诉讼当事人,不得进行秘密指导。

加强案件的协调,化解官民矛盾。行政案件往往产生于老百姓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不畅,甚至是误解所致。因此,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主持裁决纠纷这样一个特殊的地位和身份,作好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工作,通过协调,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纠纷,通过协调化解官民矛盾是人民法院多年以来审理行政案件比较成熟的经验。

应当注意的是,协调不等于无原则的和稀泥。人民法院必须首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尤其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的,一定要明确指出,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更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来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协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保证协调案件的合法、公正。

(四)完善庭审程序,增加庭审的透明度。行政审判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审级和影响大小确定繁简适宜的庭审程序。一般而言,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较为简洁的庭审程序,例如,核对当事人身份程序由书记员完成,审判长只需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参加诉讼是否有异议,突出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庭审程序应当更为正式,以体现法庭的威严。

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无论简繁程序,行政审判庭审过程都应当依法公开,尤其要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相互质证;对于能够当听宣判的应当尽可能当听宣判,让老百姓赢的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

(五)正确处理行政案件与民事、刑事案件的交叉问题。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与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的情形,如果遇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行政后民事,如果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要以民事纠纷的处理为前提的,应当先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待民事案件终审裁判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出现行政与刑事案件相互交叉的情况,通常应当先刑事后行政,但是如果刑事案件要依赖于行政案件裁判结果的,应当中止刑事案件的审理,首先审理行政案件。

五、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问题

(一)完整、准确理解被告举证时效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被告的举证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对于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接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举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那么,是不是只要行政机关逾期提供证据,就应当一律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呢?显然不是。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还规定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义务。因此,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时,人民法院才能够以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则人民法院有义务主动收集或者调查证据,也可以允许第三人举证,对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进行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而不能简单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二)全面、系统地进行认证。行政审判认证是认定事实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应当客观、全面、系统地分析认定证据。对于个别形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或者并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简单以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为由,排除其证据效力。应当围绕争议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全面分析认定证据,切忌孤立地进行单个证据的分析认证。

(三)明确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证明标准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比较复杂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裁决的行为,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的行政处理以及轻微行政处罚等行为,应当适用明显优势标准;行政机关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四)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人民法院据以裁判案件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即由证据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定法律事实应当尽可能向客观事实靠拢,准确、全面地适用证据规则,客观、公正地采信证据,切忌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明显冲突的情况。

六、关于行政诉讼法律使用问题

(一)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法律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合法的规章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如果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应当不适用该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选择适用适用法律规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单一依据;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合同双方约定的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的条款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根据。

(二)加强审判指导工作,维护司法统一。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普遍性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同意审判尺度。必要时,应当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有权机关作出法律解释。

高、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解释权,得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规范性解释。确需统一认识的,可以以文件、纪要等非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强化高人民法院判例的示范作用。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目的除解决个案纠纷外,还有通过个案裁判,确定全省统一的司法准则的作用。因此,省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应当采取提审或者指令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方式,通过终审裁判,及时统一司法标准。为配合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和提审,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案件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应当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裁判同类行政案件的示范,下级人民法院裁判同类案件违反高级人民法院判例确立的基本准则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改判,并可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件,应当作为我们审理同类行政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参照体系。

七、关于完善行政裁判方式问题

(一)严格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才能判决予以维持。对于涉及国家政策的案件,尽管国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该项政策规定,亦应予以维持。对于次要证据不足,存在程序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能适用维持判决。

(二)慎用撤销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的理论基础在于审判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因此,既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也只能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做出新的处理决定。该判决形式维护了行政权和审判权之间的界限,但是,也因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行政机关利用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规避司法判决,使得同一行政争议反复重做,反复诉讼,形成所谓“官了民不了”案件。因此,必须慎用该判决形式。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不得不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判决中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格限定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给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确定明确的方向;其次,在依法能够直接做出变更判决或者彻底解决争议的其他判决形式时,不采用撤销重做判决形式,例如,对于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提讼的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在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同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颁发许可证法定职责的案件,如果查明原告符合颁证条件的,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颁发许可证。

(三)适当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变更判决仅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案件。依照设立变更判决的基本原理,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量上的误差,人民法院因改变认定事实或者纠正计算错误而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通常可以不认为是审判权侵犯了行政权。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案件享有变更判决权外,对行政赔偿案件和传统上原本就属于司法权范畴的行政裁决案件,以及仅仅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或者纠正计算错误的案件,也可以做出变更判决。

(四)适度放宽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履行判决适用于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也应当可以适用履行判决。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行政合同义务以及事先承诺的,人民法院同样可以适用履行判决,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事先承诺义务。

(五)引入诉前禁令和中间判决制度。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将会给国家或者个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经被告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向原告发出禁止令,要求原告停止违法行为。

原告有数个诉讼请求时,如果数个诉讼请求之间有先后层次之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基础性诉讼请求先行做出判决,中止其他诉讼请求的审理,待基础性诉讼请求终审判决结果生效后,再回复其他诉讼请求的审理。

(六)加强行政判决的执行力度。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规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对一审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八、关于非诉执行程序问题

(一)实行非诉执行案件听证制度。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查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请人以及被执行人的意见,依法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向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应当以明显违法为标准,着重进行实体审查。只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才能够裁定不予执行。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但尚不足以影响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在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同时,应当明确指出该行政行为的不足之处,督促行政机关补正或者引以为戒。

九、关于改善司法环境问题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行政审判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不仅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而且往往阻力较大,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才能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接受同级党委对行政审判工作思想政治、方针政策和组织领导,接受同级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求得党委、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工作的现象,杜绝“官官相护”,认真清除妨碍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各种土政策,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对当地党委或者政府要求人民法院参加的行政执法、行风评议活动,以及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指标,人民法院应当耐心向有关部门做好说服工作,不得参加。

(二)营造良好的内部司法环境。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是实践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衡量人民法院现代法治意识高低的重要标尺。人民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落实求真务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为行政审判工作排忧解难,为行政审判法官撑腰打气,旗帜鲜明地维护行政审判法官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审判的合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有助于增强老百姓参加诉讼活动的信心,能够提升行政审判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要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和协调,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登新闻媒体和宣传橱窗登形式,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

十、关于行政审判队伍建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