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发言稿范例6篇

法官发言稿

法官发言稿范文1

清开史局修《明史》,虽始于顺治二年,但进入实质性修撰阶段,实始于康熙十八年。自此,由徐元文总裁,众史臣分工撰写,万斯同负责审定;“历十二年,而史稿粗就,凡四百一十六卷”[1](p287)。其中,《选举志》八卷,分别为:科目分上、下二卷,其中,上卷记乡试;下卷记会试、殿试,附载武科举。学校分上、中、下三卷,其中,上卷记贡途,即国子监生之来源,包括岁贡、选贡、恩贡和纳贡;中卷记国子监;下卷记府、州、县、都司、卫、所儒学,附载宗学、社学和武学。荐举一卷,附载保举。铨选分上、下二卷,上卷记文官选任和考核制度;下卷记武官袭替、升授和选任之制,附载文官任子和宗室中举任职之制。全《志》共计四万一千余字,是为《明史·选举志》的第一稿;概括起来,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其一,开创了《明史·选举志》的基本规模,表现有二:一是初步确定了该《志》的内容框架;二是收载了有关明代选举制度各方面的基本史料,具有奠基之功。

其二,所收史料,主要取材于《明实录》、《明会典》等在当时看来已是第一手的明史文献,另有黄佐《南雍志》、王世贞《弇山堂别集》、王圻《续文献通考》、张朝瑞《皇明贡举考》等多种重要明史文献。史料来源可靠而广泛,为保证该《志》的撰写质量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其三,总体上仍属草创之作.主要表现有三:一是结构设计尚不够合理,最明显的,是学校部分把“贡途”从府、州、县儒学和国子监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卷记述。而事实上,“贡途”既是府、州、县儒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子监生来源的主体;包括岁贡、选贡等在内的“贡途”状况,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后二者的办学状况;故分开记述不利于充分表现这种内在的有机联系。其它部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情况。二是各卷质量参差不齐。八卷中,荐举一卷和铨选两卷较为成熟,不仅对相关制度做了初步的分类记述,而且对制度和史事的演变特点及原因也有所分析,如荐举卷指出洪武荐举与此后荐举之差异:“大抵明初重荐举人才,而自洪武以降,尤重举官之法。”铨选上卷指出政治败坏对人才的影响:“盖明之人材,一坏于毅宗之荡佚,再坏于神宗之废弛,迨门户起,其害相纠结者三十余年,至于国家丧亡而后止,皆万历间所酿成也。”都能给人一种有益的启示。但在内容归类上仍存在明显不妥之处,如“庶吉士”并非官职,却载于文官铨选卷;文官任子和宗室中举任职,皆非武职任职,却附载于武职铨选卷。而科目两卷和学校三卷,还基本处于按年代顺序编排胪列相关史料的阶段,对所载内容基本未予归类、分析和提炼,带有明显的史料长编性质。三是多有漏载、误载和记述不准确之处。故整体说来,万《志》仍属草创之作。

万氏《明史》成稿后,王鸿绪等人在此基础上,又经多年修改、润色和加工,于雍正元年,最终由王氏勒成《明史稿》三百一十卷,并以“光禄大夫经筵讲官明史总裁户部尚书加七级臣王鸿绪”的个人名义进呈于清世宗。[1](p288)其中,《选举志》三卷,即科目一卷,学校一卷,荐举、铨选合为一卷,字数约为二万二千左右,是为《选举志》的第二稿。此稿在《明史·选举志》成稿过程中起着转折性的关键作用,此后的定稿几乎完全承袭该稿而来。过去,人们往往忽视了该稿的地位,甚至有不少学者对王氏大张挞伐,指责其“攘窃”和对万氏《明史》妄加删削篡改。其实,从总体上看,王《志》与万《志》相比,不仅不是妄加删篡,而且在质量上有了很大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结构精练而近于完善。适应全书减少卷帙的需要,王氏对《志》文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调整,即在基本遵从万《志》大框架的前提下,把科目上、下两卷合为一卷,学校上、中、下三卷合为一卷,荐举一卷和铨选上、下两卷合为一卷,尽管这种合并仍有不尽合理之处,如荐举作为官员来源途径之一,似应与科举、学校等人仕途径并列,而不宜与专述官员选任及其考核黜陟制度的铨选合为一卷。但总体来说,上述调整还是合理的,从而使其结构精练而近于完善。如科举制的各级考试乃一有机整体,尤其是乡试、会试,在考试规定上许多内容完全相同,故合为一卷记述,更便于表现科举制度内在的有机联系;中央国子监和地方府、州、县儒学,在明代已形成联系空前紧密的官办教育体系,故合为一卷记述,也更便于表现明代教育发展的这一显著特点。另外,“庶吉士之选”和“宗室中举任职”,调到了科目卷,“文官任子”也调到了学校卷,真正做到了各归其类。特别是“文官任子”未入铨选卷的文官铨选部分,而入学校卷的国子监部分叙述,反映了王《志》实事求是的态度;因不同于前代,明代中后期文官荫叙制度,已从前代的直接荫职而改为以荫子入监为主,“荫监”已成为国子监生的重要来源和类别之一,故归人国子监部分叙述更为适宜。

其二,“事益详而文益简”[2](p721)。这是赵翼用来评价《明史》的,但这一特点实为《明史稿》所开创。具体到《选举志》,说其“事益详”,主要表现有二:

一是对万《志》所载史料依其所述内容不同,进行了分类归纳和提炼;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的制度及相关史事沿革,分别进行了集中的记述,从而使其叙事更加富有系统、层次和条理.如科目一卷,依次分为“规制概述”、“诸制沿革”、“辅臣子弟登第”、“科场弊窦”、“历科事迹稍异者”、“武科”等六大部分;而“诸制沿革”下,又细分为“太祖设罢、恢复科举与创制”,“乡试额数”,“会试额数及南、北、中卷”,“乡试考官”,“会试考官”,“庶吉士”等六个具体问题(这些类目皆由笔者根据《志》文内容而拟,多取自文中原句)。在对上述内容的分别叙述中,间有对其发展特点或诸制相互关系的简要评述。如在指出明代翰林之盛的主要表现时说:“通计明一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者十九。盖科举视前代为盛;翰林之盛,则前代所绝无也。”[3](《选举志》)“正确指出了明代翰林盛于往代的突出表现就是翰林官成为明代宰辅来源的主体。在说明科举与荐举的关系时指出:“洪武十七年,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永制,而荐举渐轻,久且废不用矣。”尽管洪武十七年所定科举之式在此后仍有所修改;但其所言科举与荐举之盛衰关系还是比较准确的。在说明文举与武举的关系时说:“终明之世,右文左武;然亦尝设武科以收之。”准确指出了明代虽设武举,但始终处于文举之下,并揭示了形成这一格局的主要原因。所有这些,既为读者提供了更多的经过梳理和提炼的有关明代科举制度的系统资料,也便于读者从中获得对明代选举制度的整体认识。

二是王《志》在主要以万《志》史料为基础的同时,也对若干史实做了重要补充,如万《志》未载洪武时期军队学校设置情况,而王《志》学校卷则补载为:“武学之设,自洪武时置大宁等卫儒学,教武官子弟。”万《志》未载应试举子连中“三元”的情况,而王《志》科目卷则补载为:“正统十年乙丑,会试、廷试第一,皆商辂。辂,淳安人,宣宗末年乙卯,浙榜第一人。三试皆第一,士子艳称为‘三元’,明代惟辂一人而已。”万《志》未载官员任职回避制度,而王《志》铨选卷则补载为:“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万《志》未载科道官设置及明初进士、监生选授科道官的情况,而王《志》铨选卷则补载为:“给事中、御史,谓之科道。明初至天顺、成化间,进士、举贡监生,皆得选补。”而且补充万历时由于神宗怠政而致科道缺员不补、台省空虚、百度废弛的史料二百余字。类似例子还有不少。尽管所补史料在《志》文总篇幅中只占少量,且有记述不确甚至错误之处,但总体说来,其价值还是很高的,对于尽可能反映明代选举制度的全貌具有重要意义。

说其“文简”,主要指其语言简练、叙事概括。如《铨选》卷指出出身资格对铨选影响的变化:“初,太祖尝御奉天门选官,且谕毋拘资格。选人有即授侍郎者,而监、司最多,进士、监生及荐举者,参错互用。给事、御史,亦初授、升迁各半。永、宣以后,渐循资格,而台省尚多初授。至弘、正后,资格始拘,举、贡虽与进士并称正途,而轩轾低昂,不啻霄壤。”不足百字,即把有明一代铨选由“不拘资格”到“渐循资格”,再到“拘于资格”的变化过程及其主要表现勾画出来。又如同卷,言官员“考满”与“考察”之区别:“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考满,论一身所历之俸,其目有三:曰称职,日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短短七十余宇,即把官员“考满”与“考察”的相互关系及其主要区别概括出来。正因王《志》语言简练,高度概括,故其在叙事“益详”的同时,比万《志》卷数减少了八分之五,字数减少了近一半,以三卷二万余字的篇幅记述了有明一代近三百年选举制度的确立、发展和演变.而能做到这一点,必须有两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对明代选举制度在全面认识和系统把握基础上的高度提炼;二是需要具备相当的文字工夫。

其三,对明代选举制度的认识更加全面和透彻。这从万、王二《志》各自序文的对比中,就可明显表现出来,为便于比较,分别征引如下:

万《志》之首《选举志叙》云:

夫驭天下之大法,取人与用人二者而已矣!明初,欲以网罗天下之士,屡有变更。迨典章一定,迭为遵守,行之既久,虽诈伪萌生,弊以踵至,然自立法以来,一代人材政治于是乎出;而其后之补偏救弊,规条寖多,卒亦无能少有加益。乃知致治以人不以法,法不能经久而无弊,亦不能因其弊而人即以变法,是在观时善守之而已。

今以有明选举条分缕次,大约有四:一曰科目,以乡、会试统于文而武系之;一曰学校,凡贡人太学及生徒之隶于太学者,详其考校、登用之制,而次及于郡县学;一曰荐举,诸以辟召及为大臣推荐者得备书;一曰铨选,文与武各叙其大小授职之宜而所考课者附记焉。凡以之四者厘然具载其本末,而二百七十余年其为人材盛衰、政治得失之故稍稍可睹矣。

王《志》未专列《叙》,但《志》文起始一段,实即其序,文曰:

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科目,曰学校,曰荐举,曰铨选。科目以汇征之,学校以教育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明以科目为盛典,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其径由学校起家者,亦科目之亚也,匪是则杂流矣。然进士、举贡、杂流三途并用,虽有畸重,无偏废也。荐举盛于国初,后因专用科目而罢。铨选则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是四者厘然具载其本末,而二百七十年间取士得失之故可睹已。

相互比较,不难看出二者史识之高下。万《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了选举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即“驭天下之大法,取人与用人二者而已矣”!应该说这是十分正确的。但其又从明初以后对选举制度进行“补偏救弊,规条寖多,卒亦无能少有加益”的认识中,得出“致治以人不以法”的结论,并进而否定对制度进行适时改革的必要性,则是有失偏颇的。固然,在人治社会里,法在事实上经常成为当权者个人营私舞弊的工具,故当权者的素质如何,确实对执法的状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不可忽视的,还有另一方面,这就是即使在人治环境下,制度仍在相当程度上对官员的履职行为起着规范和制约作用;因这里的“人治”,在理论和制度上都不是说官员个人可随意而治,而是仅指皇帝个人掌握着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和对政事的最终裁决权;与此相应的,恰恰是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皇帝钦准的制度和章法办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就明代选举而言,当权者除直接受到选举制度本身的规范和制约外,发达的监察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也对其依法照章办事起着有力的制约作用。故在此情况下,选举制度本身是否合理、严密和完备,必然会对选举状况产生重要影响,怎么能得出“致治以人不以法”的结论呢?若果真如此,那撰写专记选举制度并总结其利弊得失的《选举志》还有多少意义呢?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防弊,由于人的私欲的普遍存在和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漏洞是必然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法久弊生”的内在原因;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对既有制度的有效改革才能堵漏防弊,又怎能得出“法不能经久而无弊,亦不能因其弊而人即以变法”的结论呢?这里的关键,是如何“变法”即如何“改革”的问题,而非改不改的问题,不能因“卒亦无能少有加益”,而因噎废食地否定改革本身.显然,这是万《叙》史识的局限之处;正因如此,其第一部分皆被王《志》所弃。但王《志》连其强调选举制度重要性的首句也予舍弃,似也不妥。

万《叙》第二部分说明了该《志》所述科目、学校、荐举、铨选四大部分的主要内容.而王《志》序文则不仅简要揭明了明代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而且还概括出各部分在选举中的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也即道出了作者对明代选举制度内在联系的整体认识。尽管其中仍有偏颇或不尽周全之处,但所言大致还是符合实际的;特别是这种试图揭示事物发展特点及内在联系的努力,更是应予充分肯定。因这不仅对其在万《志》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撰写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便于读者获得和深化对明代选举制度的整体认识。

另外,王《志》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论述上也多有高于万《志》之处。如,万《志》科目上卷在总述明代科举时说:“明取士之法,科目为最重,三岁以提学所取之士试之各直、省,曰乡试。”其中,概言明代乡试是“三岁以提学所取之士试之各直、省”,不确。因提学官至正统元年才开始设立,[4](p453)正统九年才“奏准各处应试生儒人等从提学官考送”[5](p450)。王《志》科目卷则改为“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同时,补充了追溯科举渊源的内容,即“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不仅表述更加简明、准确,而且大大拓展了提供信息的广度。又如,万《志》学校下卷在追溯学校的渊源时说:“学校,自汉武时始兴太学,唐始立郡县学,宋始置诸路州学官,代有增设而法未之具也。”其中,言“唐始立郡县学”,显误,因郡学早在西汉就已设立。[5]王《志》学校卷则改为“郡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宋置诸路州学官,元颇因之,其法皆未具”。不仅改正了万《志》的错误,而且正确地揭示了郡县学与中央官学在制度上建立起联系始于唐代,表述也更为简练。

经上述王《志》对万《志》大幅度的删润、提炼和加工,遂使该《志》无论在史识、结构,还是在行文、表述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简洁、系统地反映了有明一代选举制度的沿革、发展特点及其实际状况。

当然,说王《志》比万《志》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只是从总体而言;事实上,王《志》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所以,就在王氏进呈《明史稿》的同年,清世宗下令再开史局对该《稿》进行修订,以使其“归于尽善”[1](p215)。又经史臣十余年的努力,至乾隆四年,三百三十二卷的《明史》终于完成,并由总裁官张廷玉领衔上呈。[6](p8629)其中《选举志》仍为三卷,是为定稿。

相比于王《志》,定稿变动不大,内容几乎一仍其旧,字数也与之大体相埒。对此,张廷玉在其《上明史表》中作了明确交代:“惟旧臣王鸿绪之《史稿》,经名人三十载之用心,进在彤闱,颁来秘阁,首尾略具,事实颇详。苟是非之不谬,讵因袭之为嫌?爰即成编,用为初稿。”[6](p8630)这虽是针对全书而言,但也完全适用于《选举志》。

不过,定稿在基本承袭王《志》的基础上,也做了以下两方面的改进:

一是对王《志》结构顺序有所调整,即学校卷和科举卷互换位次,使学校居首,科举次之。这样调整,决非否认科举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而是基于“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铨选以布列之”的人才培养、选拔与任用的自然顺序,也更便于表现明代教育在制度和实际上已完全成为科举之深厚基础的时代特点,从而使其结构更近于完善。

二是对王《志》个别词语作了删改、调整和润色。仍以《志》序为例,如适应学校卷和科举卷的互换位次,《志》序首句中的“曰学校”也调到“曰科举”之前;另,“科目以汇征之”,改为“科目以登进之”;“明以科目为盛典”,改为“明制,科目为盛”;“其径由学校起家者”,改为“其径由学校通籍者”。通过这样的“细部加工”,使《志》文表述更趋合理与准确.但总体来说,类似的改进在全《志》中只是个别的。

以上改进,虽使定稿质量比王《志》有所提高,但因其内容几乎完全承袭王《志》,故王《志》的不足也几乎完全承袭下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忽视了明代文官由学校人仕的数量远远超过由科目入仕(进士)的特点。在学校与科举的关系上,王稿和定稿序文强调了“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的特点,也注意到由学校直接人仕是文官队伍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但从数量上看,由学校“通籍”者,也决非序文所言为“科目之亚也”,而是远远超过科目出身者的数量。[7](卷二)洪武以后,包括举人监生在内的各类国子监生已成为明代文官队伍的最主要来源;若再考虑到景泰后岁贡生员经廷试直接充任教官并逐渐成为府、州、县儒学教官主体的情况,那么,文官队伍中由学校人仕者所占比例就会更高。忽视了这一特点,必然影响到对明代教育的作用及其特点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其二,武职选举制度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明代选举分为文选、武选两大部分,分别由吏、兵二部负责。虽说有明一代重文轻武,文官的培养、选拔和铨选对政局和吏治的影响相对于武官更为重要;但武官的素质如何,其选举制度是否能使各级武官才当其职,人尽其用,对于军队的战斗力和国防实力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整个社会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武职选举制度决非无足轻重.万《志》中,有关武举、武学和武官袭替、升授、选任之制的记载共五千余字,占总字数的八分之一强,文、武记载篇幅已经失衡;而王稿和定稿就更过之,相关记载的字数仅二千余字,不足总字数的十分之一;有关内容不仅遗漏甚多,而且即使涉及到的内容也多语焉不详。

其三,对富有特色的实行于洪武至成化间的民众乞留地方官员制度完全缺载。前代虽然已有民众乞留为政廉能地方官的例子,如东汉末,成都令董和迁巴东属国都尉,“吏民老弱相携乞留和者数千人,益州牧刘璋听留”[8](p979);此后历代也都有这样的例子。但只有到明代民众乞留官员才形成常制。这既有对前代的继承,又由于明太祖特殊的出身和经历,使其认定评价地方官为政优劣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看其能否得到当地百姓的拥护和爱戴,他把这一观念运用到选官制度建设中,于是就形成了民众乞留地方官员的制度,即每当官员离任甚至因事被逮之时,若有所辖民众集体诣阙乞留,则即命该官留任并予奖赏。此后,该制又在乞留程序、核实真伪、留任升级等方面得到不断完善,对明初近百年地方吏治的改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影响;且其实行时间之长、规模之大,皆为中国古代历史所仅见,极富时代特色。但《明史·选举志》自初稿到定稿对此都未做任何记载,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其四,吏员选举制度未得到应有的反映。吏员选举制度就是关于吏员选拔、拨用、考核及人仕的制度,是明代选举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明代和前代一样,自中央到地方,各文、武衙门,在堂官、属官和首领官之下,都设有一定数量的吏员,负责承办本衙门的具体事务。正德年间,全国共有吏员五万五千余人,是当时文官的二点七倍![9](p107)故其素质和履职状况如何,自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吏治状况。而且,吏员人仕作为文官的重要来源之一,有明一代,一直得到制度的保障,在文官队伍中始终占有相当的比例,正德、万历两部《会典》,皆对吏员选举制度有专门记载;在明初用人不拘资格的情况下,有的吏员甚至被擢为六部卿贰等高级官员。万《志》在文官铨选卷对吏员选举尚有简略附载;但至王稿,这部分内容几乎删削殆尽,定稿也一仍其旧,而未做任何改进。这不能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选举志》的完整性。

其五,所载史实多有语焉不详和不准确之处。本来,叙事简洁是王稿和定稿的显著优点之一,但就像任何事情都有度的规定性一样,若刻意追求简洁,就不可避免地会舍弃一些在今天看来仍然很有价值的史料,而致语焉不详或言之不确,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

一是行文过简而致所述史实不明或不准确,如王稿和定稿学校卷记述明代始设武学云:“武学之设,自洪武时置大宁等卫儒学,教武官子弟。”至于武学与卫儒学二者之关系,则没有说明。事实上,武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武学泛指所有的军队子弟学校,包括都司、卫、所儒学和正统时始设的京卫武学。而狭义的武学,则仅指京卫儒学,只是军官及其子弟学校。况且,若以大宁等卫儒学的设置作为始设武学之标志,也不准确。因据《太祖实录》载,大宁等卫儒学始设于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而在此之前,自洪武十七年四月开始,就已先后有岷州卫、辽东都司和北平行都司等儒学之设立。又如,铨选卷对不同出身的推官、知县在科道官考选中的录取比例,仅载为“举贡推、知,例得与进士同考选,大抵仅四之一”。意为举人和岁贡出身的推官、知县,依例可与进士出身的推官、知县一同参加科道官考选,但录取数只能占总数的四分之一。若对明代科道官考选制度没有相当了解,仅凭《志》文此句,是很难正确理解其意的;又据万历《会典》卷五《铨选》,可知该例奏准于万历五年,而《志》文略去这一时间,也极易使人误解为早在明中叶开始实行科道官考选之时就已通行此例了。

二是把某种情况扩大化和绝对化。如王稿和定稿序云:明以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其实,这只是明中后期的情况,而明初尤其是洪武时期,卿相不仅不是“皆由此出”,而且主要出自非科目出身者。[10](p833~844,879~985)“二稿皆以明中后期的情况概称有明一代的情况,显然不妥。又如,王稿和定稿在学校卷述府、州、县学和国学诸生之差别时,说“府、州、县学诸生人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可事实上,府、州、县学诸生不入国学,直接通过乡试、会试、殿试而中进士,不仅可以得官,而且仕途通达,怎么能说不入国学就不能得官呢?如果说府、州、县学诸生能走通此途者,还只是极少数;那么,景泰间开始的府、州、县学岁贡生员廷试中式后,即可直接充任府、州、县学教官,就使更多的府、州、县学诸生不入国学而可得官了。府、州、县学诸生只是在既不能直接从科举出身,景泰后又不愿以岁贡直接充任教官的情况下,才是“人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

当然,王稿和定稿有些史事语焉不详,乃是承袭万《志》而来,如天顺之前,各地乡试对应试生儒名数尚无限制;而随着应试生儒的不断增加,考务负担日趋严重;于是,成化时开始对应试生儒名数予以限制,如规定应天府乡试应试生儒不得超过二千二百人;[11](p4606)后又把定额限制改为比率限制,如嘉靖末规定各地乡试每录取举人一名,只允许生儒二十五人应试;[12](p8648)万历初年,又奏准每举人一名,许三十人应试。[4](p455)而对此,万《志》只是在其学校下卷述万历三年提学《敕谕》时,有“生儒应试,每举人一名,以科举三十名为率”的简单记载;至王稿和定稿,不仅一仍其简,而且连“万历三年”也给略去了。有些语焉不详则是由于时代差异造成的,即在撰《志》时,尚属文简事明,而随着历史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巨大变迁,在今天看来就成为“语焉不详”了。

其六,史实错误也较为常见。就其来源可分为三种:

一种是因袭万《志》而来。如万《志》学校中卷载例监之始云:“景泰元年,以边圉事殷,令天下纳粟纳马者许入监读书,限千人而止;至四年七月,始罢不行。开例纳监自此始。”此说之误有二:其一,明代开例纳监,始于景泰四年四月,而非景泰元年;其二,纳监开始仅限于许生员纳粟人监,而非一开始就没有任何限制地“令天下纳粟马者,许入监读书”[13](p4993,5061)。万《志》同卷又云:“永乐元年,吏部尚书蹇义疏请在内文职七品以上及县正官各举所知一人,吏部考验,如果贤能量才擢用。”据《太宗实录》载,可知其中“永乐元年”,当为“永乐九年”之误。[14](p1543~1544)对以上讹误,王稿和定稿皆一仍万《志》之旧,而未做任何订正。

有的错误是王稿在增补资料时产生的。如其科目卷述“科场弊窦”时言:“万历四年,顺天主考高汝愚中张居正子嗣修、懋修及居正党吏部侍郎王篆子之衡、之鼎。”此句之误有四:其一,万历四年,顺天主考是右中允兼编修何雒文、右赞善兼检讨许国,而无高汝愚。其二,高汝愚应为“高启愚”,万历七年七月,其以右中允兼编修被任为应天主考官。其三,张居正子懋修于万历七年中湖广乡试,而非四年中顺天乡试;嗣修虽于万历四年中顺天乡试,但与高启愚无关。其四,王篆子之衡、之鼎,皆于万历十年中举:之衡中湖广乡试,之鼎中应天乡试,而非四年中顺天乡试,也皆与高启愚无关。由上可知,短短一句话,有误竟至八处之多!这在正史中是很少见的。对此,定稿也是一仍其旧,而未做任何订正。

有的错误则是万《志》本正,而王稿改错。如万《志》学校中卷云:“太祖于乙巳岁置国子学,以元集庆路学为之。”而王《志》学校卷却误为“改应天府学为国子学”。又如,万《志》云“府学每岁贡一人、州学三岁贡二人、县学间岁贡一人”的贡例,自正统六年“颁为定例”;而王《志》学校卷却误为“弘治、嘉靖间,仍定府学岁二人,州学二岁三人,县学岁一人,遂为永制”。再如,万《志》科目下卷载:“洪武二十年,礼部奏请如前代故事,立武学、用武举。太祖不从。”而王《志》科目卷却载为:“洪武二十年,俞礼部请,立武学、用武举。”类似的纪年、史实等错误,王《志》还有不少,定稿也皆仍其旧。另外,在史实编排上,王《志》和定稿也时有失序之处,此不赘述。

明代选举制度是明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集前代选举制度之大成,对当时政治和社会面貌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又奠定了清代选举制度的基本规模,在中国古代选举制度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相比之下,学术界对明代选举制度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而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缺乏对《明史·选举志》的系统考订和研究。由于该《志》是今人了解和研究明代选举制度最为常见的专《志》和主要文献之一,其影响之广泛也非迄今任何一部相关专著所能比拟,故其存在的上述问题必然给今人造成诸多障碍和误导,不少论著因引用其中错误或不准确的记述而致误,除上文已述外,常见的还有,如明代文官荫叙制度虽始定于洪武十六年,但该制实际上是定而未行,明中叶后,才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以阁臣荫叙为核心、以三品京官考满荫子人监为主体的文官荫叙制度体系;而该《志》学校卷却载为:“明初因前代荫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又如,明代应试举子虽主要来源于学校诸生,但除此外,还有少量的“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人流者”参加科举考试;而《志》学校卷却载为“科举必由学校”。类似错误或不准确的记载,迄今仍被相关的研究成果所广泛引用,甚至公认为代表了建国以来历史工具书最高编纂水平的《中国历史大辞典》的相关辞条也不免其累。[15](p345~346)

由上可知,加强对《明史·选举志》的考订和研究,已成为明史研究工作者急迫任务之一,因这不仅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而且对于促进明代政治制度研究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徐蜀选编.二十四史订补;第15册[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

[2]赵翼.廿二史箚记[M].王树民校证本.北京:中华书局,1984.

[3]王鸿绪.横云山人集[M].敬慎堂刻本.

[4]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9.

[5]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叶春及.石洞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陈寿.三国志:蜀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2.

[9]陈洪谟.继世纪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王世贞.弇山堂别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明宪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

[12]明世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

[13]明英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

[14]明太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

[15]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编委会编.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5.

法官发言稿范文2

时隔多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朱晓华始终念念不忘在创作道路上从莫言那里得到的帮助,他说,“正是莫言,多年前意外地走进了我的生活。在其大师风范和人格魅力的影响和引导下,我建立了基本的创作观念。我觉得,我在文学创作道路上迈出的每一个蹒跚的脚步,都离不开他的搀扶。在我心里,莫言就是一位为我指点迷津的老大哥”。

2009年,朱晓华在改编剧本《你是我的兄弟》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和困惑,向莫言请教,莫言听完他的介绍后说,“我觉得你应该尝试用一种新的角度来表现反贪工作,可以从营造办案检察官内心情感的喜怒哀乐与法律规范的矛盾冲突,来表现反贪检察官的人格、思想、境界”。在莫言的指点下,朱晓华顺利改完剧本,并获得通过。电影在央视电影频道播出后,被称为“现实检察题材影视剧的一个新起点”。

朱晓华的经历可以说是莫言对检察文学贡献的一个缩影。有人说,莫言不仅是中国当代文学的一座高山,也是检察文学的一棵大树,俗话说“大树底下不长草”,但莫言却是不遗余力扶持新人、新苗,让他们茁壮成长。

检察文学笔会有请必来

《检察日报》创刊后,副刊几乎每年都举办检察文学笔会,迄今为止,已经举办了16届。举办检察文学笔会主要针对检察文学发展的薄弱状况,邀请名作家,组织全国各地检察系统搞文学创作的积极分子以及比较有成就的写作者来参加,目的是锻炼队伍,在检察系统形成一个作家群。另外,报社每年还要组织全国检察系统优秀通讯员培训班,提高他们的写作能力。

《检察日报》的这些活动,莫言都多次参加。通过这种方式,莫言对检察文学的发展和检察文学人才的培养立下了汗马功劳。

莫言几乎每次都会给爱好检察文学的学员上课。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王守泉说,“文学笔会、通讯员培训班,他是有请必来。所以检察系统的相关工作人员,很多人都聆听过他的演讲。所以说,我们检察文学青年创作队伍的培养,都跟莫老师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可以说,检察文学笔会能够请来有名作家也和莫言有一定关系。“我们开笔会,想邀请哪位作家出席,有时候莫言老师会为我们帮忙联系。有时候对方知道莫言在这供职,这棵大树就帮我们引来金凤凰。我记得2008年在河南庆阳的石龙山开了一次诗歌为主的文学笔会,舒婷和她先生、莫老师、何申、李洱、曹乃谦等二三十位国内文坛很有名的作家和诗人都参加了。后来莫老师一走,这杆大旗没有了,这两年开笔会比那时艰难得多。”王守泉说。

莫言在《检察日报》的十年里,报社在全国各地主办了十二届检察文学笔会,他出席了十届。每一次笔会,他都会作主题发言,次次都有新意。直至后来离开报社,莫言也对笔会有所牵念。2013年12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检察文学笔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举行,莫言向笔会发去贺信,说“北海是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之地,当年为写作《红树林》在北海采访的情景历历在目,祝与会的同行们创作出新的作品……”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官谭金土是《检察日报》的忠实读者,也是撰稿人,多次参与检察文学笔会,至今仍念念不忘文学笔会和莫言对他的影响和帮助。谭金土说:在这样的笔会上,我有幸结识了莫言、张平、肖复兴、陆天明、何申、阎连科、叶兆言、周梅森等一批当代文坛的大家。我亲眼见识了大家们的风采,亲耳聆听了大家们的文学见解,有了更多与他们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加深了我对他们作品的理解,让我从他们的创作实践中学到了更深一层的经验。

开拓文艺副刊的外部稿源

10年间,莫言还多次给检察日报的通讯员培训班上课。

2002年5月23日,莫言给检察日报社第11期优秀通讯员培训班讲课,主题是“作为一个文字工作者,我们怎样看待写作”。莫言认为,第一,既然要写作,就要有坚定的信仰。第二,要保持一个平和的心态来看待写作问题。一要靠机遇,二要靠其他的个人努力。莫言认为最好的态度应该是“作为老百姓来写作”,在写作之前就把自己当作一个普通百姓,写作就跟一个木匠做一件家具、一个铁匠打一把镰刀一样自然。否则,就不可能平等地对待读者,平等地对待作品中的人物。第三,就是写作的技术问题。作为一个文学作者,首先应该具备一种观察生活、观察事物的能力,要在生活中发现别人发现不了的东西。第四,作家应该还有一种能够放大自己痛苦的能力,或者说,有一种能够同化别人生活的能力。翌年,在检察日报社第12期优秀通讯员培训班上,莫言又做了《超越故乡》的演讲。接着,莫言给第十三届优秀通讯员培训班检察官授课时,又以点评的形式介绍了他在10月间赴杭州参加作家、评论家“西湖论剑”的感想。

检察官沈卫回忆了参加通讯员培训班时的情形,“当时在检察日报社工作的莫言老师为我们上了一堂如何进行新闻采访、写作的辅导课。带点山东口音的莫老师不仅很有文采,也很会讲故事,他结合自己的作品创作,谈他文学创作的心得体会。我至今记忆犹新的是他说过的一段话:一个写作者,必须坚持人格的独立性,写出自己的特性;一个写作者,应该表现出丰富的个性特征的生活;一个写作者,观察事物的视角,应该是不同于他人的独特视角。莫言老师的讲课让我受益匪浅。课后,我走到莫言老师身边想与他合影留念,他十分谦和地应允”。

莫言对《检察日报》文艺副刊的发展也有很多贡献,最明显就是拓宽了稿件的来源,提高了稿源质量。据曾任文艺副刊部主任的郑十凝说:“原来副刊的稿源主要是检察系统内部的,有一些投稿,层次和水平也相对比较低。因为当时文艺副刊同《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的副刊相比还有差距的。刘佑生社长请莫言来可能有一个目的,就是利用他的资源,迅速提高文艺副刊的文章质量。他的目的达到了。”郑十凝回忆,他在报社的食堂里参加过两次难忘的饭局,是莫言把余华、刘震云叫过来了。

得益于莫言的号召力,文艺副刊有了大批高质量的稿源和固定供稿的作者,成为国内非常有影响力的报纸副刊,还在国家新闻总署的评比中获奖。莫言本人也经常为副刊写稿,文艺副刊有一个名家专栏,莫言至少开过两次。在此期间,莫言创作的长篇小说的后记、小说的节选都在副刊上发过。此外,大江健三郎与莫言、张艺谋的对话,以及《上下五千年》、《厨房里的看客》、《我的老师》、《我与话剧》、《吃相凶恶》、《过去的年》、《讲话》、《童年读书》、《茂腔与戏迷》、《超越故乡》等经典散文作品也都刊发在文艺副刊上。

据现任方圆杂志社社长、曾任文艺副刊部主任的孙丽回忆,莫言刚到报社的时候,她经常约他写点稿子、专栏,“他有时候交稿子的时候跟我说,小孙,你要的稿子给你交来了,你要是觉得不可用就直接扔到纸篓里面”。文艺副刊600期的时候,莫言特意为副刊写了两句话:春雨润厚土,绿海泛轻舟。

检察文学也要遵循文学创作的一般规律

对于检察文学,莫言也做了许多思考,提出了许多有关检察文学如何发展的意见。在莫言看来,检察文学既要体现行业的特殊性,但终归是要遵循文学创作的一般规律。

“电视剧主创人员不懂检察业务、不懂法律程序所导致的常识性错误,对一部分同样不懂检察业务、不懂法律程序的普通观众来说,并不是最致命的问题。因为老百姓看电视剧时,关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老百姓关注的是人物和人物的命运。而如果主创人员对检察官根本不了解,那么即便他成为了一个法律专家,也不能保证他能够写出一部感人的电视剧。”莫言曾表示,检察文学创作需要对检察官的情感和心理有充分了解,这也要求作家深入生活,深入到检察官的家庭和个人生活中去,才能塑造出活生生的、个性鲜明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检察官形象。这是检察文学创作的基本要求。

文学是人学,检察文学也是人学。检察文学要“贴着人物写,跟着生活走”,塑造人物是文学创作最根本的任务。莫言认为,法制题材的电视剧之所以少有精品,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创作者的目光往往被案件本身所吸引,他们用大量的笔墨和镜头表现的是犯罪过程和破案的过程,而忽视了电视剧乃至一切文学作品最根本的任务:塑造人物。当然,紧张惊险的情节和激烈的对抗动作,是法制题材电视剧吸引观众的重要原因,如果没有这些因素,所谓法制题材,也就跟一般的社会生活题材没有什么区别。

法官发言稿范文3

竞争上岗演讲稿是竞选者在竞争演讲之前写就的准备用作口头发表的文稿。其目的,就是要使听众对演讲者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从而鉴别其是否能胜任该职位。演讲稿的撰写,是竞争上岗演讲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值得每一位竞争上岗者注意。

一、演讲稿的写作要求

1、气势要先声夺人

竞争上岗演讲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有竞争性,而竞争的实质,是争取听众的响应和支持。而做到这一点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要有气势,“气盛宜言”。这气势不是霸气,不是骄气,不是傲气,而是浩然正气。有了渊博的才识、正大的精神和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的深厚的感情,作者就不难找到恰当的语言表达形式。

2、态度要真诚老实

竞争上岗演讲其实就是“毛遂自荐”。自荐,当然应该将自己优秀的方面展示出来,让他人了解自己。但要注意的是,在“展示”时,态度要真诚老实,有一分能耐说一分能耐,不能为了自荐成功而说大话,说谎话。

3、语言要简练有力

老舍先生说:“简练就是话说得少,而意包含得多。”竞争上岗演讲虽是宣传自己的好时机,但也决不可“长篇累牍”。应该用简练有力的语言把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

4、内心要充满自信

著名演说家戴尔。卡耐基曾说过:“不要怕推销自己。只要你认为自己有才华,你就应该认为自己有资格担任这个或那个职务。”当你充满自信时,你站在演讲台上,面对众人,就会从容不迫,就会以最好的心态来展示你自己。当然,自信必须建筑在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这样的自信,才会成为你竞聘的力量,变成你工作的动力。

二、竞聘演讲稿的写作方法

1、竞争上岗演讲稿的开头方法

演讲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因此,精彩而有力的开头便显得非常重要。有经验者常用下面的方法来开头:

(1)用诚挚的心情表达自己的谢意。这种方法能使竞争上岗者和听众产生心理相融的效果。例如:我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同志们给了我这次竞争上岗的机会。

(2)简要介绍自己的有关情况,如姓名、学历、职务、经历等。例如:我叫刘某,1978年毕业于东北财大,198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税务分局副分局长。

(3)概述竞争上岗演讲的主要内容。这种方法能使评选者一开始就能明了演讲者演讲的主旨。例如:我今天的演讲内容主要分两部分:一是我竞聘分局局长的优势;二是谈谈做好分局局长工作的思路。

2、演讲稿的主体内容

演讲的目的,就是要把自己介绍给评选者,让评选者了解你的基本情况,了解你对竞争岗位的认识和当选后的打算。所以,演讲的主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介绍自己竞争的基本条件

所谓基本条件就是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这一部分实际上是要说明为什么要竞争,凭什么竞争的问题。在介绍自己的情况时,一定要有针对性,即针对竞聘的岗位来介绍自己的学历、经历、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已有的政绩等等。并非要面面俱到,而应根据竞聘职务的职能情况有所取舍。

(2)简要介绍自身的不足之处

在介绍自己竞争的基本条件时,要尽可能地展示自己的长处,但不是对自身的不足之处,闭口不言。请看某竞争上岗者的表述:

我从没有担任过中层干部,缺少经验。这是劣势,但正因为从未在“官潮混过,一身干净,没有“官相官态”,“官腔官气”;少的是畏首畏尾的私虑,多的是敢作敢为的闯劲。正因为我一向生活在最底层,从未有过“高高在上”的体验,对摆“官架子”看不惯,弄不来,就特别具有民-主作风。因此,我的口号是“做一个彻底的平民局长”。

(3)表明自己任职后的打算

评选者更关心的还是竞争上岗者任职后的打算。因此,在演讲时,一定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亮明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要紧紧围绕着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3、演讲稿的结尾方法

好的结束语能加深评选者对竞争上岗者的良好印象,从而有利于竞选成功。演讲常见的结尾方法有:

(1)表明对竞争成败的态度。这种方法能使评选者感受到竞聘者的坦诚。例如:

作为这次竞争上岗上岗的积极参与者,我希望在竞争中获得成功。但是,我绝不会回避失败。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我都将“堂堂正正做人,兢兢业业做事。”

(2)表达自己对竞争上岗的信心。例如:

我今天的演讲虽然是毛遂自荐,但却不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我只是想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展示一个真实的我。我相信,凭着我的政治素质,我的爱岗敬业和脚踏实地的工作精神,以及我的工作热情和管理经验,我一定能把副分局长的工作做好。如果各位有疑虑,那就请给我一个机会,我决不会让大家失望。

法官发言稿范文4

“在严肃的场合,比如做政府工作报告时,领导会照着稿子一字不差地读,半点发挥都没有。”华东一位地级市委书记的秘书对此颇有研究,“但如果是一个离职的告别会,领导很有可能会‘演讲’一下,把自己的思想和感情说出来。”

现实生活中,满嘴官话、套话的领导也有,不管开什么会,他们都“不加思考”地念稿子,既不用担责任,也不会出问题。

这一作风,正成为中央改进的目标。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其中专门提到“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

事实上,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已率先垂范。2012年11月15日,在媒体见面会上做了一番简练、亲民、务实的发言。此后,在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打断官员发言,要求不要念稿,并频繁即兴提问。则在反腐座谈会上,要求少说客套话,少用讲话稿。

“讲话稿”很少由领导本人一字一句写成,往往领导提供理念、思路、要求,再由别人代劳。领导讲话的艺术,恰恰就体现在“讲话稿”的产生和运用过程里。

谁给领导写讲话稿

依照一般人的想象,写讲话稿肯定是秘书干的活儿,但事实并非一定如此。

在国务院部委层面,领导的讲话稿主要由研究室承担。一位中央部委官员说,他所在部委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办文、办会、办事”,不负责起草讲话稿。

省市的情况则不同。“市级领导的讲话稿,都是办公室负责起草,专业性的会议如果要请领导讲话,都是底下的部门先写,我们负责把关和修改。”在山东省中部某市长办公室工作的陈新对记者说:“如果涉及综合性会议,比如经济工作会议、季度分析会等,则是各部门提供素材,办公室直接起草。”

从各地级市的机构设置看,市长往往单独配备一个写作班子,里面包括一位副秘书长、一个秘书,以及专门的“写稿团队”。副市长也有自己的写稿班子,“但人数要比市长少得多”。

陈新所在的市长班子有五六个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下设服务不同领导的科室,从市长往下排号为一科、二科、三科等,“省里的配置类似,只是人数多一些”。

对于更基层的乡镇领导来说,讲话稿基本上要靠自己。不过,山西省中部某县的一个镇政府却是个特例。在县里写稿35年的老许已经70多岁,因为镇上没人能写稿,特意返聘他过去帮忙。“镇长和书记的讲话稿都是我写的。”老许说。

高级领导有时也会自己写讲话稿。科技部一位刚刚卸任的司长,曾在上世纪90年代给前科技部副部长谢绍明当过秘书,“谢绍明可是在莫斯科大学留过学的,他自己写稿跟玩儿似的。”

一位商务部人士介绍,前商务部长陈德铭有时也自己动笔。比如据他所知,2012年3月18日,陈德铭出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2”年会时,没有用起草好的稿件,夜里根据自己的思考,写了几页纸,带到会上做演讲。“领导亲自动笔写稿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一些重大场合或自己有明确想法需要表达时,可能就会自己动手。”

“领导是在教你一个思想方法”

从讲话的场合、对象和用途来区分,领导的讲话稿主要分为会议类、宣传类以及礼仪类三种讲话稿。不同领导的行事风格不同,讲话稿的写法也千差万别。

对于政府一把手来说,最重要的讲话稿就是政府工作报告。在北京市某区政府工作的王晓宇介绍:政府会成立一个四五个人组成的写作班子,“由研究室副主任主笔”。

一般来说,起草政府工作报告时,该区就把写作班子设在宾馆里,用两周时间集中写出政府工作报告的初稿,然后开始征求各单位意见。该区有七十多个政府部门,每个部门交上来的报告都一二十页,“为了把整个报告控制在1万字左右,一个单位干一年的活儿体现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就那么几个字。”王晓宇说。

跟领导如何沟通政府工作报告,山 东省中部某市的陈新前后已经历过四任市长。“第一任市长会亲自跟起草组一起研究初稿,然后给每个人分工,你写这段他写那一段。”第二任市长的风格就变了,“他在写稿前什么也不说,等写稿组运行后,他会要求写稿组写一个综合版,把所有部门的材料都弄在一起;再写一个精简版,让写稿组对材料做一个取舍。通过两个版本的比较,他提出修改意见”。

曾在无锡市委工作过的沈国庆,过去曾给几任无锡市领导写过讲话稿。他对记者说,“领导只告诉你要讲什么,至于怎么讲,都是你思考的过程。”

有一回,时任无锡市委书记要沈国庆写一个关于的稿子。“他说你看看美国怎么改革的,以色列又是怎么搞的。”沈国庆完全没概念,“从书记那出来后浑身都是汗,后背冰凉冰凉的”。他马上到图书馆借书看,文章全翻了一遍。后来他写成的讲话稿里没有一句提到美国。“其实领导就是在教你一个思想方法,让你打开视野,你就知道怎么写了。”他说。

“要比领导更了解领导,

就像‘元芳’一样”

在领导身边“打工”,压力自然小不了。平时,沈国庆靠阅读《人民日报》《求是》和《新华文摘》熟悉上层精神,“要反复读,读多了机关的文风就来了”。他还会仔细研究中央每次全会的讲话,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因为经常一人身兼多职,县级政府的秘书往往什么都要懂。河南一位县委秘书告诉记者:“领导也在不断学习和成长,我身边的很多秘书都读了MBA以扩大知识面。”

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在一个部门里,能写稿的人是稀缺人才。在一位中央部委官员眼里,“有思考,逻辑清晰,爱琢磨,是对写稿者的高要求。低要求是语句通顺,遣词造句没问题。”为了达到领导的要求,写稿人必须要经常观察领导作风。曾在国资委写过两年稿的高辉说,“办公室主任要比领导更了解领导,就像‘元芳’一样。”

“必须达到一种‘有我无我’的境界”。依照沈国庆的理解,“有我”是说必须有强烈的责任心,想从哪里随便抄几句话那不行;“无我”是别把自己带进去,要假设自己是个领导,又要站在更高角度看问题。

写稿者贸然替领导“做主”是大忌。上述那位科技部司长在年轻的时候,刚开始给领导写东西,觉得自己还有点创新,写了不少想法,“领导上来就说了一通,哪是你写的,全给我拿掉。以后写东西必须有出处。”

必须学会时刻“对表”

事实上,许多重要会议的讲话稿看上去平淡无奇,其实句句都有针对性。

比如十定下的基调“稳中求进”,沈国庆就觉得有深意。“稳”不代表不发展,它是一种方法,根本目的是“进”。在他看来,中国一百多年屈辱的历史给整个民族带来一种落后要追赶的急躁想法。他认为,“中央提出‘稳中求进’说明国家总的精神不会出现大变动,把这个读出来,你的政治水平就上去了。”

政府工作报告里的话也并非空泛,“其实是高度提炼的话,可以展开很多。”北京市某区政府的王晓宇举例说,比如今年区里的工作报告要提出明年计划“大力提高师资力量”,“等到明年开政府工作会时,就要分解这8个字,怎么提高,什么时候开始,要明确下来。”

因为政府必须完成落在纸面上的任务。报告中要是写“明年实现GDP增长10%”,“如果他第二年没有完成,那么上级就可以责问政府领导”。王晓宇说,“要是不确定,话就不能说太满。可以改成力争增长10%,那样没有完成也没有关系。”

一位在中央部委担任部长秘书的官员认为,给领导写讲话稿必须学会时刻“对表”——对世界形势的判断、对国内经济情况的分析,不能脱离中央的基本立场。从实际情况来看,写稿的人“有跟不上趟的,但不会有反着来的”。

在起草讲话稿时,沈国庆特别注意用词的准确性,比如这件事做得很不错,就是“很不错”,比较好就是“比较好”,可以就是“可以”,“在某个场合必须出现这样的语言,你稿子里出现了就到位了”。

“一个好的讲话稿至少要有新内容,如果没新内容要有新提法,要是什么都没有至少你起的题目要有新意。”一位中央部委官员发现,“现在,各级政府和领导都特别注意在稿子里引用数据。”

“哪怕磕磕绊绊,

但是说明你思考了”

领导到底怎么使用讲话稿,往往因场合不同而定。前广州市常务副市长苏泽群开会很少念稿子。“除非是一些党务系统的会,不能随便发挥,政治性要求比较高。”他曾经的一位秘书说,“给他写稿的人常有挫败感,基本上稿子只用最后四个字‘谢谢大家’。”

关于中央领导提倡讲话不念稿的原因,陈新认为,就是让你独立地思考、深刻地思考。“哪怕磕磕绊绊,但是说明你思考了,你在动脑子想。”

一位中央部委官员发现,许多领导的讲话内容是文件体,语句非常严谨,但大家不爱听;为什么那么多人喜欢看毛选、邓选,因为他们是在“说话”。“讲话其实不怕重复,要生动形象,有包袱,充满幽默感。”

这位官员曾经整理过朱镕基的现场讲话,他发现“朱镕基说得妙趣横生,过后整理成文字时也一环扣一环,相当有逻辑性”。

法官发言稿范文5

上天竺有老僧,尝入冥,见狰狞鬼卒驱数千人在一大公廨外,皆褫衣反缚。有官南面坐,吏执簿唱名,一一选择精粗,揣量肥瘠,若屠肆之鬻羊豕。意大怪之。见一吏去官稍远,是旧檀越,因合掌问讯:“是悉何人?”吏曰:“诸天魔众,皆以人为粮。如来运大神力,摄伏魔王,皈依五戒。而部族繁伙,叛服不常,皆曰自无始以来,魔众食人,如人食谷;佛能断人食谷,我即不食人。如此哓哓,即彼魔王亦不能制。佛以孽海洪波,沉沦不返,无间地狱,已不能容,乃牒下阎罗,欲移此狱囚,充彼噉噬;彼腹得果,可免荼毒生灵。十王共议: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惟是种种冤愆,多非自作;冥司业镜,罪有攸归。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其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髓洒膏,吞声泣血。四大洲内,惟此四种恶业至多,是以清我泥犁,供其汤鼎……。[1]

这个故事的荒诞性是显而易见的。纪昀在此故事之后即说道:“语颇荒诞,似出寓言”。然而,这个故事又有其真实性,其“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云云,正是清代社会的客观现实。纪昀记此故事,乃神道设教,也正是针对上述“四种人”的。

本文要讨论的是上述“四种人”中的第四种人——“官之仆隶”。所谓“官之仆隶”,在清代正式的称谓叫做“长随”,俗称“家丁”或“家人”。“家人”云者,或以为是官之家属。这种按照今天的意义所作的字面理解,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这些人在当时的官员看来,不同于吏和役这些“公人”,而是他们家里的人。但是,这些官员的“家里人”,是“官之仆隶”,不是官员的家属。官员的家属,是上文提到的第三种人,即所谓“官亲”。“仆隶”的意思很清楚,是仆人或者奴仆的意思。清代社会,大户人家使用奴仆是一种普遍现象。乡居和城居的地主,使用仆人耕地种田管理家事;读书士子去赶考,也使用仆人照顾其生活。清朝的地方官使用仆人,与这两种情况同出一辄,但由于地方官与地主不同,所业不同,使用的仆人也就有所不同。清朝的地方官大多是“学而优则仕”,原来一介书生时所使用的一二仆人,做了官不妨沿用,但情况如果仅仅如此,也许就排不进上述四种人的行列。需要指出,清代所谓“家人”,一般就指“官之仆隶”。也就是说,“家人”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的内涵就是官员的仆人。正如纪昀所言,他们与吏役一样,虽“无官之责”,但“有官之权”。他们事实上成了地方行政运作中的有机组成要素。

“官之仆隶”

《偏途论》云:“‘长随’二字,乃堂官之别名。一二品文官家人名曰‘堂官’,又曰‘内使’。一二品武官家人名〔曰〕‘家将’,又曰‘内丁’。昔宋太祖雪夜访(赵)普,见有堂官一人跟随左右,恭敬至诚,故赐曰‘长随’。后为指挥之职。因此云‘宰相家人七品官’,由此而说。”[2]“长随”之名,是否起于宋太祖之赐,待考。明代有“长随”,但它既不是指挥之职,也不是官员的家人,而是宫中的宦官。赵翼《廿二史札记》云:“长随本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珰者。”又云:“今俗所谓‘长随’,则官场中雇用之仆人,前明谓之‘参随’。《明史·宦官传》:高淮监税辽东,有参随杨永恩婪贿事发,几激军变;又税监陈奉在武昌肆毒,众欲杀奉,逃而免,乃投其参随十六人于江。又《何景明传》:太监廖銮镇关中,横甚,其参随遇三司不下马,景明执而挞之。[3]清代的“长随”与明代矿监税使的“参随”确有相同之处,但其渊源不在于此。 从“家丁”这一称谓,似可看到其直接的渊源。所谓“家丁”,原指将帅的亲兵。明代中后期,将帅镇边御寇,多用家丁。[4]此风清代承之。从康熙年间限制地方官员多带家丁的情况看,清代初期官员蓄用家丁之风极盛。康熙二十五年(1686),御史刘子章条奏外官禁止多带家口。下部议。议准:“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汉督抚带家人五十名,……汉督抚有管兵之责,如有多带者,令其自行陈请。至旗员有边疆差遣之事,非民官可比,督抚所带家口,不许过五百名”。[5]这是清代首次对官员携带家丁作出限制。然而,即以五百名为最高限额,[6]督抚家丁的队伍已然庞大。

与明代相比,清代官员带用家丁发生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普遍化。不仅肩负军政之职的封疆大吏如总督、巡抚者带用家丁,司、道、府、州、县等所谓“民官”也都带用家丁。在康熙二十五年的“议准”中,这些“民官”都有相应的家丁名额。其中“藩臬带家人四十名,道府带三十名,同知、通判、州县带二十名,州同、县丞以下官员带十名;……(旗员)司道以下等官所带家口,照汉官加一倍”。[7]二是行政化。将帅的家丁,在战乱之时,与将帅“协力并心”,乃至“与寇搏战”;而“承平之世,将领皆雍容裘带,岂复招练壮勇而为家丁?即其所选用亲兵,亦多取韶美便捷者,以给使令”。[8]这是将帅使用家丁的一般情况。而当承平之世,职在军民两政的督抚,日常的职责则主要侧重于“民政”,其所用家丁也就随之转变职能。司道以下的“民官”,其职责本在治民,所用之家丁也就以协助其治民之事为主。动乱之时,也有“民官”率民壮以至于家丁,抵御“寇盗”的情况,但这是因事而起,非其常规。地方之官以征收一方之钱粮和维持一方之治安为职责,其家丁的作用也就在其中。王植说:“长随非在官之人,而所司皆在官之事,乃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也。”[9]其所司“皆在官之事”,故其为州县衙门的行政人员;其系“胥役所待以承令而集事者”,故其为官员与吏役之间的一个行政环节。

清代州县官多引用亲戚朋友入署办事,以为这些人提供一个养家糊口的就业机会。因此 ,官员之戚友是长随的一个来源。但长随的主要来源不是官员的亲友,而是在官场中以长随为业的人。

《长随须知》云:长随主要由三种人充当。其一,“原系世家,或因家计淡泊,又无事业可做,自问学术尚堪应试,不得已远奔他乡,充作长随,以图出身立业”;其二,“原系买卖出身,因命远折本,以糊口奔走江湖,广见多闻,生有苏、张之舌,充作长随”;其三,“自幼无力,不使学业,及至成人,不能自给,免强充作长随”。此外,还有“自幼不学手艺,不务本业,游手好闲,行心污秽,不惜颜面,不顾廉耻,胡言乱语,不达时务,口是心非,恨上怨下,明去暗来,见利忘义;自幼不听父兄管束,任意胡行,结党成群,终日游戏,日夜醉赌,卖弄风骚,求人举荐,混充长随”者。《偏途论》则根据上述三种人材来源以及他们的素质、品格状况和最后归宿,而将长随分为三等:“超等长随”、“特等长随”和“次等长随”。“超等长随,曰祖父本系士宦,后嗣因家寒,读书不能上进,欲改经营,手乏资本,又属外行;亦有身列生、监者,运蹇之际,一时难以高发,只得奔走他乡,谋当长随。其人胸中本有智识,品性端方,能替官府办事,善察上人之意,奉公守法,始终如一,不作卑污之事,朝时来运至,得遇明主,睹其人而重用,渐财源而骤至。有时志由偏途捐班出仕,仍可荣宗耀祖。此等长随名曰‘暂随’。特等长随,曰父兄经买卖为商,已娶亲生子,己身懒于生涯,直到父兄故后,手又缺资本,命过乖张,日渐萧条,无可位置,只得觅作长随。其人自幼奔走江湖,历练老诚,颇有苏、张舌辩之势,官府见其才能,必当重用,稍为得手,仍旧为商为客,居心本分,不负初业。俗云:‘衙门银钱,酒色如烟’。又云:‘识时务者,呼为俊杰’。此等人不愿终身长随,名曰‘且随’。次等长随,曰父母名下不受管束,未学营业,专喜结交朋友,吹弹歌舞,嫖赌逍遥,父母恶其不肖孝,置之不教;或是父母亡故,产尽家倾,无所可依,见跟官一道,衣履齐整,气概轩昂,由此立志跟官,痛改前非,奔走他乡,充当长随。其人久惯风月,见眼生情,心性自然,巧答更有机变;阅历衙门,且识进退,官见辛勤,委以大事,行止有方,调有法度,从此发迹。官久自富,暮年不至受苦,即子好亦得根基之福。”[10]显然,长随在清代是一种职业。虽然《偏途论》说“长随非正业,不在三百六十行之内,故曰‘偏途’”,[11]因而有所谓“暂随”、“且随”者,但它在清代不仅为所有地方衙门所不可或缺,并与清代政治相始终,而且一些人终身其业,乃至于世代其业。

长随系“官之仆隶”,其社会地位卑下,但其“与契买家奴不同”。“奴婢一经契买,则终身服役,饮食衣服,皆仰之主人。其恩重,故其名分亦重。”[12]而“长随与契买家奴不同,忽去忽来,事无常主”。[13]因此,其地位与身分与当时社会下的“雇工人”相同。“雇工只为生计,受雇佣工,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若一经工满,去留得以自由。留之则为主仆,去之则无名分”,所以,“雇工与奴婢名分虽同,而恩义有别”。[14]由于恩义有别,二者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在法律上也有明确区分,即一以奴婢科断,一以雇工人科断。长随在受雇于主人期间,因其既受役使,不得不示以上下之分,此种上下之分是当时社会通行的主人与奴仆的关系。然而,正如俗语所云:“打狗须看主人面”。虽然长随和“家奴”与主人的之间都是“仆”与“主”的关系,但是由于关系对象的不同,即使上是社会上豪富之家的家奴,与官员的长随也不可相提并论。长随系官之仆隶,而且是帮助主官行政的人员,其在内衙固然是仆役,但在外署和衙门之外,却是地方官的代表,因而其于六房三班吏役相比,往往显得高人一等;于里民百姓(包括社会上一般的豪富之家在内),更是势焰熏人。简言之,人们的社会地位要视其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定。三百六十行,行与行之间存在高下的差别;同行之内,人与人之间也有高下的不同。官之仆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高于“契买家奴”。同样,上司的仆隶与州县官的仆隶也存在高下的差别。同在一衙门中充当长随,也因其与主人之关系的亲疏,或所从事的工作及其收入等等方面的不同,而有高下之别。正因如此,在清代,被视为四民之首的读书之人,可以寄迹于官之仆隶之中,商人折本也可以转充于其中,官员的亲戚朋友更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

由于家人系官员私人所雇佣,业长随者往往利用官场之中的各种关系来引荐。黄六鸿《福惠全书》记载:“选官之后,亲知遂有送家丁伺候者,或自央属长班、管家至本官前怂恿收录者。”[15]方宗诚《鄂吏约》(同治二年代严中丞作)说:“凡州县委署,同寅莫不共荐家丁,甚至辗转相托。”[16]汪辉祖《学治臆说》也说:“得缺之日,亲友属托;到省之初,同官说荐”,而不得不“周全情面”。[17]段光清在《镜湖自撰年谱》中记述他在浙江做知县时情况也说:“浙省弊俗,一奉委牌,荐家丁,荐幕友,不能计数”。[18]长白守砚主人在《知府须知》“酌带家丁”一节中则如此说:“此一事最难。每遇缺分一露消息,荐者纷纭,竟有万难摆脱之势,而多年旧仆无不愿往。若辈存心所为此去发财耳。”[19]乾隆以后,由于捐纳盛行,仕宦之途变得更为错踪复杂。官员从候选,到候补,再到实任,往往遥遥无期。尤其是候补阶段,候补官员的生活往往陷于债台高筑的境地。他们借债的其中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专门从事长随行当的人。这就形成了所谓“带肚子”现象。方大湜《平平言》云:“借用长随银钱,携之赴署,派以重任,俗名‘带驮子’,又名‘带肚子’。”[20]这种现象,在乾隆时期已经出现。汪辉祖《学治臆说》云:“选官初至省城,及简县调繁,间遇资斧告匮,辄向幕友、长随假贷子钱,挈以到官,分司职事。”[21]其中因为向长随假代子钱而挈以到官分司职事的情况,就是后来所谓的“带肚子”。清代中期之后,由于军功竞进、捐例广开,由吏部分发各省的候补官员有数百数千计。江苏巡抚丁日昌于同治八年的《条陈办戒因循疏》中说:“即如江苏一省言之,道员可由外补之缺,不过二、三员;府、州、县、 同、 通可由外补之缺,亦不过十余员,而候补道约有六、七十人,候补同、通、州、县约有一千余人。夫以千余人补数十员之缺,固已遥遥无期,即循资格而求署事,亦非十数年不能得一年。”[22]这就是说,分发各省候补州县官在实任或署事之前,非借贷不可。欧阳昱《见闻琐录》记同、光间候补官情形:“余见近日候补州县,贫至饔飧不级,饿死在旦夕,不得已借重债以救目前,苟延性命,他日何如,在所不计。于是有放官债者,谓之‘赌子’。言以此为赌子也。赌子探知其名次在前,三、五年可署事,然后放之,非是则不放。……其在仆人,则名目甚多。有放银三、四百两,议为稿案门上,管一县讼狱者;议为钱漕门上,管一县征税者。其次放银一、二百两,议为签押门上,管一县案卷者;议为办差门上,管一县杂役者。亦书议字,别立借票,其自较重,在三分上下。及委署到任后,彼辈皆如议而来。需次久而借债多者,则署中皆赌子。”此所谓“赌子”,即上述所谓“肚子”。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清代州县衙门的家丁人数往往有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之多。清代州县官随带长随虽然有二十的限额,而且有“如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的规定,但事实上这条禁令并未起多少作用。阮葵生《茶余客话》云:“州县二十人,女口不在此数,违者降级。近日州县长随,多者数百人矣。”[23]王侃《放言》也说:“今州县署杂处数十百人,终日扰扰。……汉制诸侯王奴俾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三十人。今州县长随,多者过于汉之列侯,少亦过于关内侯。”[24]乾隆二十五年(1760)又议准:“凡州县多带家人。该上司不行详参者,降一级留任;或系失于查察,罚俸一年。”[25]这种在法令上将违制处分由州县官本人而“株连”到上司官员,也正说明州县官多带家人的现象有禁无止。清代政府于乾隆元年(1736)始,对州县长随进行行政管理。是年议准:“州县收用长随,照旗员例,于到任后,限三月内,将长随姓名、籍贯、年貌,并管何项执事,一一开明,造具清册印结,分报该之上司存案;有辞退回籍及驱逐者,亦即开具事由,申报上司查核。倘本官以以劣绩赃款被参,即将长随一并看守,审明完结。至现在州县之长随,亦令一并据实开报,以便稽核。如该州县官,将所用长随册报不实,经上司查出指参,即将该州县官,照遗漏造册例,罚俸三月;各上司未经查出、据册转报者,罚俸一月。”[26]然而,限额既无法实行,上述册报也就不可能详实。在清代有关地方行政的政书中,大抵在“用人”一项之下,都提到家人长随,但没有“册报”的记载。所以,“册报”云云,往往权一时之宜,久之不过具文而已。乾隆十四年(1749)议准:“各省督抚,务令将州县长随按季查核,出具并无册报不实印结,申送督抚衙门存案。如督抚以及上司不实力稽查,别经发觉,将该管上司,照失于觉察例议处;该督抚照不行详察例议处。”[27]可见,至少这项册报的政策,没有发生持久的效力。嘉庆五年(1800)定:“州县官所用长随册报不实者,降一级留任。”[28]比之康熙二十五年对多用长随之州县官以“降一级调用”,其处分反而为轻;道光四年(1824),则取消了乾隆十四年对督抚不实力稽查的处分规定。[29]这说明对于州县长随的行政管理最终不得不因为州县不实报、督抚不能详察,而予以放弃。因此,清代的长随,尤其是州县衙门的长随,始终是地方官员私自雇佣的一种力量,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作为一种行政力量而存在的。

与长随相关,衙门中还有一种参与行政的人员,即称之为“三小子”的人。这可以说是长随的长随。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云:“再就衙门里的人说,县衙门里边住的是县官和家属,以及由县官带来的幕僚和家人……,还有伺候家人的人,衙门里称为‘三小子’。”[30]长随是主人老爷的仆人,“行二以呼二爷”;[31]长随的仆人,行辈在三,所以有“三小子”、“三使”等名目。“三小子”由长随带来,为长随服务,自然要听长随的差遣。除照顾日常生活之外,也代替长随在衙门内“跑腿”。方大湜《平平言》云:“本官有事吩咐书差,例有门丁传谕,……知各房书办、各班差役,均归看门之差役传唤,门丁初不亲自传唤也,不过令三小子站立门房之外呼把门人役,令唤某房书办某某、某班差役某某即刻进署听候谕话而已。”[32]书吏进入内衙,也由三小子陪领。[33]这是门上的情况。长随雇佣仆人,大抵限于上了年纪的长随。长随受雇于官府,不能象官员那样随带家眷,生活需要自己料理;上了年纪,也就往往将年幼子弟带在身边,以为生活上的照应。公事方面如传唤找人等事,也往往“大人差小孩”,让腿脚灵便的“小三子”去。从清代的情况看,三小子不仅限于门上,签押、差总等长随也有“三使”。[34]三小子的作用一般限于传唤找人。裘慎甫《游宦述怀》云:“百里的公文来调,插翼的内札相招,端只为案情中供看多潦草,没奈何打叠行装上省跑。茶号房嚎,小三行找,只这禀到时吵得个昏头搭脑,禀见时吓得个魄散魂消。”[35]所云“小三行”,即指三小子。裘慎甫在曲中注云:“各衙门执事人夫,为小三行。”这系概言,并非衙门中所有执事人夫皆称“小三行”。“三小子”也称之为“行”,说明替长随在衙门内奔走,也成为一种行当。

“假门上”

清代地方官的长随,因其职能不同,大体可分为五个种类:(一)门上;(二)签押;(三)管事;(四)办差;(五)跟班。

“门上”是衙门中看管宅门长随的称谓,意思是在门上当值之人。又称“门丁”、“司阍”和“门房”等等。

清代地方衙门的布局,有“内署”和“外署”之分。“外署”指“大堂”及厢房。“大堂”为地方官处理重大事件的地方;两边厢房是六房书吏和三班差役办公的地方。“内署”指“二堂”、“花厅”、“签押房”及两边厢房。“二堂”是地方县官处理普通事件的地方。通常所谓“升堂”,指地方官在“大堂”和“二堂”理事。具体在“大堂”或者在“二堂”,要视事件之性质而定。通常,地方官升堂理事在“二堂”。“大堂”则非重大或关紧要之事不升。与此相应,地方官升二堂与升大堂在体制上也有所区别。升二堂一般穿戴公服,使唤之吏役一般也限于值堂书吏和经承差役,与事件无关之吏役不与;升大堂则州县官必须穿戴朝服,六房三班吏役都要齐集排衙。“花厅”是州县官接待宾客和商议政事的场所,具体地点一般在二堂之侧,但也有在内宅者。“签押房”是印官日常办公的处所,地点在二堂之侧。两边厢房或者书房是幕友的居所,也是他们办公的地方。在“内署”和“外署”之间,有一门相通,是为“宅门”。这就是“门上”看管的所在。此门之内,包括二堂、签押房及厢房和官员家眷、官亲、家人等居住之内宅,通称“宅内”。这就是官员、官亲、幕友、家人日常活动的地方。外署之吏役,没有使唤之令,不得入内。公文传送也以此为交接的枢纽。所以,宅门是“官长耳目咽喉之所”。[36]

由于宅门“乃咽喉之要道”,门房事务也就特别繁杂。方大湜《平平言》说:门丁所司之事,约有五端:一曰传唤书差;一曰出纳稿签;一曰访察情形;一曰商量公事;一曰为官代劳。[37]就日常工作而言,门上所管之事如下:

一、发梆传点,启闭宅门,以及维持衙署安全。

衙门中有“梆鼓”,为官吏人等作息而设,即所谓“为各官禀见拜见、收发公文签稿套而设”。[38]据何耿绳《学治述略》记载:“春、冬二季,每日卯正一刻发头梆,辰正一刻发二梆,申初三刻发晚梆,酉正三刻宅门上锁。夏、秋二季,卯初一刻发头梆,辰初一刻发二梆,申正三刻发晚梆,戊初三刻宅门上锁。管门家人派有专司启闭者。”[39]与发梆相配合,还要传点。黎明发头梆,打点七下。发二梆,打点五下,[40]发晚梆也传点五下。41每日发头梆,门上开启宅门;发钥匙,放守署人役出署。[42]其时,六房三班内外人等,“尽行起身”。[43]“俟官起榻,下内签押房,发二梆”。[44]“二梆即发签稿,呈禀公文等件,或送进送出,即其时也”。但亦有早二梆送稿,晚二梆送签的。[45]“三更之后,发锁封锁宅门,点上宿人进署;吩咐厨房、茶炉、剃头、幕随、门印、跟班房、帐房、上房各处,均令小心火烛,各处守门户。”[46]同时,门上要“查守仓库、监狱民壮兵丁人等,以重防范”。[47]值得指出,当时衙门中发梆传点,不仅仅是作息的信号,它同时是官员办事公事的“仪注”。[48]

二、收发来往公文,在内署与外署之间的传递稿案,以及发出差票。

外来公私文件由把门差役接到之后,立即送达门房,门上接收,并登记,再送进签押房;外送之公私文件也由此登记发出。《各行事件》记载:“一切事宜,总要根寻,存写号簿,名曰‘日记’。有投递荐函,要问清住址来历;辞行问何日起程,至何地方,有何公事,总要登记,防备官问,以便答应”。“收平移文通缉事,俱要验明封外件数,将封拆看,是何公事,看毕送交签押房,呈官阅判到期。如文书错落、不对件数者,即唤把门差役,扣问来差,即备移文回复”;“至平常往来包封书信,切莫拆开,仍原封呈官”。“发上宪文书,及详文、一切禀报,而平常事务,总宜细心过目。字无错落,点明件数,方可再封口发出”。[49]衙门之内,一应公事由门上传交给外署之承发房;六房书吏所办稿案则由承发房送到门上,再由门上送到签押房。稿套的进出,都要亲自检点。[50]“每日所办之事,及发承行差票,必要亲手挂记,问明经承:某房姓名,原差某人;原、被告某人,某人具控某人,诉案词由,方好催案追差”。[51]

三、禀报命盗案件,传集吏役,维持衙署秩序,以及接待过往人犯。

“遇报命案者,必须看明词情由,令他协同地保,及房族邻人,前来告状。将报案之人,交差带往,随即将词呈官阅判日期,一面传齐刑、招房、仵作及站堂差役等,齐即请官坐堂”;“遇喊冤击鼓等事,即锅值日头目,问明情由。先看案之轻重,有词无词。若无词,吩咐值日头〔目〕带去做词。而后将词送进,呈官看过,判写日期下来,带交签稿”;“原差将凶犯人证如带齐者,即吩咐差役细心管押,随即请官坐堂问供收监”。[52]平时则于“二梆以后,门上查点本日案件数目,传唤书差,饬齐各案人证,伺候听审。如本日案件较多,晚梆以后,亦如早梆伺候”。[53]“凡官升堂,毋许书差交头嬉笑,插语高声。每晚堂,更要小心支更梭巡,更鼓务要严紧”。[54]“解来人犯,面谕差照票验明斗箕,标牌收监后,再拆来文,核对无错,方发刑房;照缮短文解票,送签押盖印挂号。次早,请官升堂点解,吩咐沿途小心;并发回照,交前站差领。如遇该犯带病,当取来解甘结。配军流徒,须要查其火牌文件,恐沿途错递。”[55]

四、传唤询问赋税征解事宜。这是内署官、幕与外署户粮房,以及仓库各房之间传递信息的工作。

据《各行事件》记载,这项工作的情况大致如下:“官到时,速传粮房查问钱漕、粮米、地丁、屯粮、渔租、杂税若干,前任已征若干,已解若干,务要查明批回,令他开出清单查核”;“问每年可有多少契税,现在有无瞒税者,问明详叙,回官出示,严禁瞒税;查问前任现在契尾存余有若干”;“唤仓房,查问常平、社仓积谷额数若干,现存仓中若干,查明斗级甘结、前官有无亏欠谷项,问现存何处,务要开呈清单”;“问户粮房,此地有无请帖承充牙行,杂税额规每年征收若干,此地有无领帖承充者,并问盐店当规若干”;“问户粮房经承,前官签点银匠何人,如妥送规礼,可回官另点别人”;“问户粮房有无民欠,有民欠即回官出票催追”;“问屯粮兵房,有无正副镶丁军家,务要查明,防备上宪提丁追费”——以上系官到任之初的工作。此后,“平日钱粮柜上征收之钱,签差下乡:追收之钱,必严令每日缴进。钱粮、地丁、屯粮、渔租、随漕杂款等项额征多少,而上下两忙批解,必须要户粮房开一清单摺,安放办公之处。平常至钱谷处商叙解者,总宜唤经承同去商叙”;“有报解者,即斟酌可靠之差,备文批解,务须验明印花,封钉银桶,并要叮嘱去役守候批回;(批回)乃要紧之案件,必须发户粮房粘卷存案”;“遇比较之日,送、必得早晨传户粮房送比簿比差,即令传其管头、总头差役,催追欠数;午间传齐站班人等,如有欠差,实意不下去者,喊伺候,如齐者请官坐堂”;“申报上宪委员承催,或催漕、催征、催钱粮、催交代、催契税、催挪垫,或提费,或提经承银匠,或踏看水灾,或看旱灾,或散赈抚恤等事文件,呈官判阅日期,……此总出进由签稿处经过”;“春季劝农,务须力备办花炮、酒、葵扇等项赏号,回官标牌定日期下乡”。[56]过境之硝矿、饷鞘、贡船等,也由门上查明觔两,并负责办文、护送事宜。[57]

五、接待来访客人,安排官员出门事宜。

同寅各官以及绅、商人等来访,即由门上禀明本官。会客以及收受礼物与否,由官定夺。“同寅文武官拜会者,接帖回明本官,请示或会或不会。若不会,令号房挡驾;若会,令开中门,执帖清官花厅引坐,自已执帖站立花厅门外,候官与客相会,将帖送交客友。官会客者,先知会跟班朋友,令把门唤茶房”。“绅士进署拜会禀见者,接帖进内,回明本官,请示或见或不见。若见,将客请至花厅,自己执帖站立一边,候官与客相见,自己再行退下”。[58]门上在做完上述引见事宜之后,还要“着柬房登号,细注寓所舟次,是何功名,细载门簿”;[59]每日令柬房(号房)将“号簿”送进门房,呈官看明,以准备回拜谢步。若有人投荐书者,也由门上请问姓名,自何处来,并以茶酒相待;上宪委员前来,也由门上请至花厅,“问明委员朋友,催何项公事”,再执帖进内回明本官,并“知会厨房,备办饭菜;唤茶房伺候;知会差总预备房间等事”。[60]

六、筹备官员出门事宜。

官员拜会请客、朔望行香、寻常祭祀、踏勘相验、考试观风和迎接差事等等,都由门上安排有关夫役、轿马、执事、礼物、食物和银两等伺候。如官出门拜客,“先知会差总,预备执事、轿夫、跟班马,外边伺候齐全,再上去请官”;[61]“官相验回衙,令茶房预备大堂公案,令原差预备爆竹,伺候排衙进阁房。先到帐房领爆竹伺候,俟官排衙毕,进内阁接放”。[62]“遇大比之年,而各县文武生员赴省乡试,先着礼房、号房查明若干名数,回官请示出票调戏班荐举,唤役搭戏台、扎龙门、搭桥等事;内里预备卷资、花红、酒席,并要备办三报赏号,及加官封子钱价等差”。[63]县考之时,门上则与官同至考棚,发放饼茶、盖印戳记,以催考生完卷。[64]

七、收纳公私规费,给发夫役工食。

几乎上述所有进入衙门的公私事件都有“规费”(又曰“使费”、“规礼”等),也就是要送“门包”。这是家人的一项重要“出息”。无名氏《长随须知》云:“门包,向有旧例”。只是“旧例”如何,《长随须知》语焉不详。《各行事件》涉及到规费的记载大略如下:“乡城富户请示,门印均有规矩”;[65]“请(牙)帖者,向家人、吏役于正项外,恒送使费,以免刁难”;[66]“原差送进到单,而公事私规费,要探听案之好歹,将规费收清”。[67]《偏途论》记载:“到任请酒、三节两寿、巡检、典史送礼,另有门包”。[68]同时,僚属和房吏办事支取银两,门房也有例扣。据《各行事件》记载:“发各庙春秋二季祭祀银两,问明每两折钱若干,门房每串或扣一百、二百不等。”[69]这些规费,自然是管门长随的重要收入,但并非全归门上。王凤生《驭下》云:“莅任时,须将该衙门家人出息若干,谕令开单送阅,亲为核定,应去应存,并以何项归众,何项补贴门印办公,外此再取分毫,即以婪赃论。”[70]可见,“门包”收入分作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所有家人的共同收入,予以分配;一是作为具体办事家人的补贴,由门上和“看印之役”等提成分享。因此,《公门要略》云:门上“务须访明官府所有各行出息”,“所得门包规礼,务须逐款开明”。71与此相应,“门包规费”也由门上经手分发。[72]门房还经管茶房、壮役、站夫、轿夫、差役、仵作、禁卒、更夫等工食银米的给发,一般是按季给发。[73]

八、看管宅门,稽查出入。

“宅门乃关防重地,至书差,手无公事,以及非奉呼唤,均不准擅入。幕中传唤书办,由门房三使带至签押房,由签押房三使带幕中。稿签唤书办,同一理也。”[74]“茶房、门子,非坐堂会客,不可令入宅门”。同样,“凡署内家人,非官差不许任意出入”,“官亲、幕友,出门拜客,亦须问明禀知”。[75]

由于门房事务既繁且杂,往往多人能办,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分工。王植说其用长随“从不用多人”。“即在直隶州、大县,所用不过七、八人”,其中“司阍正、副二人”,也较“佥押一人”为多。[76]谢金銮《教谕语》:“即门上一项,其中多至七、八人,或十数人。其中又分门类,则曰案件也,钱粮也,呈词也,杂税也,差务、执帖、传话也。”即分工有六、七项之多。当然,各州县门房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往往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但门房有分工以各司其事,是当时的普通情形。《偏途论》记载:门上分“司门总”、“司稿门上”、“司钱漕门上”、“司差门上”和“司执帖门上”。其中:“司门总者,各事皆管”,为门上之总负责者,而诸如发梆传点、传集吏役人犯、管理署内秩序和安全等等,皆由其所专司。其下之“司执帖门上”,一般简称“执帖”,主司前述第五、六两项事务;“司钱漕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钱粮”和“杂税”两项,主司前述第四、七两项项事务;“司稿门上”,大抵包括谢氏所谓“案件”和“呈词”两项,主司稿案之进出;“司差门上”,即谢氏所谓“差务”,主要司办宅门之启闭、稽查出入、接待委员以及解银、解犯过境等事宜。

“真签押”

宅门系公私事务的必经之所,“门上”也就处于关键的地位。以衙门内部而论,房吏所办稿案的送签,例由门上转送;差役经承之案,其“使费”的多少,往往由门上定夺,所吏役都必须把结门上。衙门之外进入的公私事务,诸如同寅、缙绅、富户、商典拜会正堂官,公文的接收和命盗案件的禀报等等,无一不由门上“转禀”或转达。这是所谓“署规”。而正是这些署规,使门上可以藉此刁难舞弊。简言之,一切都看“门包”说话。所以,一般地说,门上在家人中是收入最丰者。当时所谓“带肚子长随”者,即以充门上为优先。然而,从行政的角度看,“门上”毕竟是管门之人,职司收发而已;在钱粮、案件、呈词等重要的政务方面,真正与官、幕接触而操纵行政者,不是门上,而是“签押”。无名氏《官清民安税旺事顺》云:“管案签押,不可不用一谨慎明白公事之人,此任似较门丁为重。门丁不过承上起下,一过手而已;签押则不然,一切限额,应催应办,或奉或报,或先或后,以及填格对读,皆其任也。”所以,当时有谚云:“假门上,真签押”。

此所谓“签押”,系指在“签押房”佐理公事的长随。“衙门公事,全凭文案。”[77]地方官处理日常政务,也就是批阅文案。对于新来公文,官员看过之后,即在公文上签署处理的意见,内容包括如何处理、发何房办、办理期限等等;对于房吏所办稿案,一般也需要经官员看阅,并加以修改,最后签发。这就是所谓“签”。而所谓“押”,即在关移、告示上书押。《长随须知》云:“佥押者,官佥吏行;押者,关移、告示书押也。”对于地方官来说,所理公务包括坐堂听讼、踏勘相验、下乡催粮,以及各种拜会应酬等等,但日常处理的事务无非在文书上“签”与“押”。虽然签押是地方官日常的工作,但日常的工作往往被非日常的工作所打乱。诸如上宪过境、委员到达、同寅绅商拜会等,往往使签押的工作耽搁,乃至积压。尤其是冲繁州县,这方面的事务很重,而刑名、钱谷的日常事务又多。所以,还需要有人为其料理文案,分出种类,拈出重轻重缓急,使这些日常公务在不断的中断中前后相接、缓急有序。在清代地方衙门,专门料理签押事务的人员,由正印官自己雇佣长随充任。他们的办公之所,称为“签押房”。由于公事皆汇总于此,尤其是“幕中裁夺,本官核判”,都存放在此,所以,“签押房如同军机处也”。[78]

《偏途论》记载:“其省会首县地方大缺,司签必宜十人:稿签一人、发审一人、值堂二人、用印二人、号件二人、书禀二人;中缺,随官酌量派司。”[79]此所谓“稿签”、“发审”、“值堂”、“用印”、“号件”、“书禀”六项,就是当时地方衙门签押长随的分工。当然,由于官缺在大小,或者说由于公务的繁简,各衙门的长随分工情况参差不一。一般地说,在公务殷繁的大缺,分工较细,长随人员也较多,上述的“发审”,就只有在省会首县衙门中才有,别的州县由于没有“承审”事务,就没有设置的必要;而在公务较为简略的中、小缺,分工则相对简单,人员也较少。长随人员的多少,当然也与官员的志趣有关。前文说到王植“从不用多人”,其中“佥押一人”而已。汪辉祖也说,他在湖南永州府宁远县做知县时,所用长随不过五人,其中在签押房只“一印”而已。[80]。由一人充当“签押”,自然无所谓分工,签押房中的事务就由其综理。但这不是清代的普遍情况。

从汪辉祖只用“一印”情况中,可以看出签押长随的原初职能是保管和使用官印。汪辉祖《学治臆说》又说:“宅门内用事者,司阍曰门上,司印曰佥押,司庖曰管厨……。”[81]王凤生《驭下》也说:“门、印系州县之关健,非有一、二解事者,断难胜任。”[82]何士祁《学治补说》则将签押长随称之为“看印之役”。[83]这些都说明“用印签押”是最初的签押长随,或者说,最初在签押房帮办公务的长随就是“用印签押”。官印之重要似毋庸赘言。所谓“官凭印信,私凭文约”,州县官无论实任还是署印,都以官印为凭。这是权力的标志,也是行政的凭信。所以,官印在当时称之为“印信”。自然,印信在手,不得遗失,否则例有处分。[84]所以,地方官或亲自保管或交“执印之人”保管。[85]然而,官之于印信,其难处不在保管,而在使用。凡正式的官文书都必须盖上官印,方能生效。“漏使印信”,则律有明禁。[86]而印信的使用,其难处又不在漏印,而在于得体。在州县衙门,各种官文书如上申之详文、平行之关移、下行之牌票,以及各种稿案簿册,都要加盖官印,而且都有一定的格式。《各行事件》记载:“凡用印之时,先看申上饬下之分别,平行正印,申上正印,下行惟年月正印,其余斜印”。“详文,面上用正印盖字,背后年月上用正印,接缝脚下用正印”;“关文、移文,摺面字上、年月上均用正印,接缝粘单用斜印”;“下行牌札及差票粘单,用斜印,年月上正印”。“书册(有格为书册),面上用正印,每页骑缝用正天印”;“清册(无格者为清册),前后页上用正印,每页骑缝用正地印”;“册稿,面上用斜印,隔页骑缝用斜印”;“一切稿案格卷面上,用正印,接缝用斜印”;“各房签稿簿,及铺递号簿,面上注某房处,用斜印,隔页骑缝用斜印,年月用正印”;“出榜年月接缝用正印,串票三连用斜印两颗”;“税契年月上用正印,契尾及银数上用正印,及业户契上银数用斜印,粘单处用斜印”;“若验尸图格,面钤正印一颗,每页均用地印一颗;有填注伤痕正印,字多连用二、三颗,不可漏字;其委实是何身死之处,亦要正印。若绘山水田地各种图,在当中顶上用正印一颗;若是会衔,用在年月之左右”。[87]在此引证的内容还不是用印的全部格式或者规矩,但由此足可以看出“用印”一事已从一种权力行为变成为一种琐屑繁杂的工作,这不仅使掌印之官本人难以消受,而且非有专门的“执印之人”司之,难以恰到好处。

然而,在清代州县衙门的日常行政中,“用印”不过是钱粮征收、命盗案件等公事办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与刑名、钱谷事件本身的处理相比,它毕竟要容易得多。而公事既多,如何使头绪纷繁的公务分门别类、缓急有序,在日常行政运作中反而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事实上,衙门之中的事又不仅仅惟有公事,公事之外还有私事,办公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应酬,地方官并不能做到公事随到随办。因此,当门房将一应公私事件送进签押房之后,首要的工作是将公事分门别类、拈出轻重缓急,以便伺候本官签押。何士祁说:“看印之役,首重稿案,次值堂,次书启,次用印。钱漕多者,用印甚忙,不妨多派,谓之‘挂名签押’,而仍可兼充别项差使者也。”[88]这就是根据州县衙门内署日常行政运作的轻重缓急而排列的次序。

“稿签”。即所谓“稿案签押”,亦曰“稿案”或“签稿”。这是要签押房中专门伺候本官判阅簿书案牍的签押长随。一切来往公私文书和内署与外署之间稿案的运作,由“门上”收发和传递,但“门上”只管宅门处的出入。一切文案进入内署,也就是由门上送到签押房之后,送签送押和用印等事务,由“签押”管理。而“签押”中又由“稿签”综理其职。《偏途论》云:“凡司稿签者,乃签押中之领袖,一切上申下行签稿,往来各色事件,无物不览,无事不知。”“稿签”在收到一应公私文书之后,首先是将其登记挂号,然后将公事送到各处去处理。对于各处来文,一般要先送本官判阅,尔后分别刑、钱,送刑、钱幕友办理;刑、钱处办成回来之后,“稿签”即交“号件签押”发出。“号件”发出,也就是交由“门上”。“各房送签押,由门房送来,即将签稿送‘用印’处;用毕,即送‘标判’处;标毕,送号件处;挂毕,过细看明,交门房发出”。[89]各房签稿,由门房送进后,“稿签”必须件件过目,尔后亲自送交刑、钱处核改”。[90]“逢放告之期,先发房缴进号簿,查明亲词若干,旧词若干,看明多少戳记规费,并查窃案若干。看明送交‘值堂’”。[91]总之,“稿签”负责签押房内的一切公务的处理。一应公文信件由门上送进之后,由它安排“号件”、“值堂”、“书启”、“用印”等签押长随分别处理相关事务。“稿签”本身的最要的工作是伺候本官判阅公事,他要预先分出轻重缓急,本官判阅完毕之后,则要立即将文书交有关房、处办理,并传达本官的旨意。由于当时官员一般都延幕友佐理公事,而幕友与本官有宾主之谊,所以,公事交刑、钱幕友处核办,一般由“稿签”亲送。[92]

法官发言稿范文6

〔关键词〕清史食货志;茶马清史稿;食货志;茶法;姚永朴

〔中图分类号〕K2493;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4-0131-11

茶法,是我国古代政府管理茶叶产、运、销等环节的政策条令,起源于唐,历代因袭相设。各朝茶法因历史环境不同而各具特点,例如明朝茶法与马政紧密相连,重点为“以茶易马”。清代茶法①,上承前朝旧制,下临通商新形势,在中国茶法史中,具有独特价值。清末民国以来,对茶法的研究逐渐增多②,但在一百年的研究史中,相较于清代茶法的重要历史角色,对其内涵的开掘远远不足。

为推动相关研究,反思研究史颇为必要。我们认为,清代茶法研究目前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基本史料的认识不足,《清史稿・食货志・茶法》即是典型例证。《清史稿・食货志・茶法》是众多研究者都征引的基本史料之一,在此基础上,已有研究初步勾勒出清代茶法的基本历史面貌;同时,许多研究者亦关注到《清史稿・食货志・茶法》作为史料的不足之处,拓展了清代茶法研究的史料范围。如清代《会典》《实录》,奏折、题本、各地地方志等。

但该书不仅具有史料价值,它是民国初年赵尔巽主持的清史馆各纂修官对清代茶法的总结,其中尤以姚永朴之贡献为最。清末民初独特的时代背景、纂辑者的动机心境,都直接影响了其对清代茶法历史的叙述,此后近百年对清代茶法的认识颇受其影响。因之,《清史稿・食货志・茶法》具有特别的思想内涵与意义,而对此目前尚无专门研究。

研究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清史稿・食货志・茶法》的论述意义,部分原因在于没有注意到其文本源流。在清史馆之前,清代国史馆已纂修本朝国史逾百年,完成数稿《食货志・茶马》。这是乾隆年间直至清末,清国史馆于不同时期对本朝茶法的总结,体现了当时清廷最高统治者对茶法的认知。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系列文本,也是清史馆纂修《食货志・茶法》时依据的重要底本之一,但清国史馆与清史馆对清代茶法的记载存在相当差异,目前清代茶法各类研究中,均没有利用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清史馆《食货志・茶法》的意涵亦未被深入认识。

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系列档案,讨论分析清史馆《食货志・茶法》的意涵。本文认为,从《食货志・茶马》到《食货志・茶法》,对茶法的定位发生了重要的转变。清史馆《食货志・茶法》对清代茶法的改写受到了纂修者所处时代的舆论等因素的影响。这一纂述重心的变化需要引起学界重视。

一、清国史馆《茶马》档纂述重心

清代国史馆自乾隆朝起立定《食货志・茶马》一门,此后历代相沿现存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藏于博物院图书文献馆,共计14册,包含了国史馆纂修不同阶段所成稿本。从国史馆修史定例,大体可分为乾隆朝、咸丰朝、清末三个时期所成稿本,形态既包括事迹长编、初纂本,亦有交国史馆总裁审阅的定本、进上善本等。,而民国清史馆则改以《食货志・茶法》为名。从《茶马》到《茶法》,反映出编纂者的认知差异,体现出相较于国史馆国史馆代表了当时清廷中央对本朝历史的认识,其高级职官概由清代中央核心高级官员直接充任,“总裁向系大学士兼充,副总裁尚书、侍郎兼充”,“向来满汉总裁各一员,满汉副总裁各一二员不等。如遇缺出,特旨简派大学士、尚书充总裁,尚书、侍郎充副总裁”。而国史馆所纂每一稿经纂修、审定、誊清后,由总裁进呈御览,进呈“向分春秋四季,每季分四单”。“春季功课,必须于上年冬季预备,秋季功课,必须夏间预备。”(国史馆档,全宗代码11,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据邹爱莲《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史学集刊》2002年第4期),清史馆纂修者对清代茶法的重新定位。为理解清史馆《食货志・茶法》,首先需要解读国史馆《茶马》档体现出的纂述重心。

综合清国史馆历次《食货志・茶马》档案,对茶法的定位及叙写重点有二。

(一)茶马之政

乾隆年间清代国史馆纂修详情,如成稿时间、参与人员等,备载于“国史馆档案”。“国史馆档案”今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目前不开放。因此,《食货志・茶马》每一册档案具体成稿时间笔者不作定论,有待日后档案开放再行补订。根据稿本形态,结合学界已有相关研究,可判断《原纂本清史食货志》成书于乾隆朝前期。“早在乾隆元年, 清高宗即谕令国史馆在纂修国史本纪的同时, 亦要兼顾国史馆志、表的纂修。按照国史馆原定计划,‘五朝国史’史志部分拟分《天文》《地理》《时宪》《河渠》《职官》《选举》《礼》《乐》《兵》《刑》《艺文》《食货》《仪卫》《舆服》等十四门, 称为‘十四志’,与修人员六人,预计于乾隆十二年十一月纂修完竣。然而因人事安排不当,与修人员流动转换频繁……国史馆并未在预定时限内完成志书的纂修, 不得不请求展限至乾隆十三年六月……乾隆十三年七月国史馆才勉强完成了十四志的初稿进呈,‘每季恭进一、二十卷,约计明岁六月内恭进全完’,剩余的缮写正本、校对初稿舛误的工作,只能在陆续进呈清高宗御览的过程中完成。”(崔军伟:《乾隆朝“五朝国史”纂修考》,《史学史研究》2008年第4期)等等。国史馆所修《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博物院图书文献馆藏,文献编号:故殿003249,系清国史馆第一次修纂茶法所成善本。《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主要内容可概述为茶法由来、产茶之地、行销之法、额设官、茶课额,及顺治初至雍正七年历年茶政。,起自清初,下迄雍正朝,全文仅2501字,而在其中反复言及茶马之政。清代茶马之政,粗略而言是在茶马司管理下,收取并贮存茶商交纳的茶叶,以茶叶向边疆民族易换马匹的制度。清初茶马之政承自明代,后随着战事渐平、清廷与蒙古关系稳定、清代有条件自行设立马场获取马匹等原因,茶马之政逐渐废止。历年茶政内共条陈20年份事,绝大多数年份的记载皆属茶马之政,清晰展现出清初定鼎时,茶马之政为茶法第一要务的历史图景。如茶马相关人事吏治内容,“(顺治)四年,差满汉巡茶御史笔帖式各一员。九月,罢茶马御史廖攀龙,西宁道蒋三捷官,坐私给蒙古人官茶”。“康熙二年,以办理茶马各官例无劝惩,始定责成之法,以茶九万篦,分作十分考核,按所欠降罚有差,积至四分以上者革职,溢额者每分量予纪录,亦积至四分以上加级”。〔1〕可见清初对办理茶马各官的要求极为严格,不仅要恪守律令条规,对其考核责成亦与任内所得官茶直接相关。廖攀龙、蒋三捷因私给蒙古人官茶,违反茶马禁令,惜墨如金的国史特列其大名与罪状,既可见当朝对其惩处态度极为严厉,亦可见是时清国史《食货志・茶马》对茶马之政的高度重视。又如对茶马交易比例等细则的规定,如“(顺治)十年,定每茶千b,概准附茶一百四十b,有夹带者罪之。又延宁二处商茶引,每百b量入官茶三十b,折银一钱三分,交库汇报……各番交易茶马,量赍烟酒,以示抚绥”。“陕西西宁五司行茶,原系易换马驼牛羊,并买粟b,其收贮茶篦,年久难免爬谩W匀十二年议准变价,后四年,又以兰城无马可市,将甘州司积贮茶篦,在五镇俸A之内,银七茶三,照数搭放。寻又定西宁等处茶篦,停止易马,将新茶陈茶,变价折银充饷”。〔2〕在易马兴盛时,对茶马的规定细致到商运官茶携带附茶的比例及对番族的抚绥政策,而当以茶易马逐渐衰落时,又依据各茶马司所处具体环境不同做出调整,官茶变价缘由、折算比例、搭放兵饷方式无不备载,虽因马匹不再惟赖茶马所得等原因,以茶易马的交易数量呈衰退之势,但国史馆所记载的对茶马之政及官茶的管理却并未放松。又如对私茶的严格查核,“雍正三年,议定河东茶政,令湖广督抚,严饬产茶各州县,凡茶商照引运茶,先行申报本省,咨明豫抚,转饬经过地方查验,令陕州验引,移送出关,守取回文备案,如该州有勒索商人者题参。商人有离引行茶,及夹带余茶,并将旧引影射者罪”。〔3〕这里所论系商运官茶,即茶马司收贮之茶,此项条令横跨不同省份,主管官员由督抚一级清代地方最高官员承担,制度严密,不仅涉及运茶前、中、后不同时期对茶商申报、携引、回文的规定,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同时还特别指出这些过程中地方官的职能及禁令,规定周详,当朝对茶马之重视,可见一斑。

《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对茶马的高度重视,尤其体现于这份仅2500余字文本中仅有的几句评述、议论性文字清代国史修史有严格规定,纂修官方文书史料记载方成国史,通常不会由纂修者自著文字。后文还将对此继续讨论。:“茶发江南,引行川陕。秦洮河雅诸州其要也,茶与盐矗而所关尤巨,固番人心,且以强国势,上绸缪边计,益加厘剔”。〔4〕此处发于江南而行引于川陕之茶即为茶马司所用官茶,“础币馕等同,可见乾隆朝国史《食货志・茶马》视茶政与盐政不分轩轾,甚至认为茶政因涉及边境安定(所谓固番人心)、国力强盛(茶马为清初战马重要来源),因而关系尤其重大。这里还直接出现了对当朝皇帝的描述,作为最高统治者,顺治帝对茶马之政不仅是关注,而且到了“厘剔”的程度,体现出茶政关乎军国大计的重要性;“当是时,茶政肃清,市马滋息,数年之间,边计裕如矣”。〔5〕此条记顺治十四年事,也是顺治朝最后一条记载,可视为乾隆朝纂修国史时对顺治一朝茶法的总体评价。与新朝定鼎除旧布新“茶政肃清”相并列的是“市马滋息”,顺治一朝茶法的重心在以茶易马,国史纂修对顺治朝茶法的总体评价亦围绕茶马之政,“边计裕如”四字点明了茶法大治的意义:茶法治则茶马兴,茶马兴则战马足,战马足则边疆定而民生安。康熙六十一年记事云:“盖圣祖皇帝念茶马一事,供民食,裕国用,恤商本,筹边饷,酌盈剂虚,因时通变类如此”。〔6〕这是对康熙一朝茶法的总体评价,毫无疑问,茶马仍然是康熙朝茶法的重心,但与顺治朝相比,不仅通过易换大量马匹充实战备物资稳定边境,茶马还涉及民政商利诸多方面。随着境内局势稳定,保证官茶供应、获取大量马匹的需求不再急迫,康熙朝的茶马之政随着形势的调整表现出更大弹性,即所谓“酌盈剂虚,因时通变”。这并不意味着茶马及茶法在这一阶段重要性下降,如何因其多方面的意义及时作出合理调整,成为了更关键的任务,这也是康熙一朝茶法的成就。《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作为清国史馆第一次纂修成品,在其对茶法的定位中,“茶马”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一时期所论茶法,以茶马之政为最关键内容,而茶马之政因其涉及边疆安定、战备资源、国计民生等多方面意义,具有国之大计的战略高度,颇得最高统治者的重视。

(二)茶引制度晚清以前,清代茶法的运转概以茶引制度为核心。粗略而言,茶引是许多地区、尤其是长途转运贩售茶叶必须配备的合法运销凭证。所谓茶引制度不仅仅指一纸引票,还包括围绕茶引形成的发引―运茶(验引)―缴引等一系列茶法规则,及因不同地区、不同茶叶销售种类而做出的调整。清代茶引制度较为复杂,有待另撰文论述。

咸丰朝所修《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博物院图书文献馆藏,文献编号:故殿003406。所叙内容依次为茶法由来、产茶之地、行销之法、司茶之官、岁征之课、顺治初至嘉庆二十二年历年茶政,全文分四卷。录清初迄嘉庆朝的茶法,在继承乾隆朝《食货志・茶马》的基础上,除了茶马之政,还突出体现出对茶引制度的详尽记载。《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与《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虽有所涉及,但并非文章中心,且虽二者存在差异,但主旨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后文有所论及。关于茶法档内国史馆稿本之间的比较,待专文论述。茶引制度是晚清之前茶法运转的核心,《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在与《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重合时段,增补了诸条对茶引的相关记载,乾隆、嘉庆朝茶法记事更突出了茶引制度的方方面面。如“(康熙)五年,定茶引不完者,虽得茶不准议叙”〔7〕,与上文《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所载“康熙二年,以办理茶马各官例无劝惩,始定责成之法,以茶九万篦,分作十分考核,按所欠降罚有差”〔8〕相比,同样是记康熙年间对司茶官吏治考核事。《增辑本食货志・茶马》补充了对司茶官完成茶引定额的要求,不仅要获得足额官茶,更要保证每年茶引的正常流转,纵使完征官茶,但茶引未完,则本可获得褒奖的官吏连议叙的资格亦被剥夺。茶引制度的严格与重要性,由此可见。领销茶引的主体是茶商,“(雍正)五年,以浙省产茶独多,营销最远,辗转兴贩,商无定人,令专设茶商二名,每年豫备纸价银四百六十二两,赍藩司咨批,赴部领引,到浙后仍由司挂验转给,置茶投税,应解内务府茶果盈余等银六千两,饬令逐年报解”。〔9〕产茶大省浙江“商无定人”,故特指定专商,每年统一缴纳纸价银,领取茶引。虽然浙江“产茶独多”,但从此处记载来看,设立专商主要为便利茶引制度管理。统一缴纳纸价银、批引、领引属专商的主要职责,同时便于内务府获得茶果盈余银,至于提高茶~销量、茶课岁入,则并不在此载专商的职责范围内,可见亦不属于设立专商的目的。乾隆二十九年,“令商贩引茶营销江苏地方者,各属于茶市毕后,查明商引,验封收截,送司缴部,赴外省营销者,听各关截验,残引免追。又议准安徽各州县于茶春时,印给茶牙循环号簿,将茶商名籍引数,经由关津,住卖处所,逐一注明。于本境要隘地方,委员盘验,经过商贩,另具清册,俟茶市毕,将册补一并送司备查”。〔10〕对于需要收缴并送回户部查验的茶引,其销引茶商及引数,包括路线、销售地点等信息,都需一一造册呈报。虽有清一代基本是商卖茶叶,不同于此前宋元等时代有官收官卖之制,但借助茶引制度,对茶商的管理颇为严密。又如,“是时川省产茶日多,用茶渐广,议于旧额外,增行边腹土引一万一百五道。至(康熙)二十九年,复增行茶引二千四百二十三道。自此迄康熙之季,天全土司增六千八百三十道,雅州增四千五十九道,邛州增三百道,荥经县增三千五百四道,名山县增三千三百十道,新繁、大邑、灌县增一千九百道。营销日盛,课额益充矣”。〔11〕一地每岁茶引均有定数,此处详载康熙年间四川各地增引,足见茶引数额严明不容混淆。与此相类,乾隆八年“以四川建始县改隶湖北施南府。旧行额茶十八引。一并随带,寻又令建始县茶引,由本县截角给商,在本地行销。商缴残引,申司送部”。〔12〕若从茶课收入而论,湖北通省茶课不过二百余两《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湖北二百四十八引,咸宁、嘉鱼等七州县,坐销二百三十道。建始县商销十八道,共征税课两项银二百三十六两有奇”。,18引所获更是毫末,但国史备载其引目变化并明列其茶引行销细则。以上几例中,司茶官考成、专商职责、造册报部信息、随带茶引等,虽都与茶课相关,然诸种制度、细则的要害并不在茶课额,茶课岁入并不是咸丰朝国史馆纂修茶法时详载茶引制度的主要目的。

那么,国史馆纂修茶法对茶引制度的关注重点为何?以下记载或可提供一种思路:“(康熙)五十八年,川省各土司梗化,饬禁番人贸易,其松潘、打箭炉二处营销之边土引六万四千九十八道,均行收缴。应征税课亦俱停止。至五十九年,天威远播,番众相继归诚,仍发引如旧”。〔13〕此为四川茶引的边引、土引①一度停发又复如旧事。停发缘由并非茶多引壅等经济性因素,而是“土司梗化”,且不仅不发新引,已行之引“均行收缴”。此处无引即为私茶,严重违律,加之上有“饬禁番人贸易”谕旨,私茶更会被严格查禁。收缴已销之引,其结果即是本年这一地区无茶供土司辖地交易。西南边境番民由于其特有的饮食结构,不可一日无茶,这一借收缴茶引而行的禁茶制裁,一年后即收到良好成效,即所谓“番众相继归诚”,遂照旧发引。此例为清国史馆记载茶引常态中的“变态”,从中可见茶引不仅仅与产茶、销茶等自然、经济因素有关,通过对边区茶引的严格调控,可有效借茶叶这一命脉

①边引、土引,都是四川茶引的不同类别。“四川茶引行于内地州县者为内引,行于沿边者为边引,行于土司者为土引”。〔清〕允、傅恒、张廷玉等编《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卷十七・户部・杂赋》(影印本,北京:线装书局,2006年)。

②虽然作为实际交易的茶马,随着时世变化而不再兴盛,但茶法在驭边方面的作用始终为清人所认识,在此涵义下对“茶马”一词的使用延续至晚清。如:“(光绪元年乙亥公六十四岁)五月索思诺福斯齐等五人至,公以礼接见……询以外间传俄与英有约之事,俄使答,英人叵测,俄与中国从无交兵之事……又言此行意在请由内地开通茶市径运陇边,公念俄已于恰克图通商,此请径销茶引正可杜私贩,自我定厘税章约,挽回利权,收茶马驭边之效,遂许其边事定后徐议”。“书牍是年与刘岘庄书……察其来意,实奉其国主之命而来,闻甘肃近事,知我国有备,度无以挠之,则惟有通茶市取羸一策,然此策如行,则亦中国之利,亦不失茶马驭边之策”。〔清〕罗正钧《左文襄公年谱》卷七(清光绪二十三年湘阴左氏刻本)。又如:“自中马既停,中国无所资于外番,诚能视其向背以为通禁,则可以制其死命,又边引之课无多,非盐利上佐度支者比,筹国者不必言茶利,诚思所以用茶,则茶固国中之大利哉”。〔清〕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五(清光绪十六年龙璋刻本)。

③清史馆中,于《食货志》目下设茶法,编纂者为协修姚永朴。《清史稿》刊印转数次,百余年间海内外形成了数个版本,不同版本之间,《食货志・茶法》文词略有不同。本文采用博物院馆藏清史馆档案《清史食货志・茶法》(212000045、212000046)作为讨论底本,此为民国年间清史馆姚永朴所纂原稿,较之今日通行的《清史稿》版本,能更准确地反映编纂原貌。稿本题“协修姚永朴”,用“清史馆”笺,212000045封面贴条“待酌”,盖红章“对”,应系纂修工作本,封面上注“丁”字,应系入库登记;212000046封面右上角写“已钞”,右下角“廿库亨复钞”,应系誊抄底本。两份档案文字基本相同。

④关于各茶法档文字的比照对勘,将另撰文研究。

物资以达控驭边疆番族之效。《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删去了上文所述《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中关于当朝茶马之政的评述文字,以此句收束全文:“二十二年,严茶斤出洋之禁。谕曰……永禁出洋贩运,有私出海口者治罪,茶叶入官。漏税事小,通夷事大,不可不实心实力、杜绝弊端也。圣谟广运,慎始防微,意至深远矣”。〔14〕茶引制度下,各地茶叶产销批验都有特定路线,此为嘉庆二十二年,针对皖商贩运武夷茶至粤地严申禁令,不得出海贩运而须于内河行走。不按规定引地路线贩茶,茶商的初衷为规避关卡赋税,然国史《食货志・茶马》辑录上谕,直言此为小事,而需上下官员都杜绝的,是“通夷”之患。严格茶引制度的要旨不在于稽查偷漏税额,而在于防患商民私通外夷。“圣谟广运,慎始防微,意至深远矣”,是国史馆纂修时对皇帝谕令的评论,因其居于全文末句,亦可视为此次国史纂修中对前朝茶法总体评价的点睛之笔。

《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继承《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对茶马之政的许多记载,同时大大强化对茶引制度的记载,其意涵颇为统一。清初茶法中最急迫的任务是茶马之政,奠定了清代茶法不仅是针对商业的律令,更是直接关联战备物资、边疆安定的军国大计的重要角色。此后,虽然茶马交易不再繁盛,但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沿用“茶马”之名,亦延续了这种对茶法的定位②,其对茶引等制度的详备记载,重点不在获取茶课等财政经济意义,更多在于保障茶叶这一特殊物资的有序流通,特别是制裁作乱边地、防范“通夷”之患,以达到边疆稳固、四境安定之效。茶法被赋予的这种政治性战略性色彩,正是清国史馆纂修《食货志・茶马》所体现的对当朝茶法的一贯定位。

二、清史馆《食货志・茶法》纂述重心的转移

民国清史馆中,姚永朴修纂《食货志・茶法》③,部分沿袭了清代国史馆编纂《食货志・茶马》的篇目结构,亦有许多文句直接沿用了国史馆《食货志・茶马》原文。④在承袭前朝国史论述的基础上,对于上述茶法描述重点却发生了变化。

(一)削弱对清代茶马之政的记载

清史馆纂修清朝茶法,定名《食货志・茶法》,实属另开新篇之举,不仅从名义上不再使用“茶马”二字,更是大量删减了国史馆《食货志・茶马》对茶马之政的记载。兹以上节所列关于茶马的诸条记事为例,对比清史馆《食货志・茶法》对清茶马之政的记载如下。

(二)关注茶法的财政收入

国史馆《食货志・茶马》言及茶法,重点在制度周详及其政治性内涵,清史馆则转而体现出更多对于茶法财政收入的关注。

对于《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所记多条茶引制度相关事项,《清史食货志・茶法》或是删减,或是简略言之,仍以上节所列语句为例对比如下。

十三年,定甘肃应征茶封。每年以二成征收本色。八成征收折色,甘商领引照茶,每百斤以五十斤为官茶。交甘省官库,以五十斤为商茶,听商人运卖。凡商买湖广茶斤,由陆路运回者,自陕州验引,潼关厅称盘。由水路者,自襄阳府验引,汉中同知称盘,俱截存引角,填给由单,赴巩昌茶厅查照,拈定司分营销。其宁夏商人之贩浙茶者,验截于潼关厅。榆林商人暨神木官差之贩楚茶者,验截于襄阳府,徽商之贩饶州茶者,验截于九江关。川商之行打箭炉边引土引者,验截于荥经县、天全州。行松潘厅之边引者,验截于汶川县。……各省行过残引,皆定于领新引时投缴十三年,定甘肃应征茶封每年以二成收本色,八成收折色,并申明水陆各路运商验引截角之法,折及安徽、浙江、四川、云南、贵州

令商贩引茶营销江苏地方者,各属于茶市毕后,查明商引删去

二十二年,严茶斤出洋之禁。谕曰……永禁出洋贩运,有私出海口者治罪,茶叶入官。漏税事小,通夷事大,不可不实心实力、杜绝弊端也。圣谟广运,慎始防微,意至深远矣二十二年谕……永禁出洋贩运,有私出者治罪,茶叶入官

从表中可见,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所记叙的茶引相关额引、增减引数、残引收缴及吏治考核等等,在清史馆《食货志・茶法》中被大量删减。突出体现国史对茶法立意要旨的两则记载,康熙末停发川省边土引,及嘉庆严茶斤出洋之禁,前者被完全删去,后者则删去点题语句,蕴含在这些记载中的茶法政治性战略性意义也被削弱。

茶引与茶课①两位一体,国史馆与清史馆茶法叙述均在开篇有总括之论,颇能体现二者对茶引课的认识差异。《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表述为“唐张滂奏请税茶以待水旱之阙,德宗从之,沿为国赋,制与盐等矣”。〔15〕《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表述相近,“自唐张滂奏请税茶,以佐度支之匮。德宗从其议,历代沿之,定为额课,赋与盐等矣”。〔16〕历朝茶课与盐课所得岁入都很难相提并论,此处“制与盐等矣”,“赋与盐等矣”,并不是指岁入数目,而是盐茶两项税课制度相似,重要性不分伯仲,虽岁课差距甚大,但终以一“等”字论之。清史《食货志・茶法》则谓:“综而观之,茶之与盐,办法略相似,惟盐为岁入大宗,非茶所能及,故掌国计者,第附于盐而总核之。其始但有课税……及咸丰以来,各省次第行厘……未几收数复绌,据宣统三年预算表所载盐茶税共四千六百三十一万二千三百五十五两有奇。除盐税四千五百万两有奇,其余为茶税者,特一百三十余万两而已”。〔17〕虽然认为盐与茶办法相似,但盐课收入远非茶课所能及,所谓“第附于盐”,“收数复绌”,“特一百三十余万两而已”无不体现出清史馆编纂茶法时,认为其在岁入中贡献甚少的观念。从国史馆到清史馆,茶之于盐,从一“等”字转为一“附”字。清史馆编纂清代茶法,茶引制度记载被减省,茶法的经济层面意义得到更多关注。

(三)增补出口茶叶内容,为清代茶法赋予新色彩

清史馆《食货志・茶法》浓墨重彩地正式书写清代出口茶叶,并为茶法赋予了新色彩。《食货志・茶法》开篇即将清代茶法分为两个时代:“盖嘉庆以前行茶事例,其略如此。厥后泰西诸国通商,茶务遂因之一变,其市场大者有三:曰汉口,曰上海,曰福州。汉口之茶来自湖南、江西、安徽,合本省所产,溯汉水以运于河南、陕甘、青海、新疆,其输至俄罗斯者,皆砖茶也。上海之茶尤盛,自本省所产外,有湖广、江西、安徽、浙江、福建诸茶。江西、安徽红绿茶多售于欧美各国,浙江绍兴茶输至美利坚,宁波茶输至日本,福州之红茶多输至美洲及南洋群岛。此三市场外,又有广州、天津、芝罘三所,洋商亦麇集焉。……彼泰西商务虽盛,苦非其土所宜,不能不仰给于我。我国用此浸浸乎遍及全球矣”。〔18〕截至嘉庆之前,茶法以产茶之地、司茶之官、行销之法、岁征之课分叙,继承国史馆论述较多;嘉庆以后,诸国通商,清史馆记载下的清代茶法变为以三大市场为中心,且这些市场都因其在茶叶外贸中的重要角色而获得关注。“不能不仰给于我”,“遍及全球”作为清史《食货志・茶法》的开篇文字,奠定了清史馆以出口茶叶作为纂修清代茶法重心的重要基点。

对于晚清以来华茶出口,清国史馆几乎不曾涉及,就其纂修体例而言,亦很难记载出口茶叶:向无“洋”“泰西”之谓,概以“番”“夷”笼统指代。清末国史馆纂修《皇朝食货志・茶马一・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皇朝食货志・茶马补一》,与清史馆开馆、《食货志・茶法》纂修相去不足十年《皇朝食货志・茶马一・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首页注明“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六月十三日,八开,协修官王震昌纂辑,纂修官汪升远覆辑”,协修王震昌、纂修汪升远二人姓名首见于《清实录》光绪三十三年:“二甲庶吉士……汪升远、张祖荫、张濂、范之杰、王大钧、张家骏、龚元凯、徐谦、吴增甲、王震昌……均著授职编修”(《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另有《大清宣统政纪(附录)・宣统三年十二月上》“翰林院编修王震昌等奖叙有差”。由此可推测,此二稿《皇朝食货志・茶马》纂修时间不早于光绪三十三年。,却描绘出极为不同的历史图景。国史馆两份稿本对于华茶出口几乎不曾涉及,清史馆《茶法》却大书特书。例如,对光绪十年茶法,《皇朝食货志・茶马一・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皇朝食货志・茶马补一》无记事,而《清史食货志・茶法》载:“光绪十年,谕户部统筹财政开源节流事宜,寻奏二十四条,于茶法略言。据总理衙门单开光绪八九等年出口茶数,多至一万九千余万斤,查道光年间英国所收茶税,约计每百斤收税银五十两,而我之出口税仅纳银二两五钱,不及十分之一。今拟设法整顿茶课,或照甘肃茶封之例,每五斤征银三钱,就园户征收增课既多,而洋人无所借口,或照宁夏延榆绥等处茶引每道征银三两九钱之例,于产茶处所设局验茶发给部办茶照,每照百斤,共征银三两九钱,经过内地关卡另纳厘税验照盖戳放行,不准重复影射”。〔19〕此为茶法中践行开源节流事宜,提出的主要办法是增收茶课。对光绪十二年茶法,《皇朝食货志・茶马一・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仅记载“十二年,奏准晋商在理藩院领票,诡称贩货运销蒙古地方,其实私贩湖茶,侵销新疆南北两路,到处洒卖,一票数年循环转运,漫无限制,逃厘漏税,取巧营私。以后领票注明不准贩运私茶字样,如欲办官茶,即赴甘肃领票缴课完厘与甘商一律k理,傥复运销私茶,查出将货充公”。〔20〕虽此时西北茶法已改茶引为茶票,但“一票数年循环转运”系违法行为,仍与茶引制度先后相承,而《清史食货志・茶法》在袭用这段文字之外,增补“是时泰西诸国嗜茶者众,日本、印度、意大利艳其利厚,虽天时地质逊于我国,然精心讲求种植之法,所产遂多,盖印度种茶在道光十四年至光绪三年乃大盛,锡兰、意大利其继起者也。法兰西既得越南亦令种茶,有东山建吉富华诸园,美利坚于咸丰八年购吾国茶秧万株,发给农民,其后愈购愈多,岁发茶秧至十二万株,颇足供其国之用。故我国光绪十年以前,输出之数甚巨,未几渐为所夺。”〔21〕此为对国际茶叶新形势的记载。今存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无宣统年间茶法事,而清史馆《食货志・茶法》则以如下文段收束全文:“盖我国自昔视茶为农家余事,惟于隙地营之,又采摘不时,焙制无术,其为他人所倾,势所必至。光绪三十三年,茶叶公会以状陈于度支部,而税务司亦以茶税减少为言,于是奉旨筹整理策。宣统初,农工商部遂有酌免税厘之议。汉口、福州皆自外国购入制茶机器,且由印度聘熟练教师,江西巡抚又筹款贷与茶户,自是销入欧洲及北阿非利加洲者,乃稍畅旺。夫吾国茶质本胜诸国,往往涩味中含有香气,能使舌本回甘。泰西人名曰胆念,他国所产鲜能若此,故日本虽有茶必购于我,和兰今译“荷兰”。使臣克罗伯亦言爪哇、印度、锡兰茶皆不如华茶远甚,然则奖励保护无使天然物产为彼族人力所夺,是不能不有望于今之言商务者”。〔22〕痛陈华茶衰落之势,记载包括减免税厘、引入制茶机器、聘请外籍茶师、贷款于茶户等诸多茶业新政,力求振兴,并指出即便在国际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前提下,华茶仍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良品质,此恰与开篇“彼泰西商务虽盛,苦非其土所宜,不能不仰给于我。我国用此浸浸乎遍及全球矣”相呼应。所谓“然则奖励保护无使天然物产为彼族人力所夺,是不能不有望于今之言商务者”,是极为恳切的呼吁。民国年间,再无“圣祖皇帝”“圣谟广运”,茶法从“供民食,裕国用,恤商本,筹边饷”和“漏税事小,通夷事大”转为商务兴茶,并具有了借发展茶业振兴民族的使命。

由上可见,清史馆纂修《食货志・茶法》是对清代茶法的重新定位。清代茶法的内容及其内涵被重新界定,茶马、茶引等国史馆纂修的重点,在《食货志・茶法》中内容被删减、意义被削弱,出口茶叶成为清史馆纂修清代茶法的重点。更重要的是,对茶马、茶引制度的淡化,对晚清以来出口华茶的形势、挑战、呼吁等诸种叙写,意味着茶法的内涵从关系军国大计的政治战略层面转向了大力发展茶业振兴民族的商业层面。

三、清史馆《食货志・茶法》纂修的历史语境

清史馆较之国史馆,编纂重心转移,对清代茶法进行了重新定位。理解纂述重心变化的缘由,正可以进一步了解清史馆《食货志・茶法》论述的意义与价值。这反映了民国初年清史馆的具体历史情境下,纂修者所感受的时势,也显示了纂修者对此情势的反应,乃至凝聚了他们的心绪。清史馆《食货志・茶法》正是这样一个特殊的论述。

(一)国史馆到清史馆:纂修体例

上述清史馆《食货志・茶法》与国史馆稿本的对比,可见清史馆纂修虽继承、沿用了部分国史馆稿本,却在内容、立意上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清末国史馆稿本与清史馆稿本相比,面对同样切近的现实却记载了极为不同的内容。清史馆与国史馆纂修体例不同是重要原因。

国史纂修有严格的史料来源,编纂者不可私撰。“清代国史馆不论修国史还是其他史籍,都将搜集资料放在首位,并有明确的制度。选材范围:本纪,以实录为本,起居注等辅之;列传、表,以‘内阁所存上谕原片,并外纪、丝纶、军机处所存之月折、廷寄、议复、译汉、廷寄剿捕’等为主,各衙门咨报的材料为辅;志、表,兼取各衙门咨送的资料和上谕等档案。选材方法:首先是从官方档案书籍中查找抄录;其次是通过内阁、理藩院、兵部等衙门向中央和地方各级衙门咨取,然后编制史料长编。”“长编的排纂次序是,‘首载上谕,次外纪,次月折,次廷寄,廷寄剿捕,其丝纶则载于逐日之未。各条俱用朱印标识于上’。(《国史馆档》,全宗代码11,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卷1)现存国史馆档中,有大量的长编档档册,从中可以看出,国史馆编纂人员相当多的时间是编纂史料长编。”(邹爱莲《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清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所依据的史料主要是《清会典》与《清实录》等官方正史文本,今天可见的茶马档中尚有“茶马事迹”两册,即是纂修茶法之前,从会典、实录中采择相关史料,编为长编,此为纂修者开始工作时所依据的基本材料。清史馆开馆时广泛征书,但不再严格地仅从官修史书中汲取材料。清史馆“茶法”对光绪末年以来茶叶出口受挫、各国所产增多的时代背景叙述,在清官修史料中皆不可得。从史料来源来看,清史馆比国史馆限制更少,为新的表述的产生提供了空间。

这种不同的自由度还体现在纂修过程中。清代国史馆制度规整,体例严明参见年《国史馆及其档案》,《故宫博物院院刊》1981年第3期;秦国经、高换婷《清朝修史与〈清史稿〉编纂研究》,《清史研究》2002年第3期;邹爱莲《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王记录《清代史馆制度的特点》,《史学月刊》2008年第12期等。:“向来满汉总裁各一员,满汉副总裁各一二员不等。如遇缺出,特旨简派大学士、尚书充总裁,尚书、侍郎充副总裁……应行恪遵面谕”;满、汉、蒙提调“掌章奏文移,治其吏役”;“总纂、纂修、协修各任纂辑之事”;内阁中书兼充校对“掌校勘之事”。纂辑“必细心搜讨,详加考核,以求完备。初辑者不宜拉杂,复辑者不得敷衍了事”。《国史馆档》,全宗代码11,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邹爱莲《清代的国史馆及其修史制度》。一份《食货志・茶马》,虽仅数千字,却需经层层审阅不断推敲,今日茶法档中尚可见当日覆辑者等人所批签注,最后上至当朝皇帝御览,方为定稿。无论是从其编纂人员的任命,还是编纂环节的严密,都决定了国史编纂规矩严整,体例庄重。相比之下,民国赵尔巽主持的清史馆,面临改朝换代,国史体例不再被严格遵守;且清史馆组织颇为松散,“史馆编纂人员均不住馆,所撰稿件,定期交馆,一般是‘两月一课’。”〔23〕“虽议有体例,而无总阅之人,总纂与协修等皆无联络统系,故人自为政,总纂与协修实平等,稿之能用与否,无人过问”。〔24〕虽后有统稿之议,但政局动荡,经费无着,馆务基本停止。处在这种情形下的《清史食货志・茶法》纂修,相较此前数次国史馆《食货志・茶马》纂修,表述空间较大,编纂自由度较高,其纂修成果,受到纂修者个体而非史馆体例的影响更大,如此一来,编纂者的背景及其所处环境,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二)姚永朴史学观念对纂修清史馆“茶法”的影响

姚永朴姚永朴的史学思想,已有研究者进行梳理,如董根明《关于姚永朴〈史学研究法〉的认识》,《史学史研究》 2006年第1期,朱杨《姚永朴史学方法再探析》,《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但结合姚氏史学著述与修纂实践的研究,尚有较大拓展空间。姚氏之外,不少桐城中人都受聘入清史馆参与纂修,本文囿于篇幅及主题所限,着力于姚永朴纂修《清史食货志・茶法》稿本,及其入馆之前史学研究核心文本,尝试勾勒姚氏编纂《清史食货志・茶法》时的思想底色。至于姚永朴编纂的其他志书,以及更广阔视野下桐城诸人对清史稿纂修的影响,还有待学界日后深入探讨。(1861-1939),安徽桐城人,字仲实,光绪二十年(1894)举人。据董根明《关于姚永朴〈史学研究法〉的认识》。1912年任教于京师法政学堂,授课内容后形成教科书《史事举要》;1913至1914年,任教北大;1914年受聘进入清史馆。据朱杨《姚永朴史学方法再探析》。

在清史馆中,姚永朴主要承担《食货志》部分的纂修工作,除了茶法,还纂成《食货志》中《盐法》等篇目,反映出与其编纂《茶法》极为一致的经世色彩。其所纂《盐法》,篇末痛斥清末以碜咚窖沃弊病:“奉天之大连、旅顺,吉林之长春,有日本盐;吉林之珲春、延吉,有朝鲜盐;黑龙江之满洲里、黑河,吉林之东宁,有俄罗斯盐;广西之镇南关,云南之蒙自,有法兰西盐……是皆因吾之业,为彼之利,治盐政者,将何以善其后耶。”姚永朴《清代盐法考略――清史稿食货志之一》,《安徽大学月刊》1933年第1卷第6期。(清史馆《盐法》档案亦存于博物院,此处暂采纳民国期刊文本)此一句收束全文,与其所纂《茶法》篇末如出一辙。

姚永朴在编纂《清史食货志》时的史学观念,在《史学研究法》一书中以更为理论化的方式呈现。此书记载姚永朴在受聘入清史馆之前一年的授课内容,是对于姚永朴参与清史编纂时史学思想极为真切的反映。其述史义时特别论及“爱国”“保民”:“由合群之心推之,又可得三义:一曰爱国,此其义盖本《春秋》传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与讳国恶诸语……一曰保民,……要非主于正德利用厚生,而欲以政之养民者合其群也”。〔25〕姚论及史之志书,强调其“考兴衰、审沿革”之“资治”功能,“经学家为万世计,所重在立人极,故不能不别白而定一尊;史学家为一时计,所急在适世用,故不能不节取以存众善,其有补于世则一,学者心知其意可也”。〔26〕将述制度沿革、善恶作为正史中“志”的要义:“吾尝考史之所以能资治者,盖有二:一曰考兴衰,一曰审沿革,兴衰之分,在于政治之得失,在正史则纪传多言之……沿革之分,由于制度之善与否,在正史则志多言之……不审沿革,则郡县何以异于封建,阡陌何以异于井田,科举何以异于宾兴,召募何以异于治赋,不能知也”。〔27〕姚氏所指,于梳理制度沿革之上,更添一层评点“制度之善与否”之意,记述之上,还需由史家品评制度兴替中所见高下。

姚永朴将反映时代需求、裨补时事所急,视为史学家的重要使命。编纂《清史食货志・茶法》时,削弱茶马、茶引制度等内容,强化茶叶出口相关纂述,这种对清朝茶法历史的描绘,意在“适世用”,身处国运衰微、内外交困、茶政衰败的时代中,关切国运经济,渴望振衰起弊,振兴中国茶业。姚永朴在其时代中并不孤独,不仅因为经世致用已是士林风尚,更因为振兴茶业在当时呼声甚高。

(三)振兴茶业是晚清以来的时代呼声

晚清征收厘金开始,茶厘收入虽不及盐厘,但作为裨补岁额、供应军费等开支的经费来源之一,较之征厘之前的茶税茶课,无疑增幅巨大。有关茶厘所获历年数额,为一专门课题,本文在此不多做讨论。可参考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周育民《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的再估计》,《清史研究》2011年第3期。且晚清以来,茶叶成为出口最大宗商品之一鸦片战争前茶叶每年平均出口350,000担,居各种出口商品数量之首。据《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出口和进口商品估计平均量值》(资料来源:英国外交部档案 F.O.228/32),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840-1895》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258页。,远销各国,在外资“洋货”几于统领市场的时代背景下,茶叶成为当日我国难得的独具优势、有称雄各国实力的特殊商品。清末,一度称霸各国市场的华茶,面临日本、印度、锡兰等新兴产茶地的竞争,销路一落千丈。在如此巨大的落差下,清末民初,清廷中央到各省大员,从政府提倡到民间施行,社会各界纷纷呼吁、探索振兴茶业。

诸种探索实践,较为集中地体现出两大导向。其一为提高茶业收益。光绪二十五年,张之洞在《饬商务局劝茶商购机制茶札》中,力倡机器制茶,“务期议有端倪,如有须官力维持保护之处,本部堂定必竭力扶持。倘商人集股不足,本都堂亦可酌筹官款若干相助, 以期成此盛举”。〔28〕1905年清廷商部制订《改良茶业章程》,从种植茶树到焙制茶叶等各环节改良、规范技术,札行商会,刊发茶户实施。〔29〕1909 年农工商部拟与各省合力组织一茶业总公司,“改良一切种植烘造之法,俾得销路日增”。〔30〕1909至1911年间,四川峨眉县、江西义宁州、广东、浙江、安徽六安霍山屯溪、江苏南京等地相继开设茶务讲习所。〔31〕光绪末年至宣统年间,赵尔巽之弟赵尔丰(时任川滇边务大臣、四川总督)亦在川边地区组建边茶公司、筹设茶务讲习所,整顿川边茶务。参见田茂旺《论赵尔丰在川边的茶务整顿与边政建设》,《西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茶务讲习所推广科学种茶旨在提升茶叶质量,机器制茶代替手工制茶可大大提升制茶效率,设立公司取代旧有的园户茶商可加强对产销各环节的综合调度,有利于资源配置,等等,都意在设法提高茶叶产量与质量,打开市场尤其是扩大出口销量,进而增加我国茶业收益。其二为学习他国茶业技术和管理。光绪二十三年《农学报》记载福州茶商赴印度学习制茶技术:“今福州商人至印度学习制茶,归用机器试焙,西人啧啧称之”。〔32〕1903 年《大公报》比较中国园户式茶业与印度锡兰公司式茶业,劝设茶业公司:“考印度锡兰产茶之处,茶树皆属公司,自培养、采摘以及制造、装箱无一而非公司之事,自可无一而不用机器。中国则园户茶商截分为两途,产茶之园户既星散而无统率,业茶之商人亦凑合而无恒业。园户草率制成而售于茶商,茶商亦遂仓促贩运,赶急求脱。不但不能用机器,即人工制法亦并未讲求”。〔33〕1905年,两江督周馥命候补道员郑世璜率团8人,赴印度锡兰考察茶务。〔34〕我国传统茶叶种植加工以园户为主,采摘、焙制速度及质量不及他国利用机器生产、公司经营等所得,出洋考察,引进新兴产茶大国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理念,是当日茶业的一大趋势。

对于清史馆《食货志・茶法》而言,正因有这样社会各界纷纷关注茶业改良的现实,其所记载的茶法就不仅仅是官方的、由中央统一调度的诸条令,而成为中央到地方、政界到商界多方位的举措,上述此类举措直接被“载入史册”,茶叶公会、农工商部、地方大员等各方措施被一一记入清代《茶法》中。而这些探索实践的导向,亦直接影响了清史馆纂修清代茶法的基调。处于新的时代形势下,提高茶业收益成为茶法变革的方向,茶法在经济、商业层面的内涵和任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因此,有“茶之与盐,办法略相似,惟盐为岁入大宗,非茶所能及,故掌国计者,第附于盐而总核之”。〔35〕这种对茶法重要性的重新界定,并直以通商前后划分清代茶法的时代,特别关注华茶在世界市场的交易流通情形。另一方面,短短几十年内,本为我国特产之茶叶沦为反求诸他国,华茶衰败,各方纷纷向新兴产茶国学习,清史馆《食货志・茶法》除记载了这些举措外,特意强调“夫吾国茶质本胜诸国”,即便泰西制茶技术高超,但茶质依然不敌我国,这种纠结与矛盾的心态,正是来源于当日华茶衰敝、苦求变革的沧桑现实,这种现实直接导致了《食货志・茶法》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振兴呼吁,即“然则奖励保护无使天然物产为彼族人力所夺,是不能不有望于今之言商务者”。〔36〕

四、结论

本文从比对国史馆《食货志・茶马》系列档案与清史馆《食货志・茶法》稿本出发,梳理清史馆《食货志・茶法》对清代茶法的重新定位。通过本文研究,可知清史馆《食货志・茶法》是在清末民初独特的历史背景下,基于清史馆不同于国史馆的体制,加之纂修者本人的思想底色,对于茶叶这一昔日中华大宗出口、当日却不敌他国的特殊商品,从革新茶政、振兴茶业出发,编纂立意着眼于茶法在商务、经济层面的内涵,赋予其振兴使命。这是在特定历史情境下发出的声音,相较于国史馆《食货志・茶马》,清史馆《食货志・茶法》虽是在清朝覆亡后对有清一代数百年茶法的纂修,但却是具有清末民初十余年间突出的时代性的文献,其对清代茶法的叙述,是处在清末民初华茶衰落背景下,带有史学经世的主观意图,重新解读清代茶法所得产物。不论是从事实记载层面,还是从观念认识层面,清史馆《食货志・茶法》对清代茶法的表述都与国史馆《食货志・茶马》颇有不同。今日征引清史馆《食货志・茶法》为清代茶法历史文献时,需充分认识到这一文本的源流与性质。清国史馆所成《食货志・茶马》三期稿本,作为清廷中央主导下对本朝茶法的记述总结,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有待日后研究进一步拓展。

虽然诸多已有研究已旁征其他史料予以参补,但清史馆《食货志・茶法》作为相沿已久的清代茶法重要基础史料,直接、间接地影响了今日对清代茶法的认知。统观清代茶法,晚清以来对外出口的茶叶,只是几百年间清代茶法丰富内容中的一个侧面;而通过茶叶获取税收,无论是境内商品税,抑或是出口关税,并非当日清代主政者订立诸项茶法制度的首要用意。清代茶法中的许多重要问题,当下尚未得到充分重视,亦欠缺基本研究。基于更全面的史料,立足清代的v史视角研究清代茶法,是日后需要不断推进的功课。

〔参考文献〕

〔1〕〔2〕〔3〕〔4〕〔5〕〔6〕〔8〕〔15〕原纂本清史食货志・茶马〔B〕.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文献编号:故殿003249).

〔7〕〔9〕〔10〕〔11〕〔12〕〔13〕〔14〕〔16〕增辑本清史食货志・茶马〔B〕.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故殿003406).

〔17〕〔18〕〔19〕〔21〕〔22〕〔35〕〔36〕清史食货志・茶法〔B〕.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212000045).

〔20〕皇朝食货志・茶马一・道光元年至光绪元年〔B〕.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馆(212000107)

〔23〕邹爱莲,韩永福,卢经.《清史稿》纂修始末研究〔J〕.清史研究,2002(1).

〔24〕朱师辙.清史述闻:卷14〔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

〔25〕〔26〕〔27〕姚永朴.姚永朴文学研究法 姚永朴史学研究法〔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3:167,171,167.

〔28〕饬商务局劝茶商购机制茶札〔J〕.农学报,卷78.

〔29〕〔31〕苑朋欣.商部――农工商部与清末茶业的振兴〔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1(1).

〔30〕电商组织茶业公司〔N〕.大公报,1909-11-16.

〔32〕鄂茶亏本〔J〕.农学报,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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