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例6篇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1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述职评议,衷心地感谢人大给予我汇报履职情况和听取评议意见的机会。

2003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一分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与担负的职责还不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个案指导还不够积极主动;检察官的政治素养、知识结构和法律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专家型检察官群体尚未形成;市民对一分院检察工作还了解不多,检察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就我个人而言:对一分院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探索还不够;对法律监督中的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够;在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加快检察专门人才的培养方面,措施和力度还不够。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2

在我国制度设计中,对于官员是否一定要到人大宣读辞职报告,并没有硬性规定。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负责人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现实中官员去职,一般来说原因有三,一是年龄所限,二是工作变动需要,三是引咎辞职或被免职。按说,作为本级人大会议选举当选的政府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到人大作辞去职务的报告,是再正常不过的程序。而现实中,像王鸿举这样以作辞职报告话别者凤毛麟角,以致此举一石激起千层浪。究其原因,无非是脑子里没有“人民至上”、“权力民赋”的观念,或是任期内政绩平平无颜以对,或是即将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不好意思再到人大会议上来。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官员没把人大放在眼里,认为自己提拔外任,以后不需要当地人大,辞职只是履行一个法律程序,去不去会场无关紧要。从此意义上讲,王鸿举亲自到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辞职报告,对于树立全社会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强化人大的任免权和监督权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称赞,应推而广之。

选举任命政府官员是人大的权力,接受官员辞去职务也是人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同样是严肃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人民选举出来的官员,理应向人民负责,做到“就职有承诺,离职有监督,辞职有交代”。轰轰烈烈地上任,信誓旦旦地履职,悄无声息地离任不乏其人,而只有问心无愧、心襟坦荡的人,才会落落大方地主动请辞。官员尊重人大不仅仅是尊重人大的任命权,还应当尊重人大的免职权。只有尊重人大所有的权力,才是真正的尊重人大。不言而喻,官员主动到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辞职报告,体现了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意识。

在我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为上的实质是人民至上的人民当家作主。但由于“行政主导”的政治传统等种种原因,人大权力一度并没有得到尊重,更谈不上人大权力的充分发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人大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折射民主法治前行的个案时有所闻,市长到人大会场请辞之举暗含了我国行政的正确定位,即尊重人大,在人大的监督下依法行政。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3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

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4

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还规定,“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监督法》所设定的监督形式之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以我县为例,一是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每年人代会,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代表审议报告的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到“两院”及有关部门。闭会期间,根据常委会调查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以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形式,近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司法机关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反贪污贿赂、预防职务犯罪、司法机关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报告。二是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活动。如,开展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看守所工作等。三是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司法机关举行的各种活动。如参加司法机关年度总结会,人大代表座谈会,代表旁听、观摩庭审办案以及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大会等。四是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对于涉及司法机关的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批评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常委会领导亲自过问,甚至深入司法机关调阅有关案件资料。

实现司法公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最终目标。近年来,我们通过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有效促进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新的问题,一些涉法涉诉案件表现出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或者是少数司法干警,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通过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我们及时纠正司法机关工作的错误、错案,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是弥补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缺位。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法律的这条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办案人员的素质、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也容易导致因强调独立办案而听不进不同意见,因强调在法定时限内结案而导致案件质量瑕疵,甚至出现规避法律或违法乱纪,以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既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也强化和提高了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三是解决了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难题。“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为推动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形式,向法院提出了工作建议,支持法院抓好落实整改,促使法院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地推动了工作。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规范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监督工作实效不断体现。但客观地说,这离法律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仍显不够到位、监督层面还比较狭窄、缺乏刚性监督手段等情况依然存在,具体表现是“三多三少”: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人大工作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依照程序办事”成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特点。在当前的监督过程中,我们往往对监督的程序非常重视,存在实质性监督偏少、重程序轻实效、重决议轻执行的问题。

二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常规的一般性的监督手段运用较多,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以及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没有得到有效使用,监督效果还不明显。

三是提出意见多,跟踪落实少。人大监督权的行使,包括知情、调查、审议和处置四个环节。而问题的解决与落实,处置环节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成效。人大在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专项报告审议结束后,一般都会形成书面材料,交司法机关办理。对一些重要议题的审议,还会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而审议意见和决议是否落实、有关部门是否认真整改、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跟踪问效较少,存在走过场现象。

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有的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足,把人大的监督视为“履行法律手续”,把人大看作“二线机构”。有些同志认为,人大监督本身就是难事,要得罪人,在监督中搞一团和气,甚至讳言监督。认识上的无

为思想,导致了行动上的无力。二是监督主体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行使监督权往往流于形式,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充分贯彻实施,程序性的监督多,实质性的监督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三是监督的滞后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性和预见性,缺乏监督深度。四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司法工作透明度不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容易引发社会对于判决、案件侦查是否合理的怀疑,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去年底,各地陆续完成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履职。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我们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的需要,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是要注重创新工作理念。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不仅表现在监督形式上,更重要的是使监督工作能够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这就是对那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加以监督,一督到底,抓出成效。在监督理念的创新中,还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监督与被监督、动机和效果以及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真正讲求监督实效。

要想取得实质上的监督效果,必须正确把握监督原则,达到监督形式和效果的统一,增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权威性。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要围绕党的大局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使监督保持正确的目标和方向。

二是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权力机关所具有的职责与权限,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避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要严格遵守监督法的规定,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从而最大程度发挥作用。

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特性,决定了只有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整体功效,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才能保证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合法性和监督结果的法律强制力、约束力。

四是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人大实施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一般应当在司法机关形成决定、判决、裁定之后进行。但也不排除事中甚至事前监督,特别是对个别程序严重违法,办案人员违法乱纪,如超期限羁押、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就要事先及时监督,避免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监督的真正目的,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五是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及时地转交司法机关办理,并且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

六是坚持监督和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其目的是为了督促、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因此,要在工作中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融监督于支持中,积极为司法机关排忧解难,通过监督和支持并重,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实践中,要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这样既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便于司法部门遵循和自觉接受监督。

一是完善审议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对于每次常委会提出的意见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司法机关都要在四个月内将办理和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要不定期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司法机关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建议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制度以及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工作上的疑点、难点问题。要求司法机关将本系统进行的重大改革、实施的重大举措、开展的重大活动以及社会反响比较大的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通报,使常委会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司法部门的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

三是完善拟任命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审查、法律考试制度。对提请任命的法官、检察官严格实施任前条件审查、法律考试制度,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及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是建立司法类件信息分析机制。通过涉法涉诉案件的归纳分析,总结类案的特点规律,不仅可以为司法监督提供选择的议题,而且有利于司法监督的有的放矢,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把认真接待和处理涉法涉诉件作为司法工作监督的一项有效路径。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反映较多,向人大的案件也逐年上升。我们认为,件的办理不能等同于个案监督。因为人大接待和处理涉法涉诉件,督促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定的职责,也是人民的要求。因此,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关注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研究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作出决定;通过启动和运用司法内部监督程序,而不代行司法权的方式,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不失为一种司法工作监督的有效方式。必须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处理件范围,正确处理转办件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切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二是通过启动法律监督来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司法制度的设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能。基于此,人大可以通过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也即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工作”,来推动司法不公问题的解决,进而达到公正司法的目的。

三是探索法官任后书面述职和评议。针对司法不公现象,要把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的重点放在与行使法律最密切相关的司法人员上,要在注重规范法官、检察官行为上下功夫。可以探索法官、检察官任后书面述职制度,要求其紧紧围绕履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履职情况及勤政廉政情况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对中反映问题较多、较突出的法官、检察官组织适时的评议。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走访案件当事人和律师,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等方式,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在此基础上,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对象的述职报告和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被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形成评议意见。

四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

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但目前对这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缺乏相应的认识和重视,也未纳入监督法所规定的备案审查范围。因此,要加强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探索,进一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主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监督、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基础和依托。要充分利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广泛,了解社情民意,能够及时真实听到人民群众呼声、意见和要求的优势,积极为人大代表参与司法机关工作监督创造有利条件,以增强人大监督的广泛性、经常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一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机关工作监督中的作用。人大的监督不是单向的施于司法机关,而是沟通的桥梁,人大代表通过行使监督权力的活动走进司法机关,深入了解他们的工作。在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中,就可以更加准确有效地做好解释和普法工作,使社会公众理解、信任司法机关工作,尊重司法权威。

二是健全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旁听。人大代表在旁听时发现的问题当庭可以向法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增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约束力,使他们严格依照法律认真地对待每一案件的审理。

三是建立人大代表接待选民、者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有关司法机关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到司法机关,要求司法机关及时予以答复。这不仅可以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化,较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形象,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5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 关系 重构

随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陆续推出,我国产生了由“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为主线的内部控制监管模式,中国现代企业公司治理中风险控制体系不再停留于较高层级的专家远程监控,而是向实际业务纵深渗透和发展。但是,要使审计委员会机制植入公司治理框架后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其与内部审计关系的科学定位则成为了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现代内部审计与当前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定位方面的差异

1、当前国际内部审计职能定位

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而《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现代内部审计是由内部审计师对企业内不同的运营和控制实施系统的评价活动,其工作目标涵盖了财务和运营信息的可靠性评估、企业所面临风险的识别程度和控制程度、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适当的管理标准、资源是否被有效和合理地加以利用等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管理控制目标。可见,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是通过衡量和评价控制的充分性和执行的效率及效果来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需要的是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队伍,而这支队伍的领头羊就是企业的首席审计执行官。《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明确了其职责: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授权,有效地管理内部审计活动;为保持内部审计所必要的独立性,向审计委员会作职能性报告,向总经理作行政性报告,在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实务公告1110-2:首席审计执行官的报告关系中对职能性报告关系和行政性报告关系作出了说明。

职能性报告是指:批准内部审计工作章程;批准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相关审计计划;批准接受首席审计执行官对于内部审计活动结果或其认为的其他事项的通报,包括与首席审计执行官召开的没有经理层参加的单方会议;批准任免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决定;批准首席审计执行官年度薪酬和工资调整;适当询问管理层和首席审计执行官,确定是否存在影响内部审计活动范围和预算的限制。

行政性报告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预算制定与管理;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员评价和薪酬;企业内部沟通和信息交流;企业组织内部政策和程序的管理。

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实务框架构建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审计独立性,也确保内部审计完成了企业风险控制体系按照COSO框架建设中作为基石这一功能定位。

2、我国内部审计职能演进与定位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也在悄然转变。国家审计署2003年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中规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以及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2006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正式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按照“指引”的要求,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而在指引的框架下,内部审计部门成为专门负责内部控制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专职部门。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进一步提高,指引中还将内部审计的报告机制表述为“该部门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该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可由董事会决定”。由此可以认为,公司的内部审计作为风险控制诸要素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整个风险控制体系中的基石。这种理念上的转变,开启了我国内部审计与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方向的接轨之路,历史性地赋予了内部审计新的专业使命,使得我国现代内部审计外延得以进一步拓展,对于该职能部门的战略定位,将推动内部审计从事后型专业检查向预防性控制专业方向转型。

3、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定位现状所导致的管理瓶颈

第一种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董事会所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其工作目标定位比较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第二种是受本单位最高管理者直接领导,其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第三种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领导,相对而言处于较低的职能层级,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从上述国际和国内对于内部审计职能定位的比较不难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从公司治理角度推动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内涵,而且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外延。但与执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北美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建设方面还缺乏制度基础的保障。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将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清晰地表述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企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作用是引导性和建设性的,特别是内部审计关键人物在职责和报告机制的定位模糊,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能够维持从下属营业风险管理层级到高级管理层级再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机制,从而使监管当局实施风险管理的战略决策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贯彻执行。

二、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架构中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及其现实作用

为推动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善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根据准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纷纷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基本形成了将一元结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与二元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从制度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治理层的作用,加强和优化了董事会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但实际操作中,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发挥却遭遇了瓶颈。

第一,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描述线条粗放,监督措施落实层面定位缺损,导致治理层级对风险管理在实践中缺乏实际指导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是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是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是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审计委员会绝大多数是由专家组成的,无论是在财务信息的审核把关,还是履行监管职能方面,都具备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道德要求。但从上述要求中不难看出,审计委员会职责定位由于线条过于粗放,难以保证其职责履行的良好效果。特别是监督措施落实层面的定位缺损,是直接导致审计委员会功能发挥遭遇瓶颈的重要因素。

第二,审计委员会缺乏内部人嵌入,业务渗透力薄弱,导致其为董事会实施控制与监督的服务功能缺乏传导机制。审计委员会主要由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组成,是由外部人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专家们虽然具备履行监督责任的能力,但缺乏履行责任所需要的时间,他们只能通过定期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听取相关汇报的方式开展工作。在这种机制中,缺乏内部人的植入,一年中寥寥数次的会议难以与企业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也无法将审计委员会的业务功能渗透到企业管理中去,这种传导机制的薄弱,势必导致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元素之一,为董事会实施控制与监督的定位功能大大削弱,甚至流于形式。

三、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重构与关系重塑

科学定位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无论从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元素的战略要求,还是内部审计向预防型与检查型相结合的控制专业转型的长远目标来说,都面临着一种现实的决策。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构间关系的潜规则: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负责,这些监督机构彼此之间不存在垂直关系。尽管审计委员会的专家们有履行责任的能力,但履行责任所需要的时间得不到充分保证。在同属于监督机构的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部两者之间,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非常设机构的性质以及独立董事出任的做法决定着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具有较高的战略性和相对较低的业务渗透。而内部审计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可以有效实施风险控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工作职能和目标能够满足和弥补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如果将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进行无缝对接,将大大提高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中必要元素的治理效果,保障审计委员会实施风险控制的功能性传导。

战略性与业务渗透的对接需要将审计部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从而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最大的独立性。而现实操作中,由于现行制度缺乏实施对接所必备的制度基础方面的技术性支持,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面临轴心错位的尴尬局面。因此,要建立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风险控制架构,可以考虑从两方面着手进行重构。

首先,将任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一方面保障了内部审计工作高度的独立性,确保审计工作得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将从制度上巩固审计委员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治理层对企业在风险控制等领域的业务沟通与渗透,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将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内部人植入审计委员会中,成为企业风险控制专家组成员之一。一方面可以重新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控制体系框架,从根本上提高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连接定位的精度,有效保证审计委员会治理功能的聚集与控制功能传递的渠道畅通效果;另一方面有助于重新塑造内部审计职业形象,进一步推进内部审计专业化道路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有红、赵佳佳:审计委员会职责再造与关系梳理[J].会计研究,2006(5).

法官履职监督报告范文6

一、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

(一)以职业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为重点,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全市法院在廉政教育宣传工作中,以增强干警的公民道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纪律作风意识、司法为民意识和科学发展观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采取正面灌输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经常性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普遍教育与典型引导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通过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电教片、学习有关案例通报、举行专题报告会、选树先进典型等有效形式,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结合学习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忠诚党的事业,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教育活动和党纪国法教育。将廉洁守法教育,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纳入干警全年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法院各级各类培训的教学内容。坚持不懈地抓好警示教育,每年在全市法院都要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以司法廉洁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活动,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题教育,每季度组织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去年11月份,按照省高院要求我们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及时开展了集中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干警学习了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对近期发生的几起不当使用司法强制措施事件的通报》、《关于对三起法院干警违章驾车肇事致人死亡事件的通报》、《关于对两起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违规收费案件的通报》、《关于集中开展一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通知》、《关于严禁在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活动中收取中介机构佣金的通知》等通报通知。观看了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受贿腐败案警示教育录像片,专门订购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发到每位干警手中,要求干警通读《案例选编》,组织中层干部撰写个人剖析材料44份,并辑印成册。深入剖析这些案例以及身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产生的原因、教训和危害,引导干警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发挥好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厘清思想,查摆问题。并将全市法院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情况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注重抓典型,用典型指导推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法院工作和法官队伍的先进事迹,在全市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向张晓磊同志学习的安排意见》,开展了向桥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晓磊学习活动。领导干部坚持上廉政党课,做到市中院每半年上一次廉政党课,基层法院每季度上一次廉政党课,各支部每月上一次廉政党课。继续落实诫勉谈话制度,对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逐级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实行“廉政建设评优一票否决制”。对5名初任助理审判员和4名新任审判员进行了廉政谈话。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演讲比赛、知识竞赛、书法绘画、摄影展览、述职述廉、廉政誓词宣誓、廉洁自律承诺、设立廉洁提示牌、开展家庭助廉等活动,广泛宣传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和从业理念。崔院长还在新年之际,向全院干警及家属们发出了一封亲情助廉公开信。同时,制作了38块有教育意义的警示教育牌,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了党规党纪知识考核,在全市法院形成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

认真搞好警示教育培训,市中院连续两年举办了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培训班,通过领导授课、观看录像、学习讨论、参观反腐教育基地、廉政宣誓、签字承诺等方法,分四期对全市法院380余名从事审判和执行的干警进行了培训。崔存利院长多次到会指导工作,常务副院长刘志亮亲自进行动员,市纪委及院领导亲自进行讲课。参加廉政警示教育培训班的人员都是审判一线从事审判和执行的院、局、庭领导及审判执行人员,都是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培训内容紧密结合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用干警身边的人和身边的事教育大家。期间,不仅安排了讲课,看光盘,而且还组织参观张家口市沙岭子监狱(市反腐教育基地),实地感受服刑人员教育、生活改造的全过程。培训结束时组织了隆重的廉政宣誓和签名承诺活动,现场考试了“五个严禁”和“四条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每人都上交了自己亲自撰写的学习体会。

(二)不断创新约束机制,建立完善制度体系

严格落实党组(支部)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干警诫勉谈话和中层干部 述职述廉制度。完善了院务公开、审务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人事任免程序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公开制度。健全完善了干警司法档案和廉政档案,将每名干警的审判、执行等执法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记录在案,加强对法院干警和为审判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健全完善《审判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和《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抓好案件质量评查,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在此基础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和部署,在全省法院率先建立了廉政监察员制度,专门组织人员到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考察,在学习借鉴他们的经验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了10名廉政监察员,明确了廉政监察员的6条主要职责、4条责任和义务及3条奖惩办法,制定了23项考核细则。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廉政监察员每季书面报告一次本部门情况,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述职。年底我们结合《市中院机关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细则》和《廉政监察员考核细则》,从廉政教育、制度建设、权力监督、信访举报及其他五个方面对廉政监察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被评为不称职的,取消院内其他评先资格。这一做法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臧胜业专门作出批示,给予了高度评价。臧书记的批示是:“张家口市中院的做法很有好处,一方面可以保证依法公平、公正审判;另一方面将避免干部少犯错误,一举两得”。,经过对近年来各项规章制度进行集中梳理和修订,辑印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规章制度汇编》。《汇编》分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和综合管理三大部分共55篇,20余万字,基本涵盖了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在此基础上,重点充实和完善了《党组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工作的意见》、《审判监督工作规程》等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

(三)建立全方位监督机制,确保公正司法

通过公开录音电话、中院网址、电子邮箱及寄信地址等方式,并在市中院网站以及其他公众媒体,设立举报查处、信访投诉、舆论监督、网络建言四条“民声通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意见、建议。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实行大案要案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法院工作重要信息。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坚持院领导定期走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支持人大代表评议庭审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监督员视察工作、出席信访听证会。认真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和意见建议落实、反馈工作。坚持行风建设“免评不免建”,诚恳接受行风评议员、执法监督员、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有效改进法院工作。两次召开行风评议员、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三次走进市广播电台参加行风热线,听取行风评议员及市民的意见建议,并深入到县区走访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开展“下评上”活动,对市中院中层干部及法官进行了民主测评,促进了法官公平、公正、廉洁办案。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子网络系统将能够公开的立案、排期、庭审和宣判等全部通过网络公开。实现各种法律文书网上制作,网上签发,通知、公告网上,各种资料网上查阅,使案件公开化、透明化,增强法院工作透明度。6月,又聘请了37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评议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为我院的“特邀司法监督员”。“特邀司法监督员”的权利:一是当面制止或者以口头、电话、书面等形式向本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检举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吃请、收礼、受贿等不廉洁行为、滥施强制措施等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二是制止或检举干警耍特权、欺压群众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三是向法院领导检举干警以权谋私,违法办案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四是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同时,为司法监督员制作了通行证,他们可以直接到各审判庭旁听案件审理。市中院还把中层以上干部的办公电话、手机号码制成了通信录,向司法监督员们发放随时接受监督。强化对基层法院的监督。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巡察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成立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明确了4条巡察内容、5条巡察办法、3条巡察责任和3条纪律要求。《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巡察中发现被巡察法院没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在全市法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发现被巡察法院干警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必要时市中院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查直处;对不配合巡察组工作,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对主要责任人在全市法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对法官社会交往的监督。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及工作人员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业内外交往活动,制定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及工作人员与律师交往的规定》,明确了法官及工作人员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交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委政法委“四条纪律”,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进行不正当交往等7条规定。加大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把干警的“生活圈”、“社交圈”纳入监督范围。同时,由院领导带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作客市电台“市民与社会”直播间倾听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回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有效地扩大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范围。

(四)从严治警,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全市法院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从严治警和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大了查处案件的工作力度。通过受理群众举报,对违法审判线索的审查,走访社会各界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广辟案源,积极查处。,我们仍然把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以权谋私的案件作为查处的重点。截止到去年12月,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录音电话、电子信箱、行风热线共接收来信来访41人次,市中院纪检组监察室直接立案调查处理19件,其中,上报省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办公室、省法院、市效能办要结果案件12件,函转基层法院22件,对3个基层法院提出了做好上访人息诉罢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加大对落实“五个严禁”和“四条纪律”的督导检查力度。按照院党组要求,将这些内容制作成牌匾悬挂在中院每个审判庭和窗口庭室,并在办公楼大厅屏幕上来回滚动,将具有录音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张贴在审判大厅醒目位置上,并将其在“两报、两台”上刊登、播放,向社会公开承诺,24小时接受举报。制作印有“五个严禁”及“四条纪律”内容的监督卡余份在立案大厅向当事人或诉讼人发放,编印了《廉政与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发至中院全体干警和基层法院党组成员,制定了查处违反“五个严禁”案件操作规程。分3次在全市法院开展了以国庆安保和“整治庭审纪律和庭审行为,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为目的的明查暗访活动。先后派出15个督导检查组,通过实地检查、个别抽查等方式,对干警工作日中午饮酒、上下班时间、着装、庭审纪律、卫生状况等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活动。并以信息简报的形式,将每次明查暗访情况及时向全市法院进行通报,这一做法《人民法院报》进行了报道。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