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履职报告范例6篇

法官履职报告

法官履职报告范文1

(一)进一步完善科学评议机制。一是不断提高调查了解的能力,除运用走访座谈、案件抽查、旁听庭审、明查暗访等单向性的方式外,着力运用监督电话、网上信箱、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互动性的方式进行调查。二是继续强化在具体评议过程中对评议对象的量化评价,不断完善标准化考评体系。加强前期调研,着手建立对检察官的量化考评体系,找准履职情况中每个评议项目的权值,努力做到客观、公正,进一步增强履职评议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三是在今后的履职评议庭审旁听活动中,将被评议对象的庭审场次调整为随机确定、临时确定,避免出现“事先通知,突击准备”的形式主义做法。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两官”履职评议工作量大、面广,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一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等传统和新兴媒体,全方位地公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公示被评议对象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和网上信箱,邀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反映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二是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的作用。不断扩大他们在评议活动中的参与度,积极组织他们参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公众开放日,参加被评议对象的案件庭审旁听,进一步了解被评议对象所处单位的工作环境及办案情况。

(三)进一步提升评议主体层级,扩大被评议对象范围。探索将履职评议的主体由目前的主任会议审议提升至常委会层级,被评议对象需向常委会作履职报告,常委会对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由常委会确定履职评议的等次。此外,在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初步考虑将履职评议的对象扩大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相关人员,做到评议对象全覆盖,进一步增强和拓宽人大司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法官履职报告范文2

1999年8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3月15日,南京一家媒体在头版刊登了《“红脸”法官李春海》的专访,南京秦淮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庭庭长李春海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我认为王海是一个假冒消费者,王海现象的实质是‘知假购假,购假索赔’……”王海认为李春海的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遂向法院状告李,该案于8月19日上午在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上午10时50分,法官当庭宣判,法庭认为被告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驳回王海的诉讼请求。

又据10月15日《民主与法制画报》(第9版)载:王海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此案引发全国50多家媒体的关注;南京市中中院刘法官和另一家区院的郝法官二人对此案明确提出“法官享有豁免权”。该报刊载朱荣康的文章《王海状告法官引出新话题——本案被诉法官是否享有“豁免权”》,较为详细地介绍了刘法官和郝法官关于“法官享有豁免权”观点的具体内容。

中心意思是说:法制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给予法官相应的职业保障和人身保障,以树立法官的权威,法官随意成为被告,说明了我国法制的不完善;要确保法官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内在和外在的自由,才能使法官不受任何意志的干涉而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通过维护法官的权威进而维护法制的权威,如果法官动不动就因一些琐事而被当事者告上法庭,并被舆论热炒,法官的权威将无从谈起;李春海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了他对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法学问题的看法,以此宣传法制在我国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应当属于法庭之外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合理言行,故李春海法官应当对其言论拥有豁免权。

二、关于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制度和理论背景

先不讨论法官豁免权的有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官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所以,有必要看看制度与法理是如何对待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

宪法和司法组织法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2年宪法第126、131条,1983年修正的两院组织法有完全相同的规定);法官法与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审判案件、履行检察职责,享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1995年法官法第8条、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

宪法和法律的前述规定筑就了共和国法制中一个重要制度: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官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法外干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制度保证,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的权威将无法落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这一原则的侵蚀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明显的表现就是司法决定(如判决)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执行(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就有数十万件判决未能依法执行)。

再看看法学专家们的论断。有法学者认为,要做到司法权威,除了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外,司法系统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道德和物质资源(以便司法能够自治),司法权力还需要分工行使并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以便实现司法民主),另外,还需要司法官员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以便实现司法的尊荣和公众对公正司法的信任)。

制度与理论的融合,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司法的独立、权威,与司法判断的内向思维独立进行、司法官员的克已自持超脱中立,是须臾不可分离的。

三、法官是否真的具有豁免权?

持“法官拥有豁免权”观点的人士认识到,法官不应当象普通公民那样,随意被牵进一些琐事之中而混同普通公众人物,这与社会对法官尊严的期待存有距离。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法官的尊严与超脱?换言之,法官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到底是法官的责任,还是公众的义务?如果法官在审判权力行使之外,基于个人意愿主动或者随意介入社会生活,因而形成了实际的社会关系,那么,作为这一关系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普通的公民法人)能否向身为法官的对方主张权利?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官能否主张拥有豁免权利而免于履行义务?

在中外法制史上,不少国家法制对法官有这样的要求:法官审判案件时,不得与社会接触,不能接受媒体采访,甚至不能看报、不能回家,暂时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所在,有些国家还将这一义务加在参加庭审的陪审团成员身上。这些在我们看来近乎苛刻的规定表明,为了司法的中立、超脱进而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律强制要求司法者必须与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法官免于陷入社会生活的纠缠,使其能够公正地自由心证、独立司法。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实现司法尊荣还有一定的制约因素。“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官本来是最受尊重的职业。人们尊敬法官是因为法官主持正义,代表社会的良心和公正。如果法官违背自己的职业准则,,玩弄法律,那么,就会影响人们对法律和法官的尊重。近几年来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腐败,公民对司法的信任急剧下降,也导致了人们抗拒法律的情绪增长。如一些地方的法院,按法律明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为了收取受案费也强行立案。有的法官到处揽案,几乎把自己变成了商人。有的法院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颠倒黑白或显失公平的判决。”(蔡定剑:《对法官挨打的思考》,《中国青年报》1999年10月13日)。

由此看来,为保证司法尊严,法官克已自持、不事张扬并免于琐碎生活的干扰,这应当是法官本人的责任,而非普通公民的义务。如果法官基于一个一般人的身份介入生活(如进行讲学、研究、宣传等不为国家法律和职业纪律所禁止的兼职活动,进行监护、继承等普通公民的民事行为,或者实施与职业道德和法律纪律不符的行为),进而与其他公民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则法官本人此时不再是法官,而是与对方平等的主体。既然是平等的主体,那么就不存在义务的豁免,也就是说无论职业身份如何,双方都不拥有豁免权利。

法官履职报告范文3

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任命我担任一分院检察长。检察工作的实践使我认识到:中国的检察制度由我国的政体、国体所决定,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反映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设置直辖市检察分院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审级关系,由检察分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国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分院成立于1995年7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分院地域管辖的分工,我院案件管辖的区域为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等9个区。我院与辖区检察院的联系主要通过办理第二审案件,开展个案指导。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分院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在市检察院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察官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责,通过教育管理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我认为,作为一名分院检察长,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带领全体检察人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护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海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奋斗目标。今年,同志到市检察院视察工作时,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新要求。新形势、新任务,激发了我更强烈的责任感;在市委领导下,上海政法各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一分院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全体干警勤奋敬业,为我履行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我继往开来、再创新业绩的信心。我和班子成员提出了“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加强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改革为动力,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提高检察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塑造检察官良好形象,为上海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工作思路。下面,我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市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后,我和班子成员认真分析了做好各项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今年是新一届班子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检察工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各项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经过“严打”整治斗争,上海的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仍存在着严峻的一面,维护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我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减。一是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派员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公安机关讨论疑难案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集中公诉,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等,把“严打”方针落实到批捕、等各个检察环节,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二是加强办案指导。我经常到办案第一线听取汇报,及时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疑难案件,加强对重大复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确保办案质量。三是把握好刑事政策,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作案人员,特别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从轻处理。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帮助有关部门堵漏建制,预防犯罪。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正确履行职务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社会变革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多方面因素,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我组织侦查部门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高检院有关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强调要提高对查处职务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今年,我院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查案力度,依法立案查处了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原总裁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及市看守所公安民警舒伟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案件。为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带领侦查部门总结出“举报线索初查”、“立案传唤”等工作经验,并加强对职务犯罪新情况的研究,从而扩大了侦查视野,提高了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为加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我经常深入侦查部门,参与制定和研究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靠前指挥。在查案中,我十分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这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表现,体现了党和人民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与此同时,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小案”,不因“官微”而不查,不因“案小”而不办。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依法立案,依法传唤,依法获取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程序规范保证案件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近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依法文明办案。我要求检察官必须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将廉洁办案作为公正执法的重要内容,所有办案费用和办案用车全部由院里提供保障。办案中对发案单位,做到不借一辆车,不吃一餐饭,不花一分钱,不收一份礼。四是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方针,我提出,查处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按照“一案一预防”的要求,通过办理案件开展预防工作,努力减少犯罪。如结合查办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张士翔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所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被市纪委选作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警示教育材料。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开展法律监督会不会影响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是检察长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认为:诉讼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只要我们依法正确运用法律监督手段,提高办案质量,既讲监督也讲配合,就能取得其他执法机关的理解与支持。因此,我十分注意把法律标准作为诉讼监督的准绳,对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决不为保“面子”而不纠正;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二审案件的审查,依法支持区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中,我强调要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上,重视对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监督。在刑罚执行监督中,重点开展刑事诉讼超期羁押的检察。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则一手抓维权,一手抓息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随着上海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对司法文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要求全院干警在办案中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从有利于教育感化的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如在侦查白晓江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期间,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病逝,我们利用休息天主动安排其与父亲遗体告别,使当事人及其亲属感动不已。在搜查时回避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提供医疗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使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在书等法律文书中,尽可能隐去或简化被害人、证人的姓名、地址,以保护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推进检察改革,是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强化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检察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注重实效,不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我注意从一分院实际出发,把检察改革与年度工作同步规划,针对影响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制度性、机制,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形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思路。

(一)继续深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我院较早地在公诉、二审部门实行了“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审查、出庭公诉和审判监督任务,向检察长负责”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率先推出预备主诉检察官制度,加快主诉检察官后备队伍的培养。又针对我院侦查部门以办理大案要案为主的特点,推出了以办案责任和侦查指挥责任相统一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今年在全院各业务部门继续完善、全面推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在侦查监督部门试行集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于一体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以“首办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减少了办案工作的行政色彩,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我认真思考,在放权的同时,如何对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对此,我提出应重点建立两项机制。一是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推行以“三书”对照复核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通过对公诉等部门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中的意见书、书、判决书进行对照复核,对主诉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及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建立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机制,将检察官和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工作质量以及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等纳入考核范围,促进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三)不断优化检察工作管理机制

我还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司法属性、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业务管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建院以来的办案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检察办案的操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制定了《制度汇编与工作流程》,把法定诉讼程序和内部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使执法办案更具操作性和规范性,并通过局域网,实行检察业务动态管理。我注重发挥检察委员会的业务领导决策作用。在检察委员会讨论问题时,注意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先发言,不定“调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慎重行使检察长的最终决定权。今年又陆续推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听庭评议制度,以了解主诉检察官的公诉水平和办案质量;实行了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使各业务处室全面了解和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

三、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我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作为任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每年“两会”期间,我都指派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旁听分组讨论,主动听取代表们对一分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并限期处理,及时答复。我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两会”文件,贯彻“两会”精神。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所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仔细阅看并指定专人办理。通过建立督办制度,严格督办程序,保证督办案件质量,及时答复和反馈,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增强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检务公开

我组织控告申诉部门开展争创文明“窗口”活动,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务公开的要求,在举报中心、律师、证人接待室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并将有关内容制成挂图,公开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的范围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接待来访、受理案件和举报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中心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对有些重要的举报、申诉,我都自己接待。我还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时,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要积极帮助当事人联系具体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要努力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

我院实行了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借助他们社会联系面广的优势,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今年又新聘请了12名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由院领导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旁听出庭公诉、案件听证会,走访发案单位等,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检察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廉洁办案的情况,并请他们评议我院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促进了全院干部廉洁办案、公正执法。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上海检察官的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必须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法治需要。我始终将队伍建设作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坚持从严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一)坚持从严治检,促进廉政建设

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我着重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组织全院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使检察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国家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根据高检院的部署,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和执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注重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我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小事抓起,严肃查处违纪苗子,抓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做到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检察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检察官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必须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我把提高检察官专业化水平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严格检察官准入条件,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制定了各项培训办法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家自觉学习,提高了检察官的文化层次。每年选派检察官出国培训、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的司法理念、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评选检察专门人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通过教育培训和引进高学历的法律、计算机、外语、财会等专业人才,不断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升自我,与时俱进,已成为全体检察干警的共同追求。

(三)深化创建活动,塑造良好形象

创建文明单位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载体。我院已连续4次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我要求大家成绩面前不自满,提高标准找差距,不断深化创建内涵,积极开展新一轮创建活动。通过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提高检察官“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修养。通过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陶冶检察人员情操,培育学法守法、执法护法的尚法精神,提高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弘扬现代司法文明的自觉性。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倡导“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院风和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的检察官职业操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公正执法为人民,廉洁从检树形象”已成为一分院全体同志的共同目标。建院以来,我院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检察官,队伍中至今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担任检察长以来,我时常告诫自己:检察长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注意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科学文化,更新知识结构,把先进的司法理念与我国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检察工作规律,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制度的制约和群众的监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深切地体会到,一分院各项成绩的取得,靠的是党的领导,靠的是人大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支持,靠的是全院同志的共同努力。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用自己的表率作用团结带动一班人,凝聚集体智慧,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进各项工作。

法官履职报告范文4

为规范我集团新入职管理员工的引导工作,帮助新入职管理员工尽快熟悉集团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融入企业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职前准备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门准备工作

1、与待入职员工确定报到日期,向待入职员工发放《录取通知书》;

2、通知新入职管理员工报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各类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两张一寸彩色照片、离职证明原件、正规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社保转移单及银行卡号;

3、准备好新入职管理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所需表单;

4、人力资源部门及与用人部门分别确定引导人一名。

(二)用人部门准备工作

1、待入职员工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确认待入职员工办公场所;

2、在待入职员工报到日期前,完成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领取。

二、入职引导

(一)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入职手续

原则上,人力资源部门引导人应于新入职管理员工报到当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安排新入职管理员工填写《员工履历表》,将其个人信息采集至EHR员工信息模块。

2、核实新入职管理员工提交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原单位离职证明,同《员工履历表》一起存档。

3、确认该员工的社保关系转入时间;

4、按照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书》;

5、向新入职管理员工简要介绍其所在公司的组织结构;

6、发放派遣通知单和《员工手册》;

7、明确新入职管理员工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POPO号码,加入通讯录。

8、办理指纹考勤录入,讲解考勤制度;

9、向其介绍所属单位适用的人力资源相关管理制度;

10、引导新入职管理员工到所属部门,介绍给其直接领导;

10、经理级(含)以上管理员工的聘任通知在集团执行网上,并在泡泡上公开其泡泡号;其他管理员工的情况通过POPO向公司公告。

(二)用人部门工作程序

原则上,新入职管理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引导至所属部门后,用人部门应于入职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关键管理员工的本部分工作可由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完成):

1、直接上级带领新入职管理员工参观部门,介绍部门人员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

2、根据职位说明书,直接上级向新入职管理员工明确其岗位职责权限;

3、用人部门引导人引导新入职员工办理胸卡、门禁卡、饭卡;

4、用人部门引导人向新入职员工介绍部门制度、业务及与其他部门对接工作的办理流程。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XX集团管理员工入职申报表》

附件: XX集团管理员工入职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所属

公司 部门 职位

入职

时间 转正

日期 汇报

上级 直属

下级

招聘

考官人资部门: 面试官 面试官 面试官

业务部门: 面试官 面试官 面试官

申 报 资 料

基本资料其他资料

材料名称是否归档材料名称是否归档

《职位申请表》复印件(附照片)是 否 是 否

《面试评价报告》复印件是 否 是 否

个人详细简历是 否 是 否

《心理素质测评报告》复印件是 否 是 否

身份证复印件是 否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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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法官履职报告范文5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既是“建立”,说明现有机制极不完善。

怎么不完善了?

先看庭内。《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和“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列为罪状,拓宽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打击范围。但是,缺憾有二:第一,扰乱法庭秩序罪仍是公诉犯罪。明明是法官眼皮子底下的犯罪,世界各国都明确由法官径行判决,我们却仍规定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样一来,效果可想而知。难道对法院和法官连这么一点儿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么?那何必又把这类案件交给法院判呢?

第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范围仍局限于法庭之内。对于发生在法庭之外,哪怕是法院之内的“侮辱、诽谤、威胁”法官、检察官的行为,刑法却就此止步。我们承认,法庭是国家进行审判活动的庄严场所,刑法对法庭秩序应当给予特别保护。可是,法官也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难道法官在法庭内里打不得骂不得,出了法庭就不受保护了?法律维护的到底是抽象的秩序,还是秩序当中有血有肉的人?

再看庭外。除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又或处以司法拘留,但是,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跟踪、骚扰、伤害行为,却没有相应处理机制。

先说诽谤。诽谤法院,没有被害人,无法自诉;诽谤司法人员,救济机制极不畅通,澄清机制更是形同虚设。试问几个往法院、法官身上泼脏水的人被真正追究了责任?捏造“南京李芊案”的谣哥安然无恙。恶意“举报”齐奇大法官的宋城集团老总安然无恙。全网污称通州法官打人的北京律师崔慧安然无恙。

是的,面对用脚投票的法官,我们要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理想留人,还要用适当待遇留人,可是,工资涨幅总归有限,真正维系人心,又或令人死心的,正是上述一起起事件的处理结果。

我认识的许多基层法官,都受到过直接或间接的侮辱或威胁,有人收到过自己子女上学放学的照片,有人儿子的书包里还被塞过血包或死老鼠。可是,就算知道是谁干的,又能怎么样?就算头顶裁判者光环,还不是无能为力。我曾问一位美国法官,有当事人在你面前威胁你子女时,你怎么办?美国法官张大了嘴巴,说:“直接判他刑!”然后问:“你们怎么办?”我沉默,总不能说“揍他”吧?

面对侵害,法官们唯一能求助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可是这是法律针对所有公民的普通保护,为什么对位于矛盾风口浪尖的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法律不能给予更多的特别保护?或者说,设定更多的预警和提前干预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所以,必须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必须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必须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我的建议是:

1. 在《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基础上增列三百零九条之一,专设罪名,将在法庭之外,因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而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处:(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三)跟踪骚扰或者在住宅周边恶意逗留的;(四)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其正常生活的;(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的。

2.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罪,法官可以当庭径行判决。

3. 制定《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法》,对于司法人员给予特别保护。对于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以及有前述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该法追究责任。司法人员因依法履职受到人身威胁时,有申请警察保护的权利。

法官履职报告范文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以下称履职保障机制),这是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新问题。履职保障即为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岗位提供有限支撑和支持。法官是社会正义的裁判者,司法公正的维护者,法官履职保障机制,应当包括为满足法官任职需要和有效行使职权的各项制度和运行规则的总和,是法官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更多强调的是通过满足法官的内在需要,消除行使职权的顾虑和困扰。

 

法官履职保障机制应当体现在法官履行职权的整个过程,包括任职保障、基本物质保障、履职豁免以及人身安全保障。

 

(一)法官离职罢免现象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官的罢免一般由地方党政部门研究后,由人大常委会只履行手续。以河南李某某一案为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担任审判长的李某某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下,洛阳中院党组撤销李某某审判长职务以及助理审判员资格。从法官权利保障的角度来说,对法官的任免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要件。根据《法官法》法第11条规定,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法官经济待遇不到位

 

我国法官适用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在世界各个国家法官收入中更处于相对偏下水平,缺少优越的福利制度,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都要由个人来承担,法官除了要承担较大的工作压力,还要承担巨大的生活压力。2007年,国家决定对在职法官发放审判津贴,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但是这些津贴数额仍然难以满足法官应有的经济水平。

 

另一方面,法官经费依附于地方财政,不同地方法官有着不同的工资水平,我国地方经济发展差距大,有些地方甚至难以发工资,这不仅使得法官对自己职位的认同感降低,而且由于没有足够的物质保障,满足不了内心需求,影响审判效率和公正。这也使得法院难以吸引众多优秀的法学人才,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三)法官司法豁免权尚未建立

 

2001年9月27日,广东四会市法院法官莫某某开庭审理李某某状告张某某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经审理,莫某某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而后张某某夫妇喝农药自杀身亡。法官莫某某因此而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经过一审及检察机关的抗诉,广东省高院做出终审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事实上,莫某某依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是因事后当事人自杀以及事后侦查出现的新证据被控有罪,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2条规定有不承担责任的五种情形,但由于其不是法律规范,效力层次过低,因此并不能有效地被适用。正是法官职业特权规定还不够完善,使得法官行使职权会考虑审判结果带来的可能严重性,担心事后被指控或追究责任。

 

(四)法官人身安全保护不全面

 

法官在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由于硬件设施缺乏以及当事人法律意识浅薄,容易受到当事人辱骂、殴打或是在办公场所以外受到财产侵犯。近年来,我国法官被伤害案件时有发生。2010年6月8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陈某某用硫酸泼洒执法干警,6名干警被硫酸烧伤。2015年2月6日,因一起婚姻纠纷案当事双方发生冲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杨某某在法院门口头部被打伤。2015年9月,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一名男子将4名法官捅伤。经警方初审,男子系因不服判决,在办公楼内持刀捅伤了负责案件的法官。类似案件使得当事法官人身受到巨大伤害,也使得法官这一群体行使审判权的风险日益增大。任职保障指司法官一经任命,不得随意更换,不得随意被免职、转职。从国外有关法官任职保障的规定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从宪法上保护法官终身任职,或是通过法律形式保障法官任职期间不被轻易免职。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法官一般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且经法定程序,不得解职。美国的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除了7个州法官也实行终身制,其他州法院法官均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至15年。加拿大的官一旦被任命,如果因故被免职,则必须经过议会两院的同意。

 

(二)物质保障

 

关于法官的物质保障,英国大法官年薪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超过了首相年薪,2003年,大法官在政府中的新水最高。美国法官的工资是由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实行的是高新制和新金不得减少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其他八位大法官的年薪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成员工资大体相同。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期间内得到他们的服务报酬,该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