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申报材料范例6篇

养殖申报材料

养殖申报材料范文1

为加强全市渔业水域管理,合理利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31号令)、《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及《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嘉兴市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制度。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合理规划、保持稳定、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对于外荡水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荡水域定权发证的通知》(浙政〔*〕39号)要求,我市于*年完成了全市的定权发证工作。本次发放养殖证在原使用权属保持不变的基础上进行。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养殖证制度,进一步稳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保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障水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运作机制;依法管理养殖水域,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产业竞争力,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劳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作为案件受理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养殖证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及绿色水产品等项目申报的主要依据。

(四)养殖证是规范持证人在使用渔业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操作、保护环境,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内容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渔业水域养殖证的审核、报批工作。

(二)养殖证分红证和绿证两种。红证发放范围为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绿证发放范围为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

(三)发证的范围:全民所有外荡、鱼塘养殖水域,集体所有的鱼塘,全民、集体所有的其他临时养殖区的水域。

本次发证原则上统一发到具有水域使用权的村及有关单位。为了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所有的养殖承包户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都应登记在养殖证上。

(四)养殖证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养殖方式确定:池塘不超过30年,滩涂不超过15年,外荡不超过10年,临时养殖区不超过2年。

集体所有水域或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若承包经营期限超过最高期限,则按最长年限在养殖使用年限期满后凭承包合同换发养殖证。

(五)养殖证的发放程序

1.申请。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申请人,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养殖水域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由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份(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承包合同明细);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由申请单位提供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2.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镇、街道和村等相关人员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填审批表。市海洋与渔业局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对经初步审核后符合规定,准备报批发证的,须在申请的水域所在地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有争议的暂缓发证。

4.批准。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有异议的,需在5天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登记造册、公告。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登记造册,对颁发水域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实施养殖证制度相关问题的政策处理

(一)*年外荡水域定权发证后,由于部分具有使用权的单位无力开发,后经政府协调,多方合作开发的养殖水域,应维护养殖经营现状,但养殖证发放给持原使用权证单位。

(二)下列两种情况暂缓发放养殖证:使用权属或界限有争议的渔业水域;已取得水域使用权证,但目前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渔业水域。

(三)关于多功能水域的发证问题。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域,在不影响其他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可以发放临时养殖证。在养殖功能与主功能发生矛盾时应服从主功能。

(四)养殖证实行验审、核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验审、核准的养殖证自动失效。年审、核准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定。

(五)取得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从事养殖生产活动。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荒芜满一年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

(六)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五、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为此,市政府成立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领导小组并建立具体办事机构,渔业重点镇、街道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其他镇、街道应有专人负责,保证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启用“*市人民政府养殖使用证专用章”、“*市人民政府养殖使用证核准章”。

(二)制定方案。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殖证发放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发证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三)宣传发动。由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人员培训。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发证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工作质量。

(五)调查摸底。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人员,对全市水域使用、养殖生产及渔村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填写调查登记表,对水域作图标志,建立档案材料。

养殖申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养殖申报材料范文3

一、我市无公害畜禽产品认定认证概况(文章来自 ) 1、京山县共认定产地13个,认证产品2个,待批产地1个,产品8个。2007年认定产地7个,认证产品1个(京山县龙王猪场生猪)。 3、沙洋县共认定产地5个,产品3个,待批产地2个,产品8个。2007年认证产品2个(沙洋县远武禽蛋业加工厂皮蛋、咸蛋)。

4、东宝区共认定产地2个,待批产品2个。

5、掇刀区共认定产地1个。

6、屈家岭管理区共认定产地2个,产品1个。

二、主要做法(文章来自 www.)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必须坚持政府推动为主导,逐步推进从阶段性认证向强制性要求转变,全面实现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和安全消费。因此,各级领导重视是抓好工作的关键。我们一是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使市、县、乡三级的领导将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加大工作力度。二是畜牧部门加强领导。市、县(市、区)两级畜牧部门均明确了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办事人员,市局年初分解下达了目标任务,签订了责任状,明确了考核办法。年底考核评分并予以通报。三是加强对生产者的宣传,使其认识到无公害生产是大势所趋、是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有效保障。

2、政策支持,推动发展。在工作中我市坚持“三结合”的工作思路,一是坚持将无公害畜禽产品认定认证与养殖小区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建设,把通过产地认定作为养殖小区、示范项目建成验收的一项硬措施,通过市级验收的小区,市、县政府均给予奖励。2007年各地申报市级养殖小区14个,初审有5个因为没有开展无公害认定认证而被淘汰。二是坚持将无公害畜禽产品认定认证与龙头企业发展相结合,形成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产品无害化,促进畜牧业企业做大做强,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其基地和产品必须通过无公害等级以上认定认证。三是坚持将无公害畜禽产品认定认证与日常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工作布置、组织落实、检查督办、考核验收均同步进行。各县、市、区也制定了鼓励政策,沙洋县政府在《沙洋县农业产业化建设奖励办法》中规定:对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的奖励。 4、健全农民组织,提高覆盖面。我们以提高畜牧业组织化程度为抓手,突破无公害认证主体缺乏的瓶颈。有一定条件的企业和协会申报完后,分散的农户组织难成为最大的困难,我们通过小区成立协会,分散农户依托当地饲料、种畜禽、运销、加工等企业加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生产规模,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发展无公害生产,提高无公害认定认证覆盖面。

5、优质服务,确保质量。实施无公害产品一体化认证是一项新的工作,基层工作人员和申报单位对申报工作不熟悉,我们一方面加强对县、市、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一方面主动帮助申报单位整理申报材料,加班加点修改材料,对报送申报材料的人员热情接待,为申报单位提供全免费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文 章来自www.)

1、申报认证效率不高。由于整理资料比较复杂,申报单位往往缺乏人员开展申报工作,有意愿但行动不快,同时由于与产品认证部门沟通不畅,产品申报后长期不能得到认证通过又不知道问题在哪里,也影响了申报进度。

2、政策配套性不够。一些已开展市场准入制的大中城市,并不认可无公害产品标志,以自己检验结果为准,发现一批产品有问题都是以县为单位一律禁运,而不是有所区别对待,影响了申报积极性。

3、认证产品监管困难。认证是基础,监管是重点,但现在应该说认证产品的质量主要还在于养殖单位的自觉行为,部门监管主要是随机抽检,不能保证每批产品质量一致,在监管中缺乏方法与力度,难以让消费者真正认可,也就是说无公害产品信誉度还不高。

四、今后的打算

1、搞好宣传,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及生产者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识。

2、加强培训,提高养殖者的科学管理水平,实施健康养殖,生产出高品质的产品,满足市场对安全畜产品的需求。

养殖申报材料范文4

一、支持重点领域

*市农业星火富民科技工程项目必须发挥区县比较优势,按照“重点聚焦、面上兼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工作原则,重点引导科技要素深入基层,推进区县农业科技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促进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动植物新品种推广示范

针对“一区一业、一镇一品”的发展需求,加快动植物良种、良法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郊区种植业、养殖业等良种覆盖率。

1、开展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引种、试验、繁育等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加快优质品种示范应用;

2、开展特色林果、花卉等新品种引种、筛选、试种基地建设,完善一批良种引进与繁育示范基地,加快品种改良;

3、开展区县特色家畜、家禽、特色水产品的养殖适用技术应用示范。

(二)农业实用新技术集成应用

1、农作物优质高效种植技术。选择若干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按照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要求,加快规范化种植技术、无公害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农业种植技术标准的应用与示范,在蔬菜、特色瓜果、高附加值花卉等方面建成一批特色农产品的出口基地和名牌产品的生产基地。

2、畜禽、水产生态养殖技术。集成应用优质无公害饲养、疾病防控、高效繁殖、环境控制等一系列生态健康养殖关键技术,形成生态健康养殖技术体系,实现畜禽、水产等养殖业安全、优质、生态健康生产,保障畜禽、水产品食用安全。

3、农产品深加工技术。以蔬菜、水果、种子等农产品贮藏、保鲜、包装、储运、精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开发为重点,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强农产品竞争力。

(三)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线,以“富民、惠民”为重点,立足农业科技和民生科技的发展,建立一批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推进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科技示范,促进多元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今年重点支持以下服务体系建设:

1、新农村科技示范村/示范镇建设。按照《*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今年重点推进已列入部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镇、村内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地理位置在示范点内),围绕本村本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发展的需要申报项目。支持探索科技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新模式、新机制;支持符合城乡一体化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项目。

2、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建设。重点支持区县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支持其发展“科学家+公司+农户”、“公司+民营研究机构+农户”等不同模式的多元化科技服务载体,围绕农民和合作组织成员的需求开展科技、流通、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为*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整体发展提供示范。

3、农业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项目。鼓励和引导市有关涉农高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推广机构的农业科研人员深入农村基层,开展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的科学技术指导,普及科技知识,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应用。

二、总体要求

1、各项目申报单位和组织单位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线,以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培育新型农民为重点,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转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为目标,以当地资源特色和支柱产业为基础,以机制和体制创新为动力,围绕先进、实用、便捷的农业技术成果应用、推进区县、乡镇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农村科技服务建设、区县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领域进行项目申报和组织。

2、为了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今年的农业星火富民科技工程项目,原则上由郊区县农业企业或者农村经济组织牵头,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不具备研究力量的牵头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要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为依托和技术支撑。

3、为了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必须充分发挥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贴近农业生产第一线的优势,在本通知后,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组织推荐单位要切实把好项目的初审关,负责组织本区(县)“*年度*市农业星火富民科技工程项目”的组织、初审、推荐等工作。

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网上提交成功并打印,打印材料报送到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正式行文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推荐。

4、各区(县)所申报的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市科委将根据各区县科委的推荐建议,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后择优录取。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区县政府予以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市级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牵头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5、已获得*年、*年度市科委农业科技领域其它类别项目资助研究内容不予立项。

6、项目实施期限: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申报要求

1、凡符合本项目要求,在*注册的单位均可从“*科技”网站上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页面,下载填写《*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版)等相关表格,并通过“*科技”网站提交可行性方案和其他所有表格。提交成功后,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到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初评后集中报送。

2、课题的申请起始日期年3月2日,截止日期为年3月20日。

3、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材料如下:

(1)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以及项目汇总表一份。

(2)在线提交成功后打印出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一式四份,报送的书面材料需与网上提交内容一致。

(3)附件材料各一份(网上填报时也需提交原件扫描稿)。

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4、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养殖申报材料范文5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鼓励发展水产养殖的方针政策为契机,以加强对全市水产养殖业的规范管理、全面提升渔业产业素质、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审批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力争到年底,全市95%以上的养殖水面实现持证养殖。

二、基本原则

㈠养殖准入原则。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㈡两权分离原则。即水面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原则,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只是确定养殖水域使用权,并不确定水域所有权。对有争议的水域,在争议消除前暂不发证。

㈢按水域所有权确定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原则。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权;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承包经营权。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㈣实事求是原则。在工作中认真细致,做到不重复登记水域,漏报、错报水域。

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群众及舆论监督。

三、发放和管理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产局具体负责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㈠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向市水产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市水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涉及水域滩涂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绘制示意图。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市水产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市水产局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市水产局进行注册登记,由市水产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养殖证。

4、登记、造册、公告。市水产局对已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告。

㈡内容和期限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刷。内容包括: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位置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养殖类型和方式、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㈢日常管理

1、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种功能的水库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经水利部门同意后,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3、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含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4、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自动失效。

四、工作步骤

㈠宣传发动和调查登记阶段(月31日以前)。水产、水利部门和各乡(镇、办)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的意义、目的、内容、要求、程序和步骤。水产、水利部门和各乡(镇、办)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资料。其中,国有水库由市水产局负责统计,市水利局提供数据。

㈡审核发证阶段(月1日至12月20日)。市水产局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发证程序核发养殖使用证,并进行登记造册、公示。

㈢总结阶段(月21日至12月30日)。市水产局对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对持证养殖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监管措施。

五、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把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水产、水利、交通、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养殖申报材料范文6

为加快实用型人才开发,提升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人才支撑能力,促进我区实用型人才又好又快又多地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实用型人才开发及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加大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充分挖掘实用型人才的潜力,建立健全以能力、业绩为导向和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型人才培养工作,建设一支适合新农村建设所需的实用型人才队伍,更好地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范围及对象

1、从事园艺(花卉与瓜果栽培、蔬菜种植、茶艺)、林业、水产养殖、畜牧兽医专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种植、养殖专业户、示范户及从业人员;

2、从事经营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生产技术管理、物流、酒店管理、物业管理)的人员;

3、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水电安装、木工、瓦工、油漆工)的人员;

4、从事维修(电脑维修、家电维修、钟表维修、汽车修理、摩托车修理、农机维修)的人员;

5、从事家政服务(管道疏通、高空及外墙清洗、家庭烹饪、家庭月嫂、住家保姆)的人员。

三、地方系列职称的增设

根据我区实用型人才的实际,在《市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名称基础上,增加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1、园艺专业(园艺技术员、园艺助理工程师、园艺工程师、园艺高级工程师);

2、林业专业(林业技术员、林业助理工程师、林业工程师、林业高级工程师);

3、水产专业(水产技术员、水产助理工程师、水产工程师、水产高级工程师);

4、畜牧兽医专业(畜牧兽医技术员、助理畜牧兽医师、畜牧兽医师、高级畜牧兽医师);

5、经营管理专业(经营管理员、助理经营管理师、经营管理师、高级经营管理师);

6、维修专业(技士、技师、主管技师、高级主管技师);

7、家政服务专业(家政员、助理家政师、家政师、高级家政师);

建筑装饰装修专业列入综合工程,仍设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申报评审条件

(一)综合素质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员级职称:

(1)非本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2年;

(2)非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3年;

(3)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5年;

(4)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8年;

(5)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0年;

(6)获得市、区职业技能竞赛第三、第二名的选手。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助理级职称:

(1)非本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3年;

(2)非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5年;

(3)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8年;

(4)初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0

(5)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5年;

(6)获得市、区职业技能竞赛第二、第一名的选手。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非本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5年;

(2)非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8年;

(3)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15年且取得助理级技术职务资格满5年;

(4)从事本专业技术时间满20年;

(5)获得市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

(三)晋升高级职称的评审条件按《市区职称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材料申报要求及程序

1、材料申报要求。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如实填写《市区地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评审表须经当地政府或区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服务单位或所在镇、街道、村委出具的从事专业技术年限证明(须经户口所在地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详见附件二)。

2、申报程序。申报个人将申报评审材料分别报送区业务主管部门,其中申报园艺(花卉与瓜果栽培、蔬菜种植、茶艺)、林业、水产养殖、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农林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经营管理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经贸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建筑装饰装修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建设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维修(不含农机维修)和家政服务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维修(农机维修)专业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区农机局负责受理和初审。评审材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区职称办审核并组织评审及发文、颁证。

六、待遇

1、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农村实用型人才统一进入区人才库,可按区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2、取得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享受本单位国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继续教育权利。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平均每年继续教育分别为32学时和40学时,并作为晋升地方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晋升条件之一。

七、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