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例6篇

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

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文1

【关键词】 纳税会计; 纳税筹划; 操作模式

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以来,学术界和理论界很少有人注意二者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以致企业不清楚到底是否应设立纳税会计以及如何分配其职责任务,也不知道纳税筹划究竟应由哪个机构或岗位来设计与实施。着力研究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并构筑一个适合我国企业实际需要的关联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和十分迫切。

一、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体现在纳税会计具备并应该履行纳税筹划的职能和任务,纳税筹划应以独立纳税会计为主体依托这样两个层面。

(一)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的基本职能

纳税会计是由纳税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及人员,依照税收法规政策和会计学原理及会计制度规定,对内部发生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分税种进行筹划、计量、记录、核算、反映,以维护企业纳税利益和及时、准确地传达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从定义可以看出,纳税会计的职能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纳税人应对经营活动预先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对纳税义务进行确认、核算和反映。

该定义不仅全面界定了纳税会计主体、客体、依据、要求、职能等内在的本质属性,还专门指明了纳税会计的职能是“纳税筹划”,而且作为第一职能或基本职能。纳税筹划是在会计行为发生之前预先开展的,即在实施纳税筹划职能之后,纳税会计才继续履行对依照筹划轨迹运行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计量、记录、核算、反映。

(二)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

既然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职能,就意味着纳税筹划将依托纳税会计而存在,或者说纳税会计就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样,也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纳税筹划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同时,也否认了一些人片面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因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任务繁重才迫使企业将涉税业务核算单独划分出来形成纳税会计的“量化分离”的错误说法,从实践的层面和理论本质的角度验证了纳税会计是企业出于纳税筹划和涉税业务核算双重需要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没有纳税会计,企业纳税筹划就是纸上谈兵,只有纳税会计才是纳税筹划的设计者和具体执行者。

(三)纳税筹划可以丰富纳税会计工作内容和促进纳税会计发展

通常情况下,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把纳税会计第一方面的内容理解为整个纳税会计的内容,缩小了纳税会计的内涵,将纳税会计视为只是关于纳税活动核算的会计,使纳税会计难以形成一门能够独立发展的学科。纳税会计既有会计的一般属性,又有其特殊的属性。相应地其职能也应包括基本职能和特殊职能两个层面。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实质上就是它作为会计属性所具有的一般功能,包括对涉税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核算、反映和预测决策的功能;纳税会计的特殊职能就是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使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尽量沿着节约纳税成本甚至少纳税、晚纳税的方向运行,从而不仅使纳税会计的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多样,还必将提升其决策地位。

二、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一)国外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税制结构模式等宏观环境的差异,纳税会计模式主要可划分为三类: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相分离模式、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相统一模式、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混合模式。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会计的职能,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所以不同模式下,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其具体关系如表1所示。

在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国家,也不是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完全由纳税会计完成。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纳税筹划工作置于有税收研究专长的企业策划机构或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设计和主持落实,纳税会计则协作其具体执行筹划方案。这一点,也应该成为我国企业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1.从“质”的层面深刻认识纳税会计设立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的财政收入有95%以上是工商税收,表明企业的税收经济负担和税金支出负担都着实不轻,“税金流量”信息已经成为投资商和经营管理者日常关注的头等大事。同时,商品和非商品流转环节重叠交叉的税种分布,复杂的税制结构要素和“日新月异”的税收政策变化,对一些工商企业在税金核算的量与质方面都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设立纳税会计,不是单纯为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减压”,而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增效”。既要在涉税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核算等环节避免错计错纳税或早纳税,更要巧妙地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预先为企业精心设计出能尽量少纳税、晚纳税甚至转嫁税负的规划方案,以指导企业的涉税经济活动,确保最终核算的纳税结果最少或使企业应支出的税金最低。总之,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那些应纳税种多、税负重的大中型工商企业,设立单独的纳税会计职务或岗位,就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即使设立单独的机构也不为过。

例如:黑龙江省一家上市米业公司每年需收购水稻15 000余吨,公司按照核算对象分设财务、成本、资产等各类会计20多名,但唯独没有纳税会计,办税员则由出纳兼任。财务部经理曾提出设立纳税会计的请求,但总经理顾虑到经费开支负担而一直不允许。该公司以前从未领购《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也没向交售农户开具过该发票,原来按照收购明细表自行计算抵扣的进项增值税被国税局查补追征和处罚后再也没有计算抵扣。从此,公司每年仅增值税就要交纳近500万元。2005年秋,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规划专家建议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纳税会计机构,配备纳税会计身兼纳税筹划和纳税业务核算两项任务,并配备专职办税员负责报税、送表、领购并管理发票、办理涉税各种手续等职责。公司董事会接受了这一建议并要求公司立即落实专家建议。总经理很不情愿地执行了。在11月上旬召开的水稻采购动员会上,纳税会计人员提出采购员应向办税员领取并对每一单户采购都必须开具足够数额采购发票的要求。这一个建议,就使公司当年减少增值税金支付2 535 000元(5 000吨×1 300元/吨×13%)。公司总经理激动地说:“花三万多元设的纳税会计,一年就给我们赚回一套流水线!过去只顾算计人头费了,没想到因小失大,现在才知道舍小求大的道理。”

2.正确规划和选择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我国对纳税会计及纳税筹划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纳税会计的职能、任务、地位以及纳税筹划的主体等问题在理论界仍争论不休,企业实践也只能依靠自我摸索着开展。从近些年的研究情况看,比较多的观点是“片面”而又“保守型”的,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对纳税活动或事项的确认、计量、核算与反映,相对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来说,涉税业务毕竟是少数,从会计核算的“量”上看根本没必要单独设立纳税会计。因此不主张实行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的分离模式。这种说法已造成绝大多数企业对纳税会计产生误导,即纳税会计不过就是对纳税事项或业务的简单归集、核算和处理,以致他们根本无法从“质”上分清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的根本区别是在于纳税会计还将承担纳税筹划的重任。这既不利于财务会计理论的发展,又使纳税会计难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更不利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前例中总经理的想法就是最典型的例证,公司连续多年每年多纳增值税250多万元更是很多企业应吸取的沉痛教训。因此,除了那些实行简单核算或记账的超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凡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应考虑设立纳税会计。在实际操作中,要坚持以企业为主导的原则,围绕企业规模等因素恰当地规划纳税会计模式:

(1)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的纳税会计。大型企业、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其涉税业务核算工作量大,纳税金额与纳税频率都非常之高,需设立独立的纳税会计机构和配备专门的纳税会计人员,专门行使涉税经济业务核算及纳税筹划职能。

(2)中小型企业应设立专职纳税会计人员。偏小的中型企业和偏中型的小型企业以及比较典型的小型生产企业、连锁型企业、集团运营模式企业,即使涉税业务不多,纳税金额不是十分大,但同样存在不堪承受税金频繁支出给企业资金周转带来的巨大压力。因此,应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纳税会计岗位并配备专职纳税会计人员。

(3)微小企业仍沿用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类似“袖珍型”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因偶尔发生纳税业务且税额十分有限,因此,没必要单独设置纳税会计岗位,由财务会计统一核算即可。

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文2

[关键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近年来,高校教职工收入问题一直是个热议的话题,无论是教职工收入总体偏低还是收入分配不均,都引起了广泛讨论。国家对此逐步出台了相关政策,教职工收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而同时,广大教师都在抱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针对此现象,笔者对高校教师收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研究。

1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构成

高校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大概分成3个部分: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一般来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以教职工职称(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为计发依据,这两部分工资相对固定。在此基础上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之后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教职工对此无异议,也没有纳税筹划的需要。奖励性绩效是教职工经过考核后获得的收入,考核内容既有学校层面制定的标准,又有各学院、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方案,包括课时费、科研奖励等,具有收入内容复杂、发放时间不固定、发放金额不确定等特点,是纳税筹划的重点。

2现行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分析

2.1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

以某高校为例,教职工取得收入的过程为:根据收入内容的不同,由相关经费管理部门经过核算、签批,然后到财务处报销发放。如基本工资等由人事处进行核算,科研奖励由科研管理部门核算,课时费由教务处或学院核算。随着高校信息化的发展,个人所得税计税已由人工核算转变为由软件来完成。具体流程为:经办部门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录入发放金额,财务人员制单时提取数据进入个人收入管理系统,该系统将每次提取到的数据与此前已发放的收入合并作为当月总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再减去此前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差额为本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确保月总收入正确计扣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2.2现行模式下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模式可以看出,现行计税模式存在的问题是,教职工收入来源复杂,各部门之间不清楚其他部门给教职工发放的金额。由于涉及个人收入隐私等问题,各部门之间也不适宜相互交流发放金额,导致各部门在发放时未能及时、科学地做好税收筹划。而财务处了解教师的个人收入,从流程上来说是所有环节中的最后一环,执行的是发放任务,代扣个人所得税也是在此环节进行,而如在此时进行纳税筹划,则经过筹划后发放的数据需重新回到流程的起点,增加了许多工作量。财务人员利用软件虽然具有减轻核算工作量、及时发放经费等优点,但是也未能在纳税筹划上发挥更多作用,如对可优化计税方式的教职工进行提示等。

3个人所得税纳税优化设计方案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纳税操作方案,达到节税目的。纳税筹划必须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

3.1充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一般教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工资薪金为核心,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合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每月发放工资金额进行最优组合,达到承担最小税负的目的。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基本固定,不适宜再做调整。而最优组合的抉择必须在考虑已发放月工资的基础上进行,相同的月工资和不同的奖励性绩效、或者不同的月工资和相同的奖励性绩效应采用不同的组合发放方式,如表1所示。由表1可见,刘老师、王老师、张老师的月工资相同,奖励性绩效不同,选择不同的发放方式计税的结果不同。刘老师和王老师应选择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而张老师则应选择将奖励性绩效平均到12个月与月工资一起发放。由表2可见,刘老师、王老师、张老师的月工资不同,奖励性绩效相同,选择不同的发放方式计税的结果也不同。刘老师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王老师应选择将奖励性绩效平均到12个月与月工资一起发放,而张老师则选择两种方式都可以。这两种方式的选择,都是建立在已知教职工全年个人收入的情况下,而根据教职工的收入特点,当年收入确定的时候也就是完成整年工作的时候,如果选择了将奖励性绩效平均到12个月与月工资一起发放,意味着教职工的收入将最多滞后12个月。在对收入内容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更具操作性的方法如下。首先,在奖励性绩效中,课时费是能进行事前规划的,教师的任课课时在学期开始前就已安排好,课时费也基本固定或有制定好的增长机制,如无特殊情况,每月课时费的核算相对容易,可考虑按月发放工资。其次,如金额较小的监考费,可考虑当月发放;如金额较大的费用,可利用寒、暑假收入较少的月份进行发放。最后,科研奖励以及其他奖励性绩效可于年底由各管理部门核算,再交由财务处汇总后,采用按年终奖计税的方式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3.2设置税务专员岗位

财务处应设置税务专员岗位,以个人所得税为例,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有公告、通知、批复和地方政府依规制定的政策等。仅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法规就有200余项,需要税务专员对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整理出与高校教职工相关的税收政策。同时,税务专员还要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在地税局的指导下,正确理解政策,避免在实务操作中触碰“红线”。

3.3鼓励教职工参与纳税筹划

高校财务处应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宣传,让教职工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并鼓励教职工参与到纳税筹划中来,给予教职工选择计税方式的权利。即使在有更优的计税方式的情况下,教职工也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是最优的纳税方式及时获得应得收入。

4结语

学校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财务部门作为代扣代缴的具体执行者,在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也应该结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为教职工做好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最能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的税种。高校教职工作为纳税人,也应提高意识,维护自身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1]樊毅.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及优化系统构建——以某地方高校为例[J].会计之友,2016(10).

[2]武婕.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实务探讨[J].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3).

[3]陈永军.论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现代营销,2017(5).

[4]顾素霞.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财会月刊,2010(32)].

[5]李华丽.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J].教育财会研究,2009(3).

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文3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经营业务设计;纳税筹划;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219-03

近2年来,铁路企业管理体制有了较大幅度的变革。运输组织方面,铁路实施了货运体制改革,实行了“门到门”送货,全程“一口价”收费。会计核算与税务管理方面,铁路企业实行了营改增的重大变革。虽然,变革后的铁路运输企业仍然实行汇总缴纳的方式,但从企业的角度看,为实现价值最大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非常必要。纳税筹划作为一种策划行为,在充分研究涉税业务的基础上,基于税收筹划的目标需求,从经营业务的源头开始设计,规划经济业务性质与经济业务流程,才能达到节税提高经济效益目的。

一、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筹划工作水平不高。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经验性、知识性、灵活性高度集中的工作,需要经验丰富、知识面广、富有钻研精神的人员来完成。长期以来,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此项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铁路运输企业尤其是广大运输站段长期以来涉税业务较少,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纳税筹划整体工作水平较低。

2.税收政策应用方面被动接受铁路局的指导,灵活性不够。长期以来,铁路行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全部汇总缴纳,基层站段更多的是被动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上转铁路局,实务中很少涉及纳税筹划工作,当然也就不可能有灵活性。

3.税收筹划工作中困难较多。突出表现在铁路点多线长,所跨地域广,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职业修养、道德素质有很大的差异,加上地域的限制,各地运输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再加上各单位负责人的重视水平不同,给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开来诸多困难。

二、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形势需要,更是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

1.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建设资金巨额缺口的迫切要求。在“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大规模的高速铁路及既有铁路建设仍将是我国扩大内需、拉动经济的主要措施,运营资金缺口每年将达到5 000亿元。对于企业来说,税负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出,但实现的利润并未全部取得资金流,而资金流是企业的血液,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比利润指标更重要。税收筹划工作的水平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铁路建设资金供应。

2.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运输企业内在发展的迫切要求。近几年来,大量高速铁路建成运营,给铁路企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众所周知,高速铁路技术标准高、建设周期长、造价巨额,运营初期因为通过车流达不到设计运量,初期经营较为困难,也是造成铁路全行业亏损的重要原因。进行纳税筹划,在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财务人员的能动性,向管理要效益,在当前尤为迫切。

3.开展纳税筹划是铁路企业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近两年来,铁路运输企业先后进行了货运改革,实行“门到门”运输和“一口价”收费,对既有的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营改增”改革后,铁路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

三、合理设计经营业务开展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介绍。为解决煤炭运输过程中扬尘带来的运输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和煤炭资源浪费,从2009年开始,铁路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煤炭抑尘技术,通过在货运装车线路沿线设立抑尘站点对运煤车辆进行抑尘喷淋作业,达到抑尘的目的。A铁路局作为煤炭运输大户,从2010年开始建设抑尘站点,开展抑尘喷洒业务。B公司作为A铁路局的全资子公司,负责A铁路局管内南区抑尘站点的建设和运营,是抑尘喷洒业务的实际操作主体。抑尘喷洒收入采取由A铁路局向客户代收的方式。经过3年的建设,截至2013年初共建成27个抑尘站点投入运营(当年无新增站点),此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达到5 000万元;2013年1―9月份平均每月喷洒量为500余万吨。按照约定单价1元/吨,A铁路局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向A公司每月结算收入500余万元。这一业务经营结算方式在2013年4月底之前维持不变。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也是营业税纳税人。营业范围包括抑尘剂服务及销售、计算机及办公用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地热工程、变频及环保项目改造等;其中的抑尘喷洒业务收入适用于5%的营业税率。

2.铁路货运改革的影响与应对。2013年5月全国范围内实施铁路货运改革(以下简称“货改”),实行了“门到门”全程“一口价”收费,取消包括抑尘喷洒服务费在内的多项价外费用,全部统一到铁路运价中。这一改革措施对于B公司来讲,直接的影响是原有的结算方式失效,无法通过代收代付的形式获得收入;而直接向数量庞大的货主收费又不具备可操作性。此项业务若要继续运营下去,需要重新设计业务的结算方式。

为此进行以下分析,既然货改后抑尘喷洒费包含在运价内,那么,这种结果恰恰说明这部分收入实质上已经转化为A铁路局自身的正常经营业务收入。此时,代收代付方式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但另一方面,这部分抑尘站点的资产所有权又属于B公司,那么,现在的问题就转化为B公司向A铁路局提供服务,而A铁路局再向客户提供服务。

沿着上述思路,同时兼顾纳税筹划的事前筹划原则,设计一套新的结算办法,通过确立A铁路局与B公司之间的资产租赁关系,并据此签定合同。即由A铁路局作为承租方,购买B公司抑尘资产使用权和相关设备维修劳务。这种做法的实质在于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置换出抑尘喷洒收入。

如此设计,B公司抑尘喷洒业务的经营内容和形式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来单纯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转化为维修服务和资产租赁服务,构成了兼营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计税。面对这种税收政策,若要保持B公司整体税负水平基本稳定均衡,不能只在账务处理上做文章,关键要将合同内容中有关租赁业务和维修业务的结算金额作出明确划分:收入总规模仍然维持每月500万元,维修费收入按每月30万元计算,其余470万元全部作为资产租赁费收入。这样,每月的实际税负是28.6万元(30×0.17+470×0.05),比之前的税负25万元(500×0.05)略有增加,但仍在可承受范围。这里的维修费定价的依据是,B公司设有一支专门负责维修抑尘设备的职工队伍,人数为35人,每月工资及附加费支出总额在30万元。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及应对。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B公司所在地从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经过税务部门摸底调查,B公司被认定为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由于其抑尘喷洒业务收入中绝大部分是以资产租赁费的形式实现的,恰好属于本次税改的影响范畴。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17%的增值税率。而B公司抑尘类固定资产中既包含有形动产,又包含不动产,同样也构成兼营行为,如果不能区分,也要从高计税。

仍然沿用事先筹划的原则,从经营业务的源头开始策划。

第一步,将抑尘类固定资产按照性质进行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组成中包括房屋、建筑物、储液罐、搅拌设备、固定喷洒设备、移动喷洒车等。除了移动喷洒车外,其余固定资产均附着于地上或房屋建筑物,不可拆除移动;且每一个抑尘站点都是单独设计、施工、安装,具有唯一性。例如,安装在线路上的固定式龙门喷洒设备,其几何尺寸是特定的,且只能在现有位置使用;再如,储液罐和搅拌设备都被固定安装在房屋内,尺寸和空间位置也均是特定的,无法移动。这样看来,B公司的抑尘类固定资产中仅有移动喷洒车可以认定为有形动产。

第二步,计算有形动产所占比例,确定合同结算的具体内容。B公司账面共有12辆喷洒车,账面原值600万元,占到此类固定资产总额的12%(600÷5 000),即有形动产占比12%,不动产占比88%。以此确定合同的内容:维修费用仍然定价为每月30万元,租赁移动喷洒车租赁价格每月56.4万元(470×12%),其余抑尘类固定资产租赁价格每月413.6万元(470×88%),3项合计仍为每月结算500万元收入。

第三步,依照税法条文,确定税负水平。根据财税[2012]53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征收率。B公司的有形动产(12辆移动喷洒车)购置时点均在营改增试点时间(2013年8月1日)之前,适用上述条款。这样,B公司每月的抑尘喷洒业务税收负担为27.47万元(30×17%+56.4×3%+413.6×5%),比税改前负担减少1.13万元,比货改前税负增加2.47万元,基本保持平稳,达到了均衡税负的目的。

4.分析计算以上三种业务模式的税负水平。从表1对比可以看出,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目光锁定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时点或是单位某一项发展指标上(如利润指标、财务比率等),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让路、全面筹划才能使企业长久受益。

纳税筹划对企业的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熟悉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业务源头开始进行纳税筹划,有针对性地设计业务流程,尤其是合同条款必须支持筹划的理念和筹划方案,达到合理节税,这样既可以取得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也可以为股东提供更多地可供分配利润,还可以为企业节约现金流出,从而更好地将资金用于企业运转。

参考文献:

[1] 陈景,高学好.铁路运输企业的纳税筹划[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0,(11):1-4.

[2] 刘秀玲.浅谈铁路多元经营企业纳税筹划[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7,(4):56-58.

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文4

【关键词】 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MATLAB

中图分类号:F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09-0107-05

一、引言

高校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关系到育人质量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成败。近年来在国际经济危机背景和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高校教职工的关切。高校作为教职工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一方面必须贯彻国家税法规定,加强校内工资薪金管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有责任为教职工做好纳税筹划,体现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在于节税,MATLAB软件作为现代科学及管理方面的重要工具之一,将其面向教职工整体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编程,能够客观量化各种筹划方案的效果,较好地实现以节税效益为导向的个税筹划目标,对评估纳税筹划方案以及优化工资薪金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高校工资薪金的基本类别(见图1)

(一)按月固定发放的财政工资

按月固定发放的财政工资是指按照国家工资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定的工资,每月由财政部门统一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根据税法规定,应计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

(二)按月发放的校内各类津贴、补贴

按月发放的校内各类津贴、补贴是指学校自主规定并每月发放的岗位津贴(含职务津贴)、课时津贴、出勤补贴等人员支出。根据税法规定,应计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

(三)各类嘉奖

各类嘉奖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某方面工作或某一段时间的工作给予的嘉奖。如年度绩效考核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根据税法规定,各类嘉奖视其发放的方式,如果在年终一次性集中发放,可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如果各类嘉奖单独在不同月份发放或者分期发放,则发放数应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教职工个人在岗位工作之外由于独立劳动或技术发明创造取得的收入,如:科研劳务费、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由于其任职所在高校可能不作为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虽然是在岗位工作之内取得的收入,但相对于教职工整体和取得收入的时间不具有普遍性、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本文纳税筹划中不作为分析对象。

三、个税筹划目标

(一)个税总额的绝对最小化

即针对每个教职工个体设计个性化的各类嘉奖发放方式,使得个人年度个税总额最小化,进而实现全体教职工年度个税总额的绝对最小化。由于教职工人数众多,且协调各类嘉奖的发放方式可能涉及不同校内部门,因此该目标的实施必然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精力,可行性较小。

(二)个税总额的相对最小化

对所有教职工确定一个统一的嘉奖分配比例,一部分嘉奖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实行一次性集中发放;另一部分嘉奖递延至次年实行按月发放,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这样兼顾了节税目标和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日常管理,笔者认为该筹划目标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四、个税筹划策略分析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用足税法规定的减除项目。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内,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和单位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高校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将教师工资中免税津贴、补助以及“四金”单独核算,尽量提高工资薪金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减少计税工资薪金的发放金额。二是可以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节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可以合法利用纳税人身份避税。近年来高校为提高竞争力从海外引进了大量外籍高层次人才,同时,也有部分教职工取得了外籍身份。根据规定,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由2 000元调整为3 500元的同时,还将附加减除费用由2 800元调整为1 300元。也就是说,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外籍人员费用扣除的总额保持在4 800元,仍高于本国纳税人。因此,对于外籍专家或外籍教职工应当执行4 800元的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

(二)工资薪金所得均匀分摊法

新税法将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调整为3 500元,同时将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制税率调整为7级,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越高,这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匀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此时,缩小税基和适用低税率的策略就成了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可考虑优化薪资支付方式,将各期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均匀合理“拆分”,将较高月份与较低月份的工资进行平均,从而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三)补贴收入费用化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单位正常费用开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高校取消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等形式的补贴发放,由纳税人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避税的效果。

(四)提高教职工公共福利支出

高校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教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教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教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一方面高校替教职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可以增强师资队伍凝聚力,提高人才吸引力;另一方面教职工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高校和教职工个人双受益。

(五)合理使用年终一次性奖金

教职工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应纳个税(以下简称工资薪金税);二是由各类嘉奖构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得形成的应纳个税(以下简称奖金税)。由于工资薪金税和奖金税在计税的方式方法上存在差异,而各类嘉奖的发放方式决定了工资薪金水平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水平,故可以通过分析确定各类嘉奖发放的最优方式,实现个税筹划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筹划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应该充分考虑税收收益,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七级含税收入中各存在一个回避区间(见表1),当年终奖金收入处于这些回避区间内时,增加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还不足以缴纳需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年终奖金发放额处于这些回避区间内,可将超过的部分下一年度发放或暂停发放。

五、个税筹划计量模型

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一方面需要在税法的框架内对筹划策略进行细致的定性分析,为实现筹划目标提供基本的避税思路;另一方面需要借助定量分析手段将各种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量化建模,进行优化设计和效果评估,以便于择优而用。本文构造了一组教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面板数据(见表2),使用MATLAB软件建立纳税筹划计量模型(见表3),对纳税筹划方案的计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根据税法规定建立如下个税计算模型,并转化为求目标函数TT的最小值:

该模型的约束条件为:

运用MATLAB,根据模型和约束条件,计算其他嘉奖中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和业绩考核中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年终奖金均为合并后一次性发放)对总体个税的影响。令X和Y分别在闭区间[0,1](即0%~100%)上变动,变动步长为(即1%),因此分别对X和Y向量进行赋值。由于X和Y的取值组合有101*101种可能,因此,TT可定义为维度是101*101的矩阵,并且以特定Xm和Yn组合下,函数PG+PJ的值,对TT(m,n)进行赋值。当X和Y分别完成比例变动,全年个税总额矩阵TT也就完成了赋 值。求目标函数TT的最小值,可用MATLAB函数min(min(TT))求解。

在MATLAB的模型编程过程中,使用条件语句,可针对具体的(x,y)组合自动判定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适用税率、奖金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等参数。使用嵌套的循环语句,可逐个计算每个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和一次性奖金所得税。

六、个税筹划数据分析

学校薪资发放管理方式的不同对纳税筹划有重要影响。基于假设数据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业绩考核奖励和其他嘉奖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核定和发放

MATLAB将计量模型编程并运算分析后,以全年个税总额为因变量,以业绩奖励中工资薪金所占比重和其他奖励中工资薪金所占比重为两个独立的自变量,生成全年个税总额变化分析三维图(见图2)。

三维空间(图2)图像中的每一个点代表了在不同薪资发放方式下,全体教职工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图中以B1、B2、B3、B4标示出了常规薪资发放组合方式对应的个税总额,而B5标示出了个税总额最小值点对应的薪资发放组合(见表4)。

以上不同薪资发放组合方式下的全年个税分析表(表4)与全年个税变化分析三维图(图2)相对应,其中三维空间中网面上的每一个点,代表着一个特定的 (X,Y)组合所对应的TT值。由图表分析可知,筹划方案5(B5点)对应的应纳个税总额最少。这是因为这种计税方式最大限度地用足了工资薪金所得的3 500元费用减除额度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计征方法,尽可能使得大多数教职工工资税税率和奖金税税率保持相当,避免了当一个税目的收入较高、税率较大带动整体税额的快速增长。因此筹划方案5为最优,个税筹划的效果最佳。

从实现方式来说,如执行筹划方案5,则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业绩考核奖励主管部门将每个教职工33%的业绩奖励以及其他嘉奖主管部门将每个教职工15%的其他嘉奖合并后一次性发放,并按奖金税计税,而每个教职工剩余的67%的业绩奖励和85%的其他嘉奖可递延至次年,平均到12个月份发放,与各月的财政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课时津贴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次年工资薪金不变的前提下,教职工整体全年个税实现最小值。

(二)业绩考核奖励和其他嘉奖由财务部门合并后统一发放

在此方式下,MATLAB将各类嘉奖总额(其他嘉奖和业绩奖励之和)视为一个整体的筹划对象,以全年个税总额为因变量,以各类嘉奖总额中工资薪金所占比重为自变量,生成二维的全年个税总额变化分析图(见图3)。

即当每人校内各类嘉奖总额的69%计入工资薪金所得,31%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得时,全年个税总额达到最小值,即49 981.56元。实现方式为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将每名教职工各类嘉奖总额的31%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并按奖金税计税。而每名教职工剩余的69%嘉奖递延至下一年度,平均到12个月份发放,与各月的财政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课时津贴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次年工资薪金不变的前提下,教职工整体全年个税实现最小值。

七、结论

1.高校工资薪金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不同的工资薪金管理会导致个税差异的巨大变化。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校内一部分工资薪金的灵活性,合理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节税。由于一次性奖金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在筹划时要注意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应与当月工资薪金相协调,一般情况下,个人月工资薪金的税率与年终奖的税率一致时,工资薪金个税税负最轻。在对教职工整体纳税筹划时,则必须通过数据分析对工资税总额和奖金税总额进行综合平衡。

2.各项个税筹划策略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政策性有利因素应当用足,尽可能地降低每个教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策略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其中最优个税筹划方案不仅要追求个税税负的最小化,同时还要注意方案的可操作性。首先,如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节税,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额应当尽量避免位于表1的回避区间内;其次,奖金递延发放部分应尽可能平均分摊到多个月份,最大程度地降低各月工资薪金的增长额;最后,纳税筹划的受益对象是教职工整体,而不是个人。实际中,由于高校教职工人数众多,工资薪金级别相差较大,纳税筹划后可能会有整体税额明显下降,但少数教职工的个税上升的情况。

3.利用MATLAB平台开展个税筹划具有精确、直观、灵活等特性。个税筹划是一类原则性、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活动,其服务的对象量大面广,个体差异较大,如何设计不同的筹划方案并择其最优是关键。除了用足有利的政策性因素外,必然要引入数据分析手段,将个税筹划活动模型化和数量化,以数据为依据评价筹划方案的优劣。MATLAB对数据的快速灵活处理和漂亮直观的图形界面,可以发掘个税筹划的最佳途径。

4.应当注意个税筹划方案的动态调整。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比较稳定,但每年都会由于岗位、职称等变化导致工资薪金变化,因此,纳税筹划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应当一劳永逸,当工资薪金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当适时对个税筹划模型进行数据调整并重新计算,进而保持筹划方案的最优状态。

【参考文献】

[1] 刘玉勋.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年度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13(13).

[2] 曾芝红.高校个税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3(9).

[3] 赵丽娟.基于扣除标准提高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商业会计,2011(28).

[4] 朱会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务筹划探析[J].财会通讯,2011(26).

[5] 刘昊天.探讨MATLAB结合EXCEL在财务管理建模中的一个综合运用[J].现代商业,2011(29).

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文5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中规定:“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为此,国务院于2011年印发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将实施周期与每5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期并形成制度。5年来,我国全民健身事业取得一系列新成就、新突破、新发展。

2014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成立了《计划》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参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的编制思路,先期开展了与《计划》密切相关的10个重要问题的专项研究,也正式开始了新周期《计划》的研制工作。在一年半的时间内,《计划》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经过大量的研究、讨论,通过广泛征求听取专家、学者、各级体育工作者、相关部委、社会各界及网友意见,经过先后15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计划》。

会上,刘国永详细介绍了《计划》研制的起草过程、总体考虑和主要依据。总局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围绕《计划》进行了充分讨论,并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对《计划》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在听取了大家发言后,冯建中发表讲话,他指出,大家的意见和建议都很好,会后要进行认真整理、研究,能吸收采纳的要吸收采纳。冯建中说,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是体育工作的一个机遇,意义非常重大,体育工作者能不能抓住这个机遇,是他们水平和能力的体现。

出纳工作总结和计划范文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筹划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批批企业乘着改革的浪潮切实的获取了利润并壮大了自身,机遇总是伴随着挑战,各大企业在喜获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众多的挑战,企业只有合法的获得最大的利润,才是保持经久不衰的诀窍。

一、以纳税主体为筹划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由于不同的纳税主体根据其投资者或是企业性质的不同,所适用的税收实体法也不同,其所对应的税负也不相同。所以纳税主体是重要的税费筹划着眼点和筹划平台,对纳税主体进行适当的筹划是节约税费支出的重要方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论是设立分公司或是子公司,其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某企业2011年盈利100万元,其选择了设立子公司,子公司2011年亏损了40万元。按照现有的组织结构模式,该企业及其子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11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其子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则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如果该企业选择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则其分公司不再是独立法人公司,不再单独纳税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那么2011年该企业及其分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100-40)*25%=15(万元)。这样,企业减少了10万元的应纳税额。可见,如果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设立分公司形式,通过汇总纳税,使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的盈亏相抵减,可以减少整个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二、以应纳税所得额为筹划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的多少取决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费用项目计算所得。

(一)以收入为筹划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1.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纳税筹划。收入作为企业收益的体现,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依据。企业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及结算方式,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会不同,从而会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不同影响。

如某企业2011年取得收入为100万元,准予扣除的费用为60万元。所取得的100万元收中,有一笔30万元的销售业务为2011年12月份发生,尚未收到货款。

方案一如果该企业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该企业2011年应纳所得税=(100 - 60)*0.25=15万元

方案二如果该企业对30万元的销售业务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期为2012年,则该企业2011年应纳所得税=(70 - 60)*0.25=2.5万元。

可见,由于收入确认方法不同,2011年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所得税12.5。因此,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从而可以避免垫付税款,调节企业资金的周转。

2.利用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某企业拥有50万元的闲置资金,计划用于获得利息的投资理财方式。假设五年期国债及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年利率皆为5%。

方案一,选择购买国债。年利息为:50*5%=2.5(万元),税后利息为2.5(万元)

方案二,选择将款存入银行。年利息为:50*5%=2.5(万元),税后利息为:2.5 - 2.5*0.25%=1.875(万元)

从以上两个方案可以看出,由于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所以购买国债的税后利息高于储蓄,在利率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购买国债比存入银行可获得更多的收益。

(二)以准予扣除项目为筹划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是影响其应纳所得税额的另一重要因素,因此,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前提下,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

1.利用对折旧的计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由于折旧都要计入成本,因此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纳税额的多少。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如内地某企业2011年购进一台新设备,该设备原值500万元,预计残值率为4%,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折旧为10年。根据税法规定,该项设备在折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抵税效益最大,其次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最后是直线法。因此,企业在具备采用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或是加速折旧的条件情况下,应当尽量选择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或是加速折旧的方法。2.利用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存货的计价法是指企业在计算存货、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有较大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也对存货计价作出同样的规定。以上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以税率为筹划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非工业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某商业企业的资产总额为800万元,有职工78人,该企业在2011年12月前预计全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2万元。企业不做任何调整时,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2*25%=7.55(万元)。

如果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合理安排支出一笔0.25万元费用,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2-0.25)*20%=5.99(万元)

由此可见,如果该企业选择后一种方案,企业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适用20%税率,比前种方案少缴企业所得税1.56万元(7.55万-5.99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