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调查报告范例6篇

美容调查报告

美容调查报告范文1

一、基本情况

我区医疗美容机构5家,其中1家美容专科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4家,根据文件要求,依据“机构自治”原则,指导辖区内5家医疗美容机构对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并及时上报自查整改报告。

二、 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要求各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许可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内,按照许可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三、规范医疗美容广告。

要求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后,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医疗广告,不得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广告,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四、开展首轮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文件要求,认真梳理监督检查重点,于2020年5-6月着重对辖区5家医疗美容门诊部开展了首轮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表明,5家医疗美容机构均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执业地点执业、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医疗美容项目经过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能按手术分级制度开展美容外科项目;美容医师、护士均持有执业证书并经注册;未发现违法医疗广告;均能履行告知义务等情况。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诸如部分医疗美容机构病历文书书写不够规范,医疗废弃物未按照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进行转运等,区卫生监督所对上述存在问题均已责令当事医疗美容机构限期整改。

五、重视医疗美容投诉

对上级转办和群众投诉的医疗美容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截止目前共接受投诉2起,均以调查结束并反馈当事人,现正在办理一起检察院移交的医疗美容案件。

美容调查报告范文2

俄总检察长调查时神秘死亡

俄《自由媒体》报称,有关苏联黄金被偷运出境的说法一直在俄罗斯流传。按照这一说法,苏联政府曾靠出口大量石油积累了数目可观的美金,随后这些美金被换成黄金。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批黄金却被一群在苏联和俄罗斯掌权的不法分子“瓜分”,并被他们私自运往国外。

按照一些俄媒体的解释,这些不法分子在“新俄罗斯”仍有很大影响力,由于他们的阻挠,这起罕有的“窃国大案”很难展开大范围调查。

直至2002年,这事才真正迎来了某种转机。2002年11月,参与该问题调查的俄罗斯国家杜马反腐败委员会的谢尔盖沙舒林在俄杜马全体会议上,介绍了该问题的初步调查成果。

根据沙舒林的报告,苏联解体前后通过非法途径外流的黄金数量达到786吨。沙舒林称:“当时,每年都有大量的这类‘黑金’源源不断地流出国家,其数量是一个天文数字,但政府并未采取有力的措施来堵住这股暗流。”

值得一提的是,沙舒林在那个混乱的年代,曾帮其他官员向海外偷运黄金,之后他曾因此入狱。而在出狱后,他竟还能成为反腐败委员会成员,这也被许多媒体称为一个奇迹。在这份报告中,沙舒林提供了自己当时掌握的一些情况:一批官员曾利用沙舒林名下的一家进出口公司向海外运送黄金,之后,这条渠道慢慢成为黄金外运的成熟管道,大量苏联黄金在沙舒林眼皮底下被输入国外银行。

而在沙舒林列举的另一条黄金外运渠道中,一群官员用两架伊尔-76运输机从西伯利亚和远东的两个机场向国外运送黄金。后来,这两架飞机的驾驶员接受了时任俄总检察长的哈基莫夫的调查,但不久后哈基莫夫就神秘死亡了。更耐人寻味的是,针对哈基莫夫死因的调查在没任何结果的情况下不了了之。

沙舒林“自揭伤疤”式的报告震动了俄罗斯,但并没在杜马议员内部获得支持。沙舒林提议进一步调查该案件,但表示赞同的议员不到半数。结果,沙舒林主持进行的调查宣告流产。

美国公司获150万美元酬金

另外,俄“休克疗法之父”叶戈尔盖达尔也曾试图找到这批黄金。俄罗斯《新报》2002年的调查性报道说,时任俄政府第一副总理的盖达尔曾同美国“克罗尔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根据该合同,“克罗尔咨询公司”将在全球帮俄政府找到流失海外的苏联财产。但遗憾的是,“克罗尔咨询公司”最后提交给俄政府的报告神秘失踪了,此后再也没人提起与美国公司的这笔交易。

“克罗尔咨询公司”是一家知名的侦探公司,其雇员均为美国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的前探员。正是看中了该公司所拥有的良好声誉和辉煌“战绩”,俄政府才决定委托它帮助寻找“流失的黄金”。当然,按照俄媒体的解释,这家公司是一家同俄罗斯官僚集团没有关系的公司,这是俄政府最看重的。记者当时甚至搞到了俄政府同“克罗尔咨询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的复印件。

在俄罗斯知名内幕信息网站“KOMPROMAT”上可以找到这份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甲方为俄政府第一副总理叶戈尔盖达尔,乙方为“克罗尔咨询公司”主席克罗尔先生。而合同内容为“克罗尔咨询公司”将从合同签订之日(1992年2月18日)起对流失海外的原属于苏联共产党以及苏联企业和个人的财富以及财富基金进行调查,并向俄政府告知这些财富的下落。双方商定的酬金为150万美元。

根据记者的调查,“克罗尔咨询公司”确实履行了合同,对俄政府所提事项进行了详尽调查,并在后来向俄政府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并获得了俄政府从外汇储备中划给的150万美元。但遗憾的是,这份报告此后如同石沉大海,再无音信。

盖达尔说记不得合同细节

记者曾试图就报告的下落采访相关负责人,但包括当时按常理推断可能阅读过这份报告的官员在内,没有任何人承认曾见过这份报告,其中也包括俄罗斯国家安全局和内务部的一些官员。

更有趣的是,合同的甲方盖达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拒绝承认曾有这样一份报告。盖达尔甚至称,他本人“已不记得与‘克罗尔咨询公司’签署的那份合同的技术细节”。盖达尔是在1999年4月如此表态的。

美容调查报告范文3

新变化: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

据介绍,与现行规章相比,此次新规的变化包括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同时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有三条:

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是《管理办法》的新增标准,此举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主要目的为反洗钱

《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据介绍,《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

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另外,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可疑交易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国税局:要查600万以上银行账户

除了央行以外,之前中国国税局也有大动作!

2017年4月份时,中国国税局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2017年起施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600万以上境外账户都要清查!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进行识别,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中国首次对外交换涉税信息的时间确定为2018年9月。

与此同时,参与此次标准的104个国家和地区也会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国家和地区开立的账户,也会收集这些人的账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并与中方交换。

简单来讲,如果你是该在中国交税的税收居民,但你的收入储存在海外账户里,以前中国税务方面无法知悉,完成不了税收程序。可是现在,你能被海外那家银行识别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了,它将会把你的信息转交给了中国税务方面,你就必须得按照中国方面的规定上交税收了。

同样的道理,如果是你是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你储存在中国的收入也会被中国方面告知当地税务机构。

这是全球税收合作的一部分,中国和其他国家税务部门互相交换信息,打击利用海外帐户逃税的行为。

中国签署此标准的时间表为:

1---2017年1月1日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始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

2---2017年4月31日前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4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3---2018年4月31日前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4---2018年9月

中国进行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那么,这对普通人有什么影响呢?

此次,无论是央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还是国税局出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都是针对这批逃税、洗钱者。

首先,如果您是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记得按时向当地交纳税款。

如果您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您的境外账户信息,记得回国交纳那部分税款。

其次,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来说,开设银行账号之前就先要办理一份声明了。从2017年1月1日起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个人和企业,在开户时仅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

美容调查报告范文4

章乃器先生在阐述金融的涵义时,说过这样一段话――

“金”是一种坚硬而固定的物质,而“融”是融化流通的意思。“‘金’何以能‘融’?这有赖于‘信用之火’的燃烧,但有时‘信用之火’烧得太猛烈了,融化的金腾沸洋溢,反而要浇灭了‘信用之火’;跟着,融化的金也冷却而结冻了。这就是信用过度膨胀成了恐慌的现象――就是所谓资产的冻结。”

七十多年过去,研究美国的次贷危机,上述譬喻依然鲜活。

章乃器是中国征信业的开拓者,被称为“中国资信业第一人”。马洪先生认为,章乃器是中国近代经济学家中少有的货币专家和理财家,是首倡创建中国现代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学者之一。

章乃器强调信用对金融市场的调节作用,并首倡“信用膨胀”说,主张把信用放款改为票据贴现,使呆滞的“账面债权”化为可以流通的“票面债权”,以加快资本的流通。他呼吁:“以稳健的扩张信用之手段,代替不健全的通货膨胀手段”;“推行票据承兑和贴现,使短期资金市场现代化;同时推行股票和公司债票,使长期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国民经济化”。

竞争中的思考

章乃器1916年从浙江甲种商业学校毕业后进入银行界,从练习生做起,经过十几年的奋斗,逐步升任上海浙江实业银行副经理。他熟悉金融业务,精于银行管理,对业务多有创新,并发表了大量学术论著,成为一位成功的银行家和知名经济学家。

1927~1937年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的“黄金十年”。在远东金融中心上海,中国、交通、通商、浙兴、浙实、金城、上海等华资银行,与被称为“外滩银行”的汇丰、麦加利、花旗、东方汇理、横滨正金等洋商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据当时同在金融界服务的李文杰先生回忆:章乃器是“银行实务研究会”和“银行学会”主持人之一,他曾协助银行同事朱博泉先生,联合上海银行公会旗下多家银行,组建了联合准备库及票据交换所、票据承兑所。“为了适应银行收受国内外财政金融市场信息,调查研究掌握客户信用状况,确保投放贷款的安全回收”,章乃器建议组设征信所,作为同业的横向联合的科学管理机构。

从20世纪初开始,征信所作为一种个人及机构资信的调查机构,逐渐在欧美和日本普及。民国初年财政部颁布《银行公会章程》时,即规定银行公会应该办理征信机构。20年代,国内银行界曾草拟征信所章程,提出过设立征信所的议案,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上海在1932年前,已有5家外商征信机构,其中日商3家、美商2家,但一直没有国人自办的同类机构。华商银行的信用调查各自为政,规模及资讯有限。这种现象引发了章乃器的思考:“为什么在上海,我们仍要用外人办理的信用调查机构?”

少壮派联手创业

章乃器与当时上海金融界中的一批新锐,被公认为上海金融界的少壮派。其中有中国银行的张禹九、祝仰辰,浙江兴业银行的吴承禧、方培寿,新华银行的孙瑞璜,以及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资耀华、侯厚培、章植等人。

据资耀华先生回忆:他与章乃器一见如故,倾谈甚亲,“总想设法在上海金融界创立一个‘中流砥柱’的组织,既不像目前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那样,勾心斗角,尔诈我虞,一盘散沙,浪费精力,又不要受南京蒋、宋、孔、陈的政治特权所支配,而能特立独行,发展金融经济。”但他们都不是银行的当权者,殊感有心无力。

1931年天津“协和公司案”引发的金融大风潮,意外地成为中国征信所的催生剂。

天津协和贸易公司,是祁仍奚及段祺瑞的女婿奚东曙等开办的,经营进出口业务。该公司背景深厚,排场阔绰,以印刷精美的栈单,到处向银行做抵押放款。各大银行经理趋之若鹜,但又互相保密,不通声气。不料协和公司债台高筑,突然破产,两家银行因之倒闭,其他各行不同程度地蒙受损失,全市金融几乎崩溃。

风潮轰动全国,上海金融界深受震撼。章乃器、资耀华等大声疾呼,批评行业积弊,主张各行联合组建中国征信所,掌握市场变化,抵御金融风险。

1932年3月,张禹九、祝仰辰、资耀华、章乃器、孙瑞璜、方培寿等银行界精英,组成学术团体――中国兴信社,目标为“研究信用调查的方法,促进信用调查的技术,交换信用调查的资料”。为实现上述目标,公推章乃器、祝仰辰、资耀华三位干事,指导中国征信所工作的进行。资耀华回忆说:“章乃器当时勇气很大,说我们银行也要革命,不能老是墨守成规。”

由于在中国无先例可援,许多人担心这个事业太空洞。而章乃器等则以为:“倘使外国人设立的机关有法子调查,我们必然也有法子调查。而过去对于调查工作的实际经验,也使我们感觉到这个事业是有相当的把握的。”

创立这种联合机构,需要上海全体金融业排除私见,出资合作,过去很难取得一致。但在天津金融风潮的冲击下,这个主张立即获得了金融界实力人物张嘉、李馥荪、陈光甫、秦润卿、钱新之、徐新六、徐寄、林康侯、贝淞荪等的支持和赞助。

1932年6月6日,中国征信所在上海香港路4号银行公会内正式成立。该所由12家基本会员共同组成董事会,章乃器出任董事长,潘仰尧任经理。当时中外报纸对这一新生事物都很关注,发表了不少鼓励的社评。

“真、善、美”的服务标准

中国征信所主要业务为:报告市场实况;受会员或外界委托,调查工厂商店及个人身家事业之财产信用状况,于最短时间内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委托者。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征信所成为会员,除基本会员外,普通会员分为甲、乙、丙三种,享受不同标准的服务。非会员也可请征信所做调查业务,但费用较高且手续繁复。

章乃器将调查工作譬喻为搜集旧邮票,只要不断努力,持之以恒,自然就会有惊人的成绩,成为极有价值的府库。他主张:“优美的工作成绩,是事业的生命”,制定了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一切调查工作按照调查、复查、审查三步程序进行,其工作规条是:审慎以求“真”,详尽明晰以求“美”,忠实公正以求“善”。

“真”即调查报告的正确,在事务组织上,调查者与委查者之间,复查者与调查者之间,相互不知道身份。各自以不受拘束的客观态度,充分提供资料和意见,再由熟悉该业的人员严加审查。最后整理成报告书。

“美”被概括为“详尽明晰”四字,报告书应多叙事实,少下批评。无关宏旨的微言细行,片鳞只爪的数字记录,都尽量容纳。令使用者可以因小见大,见仁见智――批评最好还是让别人来下。

他认为“善”是“真”和“美”的基础,“征信所负责调查信用的重责,倘使自身没有一种光明磊落的态度,怎能判断别人的信用程度,而取得社会对我们的报告的信仰呢?所以,这种忠实公正的空气,在征信所当中是顷刻都不能缺少的。”他主张在用人上摈弃染有习气的人物,任用勤奋努力,清白自好的人,并以严密的组织去维持他们对于工作的兴趣和信仰,才能有把握获得“善”果。

“积极猛进”的事业拓展

在发展方针上,章乃器提出一个原则:“一切的事业要从积极的方面找出路。”他主张高投入高产出,认为中国人对于事业观念最大的错误,就是把“守家产”和“做事业”混为一谈;把大部分的精神,用在消极的节流的工作上面,而对于积极的发展事业,反放在脑后。结果会越来越消极。“不日进则日退”,学业然,事业亦然。

他以“积极猛进”的作风迅速拓展事业,开业4个月后,业务量增加了约3倍。1934年初,中国征信所迁入圆明园路133号底层大厅,业务发展到鼎盛时期,在天津、汉口设立了两个分所。全所职工上百人,基本上都具有大学文化水平及信用调查的专业知识。

章乃器除照常在浙江实业银行处理公务外,每天中午驾车来所办公两小时,从未支取过分文薪酬和车马费,这在当时工商界是史无前例的。所内有中英文秘书各一人,负责行政事务。下设信用调查、资料档案、编审、行名录编辑及总务五个部门及一个小型印刷所。

在提供常规调查报告的同时,中国征信所还从事商品研究、市场预测,出版“每日商情报告”供会员参考,提供各种超值服务。当市场发生特别变化,或有商业欺诈等危险事项发生,立即派员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影响及补救办法,在最短时间内制成报告分送各会员。最著名的例子是:1935年一家外国纸商行投机失败后隐瞒真情,继续接受订货收取定金,并向银行贷款。经该所查明向会员通报,避免了一场危机的发生。

除日常业务外,该所的一项重要业务是编纂《征信工商行名录》,这与信用调查也有密切关系。当时上海出版之行名录有七八种之多,编辑者有外国人也有中国人,立场不同,详略互异,可用者不过二三种,一个机构往往要同时购备几种才能应付业务之需。

当时经常出版且有参考价值的中国经济调查,只有一份洋人主编的海关报告。中国人从未连续出版过两期以上的中国年鉴,而英国人胡德海氏的英文版中国年鉴,已持续出版十年以上。章乃器指出,这表明中国人并不愿意或者需要了解中国的事情,而外国人反比我们注意。《征信工商行名录》预定的目标,是内容要超过外国人办的。倘使我们不能出产精美的作品,就情愿不做。

《征信工商行名录》出版后,以其编辑周密、内容宏富、印制精美的特色,一举压倒了几十年间影响最大的英国人办的《字林西报行名录》,成为那个年代工商界必备的工具书。抗战爆发前,中国征信所已拥有公司行号调查档案3万户,工商界个人档案1万多户,并积累了一大批经济资料。除每年推出行名录外,该所还编纂出版了《上海工商名人录》,并在《申报》辟有专栏,不定期刊登商品及市场研究报告,后来又负责上海《大公报》经济版的采编。

征信业从兴盛走向衰亡

中国征信所开幕时,基本会员为12家,4个月后增加到18家,几乎囊括了重要的华商银行和官方控股银行;同时还发展了普通会员29家,其中洋商22家、华商7家,共拥有会员47家。会员数量跃居上海信用调查机构之首。

不少华商开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要求先作个案调查,及至看过明晰翔实的调查报告书,便毫不犹豫地加入了。汇丰、麦加利、花旗、横滨正金等洋商银行,怡和、亚细亚、德士古、三菱、三井、卜内门等一些大洋行,也纷纷加入成为特别会员。上海原有的几家外商征信所,因无力竞争相继倒闭,中国征信所遂成为全国的独占事业。

一部分人批评中国征信所,不该把中国工商业家的信息,向洋商会员和盘托出。章乃器反问道:“我们和外人的营业竞争,是应该靠组织上的秘密性呢?还是应该靠营业方法的敏捷和知识的充分?我想一个正当的营业机关,决不拒绝把组织的内容告人。”他以一堆品质高低混杂的商品为喻:“征信所的报告也许要告诉别人若干内容不良的工商业者,然而同时告诉别人许多内容优良的工商业家。这样,我们把这大堆的‘统货’按等级整理清楚了,总价格自然马上要抬高。”

1936年夏,章乃器因从事救国运动受到当局压迫,辞去了中国征信所董事长职务。抗日战争爆发后,该所业务萎缩陷入困境。抗战胜利后业务曾一度回升,旋因内战和金融危机而再度跌落。1949年5月上海易手,中国征信所于同年8月宣告结束。

改革开放后中国重返市场经济,中断了数十年的征信事业才得以重生,面对广泛的社会诚信缺失,信用体系的重建至今行之惟艰。

美容调查报告范文5

【内容摘要】 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特定事件、单一或多数证人的意见或评价。实践中被作为品格证据使用的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心理测试结论不具有证据资格,不属于品格证据。社会调查报告虽然有证据资格,但不等同于品格证据。可以把社会调查报告分解成品格证据、其他行为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以确定其可采性,然后根据其证明对象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分别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里进行质证。

 

【关键词】品格证据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品格背景证据

一、品格证据新解

英美证据法上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关于某人品格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该人在特定场合下的行为与该品格有一致性,也就是说品格证据不具有相关性。但英美法对品格证据的界定却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品格证据概念的重新界定

根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第1条,品格(character)包括声誉和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为或思考的倾向。墨菲(murphy)认为,品格指一个人在其所居住的社区或熟悉他的人群中所享有的名声;或者指一个人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的性格倾向;或者指某人生活中的具体事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和普通法都没有给品格下定义。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品格证据是关于一个人个性特征的证据,是基于名声或者意见确立的,关于一个人在社区中的道德地位的证据。麦考密克(mccormick)认为,品格是对某人性情的一种概括性描述,或者是对性情的某种一般特征如诚实、性格温和或者爱好和平等的概括性描述。

 

上述诠释的区别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品格的范围不一致。麦考密克和《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品格证据仅指性格特征的证据,只不过《布莱克法律词典》指明了性格特征的表现形式;英国《刑事证据法》里的品格证据指名声和倾向;墨菲的品格证据范围最广,包括名声、性格倾向和具体事件。其次是定义的方法不一样。麦考密克采用提炼品格证据实质的方式,《刑事证据法》和墨菲采用描述品格证据形式的方式,《布莱克法律词典》兼采实质和形式的方式。兼采实质和形式的方法既有助于把握品格证据的本质特征,又能够非常直观地把握品格证据的范围,有助于正确区分品格证据和非品格证据。

 

因此,本文认为对品格证据的界定兼采实质加形式的方式比较适合。对品格证据的实质的观点比较统一,一般认为品格证据是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证据,关键是如何恰当地划定品格证据的外延。我们评论一个人的性格特征必然是通过观察其所实施的一个个具体的行为而得出的。具体事件的累积,会形成具体的证人对该人的性格特征的意见。一定范围的人,都对该人的性格特征有相同的评价或意见,就会形成关于该人的多数人评价或名声。本文之所以采用公众评价或名声的用语而不采用通常所用的社区名声,是因为社区名声这个概念固有的弊病,即社区的范围已经不再像早期那样容易确认。而多数人意见则可以采用多数人作为意见证人出庭或书写书面证言的方式方便地确认。而至于一个人依据其性格特征在特定情形下行事的倾向,只是其他人依据其品格进行的一种推论,并不属于品格本身。因此,本文认为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性格特征的特定事件、单一或多数证人的意见或评价。

 

(二)品格证据与其他行为证据、品格背景证据

首先要区分品格证据和其他行为证据。英美证据法区分品格证据和其他行为证据,其他行为证据主要是指本案中被指控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这类证据不能用来证明一个人的行为与其品行的一致性,但由于其行为中的一些细节部分本身就与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如在时间或情节上与被指控犯罪有紧密联系,或者与当前被指控犯罪具有惊人相似性,因此,可以用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明知、身份,或用来证明没有过失或不属于意外事件等。

 

其次应该区分品格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除了品格证据以及其他行为证据,还有很多能够证明一个人品格形成原因的证据,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现阶段的思想状态等。这类证据经常会在出示品格证据时出现,甚至以品格证据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并不属于品格证据。对这类证据,可以单独归类、命名,以方便对其进行研究运用。本文采用品格背景证据这一用语,既可以区别现有概念,也可以直观地表明这类证据的证明对象。

 

由于品格证据证明力较低并转移对主要问题的注意力、容易引起不公正的偏见、根据一个人的品格而不是行为来定罪被认为是一种道德上的错误等方面的原因,品格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但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有三项例外,一是被告人自己提出的证明自己品格特征的证据,二是控诉方提出的用于反驳被告人提出之品格证据的证据,三是在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品格之证据时,控诉方提出的用于证明被告人具有相同品格的证据。其他类似行为不能用来证明被告人在当前案件中有实施类似行为的倾向,但可以证明动机、机会、意图、准备、计划、明知、身份等事项。品格背景证据一般只有量刑的意义,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影响到定罪。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品格证据”之形式及梳理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品格证据这个概念,但实务部门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地运用着“品格证据”。为规范品格证据的使用,需要对各种“品格证据”进行梳理,分析其证据资格,探讨其与品格证据的关系。

 

一是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根据200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实践中,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方式之一是进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这种报告被作为品格证据在使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只有7天,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往往是通过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材料,再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试结论得出评估意见,评估具有明显的走过场嫌疑。这种走过场的评估报告完全可以由社会调查报告或心理测试结论所包含或替代。

 

二是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结论。心理测试结论是由未成年人在心理测试问卷调查表上做书面问卷调查,再由特定部门分析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预测再犯可能性,为选择强制措施、决定是否起诉提供参考,也会被作为品格证据移送法院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种心理测试只是在上海市试行,还不具备代表性。而且,笔者认为,心理测试结论并不具备证据资格。(1)缺乏客观性。未成年人心理测试采用填写问卷调查表的方式,调查表采用的是上世纪80年代设计的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检查表,测试题不符合当代情况也不适合我国的被测试人,而且,测试程序也不规范。一项科学测试,必须有标准测试程序,具备可重复检验性,既保证测试的准确性,也为日后的复

测提供条件,但未成年人心理测试却缺乏标准的测试方法。(2)不具备合法性。首先,进行心理测试缺乏法律依据。未成年人心理测试是依据办案单位和测试部门签订的协议来进行的,而进行心理测试有可能侵犯被测试人的意志自由和隐私权,是涉 及到诉讼参与人基本权利的事项。依据程序法定原则,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能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实施。其次,心理测试的测试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心理测试结论要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以鉴定结论或者专家意见的形式出现,则测试人必须满足法律对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要求,而目前的测试人员并没有统一的资质。

 

三是社会调查报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检察院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据此,社会调查报告在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有罪、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而2009年实施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样式则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情况调查报告在判决书中的表述,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71条也规定,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概况、性格特征、家庭情况、道德品行、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犯罪后的表现、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的建议等。

 

一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被法律明确认可并得到实践部门广泛认同的品格证据形式。但也有观点从社会调查报告欠缺关联性的角度认为,社会调查不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事实的调查,从法律意义上说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是法院在定罪之后依法量刑时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的参考。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关联性并不是一个事物自身内在的属性,而是一个事物和其他事物之间的一种联系。确定证据是否有关联性,首先要看证据所试图证明或指向的对象是什么。只要有这个证据和没有这个证据相比,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更大或更小的,就是有关联性。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全面反映量刑事实的证据,与量刑事实的关联性是不容置疑的。更何况,社会调查报告中也不乏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如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如果是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或者是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处,是否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否全部退赃退赔等犯罪后的表现,是影响到罪与非罪的事实问题,而年龄和犯罪后的表现都是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是与犯罪事实有关联性的。在现代刑法强调惩罚是与犯罪人相适应而不是与犯罪相适应的背景下,容许品格证据尤其具有正当性。

 

综上,目前呈现多样化的“品格证据”其实是一种假象。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报告和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结论都不具备证据属性,只有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非常广泛,并非全是品格证据的内容,也不限于量刑的事实,需要对其分解适用。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分解适用

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分解,首先要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并不全是品格证据,要从中分离出品格证据和非品格证据的内容;其次要分清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恰当进行举证和质证。

 

社会调查报告和品格证据既有相似性也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的适用对象具有包容关系。社会调查报告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品格证据则适用于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第二,二者的具体内容呈现交叉关系。社会调查报告除了有品格证据的内容,还包括个人概况、家庭情况、身体特征、健康状况、兴趣爱好等其他行为证据和品格背景证据的内容。而品格证据里有关被害人、证人和成年被告人品格的内容却是社会调查报告所不能涵括的。第三,二者的适用都有保护被告人利益的意图,但品格证据被赋予了更多的诉讼价值期求。采用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利益,而排除品格证据主要是为了严格限制品格证据的可采性,防止不公正的偏见。排除品格证据在防止偏见的同时其实也就保护了被告人的利益,只是品格证据的排除还有更多的意图,如防止审判的主题发生偏离以及诉讼的拖延等。第四,在品格与被控罪行的相关性要求上,与未成年人各方面的品格有关的内容都可以包含在社会调查报告里面,但是只有与被控罪行相关的品格才可以构成品格证据的内容。如根据品格证据的构成要件,在伤害案件里不允许提出是否诚实的品格证据。

 

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分解为品格证据事实、其他行为证据事实和品格背景证据事实,根据其证明作用分别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里出示。我国现行做法是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做区分,或者是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区分品格证据与非品格证据,或者只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参考而不认可其证据地位。前者使本不具有可采性的内容在法庭审理的定罪阶段出现,不可避免地导致偏见、混淆、诉讼拖延等品格证据的负面效应,后者使本来应该作为定罪证据的其他行为证据或品格背景证据未能引起充分的重视,甚至连对量刑的价值也不能发挥出来。这种做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混同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时还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定罪和量刑程序的混同使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区分意义并不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在全国试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之中,已经成为量刑程序改革所要确立的基本程序框架①。

美容调查报告范文6

布莱尔在报告中写道,美国政府不给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提供医保,因此,凡是来美生育的外国孕妇需要提供本国的健保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孕妇可以自己负担全部生产费用的证据,以此证明她在美国生孩子不会花费美国纳税人的钱。如果移民官认为孕妇没有足够的医保或金钱来为自己买单,就有权拒绝其入境。

根据美国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外国孕妇要想顺利拿到签证,她必须提供:

1、保证书,保证自己掏钱支付生产费用;

2、足够支付来美生产的存款证明;

3、保证不会成为美国公共负担的财产证明(股票、投资等);

4、中国健保公司的担保,证明所有医疗费用由该公司支付;

5、随行家属费用自付的证明

尽管美国政府没有规定孕妇不可以入境,但海关边境保护局(CBP)有权对孕妇进行检查,以决定是否让其入境。如果CBP发现孕妇没有足够的医保来承担在美生产的费用,换句话说,要由美国政府掏钱的话,那CBP就可以拒绝其入境。

移民官在作出决定之前会考量:

1、孕妇的预产期;

2、想要逗留美国的时间;

3、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生产费用;

4、有否回国的打算;

5、孕妇面谈时是否坦白;

6、签证文件是否齐备

根据这份报告,来自中国的孕妇为了躲避上述严苛的审查,故意隐瞒怀孕的事实,在申请签证和入关时谎称自己来美旅游,而且故意绕道到夏威夷和拉斯维加斯等旅游城市,给移民官制造一个旅游的假象。不少孕妇还带着小孩入境。

中国孕妇在证词中表达了来美生产理由

美国移民局在传讯南加州月子中心孕妇时,从证人的口中得到了她们来美生子的五大理由。美国国土安全调查局(HSI)的探员布雷尔(Eric Blair)将这些理由归纳到他起草的月子中心调查报告当中。

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孕妇想要离开中国并移民美国,其中2/3的孕妇在中国拥有千万资产(折合160万美元),这些钱足够支付他们在美生产和定居。月子中心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收取孕妇每人1.5到5万不等的服务费。

调查报告:全天监控月子中心的一举一动

美国国土安全调查局(HSI)探员布莱尔(Eric Blair)的调查报告,里面记述了HSI与国税局(IRS)以及警方相互配合,对加州库卡蒙伽(Rancho Cucamonga)市的幸福宝宝月子中心实时监控的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