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范例6篇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范文1

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所谓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虽然简单,但是内容十分丰富,总体上分为两种,即法定种类和非法定种类。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制定。非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非法定内容没有强制性。《劳动合同法》中就对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种类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必须制定和实施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诸如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以及非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诸如录用条件、考核标准、晋升条件、工资分级、员工培训、绩效考核、离职管理、职工申诉和争议处理、保密和竞业禁止等制度。法定种类和非法定种类制度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劳动规章制度体系,是劳资双方最有效和最可靠的利益保护屏障。所以,从劳动用工的各个方面着手,分类别、分层次地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体系,用良好的制度约束、激励和管理职工,实现用人单位从人治变为法治,从任意管理变为理性管理、从无序盲目管理变为有序高效管理,是当前用人单位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注重劳动规章制度配套措施的建立

劳动规章制度配套措施的建立,在劳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在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发现,对于一个行为的规范,只有一个劳动规章制度不行,还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完善。如,以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旷工”情况为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无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无故”旷工这个事实的存在。因此,用人单位就必须要有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和记录,由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和记录又引申出工作时间安排方面的制度。如果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法,那么考勤制度、请假制度也就没有意义。所以,虽然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约束劳动者的游戏规则,但是,如果劳动规章制度不配套,或者只有原则性的条文,就很难起到管理作用。又如,劳动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费劳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举证倒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如果证明没有拖欠,就要举证工资管理制度、工资发放记录、考勤制度、考勤记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注重配套措施的建立。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要有针对性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内容较全面,但缺乏针对性,劳动规章制度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其实,同样的行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在大的制度要求上是不一样的,同一个用人单位在不同的部门、岗位的制度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有的大型企业有生产部门、财务部门、研发部门、管理部门、销售部门、运输部门等等,那么,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就不能搞一刀切,要有不同的规定。如上班迟到、早退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部门可行,但是对研发部门、运输部门等就不一定合适。因为研发部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科研人员经常是白天睡觉晚上工作,如果要按上班不许迟到、不许早退的制度执行,不符合他们的工作特点。所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要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生产经营和岗位的需要来确定,并且要有针对性。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2]

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3)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4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5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字:规章制度;员工管理

Abstrac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both sides of Labour and capital, to strengthen the company's management work, maintain and safeguard the normal production, to enhance the production benefit, each a enterprise have formulated appropriate for her own development of all kinds of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nclude a more perfect, legal, rational enterprise intern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enterprise is concerned, not only for the enterprise image of a kind of propaganda, and also because they contain staff's code of conduct and staff ZeQuanLi, to standardize enterprise manage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elevant concept analysis of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role of staff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how to establish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better use rules suggestion.

Key word: rules and regulations; Staff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25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前言: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企业要想正常运作就必须要靠规章制度的规范。一个好的规章制度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能够充分调动企业部门、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企业现代化管理的实现就是要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内部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之管理有法可依、违章可究,从而督导全体员工遵纪守法,使人人各司其职,各尽其守,共同维护、保障公众生活及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一、企业规章制度概述

(一)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

施工企业规章制度种类繁多,一般按其作用和性质可分成三大类。

1.基本制度

施工企业基本制度是企业带方向性的根本性制度。如经理负责制;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

2.工作制度

施工企业工作制度主要包括经营工作、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是指企业为搞好经营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定、标准、办法、条例等。如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施工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3.责任制

责任制是根据社会化大生产分工协作要求而制定的制度,规定企业内部各级组织、各类人员在本职上应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管理业务责任制、交接班责任制。

(三)规章制度的特点

1.规范性。

用规章制度管理企业,要求按统一的标准、方法、程序工作,

不允许按个人的想法随意变动。规章制度具有规范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用于一切管理活动,只能用于经常发生的例行工作。

2.稳定性。

规章制度一出台,就不能随意改动。经常变化的规章制度,谈不上规范职工的行为。当然,稳定也是相对的,并非一成不变。规章制度执行一段时间后,应根据企业工作内容和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

3.强制性。

如果一项制度可这样理解,也可那样理解,甚至可执行也可不执行,那么企业管理工作就无规范可言,而这也违背了规章制度管理企业的根本宗旨。所以,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二、规章制度对员工管理的作用

(一)员工管理有序化

随着管理科学的发展,人们发现,单凭个人经验无法管理好企业,只有总结管理工作的规律,制定出工作规范,人人都按章程办事,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才能实现对员工的有序化管理,为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创造规范有序的工作环境。具体表现在:

指引作用。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全体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行为指引。比如何时上班,何时下班,请假应履行何种手续,各部门之间如何衔接。规章制度把全体员工组合成一个统一整体,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

反面警戒作用。首先规章制度会规定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使员工能够事行估计到劳动生产过程中自觉抑制违规行为的发生。其次,运用规章制度实际对员工作出惩处,既使有违规行为的员工受到了警戒,也使其它员工受到了教育。

(二)避免管理随意性

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有了共同的行为规范,对于职工的劳动有了统一的衡量标准,如工资与劳动报酬的确定、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保障措施、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职工上岗标准、职工奖惩规定等,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不公平对待。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范文4

在图书馆发展过程中,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执行力不强的问题,这已成为制约图书馆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让规章制度更好地为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的运行保驾护http://航?本文仅从提升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力的角度浅作分析。

1 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案例[1]

1.1 公平与投诉

一直以来,读者投诉的多少是图书馆赖以考核员工服务质量好坏的一项指标,也是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的有力措施。但其中的不公平性也比较明显,如存在原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工作人员始终投诉率比不负责任的员工多,而且年终测评时,其考核结果也没有馆内其他不负责任员工的考核结果高的非理性现象。

1.2 遵规与人情

虽然我们在馆内显著位置及利用各种活动宣传、普及使用图书馆知识,但仍有部分来馆读者忘带借书证,是遵守规章制度不借,还是不顾规章借阅藏书,一直是我馆从事图书外借员工所面临的执行制度与照顾人情相困惑的事情。

1.3 严禁与可行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绝非是约束人和处罚人,有时也会面临规章制度与人性相冲突现象:前不久,我馆抓到一个不满14周岁偷书的孩子,工作人员依据馆内规章对他实施严厉批评和罚款,但偏偏他不具备负法律责任的条件,也因为家境贫寒,实在无力支付所罚款项。对此,我馆员工在遭遇规章指度与人性相悖的情况下很是尴尬与困顿,不知该依照哪些规章条款处理这件事情。

2 图书馆免费开放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

2.1 制度不严谨,缺规范管理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但有些规章制度缺乏充分论证就仓促出台,结果导致政策变换频繁,制度连续性不够。而部分读者自律意识差不遵守规章制度,图书馆员工依然按照各自的习惯开展工作或顾及私利,怕得罪人,使制度完全被束之高阁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工作混乱无序。

2.2 自身素质低,缺乏责任心

由于员工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存在着“浮、懒、散、粗、虚”等方面的问题,形势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仍旧我行我素,任务明确了仍旧等待观望,工作部署了仍旧无动于衷,无所作为、消极不为甚至是胡乱作为,在执行中各行其是,形不成合力,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2.3 机制不健全,少跟踪检查

一是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二是监督的方法和评价导向不对路,没有形成规范的、贴近实际的、准确合理的管理制度,使制度的执行虎头蛇尾或前紧后松,不利于制度监管公平性的形成。

3 提升免费开放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力的有效措施

3.1 规章制度的制订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2]

规章制度的制订,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程序性;既要有宏观架构,又要有微观措施;既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持高度一致,局部服从全局;又要使规章制度合乎工作人员的劳动特点和读者的阅读规律,可邀请部分读者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从而使规章制度更符合现实,也有助于读者知情权的普及和深化,同时也可减少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读者的不满心理,增强图书馆的亲和力,更好地发挥规章制度的规范作用。

3.2 必须坚持树立良好的执行理念和正确至上意识

执行力或执行至上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工作态度,它需要精神信仰,需要激情和动力,需要用心去做事。作为图书馆的员工,有没有树立良好的执行理念,有没有责任心,是衡量其合格、称职的首要标准,因为工作就意味着责任。有了责任心,干工作就会热心、用心、尽心,就会精益求精,就会积极主动地想办法、出主意、拿措施、抓落实,执行就会没有任何借口。

3.3 必须充分认识免费开放管理制度执行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作为图书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约束图书馆员工、读者的行为,需要执行者和被执行者的配合共同完成,在执行中要利用一切机会、一切宣传活动,向图书馆员工及读者反复强调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员工、读者逐渐认同、接受规章制度是图书馆根据法律规定和图书馆管理需要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必须共同遵守、具有约束力、须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尽可能地让图书馆员工及读者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直到成为习惯。

3.4 必须准确把握免费开放管理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规章制度的执行不能仅停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是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对象上,对事不对人,要做到同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而且还应视情形灵活处理;在执行时间上,不要前紧后松或虎头蛇尾,要保证始终如一地执行;在执行空间上,要留心找出制度的漏洞、薄弱环节以及存在的问题,以便为今后的修订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3.5 管理者要成为免费开放管理制度执行的好典范

一项规章制度一旦执行,就应遵循无例外原则,一方面管理者的带头示范作用可以使员工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主人翁的姿态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另一方面图书馆员工的遵章守纪以及优秀的行为举止可以给来馆读者很好的示范作用,引领他们文明利用图书馆。

3.6 免费开放管理制度执行力的提高在于健全机制

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是提高执行力的必要手段。要通过科学设定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不断完善考核的程序、标准和办法,强化经常性的监督,加强过程控制,逐步建立起以科学的目标化决策机制、责任制衡的刚性化执行机制、督查考核的制度化监督机制、奖惩兑现的导向化激励机制为核心的四位一体的目标管理体系,将岗位职责细化,使每个岗位都能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责任人、有时限、有督促检查、

转贴于 http://

有考核评估,最终实现图书馆http://管理的精细化。

3.7 提高馆内员工综合素质是加强执行力的前提基础

执行力是由员工的精神状态、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实践经验及协作配合能力等诸要素构成的,这些构成要素的质量决定了执行力的强弱。只有具备一流素质的员工队伍,才能锻造一流执行力的图书馆管理。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根本任务是提高干部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管理者及员工都要做到终身学习,不断提高管理艺术和业务技能,才能逐步适应现代图书馆管理的需要。

3.8 树立创新意识是执行力较强持续维持有力保证

创新要成为推进图书馆发展和提高免费开放管理制度执行能力的核心要素。因此,要提高执行力,就必须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只有创新才能克服无所用心、生搬硬套的问题,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执行指令,也才能在各项管理工作中敢于突破思维定势和传统经验的束缚,不断寻求新的思路和方法,使执行的力度更大、效果更好。

3.9 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是贯彻实施执行力有效保障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范文5

一、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上级党委、行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二、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由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命名;公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由中共重庆轮船总公司委员会和重庆轮船总公司批准命名。

三、重庆轮船总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日常工作;在交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委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下属单位的组织、申报和衔接工作。

四、总公司级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组织领导好。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分管领导、工作部门落实,职工广泛参与,实际效果明显。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职工信任。

2、思想建设好。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民主与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富民兴企”、“司兴我富,司衰我穷”的共同价值观、人生观和正确的世界观。

3、改革竞争好。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和公司总体发展方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关系,不断深化改革,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4、生产工作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大力发展生产,搞活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内部管理科学民主,坚持安全生产,搞好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生产、工作、效益居于先进水平。

5、文化建设好。重视科学技术的应用和职工的教育,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读书活动、科技活动和文体活动,创建学习型组织,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工作能力。

6、文明风气好。广泛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爱岗敬业、岗位奉献”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交通行业文明公约》和《市民公约》,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各种文明细胞创建工作坚持不懈,树立企业新风。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安全事故,无严重违纪问题发生;计划生育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环境整洁,清洁卫生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五、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与奖励

1、司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考核、批准、命名,每年组织一次。委级文明单位按照《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执行(下同)。

【1】【2】

2、凡总公司所属单位、处室、船舶、班组,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成效的,可向总公司提出申报。

3、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下同)由总公司文明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评审。

4、经批准命名和复查合格的司级文明单位,参照市交委确定的渝委办[199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当年可按照单位人均月工资50% 的标准发给奖金,还可以给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以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发奖金进入生产成本。

5、文明单位在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在复查合格的当年亦可比照上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

六、文明单位的复查

1、委级文明单位按市交委规定进行复查。

2、司级文明单位两年复查一次。凡已命名的司级文明单位,每隔两年要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向总公司送交自查报告,由总公司组织复查,并通报复查结果。

3、对司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总公司对司级文明单位的复查,严格坚持“六好”标准,对领导班子不团结,管理混乱或主要领导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政策因素外出现严重亏损的,服务质量下降的,安全工作未达标和计划生育超标的单位,坚持实行一票否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规章制度;建设;规范;执行力)

中图分类号:F425 文献标识码:A

规章制度建设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长期的基础管理工作之一。加强规划、有序推进、逐步完善是建立科学化、规范化规章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对进一步提高油田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油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现状

(一)制度管理情况

2008年初大庆油田上市与未上市部分实行重组整合后,为了加快推进一体化管理进程,实现规章制度统一管理,通过出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明确了油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定权限与管理层级;确定了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规范了制度内容的要素、文本格式和管理程序,从制度上保证了油田公司规章制度的统一、有序管理。

(二)当前油田公司制度建设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油田公司实行规章制度集中统一管理以来,围绕制度的清理、整合和制修订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油田公司现存的规章制度总量大、内容多、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度层级多、数量多的问题有待改进;二是油田重组整合后,上市与未上市制度一体化建设工作有待深化;三是制度立项过程缺乏统一规划;四是制度审查环节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加强。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的基础管理建设工程要求和当前大庆油田制度管理工作实际,油田公司将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开展规章制度优化完善工作。

二、规章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规章制度建设应当确立“以大力推进制度创新,逐步优化制度体系,逐步提高油田规章制度规范化水平为目标,重点完善核心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为油田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的指导思想。

(二)工作原则

油田公司总部规章制度建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层次审查”,即:由油田公司企管法规部组织对规章制度实行统一规划、合规审查;主责部门组织专业协调性审查。具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规范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严格履行管理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执行、更新维护及监督检查等符合管理标准和业务要求,保证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1、系统性原则。通过对油田公司规章制度的系统整合,消除规章制度之间的交叉、重叠、矛盾、冲突等问题,保证规章制度体系优化、内容完整、程序简约,各项业务管理相互配套、有序衔接。

2、时效性原则。根据国家法律、环境和业务发展变化,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补充制定、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符合业务发展需要。

3、可操作性原则。结合油田生产经营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业务管理内容、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管理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规章制度执行力。

三、规章制度建设的目标与程序

(一)工作目标

规章制度建设应以现行规章制度体系为基础,重点建立与完善油田生产与管理领域的核心制度,为创建一体化、简约化、持续改进的油田公司制度管理平台创造条件,保障油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与高效运行。

(二)审查程序

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如下制度管理主体程序,即:“有关部门制度立项-立项部门按职能范围起草制度―制度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性和冲突性审查―油田公司企管法规部进行结构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分管领导确认审定方式―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由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组织集中审议)―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按照行文程序予以”。

四、规章制度建设的具体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机构与人员责任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规划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保证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完成。同时,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应当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油田公司企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工作中还要严格落实业务人员责任,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重点,推进油田规范化、一体化管理

制度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大庆油田可持续发展纲要》的战略部署,围绕“原油持续稳产、整体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三大战略任务和挖潜增效、拓展市场、扭亏解困等重点工作,认真分析本部门、本系统在履行职责方面的工作缺失或薄弱环节,通过优化与完善相应规章制度的内容,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其中,重组整合前对同一业务重复规定的两个制度,除两个法人经营上的特殊需要外,原则上都要整合为一个制度,重新行文,过时制度要及时予以废止,以加快推进大庆油田上市与未上市业务一体化管理的进程。

(三)积极宣贯,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公司机关各部、室应当针对本部门负责解释的新规章制度,就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制度执行者及管理对象进行培训。对于综合性较强的制度,重点做好相关部门间的职能协调;对专业性较强的制度,要在本系统内开展培训活动,保证各级执行者全面掌握新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