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官述职报告范例6篇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范文1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惩戒法;公务员惩戒法;启动程序;议决程序

中图分类号:D9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2?0123?06

法官惩戒制度在清末修律的筹备计划中已有弃旧革新之议,民初,沿此路径曾制定过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但是,在旧文化与新制度的激烈碰撞中,法官惩戒制度并没有实践的政治空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按照五权分立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惩戒法》,形成了基于传统语境的独特法官惩戒模式。当前学界对此关注不多,笔者的探讨着眼于惩戒程序的梳理,并限于普通法官。

一、法官惩戒的立法

南京政府之前,关于法官惩戒制度即有区别于传统模式的动议和实践。清末修律计划中,曾拟由法部制订专门的《法官惩戒章程》,由于清廷迅即覆亡,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夭折了。后续的政权沿袭清末的路径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实践,其历史轨迹如下。

(一) 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

北京政府时期,在西方法治理念的框架内,法官制度也因之模仿西方样式进行了变革,专门的法官惩戒法终于从计划走向实践。涉及法官的专门惩戒法,最早可溯及至1913年1月9日袁氏政府以教令形式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1]。虽然文官惩戒法律法规的颁行可以适用于法官,但与现代法官制度的理念颇有格之处。鉴于此弊,1915年10月15日,袁氏政

府公布了《司法官惩戒法》,该法共五章,三十四条[2]。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①,是法官惩戒近代化迈出的第一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时代意义。

(二) 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

南京政府成立后,按五权分立理论重新界定了权力的结构模式。1928年司法院成立,依据当时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和《司法院组织法》,司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 机关,执掌官吏惩戒权。1931年12月,司法院下属机构经调整更名为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3]。终政权之鼎革,法官惩戒一直由其中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议决。

1. 过渡性法规

1926年2月17日广州国民政府颁行了《惩治官吏法》[4]。这是一部综合性惩戒法规,分三章,共十九条。依据该法第一条,其惩戒的对象即包括司法官。鉴于综合性惩戒体制权力混沌的弊端,在五院制政府成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5月12日曾经颁行关于法官惩戒的专门法规,是为《法官惩戒暂行条例》[5](414?417)。为配合惩戒的运行,还相应地成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1928年7月2日又呈准公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办事细则》[5](335),1928年8月7日,法官惩戒委员会还公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秘书处分科规则》等[5](336)。由于五院制政府的成立,该委员会随后被裁撤,其职权归并于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2. 专门惩戒法

1931年6月8日,国民政府颁行了《公务员惩戒法》[6]。该法共二十八条,六章,包括通则、惩戒处分、审议程序等基本内容。该法出台后,《法官惩戒暂行条例》当然地废止。虽然该法第一条规定:公务员非依本法不受惩戒,但法律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因为前述“暂行条例”并非“法律”②,而且从该法颁行后直至新中国成立,也没有制定“法律”性质的“别有规定”的法官惩戒规范。因此,普通法官的惩戒皆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照《公务员惩戒法》进行。这是法官惩戒的最基本规范。在适用中,还对该法进行了一系列因时制宜的修正:如1933年6月,通过对第十条的修正案,强调了对多个应受惩戒行为,以及一案多人的惩戒案实行惩戒机关就高不高低的原 则[7]。 1948年4月1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后的《公务员惩戒法》[8],对其中的一些不当或不精确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休职之惩戒处分,作为撤职的次轻处分。

3. 惩戒组织法

为配合《公务员惩戒法》的施行,1931年6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9],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任免、内部机构及其权限、议事规则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依照该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为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管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及中央各官署委任职公务员之惩戒事宜。南京政府时期普通法官皆属荐任职以上,故统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掌情况为: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委员九至十一人,简任。委员的人选,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委员中应有三至五人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充简任法官者,该条强调的是委员的法律素养和官等要求。此外,在这一整体要求之外,还有个体要求:委员应年满三十岁而且对政治法律有深切之研究,同时还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简任公务员二年以上或荐任职公务员五年以上者;对“党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此条强调的实际上是政治素养的要求,作为综合性惩戒机构,在当时政治环境下,有其合理之处。惩戒组织法也进行了一系列修正:如1938年5月12日国民政府颁行的修正案,对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件时应出席的委员人数,以及一些办事机构的设置作了修订[10]。1948年,又再次修正。

4. 规则与细则

根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另定办事细则的规定,司法院于1934年7月21日颁行了《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11](338)。该规则共二十条。其主要内容为规定委员长、委员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议事的基本规则。关于委员长,如有事故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临时之。至于委员,规定非有正当理由并经委员长许可,不得缺席会议。

1934年8月31日,司法院第267号指令颁行了《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书记厅办事细则》[11](339?340),对书记厅内部的分工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书记厅设有书记官长,承委员长之命处理并指挥监督书记厅一切事务。书记厅内设有总务科、文书科、议事科。其中文书科掌理的事项为:文电撰拟、收发、登记等事项,卷宗编档保管,搜集图书,编制工作报告,以及编辑特刊等事项。议事科职掌为:通知分配惩戒案件以及配受委员等事,通知开会及开会准备事项,关于审议记录及整理事项,议决书校对正本事项,以及惩戒统计事项等。

由上述近代以降的法官惩戒制度的历史轨迹可见,从清末的动议到民国北京政府的实践,再到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创造性变革,法官惩戒立法由专门惩戒法走向了综合性惩戒法。这种变化是立足于传统的转向,其利弊难以一言尽之。从立法上看,除特别法官如选任、简任等官有其特别的惩戒法规外,普通法官的惩戒规范体系即由上述基本法、组织法及其一系列办事细则构成,体系颇为完备,值得我们进行历史性审视。

二、法官惩戒的启动程序

法官如有应受惩戒的行为,通过主管机关的提请、律师或者律师团体的控告或者冤屈者的呈控等方式进入官方惩戒的启动程序。提起惩戒有法定的程序,通过法定机关的提请启动惩戒程序,是惩戒的发端。因为惩戒机关的运作是被动的,它不能自动地发动惩戒程序,故确定合理的有惩戒提起权的机关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法律实现的应有程度。

(一) 法官惩戒的移付机关

《公务员惩戒法》规定提起惩戒程序可经由两类途径。一种为监察院提起惩戒程序,监察院认为公务员有应受惩戒之情事应付惩戒者,应将弹劾案连同证据依如下各款规定移送各自所属的惩戒机关:即国民政府委员送中央党部监察委员会;此外之政务官送国民政府;事务官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另一种为各该长官提出惩戒程序:各院部、会长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认为所属公务员有应受惩戒之情事者,应备文声叙事由并连同证据送请监察院审查。此外,各该长官对于所属荐任职以下公务员得迳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

由于官等序列的差异,不同官等法官之惩戒应依法送呈不同的惩戒机关。其初,五院院长皆为国民政府委员,故司法院院长之惩戒,理所当然地移送中央党部监察委员会。其后,因为《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五院院长不再兼任国民政府委员,此时是否还依旧制,曾有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因为惩戒主体的变更会影响到政治地位和程序权利。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受高等惩戒机关惩戒的法官被惩戒的概率也相应变小,而且按照当时的法制环境,高等惩戒机关的惩戒程序更为简单甚至没有规定的程序,如果惩戒不是因为政争所致,这实际上是赋予这类法官的特权。如我国清代即规定官员的惩戒需提高审级甚至组织特别审判庭,即在案件“准入”上就增加了难度,更何况其他程序利益。这既是官体官威的体现,也是等级特权所需。

弃却利益总是不容易,上述争议不久即有结果。据1932年8月12日国民政府训令称:将五院院长等政务官不归中央监察委员会惩戒,“既非立法当时之本意,尤与现制五院各自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之精神不合”[12](408)。因此,司法院院长提高惩戒机关等级的待遇不变。司法院院长之外的其他政务官序列的法官,其惩戒权归于直属国民政府主席的政务官惩戒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国民政府委员7至9人组成,惩戒事件议决后报国民政府以命令宣告。”[13](284)除上述特权法官外,所有普通法官的惩戒皆应移送到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二) 惩戒启动程序

根据1929年公布、1932年6月24日由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弹劾法》[12](407?408),惩戒案件的启动程序为:如有法官应受惩戒,须由监察委员就其违法或失职之行为向监察院提出弹劾案。弹劾案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详叙事实。监察院收受弹劾案后,再由提案委员之外的监察委员三人予以审查,如经多数认为应付惩戒时,监察院应即将被弹劾人移付惩戒。前述案件审查,由监察院全体监察委员按序轮流担任,旨在保证审查程序能够公正、有序地进行。如果该弹劾案经审查认为不应交付惩戒,但提案委员对此有异议时,应将该弹劾案再付其他监察委员五人进行审查,此次审查为最后之决定。在这里,异议审查增加了人数,且令先前审查委员回避,是为程序正义的一般要求。为避免程序上的繁复,异议审查实行一审终局的原则。弹劾法强调:监察委员在提出弹劾案时,应本着慎重和严肃的原则,力争避免草率提案。同时,为保证提案提出后不因不正当的干扰而滋生弊端,弹劾案一经提出,不得撤回。

《弹劾法》第七条规定:审查弹劾案之委员,与该案有关系者,应行回避。为保证监察委员弹劾权力的独立性以及弹劾程序的公正性,该法规定:监察院长对于弹劾案不得指使干涉,而且对于任何弹劾案在未经移付惩戒机关前,不得对外宣泄。如果弹劾案内法官的违法或失职之行为,情节重大、有急速救济之必要者,监察院在将该弹劾案移付惩戒机关时,得通知该主管长官为急速救济之处分。主管长官接到该通知后,如不为急速救济之处分,被弹劾人受惩戒时,该长官应负相应责任。因监察院行使监察之权,故惩戒机关对于移付惩戒之案件有延压时,监察院得依法质询。关于惩戒启动程序的直观性表现,如下述案件[14]:

本院移付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文(二十二年二月六日)

为移送事:案据监察委员高友唐呈劾浙江新昌县法院推事周文亮渎职殃民一案,当经派由监察委员高一涵、李梦庚、周利生等审查。兹据报告:认为应付惩戒等语。相应钞检各件,移请贵会查核办理!此移。

上述是对监察院在惩戒程序启动时的相关流程进行的大致说明。从其基本流程来看,在启动程序的设置过程中,比较注重正当程序的理念。根据五权分立的原理,将惩戒提付权与惩戒审议权分开,形成权力制衡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惩戒程序的公平。

三、法官惩戒的议决程序

依照《公务员惩戒法》,法官惩戒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为议决程序, 包括从案件的收受直至裁判书的作出等一系列环节,非常细致和精密。

(一) 案件收受与分配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接收移送惩戒的案件后,根据前述惩戒委员会书记厅《办事细则》:对于每日收到的文件,应由文书科收发员摘由、编号、注明文到时日、加盖“最要”“次要”戳记、登入总收文簿送书记官长室分交各科拟办。根据司法院颁行的《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11](338),惩戒案件应按收案编号次第及各委员席次轮流分配,以避免徇情与推脱。委员的席次,以任命的先后决定,如系同时任命,则以名次之先后定之。

(二) 案件初查

案件按文书流程处理后,即应开始惩戒审查程序。审查结束,应提出审查报告,由委员长召集审议会,如认为有调查之必要时,应先行调查。调查委员在质询被付惩戒人、传询证人或命令鉴定时,均应通知所定日期,并于本会会所进行。惩戒委员会除依职权自行调查外,还可以委托行政或司法官署调查,委托调查在各该机关进行。调查委员调查完毕,应于十日内向委员长提交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如下内容:被付惩戒人姓名、官职、性别,被付惩戒之事实,凭证及调查经过情形。

(三) 受惩戒人的权利保障

对于受移送惩戒之惩戒事件,在惩戒案件审议过程中,被付惩戒人有法定的知情权、申辩权等权利。据该《公务员惩戒法》第十五条:惩戒机关收受案件后,应将原送文件抄交被付惩戒人,并指定日期命其提出申辩书,在必要时,并得命其到场质问。如果被付惩戒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惩戒机关得迳为惩戒之议决。

(四) 停职与回避等程序

惩戒委员会如对所移送之惩戒事件认为情节重大者,可以通知该管长官先行停止被付惩戒人之职务。法官停职有法定的情节:一是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二是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三是依刑事确定判决受拘役以上之宣告,正在执行中者。根据中立性原则,惩戒委员会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回避,其回避事由准用《刑事诉讼法》关于推事回避的规定。根据司法院颁行的《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回避事由的审查由委员长召集委员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议决行之。对于文书的送达,也有明确的规定: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及前述“办事规则”,关于被付惩戒人之文书遇有不能送达时,准用刑诉法关于公示送达的规定。

(五) 审议程序

按《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针对法官惩戒案件,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得有委员七人出席方可开议。惩戒案件开议,由委员长指定一人为主席。委员长对于惩戒事件可以查察程序进程,但不得干涉惩戒。根据前述惩戒委员会的办事细则:委员长在接到上述报告书后,应即指定日期召集审议会。惩戒委员会审议事项时,各委员均须陈述意见,其次序始于末席递推而上直至主席,审议会之议事不得公开。在整个过程中,各委员及职员均应严守秘密。惩戒机关议决案件,遵循多数决的原则。依据《公务员惩戒法》:议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来决定。如出席委员的意见分三说以上,不能得过半数之同意时,应将各说排列,由最不利于被付惩戒人之意见,顺次算入次不利于被付惩戒人之意见,至人数达到过半数为止,以此说为确定之处分。1948年,国民政府“行宪”后,在内外交困中,还公布了修正后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11](7),进一步完善了惩戒程序的司法特性。如该法修正第五条: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依法审议惩戒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此举类似于法官审判的规定,符合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

(六) 议决书处理程序

根据上述书记厅的办事细则:审议议决后,应将审议记录送交本案原配受之委员,并由其于五日内制作议决书。议决书应包括如下内容:① 被付惩戒人姓名、官职、性别、年岁、籍贯、住所。② 主文。③ 事实。④ 理由。⑤ 年月日及审议出席各委员署名盖章。惩戒议决后制作的议决报告书,由出席委员全体签名。该议决书应按规定程序分别予以送达、咨照和呈转。此外,书记厅应将文卷归档,由文书科收发员将种别、类别、案由、件数、附件等项记入档卷编存簿并随簿送该科管卷员登簿盖章。

(七) 程序冲突的处理

如果惩戒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冲突,《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在惩戒过程中适用刑事程序优先的原则:第一,惩戒机关对于惩戒事件认为有刑事嫌疑者,应即移送该管法院处理;第二,同一行为已在刑事侦查或审判中者,不得开始惩戒程序;第三,同一行为在惩戒程序中开始刑事诉讼程序时,于刑事确定裁判前,停止其惩戒程序。在刑事程序完结后,惩戒委员会再根据刑事审理的结果以确定惩戒程序的运作。

惩戒议决中的主要环节为案件审议程序,虽然惩戒法的规定较之诉讼程序相对简略,但不失正当程序之意旨。其流程如下述惩戒案。本案中被付惩戒人镇江地方法院法官钟士成等,于1935年审理五洲药房人陈念棠告诉刘德培等伪造商标之案。陈念棠以该法官等故为出入,向同院检察处告诉,检察处以“未能证明”决定不。陈念棠因此又以违法渎职各情呈监察委员提起弹劾,由监察院咨请司法院移付惩戒而发交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审议中,钟士成等辩称,其所拟判决系误漏法条,并非故为出入,而且该案曾经司法行政部议定:钟士成等因异常疏忽,予以儆告。鉴此,钟士成等申请适用一事不再理之原则,免予置议,也即不应再启惩戒程序。但惩戒委员会认为:儆告为监督权之发动,与惩戒处分由惩戒权发动者不同,不得援用一事不再理之例。钟士成等承办讼案,对于法条字句以及商标注册之公文书概行忽略,率予判决,情节严重。因此,各予以相应惩戒。[15]

四、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

《公务员惩戒法》中关于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规定得非常简略,这可能首先是因为执行程序在本质上是个行政程序,没有必要像议决程序一样进行司法化地设置各个环节。其次,惩戒议决系一裁终结,在当时也没有规定细致的再审议程序,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即便有议决错误,也缺少相应的申诉辩解等程序来使被付惩戒人表达诉求。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惩戒的对象是公务员,在传统官本位的语境中,其程序的启动本身即非常慎重,出现错误的可能非常小。再次,惩戒处分并非不可逆的过程,如果惩戒错误,在执行之后还可以更正和恢复,不像诉讼程序会产生财产和身体惩罚的严重后果。最后,执行程序不属于法官惩戒主体的中央公务员委员会的职权,故而不应也不必在该法中进行细致的规定。

执行程序的主要依据是惩戒议决书,在议决书“主文”中,根据《公务员惩戒法》的规定应明确裁判应予之惩戒处分。执行处分的种类,按《公务员惩戒法》的规定,共有五种,由重至轻分别为: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上述惩戒处分,《公务员惩戒法》和相关解释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如免职除免其现职外,并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停止任用,其期限至少为一年。降级系指依其现任之官级降一级或二级改叙,自改叙之日起,非经过二年不得叙进。受降级处分而无级可降者,比照每级差额减其月俸,其期间为二年。减俸是指依其现在之月俸减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给,期间为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记过,从记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叙,一年内记过三次者,由主管长官依前条之规定减俸。申诫以书面或言词为之。

惩戒执行的流程虽然简单,但也不无称道之处。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及其修正案,在对法官作出应予惩戒的决定后,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应将议决书送达被付惩戒人、通知监察院及被付惩戒人所属官署,并送登国民政府公报或省市政府公报。按照规定,该惩戒委员会应于议决后七日内连同议决书三份报告司法院。由司法院按照官等的不同,将议决书呈转并进入不同的执行程序:其一,被惩戒人如系荐任职以上者,由司法院呈请国民政府或通知其主管长官行之;其二,为委任职者,由司法院通知其主管长官行之。普通法官属于荐任职以上,故应按第一种程序进行,一般应由司法部执行。上述两种情况的执行均应通知铨叙部。铨叙部是考试院的常设机构之一,其相关职权为:“掌理公务员成绩审查、任免审查、资格审查、升降转调审查、俸给审查、年金审查、奖恤审查 等。”[13](264)这应当属于备案监督程序。由上述流程可见,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涉及五院中的三院,这种设置,便于相互的制约与监督,不失为良法美制。

由于法律法规对法官惩戒的执行程序只作简略规定,笔者谨引下述案例作为进一步的介绍。如下文:[16]

司法行政部训令(训字第497号)

令试署河南高等法院院长凌士钧

案奉司法院本年一月十六日训字第四六号训令开:“据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呈称,查河南修武县县长蔡雨田、承审员崔光斗被劾违法失职一案,前准监察院移付惩戒到会,业经本会议决处分・・・・・・本院查议决书主文开:蔡雨田记过二次,崔光斗减月俸10%,期间二月各等语・・・・・・该承审员崔光斗减俸处分,应由该部执行。合行检发议决书三份,令仰遵照办理。”等因;奉此,除将议决书抽存一份备查外,合行检发议决书二份,令仰将该承审员崔光斗减俸处分遵照执行。

上述承审员虽非正式法官,但在没有设置法官的县域,他们是专业的审判人员,实际上行使着法官的职权。南京政府时期,出于对司法事务及司法者的慎重态度,虽然承审员不是荐任职以上的公务员,但也纳入普通法官序列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实际上,即使是县长作为荐任职以下的行政官员,本应属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但只要是因为司法事务而受惩戒,皆提高其管辖而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由于在实践中,这些不同主体因涉及司法事务而受惩戒的案件适用的是法官惩戒程序,因此,该承审员案的执行程序实际上也是普通法官的惩戒执行程序。综上,法官惩戒的执行,一般由惩戒委员会呈司法院转司法行政部,再由司法行政部以部令的方式训令各该法院进行具体执行。

五、结语

法官惩戒适用《公务员惩戒法》,这种模式是否适合,不无异议③。即使是《公务员惩戒法》本身,其中的争议也时有所见。如1945年5月,六届一中全会上曾作出决议,拟将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划归监察院,意在使监察院控审权合一[13](284)。当然,此议最终没有实现。再如,针对其中等级化的惩戒制度,有学者言:“徒然破坏了惩戒权的统一,这是不必要的。” [17]这种批评也有部分回应,1948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后的《公务员惩戒法》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将公务员的惩戒权统一划归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务员惩戒法》经过多年的磨合,在总体上是趋于理性的。纵观关于法官惩戒的大量议决书,其效果也是一目了然的[18]。反思该制度本身,有如下三点值得重视:首先,控审分离的权力制约模式。法官惩戒实行控审分离,可以形成近似控辩式的审理模式,既可避免既控又审的专制弊端,又可杜绝审理人员的案情预断,符合司法过程需要判断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其次,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惩戒机关的惩戒委员只对案件负责,不受任何干涉,这是司法特性的体现。在议决过程中,委员的发言从资历最浅者开始的与官本位思维有别的逆向顺序,以及多数决不能形成时将不同意见并列并逆推以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程序设计,皆有正当程序的意蕴。最后,惩戒法规和惩戒机关的专门化、统一化,也是我们今天应认真反思的问题。我国当前尚无专门、系统的法官惩戒法,惩戒机关的设置几乎处于非制度化形态,这是我们司法改革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注释:

① 其时的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因此并不是纯粹的法官惩戒法。但在民国时期,作为法官惩戒法而言,它更具有专门性。南京政府时期制定的《公务员惩戒法》,严格地说,是一部综合性惩戒法规。从法理上讲,北京政府时期的惩戒模式更可能被认同,但在五院制政体下,这种适度集中的综合性惩戒模式可能更有效果。

② 因为依照法理,“法律”应由立法院依立法程序制定。

③ 当前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制定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并设置专门的法官惩戒机关的讨论,结果如何,限于材料,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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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述职报告范文2

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本次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今年的工作要点,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进行了述职评议。通过两天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认真听取被评议法官的述职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分组审议。刚才,会议对三名法官进行了民主测评,会上王健院长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了表态发言。总的看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单位对这次述职评议工作高度重视,各项准备工作十分充分,各个环节安排严谨周密,调查深入细致,工作进展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下面,我就开展述职评议及评议后的整改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认识。依法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循实事求是和民主公开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提出问题和建议,督促整改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实践证明,通过述职评议,把监督人和监督事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并对于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名法官开展述职评议,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法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促进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这既是对审判人员的一种鼓励和鞭策,也是对审判工作的一种促进和支持。因此,我们只有深刻认识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领会掌握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才能把评议的过程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的过程,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述职评议工作,使述职评议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

二、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抓好整改。从这次评议的情况和结果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三名法官的工作是肯定的,也是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三名法官在近年的工作中都能够坚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成绩是明显的。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该立案未立,该审未审,该直接送达通知书的未直接送达以及使用法律不当等问题。相信通过这次评议,使全体法官受到教育和鞭策,增强依法办案、廉洁办案、秉公执法的能力和自觉性,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在调查和评议中,大家对三名法官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评议意见。三名法官一定要全面、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这次人大述职评议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意见和要求,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有明确整改的问题、原因、措施及期限,以自觉的、认真的态度扎实抓好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法院要充分利用评议成果,不断改进工作。在调查和评议中,大家对中级人民法院近两年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总的认为,市中院的法官队伍是好的,广大法官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恪尽职守,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我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从调查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来看,市中院的工作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为民”的观念在少数法官身上树得不够牢,服务意识不够强,公仆意识比较淡薄。二是在案件审理中,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等问题。三是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四是法院内部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五是群众诉讼难、申诉难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六是有的法官位置摆得不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不强,对人大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办理不认真。这些意见一方面表明了社会各个方面对法院的关注、关心和关爱;另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要求法院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把好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向全院干警通报评议情况,认真吸取经验和教训,再动员、再教育,做到举一反三,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自身建设,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范文3

摘要:论述在我国建立司法评估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怎样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官员的品行,这已是很多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各国建立司法评估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良好运行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官员清廉及司法公正性。司法评估制度往往涉及法官行为、素质、司法资源分配利用及对司法的评价、监督制约等领域。建立司法评估制度,可以充分反映及体现社会对司法的评价,可促进司法制度的合理化,更好地实现对司法的监督,防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论文百事通我国司法评估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而进行建立:

一、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木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表现之一就是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该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并最终表决是否通过。该项制度其实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评估,而且是最有权威性的评估。

近几年,我国媒体及社会各界都普遍关心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问题,许多人表现对司法工作极大的不满。据了解,1997年、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围绕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发表意见讲话的频率很高,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两院(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相对是最低的,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不满,这很大程度上可作为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指标之一。因为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讨论、发表意见等,都是最集中体现了人民代表的意愿。这两年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有所提高,表明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满意度有所提高。若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不通过时,两院应负怎样后果,尤其是两院院长、检察长是否该引咎辞职,或给予怎样的责任形式。对上述问题,我国目前宪法及有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依笔者所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们对两院工作不满意时,可以向两院的院长、检察长提出质询案,要求院长、检察长接受质询等等。

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评估制度,如何健全及完善该制度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代表们在大会期间的意见、讲话,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质询案,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等具体方面,都可以说是集中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意见。建立及完善上述方面相关制度及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此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可以促进两院工作,保障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健全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评议制度,也是更好地监督两院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建立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司法监督的机制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为了更好地确保行使监督权,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如设立司法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这种评议(估)可以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评估内容事项一般应是事先设定及要求的,一般不宜搞临时的定项评估,否则不利于评估的准确性及统一性要求。具体评估程序上设置可如下:先是由司法监督委员会组成儿个评估小组,分别进行评估后汇总评估,将汇总评估结果及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作出最后的评估(价)决定,以便形成相关决议。

依己所见,司法监督委员会评估司法的标准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因素(方而)确定:

一是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司法人员的素质表现为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学历上,它是反映法官的学识和能力的主要体现。尤其是司法工作的专业性极强,要求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技能。就法院系统而言,1998年底全国法院28万干警中已有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但这并不说明其中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人数,也未明确细分正规法律院校还是业余(如夜大、成教、自考等)取得的学历。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每年都应披露法院在提高法官干警的专业能力、素质、学历所作的工作及努力,尤其是与上一年度相比“进度”如何。因为司法人员素质高低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律专业知识水平高低,若无该项指标,则难以说明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

二是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腐败堕落的比例及现象。司法人员的违法及腐败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对司法评估,它是体现人们对司法工作满意程度的关键。从有关资料表明,司法机关内部确实存在不少司法腐败现象。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1999年3月10日在工作报中指出,去年法院对2512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1654人,给予党纪处分的637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28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l人,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7人,基层人民法院20人,全国法院对涉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的共13730件,已结12626件,其余正在查处中。”川这一系列数字从侧面反映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腐败,有损司法制度的权威性,这也是评估不同时期司法制度的状况。

三是审判质量效率状况。评估法院工作往往要以法院审判案件质量高低来衡量。我国各法院目前也建立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及标准,它是法院实行审理案件质量监督的好办法。其具体作法是组织本院一些资深法官对本院审结并已生效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其评判案件不局限于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还涉及案件立案、庭审、裁判、执行质量。一般用有关立案准确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审限合格案率、超审限率、上诉率、申诉率、执行到位率、差错率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高低等来作为审判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人大司法监督委员会在评估法院工作时,尽管不必直接引用法院上述标准,但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来透视该法院的全年审判工作情况,从中得出今年法院审判工作的评估结果。对于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可以采取上述相应(关)指标来评估检察院工作。至于上述具体指标的认定,应由上级法院或法律专家来评议确定,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也难以认定。

三、建立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

在对司法官及司法制度评价方而,西方不少国家主张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制度,尤其是美国多数州都建立了律师评价法官的制度,只是各州规定评价的标准及问题不同。为此,美国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一个由9个律师、2个前任法官和3个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小组,提出了很有意义的评价方案川。该方案主要内容在以下:(l)法官适用法律水平能力的评估。涉及法官对法律精神及其法条的理解认识,制定及适用法律规则是否合法,具体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水平能力,制作裁判文书时引用法条及法理能力;(2)对法官在诉讼中公正性的评估。涉及法官在诉讼中是否存在偏祖一方当事人,而压制另一方当事人情形,是否存在应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开庭前有否先人为主倾向,诉讼审理是否存在有以貌取人或偏见的“前科”,法官审理是否存有政治偏见及对一方当事人律师的偏爱等;(3)法官遵守诉讼程序客观性的评估。涉及法官诉讼中有否确保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机制,是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否恐吓当事人使之达成和解、调解协议;(4)法官在庭审中的威严和仪表气质的评估。

涉及法官庭审中的衣着、面容表情、道德品尚,法官在庭审中的精神风貌,法官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辨解及证据的辨认,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能力,法官驾驭法庭程序及庭审技能的能力高低;(5)法官勤于案的评估。涉及法官年度、季度、月度办案率高低,结案率高低,法官遵守法院庭审纪律、规章制度、公务制度情况,法官审阅当事人及律师递交的有关案卷材料的认真度;(6)法官品德行为纪律评估。涉及法官个人人品风格,言行是否检点,是否遵守法院工作规范纪律,是否有为法官个人操守不相适应的行为等等。

上述评价方案对建立我国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律师评价司法的制度,对法官的评估主要还是依法院内部机制进行。如先由法官自述一年的工作情况,一般是着重讲业绩,很少讲存在的问题,接着由法官的同事进行打分评比,最后由法院内设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法官自述、同事打分等情况进行最后的考核总评,其结果是优秀、胜任和不胜任,这种考评缺乏相关人士的参与。我国若借鉴美国作法,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制度,则会更加专业性地评估法官及其制度,会大大促进法官制度健康发展。因为律师能较专业地客观地评估法官品行作风、专业能力、诉讼公正性如何。当然,我国建立该项制度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进行,诸如先建立律师评估法官的各个专项制度,如法官庭审能力评估,法官品行及廉洁评估制度,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能力评估。同时,还可以建立法院、检察院的整体评估制度,包含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准确性、公正性、客观性、合法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活动,一般可以通过由律师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出面组织有关律师公正客观进行,律师协会可以事先与有关评估机构先确定评估标准及评估考虑因素,再根据律师人数、分布情况进行电脑随机抽员评估,这样操作出的评估结果应是较客观的。

四、建立当事人评估司法的制度

当事人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它亲身体会到国家司法制度的作用及威严,其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最直接的。我国可以考虑增加当事人评估司法这一项制度。尽管评估中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带“有色”眼光评估,但只要我们事先调好当事人眼光的“色彩”,如尽可能避开当事人对本案法官评估,而侧重于对国家司法制度全局,包含对各具体诉讼制度的评估。这样做,会容易发觉我国各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具体司法制度的不足,深刻地觉察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当事人评估司法,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具体诉讼制度(包含各项诉讼程序)的评估。在诉讼中,当事人最直接感受到各诉讼制度合理及不妥之处。如法律制度中规定受理的条件限制,法院受案范围大小,诉讼期间宽紧,送达方式的合理与否,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的细节规定合理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举证情形与难易状况等等。这些规定当事人感受到其存在的价值及作用。尽管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感受及评估存在某些问题,如不具有法律专业分析能力等,但其提出的问题,则有利于我们从司法等角度分析。

二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体制、作风的评估。当事人极为关心国家司法机关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是否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诉讼,可以体会到各司法机关职权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关系。.诸如就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怨言较深的集中于司法保护不彻底,即使获得法院生效裁判,却在执行时总得不到兑现,使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权威的信任丧失。同时,对检察院同时行使侦查、批捕、等职能也难以接受,司法机关及其职权(责)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当事人也持怀疑态度。此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其工作作风及态度等,当事人应是最有发言权,当事人直接体会到法官、检察官敬业状况、勤俭、踏实等情况。诸如了解到法官、检察官作裁判前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申辩,对案件审理是否认真,是否对当事人耍脾气,甚至是压制一方,抬举一方等。这些方面的评估,当事人还是有资格的。

三是对司法腐败的举报。设立当事人举报制度是当事人对司法最强最有力的评估,是当事人介人防治司法腐败的最好方法。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司法腐败难以抑制,但调动当事人参与防治的积极性最好的措施是举报。当事人可以举报的主要情形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涉及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形,司法机关工作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等。

四是对行使上诉、申诉权的评估。诉讼中,当事人是最直接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公正性的。如当事人上诉率的高低可以一定程度体现当事人对司法诉讼制度,包括对法官执法的不同意见。当事人上诉意见及理由就是对一审的态度及评估,这是我们最容易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掌握一审法官执法情况。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是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而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的一种民利,尽管它不会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产生法律影响,但它确实体现当事人不满的意见,也是发觉司法审判活动是否有违法的重要线索来源之一,它可以作为当事人评估司法制度的一个参考因素或指标,因此说,当事人上诉率、申诉率的高低也是司法评估的一个尺度之一。

五、建立社会公众评估司法的制度

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有不同的看法,不同阶层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也有不同认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关心程度也会体现社会公众评估司法制度的影响力大小。关于社会公众评估某项社会制度、事件,西方不少国家都有许多评估方式,我国在社会公众的民意体察方法上,还是比较欠缺。我们可以适当考虑参照一些国家民意测试及调查方法,来了解掌握民众对司法制度的看法。诸如,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一是问卷调查评估。该方式是指向社会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就有关司法制度及相关措施,通过征询有关问题回答及选择而作出的问卷,以达到对某项司法制度的态度和看法的了解。该方式最大特点是答卷人一般是不署名的,其答的内容比较客观。但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如答卷人回答态度不一定很踊跃,有些人是收到问卷而不作答,不易收回所发出的全部问卷。这种方式的问卷涉及内容可以是很广泛的,也可以是具体通俗的。如可以问及诉讼中的某项原则、制度的贯彻执行、某具体案件审理的看法、生效裁判书执行情况及态度、最关心的司法问题,等等。

二是民意测验的评估。该方式是指专门的调查机构或组织就某项司法制度或措施、事件向不特定的民众或某类不同的民众发出一种旨在了解被调查人的意见的特定形式。常见的是书面问卷形式,或是其他表现方式。它往往是用来了解民意的最佳途径,如国外往往了解总统竞选的选民测评,总统支持率高低,重大国内外政策出台的支持率高低等。我们用该方式来测评民众对司法制度的评估也是可行的,可以较好地表达出民意对司法的态度。当然,这里往往涉及操纵民意测验的机构、团体的权威性及民意测验方式选择的可靠性及准确性的问题。

三是网民调查评估。该方式主要是充分利用当今高科技手段,通过网络信息能更广泛更准确地反映网民的意愿。它的调查面及人数都很广很多,且调查的内容可以是全方位的,是当今更充分了解社会公众意见的一种较有效的方式,对于评估司法制度而言也是很好的选择方式之一。

四是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方式。上述所讲的评估方式往往都是从正面上积极评估司法制度,而采取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司法却是一种消极的评估方法,它是通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从举报中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评估司法制度的相关措施。某一定意义讲,举报越多,就一定程度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举报少了也许可说明社会公众对司法不满的情绪少了或化解了。因此说,举报式的评估也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及意义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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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述职报告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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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调研报告2] 基层法院如何有效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书剑][2008年8月12日][11] 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审判。因此,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就必须大力加强审判业务建设。基层法院法官的学历水平普遍不高,其中前学历为大专以上的法官很少,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而现实又不允许基层法院大量增加编制,通过引进新人来改变这种结构。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前学历为本科的只占10%。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

27. [调查报告]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 [书剑][2008年8月12日][27] 实现法官职业化是法院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法院需要职业化的法官来满足人民对诉讼现代化的要求。只有实现法官的现代化,才能实现法院的现代化。培育现代司法理念应从法官职业化谈起,基层法院处在司法改革的前沿,最容易感受法官职业化的艰辛。笔者认为,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应当选择合适的路径,只有方向正确,自上而下,才能确保司法改革的目标,寻找到法官职业化共性……

28. [调研报告2] xx法院:让江北明珠更璀璨 [书剑][2008年8月12日][1] xx法院:让江北明珠更璀璨本报记者 赵兴武 本报通讯员 叶文醒 李敬宇 上海的浦东、浦西,因为均衡发展,实现了经济的二次腾飞;武昌、汉口和汉阳,因为齐头并进,打造出了一个富有滨江特色的武汉。 &nb……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范文5

不知从哪朝哪代起,语言、文字一沾上“官”字,就多为贬义了,如“官架子”、“官腔”、“官样文章”等,而将那些脱离群众,只知发号施令而不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也冠名为“”。

其实,沾“官”多贬不是哪个人的随心所欲,乱贴标签,而是历代些为官者用自己的表现获得的。此乃官之所为,民之所称也。

表现一:位不正。为官本是做百姓“公仆”,可是有的人一旦为官,就居高临下,威风凛凛,“官架子”端起,“官腔”打起,“官威”耍起,坐车要豪华,吃饭要高档,架子倒是摆足了,可在百姓心中的位置却没了。

表现二:心不诚。为官者本应心系民众,但是有的官员只热心自己升迁,对百姓困难视而不见。更有甚者,还利用手中权力胡作非为,刁难、祸害百姓。

表现三:言不衷。有的官员一张嘴就是永远正确却毫无意义的大话、套话,听起来味同嚼蜡:有的官员则“台上讲正气、台下吹邪气:台上他骂人,台下人骂他”:有的甚至“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

表现四:行不端。做官讲为政之德,重利民之心。可有的官员一上台不是想如何为百姓多办事,多解决问题,而是千方百计琢磨如何“会来事”、“会来钱”,如何接近领导赢得信任,如何搞些“政绩工程”好升迁。或沉湎于吃喝玩乐,或热衷于迎来送往,或专注于上下“勾兑”,或满足于有“影”有“声”。

凡此种种不为民谍利而与民争利,不施民以惠而嫁民以祸的行端,那“官”字不蒙污领贬才怪呢。

当然,那种沾“官”就领贬的人,不管他在什么位置上,既做不好事也做不好官,终将被百姓所抛弃。今天,尽管官场上暗涌的浊水还未歇息,但众多为官者“清者自清”,不同流合污。他们居官为民,想百姓事,说百姓话,为百姓谋利,替百姓解难。他们居官自重,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挡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殚精竭虑改善民生,受到百姓的信赖和拥护。

为官有常,利民为本。只要为官者时时以“意奠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要求自己,“言非法度不出于口,行非公道不萌于心”,那这个“官”就与贬无缘了。

述职报告也可以“晒”

曾志杨

“晒”工资、“晒”收藏、“晒”心情……在网络上, “晒”就是公之于众的意思。江苏省宿迁市也将官员的“述职述廉”报告“晒”于互联网――张贴在政务网中,供社会监督,成为宿迁政务公开的一道新风景。

年终将至,各单位都将述职,述职年年要做,久而久之,便成了应景之作。如今宿迁市的年终述职却述出了新意,一是范围大;二是效果好。

“范围大”,是变原来的单位小范围为社会的大范围。本单位的述职困于上下关系和人际关系,很难能评到点子上。如今将部门所负责的工作向民众述职,工作的优劣好坏群众自有公正的评价,这无疑是促进部门工作不断发展,工作成效日见显著的好办法。

“效果好”,是体现了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色。向人民述职,让百姓打分,正体现出政府“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宗旨。

这种干部述职的新举措,其意义有两点:

一是变“走过场”为“进考场”。

“走过场”指的是述职空有形式,不过读读稿子而已,大抵是成绩第一,缺点第二,讲成绩时滔滔不绝,谈缺点则蜻蜒点水,对这样的述职与考评,述职者头一点也不疼。“进考场”指的是接受更大范围的民众评议,述职者仅是如何起草述职报告就需费一些思量。面对大众评头论足,对领导干部来说无疑是一场业绩大考。

二是变“假作”为“真干”。

过去年终述职是例行公事,有些干部可以虚以应付,即使一年下来乏善可陈,提笔做一个妙笔生花的述职报告却轻而易举,是谓“假作”。如今直接面对群众评议,述职靠的是真抓实干的业绩。要是不做出成绩来,肚中无物,下笔也难,要百姓举手通过更难!由此督促领导干部下功夫做实事,是谓“真干”。

发展是干出来的,而不是吹出来的。宿迁市“晒”述职报告,使干部有了压力,同时也有了大干实事的动力,不失为干部管理工作的一种创新。

就业“寒冬”正是企业“冬储”时

王旭东

2008年12月13日上午,一场由上海外服联合上海西南片区5所高校(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华大学)共同举办的“名校名企优才”联合招聘会在东华大学体育馆举行。为了找工作,清晨不到6时,天刚微微亮,许多大学毕业生就提前近3小时排起了长队。与以往相比,这次招聘会出现招聘总量减少、文科类岗位减少、外企和大型国企用人数量减少等三大现象。

预计2D0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将再创新高,首次突破600万人。目前正值全球金融危机,就业形势雪上加霜,称之为就业“寒冬”不为过。现实确实是残酷的,除了降低心理预期,求职的大学生们别无选择,有求职大学生愿意“推销清淘化粪池业务”,家政服务岗位也让应聘大学生络绎不绝,甚至出现了愿意接受“零工资”现象。 “先就业后择业”,这样的求职理念正被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所接受。

有不少单位受金融危机影响,临时削减了用人计划。“减少用人”,企业也是有苦衷的,一定程度上讲,也是情非得已。但也有一部分用人企业将当前的就业“寒冬”当作了储备人才的太好时机。据悉,不少用人单位在金融危机中“逆势而上”,纷纷扩大原有用人计划,提前“储备”人才资源。有不少企业利用大学生薪酬预期有所降低的机会,“逢低吸纳”优秀毕业生,准备“过冬迎春”。

“逆向思维”应该是企业家们具备的素质之一。就业“寒冬”正是企业“冬储”时。“企业竞争就是人才竞争”,时下,企业的“冬储”不仅成本较低,而且选择的余地较宽。成本原理,企业应该太清楚不过了。诚如中南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副主任李卫恒认为,对于中小企业、二线企业,利用难得的机遇抢招优秀人才,既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同时优化企业人才结构,不失为明智之举。

企业“冬储”人才,对一些企业而言,是有利发展之举:对社会而言,是承担社会责任之行;对于抵御经济“寒流”和就业“寒冬”来讲,是“相互取暖”之策。政府也应该因势利导,及时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以引导,以增添企业“冬储”的积极性与容量,既可以扩大就业,让就业“寒冬”升温,也能扶持企业,给企业“御寒”。露团

在日前召开的山东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论坛上,山东省教育厅厅长齐涛痛斥目前存在于高校学术从业人员中的一系列不正常现象: “学术从业人员世俗化,追逐职务、金钱、荣誉、地位,当‘包工头’的现象屡见不鲜。”

民事法官述职报告范文6

这些省级正职官员目前公布的履历显示,有46人曾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下乡插队当知青,或是有过工农兵大学生的经历——这成为他们的一个显著特征。

“知青”——履历中的时代色彩

知青,是“知识青年”的简称,泛指有知识的青年,也就是受过一定教育的年轻人。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末期这段特定的历史时期,知青是指自愿或被迫从城市下放到农村做农民的青年,这些青年大多数只接受过初中或高中教育,在农村的“广阔天地”度过了难忘的“青葱岁月”——“知青”二字,成为这一代人人生档案的关键词。

在这些省级正职官员的履历中,对于这段经历的表述各有不同,多为“农民”、“下乡”、“插队”、“知青”等明确表述。重庆市政协主席邢元敏的简历中,不仅写明是知青,还是修建襄渝铁路的民兵。吉林省长王儒林的简历则把插队经历表述为“下乡知识青年”。

而有些表述将当年插队生活的日常状态点明,如河南省政协主席叶冬松的简历,将其称为“插队劳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席项宗西的简历,把在农场青年队劳动的经历称为“下乡锻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的简历,更将其表述为“接受再教育”。这些词汇无一不带着深刻的时代印记。

下乡插队最小者只有15岁

在31个省、市、自治区现任四大班子100名省级正职官员中,曾有过下乡插队的知青经历,以及有工农兵大学生经历者,多达46人。在这46人的上述经历中,可研析出当年插队最早、年龄最小等“之最”。

这些省级正职官员下乡插队大多集中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期至七十年代初期,插队地点遍及全国各地,尤其是东北、新疆、青海、贵州等边远地区。

最早的是在1965年8月,18岁的项宗西到宁夏永宁县农场青年队下乡锻炼。下乡插队最晚的,已经到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当时,已经结束半年——河南省政协主席叶冬松、山东省政协主席刘伟当年分别到安徽长丰县、砀山县插队劳动时,已是1977年的三四月间。

下乡插队时,这些后来的高官们大多还不到20岁,年纪轻的不过十五六岁:最小的是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和甘肃省长刘伟平,当年都只有15岁。“大”一点的有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青海省长骆惠宁——他们插队当农民时,都是16岁。

20多岁才上大学的“工、农、兵”

与知青经历联系在一起的,还有“工农兵大学生”经历,这也是那个时代的特色——工农兵大学生也称“工农兵学员”,特指在期间进入高校学习的学生群体,由于当时实行“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相结合的办法”,学生来源为工、农、兵,因此得名。

研析目前地方省级正职官员的履历,有工农兵学员经历者,多达30人,有的此前是农民或知青,有的则是工人或军人,体现着“工、农、兵”的特色。重庆市长黄奇帆16岁至22岁在上海焦化厂焦炉车间当工人,1974年被推荐到上海机械学院仪器仪表系自动化仪表专业学习了3年。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16岁时参军,当兵6年,22岁时又到北京化工厂当工人,23岁时上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23岁时到东北重型机械学院机械制造系锻压工艺及设备专业学习,此前,他曾当兵4年多,还当过一年多的农民。

在学校停课、高考中断的当时,能上大学,实属不易。目前省(市)正职官员中,成为工农兵学员时年龄最大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和福建省政协主席梁绮萍。1972年,张德江进入延边大学朝鲜语系朝鲜语专业学习时,已26岁。1973年,26岁的梁绮萍进入福州大学化工系学习。

这些工农兵大学生的学习经历一般为两年半到三年,也有短短一年的:浙江省长夏宝龙1975年至1976年在天津师范学院政史系进修了1年。强卫1976年在山东大学进修9个月。

5个省(市)的省级正职官员全都是知青

从目前公开的省级正职官员履历来看,仅有上海、河北、内蒙古、海南、贵州这5个省(市、自治区)的省级正职官员没有知青经历。其他26个省、市、自治区都有“知青官员”。

其中,有5个省(市)的三或四名省级正职官员全部都曾是知青或工农兵大学生:重庆的张德江、陈存根、黄奇帆、邢元敏,辽宁的王珉、陈政高、岳福洪,湖北的李鸿忠、王国生、杨松,陕西的赵乐际、赵正永、马中平,甘肃的王三运、刘伟平、冯健身——这些“知青官员”都是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的一把手。

换届后涌现更多个性化“一把手”

在本轮党代会中,各地党政“一把手”的施政报告亦更加务实。对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负面问题和现象,他们并未回避,而是正面回应民众关切,表现出解决问题的坚定立场和决心。这其中出现的一些“个性化言语”颇受关注。

“一把手”个性化言语频现 回应民众关切

譬如,广东省的党代会报告全文一万六千余字,“讲成绩”的内容不足千字。对于民众高度关注的腐败问题,提出“对腐败分子不论何人职务多高都要严惩”,表明了肃贪倡廉的坚定决心。

在14日进行的广东省委常委举行与网民在线交流会上,对于网上的一些批评言论表明态度,认为“听到批评的声音可以使我们更加清醒”。

在上海市的党代会报告中,市委书记俞正声强调“不掩盖矛盾、不回避问题、不得过且过”,将着力推进执政方式的现代化。他并提出,上海将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在新一届上海市委常委与中外媒体见面会上,俞正声强调要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未来五年“一定不辜负上海人民的期望”。

天津市的党代会聚焦民生话题,市委书记张高丽在报告中强调,要“少说多干,低调实干,抓难点、攻难关、破难题,不说大话空话假话,不搞形象工程,不做劳民伤财的事,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微博”首入党代会报告

在各地党代会召开过程中,新媒体的作用更加凸显。各地通过“网络直播”、“微博互动”等形式,让民众第一时间掌握会议动态,揭开党代会的“神秘面纱”。各地领导层亦不断强调“网络问政”的重要性。

譬如,广东省今年对党代会开幕式进行了网上实时直播,并在随后的几天中对党代会动态进行了密集的跟踪解读。

5月14日,新一届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举行与网民在线交流会。省委书记说,这几年连续和网民在线互动,有效地推动了广东网络参政议政建设,广东的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来征询民意、推动工作、实现科学决策,这是非常值得鼓励的事情。

在上海市的党代会开幕式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上海”进行了直播。在五天的会期里,“上海”中有关党代会的内容有30条左右,包括了会议快讯,党代表建议等,都是百姓关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