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范例6篇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范文1

一、查处无照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

按性质的不同可分成三大块:

第一大块是市场主体登记法,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1998年修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及其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及其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规章);《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均在2005年修订);《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及其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行政法规)。

第二大块是行业秩序管理法,包括《文物保护法》、《拍卖法》、《烟草专卖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险法》、《证券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等等。

第三大块是查处无照经营的统一法,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它是国务院第370号令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与市场主体登记法、行业秩序管理法相比,统一法有其鲜明的特征:第一,统一法在第4条第一款和第2条统一界定了无照经营的内涵和外延。内涵是: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办理营业执照后失效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和持有营业执照但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都是无照经营。外延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不区分主体和行业。第二,统一法在第9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和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填补了市场主体登记法、行业秩序管理法规定的空白。第三,统一法突出体现了对许可审批制度的保护,该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便是最好的说明,虽然它只是将持有营业执照但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行为定性为“违法经营”,但却是和其他无照经营行为一样的查处。本项加重了工商部门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尤其是第4条第一款第(一)项,多数情况下由工商部门来取缔都是有权无力。

二、法条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由于三大块法的同时存在,对无照经营的查处自然会产生法条竞合问题,包括统一法与行业秩序管理法的竞合、统一法与市场主体登记法的竞合、市场主体登记法与行业秩序管理法的竞合。适用原则包括统一法的转致原则和《立法法》的效力确定原则。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是:“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反向推定的含义就是: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统一法与行业秩序管理法的竞合

有些行业秩序管理法规定工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共享处罚权,而有些行业秩序管理法却将工商部门排除在外。

1.行业秩序管理法规定工商部门无管辖权的:有些行业秩序管理法排除了工商部门的管辖权限,比如《保险法》就规定了无证照经营商业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无证照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已经登记才能这么称呼)从事营利或非营利性经营活动的都由民政部门查处。

2.行业秩序管理法规定工商部门有管辖权的:只有行业秩序管理法规定了工商部门有管辖权的才会在无照问题上产生法条竞合,产生法条竞合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行业秩序管理法是行政法规,就应当适用行业秩序管理法,因为统一法是查处无照经营的一般法,而行业秩序管理法则是查处无照经营的特别法。此时对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相对人,工商部门应直接依行业秩序管理法处罚,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人认为无证照经营食品的,应依《食品安全法》处罚,本人对此不以为然,《食品安全法》所称许可,只包括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不包括营业许可,无证的自然要依《食品安全法》处罚,无照的却未必能依《食品安全法》处罚,依什么处罚要看行政相对人以什么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统一法与市场主体登记法的竞合

主体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依据。

1.对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的法律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在“照”的问题上之所以与统一法的叫法不同,不直接称“无照经营”,而要称“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是因为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强调的是“名义”且前者包含后者,即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营业执照而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持有其他的营业执照而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一种情况就是“无照经营”,第二种情况则是“挂羊头卖狗肉”,比如一公司制企业为了利用债权人更信赖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形式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经营。只有在第一种情况下才会在无照问题上产生法条竞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分别在第211条、第37条和第95条直接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与统一法相比,《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都是上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分别直接适用上位法。这三个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措施,统一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第一种情形,但不能适用于第二种情形,因为它不是“无照经营”。

2.对个人及非公司企业法人无照经营的法律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本身并没有对无照经营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具体的处罚规定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一款第(一)项,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都是部门规章,而统一法是行政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个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无照经营的查处。应当适用统一法,不存在转致问题。

五、市场主体登记法与行业秩序管理法的竞合

市场主体登记法与行业秩序管理法的竞合,是在特定主体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活动时产生的,但这种竞合未必就是法条竞合,还有可能是想象竞合。前面已经说过,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会产生法条竞合。第二种情况会产生想象竞合。比如一核定经营范围为日杂用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店内同时有危险化学品出售。他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应依《公司法》第211条处罚,又因为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相应的营业执照,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应依该条例第57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方面,是想象竞合情形,应适用从一重处处断原则。至于法条竞合时的适用,这里不再赘述。

六、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以及特殊行业企业的直接适用与转致适用

在行政相对人根本就没办照的情况下,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分别直接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特殊行业企业直接适用行业管理秩序法。但在以下已办照的情形下应先依统一法确认为无照经营,然后转致适用相应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行业管理秩序法,因为除统一法以外,市场主体登记法和行业秩序管理法都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1.许可审批失效的:有人认为,对于许可审批失效但营业执照有效的企业,可以直接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6条、第7条作为禁则,认为只要违反了该两条“禁则”的规定就可以适用第14条第一款处罚。笔者以为不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6条的重心是强调工商部门的作为义务,即许可审批失效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但工商部门并不能直接依据该条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要撤销或吊销还得另找“法律、法规规定”。至于据此进行处罚,那就更远了。第7条与第6条的情形有类似之处,第7条的落脚点在于强调许可审批部门的作为义务,即“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许可审批失效后我们可以在总局12号令《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中找到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明确依据。该规定第14条对统一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内涵进行了具体解读:一般经营项目转为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需要重新审批、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期限届满、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四种情形下未重新取得批准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即可以依据该规定第15条的规定,间接依统一法定性为无照经营并依转致查处。

在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12号令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只适用于企业;二是为了证明行政相对人违反了第14条的规定没有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我们可以给其先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再套用统一法定性。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范文2

广告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直接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

(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八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交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有效复制件。

第十四条 广告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五条 国内企业在境外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广告,者和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告管理的内容(一)要求广告主提供主体资格证明

(二)广告主的广告活动应在其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过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从事广告宣传

(三)广告主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应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进行

(四)广告主必须提供保证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或者材料

(五)广告主应依法申请广告审查

(六)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七)广告主烟、酒广告,必须经过广告管理机关批准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范文3

关键词:案例;个人银行;结算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85-01

2011年,通过对商业银行账户管理进行检查,发现个别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使用上,存在一些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做法,但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遇到事实认定依据模糊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案例描述

在某一银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通过调阅其《对公存款余额表》,发现其中有多户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且部分账户余额较大。为准确认定和核实该问题,通过调阅部分账户《对公账户明细表》,发现账户明细账中频繁发生营业款、货款、租金、物业费、材料款、工程款、工资等明显带有单位资金性质的资金收入和支出项,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单位资金特征明显。例如,某企业法人代表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日材料款项支出近240万元,单日工程款收入达488万元,仅此一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011年上半年累计存入资金量就达5800余万元。且通过查询发现部分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此类账户户名均为一家或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后通过调阅开户申请书,发现此类问题账户开户申请均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通过进一步核实和询问,对该问题做出如下认定:案例中银行为存款人以自然人的名义开户,但纳入单位账户管理,且开户人一般为企业主,符合“明知”的要件要求。而账户使用中发生营业款、货款、租金、物业费、材料款、工程款、工资等资金收入和支出项,则说明了账户资金是“单位资金”的性质。

最后定性与处理。《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即公款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比《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少了“明知或应知”的要件。可以认定银行违反了《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原因分析

(一)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不到位。一是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放松了监督。《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有11类。案例中银行显然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督。二是客观上存在银行监督困难。随着结算方式和渠道的增多,银行对客户的监管越来越难。特别是遇到异地现金存入、网上银行或自助银行转账存入到本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的情况,涉及面过大,银行只能被动地为客户入账。

(二)现行账户分类制度存在一定缺陷。目前账户只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大类,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简化开户手续、方便结算或者逃避监管等原因,许多中小企业老板或个体工商户仍将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账户开立和使用的首选。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在财务制度、管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应当将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作为一类账户予以考虑。

(三)规范性文件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手续。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5月印发的《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简化了《账户管理办法》中要求付款单位还应提供相应付款依据的手续。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转款造成对公账户、对私账户的使用界限混淆,存在逃避债务、偷逃税款的可能。

三、政策建议

(一)修订《账户管理办法》,理顺与相关法律法规间的关系。账户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账户管理办法》,但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没有上位法。《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将公款私存的处罚权确定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建议《账户管理办法》修订时,删去对公款私存问题的处罚。账户管理检查中如果发现疑似公款私存的问题,应及时移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另外,《账户管理办法》自2003年以来,其内容的解释和扩展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文件等形式完善,影响力和覆盖面不断扩大,因此,建议修订将《账户管理办法》提高为国务院的条例形式。

(二)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现金管理和可疑交易监控。今后的账户管理检查可从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和可疑交易报告入手检查,发现金融机构中有资金频繁交易或频繁大额现金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重点、持续监测,分析资金性质。

(三)完善账户分类体系。对中小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单独进行管理。一是应当在开户手续上有所区别。应该适当简化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法人的开户手续,并且对开户数量予以限制。二是赋予个体工商户类的个人结算账户更多的结算功能。在结算功能上对个体工商户类的个人结算账户与纯自然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加以区别,应赋予个体工商户类个人结算账户更多的结算便利,比如使用支票、汇票的结算功能。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TOC;业务流程优化;业务流程再造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143-03

中国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在新经济时代面临严峻的竞争压力,同时,面对需求日益多样化的客户以及复杂的市场环境,传统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应对多变的市场需求和市场环境,需要对传统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面向市场的高效业务流程,提升银行自身竞争力。

一、基于TOC思维流程的商业银行BPI步骤

企业业务流程再造的设计方法有以下两种:一种是是重新设计一个新的流程,也就是激进式的业务流程再造;另一种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再设计,即渐进式的业务流程再造[1],也就是本文所提到的业务流程优化。综合考虑中国的经济体制和可行性,中国的商业银行应该采取“渐进式改造”,就是对当前银行业务流程进行优化。

约束理论(Theory of Constraint,TOC)是一套管理工具与管理理念集合的理论。它把企业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现存的或潜伏的制约因素称为“约束”;通过识别和消除“约束”,可使企业的改进方向和改进策略明确化,从而帮助企业更有效的实现其企业目标[2]。TOC的思维流程(Thinking Process,TP)严格按照因果逻辑来回答以下3个问题:改进什么?(What to change?)改成什么样子?(what to change to?)怎样使改进得以实现?(How to cause the change?)

按照TOC的TP,可以得到商业银行BPI的步骤如下:

Step1:选择需要进行优化的业务流程,可以依据业务流程评价指标(成本、质量、客户满意度和效率)进行定性或量化选择;Step2:识别优化业务流程中的“约束”作业环节,可以根据“约束”的特征以及TOC的技术工具“当前现实树”(Current Reality Tree,CRT)进行识别;Step3:根据企业目标明确应该改进的预期,可以利用TOC相关技术工具“未来现实树”来进行;Step4:改造当前的业务流程及“约束”,依据TOC的管理原则以及相关技术工具。Step5:之后循环TP三个问题,进行持续改进。

二、商业银行优化流程的选择

要进行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优化,首先就是遴选要优化的业务流程,如何衡量业务流程及作业性能就成为了关键。在一般业务流程的评价指标体系中,有4项关键指标:业务流程成本、业务流程质量、业务流程客户满意度及业务流程的效率[3]。

(一)业务流程成本

1.流程成本。流程成本的计算有不同方式,但不同计算方式结果数值是一样的,如表1所示。

表1 流程成本计算方式

2.作业成本。根据ABC成本法每一项作业的成本是由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和长期变动成本构成。

3.资源成本。分析资源成本,可以由消耗类资源成本和非消耗类资源成本两项构成;也可以根据ABC成本法计算。

(二)业务流程质量

质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流程产品或服务质量应实现流程规定的标准,若实现则认为业务流程质量满意,否则,质量不满意;第二种是针对流程客户需要达到的标准,可以在业务流程客户满意度中体现。

(三)业务流程客户满意度

业务流程客户满意度是指企业业务流程的输出满足客户需要的程度[4]。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要层次,了解客户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是提高客户满意度的前提。

(1)确定业务流程客户满意度指标,建立影响客户满意度的评价指标体系;(2)确定客户满意度级度,客户对指标的满意度S值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获得:Si=XjYij,Yij=yij/m。式中,Si是客户对第i项影响指标的满意度;j为客户满意度的级度;Xj是指满意度级度为j时对应的分数;Yij是在调查中对i项指标,客户选择第j项满意度级度的回答比例;yij是在调查中对i项指标,客户选择第j项满意度级度的数量,i=1,2,...n,j=1,2,3,4,5;n是影响客户满意度指标的个数;m为抽样调查的客户数量。(3)明确客户满意度指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在提品或服务的业务流程中有多个指标可以影响客户满意度,但影响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因此对客户满意度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客户满意度衡量时,要明确各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可以依据下列公式进行量化:Vi=KjRij/500,Yij=yij/m。式中,Vi是第i项指标对客户满意度的影响重要性程度;Kj是指标相对重要性程度为j时对应的分数;Rij是在调查中对第i项的指标,客户选择第j项的比例。(4)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出业务流程中各项指标的客户满意度和相对重要性程度比例,从而计算出综合满意度指标,Z=SiVi。

(四)业务流程效率

商业银行业务流程效率可以理解为业务流程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

1.业务流程时间或者速度。业务流程时间指标可分为流程周期时间、流程执行时间、流程等待时间和流程非活动时间,以此可计算业务流程效率。

2.列队长度。对商业银行业务流程分析时,可以分析每个环节或流程前等待处理任务的列队长度以及处理过程中的平均等待列队长度。在客户的需要数量和频率相同的条件下,等待列队长度越短,表明流程处理事务的能力越强。

在进行商业银行业务流程选择时,也可以依据这一指标体系对业务流程进行评价选择,当然,在具体的流程评价时可以选择一项或者多项指标进行。

三、识别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优化“约束”环节

(一)业务流程“约束”环节类型

“约束”主要有三种类型:市场,由构成、影响市场诸多要素的相互作用对企业行为产生的制约机制;资源,企业在实现目标时所需要用到的各种资源;法规,与企业运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约束”环节特征

1.流程中的不合理等待的环节。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中不合理等待现象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客户长时间的等待;二是流程中下一环节对前一环节的不合理等待。举例来说,实施集中管理的银行个人贷款,所有的个人贷款集中在支行或分行审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风险,但是个贷的关键都集中在了审批上,造成内部审批时间过长、客户长时间的等待。

2.流程中不必要的重复环节。商业银行的业务处理中,重复性的工作几乎出现在各个流程中,不但浪费了人、财、物、信息等,最重要的是降低了业务处理能力的效率,使银行丧失竞争力。

3.流程中的核心环节。核心环节就是整个流程中起最大制约作用,影响流程结果与效率,并在总体难度上和工作量最大的环节。如贷款审批是在信贷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对信贷环节安全性负有重要责任。为了控制风险,风险控制组会进行认真研究,反复讨论,以至于使审批环节变长,导致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周期过长。

4.各流程中不相互协调的环节。主要表现在:各流程中的许多环节都无法很好地配合;各流程中规范性的文件和方式相互不协调等等。

(三)当前现实树CRT

回答“改进什么”,可以利用TOC的技术工具CRT,系统中会明显的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如等待时间过长、业务流程复杂、各部门间接触不和谐等等,这些都可以称为“不良效应”(Undesirable Effects,UDE)。但是,UDE并不是问题的根源,只是一些表面现象。把这些不良效应绘制在一起形成的逻辑关系图,能够尽快地帮助找到问题的症结,它们将显示在这个逻辑关系图的最底部。图1中箭头是由原因指向结果,Q是由于各UDE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所加入的中间连接条件。逻辑图的最底部就是问题的根源,根据所有的因果逻辑关系检查CRT,若真实反映了系统的状态,则CRT完成。

图1CRT逻辑示意图

四、基于TOC的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优化

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优化的目的,就是根据客户类别,将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按照最有利于客户价值创造的运营流程进行设计,进行以客户为中心;重流程、不重部门和职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持续改进为目标的业务流程优化。

(一)追求业务流的平衡

1.合并重复以及分散的程序,使其业务流程逻辑合理化。以信贷业务为例,如图2所示。

图2信贷业务流程优化前后对比

图3信贷管理部信贷授信程序

2.打破传统,逐步将“串行流程”改造成“并行流程”。可通过网络和数据库技术,使需要共享资料数据的活动转化为同步模式,提高流程效率。如信贷部门的授信程序就可以按照图3进行优化。

(二)改造“约束”环节

1.对“约束”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

约束理论中有这样几条原则:“非约束”的利用程度不由其本身决定,而是由系统的“约束”决定的;“非约束”节省的一小时无益于增加系统产销率;“约束”控制了库存和产销率;资源的“利用”与“活力”不是同义词[2]。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是由多个环节构成的,现行的银行直线式业务流程使“约束”制约“非约束”现象更加严重。在商业银行目前的业务流程中,核心作业一般情况下就是银行的“约束”环节,这是因为核心作业是重要的作业,从而导致核心作业的流程是多而复杂的,且彼此之间关系并不明显,这就要对核心作业进行精细化管理,旨在保持系统输出的稳定性。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其管理的本质是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将每项作业精细化。对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一方面,是要把核心作业细节作为服务的方向、服务理念,注意作业的每一个细节,避免可能出现的盲区,达到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要结合银行的行业特点,大力提倡对细节的关注,在对员工培训中注意培训精细化管理的相关思想,使精细化管理的思想深入员工思想[5]。

2.在风险控制基础上,缩短“约束”环节时间

约束理论中有这样一条管理原则:“约束”上一个小时的损失则是整个系统的一个小时的损失[1]。可利用工业工程“ECRS”分析法,即取消(Eliminate)、合并(Combine)、重排(Rearrange)、简化(Simplify)。一是取消或简化不必要的业务流程环节,例如信贷业务流程,可以实施一级审批制,将传统的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总行的层层审核,变为“一级审批”,也就是说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机构进行审批决策申报,从而大大减少审批环节,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取消的环节一定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二是理清业务流程的逻辑关系,从而调整或合并相关环节,因为“约束”作业一般是银行的核心作业,所以流程环节多,同时也造成各流程环节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如果能够理清各环节的逻辑关系,各流程环节的衔接也会更加合理,从而实现缩短“约束”环节作业时间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晓冰,李新然.运营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2]王玉荣.瓶颈管理(TOC)[M].北京:机械工程出版社,2002.

[3]刘飚,蔡淑琴,等.业务流程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3(4):112-114.

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范文5

关键词: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数据挖掘,分类,聚类,关联规则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客户识别正是顺应这种发展的需求而出现的一种以客户为中心的新型商业模式。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客户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比以往更加重视客户的满意度、忠诚度和客户利润贡献率的提升,客户识别日益得到了广泛重视和长足发展。进行有效的客户识别,就是要从储存大量客户信息的数据仓库中经过深层分析,使用关联规则,获得有利于商业运作、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信息。关联规则的支持,使客户识别的理念和目标得以实现,满足现代电子商务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1. 关联规则

关联规则的概念由美国r的Agrawal等人在1993年提出,是数据挖掘中一种简单而实用的规则。假设I是项的集合。给定一个交易数据库,其中每个事务(Transaction)t是I的非空子集,即,每一个交易都与一个唯一的标识符TID(Transaction ID)对应。关联规则在D中的支持度(support)是D中事务同时包含X、Y的百分比,即概率;置信度(confidence)是包含X的事务中同时又包含Y的百分比,即条件概率。关联规则是有趣的,如果满足最小支持度阈值和最小置信度阈值。这些阈值是根据挖掘需要人为设定。

1.1 什么是关联规则

在描述有关关联规则的一些细节之前,先来看一个有趣的故事:“尿布与啤酒”的故事。在一家超市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尿布和啤酒竟然摆在一起出售。但是,这种奇怪的举措却使尿布和啤酒的销量双双增加了。这不是一个笑话,而是发生在美国沃尔玛超市的真实案例,并一直为商家所津津乐道。沃尔玛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数据仓库系统,为了能够准确了解顾客在其门店的购买习惯,沃尔玛对其顾客的购物行为进行购了深层分析,想了解顾客经常一起购买的商品都有哪些。沃尔玛数据仓库里集中了其各门店的详细的原始交易数据。在这些原始交易数据的基础上,沃尔玛利用关联规则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得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发现:“跟尿布一起被购买最多的商品竟是啤酒!”经过大量实际调查和分析,揭示了一个隐藏在“尿布与啤酒”背后的美国人的一种行为模式:在美国,一些年轻的父亲下班以后要经常到超市去买婴儿尿布,而他们中有30%~40%的人同时也会为自己买一些啤酒。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美国的太太们常叮嘱她们的丈夫下班后为小孩买尿布,而丈夫们在买尿布后又随手带回了他们喜欢的啤酒。

按照常规思维模式,尿布与啤酒风马牛不相及,若不是借助关联规则进行挖掘和分析,沃尔玛是不可能发现数据之间存在的这一有价值的规律。

1.2关联规则在客户识别中的应用

传统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由于缺乏数据挖掘功能,最多只能统计一些数据,从表面上似乎合理,但实际上根本不能反映出本质的情况,例如,通过传统的信息管理系统,我们得出某一种红酒在超市的销售额排名倒数第一位,按照以往的做法,该红酒肯定会停止销售,但是通过对所有销售数据进行关联分析,我们会发现消费额最高的客户中有25%常常买这种红酒,如果停止出售这种红酒,必然会引起这些高端客户的不满。

关联分析就是发现交易数据库中不同商品之间的内在的联系,利用关联规则找出顾客购买行为模式,如购买了某一商品对其它商品的影响。例如,它能发现数据库中如“90%的顾客在一次购买活动中购买商品X的同时购买商品Y”之类的问题。发现这样的规则可以应用于商品货架设计、库存安排以及根据购买模式对用户进行分析等。

用于关联规则发现的主要对象是事务型数据库,其中针对的应用则是商品销售数据。如果对这些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则可以对顾客的购买行为提供极有价值的信息。例如,可以帮助商家如何摆放货架上的商品,如何帮助商家规划市场等。总之,从事务数据中发现关联规则,对于改进商业活动的决策非常重要。

1.3实证研究

以超市的购物系统为例,阐述关联规则在客户识别中的具体应用。某超市货架上有许多货物,例如,牛奶、水果、可乐等,我们应用关联规则就是为了发现当一个人已经购买了牛奶时,那他有多大可能还会买水果呢?一种简单的方法就是利用概率计算,其定义如下:设A, B是两个事件,且P(A) >0称P(B|A) =P (AB)|P(A)为在事件A发生的条件事件B发生的条件概率。

首先,设定最小支持度为40%,假设该超市数据库中共有5条记录,如表1-1所示:(记录中1代表购买,0代表没有购买)

L2为得出的最终频集。

由条件概率可得“

规则牛奶(水果(买牛奶后又买水果)的可信度为P(牛奶、水果)/P(牛奶)=40%/60%= 2/3。

规则水果(牛奶(买水果后又买牛奶)的可信度为P(牛奶、水果)/P(水果)=40%/80%=1/2。

由此可以看到买牛奶的人也买水果的可能性(67%)高于买水果的人也买牛奶的可能性(50%)。牛奶和水果关联的支持度已足够高了,意味着这是一条有意义的关联规则。

由于许多应用问题往往比超市购买问题更复杂,大量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关联规则做了扩展,将更多的因素集成到关联规则挖掘方法之中,以此丰富关联规则的应用领域,拓宽支持管理决策的范围。如考虑属性之间的类别层次关系,时态关系,多表挖掘等。

2 结束语

本文主要探讨了关联规则的实现细节及其结合在客户识别中的实现过程,并通过对实际数据的分析提出有效识别客户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关联规则的实用性,改进与优化关联规则,使其能更快、更有效地产生频繁项目集,可通过两方面对该算法进行变形:一是利用减少其算法实现过程中的事务数来减少运算量;二是尽量地减少算法实现过程中对数据库扫描的次数。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提高数据挖掘算法在客户关系管理中的实用性,提高数据挖掘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盛秋生,邵仲岩,张月武.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共同成本的有效性分析[J]江苏商论,2006.8:5~6

[2] 马金平.生产成本分析服务系统工具的设计与实现 [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2.16:159~161

[3] 李向宁,郝克刚.一种基本分类和预测技术的产品成本估算系统研究与应用 [J]郑州大学学报(工学版),2006,27(3):77~80

[4] 梁循.数据挖掘算法与应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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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细则范文6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财物”,具体包括经营者为销售和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或者实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概括地说,就是给予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给予财物,也包括给予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从广义上来说的既包括通常意义的销售或者购买有着物质特征的商品,同时也包括提供或者接受营利。因此商业贿赂的概念也可以表述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而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的危害有: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通过学习,在治理商业贿赂自查阶段,各单位在自查八项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应向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与职工讲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在干部、职工中统一思想,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具体对20__年以来的四个方面进行自查:

1、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有没有应客户要求,给客户开据不实发票。

2、有没有将客户买充值卡、邮品、年册等非交寄邮件的业务,统一开据邮费发票。

3、从使用税控发票后,有没有为用户开过非税控发票。

4、现在从业人员手里还有没有未使用的手写发票。

以上四个方面极易引起违法犯罪问题,请各单位将自查结果与区局要求重点自查的八个方面一并于7月底书面报纪委办公室。

三、通过案例吸取教训,加强控制,执行制度

“大兴事件”的案例分析,使我们从中看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个别生产单位严重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有章不循,不落实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由此造成在管理上的严重失控,致使通信生产的某些环节产生漏洞,给社会人员以可乘之机,最终造成事件的发生。

企业通信生产的正常运行,必须有基本的制度作保障。落实规章制度是保证生产秩序的基本条件,只要不落实规章制度,就存在漏洞和隐患,就存在发生问题的可能性。我们要认真吸取“大兴事件”的沉痛教训,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邮政处理规则中规定的流程和程序,指挥、组织生产作业和邮件收寄工作,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真正做到:经营和管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分析“大兴事件”和我局个别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控制与管理:

1、加强对邮资机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由邮政专人负责邮资机、制签机的使用、管理,正确计收邮资,对剔除邮资必须有班组长和支局领导负责现场审核确认。邮资机日志和交邮总单记录规范、保管齐全。不许非邮政工作人员操作邮资机。各单位应对照邮资机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和监督。

2、控制特快专递业务

必须分设收寄和复核人员,收寄人员必须现场核对五联单与邮件重量、资费,加强对五联单完整性和一致性的检查,与交寄单位做好交接确认工作,减少资费损失。

3、发票控制管理

全面清理原有的手工发票,由专人负责给客户开据机打发票,避免营业员给客户私开手写不实之据,减少因发票问题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4、用户欠费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