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范例6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范文1

一、个体户名称转让的现状

1、原则上不允许个体户转让名称

当营业执照被吊稍或者注销,其名称也进入“休眠期”,等到三年后才得以重新“苏醒”,进入可供选择的名单之列。在此期间,有个体户申请名称与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工商部门原则上是不予核准的。因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撤销未满三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吊销未满三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国家工商总局又有补充规定,已经注销的企业名称保存期限为3年)。新申请的个体户名称与在册个体户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参照此办理。

2、个别情况可以转让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准入系统软件也是根据以上的原则设置名称受理模块的,即原先个体户申请的名称已存在电脑名称库。他人再用相同的名称,就会出现重名,即使输进去也无法保存。但在目前的现实操作时也有个别现象存在,即操作人员利用“名称修改”的权限把名称数据库里与之重合的名称删除,这样输入新名称就可以保存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导致数据库紊乱,嵊州市局收回了“名称修改”的权限。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组成方式是家庭经营的个体户,其名称可以随着营业执照转让给同一本户口簿上的其他家庭成员。但不可转让给其他人。

二、个体户名称转让可行性的法理和现实依据

1、法律法规有相关依据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体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该规章在第30条对个体户的名称专门作了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个体户的名称被列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范畴,个体户名称和企业名称一样,只要双方有协议,就完全可以转让。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违《民法通则》精神的,根据司法解释,《民法通则》法律效力“法阶”高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两者有冲突时,应当以《民法通则》规定的为准。

2、工商部门便民办事、节约资源的重要举措

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政府行政审批改革,不应只是审批项目的删减,更应在审批服务上做文章。减少审批手续。简化办事程序。如果个体户名称可以转让,对于工商部门来讲,也是充分利用资源、避免浪费的重要手段。试想。个体户歇业注销频繁,名称进入“休眠期”的越来越多,仅嵊州市甘霖工商所一年注销和吊销个体户就有500多户,也就意味着至少有300个名称要到3年后才能使用。整个嵊州市、绍兴市乃至浙江省就可想而知了,再加上新申请的名称,名称库里的名称越来越多,个体户想选择新名称的余地也就越来越狭窄。

3、个体户节约资源、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个体户转让店面频繁,为了节省牌匾装潢材料,很多人想沿用原来的名称:如果名称可以转让。不仅节省了登记办理的时间成本。还节省了材料成本,为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作出了贡献。有些个体户是想借老字号扩大影响,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不是从零开始。如果名称可以转让,就有利于品牌的有效扩张,有利于增强优质品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能力,也有利于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所以应对个体户名称转让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制,引导商号转让的法律化,发挥商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个体户名称转让可行性的操作规程

1、根据《民法通则》完善相关法规

因为《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里未明确规定个体户名称可以转让: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对此也只字未提;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制订、施行已经将近17年。有些条款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因此建议重新修改、完善,对个体户名称转让问题作出调整。在本文即将截稿之时,欣闻单独的《个体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希望笔者提出的问题也是各位专家所考虑的,从法理上明文规定个体户名称可以转让。

2、制定具体操作规则

转让协议是提交材料中最为关键的,它必须明确转让对象、转让条件、转让时间以及其他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明确转让方的企业在名称转让之后是注销登记还是变更名称。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有人恶意逃避债务。名称转让的双方应当共同在双方企业名称中较高一级行政区划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然后名称受让方持转让协议、报纸公告、加盖公章的旧名称登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已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证明、名称转让申请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转让登记手续。

3、修改配套的登记软件

至于名称库里重名无法保存等问题,我们可以在“名称变更”里把名称的申请人变成现在的名称受让人或者把转让的名称撤销。使其成为历史状态,然后把该名称作为重新申请的名称输入名称库就可以了。为了防止有人删除旧名称而进行重新登记导致混淆错乱,在设计软件时必须严格控制。同时在操作时要严格执行“一审一核制”和书式档案与电子档案相符合的原则。

四、个体户名称转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前后名称的界定

名称转让涉及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诸多权利和义务关系,解决不好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有必要以某个时间点为限,界定双方的债权债务等责任,处置好转让方的印鉴、银行账号等相关事宜。如有争议可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按照这个时间点进行调解。为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工商部门要建立单独的个体户名称档案数据库。

2、名称转让与旧名称重新登记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范文2

按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政务服务工作考核评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科室认真开展自检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8年州工商局积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通过多渠道对外公布了“直接受理”、“马上办”和“最多跑一次”事项三张清单。“直接受理”清单涵盖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内资企业变更登记、内资企业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冠“XX”“XXX”名称预先核准(包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广告登记。“马上办”清单涵盖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内资企业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冠“XX”“XXX”名称预先核准(包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最多跑一次”清单涵盖内资企业变更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广告登记。通过门户网站办事指南栏目行政许可(公司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和行政许可(广告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同时在编办门户网站公示625 项权责清单。二、着力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实效,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办事服务

(一)简政放权。一是在州政务平台上录入公示权责清单。按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州政务服务事项中行政职权和内部审批事项录入及审核阶段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组织人员,将本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职权录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截止2018年,共录入(完善)行政许可事项4项(主项)、行政确认事项1项、行政处罚事项542项、其他行政职权21项。其中,原清单中行政许可为8项,现归并为5个主项、6个子项;原清单中行政处罚事项为563项,有4项涉及职能划转、13项涉及法规修订,此次新增4项法规新规定的事项,现为542项行政处罚事项。二是进一步深化“多证合一”改革。州工商局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及时调整增补我州“多证合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和去年10月1日起“32证”合一基础上,按照《工商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0号)要求,于今年6月30日起,将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40证合一”,下发了我州贯彻落实意见。在此基础上,州工商局又于7月5日牵头召开“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对推进“40证合一”改革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培训,印制“40证合一”宣传折页3000份,通过登记窗口发放前来办事群众。11月5日,再次发文调整“多证合一”整合事项,部署“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不再作为“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三是全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及时总结去年10月以来启动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工作,在年初全州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作重点部署强调,通报各县(市)推进情况,要求各县(市)登记窗口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和窗口操作指导。全州各企业登记机关切实加强对企业联络员培训,在畅通窗口业务的同时,注重引导企业联络员通过互联网办理登记业务,实现登记业务由“面对面”向“键对键”转变,切实降低企业办事成本。自去年11月2日我局驻政务中心窗口发出全州第一张全程电子化登记营业执照至今年11月末,全州已发出全程电子化登记营业执照779份,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量占新登记企业量的9.7%。四是全面签发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州工商局于今年6月15日组织全州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县(市)行政审批局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云南省全面发放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视频培训。及时下发文件,对全州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培训、宣传,签发和签领程序等作全面部署。与全省同步于6月20日开始全面发放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并同步完成全州存量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签发。新设立企业、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均可通过手机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工商电子营业执照”,完成身份认证后,将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到手机中,随时可出示使用营业执照,查验企业身份。同时,在门户网站刊登、公告栏粘贴电子营业执照政策解读、印制宣传资料等多途径、形式宣传、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五是实施企业开办“三天行动”。按照省州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州工商局迅速牵头落实“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行动,起草企业开办“三天行动”实施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以楚政办通[2018]53号文下发实施,将我州从事一般性经营企业开办环节压减为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办理时间压减至3天。6月29日,牵头召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公安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商务局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的衔接、企业基本信息传递、办理进度反馈的办法措施,明确了企业开办3个环节部门责任科室、责任人。并下发通知,将“三天行动”目标任务横向细化分解至州级相关部门、纵向分解至县(市),推进情况实行一月一报。全州外资企业商务部门备案与工商注册登记于6月30日起,实行“单一窗口、一口办理”。同时,在州政府门户网站作了政策解读宣传。通过“三天行动”落实,全州从事一般性经营企业设立登记环节均可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80%能够当天办结或当场一次办结。六是全面推进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下放审批权限。《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及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印发后,州工商局及时发文部署学习培训,要求全州企业登记机关以集体研学、个人自学、学法考试等多形式,开展对办法和规则的全员学习,重点抓好注册登记人员的学习掌握,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下放州局审批权限,起草了《关于下放企业名称核准部份审批权限的通知》报州政府审改办发文,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州级行使的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和开发区分局。从11月1日起,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全州范围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和应当由总局、省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由申请人自主拟定企业名称,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助查询、自行比对、自主选定,在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一并申报登记。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之外,全面取消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核准。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整合了企业名称核准环节,简化了企业名称登记程序,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自11月1日全面推行以来,全州登记自主申报企业名称699个,无名称争议发生和未发现登记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七是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州工商局充分认清“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政发〔2018〕62号)》,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作为、加强统筹,扎实推进改革。已起草《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按州政府部署要求,于11月29日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涉改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州政府发文实施。八是扎实推进简易注销改革。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申请注销的,积极引导、指导企业按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优化注销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减少申请文件,降低退出成本。积极稳妥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制定“三简化”、“三便民”措施,对在日常监管中失联且连续二年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4种情形实行强制注销,规范流程及要求,设定救济途径,建立便捷高效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

(二)放管结合。一是严格执行“双告知”制度。为加强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避免“先照后证”改革后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全州注册登记窗口严格执行统一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双告知工作制度。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注册后,每周一及时通过政府协同办公系统、电子邮件等不同形式,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由其根据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二是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规定,按照省州政府和省工商局关于加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州工商局组织全局干部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规定进行了集中培训学习。按照工作推进要求,建立了“双随机抽查一单、二库”,梳理出双随机抽查检查事项24项,制定印发了《楚雄州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楚雄州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了全州市场主体库和执法人员库,将全州577名执法干部录入执法人员数据库。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同时将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数据提供各部门共享,全力支持各部门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三是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惩戒。充分发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报州政府下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楚雄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我州涉企信息归集工作。组织召开楚雄州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跨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我州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工作,与35家州级部门签订了《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合作备忘录》。对35个州直部门和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涉企信息归集业务培训,提高归集工作水平。主动了解州级各部门在涉企信息工作中工作情况,帮助业务人员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系统操作问题,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涉企信息工作。截止目前,全州有关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涉企信息66057条。归集信息州级部门14个,县部门32个。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等8部委《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推进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法对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在企业的任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面实施信用惩戒。四是推动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建立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工作职能职责进行动态调整。积极探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监管,报请州政府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召开全州会议专题部署,从去年底市场主体5%的比例随机抽取州工商局登记的企业324户中,抽取房地产、房地产经纪、建筑工程领域15户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名录库中各抽取1名执法人员,于11月28至30日,分3组开展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通过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检查的方式,汇集多个部门的执法力量,避免对企业多头重复检查,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信息公开。一是认真进行网上信息公开。全面落实州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在我局网站和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在本局网站上我局各方面的动态工作信息465条,其中概况类信息162条,政务动态信息258、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45条。

    三、主要作法

以全面落实工商登记便利化为重点,围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市场准入便捷性,切实简化办事流程、手续和材料,降低创设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加强窗口建设。州工商局高度重视窗口建设,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州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局进驻州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规则》,从窗口设置、窗口职责、窗口工作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方面,对政务中心登记业务进行规范。主要领导每年到窗口研究指导工作2至3次;分管领导领导坚持每季度到窗口指导工作不少于1次,定期听取政务服务窗口工作情况汇报。窗口认真落实AB角岗位工作制,分管领导带班、业务归口主要负责人座班制等制度。制作了章程示范文本、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供县(市、区)登记人员参考,供申请人查阅、拷贝。注册登记业务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办结、一站式服务,绝不让办事群众两头跑、多头跑。

(二)优化准入服务。全州注册登记窗口对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董事监事备案等13项简易登记事项实施“一支笔办结”,其余登记事项“一审一核 ”,企业注册登记做好“二优化”、“三角色”、“四服务”。 “二优化”:一是优化登记职能。窗口不坐等上门,积极主动加强与民营办、招商局、园区管委会沟通联系,对招商项目、州级领导挂钩联系项目、五大产业项目、民营经济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服务。二是优化登记服务环境。及时更新门户网站办事指南、提交材料规范、办事程序;更新编印提交材料规范折页;不断总结、整理、完善不同类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章程等提交材料,以范例形式提供申请人参照。“三角色”:一是扮好工商事务导办员角色。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属于窗口职责的当场办、及时办,属于其他部门、窗口的,积极接洽引导办、协助办。二是扮好促进发展服务员角色。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三是扮好经营行为指导员角色。通过QQ、邮件等多形式,加强与企业联络员联系,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注意事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规范登记事项。“四服务”:窗口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及需求,积极主动提供引导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跟踪服务。对登记申请做到问一答十,耐心细致,指导、引导其办理注册登记。

(三)降低准入成本。认真落实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先照后证”、“多证合一”、全程电子化、年检改年报等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为企业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提高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程度。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注册材料规范由64个减少为34个,文书规范由87种减少为58种,当场办结率达90%。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双告知”制度,每周通过政府协同办公系统、电子邮件等不同形式,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由其根据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做到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互通,避免“先照后证”改革后出现监管真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一单、二库”,梳理出双随机抽查检查事项24项,制定印发《楚雄州工商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楚雄州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全州市场主体库和执法人员库,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依托涉企信息归集实施联合惩戒。按照《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依法对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在企业的任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面实施信用惩戒。积极探索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通过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检查的方式,汇集整合多个部门的执法力量,有效避免对企业多头重复检查,提高了监管效能。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商事制度改革力度大、内容多、涉及面广,我州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和营造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要求,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窗口力量需进一步加强。随着改革深化和拓展,市场主体新登记业务量、业务咨询量、现场受理指导量与日俱增,尤其是“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窗口人员在受理环节采集录入税务、质监、社保、统计等部门的数据指标项,还承担“双告知”、“多证合一”的企业备案指导,窗口科股既要做好登记业务,还要统筹改革推进,工作力量薄弱。同时,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体制调整,登记人员变动较大,业务培训任务重。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与行政审批局业务衔接、业务监督指导、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查询等审批后续管理还需理顺。

二是部门对信息归集工作重视不够。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是实现信用监管的基础,部份州级部门和县(市)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信息归集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未将涉企信息归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开展,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信息归集。截至11月26日,仍有23家州级部门,5个县(市)归集公示涉企信息为零。

三是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推进难度大。参与部门执法设备保障不足,联合抽查事项针对性、操作性不够强,尚需进一步融合。联合抽查监管机制制度还需健全完善。

五、下步工作

一是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出台我州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和全程电子化实施方案、经营场所承诺制管理办法。加强一线窗口学习培训和对外宣传指导,畅通线上线下登记通道,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范文3

个体工商户要交地税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地税。

在中国,明确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税份额比较小,而且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对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一定意义。1984年以前,国家明确划为地方税的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等少数几个税种。1985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又陆续增设了一些地方税种。现行地方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税种。

此外,还将下列税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

①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国营企业调节税;

②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③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等。上述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属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机动权。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步骤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根据《》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行政区(如:**区)+商号(如:**)+行业性质(如:商务服务)+组织形式(如:中心)。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成都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将不能再有"成都市"这一行政区划名称,而只能用所在区(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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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范文4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前置审批)。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2)申请书及附录材料。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3)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4)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5)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考察)。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注册号)、许可日期等。

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这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可以提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申请人是:第

一、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第

二、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

三、个体工商户: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涉及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十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的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作了具体的规定。

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广告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含有广告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必须具备(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方可广告。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户外广告。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化妆品广告)。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酒类广告)。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3)影视片制作活动;(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6)纪念庆典活动;(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一条: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刷品广告。

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医疗广告。

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国家限制性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经纪资格的认定;(2)经纪人的登记注册;(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4)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5)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范文5

一、建设制度,加强监督,优化政务环境

1、实行政务公开制。公开本单位及内设机构的职能职责,包括业务范围、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投诉须知等内容,并提供相关登记表格、《登记指南》及各类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供申请人取阅。

2、实行首办负责制。首办责任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行政事务,要一次性将办事程序或所需提交的材料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

3、实行现场服务制。对农村偏远地区和经营地点相对集中的区域,推行现场办公、上门办照等服务;在光华工商所试行内资企业按属地委托年检。

4、实行优先服务制。在登记注册窗口开设“绿色通道”,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区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以及被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提供优质、快捷服务。

5、实行限时办结制。区工商局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和名称字号预先核准权限,并限时办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预先核准实行实时查询,即时办结(其中个体工商户权限下放到各工商所);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发照;实行个体工商户滚动式验照,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验照。

6、实行延时服务制。各业务窗口如在正常工作日下班时间前遇经营者、群众等候时,实行延时服务,不受下班时间限制。

7、实行服务承诺制。严格执行对外承诺的办事内容、办事时限、服务标准,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洁、文明服务等要求。

8、实行预约服务制。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新招商引资项目实施预约服务,不受节假日、双休日和午休时间限制,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对相对集中的工业片区或集团性企业可采取预约的方式,利用节假日时间集中办理年检。

9、实行AB岗服务制。对外办事岗位全部实行AB岗位制,设定一主办一候补,以确保工作不因人员缺席而中断。

10、实行效能监督制。强化效能督察,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登记注册、市场监管等方面存在严重影响创业投资环境行为的,发现一起,严惩一起。

二、深化改革,降低门槛,优化准入环境

11、放宽经营领域。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投资开放领域,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鼓励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

12、放宽投资主体。(1)凡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企业的出资人。(2)港、澳地区居民可凭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等资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3、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辖区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支持升冠市级企业名称,并按市局委托,及时给予办理升冠名称手续;对改制企业,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对申报冠省级名称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4.放宽筹建企业登记注册限制。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为“筹办”。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据以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15、放宽各类新兴行业登记注册条件。支持各街道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引导能够满足群众应急、便利需求的具有即时消费、小容量和应急性的连锁便利店进入社区。对从事运输、仓储、货代、整理、配送、物流信息等综合性经营的现代物流企业,允许其名称使用“物流”字样。试行电子商务、生活保健、家政服务、融资担保、社区服务等新兴行业登记注册。

三、加强引导,创新举措,优化经营环境

16、全力支持企业实施商标带动战略。(1)积极开展商标知识“进企业”、“进社区(村)”等宣传服务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或批准的其它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以及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和效益农业等,积极协助、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3)对辖区内月浦狮头鹅、玉井大棚蔬菜、浔洄西洋菜、天港番石榴、大井花卉等具有原产地特征的农副产品,引导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对出口创汇产品,及时指导生产经营者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对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要指导商标注册人注册防御商标。(4)积极引导商标持有者加大商标品牌宣传力度,指导做好商标的使用、管理和发展工作,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5)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着手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驰名、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建立联合打假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7、全力支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和发展。(1)区工商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的重点项目工作协调小组,专门负责省、市、区确定的重点项目涉及办理的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协调和指导,统筹处理和督办本部门相关业务,协调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2)对重点项目落实贴身服务制度,主动提前介入,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其办理登记等业务,并建立联络员制度落实全程跟踪服务。

18、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1)扶持现有中小型民营企业壮大规模、提升档次,特别是促进特色经济和产业集群的发展,重点要加强对我区印刷包装、机械装备和食品加工等产业集群的调研,支持和引导骨干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形成辐射带动作用。(2)大力引导私营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发展,主动引导符合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登记为有限公司。(3)引导辖区诚信企业运用动产抵押物登记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4)主动参与具有区域特点和产业优势的专业市场的培育,发挥聚集效应和辐射效应。

19、全力支持规模以上企业改制上市。(1)为辖区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建立专门档案,为其配好工商事务指导员,就拟上市企业资产、股权、结构重组和股份公司登记、设立审批等方面开展无偿登记。(2)支持拟上市企业升冠省、市级名称。(3)支持拟上市企业发行债券,筹措资金,开展对外投资等,促进企业增资扩产。(4)指导拟上市企业做好著名、驰名商标申请认定和利用注册商标进行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5)支持拟上市企业登记集团有限公司,其中私营集团公司基本条件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科技型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条件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

20、全力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1)对重点国有企业改制提前介入,主动提供政策咨询,积极指导企业完善改制各类登记文件。(2)简化改制企业登记程序,对企业因转制变更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或合并、分立、整体转让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外,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3)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在办理工商业务时,原企业已取得的各项行政许可和注册商标不因改制而取消。(4)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21、全力支持全民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深化全民创业措施,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依法减免各项工商规费。

22、全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实施产业兴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支持农民搞集约化经营。同时,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申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主动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依法免收工商管理规费。(2)实施商标富农。引导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组织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广“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打造品牌农业,促进农民增收。(3)实施合同扶农。积极推广订单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规范“合同农业”、“订单农业”的签约履约行为,帮助农民将优质农产品推向市场。支持农业大户评选“守合同重信用”单位。(4)实施红盾护农。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加大对流通领域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完善农村“12315”申诉举报网络和红盾维权工作站建设,及时解决农村消费纠纷。

23、全力支持个私协会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个协、私协作用,拓宽服务渠道,为民营经济发展牵线搭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并妥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标本兼治,科学监管,优化市场环境

24、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巩固和发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建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继续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完善进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体系,结合节季特点和市场热点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逐步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着力建立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制度体系、经营者自律制度体系、社会监督制度体系、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25、加大清理无照经营力度。巩固和发展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成果,认真落实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健全“政府领导、工商牵头、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与卫生、交通、环保、文化、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涉及前置审批无照经营问题的解决,通过清理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并培植地方税源,增加就业岗位。

26、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巡查频次,规范巡查记录并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经济户口”监管档案,完善后续处置措施,特别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通报协作机制和向当地政府的报告制度,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7、加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采取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查处案件与教育规范相结合、强化监管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方式,着力增强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长效性。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商品的监管,坚持不懈抓好打传、打假工作,切实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力度,为经济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8、加大企业信用建设力度。深化“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有效运用和依托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对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等信用状况的资源整合,积极推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强化对重点行业和B、C类企业的日常巡查,建立完善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和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对辖区内持有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或被评为市级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且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的,给予享受企业年检时免审查、工商所巡查时免检查、办理注册登记优先的“二免一优先”特殊待遇;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创建活动。

29、加大消费维权力度。依托已全面建立的159个红盾工作站,继续加强红盾服务维权进社区工作;完善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12315进社区、进村居、进商场、进市场,建立覆盖城乡、贴近群众的消费维权网络,切实完善工商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维权体系;加强消费教育、消费引导和消费者咨询投诉研究,开展消费安全评估预测和消费警示;创新消费纠纷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和依法维权水平。

五、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优化法制环境

30、落实市场监管预先警示制度。对监管对象首次发生依法可适用警告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警示,按期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建立逾期年检企业书面告知制度。对企业营业执照超过经营期限3个月以内的,予以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建立超期停业警示制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后,虽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但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警示,暂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31、落实检查企业审批制度。经检大队外出执法检查,应报请分管副局长批准,各工商所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也应报请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正常市场监管及执法检查,应请告局长批准。坚决杜绝执法扰民和未经领导批准的检查,以及先办案、后立案的现象。

32、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办结半年后,由非原直接办案人员进行回访,检查案件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听取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执行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反映。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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