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论文范例6篇

法治理念论文

法治理念论文范文1

【内容摘要】法治思想虽然产生于奴隶制末和封建制初,但不同的历史时期法治的内涵、外延不同。我国对法治的认识经过了漫长的时期和曲折的经历。本文对“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了解读,对在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义,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与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与检察业务发展的关系从、人权、政权巩固、经济安全、社会和谐等多角度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机关

一、引论

据法律治理国家。我国法治思想最早产生于奴隶制末期和封建制初期,以商鞅、慎到、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法治的内涵与外延有很大的区别,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韩非等人倡导的所谓“法治”,是指帝王所制定而严令臣民遵守的统治手段。在封建社会时期的所谓“法治”,是指以“天条”维护封建君、臣、父、子纲常伦理的特权。在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是反对封建特权的有力武器,但同时又是维护私有制、维护以财产为社会成员等级身份的法宝。但法治毕竟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产物。我党虽然在革命的历史进程中一直重视法制工作,但对法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历史。在建国初期,同志的治国方略是专制加若干民主,法治长期被理论界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期间虽然在“评法批儒”,表面上颂扬法家,实际经历了十年的无法无天。1979年1月26日王明礼先生发表在《人民日报》的《人治和法治》一文,拉开了“人治与法治”大讨论的序幕。①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中共中央(1979)64号文件,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明确了法律、司法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据说该文件在两高征求意见时,有关人士非常欢迎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但建议最好由学者提出,以避向党要权之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说,我入党50年,这是我看到过的有关民主与法制的最好的党内文件。②此后,彭真等个别国家领导人强调过依法治国,但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在1984年再版的《法学词典》中,对“法治”开宗明义的解释仍为:“某些剥削阶级思想家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③90年代在法学界仍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关于“能人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的大讨论。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序言。20__年11月8日,××××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进行了深刻、全面的论述,翻开了我国法治的新篇章。④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前提下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模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在中国历史、中国国情前提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首先从立法上,是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公有制经济为主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立法,这是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立足于私有财产立法的经济基础;从政党体制及政体上,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及人民代表大会制,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受控于财团、三权鼎立的政治基础;从执法上,我国的司法官员是国家公务员,不是政治平衡妥协的产物,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官员是所属政党代言人的执法立足点;在法律适用上,“三个代表”是根本指针,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是最终目的,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财产决定身份导致的事实不公终极目标差别。

理念,即理性、系统的思维模式、思想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前提下,理性的处理党政关系、关系、立法、守法、法律实施等一系列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理想、思维模式。理念有自觉主导人们思维方向、行为方式的作用,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哲学化、理想化的意识。不同的理念,对同一个问题会形成不同的认识,处于不同的立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从而产生不同的效果。在政法队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意义,就是要求政法干部队伍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深远的政治意义、及长远的战略意义的认识,提高执法水平及能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巩固国家政权、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我国长期以来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党法(党权与司法)不分、政法(政府职能与司法职能)不分、公私(公权与私权、公有与私有)不分。由于缺乏正确的治国理念,关系不清,治国方略长期左右摇摆,政治运动不断,政策长期代替法律,朝令夕改,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深刻的历史教训,使党和国家领导人逐步认识到了由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到政治文明的重要意义。

文明的定义,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人们所见到的政治、社会、经济、宗教现象的总体。⑤政治指政府、政党、社会团体、个人在内政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⑥主要指与政权治理有关的活动。政治文明主要与政治野蛮、独裁相对应,各国的意识形态不同,对政治文明内涵、外延的理解不同,所以定义也不同。但对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内涵之一,属基本统一的共识,因为法治是排斥个人独裁、野蛮政治的。政治文明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危,也关系到公民的安危。法治可以通过正常选举解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更替,通过民意理性的处理政府换界过度,防止因国家领导易人产生动荡,有效防止将国家的安危寄希望于个别人。邓小平同志曾深刻的说:“将国家的安危寄托在个别人身上,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政治现象,还是法治靠的住”;法治又可以有效防止将个人安危寄希望于圣人治理的国家。威廉一世基于战绩的骄傲,站在自己行宫的顶端欣赏自己王土的美景,却被一座破旧的老磨房挡住了视线,他下令拆除,遭到磨房老主人的拒绝,出钱赎买仍行不通,一怒之下,威廉一世下令武力拆除。磨房主一纸诉状将威廉告到法院,普鲁士最高法院判决国王败诉、赔偿损失、在原址重修磨房。“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⑦法治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而不是个人随意发号施令,随时有可能将任何一个公民陷于危险的政府。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交替、党政关系、依法执政、政企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是长期存在于我国的敏感的问题、必须基于法治理念才能厘清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而依法治国又是理性治国的基础。1982年,我国宪法正确处理了党法关系,此后在逐步理顺党政、政企关系。但我国的人权问题从1983年解禁到1991年才正式开始系统研究,⑧孙志刚的无辜惨死,才促使我国为控制盲流、维护社会治安的收容制度,改革为对弱势群体人性化服务的救助制度;杜培武、佘祥林、滕兴善等冤案的又考问我们对司法现状的深刻反思。⑨20年代夫妻在家中看黄碟被警察查处事件的公开披露,再次考问了我国的公权与私权的法律界限。可见,无法治理念,何以有依法治国,无依法治国,何以有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需要经济基础,河南省上蔡县文楼村等部分地区的农民,因贫穷以买血为生,导致群体感染艾滋病,我国还有数千万生活在温饱线以下的民众,他们连生存都存在问题,参政、议政,行使民利根本无从谈起,对他们还谈什么政治文明?政治文明也需要物质文明为基础。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只有发展经济、奠定物质文明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基础恰恰要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积累,而市场经济又需要法制来维护其应有的正常秩序、以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司法、行政执法、守法、法律实施,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无地域区别、无主体身份区别的公平、平等、正义、诚信的环境。

精神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不同的理念,就会有不同的意识、不同的思维和不同的心理。八十年代初,我国进行农村改革,很快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随之国民经济有了大幅度提升,但“三角债”、黄、赌、毒、刑事犯罪问题居高不下,诚信、道德等精神文明问题日显突出。严打之后的刑事犯罪不断反弹、一些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促使精神文明建设提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普法教育为公民划定了道德底线,在为公民培养法律意识的同时,也在为公民树立法治理念,为依法治国奠定人文基础。

可见,建设“三个文明”,首先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奠定坚实的依法治国的人文基础。

三、社会主义治理念与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有效实施的重任。检察队伍是法律监督职责的载体,检察队伍是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有机组合的整体,检察官个体通过亲历每一起刑事案件,对其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对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判,对工作上游的警察、下游的法官的执法情况进行甄别,是日常法律监督的实施者。不同的执法理念,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性质会得出不同的评判结果。尤其现在我国在外交、内政方面,处于比较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国际上,超级大国出于其自身利益,对我国进行政治、经济上的打压;国内“法××××”、“门徒会”等一些反动组织,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猖獗,重大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群伤、群死、环境污染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腐败问题仍属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在于:

1、有助于检察队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法律总是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因为法律往往是政治斗争成果的肯定和反映。政治为保持其理性和有序性,又必须受制于法律。在现实社会中,有[本文权属文秘港:]时法律与政治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法律监督者如果没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就很难看清法律问题背后的政治背景,丧失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将复杂的政治问题,作为简单的法律事件处理;但在法治社会,处理有复杂政治背景的法律问题,既要考虑政治目的,又要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坚持依法处理,保证合理、合法。比如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等。

2、有助于检察队伍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日常检察事务。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之一,站在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立场,就会有不同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求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正确看待现有法律及法律现象;正确理解和解释现行法律的含义;全面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稳妥的处理好打击、处理与预防刑事犯罪,惩处犯罪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应有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尽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辨证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3、有助于检察官养成依法理思维、以法言法语办案的思维定式。不同的理念,有不同的思维、行为定式和习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促进检察官刻苦钻研法学专业理论,提高检察官自身的法学造诣,以精深的法理知识准确认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为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4、有助于检察官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意识支配行为,意识要付诸于行为才能变为现实,而行为成为需要深厚 文化理论底蕴和修养为基础的、依法办事的习惯,需要坚定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为检察官养成言、行、举、止依法约束的行为习惯,提供坚实的意识形态基础。

5、有助于检察官明确正确的服务方向,和公正的美德,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和谐、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小康生活,将我国建设成世界上繁荣、富强、民主、文明的强国是最大的道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这个道理。公正是一切和谐的基础,所以,希腊人将公正命名为第二种美德。⑽只有懂得公正的人,才会尊重所有人的权利,才会忠诚的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和谐服务。检察官的一切法律监督活动都必须坚持公正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强化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观念,坚持“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操守,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发展的关系

法律监督是法治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的质量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日常法律监督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检察机关正确、全面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从法律适用监督入手,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法治的前提是法律制度的统一。我国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国情及利益格局复杂,所以法律授予立法资格的主体多,法律层次及其效力比较复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拓展法律适用选择视野,从社会主义角度审视现有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效力的合法性,理性的甄别监督对象所适用法律的合宪性、效力的合法性,保证法律制度的统一实施。

2、从执法活动监督入手,保证法律实施统一。法律的统一实施,既包括法律在我国领土内得到统一、有效的贯彻落实和遵守、执行,又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和违法行为平等的受法律追究。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徒法不足以行,法律需通过人来实施。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受执法理念、法律意识,利益驱动等各种因素影响,有可能使法律在有些地区、对有些人的贯彻、落实大打折扣,甚至被歪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利于检察机关拓展监督视野,站在维护的高度,坚持平等的执法观。在我国领土内,无特殊的地域、党派、群体和个人。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个体及其他所有制主体;无论是曾经为国家和人民做过多大贡献或有多大能耐、多高地位的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检察机关都有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3、从执法环节监督入手,保证程序实体并重。法治的核心就是公正,但公正的结果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一步一步实现的。无公正的程序,很难有公正的结果,最起码很难使人相信结果的公正性。所以,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助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实体法的执行之前,首先要监督程序法的遵守情况,延伸监督视野,深入执法前沿,细化监督环节。从立案到执行,使每一个诉讼环节都做到法治化、规范化,使每一道程序的公正为结果的公正奠定一个令人信服的基础。

4、执法效果监督入手,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通过对法律的实施,达到法律规范预期追求的、规范社会秩序或调整社会利益的效果。由于法律规范的高度抽象性、调整范围有限性、滞后性等特点,及人们受文化知识、传统习惯、、民族习俗、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影响,法律的实施有时会出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情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有助于检察机关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以法治的视角,提高执法能力与工作艺术,找准执法切入点,兼顾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准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公正与效率的辨证关系。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又真诚悔罪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罪犯,切实体现轻缓的刑事政策,通过不及量刑建议等司法程序,使其依法从宽。延伸检察职能,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利用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途径,做好犯罪预防尤其是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应对社会治安的预警机制,及时分析某一时段、某一地区的治安形势,为当地党委和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改革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庭公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尽力减少社会对立面;要充分行使检察职权,拓展监督视野、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包括职务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导致群伤群死的公共安全犯罪的立案监督),对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法坚决从严打击;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好务。

中央政法委决定对政法队伍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是为依法治国打好坚实的基础,又是因为执法人员的行为本身就对社会有示范作用,这支队伍的意识形态引领社会关于法的意识形态,从而奠定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这是高屋建瓴之举,我们检察人员不仅应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应通过检察业务的开展,推动全社会成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这才是教育活动的最终目的。

[p=center]20__年4月20日[/p]

注释①、1999年《法学》第7期,《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6),李步云、黎青文章,第2页。

②、20__年《法学》第9期,《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式的党的文件》,李雅云文章,第10页。1999年《法学》第7期《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6),李步云、黎青文章,第3页。

③、1984年《法学词典》增订版第605页“法治”条。

④、——《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十六大报告专题读本》第32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⑤、《欧洲史》,德尼兹﹒加亚尔贝尔纳代特﹒德尚等著,海南出版社20__年11月版第9页。

⑥、《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8年出版,修订本,第1609页《政治》条。

⑦、《社会契约论》——卢梭著,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51页。

⑧、《法学》——1999年第5期,第2页,《人权是怎样突破的》——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24)郭道辉、陶威著,

法治理念论文范文2

【关键词】文化;法治;理念

铁路企业的健康发展是铁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铁路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文化建设是员工树立正确价值观、提高员工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需要,更是企业健康平稳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原发动力,而法治理念的提出为企业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保障。

一、企业文化与法治理念的重要关系

首先,法治理念是企业文化继承、发展、繁荣的现代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文化,是一种法定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文化。没有法治,企业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局限。

其次,企业文化是法治理念的培养基和土壤。腐朽落后的文化不是现代法治的土壤,而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体制都只是中国走向人治的最直接原因,真正的根源是深藏其后的主流思想文化。

最后,企业法治文化相对于企业人治文化而言,是一种进步文化形态。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人治文化产生于专制政治和自然经济,道义维护的是少数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把法律作为治民的“工具”和手段。由此可见,人们的文化观念既可以推动法律的执行,又可以推进立法科学、良法之治。

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性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

(一)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构建企业文化建设的合理性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人权是人民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具体化、法律化。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也正是人权尊重保障了企业文化建设的合理性基础。

(二)突出企业文化理念和法治理念的相渗透融合

任何一种外来理念都只有植根于传统才能够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中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法治和文化可以相渗透融合,在社会主义企业文化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法治与文化相渗透融合过程中企业采取的形式和通过的路径应当也是独具特色的,不断创新的。

(三)增强文化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创新是企业文化的核心。美好精神的塑造,高尚伦理道德的形成,优良风尚的树立,企业人文生态环境的营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创新性地把企业文化和企业法治环境发展结合起来,创建高层次具有非凡活力、动力和凝聚力的企业文化体系是现代企业追求的目标。在经济社会大发展的时期,机遇是战略资源,建设企业应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激发时代的紧迫感,保持蓬勃朝气和昂扬锐气,以此来支持企业文化创新,去推动实现快速发展及跨越式发展。

三、法治理念在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

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因此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基本价值取向引导企业文化建设的软实力

企业的文化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本质属性,企业树立公平正义、具有社会责任的价值观是企业全体成员共同的价值准则。只有在共同的价值准则基础上才能产生企业正确的价值目标,也才会有奋力追求价值目标的行为。这就要着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企业精神为灵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一个企业如果拥有统一的为广大成员普遍认可的经营价值观,就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企业也就有了号召力,重塑了自己的形象。

(二)树立法律公信强化企业文化建设的约束力

现代法治国家都把树立法律公信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必须树立和保障法律公信力。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企业管理人员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经济效益,轻员工利益、社会效益的观念。有鉴于此,企业要把其生产经营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法律精神扎根于企业管理层与员工的内心深处,形成一种自觉。这种自觉并非单纯外在的法律知识而应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员工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尤其要做好企业领导层管理层的生产经营中法治理念的认知与培养。由此企业文化及全体员工不仅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而且应具有法治的“基因”。

(三)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联系实际,企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企业民主法治建设的更大合力;进一步抓好规章制度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进一步抓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为企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意见;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法治理念论文范文3

法治政府的理念与目标

《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个目标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理解和定位。

从宏观角度看,法治政府应具有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和高效政府的基本理念和目标。

1、有限政府。一是政府权力有限。其权力来自人民通过法律的授予,法律授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力界限,政府只有在法律的权限内才能获得行为的合法性。二是政府责任有限。政府只能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承当相应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对政府不该承担责任的排除。法律责任是依据法律产生的可预测的透明责任,法律是确定责任的唯一和最高依据,这就要求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防止依据其他规范确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非法治现象。三是政府职责与职权统一。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依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

2、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应该是透明政府,政府行为依据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的法律作出,并暴露在“阳光”下。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并注意听取相对人意见,公布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和及时;政府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把公开作为监督政府行为、杜绝腐败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利器。

3、诚信政府。政府执政为民,须以诚信取信于民。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行政目的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尽量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使在必须采取的情况下,其措施和手段也应以必要和适当为限度;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4、高效政府。“效率是行政的生命”,法律的公平须建立在基本的行政效率基础之上。行政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相对人,把执政为民体现在行政活动各个环节。

从微观角度看,《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

(1)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2)各种形式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6)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素质明显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依法行政的含义与要求

依法行政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主体据以活动和人们评判行政活动的标准。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具体包括:

1、职权法定。行政职权须由法律规定,行政主体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纲要》明确要求行政管理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2、法律优位。行政权及其行政规范不得超越法律,不得与法律抵触。“不抵触”既包括不与法律的具体规定相抵,也包括在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情况下不与宪法、法律的精神抵触。

3、法律保留。凡属宪法和法律规定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或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在其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我国《立法法》第8条就明确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如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

4、依法行为。行政行为须依据法律作出。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利行政行为须有明确法律依据。

5、正当程序。“正义不但要得以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行政行为实体的正当须借助于正当程序实现。一是政府行政实行公开原则,注意听取相对人意见;二是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三是行政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6、权责统一。权力与责任的设定应当平衡,行政违法或者不当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构建法治政府的具体途径

围绕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纲要》提出实现目标的途径:

1、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首先是明确政府职权和职能范围,从“万能政府”束缚下解放出来,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其次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规划、调控、服务和引导等方面,“有所不为方能有所为”。再次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干预特别是行政许可项目,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市场规律自身作用。

2、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涉及全国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3、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法律规范的创制等制度建设注重提高质量和法律程序,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具体、准确、规范、严谨、简洁和可操作性,并能切实解决问题,积极探索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4、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相对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

5、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完善制度,及时办理事项,切实保障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6、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法治理念论文范文4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法治理念论文范文5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发端于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在萧公权、萨孟武等的《中国政治思想史》著作中也都包含了政治哲学层面的研究,只是涉足不多且不深。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政治学被错误取消期间,中国政治哲学的研究就失去了独立的学科地位及意义,而附属于历史哲学层面的社会形态理论,主要运用阶级分析方法,选定思想家思想中体现阶级性及历史走向的部分议题为政治思想议题,其中就包含着政治哲学议题,譬如人性论及政治理想国等。随着政治学的恢复及初步发展,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渐次展开,但又总摆脱不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的阴影,从而使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总是同各种各样涉及中国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的讨论混杂在一起,其研究方法则主要有文化哲学、历史哲学、哲学及历史学的方法。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现有研究成果体现两个基本研究思路:第一种研究思路较为看重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普遍性特征,着力于发掘现代政治的传统政治哲学基础,论证现代政治的中国版本所必需的某些来自传统政治观念的支撑,竭尽全力论证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具有内在地转向现代政治哲学的可能性或已经有了某些现代政治哲学观念的雏形。第二种研究思路则较为看重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特殊性特征,从思想与社会互动的角度,着力于分析其历史性的具体内涵及曾经产生过的社会影响,特别注意分析政治观念、范畴等在传统思想中的原始含义,即从原始的概念、范畴等的解释中整理出思想家阐明的原始思想事实,倾向于历史地具体地对待传统政治哲学的特殊性内容,其研究结果认为中国传统政治观念就其历史内容而言并无趋向现代民主的趋势,在其已有的历史中也没有与现代民主和谐共存的经历,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也仍然较多地发生着阻滞民主发展的消极作用。

一、路径与特色: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范式

迄今为止,国内学者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有三种基本范式:其一是中国传统哲学的研究者从一般哲学的研究进入政治哲学的研究,比较注重概念和范畴等的解释和演绎,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框架,对中国传统哲学中政治意义明显的概念、范畴与命题等进行了初步梳理,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周桂钿教授。周桂钿教授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一书力图从范畴和命题的解释方面着手,研究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几对主要范畴或命题,其贡献及局限一如前述。通过研究,周桂钿教授提出了三点最基本的看法,即儒学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主干,政治哲学是儒家的中心,民本论是中国政治哲学的中心。周教授没有对政治哲学的概念及研究对象与方法等进行描述式的处理,而只是将传统哲学中政治性内容进行了罗列或排比,既没有回到思想现场进行思想事实发掘,也没有着力于概念、范畴、命题、判断及推理等的系统分析,结论虽缺乏政治哲学研究所要求的近乎苛刻的严谨与缜密,但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其二是结合中国社会近代化或现代化问题,主要从民族文化自尊和历史发展普遍法则的角度,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某些范畴进行了历史哲学的解释,其主要的代表是李存山。李存山等主要是通过民本与民主关系的讨论,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局部进行了重点探索,意在寻求中国政治民主的内在依据或源头活水,着力在中国古代寻求民主思想或民主思想的萌芽等。张岱年的《黄梨洲与中国古代民主思想》一文指出,“中国自殷商以来没有民主制度,但在学术史、思想史上也还是有民主思想的。……中国在先秦时代就已有了民主思想的萌芽。”四李存山认为黄宗羲思想是“民本走向民主的开端”,李存山的结论至少有两个基本的片面性。一、他的研究模式属于“六经注我”,既不太关注黄宗羲等人的原始思想问题,也没有触及到黄宗羲政治思想的纲领性概念,而过多地关注与同时期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比较,过多关注梁启超等人承认的黄宗羲思想对他们接受民主思想的所谓影响。二、他对现代民主的发生与传播机制缺少必要的了解,不仅置民主观念的悠久历史于不顾,而且还把民主看作任何民族都可以在某个阶段自然形成,从而确定中国的民主也可以在某个阶段通过思想家的努力,在没有任何民主思想资源及制度资源的情况下出现,断定民本可以自然而然地冲决君主制的束缚而走向民主。其三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研究者从政治思想的研究中逐渐衍生出政治哲学研究,注重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等的社会学或历史学解释,其主要代表是刘泽华。刘泽华继承了萧公权的研究传统,在政治观上率先突破僵化的阶级政治模式,能够“采政治学之观点,用历史之方法”,就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主要概念及范畴等进行了社会分析,并描述了主要概念之间的必然联系,揭示了重要政治判断的普遍社会影响力,其中对纲领性概念的关注使之更接近政治哲学探讨问题的方式。

国外学者研究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主要有三种范式:其一是日本学者沟口雄三为代表的历史哲学式的研究,注重挖掘晚明以来中国传统思想的近代意义,力图将中国思想或社会的近代化看作是传统社会主要成分的内在延续,其研究风格和旨趣与李存山等比较接近,旨在寻求东亚现代化的内在依据。他认为李贽是中国思想史上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重要过渡性人物,将近代思想在中国的展开描述为一定肯定人欲的过程,并整理出了一个从李贽到孙中山的近代思想的发展线索,再结合他视域中的明清之际以来反专制思想中的地方自治,得出结论认为中国的近代是可以在其文明的进程中内生。其二是以牟宗三、杜维明等为代表的现代新儒家的中国政治哲学研究,他们以儒家传统政治哲学的现代转化为题材,探讨了中国传统儒家政治哲学的现代意义,尝试将儒家传统政治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进行嫁接,提出了“返本开新”、“新外王”等理论,对于探索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如何焕发出新的生命活力,具有重要借鉴价值。杜维明极力推崇现代民主而反对传统专制政治,认为儒家思想中确实存在着为君主专制服务的成分,主张继承儒家的同时还需继承批判儒家的五四传统,唯有如此,才能找出儒家思想中与现代民主相适应的普遍部分。杜维明认为宗教伦理层面的儒家学说具有超越历史的普遍性,不仅可以成为中国现代民主的伦理基础,确保民主政治的中国属性,而且对其他文明如西方文明解决伦理危机也有重要意义。海外新儒家面对的是民主政治已经成功植入之后的民主政治与东方伦理的关系问题,并着力于寻找中国儒家伦理中能与民主政治相融通的部分,并且从有利于民主政治的方面发掘、解释和论证了儒家伦理的普遍意义。处理两者是否相融通的问

题远比处理发生学意义上的两者关系问题简单,而且也可以主要用逻辑分析的抽象分析方法,从儒家伦理中抽象出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成分也未尝不可,毕竟中国不可能完全西化,特别是在宗教层面,而儒家伦理中的宗教层面如确实在逻辑上与民主政治相融通,那么在观念上把两者逻辑地联系起来也不是绝对无益于社会,起码在民主政治已经确立的情况下可以让它更加民族化。其三是美国和西欧的海外汉学家,以现代化为主要问题,探讨了中国传统政治及政治哲学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不良或不利影响,其主要代表是列文森。列文森注意到了传统政治文化的形成受到了儒家、道家及法家等的影响,但他否认了儒家等传统政治观念能够顺利生出现代政治观念。

尽管上述范式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都极为相信自己研究的必要性及正确性,但各自得出的结论竟至于截然不同。这一方面是由于其研究方法及价值取向的迥异,特别是在中国民主如何发生及处理民本与民主的关系上,方法与价值取向对于结论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在没有民主实践并没有民主思想资源的情况下,中国的民主思想如何独立开始其形成的过程,是个颇为关键的问题,窃以为从思想到思想的文本研究及抽象推理难以得出合乎实际的结论,特别是当我们全过程地追踪了“民主”概念在近代中国的含义演变后,大概才能在民本与民主的关系上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另一方面,研究者关注点不同,双方在定性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为君主专制主义上并无太大分歧,在对传统政治文化的批判及反对态度上也颇为接近,但一方关心的是民主在中国如何发生的历史发生学问题,以便进一步确认民主在中国发展的观念条件,立足于反对现实的封建主义,而另一方则在反对封建主义的基础上关注民主如何中国化的问题,关注民主扎根于中国本土所需要的本土观念基础等,并注意发掘传统政治文化中能够与民主融通的普遍内容,积极寻求中国思想的世界贡献。从国内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现状来看,关注民本与民主的关系,力图说明民主怎样产生的发生学的问题在研究中占有压倒性绝对优势,而海外的研究则或比较关注传统政治观念在现代的适应问题,如新儒家,或比较关注中国政治观念如何在应对西方的挑战中克服传统观念的影响而形成现代政治观念的问题。民本与民主的关系成为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中心议题,而此中心议题的解决则必须以从政治哲学上清理传统民本思想中的核心性纲领性概念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逻辑关系为前提,即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纲领性概念进行逻辑清理,把握中国传统政治思维的整体性的共同框架,已经成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关键。

二、观念史方法:从政治思想史到政治观念史

观念史研究方法在国外的政治思想研究中已经得到有效应用,以赛亚·伯林的政治思想研究采用观念史研究方法已经成了观念史研究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的方法典范,其以观念史方法研究政治思想的结论已经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带动了更广大范围的观念史研究。早在1969年,昆廷·斯金纳就发表《观念史中的意涵与理解》一文,就观念史方法在政治思想研究中的应用提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重要见解。他说:“观念史家的任务应是研究和诠释经典文本。撰写这种历史的价值在于:那些有关道德、政治、宗教及其他类型思想的经典文本以‘普遍观念’的形式包含着一种‘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智慧’。这样,我们可望直接从研读那些有着持久相关性的‘无时间性的成分’中获益。这就进一步向我们表明:接近那些文本的最佳途径是必须将注意力集中于每位作者就某一‘基本概念’以及道德、政治、宗教、社会生活中的‘永恒问题’都说了些什么。也就是说,在阅读经典文本时,我们必须准备好将其视为‘似乎是出自一位当代人之手’。最为根本的是这样一种研究路径:仅仅专注于他们的论证,并考察他们在那些永恒的问题上告诉了我们什么。”他提醒研究者说:“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用以表达我们观念的术语的意涵有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这就使得那种有关著作家就某一观念的言论的描述可能会对理解文本的意涵产生误导。”观念史方法的应用基础就在于:一个文本或思想只有通过考察和分析它的历史语境才能得到理解,在这个语境中,作者所说的问题永远具有特定的历史针对性和意义。昆廷·斯金纳的《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的分析方法是典型的观念史方法。他尽量不去“专门研究主要的理论家,而是集中探讨产生他们作品的比较一般的社会和知识源泉”,“首先论述我认为是他们最初写作时所处的和所服务的社会的有关特性”。因为“政治生活本身为政治理论家提出了一些主要问题,使得某些观点看来成为问题,并使得相应的一些问题成为主要的辩论课题”。他还强调要“考虑一下构想出这些主要文本的知识环境,即在此之前的著作和所继承的关于政治社会的假设,以及比较短暂的、同时代的对于社会和政治思想的贡献的来龙去脉”,因为“在任何特定时期可供使用的规范词汇的性质和限度也有助于决定选择出具体问题加以讨论的方式”。昆廷·斯金纳的《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颇为关注近代政治观念(如国家等)的发生、演变与形成,典范性地运用了观念史方法。“我从13世纪后期写起,一直写到16世纪末,……正是在这个时期逐渐具备了关于国家的可公认为近代的概念的主要因素”,“在这个时期,从‘维持他的国家’——其实这无非意味着支撑他个人的地位——的统治者的概念决定性地转变到了这样一种概念:单独存在着一种法定或法制的秩序,亦即国家的秩序,维持这种秩序乃是统治者的职责所在”,“国家的权力,而不是统治者的权力,开始被设想为政府的基础,从而使国家在独特的近代术语中得以概念化——国家被看作是它的疆域之内的法律和合法力量的唯一源泉,而且是它的公民效忠的唯一恰当目标”。

观念史研究方法在中国政治思想研究中实际上已经有了某种开始,只是还没有产生自觉的方法意识。与注重从宏观叙事与通过比较定性研究的政治思想研究范式相比,刘泽华先生的中国政治思想研究比较接近观念史的研究方法。他“的立论来自归纳法,所有的材料都是从‘母本’中梳理出来的,而且在解释和运用时也都以‘母本’的完整性为前提。……绝不抓住一两句话,离开‘母本’体系,推导和演绎出现代性的政治观念或理论。”从这样的“母本”出发,研究者就会比较关心思想家向他自己提出的问题,就会比较关注思想家对自己急于想回答的问题给出的具体答案,而不太关心思想家对我们想要追问的问题的答案,从而就会在政治思想史的资料整理中发现思想家们热点讨论的问题,并进而发现思想家们在提问及回答方面表现出来的相同或不同点。刘泽华先生在中国政治思想的研究中把历代思想家阐述的统治理论作为自己分析研究的主要对象,以还原思想事实为前提,梳理不同时代、不同流派杰出思想者的权力理论,清理主要的问题与答案,分析了纲领性概念的文本涵义。《君主名号穹庐性的政治文化意义》、《臣民卑贱论》、《君尊臣卑: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大框架——析韩愈、柳宗元的表奏》、《帝王尊号的政治文化意义》、《天人合一与王权主义》、《王、道相对二分与合二为一》、《王、圣相对二分与合二为一》等文章,都是刘泽华先生运用回到思想现场的观念史方法,分析

传统中国纲领性政治观念的代表性文章。虽然刘泽华先生没有明确提出观念史研究方法,但其研究的范式以观念为分析单位,注重结合观念环境向观念提出的原始问题,尽量展现观念的原始涵义,却很符合观念史研究方法的基本精神。我在《民本的极限——黄宗羲政治思想新论》中,曾结合黄宗羲思想研究的现状,分析了宏观叙事范式的方法论缺陷,提倡回归思想现场,进行观念的研究。“政治思想研究也要采取回到现场的独特视角,从政治思想提出或涉及的具体政治问题人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可能客观公正地描摹和评价政治思想的内容。”

与传统思想史研究从研究者的生存环境、知识背景及疑问出发不同,观念史研究方法突出了研究对象的生存环境、知识背景及疑问等,从而在范式上表现出三个最主要的特点:其一,观念史研究突出思想事实的原始涵义,采取回归现场的研究方法,还原思想家的社会环境、话题及所提疑问,系统地叙说思想家的思想,还原思想家的思想逻辑,尽力摆脱研究者学科逻辑对研究对象的扰乱甚或重组。其二,观念史研究的关注单元是较为普遍的纲领性概念,其在历史上不仅经历了较为漫长的时段,而且还是思想家普遍接受的关于人、社会及世界的基本预设,这些预设的名词可能没有发生变化,但名词的内涵却随时代与学派而存在重大不同,历史地解释观念的涵义变迁是理解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路径,因此观念史研究能够避免思想史研究从概念到概念的局限性。其三,观念史研究注重将观念与社会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但又不是简单地反映论,而是从社会客观向思想提出的问题及向思想提供的条件等来客观地分析观念的内容,强调社会条件对观念的根本制约,观念不会主动解决社会不想或没有追问的问题,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会脱离原有知识话语的决定性影响。

三、观念的逻辑: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整体视角

观念史研究方法的运用,使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关注单位变成了具有普遍影响的政治观念。观念史“所分析和揭示的……是往往不明言的、根深蒂固的和构成性的观念、概念和范畴的动机和隐蔽源头的来源和性质……我们利用这些观念、概念和范畴来安排世界,解释我们的大多数经验,尤其是人类道德、美学及政治活动领域的经验,由此扩大我们的自我认识和我们对自己的创造性范围的自由的认识。”作为追求实现自己的历史创造主体,每个时代都是在一定观念的指导下进行活动的,因而每一个时代都有为数不少的普遍性的观念为人们提供社会活动的终极目的与普遍化形式的依据。一个时代的预设性的政治观念总是针对着特定的根本政治问题展开的,它一般是追求对某一个根本政治问题的绝对答案,即给某个根本政治问题提供一个永恒有效的绝对解,以便提供合规律合目的的社会秩序及个人心态的普遍依据。这种预设性的政治概念一般都同时是某历史阶段思想文化的纲领性概念。“任何一种成形态的思想文化都有一套纲领性的概念来表达和支撑,……那些正面的纲领性概念集中表达了真、善、美。”思想文化中的纲领性概念本质上只是万事万物合规律合目的的秩序排列的前提性预设,它既不能在经验中证实,也不能在经验中证伪,而只能甚至必需在经验中被优先接受,即纲领性概念是世界万物本体秩序的根本预设,而本体秩序的合规律合目的特征又要求预设的纲领性概念必须是一个关于世界的全称肯定判断。纲领性概念有两个基本政治功能,其一是纲领性概念的普遍性预设为政治世界提供必然的本体秩序,确认本体秩序的普遍形式;其二纲领性概念客观上总是站在有利于政治权威的位置,为政治权威及其对社会的控制提供必然理由,成为政治控制赖以实现的重要理论资源。

何兆武先生认为:“人文史……的全历程自始至终都是贯穿着人的目的的。……目的是历史中的人的因素,……物本身是不会创造历史的。……一切人文价值……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从科学里面推导出来的结论。它们是信念、是理想,而不是客观规定的事实和规律。……它们不属于科学实证的范围,是科学所不能证实或证伪的,却又是人生和人的历史所非有不可的东西。我们之需要它们,丝毫不亚于我们之需要科学。”政治作为人类创造历史以实现自身目的的有效手段,其发展的轨迹及趋势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各个时代普遍流行的关于人类目的的制约,即人类怎样思考并定位自身的目的,政治就会努力实现某个目的,某个时代人们在目的方面的基本预设从根本上决定了政治的性质、形式、趋势及任务等。观念史研究方法在政治思想中的应用,即是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关于社会目的的基本预设上,重点考察某个文化背景下某个时代的普遍性目的预设,它们通常是一些以必然性概念、命题与判断等形式出现的观念共识。。观念史研究方法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应用,其实就是分析传统时代的观念共识中蕴含的确定普遍性内涵,并勾勒其内部构成部分的客观逻辑联系,整理在思想家们中流行的关于人的目的的预设。

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必然性价值判断作为社会存在的目的预设,虽然大多是没有前提的绝对价值判断,适用于较长的历史时段,但其逻辑涵义及彼此的逻辑关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上却具有高度稳定性,而揭示必然性价值判断的逻辑涵义也就成了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工作。观念史研究方法较为关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以必然性价值判断形式出现的必然观念,肯定观念在社会本体秩序的生成及维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认为稳定的政治秩序建立在合目的合规律的本体社会秩序基础上,而本体社会秩序则根源于一套逻辑上自恰的必然性价值判断。这种逻辑上自恰的必然性价值判断还是一切政治判断及政治理想国追求的前提及最后归宿。“社会作为有机整体的维系者主要是观念,正是许多必然性的观念提供了社会持续存在的逻辑基础。……必然性观念不仅使人们普遍相信他们所处的社会的天然正当性,而且还会从必然性观念中延伸出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并通过观念的约束而产生普遍的行为标准。”“现实中的和谐社会都存在一套必然性的观念,这些观念由于彻底解决了人所以为人的许多根本性问题而成了某种不言而喻的绝对真理或先验命题。”目的预设通常表现为必然性的价值命题,而价值命题的涵义变化就是价值思维的转型。作为目的预设的必然性价值观念的变化,乃是政治思想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志,可以作为衡量政治思想的时代属性的基本标准。“政治思想的本质、主题、主旨和发展趋向等均取决于其中的政治哲学,它由一系列具有必然性的范畴和命题构成,为政治社会设定了人们必须追求的必然政治目的和具有本体意义的普遍政治关系模式,是政治思想的骨架和灵魂……。”必然性命题作为社会存在的观念基础。它们对个体人、社会及政治的影响都不可回避地“具有必然性”,“它们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衡量社会公平与否的基本标准,另一方面又给于一切人以美好的希望,最重要的是这些观念不仅给了人们在历史老人面前的充分信心,而且也由此而获得了坚持和追求正义的必然理由,而正义也通过这些必然性观念具体地呈现给各个个体。”“任何一个成熟的社会都有一套这样的必然观念来系统地表达价值性判断,阐述社会的基本道义,将社会基本道义命题化,从而形成某

法治理念论文范文6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性与实践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一统性与多元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强大精神思想动力。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与实践突出地表现出了重大的时代特征。在这样的社会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问题就凸显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的热点问题。本文拟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性与实践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一统性与多元性等相关问题作一阐释,以期为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发展和贯彻落实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进程中,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全面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这充分展示着我国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性的“理论自觉”,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表征。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封闭僵化、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变化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变化发展着的一个思想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保持不断的发展性,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不断排除和修正错误的、模糊的、落后的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才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补充新内容,不断丰富时代内涵,弃其糟粕,汲取精华,永葆时代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以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性就要求我们:第一,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与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意识形态的范畴,只能反映特定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性的认识水平,但是随着法律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们就必将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新的理解和阐释。第二,与时俱进,在发展中不断丰富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保持一种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必须不断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变迁的时代要求;在发展中不断赋予时代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的要求,不断补充其新内容,丰富其时代内涵,兼容并蓄,广泛吸收。

其次,任何一种理念的产生都有着与其相对应的社会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不是凭空臆想,也不是纯粹学理上的理论推演和思辨,而是根源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而产生的科学理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一方面自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取得了重大成果;另一方面,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从反面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教训和借鉴。实践是检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标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取决于能否紧密联系政法干警思想和政法工作的实际,〔1〕在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性要求我们:第一,要坚持用实践的观点来正确看待和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源于实践,更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回归实践,用实践来检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性与可行性;既要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和推动不断发展着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第二,我们的关注点也应当更多地转向中国社会实践,面对中国实际,研究“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源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以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基础,这就更加需要我们关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从中提炼、发掘和科学概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元素,从而寻求和构建一种能够有效回应和指导化解“中国问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性与实践性两者相辅相成,彼此互为一体,不可割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命在于其“发展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灵魂在于其“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发展中深入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只有不断的发展、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与时俱进,而不会过时,丧失其生命力;也只有不断深入地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得以升华,趋于成熟。如果看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容纳一切先进理念的潜力,丧失发展的信心,必然走向悲观主义甚至反动;看不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理念容纳能力的局限性,过于乐观,必然走向理想主义,最终将沦落为悲观主义;这两种倾向都会阻碍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程。〔2〕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科学、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与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3〕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就是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也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双重性质。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性方面,法治作为全世界人类共同的财富和文明成果,在依法治国、人人平等、人权保护、公平正义等方面都体现着法治的一般原则和普遍规律。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更应当具有法治的一般属性,体现法治的一般原则和普遍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在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等方面汲取了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虽然与传统的法治思想、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着明显的差异,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传统的法治思想、资本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了批判的继承,具有事物普遍性的一面,也体现了法治的一般属性、一般原则和普遍规律。尤其在当前“法律全球化”与“全球法治”观念正风靡世界的时代背景下,全世界的法律或法治发展有着一种趋同化的趋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性就与法律的国际化或全球化问题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关联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也不能脱离法律全球化的新的国际背景。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性,承认法治的普遍价值(普世性),不搞“全盘反西化”,学习和借鉴西方的优秀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如果无视法治理念的普遍价值,甚至盲目排斥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法治理念,片面强调“中国特色”,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与实践进程中,就可能会坚持一些落后的、错误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而错过学习和借鉴先进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的历史机遇。建国初期的“全盘苏化”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已有了深刻的历史教训。另一方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性不是要搞“全盘西化”,照抄照搬。也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更不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唯一坐标,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照抄照搬,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是有害的。〔4〕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中,应当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对国际性的优秀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加以借鉴吸收,把“普世价值”与“中国特色”进行有机结合。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坚持了法治的“中国性”和法治的“社会主义性”,具有事物特殊性的一面。也正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基本内容是立足我国现实国情而确立的特有法治理念,都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其实,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中,始终要求我们要自觉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当下中国的现实国情、世情、民情等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把世界民主政治法律文明的精髓与中国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出发点必须是中国国情、中国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充实与丰富也必须基于中国国情和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并考虑中国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其实,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法律或法治发展的本土化问题。虽然法律或法治具有一般属性、一般原则和普遍规律,但由于各国所处的基本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存有诸多差异,世界各国建设和发展法治的具体方式和指导理念也就必然存在不同。比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多党合作制度等方面有着诸多本土特色与特殊性,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都通过确立三权分立体制来推进法治发展。其实,世界各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都保存了其国家或民族的基本特色和特殊性,即使发达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也都带有着一定的民族特色。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性”和“社会主义性”的强调,就凸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其实也就是法律或法治本土化的一种反映和体现,也是探索法治发展道路的“中国模式”的一种“规律自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性就突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关注当下中国现实国情的重要性,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的要求。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的道路,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空间和地域内建立起植根于并超越传统中华文明、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必须凝聚中国社会的高度共识,而不是在中国简单移植一种符合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或模式的法治。〔5〕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同中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相兼容,支撑并受制于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不断坚持、发展与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实需要,也是全人类法治文明延续的必然要求;也不仅是对传统法治思想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扬弃和传承,更是对中国现实国情和法治经验的反映和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也必须承认法治的普遍价值,学习、借鉴和吸收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和法治发展经验,“为我所用”,这是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性决定的。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要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或法治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协调,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统性与多元性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一统性,即全社会一体遵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深入全社会各阶层,能够容纳一切“良法”的精神、原则以及民间社会规范中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元素;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发展与实践也有着多元性的特征,比如法律渊源的多元性、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则的多元性、法律标准的多元性等等。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统性与多元性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政法意识形态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导思想的统一,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指导地位,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或统一性)要求对法制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是统一的,也是所有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必须遵守的理念。〔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首先是党的领导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其次,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宪法法律至上、树立法律权威在全社会各阶层群体中的统一,以保证全体国民或各个政党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再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是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以保证国家机关对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是在全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治思想保证,也是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和尊严的必然要求。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也是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多元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统性的前提,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是其多元性前提下的一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无论是中国的社会结构还是社会形态都将会有多种成分构成,这对于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不仅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与农业社会、城市社会或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的社会相混合的现实国情以及由此带来的多种知识、多元文化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格局,〔7〕这些复杂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致使当下中国的法治只是一种“城市化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建设很难深入到农村,得以全面推进。因为法律主要是用来调整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熟人之间基本不需要或很少需要法律,〔8〕而是靠人情、关系、面子、伦理道德以及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来调整,有时比正式制度都有效。尤其是在中国当下“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并存的这一现实格局所圈定的“城乡二元法治场域”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整体功能和作用必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使其法律渊源、立法主体、法律规则与法律标准多元化,从而能够使法的精神和原则容纳包括传统优秀法治思想、资本主义优秀法治理念、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成文法等多种社会规范的精华内核,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其多元性方面的“和谐性”,从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当下中国,在具有一统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社会主义法治经验的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调解、审判方式等经验方面尤其如此。〔9〕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就应当对多元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经验进行积极探索、总结和回应,从而通过多元性和整体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全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进而探索和形成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j〕.求是杂志,2006,(12):8.

〔2〕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2007,(1):79-80.

〔3〕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n〕.人民日报,2007-02-27.

〔4〕张文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j〕.中国法学,2009,(6):9.

〔5〕苏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eb/ol〕.douban.com/group/topic/3750003/2010-10-14.

〔6〕江必新.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的几个新命题〔j〕.中国法学,2010,(4):74.

〔7〕方乐.转型中国的司法策略〔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