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部年终总结范例6篇

秩序部年终总结

秩序部年终总结范文1

内容摘要: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每一个历史发展阶段和封建时代每一个朝代的建立,都是在打破旧的社会秩序、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完成的。中国殷周之际的《易经》早就记述了发生在秩序变动过渡状态中的历史。伟大的思想家孔子把历史解释为合理的秩序,强调历史的发展应当纳入到秩序的轨道之中。他所主张的秩序是恢复尧舜禹汤文武之道,用“正名”的方式把“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混乱无序现象变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有序状态,使历史回归到秩序的轨道。在我看来,孔子的思想包含着一种强烈的价值判断的倾向,他强调历史唯有在秩序中存在。

 

关 键 词:秩序 历史 历史变迁

 

围绕建立秩序而展开的斗争,是人类历史所表现出来的一个重要的侧面。历史的发展,是以新秩序战胜旧秩序为标志的。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文化所折射出来的历史变迁,都从不同的视角反映了体现在新旧秩序转换过渡中表现出来的历史节奏。

一、历史的发展始源于建立新秩序

远古时代第一次新秩序是以父权制代替母权制为标志的。早在远古时代,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尚未产生之前的传说时期,人类经历了从母系氏族公社经过繁荣时期到父系家长制的部落联盟解体。从母系氏族社会到父系氏族社会的转变可以说是人类历史跨度最大的一步,这个阶段最显著的变化是母系氏族社会原有的秩序被瓦解。从原始公有制到私有制的出现则是远古时代秩序变化的第二个标志。始自大约五六千年前的父系氏族社会,以陆续逾时千年为周期依次发展出了大黄河流域的大汶口、龙山、齐家、二里头等文化,文字的雏形出现在大汶口文化时代,铜器普遍地发现于齐家文化中。当时各氏族内部已有了贫富分化,甚至可能出现了奴隶。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秩序的瓦解、私有制的产生是远古时代“于神话传说之外”“进入历史时期”的一个重要标志。[1]这一时期,以父系家长制氏族为基础的部落联盟十分活跃,许多部落发生了阶级分化,因而形成为军事联盟性质的部落联盟或部落集团,期间经过不断的战争与接触,终于在林立的部落集团中出现了“协和万国”、“班瑞于群后”的氏族集团。传说中的尧、舜、禹在古时众多的部落酋长(万国)中崛起,使军事民主制联盟的部落联盟成为当时的基本秩序。到作为禹的儿子的启的时代,军事民主选举制度遭到私有权发展的破坏,取而代之以世袭制度的秩序,从而在我国诞生了第一个雄踞于“万国”之首的、被后来称为“夏王朝”的夏后氏国家机器。第三次新秩序的建立是以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社会的产生为标志的,这一时期迫使贵族“平民化”,一部分夺取了土地的“自由民”社会地位上升。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每一个历史发展阶段和封建时代每一个朝代的建立,都是在打破旧的社会秩序、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完成的。中国殷周之际的《易经》早就记述了发生在秩序变动过渡状态中的历史。这部著作产生于社会激变与大分化的时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旧秩序正在向“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覆夺之”[2]的新秩序转变,这种转变打破了王族对土地和奴隶的垄断,王族之外的另一部分人争夺土地和奴隶的斗争破坏了旧秩序,使旧贵族在新秩序中感到“无恒安处”。历史的发展以封建生产制秩序的建立和奴隶制秩序的瓦解为标志。而反映历史变迁的秩序转换使得探讨人生必变、所变、不变大原理――《易经》中得到了观念的提升,一部表面看似周人问吉凶的卜筮之书实质上所揭示的乃是中国无古时代一部由秩序演变表现出来的社会历史。[3]周易下经第十九卦“革”卦含有变革、改革之间。“革,己日乃孚,元亨利贞,晦亡。”“革”原意是皮革,兽皮经加工,制造成柔软的皮制品,含有改革、变革之意。这一卦,上卦“兑”是泽,下卦“字:左‘离’右‘隹’”是火,兽皮在水中浸,火中烤,制成皮制品,因而革是一种艰难的动作,亦是一种创新。历史变迁犹如制革,既有改朝换代,移风易俗的变革的一面,也有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社会秩序创新的一面。

二、创建新秩序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直接动力

反观历史,人类社会依然还处于一种以“帝国”为主导的秩序控制之下。帝国的产生,在东方有着极其源远流长的历史。中国自大秦帝国建立以来,虽然历经无数次改朝换代的王朝战争,建立起来的一个个封建王朝,都不过是秦始皇所建立帝国秩序的复制品。春秋战国时代,秦朝起源于一个由“比于戎翟”的弱小国家,逐渐变得强大,并通过征服各国,最终取胜的艰难历程,历时若一百多年。建立了一个大一统秩序的国家。在历史上,秦王朝虽然只是一个历经两朝的“短命王朝”,始皇帝赢政的子孙未能让大秦帝国延续秦始皇“万世一系”的帝国梦想。然而,秦始皇所创立的帝国制度却在改朝换代的风雨飘摇中延续了两千多年。同样,秦代向汉代的转变,也经历了渐变的过程。中国自秦王朝建立封建帝国以来,一种总体上没有质变的社会秩序在改朝换代的渐变中一直延续下去。中国古代农民战争从本质上说始终没有摆脱“帝王”秩序的窠臼,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往往以推翻皇帝为目标。其领袖人物大多称王称帝,有的建立了新的王朝。直到19世纪中叶,秦朝所建立的万世一系的社会秩序在世界历史的大潮的冲击下开始发生断裂。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社会内部由于没有建设新秩序的目标,也缺乏推动秩序转变的力量。因而中国社会只能在旧秩序下徘徊,历史在循环中渐变。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建立,打断了中国社会历史渐变发展的链条,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所挟持的变革力量开始影响并介入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国社会再也无法沿袭改朝换代的老路,维持封建社会的正统秩序。1840年鸦片战争,帝国主义列强用坚船利炮摧毁了一个古老的王国,从那时起,死而不僵的这个封建秩序的百足之虫又苟延残喘了一百多年,直到20世纪40年代末期,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度经历了漫长的秩序过度混乱期之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标志,新社会秩序的形成,终于宣告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寿终正寝。反思历史,社会秩序变迁的逻辑甬道已让我们能够从中窥探出编程为秩序格式的历史发展奥秘。在世界普遍走向新社会的过程中,随着信息时代、后信息时代的来临,[4]人类社会的秩序又将发生新的变化,把握社会秩序的变迁转换的趋势,探寻推动这种变迁转换的内在力量,自主地在新秩序的框架下实现社会转型,乃是我们在当今时代进行历史发展的主体性运作的机遇。

西方的历史发展也经历了与中国社会大同小异的过程。英国著名军事思想家j.f.c富勒在其恢宏巨著《西洋世界军事史》中考察了“三个地理性的集团”的战争,认为战争所造成的“政治性大事”是一系列帝国的产生。他认为,主要发生在地中海地区和西南亚的“那些从远古时代一直到李班多(lepanto)之战为止的战争”,“最主要的政治性大事为罗马帝国的产生”;而李班多以后的主要发生在大西洋边缘的到“滑铁卢之战为止的战争”,“则为不列颠帝国的产生;“自一八一五年以后,因为工业、科学和运输的进步,战争才开始以整个世界为舞台了”,这个集团虽然“结果如何尚难逆料”,但“仍旧依照”“前例演变”“而发展成为另一种帝国主义的形式”。在当时的世界舞台上只剩下了美国和俄国两大战国,富勒说,“假使在明天若发生了冲突,而其中有一面获得了优势,那么下面的那一个帝国很可能是全球性的了”。可见思想的穿透力。历史发展的结局显然并没有超出思想家的预言,在美苏冷战对峙45年之后以苏联解体而告终,美国幸运地成为“获得了优势”的那一面,而成为富勒预言中的那个活跃在世界舞台的“全球性帝国”。

世界所沿袭的帝国体制秩序是否行将走到它的终结点?这是一个很难直接给出答案的问题,然而历史的轨迹似乎以一种无声的语言在给我们提供着某种警示,徘徊在帝国秩序之下的历史终究有其终结的一天。这个终结是帝国的终结,这个终结同时还意味着帝国的秩序所能容纳的历史发展达到了它的限度。说到帝国的终结,我们必须认识帝国的性质。赵汀阳先生认为,“帝国”这个概念在现代演变成为一个推动了自然朴实品质的改版概念“帝国主义”。“帝国主义”是到了19世纪后期才被创造出来的一个反思性概念。在很长的时间里,帝国主义理论都“假定控制海外资源和市场对于资本主义的自身最大化是必不可少的”,“现代化、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是密不可分的系列概念”,“帝国主义是基于民族/国家制度的超级军事/政治力量而建立的一个政治控制和经济剥削的世界体系”,“以部分支配整体”的哲学精神表现为欧洲传统的“以一国而统治世界”的帝国和帝国主义理念,帝国在“民族主义原则”的重塑下不仅在精神上失去了“传统帝国兼收并蓄的胸怀”,而且其强权好战方面则被发展到极致(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都是现代帝国主义的作品)。“最突出的一点是,按照纯粹理论上的定位,天下/帝国根本就不是个‘国家’尤其不是个民族/国家,而是一种政治/文化制度,或者说是一个世界社会。”[5]既然帝国是暴力的产物,帝国是依赖于暴力而维系着的秩序,帝国的存在就意味着暴力必将引发此起彼伏的战争冲突。赵汀阳先生通过对帝国历史的考察,把帝国归结为三种典型的模式:古典的以罗马帝国为代表的领土扩张型的军事大国(即罗马帝国模式);以大英帝国为代表的现代帝国模式,以民族/国家体系为基础,以民族主义、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为帝国理念和行动原则;全球化时代的美帝国主义模式,“主要表现为对其他国家的政治霸权、经济支配和知识霸权从而形成‘依附’格局”。[6]三种典型模式的帝国,其共同的特征都是企图以一个国家的力量征服和控制世界,使世界历史围绕一个国家的利益的轴心旋转。控制的主要手段和重心从领土控制、资源和财富的控制到全球性帝国的制度和文化控制。虽然表现形态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是本质上却没有根本的不同。帝国为了实现对全世界的控制,它们都需要建立以帝国利益为核心、服从帝国利益需要的全球秩序。帝国的本性是依赖于暴力维系自己的生存,虽然帝国的制度秩序一直持续地维持了自己的生存。正如富勒所说的,借助暴力的传承,帝国的薪火从罗马帝国传递到大不列颠的,今天又传递到美利坚帝国的手上。在东方的中国,帝国的薪火更是代代相传,绵延不绝,从大秦传到大汉,从大汉经由一段四分五裂的动荡时期终于传递到陏唐,一直传递给统治了中国260余年的大清帝国。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区域性帝国还是全球性帝国,借助暴力维系自己的生存则是这些帝国的共性。帝国的在暴力的传承下表现出了绵延不绝的强劲生命力,然而,就某一个具体的帝国而言,依靠暴力维持自己生命的帝国最终也都在暴力中毁灭。今天,帝国的链条似乎依然在暴力的传承中延续着自己的生命,然而旧的暴力不断地催生着新的暴力,同时旧的暴力最终都为自己的所催生的新的暴力所毁灭,是帝国秩序得以延续和存在下去的方式。帝国的秩序的存在将令人类历史徘徊不前,事实上这种处于循环的秩序状态中的历史已经先验地决定了全球性帝国美利坚帝国的命运。美国的命运取决的于历史前进的方向,是沿袭帝国秩序还是改变这种秩序,美利坚帝国站在“十”字路口,人类的命运站在“十”字路口。如果继续走以暴制暴的老路,任何强大的帝国都将在暴力中为新的强大的暴力所取代。而一个沉浸在旧秩序的强大帝国,无论拥有多么强大的国家机器和综合国力,这个国家决非推动历史前进道路的开拓者,而是使历史滞留在过去的历史“遗老”。以维持一国霸权的帝国秩序显然是没有出路的,今天我们这个世界上推行单边主义的全球性帝国在处理世界性事务上面临的种种困境已经宣告了这一点。正如英国学者布鲁厄所指出的:“‘帝国主义’一词一般是指更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的控制。”[7]帝国的秩序只能造成不平等的国际经济、政治状况,造成冲突和矛盾。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宁已从帝国主义政治经济的这种不平衡发展规律中揭示了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帝国主义战争的结局是旧帝国的衰落或灭亡与新帝国的崛起,世界在帝国的秩序下轮回循环,历史在帝国的秩序下徘徊停滞。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实质上以一种曲折的形式反映了帝国秩序的命运。冷战是帝国秩序下暴力冲突的另一种表现形态,福山所谓的“世界大同”状态下“资本与劳工之间的矛盾已经解决”、“阶级问题退居次要地位”等都是对后帝国时代的一种展望和描述。所谓的“历史终结论”实质上就是“帝国时代的终结” [8]

新秩序是历史走向新阶段发展的前提,建立新的秩序是当今世界新兴国家发展的前提。当今时代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时代:一方面“地方性”日益消失在“世界性”之中。“任何一个地方的本地问题都联系着世界上的所有问题,任何一个地方的生活都联系着其他地方的生活”。另一方面,我们的“世界”依然是一个“没有世界观”(no world-view)的“世界”――即没有世界眼光,没有属于世界整体的世界利益、世界制度和世界秩序。我们的时代,虽然个人的、地域的或民族的东西日益同整个世界发生联系,然而能够整合不同利益的“精神”、“制度”和“价值意义”上的世界并不存在。这种矛盾的现状,实质上暗示着一种能够给历史在其未来提供发展出路的新秩序的雏形。帝国秩序的局限性,本身蕴涵着克服这种局限性的方法。在赵汀阳先生看来,中国古代的“天下”理念“在思考或许可能的世界制度的问题上”,“天下模式至少在世界理念和世界制度的基本原则上具有哲学和伦理学的优势(virtue)”,在“反思世界性利益”方面“具有世界尺度”,是一个“冲突最小化”而“有利于保证世界文化知识生态”的模式。[9]然而,“天下”模式毕竟没有变成“中国古代帝国的实践”,直到今天仍然是“缺乏足够的实际条件”的“关于世界制度的初步理论准备”,这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10]显然,世界性利益不能仅仅是观念,而且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利益。从观念到利益存在着一条巨大的鸿沟,弥合这条裂缝的条件显然得从“理念”以外的现实世界中去寻找。那末,未来新的国际秩序应当是什么呢?中国伟大战略家邓小平已经预言到在帝国之后,世界将进入和平与发展的时代。邓小平于1984年会见缅甸总统吴山友时说,“国际上有两大问题非常突出,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南北问题。还有许多问题,但都不像这两个问题关系全局,带有全球性、战略性的意义。”[11]一个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社会,乃是后帝国时代的国际秩序。虽然由于人类至今仍未彻底地消耗掉“帝国”这一旧时代馈赠予我们人类社会的遗产,使得和平与发展这两个问题在现时代一个也没有解决,但是随着帝国秩序的瓦解,新秩序的建立世界历史才能真正走向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进程。

三、对秩序的主观把握是历史发展的观念向度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尊君的社会,自夏商迄明清,王权一直是社会的支配力量。君、家、国一体的君主专制政体使帝王成为国家的占有者和社会的主宰,由此产生了人们对君权的崇拜。这种根深蒂固的权威主义(authoritarianism)政治文化,一言以蔽之,即尊君。历史发展的这种状况已沉淀在丰富的精神文化和思想观念之中,观念地把握历史发展的轨迹体现了历史主体运作历史的自觉意识的不断觉醒。中国伟大的思想家孔子把历史解释为合理的秩序,强调历史的发展应当纳入到秩序的轨道之中。他所主张的秩序是恢复尧舜禹汤文武之道,用“正名”的方式把“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混乱无序现象变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有序状态,使历史回归到秩序的轨道。在我看来,孔子的思想包含着一种强烈的价值判断的倾向,他强调历史唯有在秩序中存在。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12]显然,这是一种历史的价值观,强调了名实关系、名分地位、言行规范、制度准则等不同层面的秩序内涵与历史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这种历史的价值观还强调了历史的存在方式就是发挥稳定性的社会秩序对无序和混乱的整合作用,使偏离、违背或反历史的现状归于历史。在规范和秩序的整合中,让社会上各阶级、阶层依据一定的社会地位(名分)行事,从而让整个社会达到“天下有道”的历史境地。自孔子以来,几千年封建文化的系统性、理论性、权威性、深层性地发展与积淀,为新秩序观的产生造成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远远超过奴隶制文化给先秦改革家们的“阻抗值”。[13]思想家们是以批判旧秩序展望新秩序来重建新时代的历史的。龚自珍主张“逆”社会;洪秀全提出光明世界代替黑暗统治;章炳麟指出中国必须由封建社会转向资产阶级民主,必须批判神权、皇权和儒学;康有为提出建立无九界的“大同之世”,主张采用“托古改制”的访求来实现两种文明的新旧转换。

而在不同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西方文明,其历史道路虽然在具体的演化形态上不同于中国社会,但在实质上确遵循着同样的原则和规律。历史发展都是以一系列秩序的变迁和转换所表现出来的。产生于希腊社会由原始公社向奴隶制急剧转变时代的荷马史诗,刻画了当时人们对时运多艰、荡析离居的希腊社会现实的深刻印象,揭示了作者最朦胧的以社会秩序激变为特征的历史转折观:历史有其社会秩序演变的特有节奏;历史的进步通过英雄们对正义(私有制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生与死的搏斗来实现。荷马史诗之后出现的赫西阿德的叙事诗,用现实、几乎是记录式的描写表达了一种社会秩序转变的思想。诗中叙述人类社会的金时代、银时代、铜时代、英雄时代和铁时代等不同的社会秩序。此外,希腊的悲剧也艺术地再现了历史与秩序的联系。古希腊一些重大的历史悲剧都是以历史重大转折与秩序变化为原型。如埃斯库罗斯的悲剧《复仇女神》反映了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的秩序变化;索福克勒斯的《俄狄浦斯王》展现了希腊英雄时代社会秩序转变特征;《请愿妇女》描写了古希腊历史上的第一次改革――提休斯改革。马克思从旧制度灭亡和新制度产生的角度,深刻地揭示了历史悲剧意识中内涵着秩序变迁的历史发展寓意:“当旧制度还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世界权力,自由反而是个别人偶然产生的思想的时候,它的历史是悲剧性的。当ancien régime[旧制度]犯的就不是个人的谬误,而是世界性的谬误。因而旧制度的灭亡是悲剧性的。”也就是说,人类的历史正是通过悲剧性的秩序转变、悲剧式的牺牲,获取“凤凰涅槃”后的新生。赫拉克利特哲学是希腊历史进入文明后向古典时代转变时期的精神产儿,他是第一个用转折范畴构造“世界-秩序”(kosmas)生成与发展的哲学家。中世纪教父哲学著名代表奥古斯丁在其著作《上帝之城》中,他描述了在“光明”与“黑暗”两种秩序的斗争中所发生的历史转变过程。[14]他认为,历史是“尘世之城”与“上帝之城”两种秩序的转变。[15]这种转变被他描绘为一种独特的历史进步过程。欧洲近代乌托邦文化思想家们把设计新秩序当作人类崇高理想对现实变革实践的诊断与建构。对于历史主体来说,社会变革不再是“适应”,而是超前建构,一种理性的设计。在圣西门看来,“人类精神进步的最高律则主宰着一切”寄寓着历史的进步。他不仅使我们瞥见了封建主义时代以及工业主义的新秩序,某些方面甚至瞥见了我们这个时代技术本位、计划性、管理性的社会。康德把创建新秩序视为人自身的事,视为人的理性创造。他认为,“大自然要使人类完完全全由其自己本身就创造出来超乎其动物生存的机械安排之上的一切东西,而且除了其自己本身不假手于本能并仅凭自己的理性所获得的幸福或美满之外,就不再分享任何其它的幸福或美满。”“人类并不是由本能所引导着的,或者是由天生的知识所哺育、所教诲着的;人类倒不如说是要由自己本身来创造一切的。”[16]人所创造的秩序或历史变革,由于受人性中“一切走向改善的秉赋和能量”的牵引,它显示了历史必然性的法则。

以上只是粗略地概要扫描了思想史上从主观上把握秩序,使历史的发展在观念中运作的一个向度。窥一斑可见全豹,人类历史进步同社会秩序有着密切的关联,历史的发展有赖于新秩序的建立。然而,新的社会秩序并不完全是被动产生的,人们在历史活动中也可以在自觉把握历史趋势的基础上,适应历史的发展而能动地构建适应历史发展必然性的社会秩序。人类寻自己社会秩序的构建也是历史转折发展的观念把握。

 

[1] 刘起(字:左“钅”右“于”):《古史续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

[2] 《小雅·北山》、《大雅·瞻卯》。

[3] 在《易经》中,秩序转换的本质被理解为“蛊”,即腐败与革新。“蛊”是周易上经第十八卦。“蛊,无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随卦倒转,成为蛊卦,彼此是“综卦”随和容易同流合污,以致腐败,腐败就需要革新,革新需要随和众利;两者交互为用。“蛊”是皿中的食物,腐败生虫,象征着历史的衰败。历史中的衰败包藏有元始与亨通,演变的结果,天下又会重建秩序。“利涉大川”是说天下混乱正是向前迂进有新作为的时机,变可理解为历史进入“涉川冒险”之时。“甲”是小干的开始,引申为事件的发端,甲的前三日是辛(同“新”,即自新意思);历史盛极而衰,将要崩溃,人们事先应有自新的精神,想到即将发生的事端,应尽力防患于未然;甲的后三日是丁,是丁宁的意思。指历史正在转变,应反复丁宁观察,留意不可重蹈覆辙。

[4] 何谓后信息时代?曾是副总统戈尔撰稿人的丹尼尔·平克在其新著《全新的思想》中提出,信息时代正在让位于概念时代,富有创造力和同情心的人将在行其道。21世纪伟大而令人焦虑的外包革命正在促使发达国家的工人被淘汰。法律、医学、会计、金融和计算机编程领域一并令总公司满意的就业遇到了亚洲受过良好教育的廉价劳动力的威胁。此前,当农业让位于工业、后来工业又让位于“知识经济”时,发达国家经历了痛苦的革命。丹尼尔·平克在《全新的思想》一书中指出:信息时代正在让位于概念时代(conceptual age)。在这样一个新兴的世界,富有创造力和同情心的人将大行其道。在价值链上,创造力高于数学能力。工程师,出局!艺术家,请进!他用人类大脑比喻即将到来的革命。左脑负责的逻辑推理工作一度是中上等阶层的有效入场券。但是,平克写道:财富、技术和亚洲正在促使这些大多可以自动化完成的工作成为过时的劳动。在平克看来,未来属于艺术家、发明家、设计师、说书者、保健员和远景思想家,即迄今尚未收获资本主义最杰出奖励的平民百姓。在平克看来,未来的经济成就需要将左半脑的逻辑思维与右半脑的创造力合二为一。(资料来源:《信息时代走向概念时代》,载《参考消息》2005年7月6日第15版)

[5] 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6] 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7] [英]布鲁厄:《马克思主义的帝国主义理论》,重庆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8] 方 立:《文化帝国主义的几种理论形态》,/rendanews/displaynews.asp?id=4875。

[9] 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页。

[10] 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11]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版,第96页。

[12] 《论语·季氏》。

[13] 参见张 雄:《历史转折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14] 参见张汝伦:《历史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

秩序部年终总结范文2

    【关键词】宪法文化;宗法秩序;近代中国;宪法;宪政

    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肇始于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甲午”一役,随着北洋水师在海面上的沉没,既标志着“洋务运动”以洋枪洋炮守护封建专制体制的破产,也深深地刺痛了中国人。为救亡图存,许多先进的中国人开始把眼光投向西方的宪政制度。以严复、康有为等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发现,西方之所以强大不在于有坚船利炮,而在于有议会、宪法。于是他们认为,中国要实现“师夷长技以制夷”和自强图存,就必须仿行西方的宪法。自此,中国人开始走上了研习宪法和追求宪政的漫漫之路。

    1905年的俄日战争则更是推进了这一仿行西方宪政的历史进程。俄日战争中日本虽为“蕞尔小国”,但却挫败了欧洲列强之一的俄国。这一事件震惊了满清朝野。满清以为,日本之所以战胜俄国,其根本原因在于日本是仿行西方宪政的国家,而俄国却仍然奉行封建专制。日本战胜俄国,实为宪政制度战胜了封建专制。此时满清官方开始意识到宪政体制的重要性。

    正是基于这种思想认识,满清政府派出了以载沣等人为代表的五大臣出洋考察西方宪政。中国也开始了由古代社会走向近代社会的剧烈社会转型。

    然而,近代中国近百年的宪政运动,其结果却是“有宪法,无宪政”,最终以失败告终。我们从文化学的视角来分析,可以得知,失败的原因在于传统中国缺乏宪政体制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

    中国传统的文化其根本特点是强调宗法伦理,属于宗法文化。在宗法文化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只能是宗法秩序。这与西方的宪政文化与宪法秩序具有质的差异性。而正是这种差异性,导致西方宪法传入我国后被重构,从而致使近现代宪政运动走向失败。这就启示我们在今后的宪政建设中,必须实现传统文化的转型,并培育宪法得以生成的文化基础,即宪政文化。

    一、传统宗法文化对西方宪法的重构

    有学者认为,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1]这种文化我们常称之为宪政文化。西方的宪政文化催生了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法调整的社会秩序则被称之为宪法秩序。[2]而传统中国则与之相异。中国的传统文化其实质为“礼”制文化,或宗法文化,因为在传统中国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就是宗法关系。以宗法关系为基础,形成了一整套迥异于西方的社会秩序,即宗法秩序。[3]“由于宗法伦理的作用在于确定宗法等级制度,使得家族内部尊卑有等、长幼有序,这种家族内部的宗法关系被放大为国家机构内部的君主与部属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宗法制度下,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混淆,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了一切。”[4]所以,“古代中国的封建时期缺乏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由于等级制度和分配权力基本上是一回事,因此,一个人在等级秩序中的地位大致决定了他与权力的亲疏远近。由于统治集团就是社会的最高等级,因此,没有一个机构可以作为国家权威置身于等级制度之外。”[5]

    由此可知,传统中国在宗法伦理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宗法秩序在权力分配上不可能出现类似于西方宪政体制下的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而只能是一元化的模式。从奴隶社会开始,中国即实行“权统于一尊”的权力分配方式。自王开始,权力由上而下传递,每一级奴隶主根据与王的亲疏关系,而被受赐一定的等级特权。这种从一个权力中心发源,由上而下的权力传递,形成权力分配的中国模式。由于下级对上级的无条件服从和所有权力归之一元的结构,在中国的权力制度模式中,缺乏对君主恣意妄行的限制。[6]

    中西方两种异质文化原本各自有着不同的存在领域,然而自鸦片战争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满清政府封闭的国门后,中华民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死存亡的危机。在“师夷长技以制夷”这一实用性思维的指引下,为救亡图存,近代中国人被迫学习西方宪法。

    自晚清以降,中西方两种异质文化在中国宪法领域中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宪法传入中国后被中国传统文化所重构。[7]这一重构使得西方宪法在传入中国后,其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结构设计被破坏,并异化成国家公权力的一元化模式。这就导致在近百年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中,一直存在一个在西方立宪过程中不可能具有的“独特”现象,就是中国几千年来沿袭的权力一元化的封建专制制度在近代不仅没有死去,反而与本应是民主产物的宪法巧妙地糅合在了一起。在近代中国,宪法不仅丧失了其制约国家公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神圣功能,反而成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一块“新”招牌。

    对此,近代中国的立宪史提供了大量而详实的证据。从1908年满清皇室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开始,到袁世凯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又称为“袁记约法”),直至国民党1946年抛出的《中华民国宪法》,期间中国虽然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宪法或宪法性的约法,却都通过宪法文本或实际的政治运行将国家的权力结构设置为一元化的模式。这种一元化的模式使得国家的最高权力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权力的传递路径不是采取宪政国家的“自下而上”的传递方式,而仍然遵从传统封建专制体制下的“自上而下”的方式。在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传递模式下,国家的权力来源不是人民的选举授予,而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人民并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从而抹杀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宪法精神。

    例如,满清的预备立宪中,考察各国宪政归来的载沣等人在给慈禧太后的奏折中竟称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载沣认为,立宪的最大好处就是不仅有利于继续维护满清的君主专制统治,而且还有利于减轻甚至消除西方列强这一“外患”和革命党这一“内忧”,而“外患”和“内乱”的消弭又更加有利于实现“皇位永固”。正是基于这种认识,1908年满清皇室所颁行的《钦定宪法大纲》所规定的君主权力与传统封建皇帝的专断权力并无二致。《钦定宪法大纲》的第1条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2条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由此可知,《钦定宪法大纲》虽有宪法之名,却奉行“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之实。“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8]虽然《钦定宪法大纲》在“附录”中也曾规定了部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这些权利和自由却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这就意味着,满清可以借助法律的形式来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显然违反了宪法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能被政府随意通过普通法律的形式来予以限制和停止的基本精神。《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在传统宗法文化的影响下仍然奉行君权神圣不可侵犯不可分割,完全没有人的平等权利、人的尊严,自由、法治、民主等当时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内容,相反却填充了地地道道的封建专制内容。

    在近百年的近代中国立宪运动中,这样的例子可谓是比比皆是,俯首可拾。《中华民国南京临时约法》在孙中山将总统之位让于袁世凯后,便将原先设定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这种因人而设法的做法,其意在于将权力集中于革命党人控制的议会和内阁,从而虚化总统袁世凯的权力;同样,取得总统宝座的袁世凯,在其“袁记约法”中,则通过杂采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各国宪法中偏重行政权的条文,增加总统权力削弱议会牵制,以实行袁世凯的“一人政治”主义;国民党的《训政时期约法》则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等等,不胜枚举。

    总之,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之所以会走向失败,从文化的视角来分析,其原因在于中国传统的宗法文化以及从宗法文化的温床上所生成的宗法秩序不仅没有被铲除,反而有着十分顽强的生命力。这致使西方宪法在近代传入我国时,宪法文化强调权力制衡、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被宗法文化所消弭。宪法强调权力制衡的结构设计无法得以真正的实现,宪法秩序始终无法得以建立。尽管近代中国也颁布了数量繁多的宪法和宪法性的约法,但是真正的社会秩序仍然是追求国家权力一元化的传统宗法秩序。

    二、近代中国立宪中自由精神的缺失

秩序部年终总结范文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每年都会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法律性文件共有30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8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多达30000多件(注:李林:《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立法发展》,载《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1期。)。从禁止市民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到政府对有限自然资源的行政许可,从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管理到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实行法律监督,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法律实施的效果不理想,法律秩序的状况不尽如人意。

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在许多方面,都正处于有法律却无秩序的阶段。社会学家把它称为“失范”,政治学家叫它为“不稳定”,更中性的、遮掩性的说法是“转型时期”。这是一个令世人困惑、法学家们同样困惑的问题。在一些民众看来,在中国搞法治真是太难了。有人干脆说,在中国搞法治,没戏!一些法学家表现出了同样悲观,他们认为,中国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律,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法治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呢?中国在法治理念的设计上是否存在着什么问题?种种困惑与疑虑,皆源于如何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

一、从理论层面解释“为什么有法律无秩序”

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既涉及到理论层面的分析,又涉及到对中国转型秩序特殊性的把握。让我们先从理论层面的分析说起。

从理论层面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其要点在于把握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区别,特别是制度形成与秩序形成的区别。总的来说,制度形成只是秩序形成的前提条件和起始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秩序的必然形成。在制度形成阶段与秩序形成阶段,存在着时间因素、社会资源、形成机制、利益冲突方式和冲突终结方式等多方面的区别。笔者大致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差别在于时间,法律的制定是时间在先的,而秩序的形成是后至的。这里所说的秩序是狭义的,是指在制定了法律之后,法律所预期出现的那种秩序。与之相应,还有一种广义上的秩序,即包含前法律秩序在内的各种规则秩序。法律制定在先,秩序形成在后,这是一种时间上的先后关系。问题是,这个时间有多长?虽然难以提出一个合理的时间标准,但是,如果秩序形成的后至期太长了,如果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很长时期里无法形成秩序,秩序的形成就从“后至”变成为“滞后”,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会随之出现。

在法律制度形成之后,法律秩序何时形成取决于诸多因素。一方面,制度的制定者可能需要为制度的实施设定一个准备期。它既可以为社会各方提供一个心理和行为方式的调整适应过程,也可以为法律实施者充分筹集相关资源留出时间。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制度进入实施阶段,也不意味着预期的法律秩序会随之出现,它取决于法律实施方与法律遵守方之间实际的行为互动是否出现,以及这种行为互动的性质呈良性状态或恶性状态。总之,在法律制度形成与秩序形成之间,人们很容易观察到一个时间的界限。

(二)与制度的形成和法律的生效不同,秩序的形成是一个无期限的资源耗费的过程。制定法律也需要耗费社会资源,但这经常表现为有期限的活动。虽然许多立法也旷日持久,但终究有完成或终止的一天。法律一旦颁布生效,立法阶段的资源耗费就告停止,法律进入了秩序形成的阶段。后者标志着新一轮的社会资源耗费过程。从理论上说,秩序形成阶段的资源耗费是无期限的,包括耗费人力资源、财政资源、社会动员能力等多种资源。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新旧行为模式转换的时期,稳定的和良性的新型行为模式未能普遍建立,需要不断地注入社会资源来纠正旧的行为模式。故而,转型秩序对资源的耗费是最巨大的。一旦社会资源支持出现不足或纠正不力、旧的行为模式故态复发的状况,秩序维持就会出现问题。

(三)法律制度是可以建构的,法律秩序(良性秩序)却是生长出来的,后者是一个更加缓慢和复杂的过程。生长或生成的概念,揭示了事物内在的某种节律、环节或过程,以及对“土壤环境”的特殊需要。从历史上看,习惯法时代过渡到成文法时代,标志着法律制度从演进史向建构史的初步转折。以法律信仰为例,在立法阶段,实际涉及的是法学家的法律信仰。这种信仰可以是通过长期职业经历形成的,是已经获得的信念的转化;也可以是从外部移植过来的,甚至是“一夜间”形成的东西。比如在上世纪60年代,在非洲民族独立解放运动中,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欧洲殖民体系迅速崩溃,一些非洲殖民地迅速获得独立,其速度之快,使得独立的政治法律准备工作带有极大的仓促性。许多新独立国家的宪法就是简单照搬宗主国的法律在一夜之间制定出来的。虽然法律制定出来了,但法律所预期的秩序的真正建立,却又经过了很长时间,其中也有许多曲折。法律秩序的形成,尤其是一种良性秩序(区别于强制秩序或表面化的秩序)的形成,涉及到千千万万个社会成员的信仰问题。这种信仰的形成需要时间,需要法律运作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并使法律实效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内心确认。这是一个外在无形、酝酿萌发的社会心理过程,最终使法律制度转化为千千万万个社会成员所愿意遵循的行为习惯。

(四)制度形成阶段的利益冲突是仪式化的(注:仪式化冲突或仪式化格斗,原是社会生物学里的一个术语。原意是表达生物个体间的冲突,并不都是殊死搏斗性的,而经常是借助恐吓的姿态、声音、表情等非格斗的手段进行,并以此确定相互间的胜负。参见(德)伊梅尔曼,马祖礼等译:《行为学导论》,南开大学出版社,第160页。本文借用此术语,是表达立法阶段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在立法机关内部进行的利益表达冲突,是以法定手段进行的,如投票、发表不同意见等等。)、制度化的,因而也是制度限度内的、可控制的冲突,秩序形成阶段的利益冲突是真实性的,往往也具有不可控的性质。这使得秩序形成阶段的阻力往往大得多。立法阶段的利益冲突是体制化的、以委托方式进行的,秩序形成阶段的利益冲突可以是体制化的,也可能是非体制化的,并且是利益关系人直接参与的。所谓体制化的冲突,是以体制和制度认可的方式进行的利益冲突,如通过建议等形式进行的合法的利益表达,人大代表在法律草案审议时的不同观点交锋,甚至是投反对票,等等。立法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不可能都亲身在场为自己的利益申辩,一般是通过法定委托人进行的,是一场不同的利益委托人之间的“仪式化的利益冲突”。既然是利益委托人之间的冲突,利益冲突往往不关切身利益,利益冲突又必须以法律认可的方式进行,成败问题就相对超然了一些,对选民能够有所交代就行。总而言之,制度形成阶段的冲突是可控的。相比之下,秩序形成阶段的利益冲突,就更具真实性了,处理不好,也容易具有不可控的性质。

(五)制度形成阶段的矛盾终结方式是制度化的和合法的,秩序形成阶段的矛盾后果有可能是非法的和非秩序化的。人大立法以多数人原则为最终的矛盾解决方式,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通行的作法。秩序形成阶段的矛盾解决,可以是以守法或法院强制判决为终结,也可以是以法律无力实施或法律普遍违背所造成的非秩序方式为结果。

(六)制度形成主要是受正式规则支配的,秩序形成则既受正式制度规则的支配,也受非正式制度规则的支配。在立法阶段,正式的制度规则是起主要作用的,虽然也有所谓“潜规则”的存在并起作用,但它们是隐蔽性的,而非公开的。秩序的形成则公开地受到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的制度规则的双重支配。前者如正式的法律、法规,后者如当地习惯、习俗和特定环境中的约定俗成。在社会常态时期,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的制度规则,双方的差别与冲突并不明显,受它们共同影响的秩序也相对平稳。在社会转型时期,正式制度规则的变化十分剧烈与频繁,而非正式制度规则的变化要相对缓慢,两者之间的差别与矛盾会加大,秩序的内在冲突就容易变得十分严重。转贴于

二、实践层面的解读

以上几方面大致从理论层面上说明了“为什么有法律却可能无秩序”,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中国社会转型的具体过程看,有法律却无秩序的情况,还可以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说明。

首先,问题的上升速度与力度大于对问题的治理速度与力度。如果用图表形式描述中国的转型秩序,我们可以把法律秩序定义为社会问题曲线与治理曲线的叠加结果。先画一条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它可以视为是犯罪、信访、群体性事件及各种其它违法问题的总和,然后再画一条对问题的治理效果曲线。如果治理曲线低于社会问题曲线,就表示社会秩序存在问题。

具体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社会问题曲线相对平缓的情况下,社会治理曲线下降,低于社会问题曲线,说明社会治理存在问题,社会秩序会出现不稳定局面。另一种情况是,在社会问题曲线上升的情况下,社会治理曲线的提升速度赶不上社会问题曲线,社会秩序也会出现不良状况。中国当前的转型秩序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我们可以把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确定为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开始,把2050年中国可望进入中等发达程度社会作为转型期的结束,目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矛盾的上升阶段。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作为各种矛盾原因的诸多问题因素正在迅速大量涌现,如经济发展进入人均GDP 的关键阶段,开始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城市化进程快速展开,庞大的流动人口对社会秩序的各个方面造成的管理压力,城市社会步入高风险时期,自然环境出现恶化。另一方面,作为直接表征法律秩序的各种指标在急剧恶化,如犯罪率的攀升、信访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群体性事件大量涌现等等。

社会问题纠纷上升速度过快,既有上述社会转型本身的原因,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出自政策和法律的不合理。从社会政策原因看,整个90年代,出于对“发展是硬道理”观念的偏差理解,我国普遍陷入了GDP 崇拜的狂潮中,各级政府热衷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疏于公共服务,使得公共服务的主要受益者——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失去了保障。据刘国光介绍,世界卫生组织曾把中国列为卫生资源分配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教育经费占GDP 比重在世界各文明国家排名居后,尤其义务教育供应不足,致使相当多老百姓没有基本能力进入劳动市场,被排斥在现代化进程之外(注:刘国光:《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载《经济参考报》2005年4月21日。)。政策和法律方面的缺失及压制,已经边缘化的工人和农民阶层呈“散沙”状态,他们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中,缺乏自己的代言人,正当和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严重不足。在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只能以事后的群体性事件如信访、罢工等消极的方式表达心愿。

李斯特曾经说过一句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人们有理由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虽然库兹涅茨提出了转型时期社会分配差距“先恶化、后改善”的理论,但是,他也认为,现实中有一些因素能够抵消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从而使收入不平等的状况由恶化向逐步缓和转变。他首先提到的,就是法律干预和政治决策,如遗产税、累进所得税制和救济法的实施(注:丁任重、陈志舟、顾文军:《“倒U 假说”与我国转型期收入差距》,载《经济学家》2003年第6期。)。推而广之,如果社会政策到位的话,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上升势头也是有可能平抑或遏制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遗憾的是,转型时期的中国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

转型时期的中国,不仅出现社会治理效能不足、赶不上社会问题产生的局面,而且还出现了治理效能一度下降的情况。从体制背景看,由于中国快速引进了市场机制,特别是国外跨国公司、外资企业等进入中国,涌现出一大批高收入阶层。受国家财政方面的影响,社会问题治理的主要力量——国家官员队伍包括执法司法队伍长时间陷于相对低薪状态,造成普遍的激励不足和队伍腐败,优秀人才大量流失,大大影响了执法队伍的效能。这种现象在19世纪美国进入工业革命高潮阶段时也曾出现,形成所谓“二流政府”的局面。由于国际环境的不同,中国面临的情况只能更严重。

当社会矛盾纠纷处于快速上升而治理能力却未能及时有效提升,甚至出现下降的局面时,如果用图表表示的话,两种曲线之间就会出现一个差距,表明相当数量的问题和矛盾得不到有效治理。

此外,有法律无秩序的另一个原因,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与立法本身的情况有关。立法上导致法律不能良好实施的因素很多,如立法过于向强势集团的利益倾斜,忽视了社会民众。立法部门之间的利益纷争,使立法打架现象很多。

笔者想另外提出一个观点,用以解释我国法律的实效问题,并试图把它概括为“立法距离说”。大意是,自近代以来,我国立法,一直面临着与外部世界的巨大的制度差距以及由此产生的自身尴尬局面。在历届立法者面前,一个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复杂的中国现实面前,在进步与落后、文明与愚昧、合理与不合理的矛盾现实面前,法律无疑地应该更多体现和代表前者,代表进步,代表文明与合理的一面,并且要推进这种文明、进步与合理的社会早日来临,这是法律的演变方向,也是中国社会的应有方向。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律不仅不能迁就落后,而且要起到改变现实,改造社会的作用,要充当社会改造的工具。这样一来,在法律层面上,外部世界与中国的差距转化成为了法律与社会的差距,转化成了立法的期待目标与国内现实之间的距离。然而,由于完全理想性的制度立场与国内现状之间的距离过大,法律又不能无视国情的现实,立法者既无法完全从国内的现状出发制定法律,也无法从国外制度的立场出发立法,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所谓的平衡与相对中间地带。其结果是,制定出来的法律既不完全符合理想化的制度标准,又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现实的土壤,与两者之间都有距离。这也使得立法者总是受到两方面的攻击——极端国情论者攻击法律不合乎中国国情,理想主义者攻击立法依然落后。

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与治理曲线叠加的示意图(注意:社会问题曲线与治理曲线之间的空白处即A 、B 两点之间的距离表示一些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的程度)

秩序部年终总结范文4

几何秩序是能够将美学的抽象性与建筑构造的客观实在性联系起来的一个关键因素,它是实现各种建筑技术的基础;而网格体系就是实现这种秩序的媒介。本文通过对密斯・凡・德・罗、勒・柯布西耶、理查德・迈耶以及彼得・埃森曼几位建筑大师的作品进行案例分析,揭示了他们如何利用网格进行建筑设计的组织排序,使空间的秩序、结构的秩序,形式的秩序在设计中有序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总结得出网格在建筑设计过程所起到的作用及运用的规律和特点。

关键词:

建筑网格 网格设计 秩序 结构 理性

引言:

如今,在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和高科技迅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涌现出了许许多多造型奇特怪异或是过于追求炫技的建筑。一些建筑在过度关注建筑的表面形式中走向肤浅的形式主义,却对于建筑的平面构成与空间构想缺乏设计与推敲,牺牲了建筑的实在性,呈现出一种无序的混乱。

目前,国内外关于建筑网格设计方面的研究较为不足且零散,缺乏建筑网格设计和这种设计带来的建筑空间与结构的逻辑性方面的深入分析。前人对于不同流派的建筑师在网格设计法上的运用,虽有提及但多少存在一些局限性,系统的案例分析和研究还是缺少。基于这些原因,笔者开始思考如何回归建筑本身,避免过度和虚假的装饰,提高建筑的科学和美学质量。调查研究、密斯・凡・德・罗、勒・柯布西耶等现代主义建筑大师以及理查德・迈耶、和彼得・埃森曼等后现代主义建筑师的一些作品,分析他们用网格体系作为一种媒介设计出合理有序的建筑空间秩序的案例。

这对于今后的建筑设计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对我国的建筑创作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有利于我们建立建筑设计中形态秩序的基本特征并加以灵活运用。

正文:

一、勒・柯布西耶的建筑网格设计元素与来源

柯布西耶的作品深受立体主义绘画和控制线这两者的影响。他的作品里网格设计的渊源始于立体主义绘画,这些画布中囊括了秩序和层次。一方面,画面中斜线和曲线交织形成网格暗示了空间在对角方向上的纵深;另一方面,一系列的水平线和竖直线的存在表达了绘画者对平行透视的暧昧态度。[ [美]柯林・罗、罗伯特・斯拉茨基:《透明性》,金秋野、王又佳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年,27页]这两套网格体系穿插交合,形成了多重含义的立体主义主题。

(一)加歇别墅中的网格秩序

从加歇别墅的平面图中,我们首先可以找到网格带来的秩序形态。加歇别墅的横向柱网呈现2:1:2:1:2的韵律,进深方向的柱网呈现出0.5:1.5:1.5:1.5:0.5的韵律(图1),这种平面美学逻辑所遵循的正是帕拉第奥的ABABA网格韵律,这种节奏和韵律的形成正意味着一种秩序美的诞生。[张雷:《加歇别墅研究》,南京:南京大学,2011年,8页]

控制线是柯布西耶作品中立面秩序的构成法则。从1916年的施沃普住宅开始,“控制线”设计法始终贯穿在柯布西耶的作品中。“控制线”可以称之为“基准线”,它是用来分割建筑空间的一种参考体系,是通过几何原理绘制出的符合空间逻辑和使用功能的基准线。控制线是克制随意的一种手段,它实现了柯布西耶对于建筑设计的理性控制,将建筑设计始终保持在和谐的比例尺度内,它将建筑的功能化、模数化发挥到了最大限度。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柯布西耶那句代表了二十世纪机器美学的名言“住房是居住的机器”。

以1927年设计的加歇别墅为例,整幢住宅都是严格遵照控制线进行布局的,甚至达到了厘米的精确程度。控制线的建立前提是自由的平面,这就要归功于多米诺体系。多米诺体系就是我们现在熟知的框架体系的前身,框架体系使柱网代替墙体承重,解放了墙体,暗示了楼板的水平延展性。正是这种体系给加歇别墅平面结构形式创造了极大的可能性,使得控制线的建立更加清晰明确。我们可以从加歇别墅的南北立面图(图2)看出,几条倾斜的控制线分别是正交和平行关系,以此作为参照,图中的每扇门窗都像一件缜密的机器放置在恰当的位置。通过这些可视元素构图的比例关系而建立的网格体系,可以反映出网格对建筑立面的形态秩序起到决定性作用。

(二)柯布西耶的“模数理论”

在柯布西耶1923年的著作《走向新建筑》中写道:“一个模数赋予我们衡量与统一的能力;一条参考线使我们能进行构图而得到满足”。这里的模数是指建立在数学和人体比例之上的“模度”体系,后来逐渐在实际运用中发展为一种“模度化”的网格形式。模数网实际上就是一套坐标系统,起着定位与度量的关系,决定着各个部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除此之外,它作为一种单纯的数理秩序关系,呈现出高度的视觉秩序。

在萨伏伊别墅中,模数网就是柯布西耶用来定位、确定比例关系,安排功能布局的工具(图3)。他将一个正方形等分为十六份,正方形前后两端退出一段距离,以新矩形为底,原来的正方形网格的二分之一为高做两个三角形,经计算得出恰当的模数4.75m*4.75m的网格,前后退出的距离为1.25m。根据这个网格,柯布西耶绘制出最符合居住功能的控制线,作为坡道、入口、车库、曲面玻璃分隔墙等构图元素位置的落实参照。 图3 萨伏伊别墅模数网

二、密斯・凡・德・罗与“均质网格”

密斯的建筑结构表现为均质的几何网格秩序,均质网格是密斯在平面内掌控一切建造元素的位置与彼此关系的工具,这种均质的几何秩序促成了密斯建造元素的均质标准化和无阻碍的均质空间。

(一)巴塞罗那德国馆中的逻辑秩序

在德国馆的设计中,密斯最初并没有从网格设计方法入手,但是由于世博会紧张的建造时间和早已深植在密斯骨髓中的以“清晰建造”为根本原则的构建自觉要求他必须将抽象的形式语言转化为实际理性的建造方法。正是这些原因,使网格的参与已成必然,而密斯通过网格使德国馆的设计成为一种基于精确数理和几何规则的严谨建造体系。

由于先受到风格派的影响的抽象构成先入为主,网格的基本尺寸需要在已定的建筑尺寸和建筑材料等多个客观因素的制约下经过计量来确定。最终定下的网格尺寸是1.1m*1.1m的均质网格(图4),整个地面就是按照网格的尺寸以每块1.1平米的大理石进行铺装的,构成一个规则严谨的表面。平面图上东西最长处由52个网格构成,南北最宽由22个网格构成。[汤凤龙:《均质的秩序与清晰的建造-密斯・凡・德・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34页

]密斯利用网格将原本因受抽象形式影响而随意定位的墙体、玻璃面板、十字柱都重新定位,形成精准严格的逻辑分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均质网格对建筑平面和平面内的元素的定位都产生了理性的控制作用。

图4 巴塞罗那德国馆平面图

(二)克朗楼中网格的终极均质

与德国馆中运用的均质网格不同,在伊利诺伊理工学院的克朗楼中,均质网格已经将结构、表皮、地面、顶面等各个环节严谨而全面地构成和谐的建造秩序,是密斯在一系列探索和进步后实现的终极均质。

密斯在克朗楼中采用了10尺*10尺的正方形模数网格,表皮上每一根H型钢竖框都与网格线严格对位。这个网格系统将进一步细分从而操控更小尺寸的构建元素:在铺地上,密斯将网格在建筑的进深方向上分成四格,开间方向上分成两格,形成5尺*2.5尺的矩形网格;

在吊顶上,由于需要综合协调风口、灯带等元素的位置,密斯采用了在开间方向上与十尺网格对应,而在进深方向上与十尺网格错半格的细分方式。如果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小到每级楼梯的尺寸和位置,大到部分结构体系的定位都在这套网格的操纵中生成。[汤凤龙:《均质的秩序与清晰的建造-密斯・凡・德・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105-110页]综上所述,在网格体系的统治下,各种元素既遵守自身秩序又不影响其他元素,整个建筑清晰有序。

三、理查德・迈耶与“旋转网格”

迈耶发扬了网格这个母题,并创造出了复杂多变的网格形式,其中网格旋转是迈耶最常用的一种手法。网格旋转法是指网格整体或者网格的一部分以某个中心旋转,使之偏转一定角度的处理手法。轴线变换与旋转网格是对建筑内在结构关系的一种扭动,使建筑更加丰富生动并且颇具透视感与张力感。

(一)以盖蒂中心与法兰克福装饰艺术博物馆为例

迈耶的旋转手法大多是在对城市结构和基地的文脉环境构成的理性分析中加以运用的,盖蒂中心就是典型的案例。盖蒂中心位于圣地亚哥高速公路旁绵延起伏、植被茂密的一座山顶上,迈耶在体量布置中采用了两套轴线网格交叉组合的方式,一套利用圣地亚哥高速公路22.5度的转角作为参照,把建筑平面建立在以22.5度相交叉的方形网格上进行布局,[李世芬:《格网 秩序 流派》,《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0年01期,2000年3月,第46页]使建筑与环境相协调;另一套与洛杉矶的主要街道网格一致。在此基础上,将场地的地理特征与城市道路肌理联系起来,增强平面布局的秩序感。为了保证完整的建筑群和明确的建筑秩序,迈耶以圆形建筑物过渡,使两套轴线网格相互独立,避免了重叠。这种方圆的对比与协调也起到了丰富空间的目的。

虽然同样是运用网格旋转体系,但是与盖蒂中心的两套轴线网格相互独立不同,在法兰克福装饰艺术博物馆中,两套轴线网格互相重叠。迈耶将两套轴线延长并连接参照物,在铺地网格产生直截了当的碰撞,强烈明确地表达了两套轴线的存在。[崔冠宇:《建筑网格设计研究》,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年,39页]虽然两套轴线网格体系使建筑内外结构都显得更加复杂,但是复杂的体系丝毫没有掩饰清晰明了的梁柱结构,整个建筑的外部和内部空间产生的丰富变化形成了既有明朗连续性又有模糊暧昧性的复合空间,体现出了无穷的变化。

迈耶一生的创作都在追求秩序,他认为有秩序的空间和形式是建筑艺术探索的主要目标。他曾说过“我的工作是要努力重新定义和提炼这种持续不断的人类秩序,解释已有和能有之间的关系,从我们的文化中抽象出永恒和主题性的东西。”网格也成为他追求秩序之路的工具,对于迈耶而言网格并不只是一种几何图形,而是一种一种为达到某种秩序来限定体量关系所采用的手段。网格表达了一种确定和掌握几何关系的方法,为建筑的整体定义了秩序。

四、彼得・埃森曼“混乱的秩序”

埃森曼是发展了解构主义建筑理论的代表人物,他的建筑总是呈现出复杂暧昧的结构关系,丰富多变的体量穿插,然而这些看似混乱的建筑结构却是建立在严谨多样的理性设计手法之上。网格就是埃森曼的设计工具,他的设计就是在网格上操作的过程,他将网格作为平面构思的媒介。

(一)以维克纳斯视觉艺术中心的“互动网格”为例

互动网格是埃森曼最钟爱的设计手法之一,它表达了埃森曼对地理环境、历史文脉、城市肌理的深入思考,使建筑与环境相统一。维克纳斯艺术中心是埃森曼使用互动网格设计的代表作品,埃森曼将网格旋转、网格叠加等一系列复杂的设计手法都运用在这幢建筑之中。艺术中心位于俄亥俄州立大学校园东侧入口,埃森曼在设计之初引入了哥伦布的城市网格,再与俄亥俄州立大学的校园网格相叠加,形成主轴网与城市肌理一致,辅轴网与校园肌理一致的两套网格体系,这两套网格偏差了22.5度。其中州立大学的校园网格在多种结构的影响下产生了扭曲、错位等变化,与埃森曼引入的城市网格相互作用形成了丰富而严谨的互动网格体系。[孔宇航,常守鹏:《解读维克斯纳视觉艺术中心》,《新建筑》,2005年01期,2005年2月,第87页]正是通过这种频繁的图底转换,出现了一种处于混乱中的规律性,形成了视觉上的冲突。两套网格互动也给艺术中心的建筑空间带来了极大影响,城市网格空间产生了一个巨大的通道体系-脚手架,脚手架的一部分与哥伦布市的街道相平行,另一部分与校园的网格相平行,是城市网格的三维体现。该展廊将新的展廊和艺术用房与原有的建筑相连,模糊了原有建筑之间的界限,丰富了整个艺术中心,也成为城市网格与校园网格在空间上产生联系的媒介。

通过分析埃森曼的平面网格构成,我们可以发现他建筑中看似的“混乱”实际上来源于他建立在网格模式基础上的“秩序”。[李强:《建筑平面的网格构成法研究》,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2年,75页]解构主义建筑虽然运用相贯、偏心、反转、回转等手法,具有不安定且富有运动感的形态倾向,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建立在网格体系之上的逻辑感。一个建筑物无论有多么丰富多变的体量穿插,多么复杂暧昧的结构关系,这些都是在有序的基础上创造的。

结语:

综上所述,网格作为建筑师的设计工具,它的作用是使功能的秩序、结构的秩序、形式的秩序相统一,有利于建筑师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组织排序。网格设计法是形成清晰建筑秩序的要求和手段,形成清晰的建筑秩序也是网格设计带来的结果。我们可以透过这些案例看到:无论是现代主义或是后现代主义,功能主义或是解构主义,网格设计的方法都渗透其中,建筑师通过网格揭示并强调了建筑中的逻辑实质,体现了理性的魅力。

在建筑设计蓬勃发展,建筑设计水平高度发达的今天,网格这个古老朴实的设计手法依然可以作为建筑设计师的共同财富,利用多样的网格设计手法创造更多秩序清晰且富于美感的建筑样式。

参考文献:

[1]李世芬.格网 秩序 流派[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0,(1):43-47.

[2]孔宇航,常守鹏.解读维克斯纳视觉艺术中心[J].新建筑,2005,(1):85-88. [3]汤凤龙.均质的秩序与清晰的建造-密斯・凡・德・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4][美]柯林・罗,罗伯特・斯拉茨基,金秋野 王又佳 译.透明性[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5]李强.建筑平面的网格构成法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2.

[6]崔冠宇.建筑网格设计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

[7]张雷.加歇别墅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1.

作者简介:杨冰心,艺术学院12级环境艺术设计系 指导老师:江牧 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

秩序部年终总结范文5

——杰伊·莱诺(Jay Leno)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宪制变革的浪潮,其中最富戏剧性的当数极权政府的垮台,而同样重要的是,随着社会民主主义的衰落,现代福利国家的重心已从“命令控制型”管制向“市场导向型”规制转移。在世界各地,国家政府都在逐渐将权力下放到亚国家政府手中。

在历史上,宪法变迁的全球浪潮也曾促进了美国的变革。例如,1787年至1789年美国宪法的制定,也是世界范围内被历史学家罗伯特·帕尔默(Robert Palmer)称之为“民主革命时代”的一部分。与此相似,美国内战后的重建时代,以及推动它的民主渴求,则可能是欧洲“1848年的一代”民主渴求的一个迟来表现。和当时的欧洲宪政努力一样,重建时代的民主热望也以短期内的失败告终。最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促成了象德国魏玛共和国终结这样的宪制转型,也引起了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的制度创新,其目标在于发展对经济危机的公共反应。

美国可能再一次参与到了世界范围的宪法变迁运动之中。十多年来的情况很清楚地表明,新政和伟大社会政治体制已不合时宜,并且“现在众所周知”,“沃伦(Warren)法院已经死亡了”。然而,尚不明确的是,取代新政体制的是成熟的新政治和宪法体制,还是缺少统一主题的制度和决定的随机组合。本文认为一个新的宪法秩序已经形成。我的分析是推测性的;其目的是提出一种用以思考最近宪法发展的方法,并提出一种方案,而只有当我们发现宪法秩序的确已经变化了的时候,该方案才会是有成果的。

本文所说的政治体制(regime)和宪政秩序(constitutional order),既包括国家借以在固定时间内做出重大决策的制度(institutions),又包括指导这些决策的原则(principles)。美国历史上也曾发生过政制转型,其标志是在一些关键选举中,党派的从属关系发生了广泛且表面上永久的转变,从而导致了党派的重新组合。然而,此次新宪政秩序的产生又有所不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很多的政治观察家认为1980年的选举将在根本上重组政局,导致传统的民主党人向里根共和党永久性转变。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相反,事实证明1980年选举是一个更长时期内党派解组(dealignment)过程的一部分,在该过程中选民减少了对任何政党的依赖。

准确地描述新宪法秩序,可以在几方面提高我们对宪制发展的认识。首先,它使我们注意到,在塑造整个政府体制的过程中,各个宪法性机构之间的互动相当重要。例如,如果不理解总统和国会之间在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问题上的相互作用,我们就不能从整体上理解最高法院的工作。第二,准确描述有助于我们预测宪制的发展,包括未来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果新秩序否定了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赖以存在的宪法前提,那么当最高法院做出和这种否定相一致的判决时,我们就不会感到惊奇。同样,准确描述还有助于重新认识究竟哪些判例值得认真对待。对1939年的宪法学者来说,如果花大量时间去研究新政之前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商业条款(Commerce Clause)的判决,就是不明智的,与此同理,如果今天我们花大量时间探讨沃伦法院的那些契合在新政和伟大社会宪法秩序之中的判决,那将也是不明智的。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和以前的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相比较,对新宪法秩序进行了描述。概而言之,在新宪政秩序中,试图直接通过法律来实现公正的雄心被极大地消磨了。公正不是通过界定并试图促进它的国家立法来实现,而是依赖于个人责任和市场运作。该部分接下来探讨新政治体制对国家法律的范围、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选任、弹劾以及个人权利的影响,并得出结论。

第二部分探讨最高法院在新宪法秩序中所扮演的角色,并认为和沃伦法院相比,当前最高法院通过法律直接实现公正的雄心已经消退。有些人公开支持最近最高法院关于联邦体制的一些判例,本文认为这些人(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意见是不得要领的。然而,我认为这些观点从其它角度却有助于创立并保护新宪法秩序。该部分分析了如何能把最高法院的宪法立场和先前的立场协调起来,以及最高法院如何能够借此建构一个可以论证宪政自身合理性的国家统一的叙事(narrative)。

本文的结论将重申,新宪政体制可能反映了和现代化有关的更广泛的变迁,这些变迁产生了英国政治学家R. A. W Rhodes所称的“国家空心化(the hollowing out of the state)”。我推测,一些经济因素,例如资本流动,以及一些社会因素,例如一系列诱使机构内敛化(turn inward)的过程,帮助促成了宪法雄心的消退。

本文主要篇幅都致力于对新宪法秩序进行描述。然而,我必须从开始就指明,对新秩序向我们及我们政府提出的正面或反面的规范性主张,我深感怀疑。

一、 新宪政秩序中的行政和立法机关

美国宪法文本很少修改,但在这一架构下,美国宪政体制(constitutional regime)却经历了一系列变化。这些体制之所以是宪法性的,是由于它们组织了社会上所有的根本政治机构,囊括了从最高法院大法官到民选议员的所有政治人士。而恰恰是因为其范围广泛,因此一个宪政体制并非通过一次戏剧性的选举建构起来,而是在一定时间内巩固下来的,在这期间经历了总统选举、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以及国会组成的逆转。

本文所关注的相关体制是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以及当前的体制,其中前者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期,结束于七十年代早期,后者始于1980年总统选举中里根上台,并在1994年国会选举中由于共和党获得两院多数席位而得到巩固。新政和伟大社会秩序的特点在于,多元利益集团之间进行讨价还价,其中很多在国家政府机构中获得了立足点。该体制的指导性原则是平等型自由主义(egalitarian liberalism),但在如何才能最好地保证在全体美国人中实现平等这一问题上,该体制的支持者之间却存在实质性的分歧。比较而言,新体制则来源于一些著名的、温和保守主义的原则,其中包括坚持缩减社会福利,但保留松散的社会保障网;坚持逐步放弃命令-控制模式的经济规制,但保留一些政府职能,以确保市场在没有人为障碍的情况下平稳运行。接下来,本文将侧重于新体制的制度特点,将其置于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该体制仍然影响着新宪政体制下政策的制定)的背景下加以研究。

(一) 新宪政秩序的制度

宪政体制包括制度和行为。在当前的宪政体制中,上文所述的党派解组(dealignment)已经影响了后任总统们建构其政党的方式。党派解组尽管可能并没有产生新的宪法秩序,但却创造了新秩序繁荣的条件。

本文下一部分将对新宪法秩序的制度进行探讨。尽管各制度之间并不存在分析上的优先性,但我们总要从某个制度开始说起。首先,本文探讨总统如何对宪政体制构建做出贡献,特别侧重于强调一个体制的开创总统和来自其他党派的继任总统之间的关系。随后本文将转向国会,叙述在新宪政秩序中国会党派对立的渊源,并论述当前选民明显倾向于选择分立政权(divided government,指由不同政党分掌国会和总统——译者),而新政治体制中的总统和国会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导致了政府宪法雄心被消磨。最后一部分讨论分立政权和两极对立的一些具体影响,例如对国家政策的范围、司法任命、弹劾和个人权利等。

1、新宪政秩序中总统权力的范围和限制。——在1944年的国情咨文中,罗斯福总统阐述了新政和伟大社会宪政体制的指导原则,他倡议引入雄心勃勃的“第二权利法案”,包括“有权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和娱乐”,有权“获得足够的医疗照顾”、“舒适的住房”、“良好的教育”,以及“足以免于对年老、患病、事故和失业的经济恐慌”。而克林顿总统在1996年的国情咨文中则阐释了新宪法秩序的指导原则:“大政府的时代结束了。”但正如克林顿所强调的那样,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政府将无事可作,而是说新宪法秩序的提案只是将变得小型化。换句话说,罗斯福所表达的,并且贯穿整个新政和伟大社会宪政体制的勃勃雄心,在新体制中已经消退了。

要想理解这一转变,必须考察各种宪政体制通常是如何被建立的,并特别考察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是如何兴起的。本文对新政治体制形成过程的讨论涉及两个相关问题:该体制如何开始,以及如何处理前一个体制的残余,特别是如何处理利益集团的持续力量。

斯蒂文·斯考罗耐克(Stephen Skowronek)认为在这一过程中总统对体制转型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他认为,每个体制都由总统发起,总统既详细阐释了新秩序的原则,又开启了机构改革的过程,并最终导致新体制的诞生。例如,罗斯福总统逐渐发展了现代自由派的理论,并开始创设一些机构,通过这些机构,利益集团可以嵌入政府内部。里根上台以后,对自由派理论发起了挑战,并寻求拆除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下的利益集团导向的机构,但收效有限。

尽管里根政府并没有完成对政府的转型,但是里根所开创的新体制在继任政府的努力下得到了巩固。特别是,美国契约(the Contract with America)建议进行一系列完全符合里根主义的改革。该契约的条款没有立刻颁布,但1999年之前,在克林顿总统的普遍支持下,其很多关键内容已经以某种形式被通过了。当总统所属政党反对建立新体制,而总统却无法阻止——而且事实上,有时还支持——该体制的提案的时候,我们应当推论说新宪法秩序已经扎下了根。

政治体制的继任总统们所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来自和开创总统相同党派的继任者寻求巩固开创者的遗产,但也试图形成自己的风格,以期证明自己也是值得尊敬的领袖。也许更有趣的是那些来自和开创总统不同政党的总统,他们的做法被斯考罗耐克称为“占夺策略(politics of preemption)”,即默认新体制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细节上进行调整。有时他们努力调和本党认为是体制的过头之处。总统通过这种温和的做法,使前体制的支持者看到了更大的复活先前体制的希望,从而赢得了他们的支持。然而,这样的策略很难满足新总统把自己明确界定为国家领袖的雄心。

从反对党手中接手新体制的总统还有另一种选择:即通过积极推动该体制的某些提议,来利用该体制的不同阵营。这是真正的占夺策略,总统盗用了一些通常是反对党才支持的项目。克林顿总统国情咨文标志着他采取了该策略。37 作为一个所谓的新民主党人,他的计划和共和党的大同小异。38 正如一位评论者指出的那样,克林顿的策略有三个部分:“依靠市场机制或各州来运作,……并改造政府;”“明确个人责任,并制裁不当行为;”以及“强调对人民进行‘投资’的长期收益,以使他们成为有益的劳动者和公民。”在克林顿任期头两年的主要政策有三项——削减赤字,支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医疗保险改革——,其中前两项完全和共和党的政策一致。

在克林顿的占夺策略下,联邦政府的雄心消磨了。到1999年为止,他似乎在很大程度上说服了民主党接受小政府。民主党议员团结起来共同反对总统弹劾案,这意味着他们已支持克林顿的政策,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所阐述的竞选纲领也和克林顿的计划相仿。

采用占夺策略的总统会面临来自本党和反对党两方面的挑战。首先,本党顽固分子倾向于固守正被替换的旧有宪政体制,因此这些总统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将其意见强加给本党议员。其次,反对党很可能对自己的政治纲领被总统据为己有感到恼怒,并会质疑这些总统努力的真诚性。

体制变迁的发起总统和他们的继任者之间的关系是在一个给定体制之中发生的。斯考罗耐克认为,新旧体制交接的成功与否对体制转轨的影响巨大:每个体制都留下了一些积淀的残余,其继任者必须要加以解决。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的重要遗产,就是利益集团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日益上升。

西德尼·缪奇斯(Sidney Milkis)阐述了罗斯福总统是如何将利益集团楔入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之中的。罗斯福上台之时,全国性政党都是各州和地方政党的联盟,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分配赞助。各州机构中有很多阻碍了新政计划的实施。尽管罗斯福试图直接挑战州政党,但其收效有限。他真正的成就在其他方面,那就是间接地把赞助导向(patronage-oriented)的州政党改造成了一个拥有独特的任务议程的全国性政治组织。

罗斯福的独特贡献在于创立了一个与众不同的全国性总统政党,独立各州政党,而各州党派则继续在选择国会议员方面起重要作用。他实现这一变革的方式,是吸收大批智囊和组织人才参与到改革进程中来,这些人成为他的重要支持者:由自由派专业人士组成的骨干,例如社会工作者,他们拥护罗斯福新体制的原则。罗斯福依赖这些进步的专家来充实新政体制下的政府机关,结束了联邦政府工作按政党分肥的体制。取而代之的政府机关独立运作于国家党派,并从而能够把选民同国家政府直接联系起来,无需地方政党的介入。罗斯福还率先使自己的总统竞选班子独立运作于自己所属的全国性政党,这种做法到目前已很普遍了。

然而,斗转星移,这些创新已演变成了缪奇斯所称的“侧重于政府而非选民的政治”。在新政和伟大社会宪政体制衰落之际,各利益集团动员选民的努力也消失了。在以政府主导的政治中,利益集团竭力影响政府机关,因为他们相信这一行动过程和他们名义选民的利益一致。政党变成了“公共官员、求职者以及政治活跃分子的联盟。”并且国家决策变成一个“游离于规范政治过程之外的充分发展的政治和政策网络”的产品。现如今的政治结构业已定型。院外活动者现在花大量的时间来游说政府机构,而非国会,并且正如后文所述,通过初选确定总统和议员候选人的做法,使得民选官员自视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政党组织。

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的遗迹仍然继续影响着新宪政秩序。利益集团仍然势力强大,特别在影响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的政策方面尤其如此。尽管行政分支的 “机构膨胀(institutional thickening)”(这被斯考罗耐克称为国家官僚机构的兴起)加强了总统的形式权力,甚至有时还加强了他的实质权力,但这些机构也同样会被“其他人士用来阻碍总统方案的实现,进行更强的抵制”。并且,政府仍然是政治的焦点。另外,与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后期一样,总统竞选仍然是“以候选人为中心”,国会选举也逐渐变得如此。但是新宪政体制中民选官员又有了一些新特点。例如,新宪政秩序的一个重要特性似乎就是总统政党和国会政党的重新团结。美国契约帮助巩固了共和党。对克林顿总统的弹劾,以及克林顿及其盟友重构政党意识形态重心的努力,也促使民主党重新团结起来。统一的各国家政党已再次掌控了决策过程。但在新宪法秩序中,这些政党不再具有新政时代曾具有的和选民的关系。

2、分立政权中党派对立的国会。——对新宪法秩序的各组成部分,本文已讨论了以政府为中心的总统所起的作用,接下来笔者将探讨其他部分。首先,新秩序的一个首要特征是,公众对政治失去了兴趣。在二十世纪,参加国家选举的投票选民下降了25%. 尽管观察家在这一下降究竟是由于选民淡漠还是出于选民满意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下降这一事实却无可争议:目前控制着国家政治的,是相对小的选民集团,而非政党组织。投票率的下降导致了国会政党的衰微,其成员几乎是作为独立人士参加竞选的。国会党派可能象聚会一样松散,因为它们无法对候选人竞选活动进行有效控制,但他们在意识形态上则是统一的。他们也是高度派性的:为了获得提名,候选人必须在意识形态同质的选区中,求助于党内中最活跃(并也因此最派性)分子。最后,分立政权在新宪法秩序中成为常态,即一党当选总统,另一党控制国会至少一院。

如今的候选人是由初选产生的。渴望当选的政客必须把自己直接推向公众,而没有经过任何政党组织的筛选。选举变得比以前更小了,并且被最派性的人所控制。这些更小的、更派性的初选,逐渐使得候选人更意识形态化,并由此造成议员们也更意识形态化。一旦当选,这些议员们仍然被迫取悦选民中最派性的人,以便使自己在初选中免于受到指责,因为初选中主要的威胁很可能来自本党的死硬分子。 结果是,派系对立的趋势不断上升:共和党议员比普通公众更保守,而民主党议员则更自由。

以初选方式推举候选人,使得候选人相当直接地走向选民和捐款者,而非求助于党领导人,这降低了地方政党组织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高了在党派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异,因为“初选选民比大选选民具有更强的意识形态倾向”,并且各党积极分子倾向于迎合高度意识形态化的全国性利益集团。

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中的国会各党派的组成是多样的:保守的南方民主党人和自由的北方民主党人一起共事,而共和党则既包括具有国际意识的“洛克菲勒共和党人”,也包括孤立主义的保守分子。导致新政和伟大社会时期国会政党的这种异质结构的原因是,确定候选人是由地方政党组织操办的,而非选民自己。

在新宪政秩序中,国会选区本身在党派意义上已经逐渐变成了同质的。例如,1998年, 94名在职议员在没有对手的情况下获得连任,114名只遇到了轻微挑战,这主要是因为各个选区牢固地掌握在一个政党手中。 一边倒选区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最高法院关于重划选区的判决, 这些判决宣告那些出于传统但在司法上不可接受的动机而进行的选区划分无效。政治家们无法再运用选区划分来人为操纵象某些经济团体这样的投票力量,他们发现自己可以自由运用划分选区作为保持党派优势(partisan advantage)的工具, 而计算机程序的发展也加强了这个效果,这些计算机程序能够衡量不同的选区划分对政党的影响。

在同质选区中,在职者面对挑战主要来自于本党内部政治上最积极的,也因此是最意识形态化的人。70 结果,在最近的几十年里,国会中的党派同质已经大幅提高。正如一个国会议员所说:“这一切可以追溯到1962年贝克诉卡尔案(Baker v. Carr,原文未注明索引,应为369 U.S. 186——译者注)的判决……因为国会的选区越来越被一党控制,因此美国国会变得更加极端。选区重划进行三十年后,国会将越来越党派对立。”

秩序部年终总结范文6

关键词:宪法秩序 民主 法治

一、宪法秩序在我国的基本内涵

良好的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前进的重要保障,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核心,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对社会稳定快速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宪法秩序,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实然秩序。宪法秩序归根到底是人为了生存与发展而自发地、有目的地组织共同体规则,并依据该规则形成的一套以保障人的权益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秩序。从近代西方历史来看,资产阶级在争取民主自由、反封建王权专制的革命胜利之后,自由、平等、生存、财产权利等人权目标便以政治宣言、继而以宪法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宪法秩序同宪法本身一样对人给予终极关怀,最终目的和核心价值都是保障人的权益、为社会成员谋福祉。

就当代中国而言,宪法秩序的价值目标必当是民主和法治,这是由我国显著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我国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时期,焦点是政治体制改革,它直接影响人民现实权益和幸福程度。而宪法秩序的终极价值是实现与保障人的最终权益,公民只有充分享有了自由、平等并且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时,宪法秩序才能真正形成。同时,中国法律制度较多受政治体制影响,权与法的关系仍然是法治社会的敏感问题。如果不能冲破政治干预,构建宪法秩序也是纸上谈兵。另外,民主与法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宪法秩序的价值即是对人的价值,妥善调整社会中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一种相对和谐的人际关系、群际关系、地区关系,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能在和谐、有序的环境下,全面、自由的发展。也只有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平稳推动宪法秩序更深远、更持久地发展。

二、宪法秩序在我国当前的构建

实现宪法秩序应该包括内外两种秩序:内构秩序和外生秩序。内构秩序是指宪法秩序中本源性、一致性、连贯性的各种内部要素的总和,它是实现宪法秩序的根本动力。立足于当前中国宪法运行实际,我国宪法内构秩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立宪主义思想的缺乏,宪法信仰的匮乏。外生秩序不足主要包括公权力过分集中而缺乏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欠缺以及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在构建我国宪法秩序时,必须结合内外两方面解决。

(一)加强立宪精神,树立宪法信仰

宪法必是限法,即宪法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对政府权力作出明确的程度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可行使的权力范围,以限权式规范为主,以授权式规范为辅。同时,宪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高法,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规范应该尽量全面,明确和具体,使人权保障成为宪法规范的中心内容。同时,培植宪法信仰是加强立宪精神的目的归属。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信仰,只有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取得突破,才能在法律制度、政治体制乃至其他制度上确立宪法信仰。因此,各级机关应率先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打破个人迷信和权力崇拜,逐步推广使得宪法信仰在广大民众中得到培养。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感和对宪法信仰的理念及时转化为广大人民的权利果实。此外,宪法是一个国家总章程,要大力加强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加大宪法观念的宣传力度和宪法信仰的培植力度,使得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二)推动运行,增强护宪意识

是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而形成的一种以制约国家权力为手段,它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国家对公民的侵害为目的,并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的政治运作模式。我国当代宪法秩序的价值基础是民主与法治,因此必须在立宪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依据宪法规定实现从宪法到的整个动态过程。制定宪法本身并不能成为目的,而是为了合理制约权力、实现权利,推动运行;当以宪法为前提,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运行。宪法和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与促进的动态关系。此外,是一套制度设计,政府受到实质性限制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分散政府权利的合理性制度。这主要包括规范国家权力的来源、运作,为公权力设定根本规则,在保证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基础上,捍卫公民权利,保障人权。更是一种思想观念。树立维护宪法的思想观念是建立社会的先决条件。无论身处何阶层,如果能从思想时刻保持依法行政,运行只是一种动态程序而已,宪法秩序也会良好

地保持。

(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逐步增大宪法的可诉性

必须加紧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形成严格有效的违宪审查秩序。结合当前情况,最根本、最实际的做法是在全国人大现有体制内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它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同时,还应建立宪法控诉制度,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在受到侵犯、宪法秩序遭到破坏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比较分析外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相类制度和发展趋势,在现有法规审查备案制的基础上,在避免出现强化违宪审查力度的同时出现对现行体制大规模破坏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违宪审查委员会”,直至“”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2]王人博:《的中国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