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员年终总结范例6篇

秩序员年终总结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1

一、严格维护马戏节现场的秩序

因为是珠海第一届中国国际马戏节,所以,此次不管是参加表演的人员,还是后台的工作人员,亦或是现场的观众,都很激动,而且人员众多,用人山人海来形容都不为过。这样的情况也在告诉我们此次维护现场秩序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但我也将这次的工作看做是一次对自己能力的挑战,所以我并不畏惧。在表演的现场不管遇到什么情况我都保持冷静的处事头脑,时刻警示自己不能冲动行事,要保障现场的秩序,决不能出现混乱的情况。因为一旦出现混乱就很容易造成人员的损伤、公物的损害以及财产的损失。

二、切实保障观众人身财产安全

安全保卫工作的另一个任务就是务必要保证现场所有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因为有人出现突发状况而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因此,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我努力做到“眼观四路耳听八方”,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人员情况、环境情况都仔细观察,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及时洞察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并第一时间采取解决措施。尤其是观众因为激动而兴奋呐喊的时候,由于人员太多,很容易出现因为拥挤而导致人员摔倒的情况。对于这类情况我时刻保持高度的关注,以便在出现状况的时候能第一时间进行处理,避免造成现场混乱或是造成更多的人员损伤。因为人员众多,也很可能有小偷借此机会窃取观众财产的情况,对于这方面的情况我也是坚持做到观察仔细、反应迅速,保障观众的财产安全。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2

关键词:宪法秩序 民主 法治 宪政

一、宪法秩序在我国的基本内涵

良好的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前进的重要保障,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核心,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对社会稳定快速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宪法秩序,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实然秩序。宪法秩序归根到底是人为了生存与发展而自发地、有目的地组织共同体规则,并依据该规则形成的一套以保障人的权益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秩序。从近代西方历史来看,资产阶级在争取民主自由、反封建王权专制的革命胜利之后,自由、平等、生存、财产权利等人权目标便以政治宣言、继而以宪法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宪法秩序同宪法本身一样对人给予终极关怀,最终目的和核心价值都是保障人的权益、为社会成员谋福祉。

就当代中国而言,宪法秩序的价值目标必当是民主和法治,这是由我国显著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我国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时期,焦点是政治体制改革,它直接影响人民现实权益和幸福程度。而宪法秩序的终极价值是实现与保障人的最终权益,公民只有充分享有了自由、平等并且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时,宪法秩序才能真正形成。同时,中国法律制度较多受政治体制影响,权与法的关系仍然是法治社会的敏感问题。如果不能冲破政治干预,构建宪法秩序也是纸上谈兵。另外,民主与法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宪法秩序的价值即是对人的价值,妥善调整社会中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一种相对和谐的人际关系、群际关系、地区关系,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能在和谐、有序的环境下,全面、自由的发展。也只有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平稳推动宪法秩序更深远、更持久地发展。

二、宪法秩序在我国当前的构建

实现宪法秩序应该包括内外两种秩序:内构秩序和外生秩序。内构秩序是指宪法秩序中本源性、一致性、连贯性的各种内部要素的总和,它是实现宪法秩序的根本动力。立足于当前中国宪法运行实际,我国宪法内构秩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立宪主义思想的缺乏,宪法信仰的匮乏。外生秩序不足主要包括公权力过分集中而缺乏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欠缺以及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在构建我国宪法秩序时,必须结合内外两方面解决。

(一)加强立宪精神,树立宪法信仰

宪法必是限法,即宪法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对政府权力作出明确的程度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可行使的权力范围,以限权式规范为主,以授权式规范为辅。同时,宪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高法,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规范应该尽量全面,明确和具体,使人权保障成为宪法规范的中心内容。同时,培植宪法信仰是加强立宪精神的目的归属。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信仰,只有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取得突破,才能在法律制度、政治体制乃至其他制度上确立宪法信仰。因此,各级机关应率先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打破个人迷信和权力崇拜,逐步推广使得宪法信仰在广大民众中得到培养。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感和对宪法信仰的理念及时转化为广大人民的权利果实。此外,宪法是一个国家总章程,要大力加强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加大宪法观念的宣传力度和宪法信仰的培植力度,使得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二)推动宪政运行,增强护宪意识

宪政是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而形成的一种以制约国家权力为手段,它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国家对公民的侵害为目的,并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的政治运作模式。我国当代宪法秩序的价值基础是民主与法治,因此必须在立宪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依据宪法规定实现从宪法到宪政的整个动态过程。制定宪法本身并不能成为目的,而是为了合理制约权力、实现权利,推动宪政运行;宪政当以宪法为前提,宪政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运行。宪法和宪政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与促进的动态关系。此外,宪政是一套制度设计,政府受到实质性限制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分散政府权利的合理性制度。这主要包括规范国家权力的来源、运作,为公权力设定根本规则,在保证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基础上,捍卫公民权利,保障人权。宪政更是一种思想观念。树立维护宪法的思想观念是建立宪政社会的先决条件。无论身处何阶层,如果能从思想时刻保持依法行政,宪政运行只是一种动态程序而已,宪法秩序也会良好地保持。

(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逐步增大宪法的可诉性

必须加紧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形成严格有效的违宪审查秩序。结合当前情况,最根本、最实际的做法是在全国人大现有体制内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它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同时,还应建立宪法控诉制度,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在受到侵犯、宪法秩序遭到破坏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比较分析外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相类制度和发展趋势,在现有法规审查备案制的基础上,在避免出现强化违宪审查力度的同时出现对现行体制大规模破坏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违宪审查委员会”,直至“宪法法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3

随着公路客运业的发展,车站营运线路不断延伸扩展。现已开通北京、天津、上海、郑州等省际线路X条,省内等25个市、县线路64条,进站高中档营运客车378辆。从投入运营到2004年9月底,共发送班次214230个,输送旅客280万人次,安全运送率99.9%,客车正班车率99.9%,班车正点率98%,旅客正运率99.5%;实售票280244张,差错率低于3‰;行包正运率99.9%,赔偿率0;旅客意见批评率在1%;服务项目完善98%以上.营业总收入由2002年的173万元增至2003年的202万元。截自2004年9月底已完成收入220万元,经济效益呈逐步增长之势。

车站运营以来,各项服务指标不断得到提升,通过连续两年的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两个文明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目前,客运总站的各种配套设施一应俱全,拥有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大屏幕LED电子显示系统、SMEY10080型多能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红外温度快速检测仪;从进站售票到小件寄存、行包托运,从岗位值班到站务发车区、从出口验票到中途安检等各个窗口、服务检查点都制作有各种标识齐全,醒目规范的图表、指示;从站内到站外,清洁整齐、环境优雅、秩序井然有序,有条不紊;从站长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举止端庄、彬彬有礼的热情姿态,时刻准备迎送来自四面八方出行归来的乘客。

由于,实现了“三优”(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三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过程秩序化、服务质量标准化),各项指标均达到部、省颁文明客运站标准。2002年,客运总站被省交通厅授予“文明示范窗口”单位。

一、以创建文明窗口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是全党全国人民跨世纪精神文明的行动纲领。根据《决定》,国家交通部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省交通厅出台了树立精神文明先进典型的实施方案,并从2001年以来,按照“打照最能反映行业文化程度的精品,培育最能折射文明形象的亮点,选树最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典型”的指导思想,以“管理严、服务优、素质高、环境美、效益好”为主要内容,以“省内领先、国内一流”为定位标准,开展“文明示范窗口”的创建活动。这一重大的举措,在XX客运总站引起强烈反响。

总站党支部认为,在搞好物质文明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是执政党的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站支部一班人带领全站干部职工团结奋进,努力工作,严格按照省厅文明窗口的标准和要求,做了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创建活动中,积极行动,统一安排,总体规划,真抓实干,制定制度,为争创省级文明单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站上下形成了人人讲文明、个个为争创活动作贡献的良好氛围。

领导班子是领导双文明建设的核心力量,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领导的核心作用,是大力发展客运事业,坚持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二年多来,党政一把手十分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始终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一起抓的工作方针,实施一把手工程,把创建文明单位列为党支部的议事日程,做到机构健全、措施落实,目标明确。特别是从去年以来,结合全省行风评议和XX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优化发展环境、树立行业新风评优评差活动的实施意见》,在“双评”活动领导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党支部书记,站长为组长,工会、青年团、妇委会为成员的创建文明窗口工作领导组以及有关组织机构,制定了中常期目标规划和实施办法,多次召开会议,做出具体安排,使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二、以优质服务为核心,提高服务质量,打造行业新风。

客运决站围绕“形象在乘客心目中确立,职能在为民服务中转变,效率在解决具体问题中体现,成果在优化发展环境中检验”的工作方针,努力实现“追求最规范的管理、最优质的服务、最优美的环境、最良好的公共关系”的最高奋斗目标,通过精湛的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的管理制度、高度的负责精神,良好的窗口形象为乘客和客户提供最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了进一步确立“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让XX客运总站成为旅客之家,总站大力提倡人文关怀和人性化服务,结合行业特点,推出了开通热线电话,24小时提供咨询服务:设立便民箱,提供送开水服务:设置候车专席,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提供特别服务;规范车辆座位号码,使乘客对号入座;设立意见箱(簿)、监督本和监督电话,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电话预约订票业务;为司机提供方便快餐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在提高服务效率方面,公开承诺:高峰时旅客购票排队时间不超过10分钟,购一张票限在30秒以内。

同时,为改进工作作风,把服务质量搞上去,狠抓制度建设。先后建立了学习培训计划,新增了35项管理制度,完善了44个岗位职责,规范了11类岗位工作程序,制定了客运人员服务工作标准以及考核奖励办法。以学习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以规章制度约束个人行为,以程序制度理顺业务关系,以自律制度促进清政廉洁。

服务是真诚,温暖万颗心。这不是挂在嘴上的口头禅,而是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去年8月初正值酷热时节,一位从北京乘车进站的青年孕妇脸色苍白,痛苦的神情,引起了接站服务员的注意。马上呼叫“120”急救车,亲自护送到医院救治,幸好抢救及时,安然无恙。随后,打电话通知她在XX的丈夫,感动的全家人不知说什么才好。还有一位年过半百的老人要到XX看望儿子,因耳聋未乘上早上的班车,值班站长耐心的安慰他不要着急,帮他买吃了中午饭,下午送他上车启了程。老人望着摇摇手,表示敬意。

文明服务蔚然成风,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从去年10月至今年10月一年中,车站站务人员共拾到旅客丢失的现金1万多元,存折2个、1147元,大额银行卡4张,价值约1.5万元的各种行李物品20余件,全部归还到失主手中。先后收到感谢信2封,锦旗3面。

三、以优美环境为条件,完善服务设施,营造良好形象。

这个站不仅在优质服务方面增了光,而且在环境治理方面又添了彩。去年开始,按照一级客运汽车站的标准,舍得花费几十万元巨资,不断增加配套设备,完善服务设施。原先这里是市内公交X路车终点站,被称为“脏、乱、差”的黄金地带,对站前广场、人车出入带来不便,特别是对环境影响极大。在市交通局的协调解决下,市公共汽车公司撤消了终点站。

站领导从改善自然环境、心理环境、信息环境和社会环境入手,硬化了站前广场3000平方米,栽值苗木22500余株,修建苗木花卉绿化带1500平方米,整治环境卫生,保持了优美的环境。候车大厅、售票大厅分别挂有全国交通与营运线路图、里程价目与班车时刻表以及各种须知的图板、告示等,给人以宽松、舒适、明快、清新和美好的感受,使人们的心里状态相协调,形成与对象恰好一致的相互谅解、相互配合、相互尊重、和谐友好的氛围。同时,新配置了微机20台,多媒体适时显示系统、电脑语音同步报站系统等先进设备,实现了高科技、现代化的网络管理。

在此基础上,按照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健全车站治安管理机构,做好“三品”进站上车和中途上车旅客行李的检查工作,确保有了良好的安全环境。通过客运站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服务场所明快整洁,车站场地绿化,美化、车站治安状况良好等不懈努力,给旅客创造一个安全、舒畅、祥和的旅行环境。

四、以优良秩序为保证,规范服务程序,提高营运效益。版权所有

客运总站把服务工作看作是一个动态的,相互联系又有相互影响的整体。按照各个环节,制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进行运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既有明确的分工,又要相互密切配合,形成了一条龙的管理体系,确保营运秩序通畅合理,井然有序,使旅客旅行有个良好的秩序氛围。

在这方面总站主要抓了信息流秩序的工作,在内部配置了先进的信息收集处理工具和高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对了解掌握和反馈的各类信息,利用LED大屏幕显示系统、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的传递到站务业务和服务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之中,按照信息提供的指示、要求开展工作。以良好的信息流秩序,去组织实现良好的客流秩序、车流秩序、行包流秩序。在去年以来开展的行风评仪活动中、聘请了行风监督员、制定了客户、乘客征求意见制度,针对车场秩序混乱、司乘人员站外喊站、争抢旅客、客车超员,服务不规范等较突出问题,大张旗鼓地进行整改。一方面配合运管、公安人员采用各种形式向车辆经营户进行遵章守纪、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屡教不改的违章违约人员公开处理;另一方面对站务秩序管理人员的职责、程序、工作标准、进一步量化、强化、细化,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出现问题严肃处理。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4

[关键词]亲子关系;家族内;隐藏力;影响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0)12-0062-01

一、“家族内隐藏的力”的产生、含义及构成

家族系统是由若干个体以一定血亲或姻亲的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传递生命、满足社会发展各种需要功能的有机整体。家族系统作为系统的一种,同样具有系统的本质属性:整体性、关联性、层次性和统一性,家族系统的核心问题也是根据每个家族系统的特有的本质属性使家族不断向最优化发展。在这样的一个最优化发展过程中,家族系统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家族、家族与环境之间这三方面的关系互相作用,产生了“家族内隐藏的力”。因此“家族内隐藏的力”的含义即是指在家族系统不断优化过程中产生的隐藏在家族系统内部的、无法被个体通过意识察觉的、对个体的观念与行为有着重要影响的力。一般情况下,“家族内隐藏的力”有以下几种:

(一)隐藏的统合力

隐藏的统合力是在家族系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下而产生的。家族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每个家族成员都要在整体中得到自己的位置和归属,这份隶属系统的资格人人相等,这个资格必须得到其他成员的肯定和尊重。如果弱小的成员被轻视,离去的成员被遗忘,无理否定一个成员的资格等,作为整体的系统就会自动进行统合,通过使家族中的某个成员出现问题的方式,唤起家族对于被遗忘的、被排斥的成员的记忆。其目的是通过这种统合力保持家族系统的整体性。

(二)隐藏的变革力

家族系统的关联性导致了家族内隐藏的变革力的产生。当作为整体的家族系统中的某个个体成员出现一些状态上的改变,如在离婚、夭折、死亡等重大生死离合事件发生时,由于系统内的资源是共享的,因此家庭系统的关联性决定了家族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必然将随这些事件的发生而改变――隐藏的变革力开始出现。因此隐藏的变革力主要是在家族系统之前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后,为了调整系统各要素的状态以适应系统的变化,达到新的平衡而产生的力。

(三)隐藏的维持力

家族系统的层次性导致家族内隐藏的维持力的出现。家族系统的层次性是通过其秩序表现出来的。在家族系统中,每一个成员都在其自己的系统中有一个最合理的位置,如父母的秩序要高于孩子、年纪大的秩序要高于年纪小的等等,这是由家族系统的层次性所决定的。只有合理的秩序存在,才能使家族更有凝聚力、向更优化的方向发展。而为了使这种秩序更合理,产生了一种在意识层面很难意识到的力:维持力,即为了维持家族系统的合理秩序而产生的力。

这三种“家族内隐藏的力”的作用就是保证家族系统的整体、平衡和秩序,从而保证家族更好地存在和发展。这些力的作用会使家族中个体成员的人际关系、情绪情感乃至身体状况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家族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亲子关系有着显著影响。

二、“家族内隐藏的力”对亲子关系的影响

(一)适度的“家族内隐藏的力”对亲子关系有良性的影响

统合力使亲子关系更为紧密,而变革力会使亲子关系随着事件的发生而不断进行合理地调整,维持力使父母与孩子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找到自己最舒服的位置。这样三种“家族内隐藏的力”适度地组合可以促进亲子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更好地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家族内隐藏的力”的异变对亲子关系则会产生不良影响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5

准确确立学科的逻辑起点,是一门学科科学化的标志。只有确立了逻辑起点,全部理论才能从起点开始逐步展开。正如潘懋元教授所说:“学科的科学理论体系,一般认为首先应当确定它的逻辑起点,从逻辑起点出发,借助逻辑手段,按照学科的内在规律,层层推导,逐步展开,……构成严谨的逻辑系统。”[1]因此,逻辑起点是出发点,是整个体系的关键。我们找到了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就可以对治安学的整个理论体系进行再思考,从它的逻辑起点,进而引出一系列治安学范畴,并将其科学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新的学科系统。

一、学科逻辑起点的确定

关于逻辑起点的规定性,黑格尔早在19世纪就已进行了专门的论述,他指出:“要找出哲学中的开端,是一桩困难的事。”[2]51在哲学思想史上,黑格尔第一次较为全面地论述和运用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值得批判地吸收的深刻思想。但是,由于受唯心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制约,他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成功地解决逻辑起点问题,是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的创作过程中实现的。马克思在确定《资本论》的逻辑起点时,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理论中的合理因素,抛弃了他的唯心主义外壳,把商品作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但这一过程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的形成经历了劳动→价值→商品三个阶段。至此,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虽经艰苦探索但始终未能正确解决的问题才得到了科学的解决。由于准确地确立了逻辑起点,从而使《资本论》这部著作具有了严格的科学性和严密的逻辑性。归纳两位前辈的观点,我们得出逻辑起点的规定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逻辑起点必须是整个体系得以展开、赖以建立起来的客观根据和基础;二是逻辑起点应该是整个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最抽象的范畴;三是逻辑起点体现着研究对象最本质的规定性;四是起点与终点是辩证统一的;五是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是一致的。有了以上关于逻辑起点的规定性,寻找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就有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方法。我们对研究对象的种种复杂现象形态进行抽象,使抽象出来的范畴符合逻辑起点的上述五条规定性,就可以从大体上把握该门学科的逻辑起点了。笔者认为,治安学学科的逻辑起点乃是“秩序”(类似英文中or-der)。其理由是:

第一,秩序是整个治安理论体系得以展开、赖以建立起来的客观依据和基础。从各位学者给治安所下的定义中不难看出,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性的东西,这就是秩序。翻开各类有关社会秩序的学术著作查阅“秩序”这一概念的本源,“秩序”一词在汉语中是“秩”与“序”的合成,古汉语中这两个词都含有常规、次第的意思。《诗•小雅•宾之初筵》曰:“是曰既醉,不知其秩”。[3]2099这里的“秩”是常规的意思。《周礼•春官•肆师》曰:“以岁时序其祭祀。”[3]1022这里的“序”是次第的意思。“秩序”作为独立的词语,较早地见于西晋文学家陆士衡的《文赋》一文,其中写道:“谬玄黄之秩序,古腆认而不鲜”。[4]22这里的“秩序”是次序的意思。“秩序”一词在现代引申为“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5]“秩序”在英文中意为“order”,即指有次序、顺序、有规律的状况。中国和西方的一些知名学者对“秩序”在其本义的基础之上,都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丰富了“秩序”的内涵和外延。如中国的思想家荀子在建构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上提出了“礼法并举”的治国思想;墨子为达治避乱提出了“兼相爱,交互利”的思想。再如西方的思想家柏拉图在探讨“秩序”时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各个阶层的人一定要有次序;二是这个次序不能混乱。亚里士多德从对社会政治秩序的探讨中阐述他的秩序观,认为秩序就是和谐,一方面,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要赋予公民权利。从这些思想家对“秩序”的理解不难看出,都是围绕着国家长治久安而提出的见解。也就是说,秩序是确保国家和社会中的人、财、物等资源正常流动的前提;秩序是各项社会活动得以有序、科学、合理实施的基础。“它不可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也没有根据;它本身即是全部科学的根据。”[2]54秩序潜在地包含着治安理论体系所有的丰富的内容、形式、范畴、规律和概念,包含着整个体系的全部信息量。整个体系的丰富内容从开端出发的逐步展开,也就是作为逻辑起点的最抽象范畴中潜在的丰富内容的展现。

第二,秩序也是整个治安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最抽象的东西。所谓最简单,是指不能对它再进行分割,而以最简单的形式呈现出来;最直接,即指“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6]最抽象,是指从具体事物中抽取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东西,它可以作为本门学科的最基本范畴,本门学科的其他概念均可以通过它加以说明。治安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的活动即是社会中人、财、物等资源有序的流动。它是整个治安体系中以最简单的形式呈现出来的东西,是无法对其再进行分割的东西。同时,秩序也是最抽象的东西,它无任何具体的规定性,而是从各项具体的社会活动中抽象出来,普遍适用于治安活动的各个方面。

第三,秩序是治安的本质。逻辑起点是撇开客观事物种种复杂的现象,抽出对象的本质属性而形成的。它最大限度地撇开了各种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形态,从本质出发构成其内在联系,从客观事物的本质上揭示种种现象。治安的本质就是指治安自身内在的必然的规定性,即根本属性。从关于治安的界定和内涵分析出发,笔者认为,治安的根本属性是秩序,其主要目标有三:一是国家稳定;二是社会和谐;三是人员有序。也就是说,治安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与其它一切社会活动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秩序维护。治安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治安的目标。为了实现目标,开展一系列的秩序维护活动,并在这些秩序维护活动中形成一些特定的规定性,这样才能使社会中的各种活动得以有效、有序地进行,进而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既定的目标。

第四,秩序体现了治安体系中逻辑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黑格尔认为,有起点就必须有终点,终点是起点的目的,起点在终点中实现,这样它才是现实的起点。马克思在资本循环论中这样认为:“每一点同时表现为起点和终点,并且只有在它表现为终点的时候,它才表现为起点。”[7]从起点的个别(具体)到终点的个别(具体),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经过一系列的过渡、转化,呈现为螺旋线,是不断扩展的曲线;一个过程的起点同时又是另一个过程的终点,起点和终点是统一的。治安活动始于对国家、社会和人的秩序维护,其结果表现为国家、社会、人在整个治安体系中合理、有序、安全的发展,这就是秩序作为治安体系的逻辑起点,体现了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作为终点的秩序是起点的目的,作为起点的秩序在终点中实现。从起点的秩序到终点的秩序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不断扩展的曲线,一个治安过程的起点同时又是另一个治安过程的终点。#p#分页标题#e#

第五,秩序体现了治安理论的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统一。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还应该是本门学科所反映对象的历史起点。在科学理论上作为开端的东西,其在历史上也是最初的东西,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过程。”[8]因此,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物质决定意识、存在决定思维的正确体现。根据已有的对治安发展史的审视,最早的治安现象出现于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社会,是安全劳动和安全生活的产物。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情况下,人们以血缘氏族为单位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获得的产品在氏族内部分配,共同消费。在氏族内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靠有威望的长者、氏族首领或者公共舆论维持。在由若干氏族联合起来的部落(公社)里,偶尔发生争议和殴斗等冲突事件时,则由氏族的首领或者由氏族首领们组成的“部落联盟议事会”(部落酋长会议)负责调停处理。在部落联盟中,已有管理秩序、调停纠纷、维持安全的职能。司马迁说:“天下明德皆自虞帝始。”[9]25虞舜时期,已有司空、后稷、司徒、士、共工、虞、秩宗、典乐、纳言等九种“官”。其中,由名叫契的人担任司徒,负责教化人民,维持公共秩序。随着国家的出现,为了调整压迫者与被压迫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维持前者的统治秩序,以部落联盟议事会转化为贵族们的议事机关为前提,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机器便产生了。这样,维持社会秩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作为国家管理职能一部分的治安管理职能也随之产生了。[9]26古代原始氏族社会没有治安管理,但有对公共安全、秩序等事物的管理。[9]27这种简单的原始分工无疑就是一种治安现象,国家使社会中人、财、物更加有序化。因此,就治安活动的历史起点来考察,根据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一致性原理,将秩序作为治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有充足理由的。

二、学科范畴推演

范畴是对认识对象整体某一侧面、方面的规定性,而认识对象整体在横向上总是由不同的侧面或方面构成,也就是说,在同一认识对象整体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范畴。那么,在进行一门学科范畴推演之前,必须首先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即在逻辑起点范畴的引导下以哪一类范畴作科学理论的开端。辩证思维基本范畴是反映每个客观事物都具有的一般规定性的思维形式。[10]162也就是说,把最抽象的基本范畴作为范畴体系的开端,随之安排较为具体的范畴,然后安排更为具体的范畴,最后,以把握客观事物一般本质的最具体的范畴作为基本范畴体系的终点。因此,治安学学科体系从横向上推演,要以辩证思维基本范畴的逻辑推演为基础。由于事物的发展总是从简单到复杂,从较为模糊的状态上升到越来越具体的状态。由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事物的发展总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因此,从纵向上看,认识对象整体又存在着不同层次的范畴。对治安学学科体系进行范畴推演,正是沿着横向和纵向两条路径来展开。

(一)横向推演

在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指导下,对治安的认识必定要从现实中各种存在着的简单的治安现象入手,才有可能在对这些简单的治安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中认识到作为治安整体的本质。亚里士多德指出:“于认识而论,我们对每一事物之充分认识必自本体始,例如,人是‘什么’?火是‘什么’?然后再进而及其质、量或处,我们必须先认识其怎是,而后可得认识质或量等每一云谓之所以为是。”[11]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认识发展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之所以为是”,即万事万物存在和运动的原因,这是本质论范畴要回答的问题。日本著名的理论物理学家武谷三男在回顾量子力学发展过程时指出:“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对象是什么系统,即要了解是由什么物体构成的和处于哪种相互作用之下。然后再依量子力学去了解表示它的行动的‘状态’。”这里所说的“了解是由什么物体构成的”就是我们所说的存在论要解决的问题;而系统“处于哪种相互作用之下”,则属于本质论要回答的问题;最后依据“量子力学去了解表示它的行动的‘状态’”,即现实论所要说明的问题。他把人对自然的认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是描述现象和实验结果、搜集现象知识的阶段,称之为现象论阶段;第二步是了解产生现象的实体结构,据此整理关于对现象的描述,以获得规律性,称之为实体论阶段;第三步是进而深入实体的本质的阶段,即以相互作用说明产生现象的规律的阶段,称之为本质论阶段。[12]这是一个从个别、经特殊、上升到一般的认识过程。从现象到本质,再从本质到现象,循环往复,每一循环都使人类认识进入更高级的阶段,这是个人类认识发展的无限过程。在研究治安学学科体系时,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推演:第一步,描述治安现象和搜集治安现象知识,这是治安现象论阶段;第二步,了解产生治安现象的实体结构,据此整理关于对治安现象的描述,以获得规律性,这是治安实体论阶段;第三步,深入认识治安实体本质,即以相互作用说明产生治安现象的规律,这是治安本质论阶段。也就是说,在认识治安学学科体系的过程时,我们可以从横向上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治安现象范畴、治安实体范畴和治安本质范畴。这三类范畴在逻辑上有一定的先后顺序,顺序的确定遵循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

1.治安现象应该摆在本组范畴之前众所周知,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和根本性质。它们确实是同时存在的,理应不分前后。但人们认识和把握事物时,是先认识和把握现象,然后透过现象去认识和把握本质的。曾指出:“我们看事情必须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只看作入门的向导,一进了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这才是可靠的科学的分析方法。”[13]事物的现象是丰富多彩、十分复杂的。它不仅是表面的、片面的、个别的,而且是多变的、易逝的、生动的,还包含着假象。它具有局部性、多样性、偶然性。事物的现象尽管如此,但都可以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现象不论是真像还是假象,都正面地或反面地表现着本质,但与本质并不直接合而为一。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如果现象形态和事物的实质是直接合而为一的,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事。”[4]科学研究的任务就在于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既然如此,现象就不应该放在后边,而应该摆在前面。#p#分页标题#e#

2.治安实体是治安现象与治安本质之间的中介治安实体处于治安现象与治安本质之间的中介位置上,是不可缺少的中间环带,起着中介作用,把治安现象和治安本质联系起来,使治安现象认识向治安本质认识过渡。按照武谷三男的意见,实体指的是“产生现象的实体结构”。这可以理解为表征事物内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事物内在关系中相对不变)和有序性(有一定规则,表现为一定的方式,受一定的规律性支配)。[15]3.治安本质应该放在本组范畴之后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它不仅相对平静、相对稳定,而且单纯、深刻,深藏在事物内部,即在实体结构之中,人们不能凭感官直接感知,而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列宁指出:“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16]“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16]因此,理应把治安本质放在本组范畴的后边。

(二)纵向推演

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有了确定的逻辑起点“秩序”,就从千头万绪中找到了头,治安学学科的不同层次范畴的纵向推演就能顺利地、合逻辑地展开,并能得到充分地阐述。层次是整体与部分关系的展开。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到层次的推演是个矛盾统一体的分化过程。层次是比整体与部分关系更加具体的范畴。它从纵深方向展开了整体与部分之间互相隶属的无限层次的系列。[10]治安学学科不同层次范畴的纵向推演合逻辑地展开。在这里,“合逻辑”的核心含义是推演的结果必须正确反映治安学学科体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完整思维过程。这个“核心含义”同时也决定了我们的推演不能以其它学科的研究成果为蓝本进行简单的类比,因为不同的社会现象有着不同的发生机制和不同的发展轨迹。

1.对治安现象的推演

“治安现象是指由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造成的能够妨害以治安秩序为核心的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个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性事件及其表现形态。治安现象作为社会性事件,其实体内容是社会群体与个体的人身伤亡和物质财富的非常态损失。”[17]“治安现象是一定阶段上的一定地点和时间所表现出来的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的总和。”[18]由以上两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治安学所研究的治安现象的核心和实质是治安现象发生的背景、过程、方式、结果、趋势等范畴中的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相关领域的运行状态,同时也说明治安学具体指向的事物是客观存在且不断发展的各种自然与人为的治安问题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现实状态。[17]因此,治安现象包括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治安问题。“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是宏观社会环境和微观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改变或破坏社会系统平衡现象,使一个或若干个系统关系变量发生突然或意外的混乱,是对社会的严重危害。”[19]由此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治安问题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的主导因素是秩序稳定发生变化的结果,同时也反映治安现象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又为研究治安现象提供客观依据。那么,拿原因和结果这对范畴来分析治安问题,就成为治安学中极其重要的方法。列宁说:“自从‘一切事物的联系’、‘原因的链条’的观念产生到现在已经有数千年了。比较一下在人类思想史上人们是如何理解这些原因的,就会得出无可辩驳的确凿的认识论。”[16]确实,没有因果观念,我们连最简单的两件事也联系不起来,更谈不到正确运用因果联系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因此,想要弄清楚治安问题,必须从治安原因和治安结果两方面的互动关系中,找出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结点,查清治安问题的发生机理,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产生治安问题的条件及其相关因素,实现社会稳定。

第二个层面:治安秩序。逻辑起点秩序是事物内在矛盾运动的外在形式,属于现象形态范畴,治安秩序也属于治安现象的形态范畴。治安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9]秩序不仅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类社会。人既是自然动物,更是一种社会动物,人类社会是有序运行的。人类社会的有序性还表现为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行为的有规则的重复性和再现性。也就是说,人类的社会秩序就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它在人类社会行为关系中生成,并推动着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当人类社会处于一定的制度和规范调整状态的时候,我们则称这种状态为社会的有序状态,或者称社会的秩序状态。[4]那么,治安秩序是指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并由具有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内容的法律所规范的客观状况。[9]由此,我们可以推演出治安秩序所包含的一个层次,即治安规范,或称治安规则。治安规范是治安管理中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行为规则的总称。治安规范构成了治安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基础,它是治安秩序的内容与核心。在治安管理中,治安主体只有在治安规范明晰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利益冲突和社会紊乱,保持有序的社会状态,防止治安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随意发展。正是治安规范所具有的这种凝聚力,将各种事物团聚在一起,形成治安秩序。“没有行为准则的社会是无法生存的。行为准则使我们免于那种可怕的、惟我独尊的无政府状态。”[20]但是,“社会必须具备某种作用机制,使统一的社会机制为各种社会主体及其成员所遵从。任何社会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规则,因此也需要一定社会控制。”[4]治安规则也一样,也需要一定的治安控制。那么,治安秩序的另一个层面就是治安控制。治安控制是治安权威对社会进行的治理。治安控制与治安规范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治安控制是通过各种途径、形式和方法维护治安规范的过程。治安规则的意义在于对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之间关系进行界定和规范,而治安控制是运用公共权力在公共利益领域使治安规范发挥效力,从而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状况。治安控制通过促使治安客体了解治安规范,对违背治安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置,把治安管理中各种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秩序”许可的范围内。

2.对治安实体的推演

理解治安实体的内涵,核心在于对“实”与“实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吕氏春秋•审应》载:“取其实,以责其名。”《后汉书•黄琼传》载:“盛名之下,其实难副。”[21]由此可见,“实”即事实、实际,与名相对。“实体”,是一个哲学名词。中国古代的哲学家已使用过实体一词。比如,王夫之以一切“对立之物”“皆取给于太和氤氲之实体”。[22]近人把实体用作希腊文Ousia和拉丁文Substantia的意译。在西方哲学史中,实体一般指万物的基础。[23]当我们借用哲学语言来表述治安学概念时,“实体”自然就成了具有实际内容的构成事物基础的治安主客体权利义务的综合。治安实体可分为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两个层面。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但是两者所处的地位不同。在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相互关系中,治安主体是治安客体对象的承担者、发动者;治安客体则是治安主体活动的对象,是受动者。在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相互作用中,治安主体是矛盾的主导方面,治安客体处于次要方面。治安主体能动作用的最基本特征是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但它不能摆脱治安客体的影响和制约。治安主体要想对治安客体产生作用,或者治安客体要想对治安主体产生影响,必须有一个中介。权力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影响力和控制力。[24]也就是说,治安主体作用于治安客体,是以权力作为中介的。国家赋予治安主体的权力越大,治安主体的能动性就越大,作用于治安客体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就越强;同时,治安客体的反作用力越大,制约治安主体的作用也越强。所以,通过权力这个中介,就可以界定治安主体范围。权力的基本要素是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权力总是存在于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相互作用之中。所谓权力主体,就是那些在权力系统和权力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它是权力的基本载体,是权力的主导方面。权力主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权力系统中的最基本层面,也是权力关系中的最小单元———个体的人,如公民、政治家、领导者、领袖等,是权力的主要载体。第二层面是人的集合体———群体,如政治组织、宗教组织、社会团体、政党、阶级、阶层和各种利益集团等,是权力的基本载体。第三层面是国家政权及其公共权力的附属物,如政府及其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等。它们以社会的名义,运用特殊的强制力量,发挥着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是统治者支配和控制社会最强有力的工具,是权力最重要、最集中的载体,也是最典型、最规范的权力主体。[24]按照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将治安主体分为:治安管理人员、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管理机关。对于治安客体范围的界定,内容丰富。有学者认为,人、地、物、事是治安管理的对象;[25]有学者认为,是“由危害社会治安的特定人、特定物、特定事和特定场所的时间、空间诸要素构成并表现出来的”;[26]有学者认为,是“被治安法规规范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实施治安管理的社会关系,具体可以从人、地、物、事去加以分析和研究”。[27]但是,权力客体是在权力系统和权力关系的各种要素中受支配的那些要素,是权力关系中的被动体和权力主体的作用对象。现实生活中的“平民百姓”和“下级”、“下属”等等,都是典型的权力客体。权力客体虽然是权力关系中的次要方面,但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它与权力主体相辅相成,与权力主体共同构成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如果没有权力客体,就无所谓权力主体,正如没有阴就没有阳一样,两者互以对方作为存在的依据和前提。同时,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不仅互以对方作为存在的前提,而且可以互相转化。例如,作为权力主体的某一集团或某一人,在某种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下,可能会转化为权力客体。反过来,作为权力客体的某一集团或某一个人,在另外的时间和空间下,也可能会转化为权力主体。也就是说,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角色的划分只是相对的。[24]按照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将治安客体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p#分页标题#e#

3.对治安本质的推演

逻辑学认为,事物的本质集中体现在事物的概念上。逻辑学同时又规定了确立事物概念的方法,即下定义。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就是用精炼的语句将这个概念的内涵揭示出来,也就是揭示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28]那么,如何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呢?逻辑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公式: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用这种方法给概念下定义时,首先是找出被定义概念邻近的属,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个类。列宁说:“下‘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首先就是把某一个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29]然后把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种对象同该属中的其他种进行比较,找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一种对象与其他种之间的差别———种差。[28]从这个公式中,我们基本明确了探讨治安本质范畴的两个视角,即公式中等号右边的“种差”和“邻近的属概念”。所谓“邻近的属概念就是直接包含种概念(亦即被定义概念)的那个概念,或者叫直接的上位概念”,亦称属性。所谓种差是指“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属性与同一属概念之下并列的诸种概念的差别”。在逻辑学中,种差的确定被认为是下定义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30]事实上,这也是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始终制约我国治安学本质研究取得进一步突破的瓶颈。笔者认为,要确定治安学的定义,至少应从两个层面入手:

第一个层面:确定治安学的属性。从人类进化的历史看,是先接触自然,利用自然;然后才结成社会,从事社会活动。从人类活动的内容看,总是先有开发利用自然的活动,然后才有必要和可能去研究围绕这些开发活动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从逻辑关系上说,应当是先有自然科学———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知识,后有社会科学———社会活动(包括阶级斗争)的知识。[31]从前文对治安的定义和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审视来看,治安学属于社会科学,已获得学术界的认同。那么,治安学到底属于社会科学下的哪一类学科呢?根据我国现行学位专业目录,所有学科归并为12个门类,即理、工、农、医、文、史、哲、教、经、管、法、军。这12个门类可归并为两类自然科学和三类社会科学。两类自然科学:一是认识自然知识的总结,构成基础科学,也即学位目录中的理学;二是改造自然知识的总结,构成技术科学,包括农学、工学和医学。三类社会科学:一是组织物质文明建设知识的总结,包括经济学和管理学;二是文化建设知识的总结,构科学,包括文学、历史学、哲学和教育学;三是解决社会冲突(包括阶级斗争)知识的总结,包括法学和军事学。[31]从以上的分类来看,治安学不是属于法学就是属于管理学。但是,治安学虽然也研究法律规范,但是治安学只是将法律规范中与治安相关的规范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法学不是治安学的主要内容。据此,治安学邻近的属就是管理学。从前文对治安现象和治安实体的推演的内容来看,治安主体为了治安客体的安全,通过对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的研究,运用权力这一手段,作用于治安客体,最终目的是确保治安客体的安全,这个过程是个管理过程。

第二个层面:找出治安与同一属概念之下并列的诸种概念的差别。目前,治安这门学科有三种名称:治安管理学、治安行政管理学和治安学,三者有本质上的差别。首先,治安管理学和治安行政管理学的区别。有学者认为,治安管理学的全称是治安行政管理学,是以研究治安管理主客体矛盾运动规律为内容的科学。[32]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我们可从行政和管理定义入手进行分析。一般认为,行政(administration)指的是服从指令和服务;管理(management)则指:(1)取得某些成果;(2)取得这些成果的管理者的个人责任。[33]行政与管理不是同义词,它们在同一部门的应用也是不一样的。行政是服务公众的一种活动,公务员执行别人下达给他的指令。这里涉及的是程序,是将政策转变成行为。

秩序员年终总结范文6

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矿业秩序整治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充分调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乡镇安全生产和矿业秩序整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常委任顾问,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协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安委办(安监局)、县政府督查室、县联督办、县环保局、县煤炭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与县安委办合署办公,负责安全生产和矿业秩序整治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考核原则

(一)根据工作量大小进行分类考核的原则;

(二)日常考核(随机抽查、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挂钩的原则;

(三)平常工作与管理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工作绩效与工作经费挂钩的原则。

四、考核分类

一类乡镇为金江镇、万水乡、花塘乡;二类乡镇为水东乡、接龙乡、麦市乡、香花岭镇、镇南乡;三类乡镇为三合乡、楚江乡;四类乡镇为其他乡镇。

五、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巡查情况;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矿业秩序巡查整治情况;

(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六、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随机抽查、季度考核、年终考评三种方式进行,其中四类乡镇不进行季度考核。具体考核评分细则附后。

(一)随机抽查:由县政府督查室、县联督办组织,采取不定时、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季度考评和年终考核的扣分依据;

(二)季度考核:由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季度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及日常工作,在考核细则的基础上,制定季度考核方案,由县安委会牵头,县政府督查室、县联督办参与组成专门的考核组,对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经费挂勾,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年终考评: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年度有关考核材料、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报县安委办,并由县安委办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