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自我鉴定范例6篇

硕士研究生自我鉴定

硕士研究生自我鉴定范文1

本人在思想觉悟上始终对自己有较高的要求,主动和党组织靠拢,尽管自己还没有计入党组织,但是自己始终以共产党员的高标准要求自己,能用科学发展观来认识世界认识社会,能清醒的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对个人的人生理想和发展目标,有了相对成熟的认识和定位。

本人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上,根据自身研究方向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认真研读了有关核心课程,为自己的科研工作打下扎实基础;并涉猎了一部分其他课程,开阔视野,对本人研究方向的应用背景以及整个学科的结构有了宏观的认识。在英语学习方面,通过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说能力,在撰写论文期间,查阅了大量的英文资料。

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各项教学科研活动,在教学实践的过程中,认真阅读教材、查阅学术资料和参考书籍,在课堂上在快乐中吸收各个知识点。同时自己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参与了导师多项课题的研究,使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和提高,同时顺利完成了硕士毕业论文。

本人在平时生活中,为人处世和善热情,和同学关系融洽,并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在担任支委期间,热情为同学们服务。

硕士研究生自我鉴定范文2

[关键词] 后危机时代 法本法硕 教育模式 改革

引 言

金融危机时代中国的法本法硕的恢复招生,缘起于缓解金融危机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冲击,以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探索。后危机时代,针对中国法本法硕在培养目标定位、培养计划、教育理念、培养体系(研究方向、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淘汰机制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中国须立足于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和政策导向,从宏观上把握后危机时代法本法硕教育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借鉴国外法律教育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解决,具体建议如下。

明确培养目标

笔者认为,要解决法本法硕教育中存在的弊病,保障法本法硕教育质量,首先必须解决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就是明确中国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确定培养目标的最为重要的依据,首先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结合中国对应用型人才需求量持续增加的社会现实,以及法本法硕的教育背景,依照教育部《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的内容,将中国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法学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某一特定领域法学专业相关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制订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将英国和中国在制定法本法硕培养计划时的做法进行折中,并借鉴澳大利亚课程法学硕士在方向选择、课程选择、学分、学年设置的灵活性,采取入学后“以学生自主制定培养计划为主导,导师辅助分析培养计划可行性”的方式制定培养计划。在满足学生对攻读法本法硕的知识期望和目的需求的基础上,不仅能够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其自主学习的意识,也保证了对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更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中国法本法硕培养中的合理体现。

树立能力本位的精英教育理念

许多学者认为“精英教育是高水平法学教育机构必须坚持的人才养成理念。”[1] 笔者认为坚持法本法硕能力本位的教育理念,当前最重要的是从以下两方面突破招生规模扩大化对法本法硕培养的负面效应。

首先是设立副(助理)导师制度。在中国初期的硕士研究生教育中确立的导师制,是一种学徒式的培养模式。目前中国有少数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借鉴英国的“双导师制度”,设立了硕士研究生副(助理)导师制度,但在法本法硕的培养中设立副(助理)导师制度的尚无先例。相关院校硕士研究生副(助理)导师制度的实践经验表明,副(助理)导师制度的设立,不仅缓解硕士研究生导师师资紧张的压力,还能够提高硕士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提高整个团队的学习和工作效率。其次是引入团队协作理念。囿于生多师少的客观条件,必须引入团队协作的理念。按照培养目标将研究生分成不同的团队,在导师与副(助理)导师的指导下,团队成员通过分工协作完成不同的任务,锻炼研究生组织、策划、实施、领导、决策的能力,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从而快速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以就业需求为导向设置培养体系

法本法硕培养的目的,即为社会输送大量具有法学思维、法学理论和法学专业知识,能够解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的专业人才。因此,以服务就业为导向,将英国LLM教育在培养体系设置中确立的学生自治的方式加以修改,并借鉴澳大利亚课程法学硕士教育培养体系的设置,对中国法本法硕培养体系的设置提出两点建议。

(1)依托高校特色及优势专业设置研究方向

实践表明,各个高等学校的特色及优势专业的就业形势趋好,能带动一系列其他弱势专业的就业率,这现象在综合性大学里表现得最为明显。中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对具有高校特色及优势的基础性学科专业人员的需求非常大;依托高校特色和优势的基础性学科而设立法本法硕的研究方向,无疑会促进法本法硕的就业状况。

(2)协调设置核心课、选修课、集中强化课

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和思维方式的特定性,决定了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法本法硕知识结构的特殊性。首先要求必须学习法学学科相关核心课程,如很多法院就要求必须学习过诉讼法的才予以录用,而很多民商法专业或经济法专业并不开设诉讼法课程。这无疑限制了法本法硕的就业。另外,以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的法本法硕教育,必须要求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的具备。因此,合理开设一些专业基础课程作为选修课程,不仅有利于法学知识技能的全面掌握,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法本法硕的就业。另外,还应引入澳大利亚设置“集中强化课”的做法,邀请法学专家、著名学者等以讲座的方式进行讲学。

变革教学方式

(1)教学方式多元化

在法本法硕教育中,既要借鉴德国的“研讨(seminar)”、“练习”、“学习小组”和“复习课”等多种方式,[2]又要加强“诊所”式教育建设。特别是支持其自主举办内部的研讨会,在提供交流平台表达见解的同时,锻炼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辨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2)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与法学本科毕业生相比,中国大部分法本法硕毕业生专业竞争优势不突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实践能力重视不够。为此,以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法本法硕,应该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方式,举办模拟法庭、开展“法律诊所式”的教学,通过实际的案例培养其能力;也可以从法律实务界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定期对其进行指导,为其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立严格的淘汰机制

在法本法硕教育中建立淘汰机制不仅为缺乏专业兴趣者提供了退出机制,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保证法本法硕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笔者认为,借鉴英国LLM教育中以高难度毕业论文的完成作为毕业资格的做法,以及借鉴德国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毕业资格的做法,建立中国法本法硕教育的淘汰机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在中国法本法硕教育中,将司法考试的通过与否纳入毕业资格的标准,严格建立与司法考试的有效衔接,不仅能够促进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提升和司法职业能力的提高,从而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同时也对拓宽就业渠道大有助益。

参考文献:

[1]李永林.法学硕士培养机制改革的理念与路径,西部法学评论[J].2010(4):13.

[2][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0.

硕士研究生自我鉴定范文3

关键词: 工程硕士 招生模式 GCT 非全日制

1.引言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是建设创新性国家,支持国民经济的产业振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之一。特别是国务院学位办出台《关于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1],明确指出从2016年起,除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外,其他类别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需采用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并且要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这为我国工程硕士的招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既要照顾到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生源与学习方式的差异性,又要兼顾招生工作体系的有效性与高效化。

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体系中,工学学位招生规模超过30%,高居学术学位招生总规模首位,同样,工程硕士学位招生规模以37%居于专业学位招生总规模首位。目前,我国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职人员这两种招生对象的不同学习特点,两种学制的工程硕士申请考试时间,考试内容与形式都不同。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工程硕士招生考试模式

其中,“GCT”属于综合素质型考试,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水平和反应速度,考试内容覆盖面广,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选择题,与目前国际主流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及发展趋势接轨。美国是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强国,是世界高等教育的中心,其高等教育理念对中国工程硕士招生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指导意义。

2.美国工程硕士招生模式现状

美国的教育政策不是由国家制定的,而是由学校根据自身情况与社会需求决定招收研究生的政策。美国的研究生教育对质量把关非常严格,采取宽进严出方式,全日制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研究生区别不大,没有明显的界线,二者拥有相同的地位,所以,在录取时,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录取条件、要求与选拔方式基本相同,二者间以学生选修学分情况进行区分,身份也可互换。表2展现了部分有代表性的美国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模式。

表2 美国部分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式

通过表2可以看出,美国研究生选拔方式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招生工作各校自主,主要是以申请的方式招收研究生。

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类型不断增多,除了GRE这种综合的考试类型外,还有其他具有专业化特色的考试,如进入商学院攻读MBA的入学资格考试GMAT(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Test)、进入法学院攻读JD(Juris Doctor)的入学资格考试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和进入医学院攻读研究生的MCAT(The Medical College Admission Test),这几类考试都属于能力型考试。逻辑思维能力是这三类考试主要的测试目标[2]。

3.美国工程硕士招生模式的优势分析

3.1招生考试标准化

GRE、GMAT、LSAT和MACT是目前美国与研究生入学制度的四大标准化考试,分别由不同的评价机构承办[3]。这些评价机构有别于营利性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但也不是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其仅提供评价结果供决策者进行参考佐证,他们具有严格的试题编写制度与标准化流程,对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专业分工明确,加强了对某些重要专业学位培养的重视和对精英职业的保护。这些标准化考试更倾向于考查考生的推理能力、分析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和沟通能力,而这种能力正是研究生入学考试要重点考查的内容。

3.2招生管理体制分权化

因为学校具有充分的招生自,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申请时间更灵活,考查内容更丰富,采取了主、客观综合考查方法,不完全以量化成绩取人,更侧重于考查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潜力。一般美国大学的研究生院只负责审核考生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而由招生院系的教师联合会负责是否录取考生。院系教师联合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综合评估申请人,确定录取名单。这样做的最大优势在于学校可以更好地发挥自主性,根自身办学优势与培养方式选拔更适合的考生进行研究生培养,多样化的培养方式为考生择校带来了更多机遇。

3.3“宽进严出”淘汰多层次化

在美国,所有学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都把基础课程的学习放在首位,这些课程多而复杂,要想通过考试,学生必须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课堂以外的预习准备与复习工作,同时还要做大量相关文献调研工作。在培养过程中,硕士研究生至少要通过学习资格鉴定考试、平常测验和期末考试、跨学科的综合考试三次考核才能获得硕士学位,只有通过这些考试,才能获取撰写硕士论文的资格,这些考试的目的主要是考查对本专业及相关领域知识的掌握程度,通过这三次考核后,研究生只是成了硕士候选人,其中的综合考试有两次机会[4]。

3.4招生过程“三线合一”透视化

硕士研究生自我鉴定范文4

[论文关键词]法律硕士 学位制度 法律职业 发展思路

我国自1995举办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以来,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法律人才匮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缓解。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体现了阶段性、政策性与探索性等特点,但法律硕士教育的应用性依然不够。面对新形势,如何解决好法律硕士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制定法律硕士发展规划,既是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关心的问题,更是教育主管部门、高层决策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发展的基本特点

1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场供求的变化,体现了阶段性与探索性特点,教育的规律性实现不够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举办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对法律人才的紧迫需求。由于建国后长期对法律不重视,法律教育与科研人才十分匮乏,实践中出现了法律人才十分紧缺的状况。20世纪90年代初期,恰逢中国建设市场经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时期,中国急需大量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当时的教育机制、招录结构无法满足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借鉴美国的JD教育制度,开始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缓解司法人才的紧缺情形。。国务院学位办于1995年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列为法律硕士首批试点单位,招收法学与非法学本科生,分类培养。1998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招生。从2000年开始限制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经过这次调整,法律硕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通过部分高校法学院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经过公务员公开考试招录的本科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在校学习一年,再经过一年的实习,回到原招录单位工作。这次招录主要是基于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报考法学硕士的研究生中。调剂一批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类),学制两年。这次变化主要是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难以就业,而法律硕士招生有限,放宽法律本科报考法律硕士更有益于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所以,我国法律硕士招录政策变化体现了法律硕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发展始终伴随着来自市场供求矛盾的压力,而较少基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规律性。

2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借鉴了美国JD教育经验,实践中遇到中国国情的强力阻抗,体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的趋同化

我国法律硕士的教育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而设置,美国不存在高中起点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专科教育,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生,经过考试和考核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与应用型人才。在美国,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种精英型教育,法律与其他专业不同,入学的门槛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质而言,赋予了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从其受法律教育的层次上看,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的法律本科,即为初次法律学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国有着比较严格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体系,在举办法律硕士以前,我国就已经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之间存在着层级性,前一学位是后一学位的基础,具备了前一学位方可申请后一学位的学习.学位的不同意味着待遇的不同,其等级性十分严格。我国的法律本科招收对象为高中应届毕业生,法学硕士招收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学生,法学博士招收的是已经具有硕士学历的学生,其专业限制只是各个培养单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鉴美国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学习三年后再授予学士学位,在中国是没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们虽借鉴了美国JD教育的招生模式与培养目标,保证了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生报考,但在学位授予方面,我们不得不本着中国现有法律教育的国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享受与法学硕士同等的待遇。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由于高校主要从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并无培养应用型职业性法律硕士的师资、图书资料、法律诊所,导致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学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应用性区别并不明显,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法律实际能力的养成等各个方面区别不突出,造成两种不同培养目标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养模式,其区别依然是因其开始报考时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采取了从试点到正式举办再到逐步推广的策略,法律硕士教育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绩

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道路上,基本沿袭了我国改革的一般思路,即从试点到正式举办,最后到逐步推广。我国最早的法律硕士是在1995年开始试点的,最初的试点单位为8所高校,2001年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高校为28所,2009年已经达到115所。为了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先后成立了两届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与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入学考试从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统一。1995年根据报考者是否拥有法律本科学习背景,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入学考试科目。1997年开始实行全国联考,全国统一命题。2004年起法律硕士的命题与考录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法律硕士的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1996年招生人数为488名,1998年为1072名,1999年为3 100名,2000年为5 360名,2001年为7 392名。据各校历年的招生简章统计,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非法学法律硕士招生数为345人,法学类法律硕士为330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非法学类为200名;中国人民大学非法学类法律硕士为200名,法学类法律硕士为90名;北京大学法学和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共300名。数量不断扩大,规模效应逐渐凸显。经过十余年法律硕士招生培养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门不断从实践中调研,总结办学经验,发现问题,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趋向科学与规范。

二、现阶段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法律硕士的培养规模急剧扩大,特别是2009年法律硕士开始招收应届法学类考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多种形式并存,法律硕士的培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难题。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第二学士学位多轨并存,亟待调整规划

我国法学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存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期,导致法律人才极度匮乏。为了充实国家司法队伍,解决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须采取一定的短期行为和一定时期的政策性行为,在职法律硕士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可以认为是国家在短期满足司法人才的一种救济措施,而法律硕士却可被视为是一项较为长期的行为,而法学类法律硕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项比较仓促的行为。为了满足市场的急需采取的某种应急措施,必然与长期发展起来的符合教育规律且比较稳定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产生冲突。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在入学基本条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要求上与法律硕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学制上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两年,但法律硕士待遇为研究生,而法学第二学士是研究生班,两者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与在职法律硕士两者也存在着冲突,法律硕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学生,而在职法律硕士从最开始只允许有五年以上实践经验、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报考,逐步放开到有三年工龄的法律实际工作者。前者为学历教育,颁发研究生学历与学位证,后者只是颁发学位证。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类)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生源背景与学制不同,法律硕士的生源为非法律本科学生,法学类法律硕士招录对象为法律本科学生,非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两年,法学类法律硕士学制为三年。除此之外没有多大的区别,课程设置、人才培养上体现不出其特色。特别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大量的扩招,由于高校的饱和以及博士数量的增多,法学硕士已经无法寻求科研性岗位,转而与应用型法律硕士展开竞争,造成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相互重叠,无法凸显不同类别的优势,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调整规划。

2 我国高校的优势在于培养学术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着根本的缺陷,难以担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重任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在教育性上应该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说职业性上,则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从我国现行高校评估体系上来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决于课题与发表的论文上,对于教师的评价也主要在于主持课题与发表文章数量上。高校关注的是其在行内的排名,教师关注的则是其职称,上课很好但是一辈子评不到职称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课照样可以评教授。由于科研的压力和繁重的教学任务,法学院教师难以深入到实践中去从事法律实务,况且在中国的现实中,不是拥有司法资格的教师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学校发文禁止教师兼职从事实务工作,这样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对于定位为研究型与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来说,既能发挥高校教师的优势,又能让教师的学术得到较好的传承,秉承师徒关系,所以法学硕士研究生更受教师的青睐,其教学质量也较为令人满意。相反,法律硕士教育由于定位为职业性与应用性,很少教师有比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视为是不务正业拼命赚钱的兼职律师教师,这部分教师在学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这些教师也基本不会将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经验教给学生,以免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由于这部分教师整天忙于接案、办案,较少关注学生的学业,难免生出浮躁之气,学生难以从这些教师身上学到职业技能。有些学校聘请一些实务界人士来给法律硕士上课,施行双导师制度,但是学校往往计算其办学成本,有经验的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往往不会因为学校付几十元甚至几百元钱一节课的薪酬去上课,因为他们大都还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满。双导师制度看起来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学生往往只能联系到学校的导师,难以联系到实务界的老师,实际上也是徒有虚名。从总体上说,高校难以担当应用型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之间认可机制的欠缺,公务员招考岗位设置对法律硕士有一定歧视,导致其应用性优势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法律专业硕士定位为“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硕士教育缺乏一个政策性或者说法律性的职业认可机制,与其他类型的法律人才竞争时没有体现其优势。1995年出台的《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规定:“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200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和2001年《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分别规定,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即可获得法官和检察官资格。但是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所有法律执业者均需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导致相关的待遇无法兑现。另外,根据《国家公务员法》,法律硕士要成为检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过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法律硕士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特点在择业时没有得到展示、发挥,与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学硕士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了。同时对于高校的法律硕士教育,国家没有一个整体的评估体制,图书馆书籍、师资配备、实训基地、法律诊所、社会评价等各校参差不齐,导致法律硕士教育在高校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高校创收的一条重要渠道,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堪忧,法律硕士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

三、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顺多类型硕士研究生教育关系,大力发展应用型法律硕士教育,适度抑制法学硕士招生规模

大力发展法律硕士教育,是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设置之初的基本指导思想。1994年国务院学位办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指出,“在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创设及其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将与法学硕士双轨并存,以适应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体制不断发展。从发展目标上看,随着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教学科研人才主要通过博士生教育来培养,法学硕士将逐渐减少,最终与法律硕士专业并轨。”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亚杰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认为:“这二十年,我们主要的精力放在培养教学、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们正努力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结构调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大力发展专业学位,大力培养应用性高层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实际应用为主,教学科研人才更多是来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须调整和优化硕士研究生的类型结构,逐渐将硕士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但是这么多年来,与法学硕士教育规模扩招相比,法律硕士的扩招速度比较缓慢,从招生总量上来看,很多学校法学硕士人数依然大于法律硕士生人数。由于高校科研机构所接纳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学位的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只能进入其他应用领域。法律硕士扩招与法学硕士限制发展成了必然,但法学硕士培养实际上为高校之优势,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发展将对整个法学教育发展不利。笔者主张不受理新增法学硕士点的审批,同时对于现有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应该进行数量限制,将所有新增的硕士点用于法律硕士专业的审批,将所有的新增人数用于法律硕士点的招录。再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将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并轨。对于两种不同类别的法律硕士关系的处理,笔者以为应该维持现有状态,因为现有中国法律本科生数量庞大,限制法学类招生,同时法律硕士又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学本科生的求学之路。严格限制法学本科招生也将导致我国高校很多教师失业、教学资源严重浪费,不利于法学教育的长久发展。

2 坚持以高校法律硕士培养为主体,发挥司法部门的职业能力优势,探索法律理论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国高校是以学术为基本导向的,教师注重学术,法律应用能力弱,难以承担法律硕士培养的重任。但是法律硕士又是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宗旨的,如何协调其矛盾成为难题。笔者以为,从长远看,将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由高校承担其法律理论教育功能,由法律职业培训学院承担法律职业教育功能较为合适。法律硕士的第一学年由录取学校承担其法学理论教育,进行一定的学术训练,第二学年由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学院进行职业能力培养,第三学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担其毕业论文写作以及相关毕业工作,实行由高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共同培养的机制。这种分离培养必须是实质性的分离培养,职业培训学院必须为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导师,有专门的学院教师进行管理,调配实习单位,设置专业课程,一年后经过课程考试和业务能力考核,进入第三学年的学习,学生毕业文凭上可以加盖毕业学校和法律职业培训学院两个单位的公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职业机构的培养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以及律师培训机构担负起临时培养的职能,因为这些机构比较规范、师资力量也比较强,能够承担法律硕士的培养职责。在适当的时候将这些机构合并,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培训学院。

硕士研究生自我鉴定范文5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建设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学研究生教育亦受到关注和重视。潘愈元教授主编的《高等教育学》在1984年的出版标志着高等教育学作为一门学科正式确立。中国第一个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点与博士学位点分别于1984年和1986年在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设立。截止2010年8月,我国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分别达到了90个和18个[3]。目前,高等教育学研究生教育存在一定问题,建议采用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高等教育学的未来发展。

一、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学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学研究生培养问题的研究。美国教育学家GaryMalaney对高等教育领域中的研究生教育与培养问题进行了研究。KatherineAReynolds研究了与高等教育学博士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一些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建议。谢桂华、何英惠、萧琳、黄光荣研究了高等教育学学位点的建设与研究生的培养问题。张蕾娜、余帆研究了中美两国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高耀明研究了我国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生培养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李均指出当前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生源素质每况愈下、培养质量严重滑坡、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等三大困境。包水梅分别基于厦门大学与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的典型案例,研究比较了中美高等教育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制度存在异同,指出美国保障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最根本的策略对我国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具有借鉴意义。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学学位点建设问题的研究。邱均平2010年完成的《中国研究生教育评价报告》、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2014年完成的《中国研究生教育及学科专业评价报告(2014-2015)》均对我国高等教育学学位点的概况进行了研究。罗云论述我国高等教育学学位点布局的不均衡性,指出优势地区要“能量外溢”,劣势地区要盘活“内在存量”。许艳与肖莉分别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我国高等教育学学位点的分布情况与相关影响因素。周小晓以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必读书目为例研究了现有高等教育学专业核心知识是什么、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等问题。

二、我国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的现状

经过了拨乱反正时期、全面体制改革时期、教育发展的经济主义时期与教育政策转型时期四个阶段的发展[2],高等教育学学位点的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一)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不断增加

作为我国第一个以高等教育为研究对象的专门机构,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室于1978年5月27日正式成立。随后,北京大学与原华中理工大学亦相继成立专门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198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高等教育学正式列为教育学的二级学科。1984年潘懋元主编的《高等教育学》正式出版,这标志着高等教育学学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正式被确立。1981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的实施,我国开始了第一批学位授权。1984年我国第一个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在厦门大学设立,研究方向包括高等教育管理、高等教育经济与比较高等教育。1986年厦门大学获得高等教育学博士授予学位点。同年,北京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亦获得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权学位点[1]。以此为开端,中国高等教育学博士与硕士学位授权点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截止2010年中国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权点达到90个,博士学位授权达到16个。尤其是在教育发展的经济主义时期(1990-2003年)和教育政策的转型时期(2003-2010年)[2],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快速增加。仅在1990-2003年期间,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增加29个,达到34个。高等教育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增加5个,达到6个。由此可见,中国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的发展速度很快,这一方面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高等教育学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学科建设相对落后、师资队伍难以满足学科发展与研究生就业难等问题。

(二)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1981年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室招收了我国国内第一个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83年北京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室招收第一届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4人。1986年厦门大学与北京大学分别获得高等教育学博士授予学位点和硕士授权学位点,同时华东师范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原华中理工大学)获得了教育学一级学科授权,即高等教育学专业可以招生)。以此为开端,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1985-1989年共招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75人,而1990-2002年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达到1212人,高等教育学博士学位授予人数达到89人。尤其是2003-2010年的教育政策转型时期,高等教育学研究生招生速度进一步增加,其中硕士研究生招生扩大到了6464人,高等教育学博士研究生毕业人数增加到了383人。可见,高等教育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速度很快。

(三)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生授权学位授权点分布的区域结构

我国高等教育学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的分布呈现东中西部梯度状态。随着1984年我国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在厦门大学的建立,东部和中部经济社会相对发达地区的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便逐步申报和建立了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1985-1989年新增4个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3个分布在东部地区,即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与华东师范大学,仅有华中科技大学这个中部地区的高等院校获得了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予权。而新增的唯一高等教育学博士学位授权点仅仅为东部地区的厦门大学。1990-2003年中国新增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权点29个,其中16个分布在东部地区,占55%;10个分布在中部,占34%;3个分布在西部,占11%;而此期间高等教育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新增5个,其中4个分布于东部,仅有1个分布在中部地区[3]。2003-2010年中国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56个,其中26个分布在东部地区,占46%;15个分布在中部地区,占27%;15个分布在西部地区,占27%。在此期间,新增高等教育学博士学位授权点10个,其中5个分布在东部地区、3个分布在中部与2个分布在西部。可见,中国高等教育学位点不断由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向中西部比较落后的地区转移。

三、我国高等教育学学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发展速度与指导教师队伍不匹配

尽管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发展迅速,而作为决定学位授权点质量的核心因素即指导教师队伍与之不匹配。尤其是,近些年新授权的学位点,高等教育学专业教学科研人员相对不足,指导教师很多是从教育学其他二级学科或高等院校管理人员转行从事高等教育学教学研究。同时,设在工科院校的学位授权点,兼职指导教师比例较大。另外,一批设立较早的学位授权点的著名学者已经退居二线,而新加入指导教师队伍的年轻学者尚需在教学方面进行锻炼,理论研究素养亦待培养,指导能力亟待提升。

(二)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发展的区域非均衡性

学位授权点的区域分布结构表明,中国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的分布存在严重的区域非均衡性。从中国三大经济地带看,截止2010年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分布在东部地区46个,占51.11%;中部地区26个,占28.89%;西部地区18个,占20%。高等教育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截止2010年达到16个,其中东部地区10个,占62.5%;中部地区4个,占25%;西部地区2个,占12.5%。可见,与中国三大经济地带的梯度相似,中国高等教育学学位点的分布呈现出自东部向中西部递减式分布。这就需要政府采取相关教育措施加大对中西部,尤其是西部落后地区的高等教育学学位的布局。

(三)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的层级结构不尽合理

我国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的层级结构,是指基于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对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人才的要求和程度不同,学位授权点培养的人才接受的相应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不同而形成的硕士学位点与博士学位点层次构成状况。中国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权点与博士学位授予权点的比在1993年最低,仅为2∶1。在1995年实施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扩招政策后,1996年成为中国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快速发展的拐点,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快速发展,与高等教育学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比例达到了5.63∶1,相应的高等教育学研究生教育的层级结构基本达到14.5∶1。这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学研究生教育的层级结构10∶1相比,中国高等教育学研究生教育的层级结构过高。这说明我国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发展速度过快,不仅不利于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的合理发展和学科发展,而且造成了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相比于其他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的难度更大。

四、提升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发展的建议

(一)稳定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发展速度,提高学位点质量

鉴于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发展速度与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不匹配,建议一方面要重视提高指导教师素质,加强指导教师的遴选和培养工作,努力在学术环境、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为指导教师创造方便条件,以利于其专注于教学与学术研究,致力于高等教育学研究生的培养,充分发挥其创新能动性和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鉴于部分学位授权点的师资质量相对较弱,建议采取和推行集体指导和联合指导研究生制度,由三位指导教师组成指导小组,或以本校指导教师为主体吸收一定的校外、国外的学者组成指导小组,进行分工合作,充分发挥指导教师间知识、能力和研究方法等方面的互补优势,使研究生同时汲取各个导师的专长,掌握前沿的研究方法,形成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同时,指导教师小组在交流中不断学习,相互促进,创新能力亦能够不断提高。

(二)加强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建设

鉴于我国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分布存在较大的梯度差,建议实施“梯度推移”策略,促进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学学科发展。这就需要首先发挥东部发达地区在高等教育学学位建设上的高梯度优势,将其自身的研究特色和研究能力通过联合指导制度的建立辐射到中西部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亦可以建立东部对中西部高等教育学学位建设帮扶制度与机制,形成东部发达地区学位点的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对中西部学位点建设进行指导和帮助。同时建立东中西部高等教育学科研成果共享机制,促使东部发达地区学位点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能够及时有效地传递到中西部地区,从而促进中西部低梯度地区学位点的发展,并不断提高学位点的质量。此外,建议我国教育行政部门针对高等教育学学位点分布的非均衡性,出台相应的政策促进学位点分布的均衡性,从而实现教育的区域公平。

(三)促进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的层级结构合理化

鉴于中国高等教育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层级结构不尽合理,导致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就业相比较其他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较难,而且升入博士研究生亦较难,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在高等教育学学位点的审批中合理安排博士学位点与硕士学位点的比例关系,并通过相应的教育政策予以引导,从而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学学位授权点层级结构,这不仅有利于人才的培养,而且有利于高等教育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广荣.中国高等教育学学位点发展的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1.

硕士研究生自我鉴定范文6

关键词:分类培养模式 研究生 应用型 学术型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1(b)-0229-02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报告》明确并拓宽了新时期硕士生培养目标的内涵,其显著特征是[1]:“…将硕士生的培养目标与博士生培养目标相区别,更在硕士生内部进行培养目标的分类,转变硕士研究生教育格局――从目前以攻读学术型学位为多数、辅以少数攻读应用型、复合型学位的状况,逐步调整到多种类型并举,应用型、复合型学位为多数的新格局”。在此基础上,教育部进一步明确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目标,于2009年部署增招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扩大应用型研究生的比例,并逐步减少学术型研究生的招生规模,改革招生选拔方式。2010年,教育部推行了“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批准清华大学等61所高校为第一批实施高校[2]。该计划以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为出发点,旨在建立本科、硕士和博士三段制的工程师培养体系,与传统的学术型人才培养体系双向并行,解决人才培养模式单一,欠缺多样性和适应性的问题。

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在教育发达的美英国家非常普遍,有着成熟的经验和悠久的历史。相对而言,国内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模式较为单一,主要以学术型为主。但是,2007年以来,国内诸多高校参考英美高校的成熟做法,开始探索硕士研究生的分类培养,为更大范围内研究生分类培养模式的推广积累了丰富、可借鉴的经验。

1 美英等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经验

目前,国际上较为合理的研究生人才培养体系是金字塔结构:研究生招生规模最大的是职业型研究生(至少占60%以上),中间为学术应用型研究生,顶层为从事科学研究或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术研究型研究生。其中,学术研究型研究生属于精英教育,比例最小[3-5]。从国外研究生培养类型看,美英等国家早就实施了分类培养研究生计划,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研究生培养体系。

美国的研究生教育是世界上最优秀的研究生教育,无论在培养规模还是培养质量上都得到了全世界的公认。美国硕士研究生主要分职业类和学术类两大类。其中,职业类硕士学位的目的是把学生引向一个具体职业,更多地指向知识的直接运用。职业类硕士学位大多数是“终端”学位,也就是说硕士学习阶段并不通向博士学位阶段。学术类硕士学位包含在博士学位的整体设计之中,课程体系贯穿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课程设计在内容上和层次上逐渐递进,整体规划。学术型硕士学位通常作为博士学位的一个阶段,无论是实践环节还是具体的研究工作,多体现出不断深入、循序渐进的特色。

英国的研究生教育历史悠久,体制完善,在全球高等教育中享有很高的声誉。英国的研究生教育注重课程学习和学术研究,硕士研究生分两类:修课式硕士(Taught Master)和研究式硕士(Research Master)。修课式硕士由专门的学术教员以讲大课、专题报告和辅导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一般不需要完成毕业论文,也不进行答辩,只需要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就可以毕业。研究式硕士在导师的指导下,自己选定课题并展开研究,要求学生具有独立钻研的能力。英国研究生教育的传统是培养以研究为主的研究式硕士,课程学习相对不那么重要;但修课式硕士与之相反,更为重视课程学习,注重知识的获得与运用,研究反而相对处于次要地位。作为一种新型的研究生教育模式,修课式硕士很好地顺应了研究生规模发展的要求。对于大多数不以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学术工作为目标,而以专业性职业为目标的研究生来说,他们更愿意选择修课式培养模式。故而,目前修课式硕士在英国培养的硕士生数量上占有主导地位。澳大利亚、香港等受英国教育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硕士研究生的分类培养模式也和英国基本类似。

2 国内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探索

早在2002年,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明确指出[1]:“…改进研究生培养体制和模式就是要不断探索和发现在新的社会形态下适合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规律和特点,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要求和培养不同规格、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研究生的需要,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从而形成符合国情,有利于研究生全面素质提高、有利于创新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的、与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紧密结合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和模式。”在此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国内一些高校从2007年开始,对研究生分类培养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6-10]。一些有代表性的探索和改革包括:

(1)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型和应用研究型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模式的改革。2007年9月起,哈尔滨工业大学开始尝试将硕士生按照学术型硕士和应用研究型硕士两个系列进行培养。两系列硕士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学位论文要求方面均有所不同。前者侧重基础理论研究,重点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后者侧重应用基础的学习,重点培养学生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特别鼓励到企业进行学位论文相关的工作。

(2)南开大学课程类和研究类硕士的分类培养改革。南开大学从2008年开始试行在同一学科专业下按照课程类和研究类硕士进行分类培养。课程类硕士的培养致力于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研究类硕士的培养致力于提高学生科研能力,以便于从事更高层次的理论知识学习和前沿科学研究。研究生在入学第一年统一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院校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学习,并完成专业方向主干选修课程的学习;在第二学期期末,对申请研究类硕士的学生进行考核筛选;第三学期和第四学期开始双轨分类培养;第四学期结束后,研究类硕士生如果课程成绩合格,并表现出较好的学术研究的发展潜力,则正式获得博士研究生资格。

(3)浙江理工大学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浙江理工大学基于不同的目标,着眼于从课程体系、培养环节、导师指导、学位论文评价等环节要素的不同特性来构建了两类学位互有区别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分类设置以“科学研究”为导向和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分类搭建“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的培养平台:前者以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活动为载体,要求在培养过程中按要求开展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活动,后者依托实践教学基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平台等,开展有充分时间和质量保证的专业实践教学活动;分类采取注重“学术水平”和“职业素养”提高的导师指导方式;和分类应用突出“科研成果”和“实践成果”的学位论文评价标准,以分类培养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4)大连理工、西南财经大学等学校的探索改革。2009年开始,更多的大学根据本校的实际开始对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工作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索改革。例如,大连理工大学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分为学术型和应用型两类,并特别设计了应用型硕士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通道。西南财经大学从2009级硕士开始,对硕士生进行学术型和应用型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在招生选拔的复试阶段明确告知考生分类培养的相关信息,征询考生意愿后根据考生的选择分类;并建立了严格的学术型硕士生的分流制,对不能胜任学术型培养要求的学生,建立退出机制,并允许其进入到应用型培养模式。

在各校有益探索的基础上,2013年底,教育部公布了《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要求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分类招生、分别制定培养方案、分类制定学位论文标准等。在此《意见》指导下,可以预见硕士研究生的分类培养将成为我国高校的趋势。

3 硕士分类培养对综合性军校改革的借鉴意义

教育部推行“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的第一批实施高校中,军队综合性院校国防科技大学入列。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与我国研究生分类培养的思路相辅相成,明确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向。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近年来地方高校的研究生分类培养实践探索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相对而言,军队综合性院校尚很少开展类似的探索。例如,国防科技大学虽然招收并培养了专门的工程硕士,但是尚未对传统的占绝大部分比例的统招硕士研究生进行应用型和学术型分类培养,目前均统一按照学术型硕士培养。

长期以来,综合性军事院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遵循单一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较少根据部队装备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差异化培养,也没有体现出部队用人单位所需的不同类型的人才属性对培养环节的要求差异。培养模式的单一和培养人才的趋同,一方面导致部队科研院所的学术型人才岗位的饱和,另一方面导致一线部队对高科技武器装备懂使用、懂维护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缺乏。故而,综合性军事院校目前以学术型为主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部队的实际需要,需要在保证创新性基础理论研究所需人才储备的情况下,对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变革,满足一线部队对高素质复合型实践人才的迫切需要。在此形势下,应用型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已经成为综合性军事院校研究生模式改革的必然趋势[10]。

应用型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按照应用型和学术型进行分类指导的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性军事院校中,应用型硕士主要是指为满足一线部队对各类高层次实用性人才需求而培养的,从事实践应用与开发性研究的硕士生,满足一线部队对装备使用、维护和二次开发的高级专业应用人才的需要。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主要针对有意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继续从事基础科学理论研究而培养的硕士生。学术型硕士教育注重基础理论和学科前沿,满足军事科技对科技前沿的内在需求。应用型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有利于缓解一线部队对高技术装备懂使用、懂维护和懂开发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也能够满足部队科研院所对优秀创新性基础理论型研究人才的需要。但是如何在现有的教学资源和生源下实现合理的应用型和学术型研究生的分类培养,是军队综合性院校需要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4 结语

该文较为系统地总结了国内外硕士研究生分类培养现状,并结合军队综合性军事院校硕士生培养模式的单一性和趋同性论述了硕士分类培养对军队综合性院校改革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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