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例6篇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1

一、农业和农业财政支农政策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第一产业,是与工业和服务业相对应而存在的经济产业,属于市场经济学范畴,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 WTO 的时代背景下,其发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实现农业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市场是基础性的工具和手段,政府扮演的是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者角色。

我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市场性不足的问题。最显著的矛盾是落后的农业生产力和不断提高的城乡居民农产品消费水平之间的矛盾。具体来讲,上述问题表现为:[2]34 -39一是生产环节上的产业化、规模化和机械化发展力度不足,农业社会投入积极性不高,农业生产者的科学文化水平不高,标准化生产普及程度过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高,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和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等; 二是流通环节上的现代农产品物流设施设备水平不高,产品辐射半径过小,现代化的物流网络建设不完善,城乡物流体系不能实现无缝衔接,农产品物流成本占比过高; 三是农产品销售环节上的现代化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体系建设不足,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基础性农产品价格受政府稳定物价水平的行政手段影响较大,又因 WTO 农业协议对价格补贴的限制以及各级政府对农业补贴的重视力度不足等各种因素而致使该部分农产品不能获得市场合理价格水平补偿。上述问题或矛盾,靠农业自身的发展来解决存在一定的困难,亟需政府的合理干预,来引导社会人力资源、科技资源和资本向农业适当集中,提高农业产业、产品结构面向市场的适应能力和优化升级能力。

在实现政府对农业合理干预的过程中,公共财政至关重要,通过财政收支行为,可以引导或影响农业资源的配置过程,实现政府干预。但是,政府财政对农业资源配置过程的影响,应当遵循和利用价值规律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提高农业市场活力,提升农业资本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为目的。基于上述认识,公共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应该是以辅的扶持为主,以资本注入式为主要扶持方式。资本,是指用来生产或经营以求牟利的生产资料或货币。公共财政对农业投入应以资本注入式为主,遵循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市场经济规律,以提升农业资本盈利能力为核心,具体来讲包括向农业企业注入生产资料或者货币资本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或充分利用 WTO “绿箱”政策,通过公共投入来普遍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资源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从而反方向提升企业自有资本的盈利能力。

上述公共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业财政,与不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传统农业财政不同的是,其具体指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遵循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原则,围绕提升农业产业的资本竞争能力,而对农业产业发展提供的财政收支行为。

二、农村和农村财政支农政策

农村是具有社会学和地理学性质的概念,是根据人口集聚程度等标准对人类居住地区的划分,其逻辑上相对应的是城市。农村产生的直接动力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农村的出现反映了人类先祖在战胜自然灾难,谋求生存的过程中累积的经验和知识,同样农村的发展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尤其是农村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向着更高形式的群居形态———城镇演进,这既是历史上城市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现实中推进农村地区城镇化的理论依据,是人类社会进步必然要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城市化是个相对的、动态的和历史的概念,不应囿于工业时代的,以机器、厂房和大烟囱为标志的城市化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类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伴随信息流通网络和现实交通网络的便捷化和快速化发展,以及信息和现实交通资源的可达性和城乡对称性的不断提升,都使人类社会逐渐失去了在拥挤不堪的城市群居的必要性。日新月异的新能源、新科技和新劳动工具的出现在解放农村地区劳动力的同时也在解放城市地区的劳动力,使得农村与城市一起向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方向前进。

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农村的发展需要城市的反哺和支持已经是各界共识。但是对支持农村发展的方向和途径却缺少深入的探讨,在实践中也缺乏反思和规划。虽然农村发展的短期目标是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居住地的适当集中和改造,但是农村发展的长期目标是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而不是纯粹的演变成现在的城市模式,上述问题对于已经初步具有较高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都市农业地区来讲,则更需注意。但是,无论是短期目标还是长期目标,我国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都是落后的农村社会生存环境与提高和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之间的矛盾。

政府和市场在促进农村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对农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农村发展过程中,政府是主导力量,其首要职责是保障社会公平,保障农村享有与城市同等甚至是优先的发展权,市场手段的引入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下促进农村发展的手段和工具,以完善农村生活和生产环境为主要目的。

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村财政。农村财政是对农村发展提供或增加农村社会公共资产的投入,属于社会建设性财政支出,其主要投入方式是资产注入式。资产,又称为财产,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形态。农村社会公共资产的一定积累,是实现农村居民享有一定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前提。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很难依靠系统内自身的资金积累和投入而发展到与城市相对一致的发展水平,因此,由政府主导的对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则显得十分必要。

三、农民和农民财政支农政策

农民有多重、多种含义,但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如果从这个意义出发,那么,我国现行的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 “三农”政策和相关理论则有明显的缺陷和漏洞。显然,政府在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层面上,其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尤其是对于没有生产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更有不可懈怠的责任,而目前的 “三农”概念中农民的范畴则恰恰是筛除了农村地区没有农业生产能力的弱势群体,则其 “三农”理论,无论在实践中是否有相关的职责履行或政策执行,在理论上都有了不完善之处。

对上述对农民概念的定义,本文持不同意见。如果将农民定义为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的劳动者,那么与其相对应的概念将有多个,从而带来逻辑上的混乱。例如: 在城市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 例如都市农业生产者) ,在农村地区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生产的劳动者 ( 例如农村地区企业工人和农村副业从业人员) 等。本文认为参照农村和城市的逻辑关系,农民应该定义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与在城市地区居住的公民,即市民相对应。将公民按居住地的属性划分为农民与市民,同样纳入人类社会学的概念范畴,是对公民实现全覆盖的分类标准。将农民定义为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可以使我国 “三农”理论体系更加完备,使 “三农”政策中对农民的政策更具有针对性和公平性,也更容易划定清晰的政策界限,避免将对农业和对农民不同范畴的财政支农政策混淆。

公共财政对农民的投入,可以简称为农民财政。与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都被广泛提及的农业财政和农村财政不同的是,至今为止,仍然没有任何关于农民财政的文献和报道。

问题在于提出农民财政究竟有没有意义? 本文认为,有针对性的提出农民财政,有助于理清对传统财政支农政策中对农民投入的认识误区,也有助于财政支农理论体系的完整和齐备。在现有的传统财政支农政策中,谈及对农民的支农资金投入,首先提及的就是对农民的 “四项直接补贴” ( 即: 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良种补贴) 以及对农民的农业技术推广培训等支出。然而,以上述四项直接补贴为例,从表面上来讲该补贴造成了部分农村居民的增收,但从本质上来讲,其实际上仍然是在农业生成环节,以农业生产为核心的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并不是在农村公民层面上的政府财政普惠性投入,原因是其政策执行的效果是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成本性净支出的降低,刺激的是农业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形成的是农业产出物质的提升和量的增加,以及农业生产工具的升级。如果长期将上述投入计入对农民的普惠性投入,则实际上是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等农民弱势群体营造了更大的不公平。由此可以看出,理清公共财政对农民政策的边界和内容,对完善政府管理和体现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以农民是在农村地区居住的公民为理论和政策实践的基础,本文认为农民问题的核心是保障农民基本收入水平,保障农民个体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上述问题体现在财政支农过程中的政府上,就是提供一定水平的农民低保,农民医疗、教育和卫生等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农民发展的问题是人的综合发展问题,其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整体进步。

公共财政对农民的投入,应以资金注入式为主,亦即通过面向农民的直接资金补助 ( 如农村低保、低收入困难户临时价格补贴等) 或间接资金补助 ( 如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费补助,对农民用电、用水的补助等) 为主要手段,直接或间接地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其不直接形成农民个体或农村公共的固定资产,也不以直接形成农业生产力为目的,而是以保障农民收入水平,进而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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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补贴;制度比较;发展阶段;经济效应;问题;对策

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开始关注农业补贴问题,在加入WTO前后农业补贴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本文通过对现有农业补贴政策文献的整理,总结得出我国对农业补贴的整体研究及河北省农业补贴情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 国际主要国家农业补贴制度的比较与经验借鉴

我国对国外农业补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补贴制度演变、农业补贴方式及经验借鉴等方面。柯炳生(2002)对美国新农业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理论剖析,同时就新法案对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的影响也进行了预测。他认为价格支持措施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且效率很低,而直接补贴是没有争议的“绿箱”政策,我国应尽早改革价格支持政策,并加大农业科研和推广等公益的支出。陈锡文(2003)美国农业法中涉及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并为农业补贴的相关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龙文军(2004)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农业流通补贴的现状进行比较,总结出其改革取向。姜亦华(2005)认为国外农业补贴呈现出减少农产品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增加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业生态等方面的补贴以及财政补贴与金融支持并举的趋势,注重财政补贴与金融支持搭配使用。李瑞锋(2006)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直接收入补贴政策的改革及其利弊,对中国实行直接补贴的意义、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董运来(2009)通过对欧盟的农业支持政策在市场价格支持政策、直接补贴政策、政府公益服务支出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四个方面的具体支出力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研究,借鉴欧盟在价格支持政策和科研、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等方面的经验,对提高我国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农业生产能力具有很大的意义。

2 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发展阶段

我国很多学者对农业补贴制度演变展开了研究,根据划分依据与方法的不同,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鲁礼新(2007)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分为:农业生产资料和城镇居民的粮食补贴(1979―1992年)、粮食保护价收购(1993―2002年)以及直接补贴和农业税减免(2003―2005年)三个阶段。朱应皋(2006)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划分为:粮食收购数量和价格调整时期(1978―1984年)、粮食价格双轨制形成期(1985―1990年)、粮食统销体制解体、粮价全面放开时期(1991―1993年)、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粮食生产流通体制时期(1994―1997年)、粮食流通体制的大变革时期(1998―2003年)以及全面推进“粮食直补”时期(2004年至今)六个阶段,认为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大致沿着由以流通性补贴为主逐步转向以生产性补贴为主、由间接性补贴为主逐渐转向以直接性补贴为主、由以价格补贴为主转向以非价格补贴为主的轨迹演变。

3 我国农业补贴经济效应分析

不少学者对各种补贴方式的经济效应作了理论分析。高峰(2004)通过对农业投入品补贴的理论分析,发现包括投入品补贴在内的“黄箱”补贴政策,在促进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造成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与经济效益的低下;而以直接收入补贴政策为代表的“绿箱”补贴政策有利于经济整体福利状况的改善。肖国安(2005)认为,粮食消费者比粮食生产者从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中获取的利益更多;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平抑粮食产量和价格波动的效果不显著;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不能完全代替价格支持。韩喜平(2007)对粮食直接补贴的产量效应与收入效应分别作了经济学分析,研究表明:在产量效应上,直接补贴政策比生产资料补贴政策更有效;就收入效应而言,直接补贴政策比价格支持政策更显著。冯晓瑞(2008)研究发现,直接补贴与间接补贴对农民的增收效应均不大,单独运用农业补贴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4 农业补贴制度的问题考察及其完善的对策

侯石安(2001)认为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取向为: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注重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重视主要农产品的仓储建设和出口补贴;注重对农业保险亏损业务的补贴;健全农业补贴政策法规。童疆明(2005)从农业补贴的规模、结构、效率、农业保险补贴及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朱应皋(2006)在分析中国农业补贴制度变迁的基础上,从农业补贴的目标、水平、结构及方式等方面探讨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重构农业补贴制度的相关建议。郑志冰(2007)在分析中国直接补贴政策、最低收购价及“绿箱”补贴政策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充分利用“黄箱”补贴,拓宽“绿箱”补贴及优化补贴结构等政策主张。彭腾(2009)从提高农业补贴增收效应的视角,提出了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认为应在综合国力和国家财力增强的基础上,加大农业补贴力度,转变补贴方式,变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变生产补贴为收入补贴;取消对农业生产资料限价销售的价格补贴,让农资价格和农产品价格形成市场化,改变农产品价格受抑制的状态,并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实行有条件的支持。

5 河北省农业补贴研究现状

河北省农业补贴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以下思路:通过对现有农业补贴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农业补贴措施的对策。

李志远(2007),陈齐龙(2008)以河北省财政支农的数据为依据对河北省农业补贴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在农业生产能力、农民收入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资源、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结合对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调查分析,指出河北省财政应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资,并按地区给予不同的支持方式和力度以及积极推进农村税费、农地制度改革和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分配运行的监控。刘志国(2009),杨小静(2010)对河北省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以问卷调查的形式,通过对农业补贴金额、补贴依据、补贴结构、补贴程序、补贴方式等方面的分析,指出农业补贴政策对粮农产生了一定的制度激励效应,降低了粮农经营成本,增加了其收益。但补贴金额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补贴品种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补贴手续有待进一步简化,应加强对种粮大户的支持和补贴方式应该体现区域差别等相关政策建议。武媛媛(2009)通过对河北省农业财政补贴实施情况的分析,指出河北省农业补贴政策补贴力度、补贴范围、补贴方式以及补贴的投资结构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并提出应采取多项措施,增加收入补贴,如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和直接向低收入农民发放补贴以及增加良种补贴和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初到我国加入WTO到现在,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主要从国外农业补贴政策和国内农业补贴政策两方面开展。对国外农业补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补贴制度演变、农业补贴方式及经验借鉴等方面,介绍和比较不同国家农业补贴政策调整及主要补贴方式,讨论了对我国调整农业补贴的意义,提出完善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具体建议。对国内农业补贴制度的研究主要从农业补贴制度的演变发展,各种补贴制度的经济效应和农业补贴制度的问题及调整对策等开展。对河北省农业补贴的研究通过对现有农业补贴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完善农业补贴措施的对策。

中国政府制定并推行了“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发展战略。农业补贴既是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变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目标的理性选择。但是怎样调整现有的农业补贴政策,调整现有的补贴范围、补贴方式、补贴金额等才能使农业补贴更加利国利民是经济学者非常重要的任务。国外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为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我国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补贴制度。

总结现有的农业补贴政策研究:从研究方法来看,当前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相对较少;定量研究主要借鉴国外方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有效测度农业支持政策效果的定量分析模型短期内还无法建立和运用;现有定量研究利用政府公开的统计数据居多,通过深入农村调查的方法收集一手资料进行实证研究的研究成果较少。

参考文献

[1] 柯炳生.美国新农业法案的主要内容与影响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2

[2] 陈锡文,程国强.美国新农业法对中国农业的影响和建议.经济导刊,2003

[3] 何忠伟,蒋和平,中外农业补贴政策的比较分析.农业科技管理,2003

[4] 龙文军,李娜.国外农业流通补贴的做法及其改革取向.世界农业,2004

[5] 鲁礼新.1978年以来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阶段性变动效果评价.改革与战略,2007

[6] 朱应皋.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变迁与反思.乡镇经济,2006

[7] 姜亦华.国外农业补贴趋向及其启示.学术界,2005

[8] 李瑞锋,肖海峰.欧盟、美国和中国的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比较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6

[9] 肖固安.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5

[10] 董运来.国外农业支持政策及其启示.开放导刊,2009

[11] 程国强.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启示与借鉴.北京农业,2010

[12] 张晋武.河北省财政支农绩效的实证分析与政策选择.绿色财会,2008

[13] 赵志国,赵帮宏,王余丁,李存超.农户视角的惠农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基于河北.农业经济,2009

[14] 杨小静,冷熠,宗义湘.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河北省376个农户调查.农村经济,2010

[15] 田玉敏,肖继新,陆义丽.河北省财政支持保护农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16] 李志远,张晓光.对河北省财政支农政策的思考.安徽农业科学,2007

[17] 武媛嫒,张国梅,张建党.河北省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分析.特区经济,2009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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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政策;“一号文件”;三农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4-0098-02

一、农业政策的历史演进

(一)改革开放前

1958年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问题的决议》,然而,具有乌托邦色彩的制,从一开始就违背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农民彻底失去了对土地的自主经营权,甚至失去了起码的人身自由,从而瓦解了农民拥护集体化的人心基础。随心所欲地无偿调用社员和生产队的劳力、资金、土地和财产,取消自留地,按劳分配原则遭到破坏,平均主义“大锅饭”泛滥,严重伤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陷入困境之中。在这一历史时期,我国的城镇化水平较低,为了大力发展工业,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农业政策向农业领域索取,以保证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由此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剪刀差”经济。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冬,安徽凤阳小岗村的村民发起了一场自下而上的农村土地承包改革,中国的改革开放由此拉开了序幕。1982年的“一号文件”,党中央对迅速推开的农村改革进行了总结,确立了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此后的四年,中央又连续出台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作出部署,这就是著名的“五个一号文件”。上述农业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工业化进程中的农业让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所有制结构及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市场机制调节的范围和配置资源的作用越来越大。十三大,中央提出了“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这个目标到了十四大,正式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于是,作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模式的又一个基石“计划经济”被突破、被创新。在十五大,以邓小平理论的确立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实现了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发展理论的飞跃,走出了一条新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

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中,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导的农业政策,在激励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出现了过度分散经营的新问题。国外的先进经验告诉我们,农业要大规模发展必须走产业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大农业道路。此时的中国农村发展明显落后于城市,农民收入远远少于城市,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没有缓解,反而更加严峻了。这不仅危害到经济发展的效率问题,更加危害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农业政策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新形势下的农业发展路径

中国是农业大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非常明显,根据二元结构理论和国外发展经验表明,中国要想继续取得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消除二元结构。而在社会资源相对不足,物质基础还不够坚实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中国政府要面对的历史性课题。

从2004年开始,中央再次以三农为主题的一号文件。这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当代农业发展进入全新的历史时期与全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物质条件讲,新世纪的中国已经完成了“温饱”和“小康”两步发展战略目标。国家和政府有条件、有能力拿出更多的财力投入到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本建设、农民生活改善方面。

根据西奥多・舒尔茨的农业经济理论,我国已经发展到现代农业的中级阶段(见表1)。“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2004-2005年惠农政策集中出台,2004年一号文件,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主题,2005年一号文件,以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为主题。十六届五中全会后,2006年和2007年又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2008年一号文件将工作重点转向农业基础建设与促进农民增收问题。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央提出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强农惠农政策。2010年一号文件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这是在2008年提出的“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进一步延伸。调整后的概念是基于城乡产业、功能定位的科学表达,既要统筹发展又避免了简单雷同。2011年的一号文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新政策。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提出持续加大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改善农业科技创新条件,着力抓好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农业机械化。2013年中央更加重视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尤其是生产关系的改革。在坚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生产经营形式。过去一直提“支农”,后来提“支农惠农”,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科学地表述为“强农惠农”,现在又提升到“强农惠农富农”。这是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方针的细化实化,是强化农业基础、惠及农村发展、富裕农民生活的精炼表述和精辟概括。

三、未来发展思路及政策建议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经济仍将处于转型期,继续向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迈进。在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双重影响下,国际经济形势持续低迷,中国经济的传统“三驾马车”中的出口正在萎缩,依靠投资拉动的增长模式也受到诟病,我们不得不更加注重内需,尤其是广大农村的内需。

(一)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

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在制定经济决策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稳定的原则。在调整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格局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尤其是在教育、卫生、科技、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区域间均等化的财政管理体制。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政府间合理的分担机制,使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彻底消除城乡“二元”税制结构。

(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开拓农村市场

中国幅员辽阔,内部各个地区差异很大,既有北京、上海、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又有中等发达地区,在中西部还有广大尚有待于开发的贫困地区,国内贸易的潜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我们应该充分挖掘农村等落后地区的巨大需求潜力。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比如: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解放农民落后的消费观念,倡导合理健康的消费理念;逐步健全农村市场,完善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加强农村金融支持力度,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等。

(三)缓解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脚步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成为关乎国民经济宏观全局和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问题。近年来,农民工在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已经得到一些政策支持,但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政府应当采用城乡兼顾、适度控制的方式,引导农民有序的流动。并且,进一步加大户籍改革力度,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以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薛飞.浅议用公共财政解决三农问题的方法[J].财经论坛,2011(4):86-87.

[2]廊坊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组.以财政政策加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J].财政研究,2009(7):42-45

[3]陈建.论我国农业政策的范式转换与财政政策的选择[J].财政研究,2010(9):54-57

[4]杨志勇,张馨.公共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5]苏明.财政现实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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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开展理论教育下基层时,感受到了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盼政策、盼科技、盼支持的迫切心情。综合近年来的实践及这次活动中的体会,笔者以为,农村干部群众对理论教育下基层有“四盼五需”。

“四盼”是:盼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通俗易懂。对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和指导农村发展的理论思想,广大农村干部群众都知道,但感觉太深奥,对其精神实质了解的少,他们表示对理论不求全面深刻,但希望理解、明白,能从朴素的表达中了解大道理。希望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深奥的理论通俗化,将枯燥的理论形象化,内容要实,讲解要土,形式要活,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用老百姓能听懂的话讲清大道理。盼学以致用,促进新农村建设步伐。理论政策教育宣传要有针对性、实效性,要紧密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提高干部群众的理解力,增强执行力,确保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有效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盼详细了解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盼望在基层能通过多种渠道,利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及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盼望能及时知道中央和省、市、县、乡镇出台了哪些惠农政策,什么内容,为什么实行这样的政策。盼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理论学习阵地。学习阵地建设要根据农村特点,体现农民意愿,适应农村发展需要。像充实农家书屋,制作短小精美宣传图片,内容充实的版报,寓教于乐的文化节目,在报纸、电视台开辟讲解专栏等,都是理论教育宣传的好形式。

“五需”是:需强化学习,增强宗旨意识。农村干部要在其位,谋其政,尤其在待遇低,事务繁杂,伴随改革深化处置疑难问题困难加大、阻力增多的情况下,更要强化奉献精神,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需强化民主知识,推进民主决策与管理。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议政等,都是民主管理的好形式,但要确保内容实、效果好,必须强化村干部的民主意识,加强民主作风建设。村干部必须熟悉民主管理的内容和程序,要强化这方面的培训学习。需强化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实现依法治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加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依法管理,依法推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农村干部群众因法律观念淡薄,导致利益受损、矛盾激化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迫切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需强化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发展能力。伴随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为更好地优化农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延伸产业链条,打造农业品牌,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业收入,农民群众迫切需要掌握更多的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需强化劳动技能和创业培训,促进劳动力有效转移。面临世界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大量农民缺乏一技之长,外出打工难度增大。同时,不少农民通过多年积累有了一定的创业资金,也有创业愿望,但无创业激情,缺乏创业指导。因此,广大农民群众迫切需要这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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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